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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2021-11-28 10:27朱鳳琴
時代人物 2021年31期
關鍵詞:賠償制度公法懲罰性

朱鳳琴

(西南石油大學 四川成都 610500)

懲罰性賠償制度概述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概念

懲罰性賠償歷史悠久,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已有懲罰性賠償性質的規定,比如《漢莫拉比法典》。近現代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對懲罰性賠償制度持保守態度,不承認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發展曲折,也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在民法中規定了該制度,例如我國就是如此。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性質與功能

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的區別。補償性賠償是損害后果發生時,在實際損害的范圍內對被害人補償,該制度具有填平功能,目的在于彌補被害人受到的損失,該制度不具有懲罰的功能。懲罰性賠償根據其字面含義,可以得知該制度具有懲罰的功能,目的在于懲罰犯罪人以及遏制同類違法行為發生。補償性賠償是懲罰性賠償的前提。

懲罰性賠償與刑事罰金、行政罰款的區別。罰款、罰金作為一種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依照刑法和行政法的規定適用,法官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主動適用。懲罰性賠償依照民事法律適用,當事人沒有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官不能主動提出適用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公法責任說,大部分大陸國家認為懲罰性賠償是一種公法性質的賠償責任,即行政罰款、刑事罰金,認為懲罰性賠償不是民事法律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大陸法系不被接受,該制度不符合大陸法系公私法劃分的理念,如果承認懲罰性賠償制度,將會混淆公私法劃分的理念,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懲罰的性質,這是公法性質的責任。

私法責任說,大部分英美國家持此種學說,我國也是持這種觀點,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雖然有制裁的功能,但是仍然認為其是一種民事責任,將刑法中的懲罰因素加入到民法當中,是一種具有懲罰功能的民事責任,不同于補償性賠償是一種普通的民事責任。

經濟法或社會法說,經濟法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公私法相結合的基礎上產生的新的法律部門。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形式上是私法,在實質上是公法,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法。懲罰性賠償在性質上與經濟法類似。由于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具有懲罰的功能,在超出被害人實際損失范圍對加害人賠償,其不僅關注受害人的個體性,還具有關注社會的利益,具有社會法的特征。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具有公共性

食品安全所保護的法益是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可能會危及公共安全。如果不對商家的不良行為給予制止和懲罰,將對食品行業以及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國家和政府負有監管食品安全的責任,如若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將會影響政府公信力,導致政府在社會中的公信力下降。[1]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必要性

我國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民以食為天,隨著我國經濟飛速發展,食品行業的發展也領人矚目,食品品種變多,食品市場不斷擴大,但是,隨之而來因食品衛生問題而侵權的案件越來越多,危害的后果越來越來嚴重,雖然食品安全問題國家非常重視,現實卻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常發生,直接原因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2]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能夠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當公司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會受到懲罰性賠償,面臨巨大的財務負擔,公司會選擇積極改正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其它生產者、經營者起到警示作用,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如果公司不能負擔懲罰性賠償,導致公司破產,也是市場機制發揮優勝劣汰作用的結果,提高市場主體的質量,促進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困境

知假買假是否適用不明確。知假買假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關鍵在于確定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適用的主體是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否是消費者存在爭議,有有觀點認為知假賣假者不是消費者,消費者主觀上是為了生活消費的目的而購買食品,知假買假者主觀上是為了獲得懲罰性賠償,由此而否定知假買假者的消費者身份。第二種觀點認為知假買假者屬于消費者,不能單純一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來判斷消費者身份,只要行為人購買商品不是為了專門從事商品交易活動,就應當認定為消費者。

食品安全標準范圍不明確。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客觀要件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標準種類繁多,強制性國家標準是食品安全的底線,必須執行,推薦性國家標準可以不必須執行。[3]對于違反企業標準或者推薦性國家標準是否屬于懲罰性賠償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標準還可以分類為與食品安全質量標準相關的標準,與標簽、說明書相關的安全標準,對部分標簽、說明書標準等與食品安全質量無關的標準,違反并不會造成人體實質性損害,所以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并不等于不安全食品。

實際損害的范圍不明確。懲罰性賠償是否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不明確,即是否是導致了實際損害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不明確,有的法官持肯定觀點,有的法官持肯定觀點。關于損害的范圍也存在爭議,有的觀點認為損害不包括價款損失,有的觀點認為實際損害包括價款損失,是否以實際損害作為適用成懲罰性賠償的前提以及實際損害的范圍界定不明確,不利于法官作出統一裁判。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完善路徑

對知假買假者身份的區別對待。在普通消費領域,知假買假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時,消費者可以提起懲罰性賠償。如果知假買假者沒有陷入錯誤認識,知假買假者明知道產品存在缺陷仍然購買,即使生產者經營者存在欺詐,也不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懲罰性賠償。在食品藥品領域,2013年頒布的《食藥規定》,生產者、銷售者認為消費者者明知食品存在缺陷仍然購買,不因適用懲罰性賠償,人民法院不支持這一觀點,也即知假買假者請求懲罰性賠償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對食品安全領域知假買假適用懲罰性賠償,在于食品安全領域的特殊性,食品安全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安全。

從嚴適用食品安全標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也不一定是不安全食品,對于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只有企業標準嚴于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時,才能適用企業標準,企業標準的要求更高。因此違反企業標準也不一定違反國家標準,違反企業標準也不一定是不安全食品。[4]如果企業違反了更嚴格的企業標準,不能一律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首先應當進行實質審查,是否是不安全食品,如果審查是不安全食品,那么就適用懲罰性賠償。對于不符合安全食品安全標準,但是仍是安全范圍內的食品,可以請求企業承擔違約責任。企業選擇了企業標準,就應當遵守承諾生產符合企業標準的食品。

不以價款外的損失為要件。適用懲罰性賠償不一定必須造成人身損害或額外的財產損害才能適用,消費者購買商品后,支付價款,對于僅僅遭到支付價款的損失也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即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沒有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食品質量不符合企業承諾的企業標準,生產者要承擔違約責任,由此也可根據違約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

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活質量和食品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維護食品安全市場,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解,明確其構成要件和適用范圍,有利于在司法中作出統一正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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