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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加強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的思考與實踐

2021-07-19 23:14錢文俊
理論與創新 2021年6期
關鍵詞:國企黨建融入策略國企改革

錢文俊

【摘? 要】近幾年,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十分迅速,國企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新的挑戰,國企改革受到了越來越高的關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現階段我國國企改革中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還存在著一些不足,難以有效對公司治理結構進行優化和改進,并沒有充分發揮出國企黨建的優勢及作用,這種情況下,如何加強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成為當前國有企業面臨的一大難題。本文從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的現狀入手,思考了當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幾點改進策略,以期能夠為改革企業帶來一些幫助。

【關鍵詞】國企改革;公司治理;國企黨建;融入策略

引言

目前,我國部分國企逐漸認識到了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的不足,并積極嘗試將國企黨建融入到公司治理中,也取得了一些成績,公司治理水平有著顯著的提升。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仍舊存在著一些問題,融入水平還有著較大的提升空間,相關工作需進一步改進。這種情況下,對加強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的策略進行思考和實踐是十分有必要的。

1.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的現狀

1.1明確了法定地位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受到了越來越高的關注,我國也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明確了國企黨建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為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可靠的依據。目前,我國《公司法》《黨章》《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中均對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進行了明確的闡述,詳細闡述了“黨內監督”“黨組織前置研究討論”“黨管干部”“黨建進章程”等,黨組織在國有企業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得到了有效的突出。

1.2健全了相關領導體制

現階段,我國國企企業積極推動自身改革工作的開展,并在這個過程中逐漸形成了“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這種領導體制中,黨組織應與公司董事會及經理層保持思想上的高度統一,能夠有效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及效率,在組織層面及政治層面為決策的落實提供可靠的保障。

1.3明確了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決策的方式

目前,“黨組織前置研究談論”在國有企業治理中有著較為廣泛的應用,其能夠確保黨組織領導國企的發展,有效解決了黨的領導與完善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問題,明確了黨的領導與法人治理之間的先后順序。而且這種情況下,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決策時能夠與法人治理保持維度及直線的統一,企業重大決策的制定和實施水平顯著提升。

1.4確定了“黨管干部”的要求及標準

當前形勢下,國企黨建與公司治理的融合已經取得了一些成績,確定了“黨管干部”的要求及標準,對黨組織在推薦人選、參與考察、規范程序、確定標準等方面的作用進行了詳細的闡述,能夠幫助黨組織在干部日常監督管理責任發揮出自身應有的作用,并保障經營管理人員行使自身的權力,保證董事會能夠依法選擇和確定經營管理人員。

2.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

2.1融入程度較低,具體方式不明確

當前,我國國企黨建與公司治理的融入程度較低,融入方式并不明確,法人治理在公司治理結構中仍舊存在核心地位。目前,我國國有企業“黨建進章程”工作推進情況并不理想,只是盲目套用《公司法》《黨章》的內容,與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并不完全符合,這種情況下,黨組織在參與公司治理時存在著參與方式不明確、權責邊界不清的情況,黨組織難以充分發揮出自身的領導作用,又或是黨組織忙于公司治理的各個方面,難以快速準確的做出決策,并不能有效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

2.2黨組織成員與經營層成員角色沖突

現階段,黨組織成員與經營層成員角色沖突在“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中較為常見,這種情況下,領導人員在公司治理過程中所表達的建議定位不明確,需要對其代表黨組織或是董事會進行判斷。而且領導人員在決策會議中進行表決時需要分析屬于民主集中表決或是一人一票、獨立負責,領導人員不同的角色定位會受到不同表決規則的限制,領導人員在這個過程中承擔的責任也不完全相同。

2.3干部管理權限與董事會選聘經營管理人員的矛盾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而在國企改革中,《公司法》對董事會及股東會的職責進行了明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實際工作中,國有企業的人員任免、考核等工作均服用上級黨組織的決定,這種方式有效避免了人為因素的影響,但是也帶來了新的難題,董事會職權改革及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工作受到了一些負面的影響。

3.加強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的策略

3.1明確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的權責及參與方式

《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對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建議權、審查監督追責權、決定權等進行了明確,為黨組織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在具體實踐中,要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注意區分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和國有資本相對控股企業,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等不同情況,堅持“一企一策”的原則,依據企業的行業、規模等因素確定具體融入策略,避免簡單化、一刀切,以此發揮出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4]。

3.2明確“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具體內容及要求

為解決領導人員角色重合問題,在“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中,應堅持除董事長、總經理及黨內工作領導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進入黨委,并從制度層面對黨委會、董事會等議事規則進行規范和明確。黨組織既要把好方向又不包辦代辦,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能越位錯位,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體決策,進入董事會的黨組織成員必須落實黨組織決定,以此確保各個治理主體均能夠發揮出自身應有的作用,合理劃分治理主體的決策責任,進而實現決策效率及水平的大幅提升。

3.3堅持黨管干部與董事會選聘經營管理人員有機結合

要想加強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應堅持黨管干部與董事會選聘經營管理人員的有機結合,尊重政治賦予黨組織的權力,也注意保障市場賦予董事會的權力,要求黨組織從細節管理中解放出來,對公司治理進行宏觀層面的監管,具體工作由董事會完成。黨組織可以與董事會采用“背靠背”評選,對企業市場化途徑推選的人員由黨組織進行考察,對董事會提名上級黨組織審批同意的人員最終決定權歸董事會。這種情況下,市場競爭機制、黨管干部原則及董事會選聘權力均能夠得到較好的體現。

4.結論

綜上所述,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能夠對國企治理結構進行優化調整,促進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對國企在新形勢下的進一步發展有著極大的幫助。目前,我國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是仍舊存在著一些問題,融入程度較低,具體方式不明確、黨組織成員與經營層成員角色沖突等問題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創新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當前形勢下,國企企業應明確治理結構創新的必要性,正視國企黨建與公司治理融合中存在的問題,通過明確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的權責及參與方式、堅持黨管干部與董事會選聘經營管理人員有機結合等方式對工作進行改進,加強國企黨建融入公司治理,以此實現公司治理水平的大幅提升,推動國企改革進程,促進國有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孫肖遠. 促進國企黨建與現代企業治理有機融合[J]. 唯實,2020(02):25-28.

[2]楊黎斌. 國企黨建與公司治理的深度融合研究[J]. 企業改革與管理,2020(06):186-187.

[3]吳小評. 國企黨建與公司治理的關系[J]. 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2020(08):50-51.

[4]曾鴻鈞,商文通,安海燕. 提升國有企業黨建引領力——建立國企黨建與法人治理結構融合機制的研究報告[J]. 當代電力文化,2018(07):13-19.

[5]陳莉. 國企黨建與公司治理結構適應機制探析[J]. 中外企業文化,2020(11):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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