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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并購中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變化與啟示

2021-04-23 09:54杜娟劉亞軍
人民論壇·學術前沿 2021年2期

杜娟 劉亞軍

【摘要】外資并購引起我國馳名商標流失的情形屢見不鮮,對我國產業安全和發展以及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為此,我國應從企業和國家兩個層面作出應對。就企業而言,我國應當在并購協議中明確商標利用條款,一旦發生外資企業不履行并購協議造成馳名商標價值喪失的情形,應當依據并購協議及時提起訴訟。就國家而言,強化對內外資企業知識產權的平等保護,完善外資并購立法,增強相關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可操作性,并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真正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

【關鍵詞】外資并購? 馳名商標流失? 馳名商標保護? 安全審查

【中圖分類號】D923.4?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2.015

外商投資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其中,外資并購是一種通過產權交易實現資本增值的國際直接投資活動??鐕緛砣A投資的直接目的在于獲取經濟利益,運營過程中難免發生擾亂我國正常市場秩序、影響我國經濟安全的情形。外資并購引起我國馳名商標流失便是典型情況。在早期的外資并購中,我國企業過度關注短期利益、不著眼未來發展潛力的觀念是導致馳名商標流失的直接原因。如今,由于外資企業不執行并購協議導致我國馳名商標流失的現象仍時有發生。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外商投資法》反映出我國為實現投資自由化、便利化而作出的努力。在此背景下,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外商投資對于我國整體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盡量減少外商投資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我國應當加強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從而在保護外國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能有效保護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

外資并購中馳名商標流失的情形

縱觀我國企業以馳名商標作為吸引外資企業并購的歷史發展軌跡,我國企業接受外資并購的理由,始終是希望獲得外資企業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先進的生產技術。最初,由于我國很多企業、廠家缺乏商標價值觀念,對馳名商標的價值沒有正確的認知,在合資和并購中,并未對自己的商標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因此很多馳名商標被低價甚至是無償轉讓。數年過后,許多曾經在國內市場上叱咤風云的馳名商標卻在經歷外資并購后近乎銷聲匿跡,國內消費者的注意力很快被迅速崛起的附有新商標的產品所攫取,國內相關產業的市場也被新產品所占有。

當前,經濟全球化的進程逐步深入。我國頒布的相關法律政策加強了對于外資并購的管理,以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我國企業也已經意識到盡職調查與商標評估的重要性。然而,盡管并購發生之前企業已經足夠謹慎,但在并購協議簽訂之后,一旦出現外資企業不執行并購協議、致使合資企業經營運轉不佳的情形,往往仍會導致我國馳名商標的流失。

外資并購中馳名商標流失的檢視

目前,引起我國馳名商標流失的原因不再是我國企業同意外資企業無償使用,或是未能正確評估其所擁有的馳名商標價值,而有著更為復雜的原因。

外資并購中馳名商標流失的原因。外資并購中,國內企業對于自身所擁有的馳名商標保護意識雖有提升,但是保護程度仍有不足。外資并購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準備簽訂并購協議的階段,主要是雙方制定并購規劃,就交易條款進行協商和盡職調查,準備交易相關的文書。第二個階段是并購協議簽訂之后的階段,雙方獲取股東的同意和主管當局的許可,履行并購協議中的義務,直至交易完成。經過多年的發展,國內企業在外資并購中已表現出保護自身馳名商標的意識,但是這種保護意識往往集中于并購的第一個階段。在并購協議簽訂之后,我國企業往往會忽視并購協議履行時可能發生的問題:如何保證并購協議的內容得到充分執行,如果并購協議的內容未能充分執行又該如何救濟,等等。

同時,我國缺乏相應的馳名商標流失的應對和化解措施。已有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低位階法規較多,而低位階法規中又缺乏細化規則和行業通行標準。從立法規制層面來說,我國當前已經制定實施了《公司法》《反壟斷法》《外商投資法》,此外還有一系列涉及外資并購境內企業的政策法規。但是,這些法律均是概括性的外資并購管理規范,除了《商務部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下文簡稱:商務部《規定》)第12條之外,鮮有直接針對外資并購中的馳名商標保護而作出的規定。

此外,司法實踐的缺失也說明相關規則在實踐當中的可操作性有待提升。其實,在我國企業與外資企業簽訂并購協議時,即使出現無償轉讓馳名商標的行為,也屬于企業之間的意思自治行為,不存在司法意義上的可救濟性。并購協議簽訂之后,如果發生外資企業違約的情形,理論上來說我國企業可以起訴,然而司法實踐中卻并未得見。司法機關只能在企業起訴時受理案件,如果企業不起訴,司法機關無法進行救濟,只能任由馳名商標在市場競爭中被淘汰。因此,應當明確在外資并購中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保護的局限性;針對外資并購行為,反壟斷執法機關可以主動進行審查,判斷并購行為是否可能引起市場壟斷,損害我國相關市場正常競爭秩序。

外資并購中馳名商標流失的影響。外資并購本是企業之間的行為,國家不應介入,但是因為涉及馳名商標,其中包含復雜的利益關系,除了我國企業自身利益之外,還包括國家產業安全利益以及消費者利益。因此,針對外資并購中馳名商標流失現象進行立法規制,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外資并購中馳名商標的保護有其特殊性,全國政協常委、中華商標協會會長劉凡在2016年召開的第二屆中國自主品牌峰會上指出,當前我國已經成為“商標大國”,但是并未成為“商標強國”?!爸腥A老字號”作為象征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的商業標識,“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底蘊”,若能將這些具有良好信譽的品牌推向世界,亦有利于擴大中華文化傳播力和影響力。[1]馳名商標是一種知識產權資源,外資并購中馳名商標的流失意味著我國知識產權資源的流失,影響了我國相關企業的利益,進而影響企業所在產業,甚至阻礙我國社會整體經濟的正常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涉及一國的產業政策與公共利益。知識產權本身可以作為一種無形財產進行投資是世界各國早已達成的共識。當前,世界各國對于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逐漸提升,各國投資條約中的相關規定便反映了這一趨勢。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在與其他國家簽訂投資條約時,往往會在投資條約中引入相關規則,明確知識產權可以作為“投資”獲得保護,這種保護程度遠遠超過《TRIPS協定》的水平,以便維持發達國家在國際投資中的強勢地位。然而,對于東道國本身的知識產權保護而言,投資條約中的規定卻十分簡略。對于投資條約當中提高保護標準的知識產權規則,有學者認為“其實質是解決對外投資實踐中的外部性問題”,對投資者的知識產權進行強力保護,“限制我國產品的出口,增加我國企業的生產成本和可能的法律成本,并由此帶來貿易和投資轉移效應”。[2]已有國家注意到這種對于投資者和東道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協調、投資條約合理性受到影響的情形,并且試圖在投資條約中盡量降低較高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對于本國帶來的不利影響,但是實際效果卻是致使投資條約的不確定性以及解決投資糾紛的難度增加,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也變得越來越復雜。[3]

馳名商標已成為各國經濟軟實力的重要體現,馳名商標的權利轉移致使我國企業與國家經濟軟實力整體被削弱,不利于我國經濟發展。我國企業選擇接受外資并購主要是為了獲得外資企業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先進的生產技術。這看似是一種以自身商標優勢換取國外專利技術等資源的公平交易,然而,并購之后專利技術仍然掌握在外資企業相關人員手中,而我國的馳名商標則成為了中外合資企業的共有財產。就此而言,我國企業喪失了部分商標權,卻并未能夠取得預期的專利權。一旦失去馳名商標,這些資源將只能服務于外國馳名商標商品的生產,而無法用于我國馳名商標商品的生產。一方面,在全球產業鏈和供應鏈中,我國的定位將徹底成為僅提供生產資源和勞動力的加工地;另一方面,隨著馳名商標權利的轉移,我國企業獨立發展的空間隨之受限,如果不及時改變用外資企業商標發展制造業的情形,我國企業自主研發和主動創新的能力都將受到抑制,我國馳名商標的整體國際競爭力將下降,相關產業國際運營抑或受阻。

外資并購致使我國馳名商標流失,還可能對消費者的利益產生影響。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消費者接觸到的商品本身已不限于本國企業,大量外資企業涌入我國市場,對于我國相關市場的充分競爭而言本應有所助益。然而,為了獲取馳名商標權利而對我國企業進行并購的外資企業,其獲取我國馳名商標的行為卻并非單純的市場競爭行為,而是為了達成壟斷馳名商標商品相關行業的目的。這些外資企業獲取我國馳名商標之后并不進行持續運營,原本應在市場有一席之地的商品被迫失去競爭力,導致相關市場中可供消費者選擇的品牌變少,如此一來,相關市場競爭的力度和公平性都大打折扣,消費者的選擇范圍也會受到限制。商標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無需通過智力創造而產生,商標權的獲取、商標權所包含商業聲譽的提升亦與其中是否含有“智力創造”無關。對此,王遷教授指出,賦予商標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確保消費者能夠根據商標的識別功能選擇商品或服務”。[4]外資并購致使馳名商標在市場競爭當中遭到淘汰,并非是消費者基于商品質量而對馳名商標商品的否定,而是并購之后合資企業營運不良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外資并購也對我國消費者的利益產生了不利影響。

外資并購中馳名商標流失的應對

針對外資企業違約造成馳名商標流失的現象,企業應當有所作為,立法部門也應進一步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企業層面。隨著國內企業馳名商標保護意識的逐漸增強,我國企業通過盡職調查和商標價值評估的方式,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馳名商標的流失,但是這種應對之策仍然無法解決外資企業不執行并購協議的問題。企業應在并購協議簽訂前,科學設置馳名商標保護條款;在并購協議簽訂后,督促相關條款履行。同時,應當在并購協議中明確和完善商標利用條款,例如可在協議中約定商標利用的具體方式和投資金額,尤其應當明確約定違反相關條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保證馳名商標利用條款得到貫徹履行。一旦發生外資企業不按并購協議約定投入相關資源、持續運營馳名商標,從而使中方所擁有的馳名商標價值逐漸喪失的情形,我國企業應當依據并購協議及時提起訴訟,要求外資企業盡快履行約定,最大程度避免馳名商標徹底被市場競爭淘汰。

國家層面。首先,明確內外資企業知識產權受平等保護。從立法規制的角度來說,針對外資并購中的馳名商標流失現象,我國僅有前述商務部《規定》作為法律依據?!锻馍掏顿Y法》確立了“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模式。然而,該法第22條僅強調了“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而對我國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只字未提。因此,應當進一步規范外資優惠政策,引導和規范外資并購方向,避免馳名商標流失現象的加劇。

其次,完善外資并購規則,增強相關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可操作性?!锻馍掏顿Y法》第35條僅對安全審查作出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5]在這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律生效之前,有學者認為該法應實現兩個目標:其一,明確國家安全審查的重要性,在合理促進外商投資、合理利用外商投資的同時,引導外資并購審查,切實做到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其二,對外商投資管理作出更為細致、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導,統一目前分散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6]從目前來看,《外商投資法》僅完成了前者。此外,在我國自有知識產權日益增多的情況下,亟需完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機制。

最后,應進一步豐富在外資并購中保護馳名商標方面的實踐。美國不光針對跨國并購建立了較為成熟的國家安全審查法律體系,在實踐中對于外資并購審查也十分嚴格。反觀我國,雖然已有商務部《規定》第12條,但是在實踐中未曾援引這一規定。因此,我國應當通過適用前述規則來表明我國意欲保護馳名商標的態度,保護我國的相關產業和品牌發展。

結語

隨著我國企業保護自身馳名商標意識的不斷提升,外資并購造成我國馳名商標流失的情形已有所減少。但是,這種情形并沒有徹底消失,而是在并購協議履行階段,以新的方式影響著我國企業、相關產業安全以及消費者的利益。如欲有效杜絕這種情形,企業自身應引起高度重視,采取積極行動。同時,我國立法中也應當明確外資并購中對于作為民族品牌的馳名商標的保護態度,保護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利益。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發展趨勢與我國路徑選擇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7BFX114)

注釋

[1]劉凡:《中國自主品牌與馳名商標發展密不可分》,《人民論壇》,2016年第27期,第19頁。

[2]劉雅芳、許培源:《國際貿易投資新規則的演化趨勢及其影響:一個綜述》,《經濟問題探索》,2019年第3期,第186頁。

[3]田曉萍:《國際投資協定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路徑及法律效果——以“禮來藥企案”為視角》,《政法論叢》,2016年第1期,第103頁。

[4]王遷:《知識產權法教程》(第五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398頁。

[5]廖凡:《〈外商投資法〉:背景、創新與展望》,《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3期,第141頁。

[6]李善民等:《外資并購與我國產業安全研究》,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336頁。

責 編/李少婷(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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