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角度談集中供熱企業行業特點及會計核算問題

2021-10-25 05:07朱忠鋒
現代營銷·理論 2021年10期
關鍵詞:問題對策特點

朱忠鋒

摘 要:供暖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本文從實務角度探析單純集中供熱企業特點及其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常見問題,拋磚引玉,希望對集中供熱企業有所裨益。

關鍵詞:集中供熱企業;特點;問題對策

集中供熱,就是由一個或者幾個集中熱源通過熱力管網供應用戶所需要的生產用熱和生活用熱的供熱方式。與分散供熱的鍋爐或者采暖的小火爐相比,是有效地利用能源,防治大氣污染的重要途徑。集中供熱主要可以通過熱電聯產、區域性集中建鍋爐房、以及利用工業余熱等方法來實現。

2013年9月,國務院出臺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要求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目前我國北方基本實現集中供熱,而且由單純供熱或熱電聯產向更高層次發展。由于該行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會計核算方面也有獨特的方面。

本文僅探討單純集中供熱企業。

一、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一)居民供熱部分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

財稅〔2019〕38號文延續以前的稅收優惠政策,明文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結束,“三北”地區供熱企業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執行免征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免征增值稅的居民采暖費收入,應當規定單獨核算。

專門用于免稅項目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但是供熱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既用于應稅項目又同時用于免稅項目的,其進項稅額是可以全部抵扣,

(二)環保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2017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等5部門制定關于《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供熱企業的袋式除塵器等設備享受該項優惠。

二、生產經營的特殊性

(一)采暖費的收費標準、供暖期間、供暖標準均由地方政府、地方性法規規定。采暖費實行預交制,一般在采暖費在供暖期前繳納,延遲繳費須交違約金。一般按面積或流量計費。

(二)收取供熱管網配套費。供熱配套費是對企業前期項目紅線外管網建設投資的一種補償,它的收取是為了更好地完善供熱配套設施,提高供熱服務質量,一般按面積收費。

(三)生產的季節性。即一般在最冷的月份供暖,其余時間則是停產檢修。

(四)供熱具有準公共物品性質,具有排它性或自然壟斷性。

三、供熱企業會計核算中問題及對策

在供熱行業會計實務核算中,其主要問題如下:

(一)收入核算不合理,主要是取暖費和配套費。

1.取暖費核算不合理。

部分企業對暖氣費收入實行收付實現制核算,收到多少現金,就記多少營業收入。個別企業雖然實行權責發生制,但是核算較為隨意。

正確的做法是整個供暖季預計有多少收入,在整個供暖季按月分攤收入。

2.配套費核算不合理。

城市配套費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政府征收后撥付給供熱企業。配套費收費特點是收取金額不確定,收取時間不確定。供熱行業為重資產行業,回收期慢,利潤回報較低,配套費對促進供熱行業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配套費核算一般采用一下二種核算方式:

一是將收取的配套費直接確認收入。主要依據是配套費與后期熱力產品的提供、熱力產品的服務期間、銷售價格、銷售數量均無關聯。

二是一次收取分期攤銷確認營業收入。依據是《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財會字〔2003〕16號)。文中規定,取得入網費收入時,應當計入遞延收益,在合理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分期確認為收入。企業應按以下原則確定對已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的入網費適用的分攤期限: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應按合同中規定的期限分攤;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但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和客戶的實際情況,能夠合理確定服務期限的,應在該期限內分攤;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應提供服務的期限,也無法對提供服務期限做出合理估計的,則應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攤。

以上二種核算均未觸及配套費的本質,筆者認為配套費屬于政府基金,由政府部門收取后撥付給供熱公司或者由供熱企業代收,核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采用總額法核算,確認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二)成本核算不合理

1.未區分生產成本和運營成本。

部分供熱企業核算成本,將換熱站的人員和折舊等費用、運行管網的折舊等費用、檢修費用均計入生產成本,導致生產成本不實,不符合會計準則。供熱生產成本指自產蒸汽、熱水的單位成本和生產總成本,蒸汽、熱水的生產量經輸出到鍋爐房出口流量表計量,生產期間發生的一切生產費用均構成生產成本。運行成本指蒸汽、熱水由鍋爐房出口流量表,經各換熱站輸送到用戶熱力計量表期間發生的一切運行費用。

2.未區分生產季和非生產季。

部分企業為了減小會計年度各月間的利潤波動,將非供熱期間的所有的折舊費、檢修費等先在“生產成本”科目歸集,然后在供熱期間攤銷。

這種核算混淆了成本和費用的概念,也不符合資產的概念。由于停產期間不是供熱運營必然要求,停產期間發生的有關費用與歸屬于使產品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無關。因此停產期折舊、檢修費應列如費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供暖重要的民生行業,正確把握供熱企業的特點,規范會計核算,有利于促進企業經營,有助于行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2020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第三章存貨。

猜你喜歡
問題對策特點
小學英語課堂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測量船質量管理QC小組探索與實踐
高中生道德價值觀的特點及原因分析
微信輔助對外漢語口語教學研究
從語用學角度看英語口語交際活動的特點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