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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方法:小額訴訟標的額的劃界

2022-02-07 05:43◎羅
湘江法律評論 2022年0期
關鍵詞:區法院小額被告

◎羅 云

目 次

一、引言

二、小額訴訟標的額的歷史考察

三、結構分析法:訴訟標的額的集中度

(一)P區法院的案件訴訟標的額的集中分布區間

(二)X區和J區法院的案件訴訟標的額的集中分布區間

(三)結果分析

四、合理性論證: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的維度

五、方法論指導下的小額訴訟標的額劃界

一、引 言

近20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伴隨而來的是,民商事案件數量與日俱增,既有的訴訟制度已經無法滿足經濟社會的訴訟需求,法官人數少而案件數量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2020年,全國法院新收民商事一審案件數量為778.1萬件、830.7萬件、1009.7萬件、1076.2萬件、1137.3萬件、1244.9萬件、1385.2萬件、1313.6萬件,年均增速9.83%?!?〕參見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參閱資料”,載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8321.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3月5日。面對數量繁多的未結案件,早在2013年,修正后的 《民事訴訟法》就新規定了小額訴訟制度。但是,司法實務中小額訴訟制度運行長期處于休眠狀態,適用率始終處于較低的水平。相關數據顯示,2020年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開展之前,各試點基層人民法院審結民商事案件共3 376 804件,其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結案件192 478件,適用率僅有5.7%?!?〕參見孫溯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2021年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載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8321.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3月5日。相比于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率卻呈現著截然相反的局面, “2013年至2015年,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率分別為71.45%、67.98%、66.13%”,〔2〕參見李少平:“大力推進繁簡分流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載 《人民法院報》2016年9月14日,第5版。平均適用率為68.52%,大約是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的12倍。

作為 “從民事簡易程序中分離出來的對訴訟標的額更小的案件所適用的更加簡易化的程序的小額訴訟程序”,〔3〕章武生:《民事簡易程序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頁。卻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并未達到 “立法者所預期的制度實效”,〔4〕參見謝勇:“杜萬華在寧夏調研時強調要認真做好小額訴訟實施準備工作”,載 《人民法院報》2012年10月9日,第1版;王亞新:“小額訴訟,好的起點能否達到好的終點”,載 《法制日報》2011年10月15日,第7版;蔡彥敏:“以小見大:我國小額訴訟立法之透析”,載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3期。杜萬華在調研中指出:根據我們初步估計,全國法院小額訴訟案件將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30%左右,總數將超過120萬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格局將產生重大影響。王亞新教授認為,作為小額訴訟程序適用對象的民事案件在一審法院約占其年受理案件量的10%~30%應該比較穩妥,蔡彥敏教授在接受王亞新教授觀點的基礎上,進一步認為達到30%或接近30%的程度的話,其被稱為 “有效解決中國嚴峻的司法現實問題”,“及時解決面廣量大的民事糾紛”的機制之一,或許大體上是說得過去的。這必然有著制度設計不合理的地方。有學者指出,合理界定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以便于用小額訴訟程序處理那些真正適合它處理的案件,是建構小額訴訟程序的核心課題?!?〕參見章武生:《民事簡易程序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頁。也就是說,適用范圍的設定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率有著重要的影響,如果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即小額訴訟標的額取值過低,會導致小額訴訟程序難以處理所設標的額以外的案件,進而導致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低下。因此,筆者認為,現行的小額訴訟標的額設定過低,是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基于本文分析方法的需要,筆者整理了一個由1461篇裁判文書組成的數據集,數據采集步驟如下:

1.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大,如果僅選擇一個法院作為研究對象,其數據并不具有代表性,故本文選取了東、中、西部各一個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研究對象。三個法院的基本情況如表12-1所示:

表12-1

2.登錄威科先行,界定篩選條件為:基層人民法院/X省X市X區法院/民事/一審/2020年/判決書,共檢索到P區法院裁判文書6908篇,X區法院裁判文書493篇,J區法院裁判文書460篇。

3.威科先行共收集P區法院裁判文書6908篇,將其編號為1~6908,逢1取裁判文書,下載P區法院的裁判文書691篇;下載X區法院的裁判文書493篇;下載來自J區法院的裁判文書460篇。

4.通過逐一查閱裁判文書獲取案件訴訟請求,在剔除訴訟請求不包括金融給付內容的案件后,形成本文所需的數據庫:P區法院的裁判文書數據651組;X區法院的裁判文書數據447組;J區法院的裁判文書數據363組??傮w數據合計1461組。

二、小額訴訟標的額的歷史考察

現行小額訴訟標的額的取值為何如此之低,可能是確定小額訴訟標的額的立法思路出現問題。為此,筆者梳理了小額訴訟標的額確定的立法全過程,以觀察小額訴訟標的額是以何種思路確定的。

我國對于小額訴訟標的額的規定,可追溯到2011年7月召開的全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在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委員會民法室指出要將小額初步確定在6000元。這一觀點反映的是立法者偏向于在立法上采取 “制定全國統一性標準”的思路,但這個數值到底是取值多少,立法者卻始終處于搖擺和變化之中。在2011年10月底公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立法者修改了6000元的標準,將其重新確定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2012年4月下旬公布的修正案草案又修改其標準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安浑y看出,二次審議稿的基本思路未變,僅是小額的數額從五千元以下又上升到一萬元以下?!薄?〕蔡彥敏:“以小見大:我國小額訴訟立法之透析”,載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3期。

但 “制定全國統一性標準”這一思路引起極大爭議,部分常委委員和學者認為: “我國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確定一個相對數更符合實際需要?!薄?〕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民事訴訟法立法背景與觀點全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頁。同時,“確定一個相對數”能夠 “使得小額的確定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地域及其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具有了直接的對應性聯系”,社會適應性更強。據此,修正案最終將小額訴訟標的額確定為一個相對數額,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

通過對小額訴訟標的額確定的立法過程的梳理,我們發現立法的思路從 “制定全國性的統一標準”走向 “比例抽象原則”,〔3〕參見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33頁。張衛平教授指出,所謂 “抽象比例原則”,即確定一定比例,根據上一年度的情形具體確定當年的標的數額。但 “抽象比例原則”的立法思路也存在著一個問題,那就是立法者所設想的 “小額案件訴訟標的額的增長速度與當地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增長速度存在一定的比例性關系”〔4〕在回答 “如何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時指出,最終立法對標的額采用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表述,這樣可以使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案件標的額能保持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均收入水平同步的趨勢。是否成立還存疑。根據筆者收集到的裁判文書的數據顯示,如果湖北省和云南省高院仍以2019年度本省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標準確定2020年度本省的小額訴訟標的額,其能覆蓋的案件數量占民事一審案件數量的比例僅為15.88%和19.83%,兩個數值都與30%的立法預期相去甚遠。這說明,因為我國民間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增長速度高于當地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增長速度,以該思路確定的小額訴訟標的額能夠覆蓋的案件數量越來越少,在司法實務中基本處于失效狀態。

三、結構分析法:訴訟標的額的集中度

通過對小額訴訟標的額確定的立法過程的梳理,我們發現現行的立法思路錯誤地估計小額案件訴訟標的額與當地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增長的協調性,造成小額訴訟標的額設定得過低,難以解決 “案件適用比例的問題”。所以,我們需要另一種方法以取代舊的立法思路。

如何確定新的方法,還是要回溯到小額訴訟標的額的設計初衷。我國之所以在民事訴訟制度中增設小額訴訟制度,主要是因為小額訴訟制度可以分流一部分案件以更 “簡化”的程序審理,進而減輕基層人民法院法官的業務壓力,故設定小額訴訟標的額的初衷是要確保一部分民事一審案件分流到小額訴訟程序。而舊的立法思路也是基于此目標而建立,正如張衛平教授所指出的:“我國民訴法中之所以以 ‘抽象比例原則’作為最后的規定,主要考慮案件適用的比例問題,即某一標的數額案件如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則這些案件的數量將在一審案件中占有多大比例?!薄?〕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33頁。但顯然地,舊的確定方法并沒有真正解決 “案件適用比例的問題”。

因此,從法院案件管理的角度出發,以解決 “案件適用比例的問題”為政策目標,筆者提出另一種方法:結構分析法,即通過觀察民事一審案件訴訟標的額的分布結構,根據該分布結構確定小額案件的集中分布區間,如果小額訴訟標的額的取值落于該區間內,就可以效益最大化地覆蓋一定數量的民事一審案件,進而解決 “案件適用比例的問題”。

為了觀察民事一審案件訴訟標的額的分布結構,筆者逐一查閱1461份裁判文書,從裁判文書中采集到1461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訴訟標的額的確定標準來自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金錢給付類案件的 “標的額”,是指當事人起訴時確定的訴訟請求數額,對于持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計算方法的,應當以當事人起訴之日確定的金額總額作為標的額。然后,將案件的訴訟標的額按照數值從小到大的順序排序,并確定它們的序號是1~1461。最后,以序號為X軸,訴訟標的額為Y軸,制作出如下所示的散點圖。

在圖12-1中,A點代表的是訴訟標的額為612.88元的案件,B點代表的是訴訟標的額為1 000 000元的案件,C點代表的是訴訟標的額為41 830 319.54元的案件。顯然,與B、C兩點所代表的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之差相比,A、B兩點所代表的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之差可以忽略不計,這導致曲線段AB與X軸近似平行。

圖12-1 原始的民事一審案件訴訟標的額分布圖

鑒于此,我們必須要縮小案件訴訟標的額數值上的差距,讓曲線段AB上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的差距顯現出來。所以,筆者對訴訟標的額取其對數值,〔1〕假設原來某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a的話,取對數值的意思就是a變成ln(a)。之所以這樣做有這樣一個好處:ln函數在定義域內是單調增函數,取對數之后并不會改變訴訟標的額原先的大小關系。例如,如果a>b>0的話,那么,ln(a)>ln(b)仍然成立。而Y軸的變量也就變成ln(訴訟標的額),X軸仍代表序號,原先的散點圖變為如圖12-2所示的散點圖。

圖12-2 民事一審案件訴訟標的額分布圖

下面將對圖12-2做一些說明:

由于對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做了對數化處理,原先618.22~41 830 319.54的訴訟標的額取值區間就變成了6.418~17.549的ln(訴訟標的額)取值區間,而6.418~17.549的取值位于0~18之間,所以Y軸的取值區間變成0~18。

筆者利用SPSS軟件,自動生成了曲線的擬合直線,該條直線的R^2(擬合優度)處于0.9~1之間,說明該條直線對曲線的擬合程度極好。

設定該擬合直線沿X軸從左到右方向與曲線交于P、Q、M三點。

F點為散點開始密集分布的起始點。

C點向X軸作垂線交X軸與C2,向Y軸作垂線交Y軸于C1;P點向X軸作垂線交X軸于P2,向Y軸作垂線交Y軸于P1;F點向X軸作垂線交X軸于F2,向Y軸作垂線交Y軸于F1。其中,P1F1=P1C1。

點D是曲線上的一點,其滿足一個條件:過點D做曲線的切線,該條切線與擬合直線平行。

據圖12-2所示,F點(F所代表的案件的ln(訴訟標的額)的取值為8.3,還原到訴訟標的額就是4024元)以下的散點分布較為稀疏,意味著訴訟標的額處于0元~4024元之間的案件的數量占總體案件數量的比例較低;而在曲線的中段部分,散點分布密集,說明訴訟標的額落在這個區間的案件數量多。故小額訴訟標的額設置在曲線的中段部分較為合適,可以覆蓋一定數量的民事一審案件。

在已經界定曲線的中間部分為初步的取值區間后,需要進一步確定小額訴訟標的額在中間部分的哪一段取值。通過觀察圖12-2,中間部分的曲線呈現著“陡峭—平緩—陡峭”的走勢。顯然地,曲線段FP走勢較為陡峭,曲線段PC的走勢較為平緩。又因為P1F1=P1C1,即曲線段FP和曲線段PC訴訟標的額取值區間是相同長度的,〔1〕為了便于讀者理解什么是 “相同的訴訟標的額取值區間”,筆者在這舉一例:10 000元~11 000元和11 000元~12 000元就是兩個相同的訴訟標的額取值區間。但P2C2的長度明顯長于P2F2,所以曲線段PC中分布著數量更多的案件。進而,我們得出一個結論:走勢較為平緩的曲線段較陡峭的曲線段在相同的訴訟標的額取值區間中能夠容納更多的案件數量,集中趨勢更為明顯。據以上分析,小額訴訟標的額設定在曲線中段部分的平緩走勢的區間更為合適,也即在曲線段PM取小額訴訟標的額更為合適。

在PM一段中,由于訴訟標的額在Q所代表的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以下的案件數量占總案件數量的比例接近50%,可以滿足覆蓋一定數量的民事一審案件的要求,所以在曲線段PM中只取PQ一段。而在PQ一段中,以D點為分界點,〔1〕之所以以D點為分界點,是因為過D點的切線是與擬合直線平行的。PD段曲線的走勢比擬合直線的傾斜程度更為陡峭,DQ段曲線的走勢比擬合直線的傾斜程度更為平緩。根據 “走勢較為平緩的曲線段較陡峭的曲線段在相同的訴訟標的額取值區間中容納更多的案件數量,集中趨勢更為明顯”這一結論,可以認定DQ段的集中趨勢較PD段明顯。

至此,筆者利用結構分析法,確定DQ段是小額訴訟標的額的取值區間,能夠效益最大化地覆蓋一定數量的民事一審案件。

接下來,筆者將分別確定〔2〕我國地緣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差距大。 2019年,廣東省、湖北省和云南省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分別為81 072元、64 661元和68 640元。其中,廣東省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是湖北省的近1.25倍,如果實行全國一刀切的標準,廣東因其經濟發達而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偏高,導致統一的標準下覆蓋的案件數量過少,促使廣東的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較湖北和云南更低。來自裁判文書的數據也證實了這一觀點,處于東部地區的P區法院的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中位數分別為93 714.29元,而處于中部和西部地區的X區法院和J區法院相關數值則為90 500元和83 262.58元。所以,我們必須先基于各地的案件數據來確定各地的小額訴訟標的額,而不能忽略各地方的差異性,盲目地直接劃定全國統一性標準。P區法院、X區法院和J區法院的小額訴訟標的額。

(一)P區法院的案件訴訟標的額的集中分布區間

圖12-3是基于P區法院的651份裁判文書數據制作而成,其曲線仍呈現著“陡峭—平緩—陡峭”的走勢,和圖12-2相似,故此處的方法仍沿用結構分析法。

圖12-3 P區法院訴訟標的額分布圖

在整體的曲線中,曲線P1M1段是整體曲線中走勢較為平緩的一段,故P1M1段是集中趨勢較為明顯的一段。同樣地,在P1M1一段中,由于訴訟標的額低于點Q1所代表的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的案件數量占總案件數量的比例接近50%,已經滿足覆蓋一定數量的民事一審案件的要求,所以取P1Q1一段。而P1Q1一段又可以以點D1為分界點,P1D1一段走勢較為陡峭,而D1Q1一段走勢較為平緩。因此,最后的集中區間就是D1Q1一段,經過計算,該段區間的取值為10.29~10.87。

由于圖12-3只能粗略地反映散點的集中趨勢,不能很精準地認定某個區間為案件分布的集中區間,因此,筆者采用 “分箱元素”〔1〕所謂 “分箱元素”,是指在原有散點圖的基礎上,SPSS軟件自動劃分一個一個很小的取值相同的區間,比如8~8.2、8.2~8.4,通過這樣的劃分可以來觀察小區間內散點的個數的分布數量。的處理方法,以另一種可視化的方式呈現P區法院訴訟標的額分布結構,得到圖12-4。

圖12-4 P區法院訴訟標的額 “分箱元素”圖

正如圖12-4所示,點的顏色深度意味著等分區間內散點的個數,顏色越深的點在該區間內散點分布的個數越多。

觀察圖12-4,我們發現在10.19~13.19之間顏色深的點出現得最多,意味著10.19~13.19區間之內案件分布的數量最多,是民事一審案件的集中分布區間。

綜合圖12-3、圖12-4的結果,取10.29~10.87和10.19~13.19的重合部分,得到最終的區間為10.29~10.87。還原到原先的訴訟標的額,就是29 437元~52 575元這個區間。如果P區的小額訴訟標的額確定在29 437元~52 575元的取值范圍之間,就可以保證小額訴訟標的額覆蓋一定數量的案件。

(二)X區和J區法院的案件訴訟標的額的集中分布區間

圖12-5呈現了X區法院訴訟標的額的分布結構,是基于X區法院的447份裁判文書數據制作而成;圖12-6呈現了J區法院的訴訟標的額分布結構,是基于J區法院363份裁判文書數據制作而成。不難發現,圖12-5、圖12-6曲線的走勢和圖12-2的曲線走勢大體上保持一致。因此,本部分仍沿用結構分析法來求取兩個地區的小額訴訟標的額。

圖12-5 X區法院訴訟標的額分布圖

圖12-6 J區法院訴訟標的額分布圖

X區法院

分析圖12-5,在整個曲線中,P2M2段是曲線中走勢最為平緩的一段,故P2M2段是集中趨勢明顯的一段。同樣地,在P2M2一段中,由于訴訟標的額低于點Q2所代表的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的案件數量占總案件數量的比例高度接近50%,可以滿足覆蓋一定數量的民事一審案件的要求,所以取P2Q2一段。而以點D2為分界點,在P2Q2一段中,P2D2一段走勢較為陡峭,而D2Q2一段走勢較為平緩。因此,最后的集中區間就是D2Q2一段。經過計算,該段區間的取值為9.87~10.97。

J區法院

觀察圖12-6,在整個曲線中,P3M3段是曲線中走勢最為平緩的一段,故P3M3段是集中趨勢明顯的一段。而在P3M3一段中,因為P3D3一段散點分布較D3Q3段略顯稀疏,所以直接取D3Q3一段。經過計算,該段區間的取值為10.33~10.87。

圖12-7、圖12-8分別是圖12-5、圖12-6的另一種可視化形式,可以更為直觀地呈現X區法院、J區法院的訴訟標的額的集中分布區間。

圖12-7 X區法院訴訟標的額 “分箱元素”圖

圖12-8 J區法院訴訟標的額 “分箱元素”圖

X區法院

觀察圖12-7,顏色深的點在10.39~12.61這個區間內出現得最多,意味著大多數的案件都分布在10~12.61區間內。

通過對圖12-5、圖12-7的分析,得到9.87~10.97和10.39~12.61兩個區間,這兩個區間的交集是10.39~10.97。還原到原先的訴訟標的額,10.39~10.97就是32 533元~58 104元這個區間。如果X區法院的小額訴訟標的額確定在32 533元~58 104元的取值范圍之間,可以解決 “案件適用比例的問題”。

J區法院

觀察圖12-8,可以發現在10.13~12.93的區間內,顏色深的點出現得最多,意味著該區間案件數量多,所以認定為集中區間為10.13~12.93。

綜合圖12-6、圖12-8的結果,我們認定集中區間為10.33~10.87,還原原始值得到集中區間為30 638元~52 575元。所以對J區法院來說,如果小額訴訟標的額確定為30 638元~52 575元之間,可以覆蓋一定數量的民事一審案件,提高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率。

(三)結果分析

本文利用結構分析法,求得P區、X區和J區法院小額訴訟標的額取值區間分別為29 437元~52 575元、32 533元~58 104元和30 638元~52 575元。而如果繼續采用 “比例抽象原則”的立法思路來確定P區、X區和J區法院小額訴訟標的額,P區、X區和J區法院小額訴訟標的額將為24 321.6元、19 398.3元和20 592元,這三個數值均低于本文利用結構分析法得到的小額訴訟標的額。倘若三個地區的小額訴訟標的額以這三個取值點為標準,能夠覆蓋的案件的數量比例分別為20.74%、15.88%和19.83%。但如果采用本文的取值范圍的最低值,即29 437元、32 533元和30 638元,其覆蓋率也能達到23.50%、25.06%和25.62%,能夠更為接近立法者的30%的政策預期。這說明相比于現行的標準,筆者所求得的理論值更能破解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低下的運行困境。

將本文所得的三個地區小額訴訟標的額與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對照,筆者發現,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并不必然地決定該地區小額訴訟標的額的數值大小。從宏觀的經濟指標——GDP的視角出發,P區法院的GDP>X區法院的GDP>J區法院的GDP,但小額訴訟標的額數值大小關系為:X區法院的小額訴訟標的額>J區法院的小額訴訟標的額>P區法院的小額訴訟標的額,〔1〕在這里,比較大小所用的數值是取值區間的中位數。P區的GDP數值最高,但小額訴訟標的額的取值卻是最低。也就是說,GDP數值越高的地區,小額訴訟標的額不一定會比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小額訴訟標的額高。從微觀的經濟指標——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視角看,如果以2019年三省份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數值大小的排序來確定小額訴訟標的額的排序結果,該排序結果是P區法院的小額訴訟標的額>J區法院的小額訴訟標的額>X區法院的小額訴訟標的額,這與實際的結果也是不一致的,實際的結果是X區法院的小額訴訟標的額>J區法院的小額訴訟標的額>P區法院的小額訴訟標的額。這意味著,某地區的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也不能決定該地區小額訴訟標的額的大小。據以上分析,可以認定:小額的確定,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地域及其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對應性關系并沒有立法者和學者所設想的那么強,進一步驗證了 “比例抽象原則”的立法思路是有問題的。

同時,可以看到,三個法院所求的小額訴訟標的額取值范圍的最低值都在30 000元附近,最高值都為55 000左右。這意味著,三個法院的小額訴訟標的額取值區間可以認為是大致相同的,即30 000元~55 000元,其并不因三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性而發生很大的變化,這推翻了我們之前一直堅持的 “某地區的小額訴訟標的額是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匹配”的設想。也就是說,我們是可以 “制定全國統一性標準”的,以本文所求的結果來看,全國性的小額訴訟標的額設定在30 000元~55 000元之間較為合適。這與現行的改革試點是不謀而合的,立法者也在調整小額訴訟標的額的確定方法從 “比例抽象原則”重新轉回 “制定全國統一性標準”。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在文件中明確指出要進一步深化民事訴訟制度改革,完善小額訴訟制度。在這份文件的指導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適當提高小額訴訟程序案件標的額至50 000元。而50 000元正好與本文所求小額訴訟標的額取值區間30 000元~55 000元之間,也就是說,這次改革試點的階段性成效能夠為我們的結果提供一種可參考的實效性論證,即在一年的改革試點后,如果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低下的局面有所改變,那么,通過結構分析法求取的結果也是科學的。事實上,經過一年的改革試點,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從試點前的5.7%上升至19.3%,有效改變了試點前小額訴訟程序的 ‘休眠’狀態,形成常態化適用趨勢”?!?〕孫溯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2021年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載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8321.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3月5日??梢娎媒Y構分析法確定的小額訴訟標的額的確能在司法實務中破解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低下的困境。

但我們也要認識到: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50 000元這個標準的思路仍是一種經驗式的推斷,即先設定 “案件適用比例要達到多少”的政策預期,然后根據經驗判斷將小額訴訟標的額設置在50 000元的時候,大概可以實現政策預期,于是就確定最終的小額訴訟標的額為50 000元。這種基于立法者的經驗判斷所得出的結果,其在司法上的長期實效性是難以保證的,所以必須要定期調整小額訴訟標的額,但修改執行的小額訴訟標的額的時間周期仍需要立法者的經驗判斷。與之相反的是,結構分析法是從案件管理的角度出發,所需的數據來源于法院內部系統,對數據的收集整理工作可以融入法院系統日常的統計工作,法院可以對執行的小額訴訟標的額進行動態的監測,倘若發現執行的小額訴訟標的額不能夠覆蓋一定數量的民事一審案件,立法者就可以很快地基于變化的數據重新確定小額訴訟標的額,而不需要經驗式地推斷何時修改小額訴訟標的額。

四、合理性論證: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的維度

我國的民事訴訟具體制度設計的設立始終遵循著解決民事糾紛與保護當事人權利這兩大目標,小額訴訟制度的建立亦不外乎于此,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我國小額訴訟制度的立法目的有二:一是案件繁簡分流,二是訴訟權平等保護?!?〕參見劉卓越:“論我國小額訴訟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載 《哈爾濱學院學報》2020年第1期?!鞍讣焙喎至鳌备鼜娬{民事糾紛的快速解決;“訴訟權平等保護”更強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理論上講,小額訴訟制度應該在案件繁簡分流與訴訟權平等保護之間力圖兼顧平衡,但實際上,由于我國小額訴訟制度的設立多從法院本位主義出發,主要解決 “案件適用比例的問題”以緩解法院壓力,“案件繁簡分流”成為法院系統的唯一價值取向?!鞍讣焙喎至鳌敝辽系膬r值取向導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在司法實務中往往被忽視,小額訴訟程序成為當事人被動接受的制度設置,是強加于當事人的義務而非權利,這最終導致的不是當事人愿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理想狀態,而是公正的喪失和司法制度的變質?!?〕參見傅郁林:“繁簡分流與程序保障”,載 《法學研究》2003年第1期。

本文采用結構分析法求得的小額訴訟標的額的政策目標是解決 “案件適用比例的問題”,并未考慮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同樣存在著重 “案件繁簡分流”而輕 “訴訟權平等保護”的問題。因此,有必要考察本文所得的小額訴訟標的額是否會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造成實質性阻礙。

原告和被告分屬于對立的兩方,二者的訴訟利益請求并不完全相同,必須要分開考察原被告的訴訟權利保障問題。從原告的角度來看,由于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主要案件類型為金錢債務案件,“原告一方作為案件訴訟請求的提出者,出于希望盡快實現自己訴訟請求的心理,其對訴訟效率的吁求相對于被告一方而言或許更為強烈”?!?〕占善剛、王甜: “小額訴訟程序的運行效果之實證分析——以 ‘中國裁判文書網’數據為基礎”,載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8年第6期。也就是說,原告更希望小額金錢債務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小額訴訟標的額的提高不但不會影響到原告的訴訟權利保障,相反地,更多的金錢債務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可以滿足原告的效率化請求。但從被告的角度出發,情況變得不同。在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小額金融給付內容的前提下,出于訴訟拖延的目的,被告可以 “通過嚴格的程序流程拖長訴訟的整體時間,獲得債務喘息時間,或者將訴訟變成折磨對手及消耗實體權利的手段”,〔4〕王福華:“程序選擇的博弈分析”,載 《法治現代化研究》2020年第5期。最終實現債務逃避的目的。所以,被告可能需要的更多是程序公正,而不是非普通程序的不嚴謹、不慎重和不規范,被告對于小額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是持否定態度的。而在本文所得的小額訴訟標的額較現行標準有所提高的情況下,更多數量的民事一審案件將會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這可能會對被告的訴訟權利保障造成更大的阻礙。

據以上分析,在下文中,筆者著重探討新的小額訴訟標的額是否會對被告的訴訟權利保障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

在梳理下載的裁判文書的過程中,筆者發現在收集的1461份裁判文書中,有740份裁判文書出現被告 “未出庭參加訴訟”或者 “未作答辯”的現象。例如,在 “高凌軍訴肖新國民間借貸糾紛案”〔1〕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19)粵法民初9529號民事判決書。中,被告肖新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無答辯,法院認為 “被告肖新國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并依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說,“未出庭參加訴訟”且 “未作答辯”這兩種行為的出現意味著被告主動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該案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都不會對被告的訴訟權利保障造成實質性阻礙。由此,如果在某段訴訟標的額的區間內 “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2〕具體來說,筆者以被告是否在訴訟過程中有實質性辯解和是否出庭來考察被告是否積極行使訴訟權利。如果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無實質性辯解,賦值為0,相反則為1。同理,如果被告未出庭的話,賦值為0,相反則為1。將被告是否有實質性辯解和是否出庭賦值相加,得到三種結果0,1,2(其中,根據所搜集的數據來看,除廣州市驥鑫汽車有限公司訴趙金付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和艾小蘭訴明方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代表的是書面答辯和未出庭外,1所代表的結果都是被告未有實質性辯解和出庭),筆者認為0的結果代表著被告全部地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故將0這種結果認定為 “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這個事件出現的次數多,就可以認定小額訴訟標的額設定在該段區間內并不會對被告的訴訟權利保障造成實質性阻礙。

鑒于本部分是考察 “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案件的集中分布區間,故該部分所使用的樣本數據是已經剔除掉被告積極行使訴訟權利的案件后形成的樣本數據,共計740組。又因為訴訟標的額超過1 000 000元的案件的數量僅有31件,占案件總體數量的比例較小,但訴訟標的額跨度卻從1 019 102.1元到17 312 254.53元,若以100 000元為一個間隔區間,部分區間會存在數值缺失的問題,故將該31個案件剔除出本部分的樣本范圍,故本部分的樣本數據共計有709組。

筆者以100 000元為一個間隔區間,觀察0元~100 000元、100 000元~200 000元、…、900 000元~1 000 000元這十個區間內分布的案件數量,并將結果制成圖12-9。

圖12-9 0元~1 000 000元內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案件數量分布圖

據圖12-9所示,隨著訴訟標的額的增加,“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案件的數量總體呈現著下降的趨勢,從百位數下降到個位數,這與我們的設想是一致的,考慮到隨著訴訟請求中金融給付內容的絕對值的增加,勝訴的可得利益將會更加重大,被告會在一審程序中更加重視自己的權利,通過實質性辯解和出庭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動機是越來越小的。同時,在整體下降的趨勢中,從0元~100 000元轉到100 000元~200 000元是出現了最為明顯的階梯式下降,“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案件的數量從481個快速下落到116個,這意味著一旦案件的訴訟標的額超過100 000元,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動機大幅度降低,轉而更傾向于到庭參加訴訟和做出實質性辯解來維護自己的實體權利,故當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在0元~100 000元之間的時候,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動機強。如果小額訴訟標的額劃定在100 000元以下,可以避免對被告的訴訟權利保障造成實質性影響。

將100 000元作為小額訴訟標的額的劃界上限是可行的,但100 000元仍是一個較大的數值,可能需要進一步縮小該數值。因此,筆者以10 000元為一個間隔區間,觀察0元~10 000元、10 000元~20 000元、…、90 000元~100 000元這十個區間內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案件數量,并將結果制成圖12-10。

圖12-10 0元~100 000元內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案件數量分布圖

從圖12-10可以看出,隨著訴訟標的額的增長,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案件數量總體仍呈現著下降趨勢,從0元~100 000元區間的74個下降到90 000元~100 000元區間的24個,可見 “訴訟標的額越高,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動機越小”的設想在0元~100 000元內部同樣是成立的。但在總體下降的趨勢中,70 000元~100 000元的下降趨勢卻不明顯,甚至在80 000元~90 000元區間內案件的數量還變多了,隨后在90 000元~100 000元區間內案件數量又回歸到24個,這意味著當案件的訴訟標的額超過70 000元時,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動機不因訴訟標的額的增長而變低。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個案件,訴訟標的額分別是73 000元和95 000元,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的動機是差不多的。因此,我們認為將小額訴訟標的額的上限劃定在70 000元更為合適。

通過上文的分析,最終得到 “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事件出現的頻率較高的訴訟標的額區間為0元~70 000元。對比于全國性的小額訴訟標的額取值區間30 000元~55 000元,不難看出,小額訴訟標的額取值區間是 “被告消極行使訴訟權利”事件出現的頻率較高的訴訟標的額區間的子集,也就是說,當小額訴訟標的額取值為30 000元~55 000元時,既能解決 “案件適用比例的問題”,也不會對被告訴訟權利保障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

五、方法論指導下的小額訴訟標的額劃界

本文利用結構分析法求得當小額訴訟標的額劃界在30 000元~55 000元,其能夠很好地回應我國小額訴訟制度 “案件繁簡分流”與 “訴訟權平等保護”這兩大立法目的,在公正與效率中尋求到一種很好的平衡。

但在本文的最后,筆者想拋開這個結果,來單獨談談結構分析法這種分析方法,不同于現行的 “比例抽象原則”的立法思路,多是經驗式的推斷,基于對“人們所認知的利害關聯程度”〔1〕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32頁。的推測而得出最后的小額訴訟標的額,結構分析法是基于統計學的推斷,依托于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分布結構來劃界小額訴訟標的額,其確定的過程是客觀的。

同時,作為一種分析方法,結構分析法并不是一種僅能用來確定小額訴訟標的額的劃界的方法,可以擴展其適用范圍到 “數據結構劃界”這一類普遍問題。例如,在民事訴訟法的另一領域,即在對高、中、基層人民法院三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認定問題上,也始終有著到底是否應該依據 “案件的標的額”來確定案件是否在 “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這實質上也可以從案件管理的角度出發,利用結構分析法對民事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分布結構做一個劃分,進而讓三級人民法院能夠更合理地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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