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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勞動關系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個稅免稅政策探究

2021-09-10 05:10楊濤
商業2.0-市場與監管 2021年5期
關鍵詞:個稅稅收優惠

楊濤

摘要:終止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適用個稅免稅優惠政策目前仍有一定爭議,本文從勞動合同法和稅務政策適用兩個不同維度來解析,希望對今后稅務政策的優化完善有所啟示。

關鍵詞:個稅;解除勞動關系;稅收優惠

1.最近,在北京和大連先后出現了兩起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取得原用工單位的經濟補償金被稅務局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案件

當事人都不服,繳納稅款后經過稅務行政復議,將稅務局告上法庭,而最終的結果也不出所料,稅務局大獲全勝,法院駁回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詞之差,謬以千里,免稅征稅一念之間。當前稅務政策文件的確多雜繁亂散,很多政策需要及時更新,適應新變化。這個案例就是老政策無法套用解決新問題的典型案例。那么,如何讓我們的稅務政策在執行中與時俱進,適應新變化,而不是拘泥于文字和形式的束縛“依葫蘆畫瓢”,草率行事,忽略政策背后的邏輯和法理,以致有很多地方鬧出同樣是領取生育基金,男同志領取要繳納個稅,而女同志領取可以享受免稅政策的笑話,我們要看的是業務本質,對老規定碰到新問題應該在尊重政策制定目的、業務本質的情況下結合新情勢“變通”地加以執行,而不是落入語言文字的“陷阱”,生搬硬套,人云亦云。其實以上兩個案例用工單位如果提前一天提出解約,當事人就能享受稅收免稅優惠政策,盡管形式合法,但是違背了政策的制定背景和初衷。所以,稅務政策的制定既要考慮“良法善治”的社會效果,也要提高稅法遵從度,而不是慫恿納稅人不擇手段,攫取不當稅收利益。

2.在這兩個案例中,之所以產生爭議的原因在于爭議雙方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是否是同一內涵和外延的認識理解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是勞動關系消滅的兩種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沒有履行到期由于一定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消滅雙方勞動關系,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已經履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也是消滅雙方勞動關系,是終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情形,其本質上都是確認消滅原來存在的勞動關系,雙方的養老、醫療等社保關系也隨之解除,勞動合同法均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稅法上對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適用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分兩種不同情形,有不同的理解,政策執行中也存在同案不同處理的情況。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實務操作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此后,為進一步支持用人單位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出臺了《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該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2018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配套實施的稅收優惠文件財稅(2018)164號文也再次明確:“五、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庇纱瞬浑y發現政策僅規定消滅勞動關系中的一種情形: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適用以上三倍內免稅政策。其實從法理上分析,勞動關系消滅的提前解除合同和到期終止合同兩種情形在本質都是解除雇傭、任職關系,至于是否提前或者到期不重要,關鍵在于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實質權利義務是否消滅。

4.勞動法在勞動合同關系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對終止勞動關系沒有規定相應的經濟補償

而后制定的勞動合同法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制度,規定出現下列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額度的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及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在這三種情形下員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是可以取得一定經濟賠償金的。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也是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的,這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進一步維護。既然勞動合同法已經對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并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情形下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有法律依據,而目前稅收政策僅對勞動者獲得的提前解除勞動勞動關系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有免稅規定,而對于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能否適用該免稅政策沒有明文規定。在舊規定沒有明確新情況的政策適用之前,稅務機關應該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解釋,對勞動者獲得的終止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也要參照適用以上稅收免稅政策,具體優惠辦法可以適用于財稅(2018)164號文的免征額度及計算方法。

5.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執行

在執行中只有運用法治思維才能解決稅務疑難問題?!斑\用之妙,存乎于心”。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2]《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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