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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官助理隱性知識的培養
——基于知識管理學的視角*

2022-02-07 05:43◎李
湘江法律評論 2022年0期
關鍵詞:助理隱性審判

◎李 茜

目 次

一、法官助理隱性知識的形態及意義

(一)隱性知識在法官助理工作中的表現形態

(二)隱性知識在不同輔助職能中的分布樣態

(三)隱性知識對助理晉升和法官養成的意義

二、法官助理隱性知識缺乏的樣態分析

(一)助理群體隱性知識缺乏的形態各異

(二)助理個體差異對隱性知識積累的影響不大

三、法官助理隱性知識缺乏的原因探尋

(一)制度設計的反復性使得隱性知識難以生成

(二)輔助工作的事務性使得隱性知識難以積累

(三)主體間的高位知識勢差使得隱性知識難以傳遞

(四)教育的單向性填充使得隱性知識難以淬煉

四、法院助理隱性知識培養的路徑

(一)制度完善:通過助理分級培養促進隱性知識的累積

(二)組織激勵:促進隱性知識流動與知識勢差彌合

(三)個體努力:實現知識從隱性到顯性的升華循環

五、結語

法官助理中選任法官與逐級遴選等機制初步構成法官養成制度的框架。由于中級以上法院將主要采取逐級遴選方式產生法官,故探討助理選任法官的場域應集中于基層人民法院?,F有對法官助理培養的研究多集中于分級定職的程序設計及職業教育的路徑改良,〔1〕夏錦文、徐英榮:“法官助理制度改革需求與法治人才培養創新”,載 《法學》2017年第12期。未觸及法官養成的知識基礎,難以有效彌合助理與法官間的知識縫隙。本文從知識管理學的角度出發,以知識屬性中最為經典、最難習得的隱性知識為視角,探討基層法官助理知識培養的邏輯與路徑,以期對審判力量的充實與司法技藝的優化有所助益。

一、法官助理隱性知識的形態及意義

司法裁判的過程,既包含了可通過信息編碼傳遞的系統化、客觀化、精確性的顯性知識,也涵蓋了無固定表征的、具有較強情境特定性、主體能動性和不確定性的知識,此即隱性知識。隱性知識是顯性知識的來源,并暗含于法官助理工作全過程,能有效彌合助理與法官間的知識縫隙。

(一)隱性知識在法官助理工作中的表現形態

根據法官助理職務的具體內容,隱性知識的形態〔2〕因隱性知識形態難以用言語明確表達,故文中重要性的整體感知力、認知顆粒度和思維層次性指代的是隱性知識的效用。事實解釋、事實剪裁、圖式加工嚴格說應屬法律方法的內容,在文中指代隱性知識的存在領域和外化形式。觀念輻射與結果導向是隱性知識運用的方法。常理常情常識的經驗參與是隱性知識的淵源。另,司法前見作為一種法感覺,也是以隱性知識為基礎。主要表現為:

1.重要性的整體感知力。此項知識包含了對司法程序性與實體性事務的全局觀,與助理對工作的熟悉程度、案件的差異性識別、審判工作節奏等一系列因素,需有一定的工作經驗才能掌握。

表13-1 隱性知識在法官助理工作職能中的體現

2.認知顆粒度和思維層次性。認知顆粒度是法官助理對工作內容 “門、綱、目、科、屬、種”的細致認識程度,它決定了思維層次性和精確度,體現了當事人對案件細節的把控能力、繁雜材料抽象提取能力和類型化分析整合能力。

3.事實解釋與事實剪裁?,F行的證據規范只對事實提供了一種方向性、結構性的指引,如何在證據不足、存疑、矛盾的情況下創造性完成敘述事實的完整形態,極其考驗事實解釋的知識。另一方面,如何在原生混沌狀態的證據資料中,梳理出法律上的因果線索,提煉出全體構成要件的法律事實,則體現著事實剪裁的知識。

4.圖式加工。圖式加工可以引導并加速法官助理對案件的認知,可借助其他案件的類似情境去理解并合理解釋證據存疑案件的情境。值得注意的是,事實解釋、剪裁與圖式加工常被融匯運用,這些隱性知識是理解法官思維模式的核心要素。

5.常理常情常識的經驗參與。司法裁判雖是高度專業化的行為,但法律適用的基礎仍是事實判斷。越復雜的事實,越要回歸常識,并在各種證明手段、標志和情勢的綜合聯系中得到心證的結果,防止證據鎖鏈的不斷拉長。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機統一也是增強裁判結果可接受性的重要途徑?!?〕江必新:“堅持法理情的統一 切實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載 《人民司法(應用)》2019年第19期。

6.觀念輻射與結果導向。司法裁判的結果受到了法官道德性、闡釋性和批判性的觀念輻射,與法官的習慣、良知、職業理想甚至是社會的意識形態、民眾接受程度緊密相關。

(二)隱性知識在不同輔助職能中的分布樣態

隱性知識在不同職能的法官助理中存在明顯差異(見表13-2):①院領導的助理直接從事審判實質性事務,并在法官的準予范圍內擁有非常大的案件處理權限及自由,甚至極少部分助理有 “影子法官”之嫌,許多未入額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就歸于此類助理之中。需注意的是,由于這類法官帶頭承辦大案要案,對助理在觀念輻射、結果導向等有助于權衡結果的隱性知識要求最高。②部門負責人的助理在法官在指導下承擔了大量的實質性事務。由于本類法官長期處于審判一線,改革前具有審判文書審批權,對文書寫作要求較高,甚至有將寫好的文書交由助理提出意見、進行實質性修正的習慣,故助理在事實剪裁、解釋、圖式加工等有助于事實認定的隱性知識涵養較高。③普通法官的助理負責大量的非實質性審判事務及與書記員工作的協調,以最大限度地協助法官將精力集中于審判核心事務。助理的隱性知識多集中于重要性的整體感知力、認知顆粒度、思維層次性等方面,這些也是順利開展工作的基本要求。

表13-2 隱性知識在不同類型法官助理中的分布

(三)隱性知識對助理晉升和法官養成的意義

法官助理承載了輔助法官審判和法官養成的二元功能,而司法改革和修訂后的 《法官法》徹底取消了由法官助理行使審判權的可能性,將審判權更加單一、完整地賦予了員額法官,〔1〕傅郁林:“修訂后法官法的罅漏與彌補”,載 《人民司法》2019年第22期。其對法官助理的權責界定卻難以承載法官養成的功能。法官與助理職能界分的關鍵在于審判核心事務與輔助性事務的區別,即是否行使司法權的判斷權能(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司法裁斷)。輔助性事務與判斷性事務存在著本質差異,法官助理的履歷積淀并不對法官養成具有當然正效應,二者間不存在方向性、發展性的關系。然而,法官助理對司法隱性知識的積累卻暗合于法官養成的應然邏輯。隱性知識是支持司法判斷的 “無言之知”,〔2〕[美]理查德·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頁。法官的判斷權能體現在證據不充分、事實不明確、法律適用存在爭議時的決斷之中,這是最能體現法官裁判技藝的場域,也是隱性知識生成、富集和流動的場域。隱性知識是法官助理遴選的核心競爭力,能有效彌合法官助理輔助性事實和司法判斷性事務間的知識縫隙。

二、法官助理隱性知識缺乏的樣態分析

法官助理隱性知識的含量雖無法精確測量,但其對隱性知識的缺乏卻是現實常態。筆者通過對Y市人民法院100名法官助理的調查,初步描摹了法官助理隱性知識的缺乏樣態。

(一)助理群體隱性知識缺乏的形態各異

圖13-1 Y市百名法官助理隱性知識含量及獲取難度自測結果

經統計,100名助理對隱性知識擁有量自測平均分為56.6分,認為隱性獲取難度為66.2分(滿分100分)。從隱性知識的缺乏種類分析:①重要性的整體感知力、常識常理常情經驗參與的缺乏程度最低,前者可隨工作經驗而習得,后者源于生活的點滴積累,與法學知識的關聯度較低。②與經驗積累正相關的司法前見,反而呈現缺乏狀態,這表明單純的經驗還不足以形成較為準確的法感覺,司法前見的培養離不開法學知識積累與沉淀。③最為缺乏的隱性知識集中在證據分析及事實認定領域,這一領域關系到司法判斷權能,是法官職能的核心,本就與助理的工作存在疏離。該類隱性知識也是司法裁判的重點與難點,與證據科學的學習難度呈正相關,后者集合了各方面知識的學科,是法學各學科中偏難、偏冷且變幻莫測、無一定解的學科。

(二)助理個體差異對隱性知識積累的影響不大

統計對助理進行了年齡和學歷層面的區分,〔1〕其中,1970~1979年占10人,1980~1989年占20人,1990年后占70人;大專學歷11人,本科73人,研究生16人。另因各法官助理擔任的職責差異過大,不便進行分組,故未以職能進行數據提取。發現隱性知識的分布呈如下規律:①各項隱性知識的習得難易程度在不同群體中趨同。這說明知識的難易程度有自身的獨特評價體系,不由身份、年齡、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決定。②學歷的高低不能從根本上決定隱性知識的富含量,但可以提升對隱性知識體察的敏銳度。③不同職責的助理對隱性知識的感知程度不同。隱性知識習得的難易程度并不能反映出助理對隱性知識的實際擁有程度或渴望習得的迫切程度。

圖13-2 法官助理隱性知識獲取難度的分類統計

(三)輔助職能差異對隱性知識積累的影響顯著

在訪談中,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越接近審判實質性工作的助理越感覺到隱性知識的缺乏,而負責事務性工作或兼任書記員職務的助理,對隱性知識的感知程度遠不如前者深刻。表13-3中,助理A和C對法官的指示或機械執行或不知深意。二人系從事程序性、事務性的輔助工作,而法官的指示則是源于對案情發展的判斷,故與法官因職能不同而對相同信息作出了不同的知識輸出。助理E因已深入到證據分析和事實認定的職能之中,故雖為名校法本畢業也深感隱性知識的缺乏。助理G雖具有一定的審判經驗,但涉及民刑問題交界處理時,反而容易被法學知識牽制,而法官H則利用了經驗參與的隱性知識化解了這一法律問題、維護了判決的既判力和安定力。助理I雖受到了結果導向的指引,但缺乏如法官J般將隱性知識轉化為顯性判決的能力。

表13-3 法官及助理對隱性知識的感知訪談摘錄

三、法官助理隱性知識缺乏的原因探尋

隱性知識本質上是一種對知識與經驗萃取、提煉和領悟的能力,因而習得不易,這也讓我們有充足理論相信Y市樣本情況在全國各法院普遍存在。法官助理隱性知識何以普遍缺乏,其原因值得深思。

(一)制度設計的反復性使得隱性知識難以生成

自1999年 “一五”改革綱要至本輪司法改革,法官助理制度經歷了從規范到實踐的多重摩擦?!耙晃濉备母锞V要提出在高院層面可對法官配備助理和取消助理審判員進行試點,2004年 “二五”改革綱要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并在全國法院經歷了由點到面、由表到里、從常識到經驗的法制歷程;由于缺乏實質性、全局性的部署,加之改革內生動力減弱,法官助理的探索始終無法形成固定的模式及成熟的體系。2009年后,各試點法院幾乎停滯了助理制度的探索,〔1〕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聯合課題組、李澤明:“法官職業化建設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的重新審視與現實進路”,載 《時代法學》2013年第6期。直到2015年司法改革的再次激活。法官助理制度由于存在反復,且實踐中亦與書記員、助理審判員的身份交錯,故終未形成一個獨立鮮明而穩定的群體。然而,隱性知識的生成具有強烈的主體性,且在身份類似、認知相近的群體中才可能進行流動,遺憾的是,法官助理制度的變遷并未賦予隱性知識依附的穩定主體。

表13-4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國的發展實踐

(二)輔助工作的事務性使得隱性知識難以積累

隱性知識是一種關于選擇行動及怎樣行動的知識,往往生長于實質性的審判事務之中,積累于疑難、非常規性的案件之中,游走于正反觀點勢均力敵的司法開放地帶。然而,本輪司改對法官助理職責定位卻偏離了隱性知識的累積領域:一方面,法官助理的職能定位于 “業務性”的司法輔助事務,既與書記員的純“事務性”工作容易形成交叉甚至部分混同,又與展現法官職業精妙的審判 “實質性”工作形成了職能的疏離,故缺乏隱性知識積累的制度推力。另一方面,法官助理制度旨在培養一批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助理群體,具有一定的內部封閉性。助理內部雖然有一到五級的等級劃分,但不涉及職能和內容的區分,收入和待遇更高的一級助理也可只負責最基礎的業務輔助,其履職的難易程度并不影響其級別晉升。因此,當前制度缺少對法官助理接觸實質性審判事務的激勵機制,難以激發法官助理主動積累隱性知識的內在動力。

(三)主體間的高位知識勢差使得隱性知識難以傳遞

助理審判員在代行審判員職責階段就完成了從助理到法官的思維、能力、知識等多重素養的平穩過渡,同時順暢地融入于法官群體。助理審判員制度的消亡,使得 “助理—法官”的養成機制出現了斷層,現行助理與法官間的職能“鴻溝”缺乏連接橋梁,二者在職業素養方面也存在著極大的差距,其中,最難在短時間內彌合的就是隱性知識。隱性知識在不同主體中的富含程度不同,個體對知識的 “位勢差”能促進知識的轉移并在不同主體間趨近平衡?!?〕張睿等:“技術聯盟組織間知識轉移動因與類型研究”,載 《情報雜志》2010年第1期。但如不同主體之間知識勢差過大,知識的需求方則會出現知識的理解及吸收障礙,反而阻礙了隱性知識的流動。助理從事的事務性或非審判實質性的工作難以積累審判核心知識,無法消減其與員額法官之間的知識高位勢差,進而實現完成隱性知識的順暢流動。

(四)教育的單向性填充使得隱性知識難以淬煉

司法過程不是概念、理論的邏輯演繹或照搬,而是一種基于經驗的判斷過程?!?〕徐昕:“司法過程的性質”,載 《清華法學》2010年第2期。在此過程中,知識完成了從紙面靜態向運行動態的轉變,并形成一個知識再造的螺旋式上升循環。而在高校法學教育階段,考慮到學生發展的多元性,未局限于法律家的培養方向,法學生在積累法律知識之時,未同步提升將抽象的法律轉化為具象的裁判、將矛盾轉化為依照訴訟程序和技術解決問題的能力?!?〕胡學軍:“隱性知識視角下我國法官制度的改革”,載 《江西社會科學》2013年第9期。同時,現有對法官助理的培養仍屬于單線無互動的、格式化的知識與技能灌輸,偏重審判輔助性事務的培訓內容,并非知識再造的當然途徑,不含任何創造性元素,未給予知識生成的足夠耐心,未為隱性知識的生成與淬煉提供生態環境,也無法服務于助理晉升的遠景。

四、法院助理隱性知識培養的路徑

法官助理制度承載了法官養成的功能,在輔助性職能、權限等客觀限制下,應不斷涵養助理的隱性知識、汲取司法技藝,才能為法院的發展儲備穩定的后續力量,同時也進一步促進隱性知識在司法人員群體里轉移與流動,實現知識價值的最大化。

(一)制度完善:通過助理分級培養促進隱性知識的累積

司法隱性知識的養成是一個集法律學習、法律訓練和法律實踐為一體的長期過程。對法官助理而言,司法實踐的錘煉對隱性知識的積累不可或缺,這一點在域外法官培養模式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由表13-5可知,域外的法官培養模式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職業共同體的輸送,英美法系國家十分重視司法技藝的實踐積累,法官的候選人員從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律師(也含部分學養深厚的法律學者)中產生,因此,法院不需花費太多資源培養入職人員的實務經驗?!?〕蔡碧玉:“司法官進用及養成教育之現況與未來展望”,載 《國家菁英雜志》2016 年第4期。這類人員在進入法院之前,已在豐富的實踐經驗中積累了一定的隱性知識,但隱性知識的個性差異性也較大。另一種是職業考訓模式,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多采此模式,如日本法科生畢業后經過多輪測試及10年司法實務的歷練,才有獲得正式法官的資格,〔1〕See Carl F. Goodman, Justice and Civil Procedure in Japan, Oceana Publications, 2004, pp. 505-506.這個模式也更貼合我國大陸地區對法官助理的培養徑路。值得注意的是,此模式下,助理成長為合格的法官,需經過試署法官(補事判)的實質性審判崗位過渡,候補法官過渡能讓助理更為直觀地接觸到了審判的精髓部分,是隱性知識孕育和豐盈的起點。

表13-5 域外法官培養模式對比

對比審視我國對法官助理的培養,由于助理審判員過渡機制的取消、法官助理與員額法官的權責互異、不同等級的助理工作內容缺乏區分等一系列原因,法官助理對判斷權能所涉及隱性知識培養得不到充分的制度保障。長此以往,法官助理即使獲得遴選入額資格,也未必能符合 “業務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審判業績突出、具備獨立辦理疑難復雜案件能力的高素質法官”〔2〕周強院長于2017年6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成立會上的講話。的職業要求。

考慮到隱性知識孕育于司法的開放地帶,生長于審判經驗的感悟默會之中,故建議在現行法院人事分類的框架下對法官助理進行分級定職,彌合助理晉升法官的知識裂縫??筛鶕淼穆殬I成長周期,采用法官助理的初級、中級和高級梯度培養模式,不同級別對應不同職責,以便綜合立體地累積隱性知識。

1.初級助理處于隱性知識含量較低、增量較快的階段,可短期代行書記員職能以熟悉基礎性、事務性工作,這一階段是認知司法的感性階段,主要提升隱性知識中的重要性的感知力水平、細化認知顆粒。

2.中級助理處于隱性知識含量和增量的提速階段,應廣泛從事各類案件的審判輔助性工作,工作重心傾向于審判技能的培養,如從事調解、庭前會議、審查證據、草擬裁判文書等,助理從事的仍屬于常規案件的輔助辦理,初步培養事實剪裁、解釋和圖式加工等隱性知識。

3.高級助理則處于隱性知識的緩慢深化積累階段,應在法官指導下深度參與審判輔助事務,根據個人意愿及崗位需求雙向選擇,在多個業務領域輪崗學習積累審判經驗,深度學習法官核心事務判斷的隱性知識。能力培養應側重于:①爭議性事實的研判能力。能從繁雜的證據群中抽絲剝繭出基本的法律事實,正確地分析證據,從證據群中搭建整體的事實樣態,這是隱性知識中事實剪裁、事實解釋、圖式加工的集中體現。②爭議性法律問題的研判能力。助理應系統性地搜索國內外實務判例及理論文獻,并融合隱性知識中的常識常理常情及閱歷經驗進行辯證思考。③文字表達及溝通能力。在一些爭議性案件中,裁判文書的說理及修辭一定程度上就是隱性知識的理性化表現,尤其是爭議性案件的判決書中的說理往往隱藏了支持該判決的隱性知識,集中體現了司法前見、觀念輻射、結果導向等隱性知識。這樣的隱性知識分階累積使得高級助理的職務可成為法官人才的儲備庫,也可成為培養法律職業精英的演練場?!?〕劉斌:“從法官 ‘離職’現象看法官員額制改革的制度邏輯”,載 《法學》2015年第10期。在此模式下,助理只需臨門一腳遴選助力即可成為員額法官。

(二)組織激勵:促進隱性知識流動與知識勢差彌合

隱性知識在法官與助理之間的積極流動可提升法院隊伍的知識存量,并推動新一輪的知識再生產,因此,對隱性知識的培養不能局限于助理個體分散性、默會式的慢性習得,而應從知識生態系統視角出發,積極調動法院系統整體的知識人才、知識資源和知識環境的要素優勢,〔2〕孫振領:“國內外知識生態學研究綜述”,載 《情報科學》2011年第3期。建構適宜隱性知識傳遞的模式。

知識生態系統視角下司法隱性知識的流動模式可分為四類七種(見表13-6),這七種模式在審判實務中共存,具有不同的應用范圍。①知識導向模式。師徒制的點輻射結構是隱性知識傳遞的典型方式,但覆蓋范圍狹窄。②知識主體導向模式。根據主體的形態又分為知識管理者導向模式、知識主體間的點對點導向模式、知識群體導向模式。其中,知識管理者導向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官方培訓模式,由于隱性知識本就難以表達與檢驗,故此模式對隱性知識培養最為困難;知識主體間的點對點導向模式是知識主體自主自發的交流模式,其范圍窄、交流私密,故隱性知識的傳遞也更為流暢;知識群體導向模式常表現為知識小組等實體群,具有一定公開性,囿于語言表達的模糊性,助理需具備較強的語境理解能力才能領悟出隱性知識。③知識環境導向模式。由于隱性知識的傳遞具有一定的情境性,而官方所組織的培訓難以模擬出所有適宜傳遞的情境,故隱性知識傳遞不易。④信息技術導向模式。常見形式是各種線上學習群,這能使隱性知識內容和范圍轉移更易操作,但因隱性知識難以編碼,且外化和整合存在很大困難,故傳遞難度較大?!?〕參見陳菁菁等:“企業創新團隊隱性知識轉移模式分析及選擇——基于知識生態系統的視角”,載 《管理現代化》2019年第1期。

表13-6 法官助理分級培養與隱性知識積累

表13-7 生態系統視角下司法隱性知識轉移模式對比

由上述分析可知,法官助理隱性知識的積累是多種方式的融合,其中,通過實踐歷練與群體互動交流來是充實隱性知識的最有效方式,而通過自上而下、整齊劃一的官方培訓對助理隱性知識的培養效果不佳且難度較大。因此,欲實現隱性知識流動、提升法官助理隱性知識整體含量,不能僅依靠統一集中授課,而應為知識勢差的合理引流提供強大的組織保障。

助理與助理、助理與法官、法官與法官之間,因自身隱性知識含量不同而形式了知識的勢差。知識勢差的彌合過程是一個 “產生勢差—彌合勢差—產生更高勢上的勢差—彌合更高勢上的勢差”的動態良性循環?!?〕張睿等:“技術聯盟組織間知識轉移動因與類型研究”,載 《情報雜志》2010年第1期。因此,知識勢差的彌合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司法人員群體間的知識轉移,增加該群體的整體知識存量,當勢差降低到零時群體間的知識轉移即成功結束。值得注意的是,勢差的存在并不會自動發生隱性知識的流動,知識流動始終遵循了 “公平交換律”這一人類社會認可的普遍性交換準則。知識勢差的彌合需遵守 “公平交換律”之準則,設定相當程度的激勵機制,并消減隱性知識的流動阻力。

第一,建立隱性知識傳遞的梯隊,防止勢差過大而產生傳遞障礙。①初級助理+區分審判類型+定向輔助一個或幾個一線法官+基礎性輔助工作,初步掌握審判工作整體情況;②中級助理+刑事、民事、行政庭輪崗+輔助資深法官+常規案件文書寫作實質輔助工作,學習不同類型案件中法官對證據分析和事實認定的思維方法;③高級助理+集中刑、民、行一個領域(根據自身興趣與庭室雙向選擇)+輔助庭室負責人、院領導+重大疑難案件的辦理全程,深入積累某一領域的隱性知識,理解大案辦理的法律思維、利益權衡與社會期待。

第二,建立知識傳遞的激勵與保障機制,維護知識網絡的運行。法官個體對隱性知識的淬煉背后是時間與精力的沉淀,其對隱性知識的分享應得到物質及精神獎勵。①暢通系統內部交流機制,鼓勵法官通過法院知識小組、法官協會活動、線上學習群、MOOC等形式分享自身知識,可將相關經驗介紹的課件或文字做成內部分享資料,讓法官感受知識分享的榮譽感;法官分享知識所需購買的圖書應得到單位支持,法官根據審判經驗出版的圖書應在法院系統內推廣;②完善業績考評獎勵機制,賦予積極分享知識并取得良好反響的法官以更多的個體價值,如通過折抵辦案數量、年終考評加分等方式減少因知識分享所帶來的職業風險,讓法官的知識分享更具持續性;③建立專項人才數據庫,并根據法官擅長領域定制知識目錄,對知識活動進行有效分工,豐富法院內部的知識交流活動,進一步提升知識分享效率。

第三,依托知識共治文化的營造,進一步豐盈隱性知識。法院內部的知識治理不能遵循科層制的行政管理模式,而應發揮知識經驗豐富的一線法官智慧,從領導層面的 “對知識進行治理”轉為資深法官的 “用知識進行治理”,將法院內部零散化、情境化的知識協調起來,構筑起隱性知識孕育與發展的基礎?!?〕黃文武等:“大學知識治理的現實審視與理性實踐——知識生平模式轉型視角”,載 《高教探索》2017年第11期。

(三)個體努力:實現知識從隱性到顯性的升華循環

知識的生成是理解、表達、重要性感知的三位一體,任何理解之前先有表達,而表達之前則有重要性的整體感知?!?〕汪丁丁:“什么才是一流的知識?”,載 《文化縱橫》微信公眾號2019年7月6日。法官與助理是隱性知識生成的供體,也是受體。隱性知識的培養,應關注知識生發端和繼受端對知識生成與汲取的效果,以實現隱性知識的顯化與流動。

1.助理自身對隱性知識的努力探求。法官助理如需完成向員額法官的知識飛躍,必須深度參與審判輔助事務,通過實踐去感知隱性知識的存在與表現,進而針對性地探索學習。具體言之:一是擴大對隱性知識的接觸廣度。助理應不斷趨近核心輔助性事務,在法官的指導下更多地從事庭前會議協助、閱卷筆錄及庭審提綱制作、承擔裁判文書初稿寫作及合議庭記錄等,最大限度地接觸隱性知識集中存在的核心事務。二是提升對隱性知識的感知深度。助理需在各種情境中觀察法官的一舉一動,不斷趨近法官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方式,探尋支持法官選擇如何行為的隱性知識。三是領會法官隱性知識的獨特性。助理明辨法官與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思維差異,如法官對指控罪名持其他看法時如何掌控庭審等,感受法官隱性知識下的行動選擇。

2.助理群體對隱性知識的交流表達。表達是隱性知識外化為顯性知識的重要過程,由于助理之間的知識勢差不大,故助理間的群體性交流能積極地帶動知識的流動。助理們可以用模糊型、比喻式等描述方式詢問其所感知到的隱性知識。需注意的是,傳統的知識形態呈 “信息—知識—理解—智慧”的層層收緊三角形態,而在信息時代,知識被松散的網狀結構所鏈接,知識形成的過程不再封閉,存在更多互動的空間;這也使得隱性知識的生成變得更為漫長、知識結晶更為穩定。針對知識本身的新變化,可借助信息的知識外化手段,通過數字法院內網平臺設置專門的交流區,鼓勵廣大助理群體進行交流和提問。所有法院用戶都可以公開回復并票選最優解答。所有提問及回復中的關鍵詞將按照法律部門、法院層級、程序進度、裁判情節等進行多重編碼分類,并對相關問題進行指導案例、公報案例等關聯性推薦,最大限度地促進隱性知識的外化。

3.法官對助理的提點與協助。司法責任制取消了案件的層層審控,司法知識也由院領導行政集體生產轉為法官個體生產,知識體量變得更為豐富與多元,足夠的知識廣度本身就成為一種深度?!?〕[美]戴維·溫伯格:《知識的邊界》,胡泳、高美譯,山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2頁。隱性知識的產生愈發個體化,法官對助理提點和協助也愈發重要,具體指導應從三個層面入手:一是司法技藝層面,讓助理近距離接觸司法判斷所涉事務(見表13-8)。這是法官履職的精髓,也是助理晉升為法官的實戰演習階段。法官對助理提供庭前、庭審、庭后和裁判四個環節的指導,幫助助理多維度、立體式地積累隱性知識。同時,助理應將所學內容積極應用于實踐并豐富答案,提煉出專屬于自身的經驗、心得,并再次將所悟的隱性知識提交至審判場域接受檢驗。這也是隱性知識與司法歷練共生演化、達到知識 “真且通”的過程。二是心理認同層面,法官在尊重助理職務及身份獨立的情況下,也要增強心理認同??煞e極帶動助理參與法官沙龍等交流活動,同時院領導也要定期開展茶話會、直接聽取助理們的內心需求,破除助理對法官的敬畏和疏離、增進其與法官間的情感友誼。對于從助理遴選成長的初任法官,資深法官可 “扶上馬、送一程”地協助組成合議庭并繼續提供智力支持。三是價值傳遞層面。隱性知識的培養不應局限于司法技藝,更應深入到對法官和法律職業的終身信仰之中,尤其在改革浪潮對利益沖擊拍打之下,法官應將對職業的堅守與信仰在語言和行動中傳遞給助理、由助理延續和呈現。

表13-8 法官對助理的司法技藝指導

五、結語

法官助理制度承載了輔助審判和法官養成二元功能,但二者間并不當然存在遞進積累效應,強調法官助理的隱性知識培養,就是希望能從知識路徑彌合助理與法官間的知識縫隙,做好初任法官養成的知識銜接,推動司法隊伍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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