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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及意見

2022-01-09 20:22黃麗帆
商業2.0-市場與監管 2022年2期
關鍵詞:互聯網

摘要:互聯網時代,《稅收征管法》在擔任我國稅收征納職責的同時引來了新的使命和任務,全新的變革使稅收征收管理法與社會發展相適應,修訂《稅收征管法》,完善稅收體系,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為前提,加強相關法律的配套銜接、健全信用聯合懲戒體制,增強懲戒體系的震懾力與有效性,但修訂法的在試題中運用仍需我們進一步研究。

關鍵詞:互聯網+;稅收征管法;稅收信息化

隨著“互聯網+”概念逐步引入稅收征管體系,傳統的稅收征管方式正日漸升級為“互聯網+稅務”的信息化稅收征管體系,本文擬在“互聯網+”的背景下,探討《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在法理的支撐及方向性的建議。

一、《征管法》最新變動解讀

1.修訂的內容

新修訂《稅收征管法》調整幅度很大,本文關于修訂的內容主要討論以下幾個方面:

(1)在稅務登記方面加強了與其他部門信息之間的配合與傳遞,增加了堵塞稅源漏洞、監控稅源信息的管理措施,規范征納行為,明確征管法修訂目的促進經濟和社會繁榮發展。相關部門之間進行信息交流,極大提高了稅務部門對相關納稅人的信息把控,便于稅務機關進行征納稅,也為今后稅務部門今后的數字化管理打下基礎。

(2)對稅收征管信息化和服務提出了要求。修訂法第6條規定有計劃地用現代化信息技術裝備,第7條要求對稅務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宣傳,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咨詢。一方面,稅務部門系統內部形成了一個信息交流網,促使稅收征管能在整體稅務系統內傳遞共享;另一方面,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之間進行公共資源共享,有利于各級政府機關進行管轄,減輕工作量,降低政要機關整體管理成本。同時通過宣傳,提供咨詢服務,拉近征納雙方的關系,加強了征納雙方之間的稅務信息交流,降低征收難度。

(3)新征管法補充了如何防范涉稅違法行為條例,加大了對偷逃騙稅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在修訂的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部分條例中去掉了“逾期不改正”或將其修改為“情節嚴重”;此外,將條例中的處罰進行了修改,對納稅人的處罰較之前有所減輕,但將違法行為進行了更詳細的細化,比之前考慮的更為全面。

2.修訂的意義

此次修訂在法律上再次肯定了納稅人納稅主體地位,理清征納雙方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應負的義務,減輕了征納雙方的工作量,促使納稅人了解和實現他們的納稅義務;也使稅務機關從過去保姆式管理和包辦代替的繁瑣工作中解脫出來,把主要精力用于對納稅人申報納稅情況的評定、檢查,通過稅務風險管理,促進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提高。

二、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存在的問題

(1)信息化征管手段背景下法律責任仍不明確。在以前年度的稅收征管修訂中,將現代稅收與信息化發展結合,稅收信息系統增添了法律保障。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稅收征管工作越來越依賴信息化系統。但對利用信息化辦稅后續引起的一些問題,卻并沒有條例進行明確規定。例如,系統按事先的程序設定進行自動作出一系列決定,但這些決定是否全屬于稅務機關所作出的,具有同等行政效力呢,這不得而知。

在信息化條件下稅收征管方面的內容仍不健全。目前主要強調的是征稅機關對納稅人信息的采集、傳遞與共享方面,但當前在各個平臺以及系統中所采集的信息越來越多,如果不對海量數據的進行整合處理,無法面對高并發的用戶穩定訪問、大數據量的實時響應;稅務部門是否結合自身特點實施信息化,借此整合系統內的各類信息,適應復雜的數據分析應用,從而達到多角度的數據可視化、數據應用功能快速擴展、面向用戶靈活可配置的操作界面。

稅收征管信息不對稱,稅務人員能力待提升。征稅機關不了解納稅人,納稅人對稅法不清不楚,這就容易造成信息不對稱情況的出現,而納稅人的稅收籌劃通常是在信息條件非對稱的情況下進行的,導致稅收籌劃經常冒著大風險在稅法的邊緣上試探。其次,還應考慮納稅人采取逃稅時征稅人員是否能稽查出來的情況,以及納稅人員采取行賄手段等。稅務部門作為一個政府部門,不凡有濫竽充數,倚老賣老的情況出現,尤其是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對于部分稅務人員是一個極大的挑戰,所以對于征稅人員的能力不可視而不見。

2.相關建議

(1)強化稅務部門信息風險管理能力。圍繞稅源數據所折射出的各級各類稅收風險問題,若構建出覆蓋納稅人全業務范圍的風險指標模型體系,對稅收風險進行“觸發式”響應和“全環節”防控,對數據風險扎口實行集約化管理,從而使縮短管理路徑,拉近管理對象,提高管理質量和效率,加強管理控制能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系統程序帶來的行政效力矛盾,減少由于系統問題引起的法律糾紛情況。

(2)樹立政務部門共治善治法治理念,合理分配大數據各個平臺功能使用權限,依托現代信息化技術手段,強化各個政務部門的數據共享平臺。目前任務是建設稅務部門信息化管理,當收到納稅人所提供各種原始稅務數據時,平臺快速反應,然后自動地匹配到相應的部門進行稅務科目、憑證或利潤中心的區分匹配,進行記憶并代入到后期工作中簡化流程。稅務機關建立并分類管理多種平臺數據分享查詢分析模型,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按需提供具有針對性和指向性的數據服務,以共享促共治。

(3)建立稅務機關與征稅人之間的激勵機制,促使征稅人員能更加公正執法。首先,稅務部門某些人員能力跟不上,德不配位,仍需加強管理。一個有效的稅收稽查與稅收處罰機制,能使稅務機關更加及時準確的把握納稅人的應稅動態,提高對稅務人員業務能力的要求,加強業務培訓,提升其知識儲備與自身素質,規范稅務征管行為。其次,激勵納稅人員繳納稅款,減少逃稅,合理避稅。通過對納稅人的稅收實時監控和統計查詢,全面反映全國的稅收形勢,并對全國稅收計劃進行靈活調控,保障全年稅收能夠足額入庫。最后,加強對稅收收入教育與宣傳,對稅收遵從度意義重大,也更有利于稅務機關的整體治理。

參考文獻:

[1]馬敏.“互聯網+稅務”背景下稅收征管現代化問題研究[J].稅務研究,2019(02):109-113.

[2]江燕,李鑫釗,符裔.“互聯網+”背景下《稅收征管法》修訂基本理念研究[J].稅務研究,2020(10):73-78.

[3]林溪發.推進涉稅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法》修訂思考[J].稅務研究,2020(11):135-139.

作者簡介:黃麗帆(1997-),女,漢族,四川成都人,單位:重慶理工大學會計學院,碩士在讀,會計專業,研究方向:i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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