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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黃色新聞的社會控制
——以上?!包S陸案”為例

2022-02-09 17:13張振亭張桂杰
關鍵詞:黃色

張振亭 張桂杰

(南昌大學 新聞與傳播學院,江西 南昌 330031)

一、問題的提出

20世紀二三十年代,受美式新聞的影響,中國報刊界“呈現出一些前所未有的新特性,諸如追求轟動效應和鼓動感傷主義以迎合大眾”[1](P27)?!包S色”罡風吹遍上海望平街,“連《新聞報》《申報》這兩位老大哥都站不住腳,非靡然從風不可”[2](P127)。黃伯惠接辦《時報》后,更是模仿美國“黃色新聞大王”赫斯特上演黃色新聞的“拿手戲”[3]。在“劉海粟人體寫生”“石女離婚”“馬振華自殺”“太保阿書伏法”等系列事件推動下,黃色新聞漸成風潮,遂演化為報界的一種病態。1928年6月至1930年6月,圍繞上海公館大家小姐黃慧如與已有妻室的包車夫陸根榮由私奔到陸被審判再到黃猝死一案(簡稱“黃陸案”),《申報》《新聞報》《時報》《時事新報》《民國日報》等大報以及《福爾摩斯》《羅賓漢》等小報進行長篇累牘、不厭其詳的報道,引得人們“爭相購讀”,“每天清晨還是曙光初透,而望平街上早已萬頭簇動,人山人海,等不及報販的分派,群以先睹為快”[4](P139),轟動性可見一斑。黃陸案無疑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持續時間長、報道多、影響大、社會反應激烈的一起新聞事件,堪稱中國新聞史上黃色新聞的典型。黃色新聞猛烈沖擊著社會倫理道德、風尚習俗和規范秩序,引發了消費女性、造謠誹謗等諸多社會問題,造成不良的影響,文化知識精英甚至普通讀者紛紛加入到抵制黃色新聞隊伍之列。同時,當時的政府在行政司法層面也有所行動,出臺了相應的政策法規予以約束。這表明,當時社會各界對于黃色新聞確乎有所控制。但總體上看,司法和行政控制在具體執行方面存在諸多問題,成效甚微。因此,對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黃色新聞的社會控制方式與效果,有必要進行分析研究。

社會控制廣義上是指“對人們的行動實行制約和限制,使之與社會規范保持一致的任何社會過程”[5](P481)。由于新聞事關公共利益,又具有建構社會規范的功能,因此,新聞的社會控制是新聞傳播學研究的基本議題之一。舒德森曾總結了四種新聞社會學研究路徑,即政治的、經濟的、組織的和文化的控制[6](P172-197)。在我國新聞研究史上,對越軌新聞的社會控制論述也早已有之,如邵飄萍提出如果新聞紙“濫用威權流于專制,或顛倒是非,捏造謠言,則社會方面應加以制裁”。如果有“不德”記者濫用權力,則“同業可加以制裁”[7](P224)。任白濤認為可以從國家、社會、新聞社或全新聞界、記者個人等層面,對報界失范行為予以制裁[8](P114)。關于該問題的探討一直延續至當代,相關學者對新聞的社會控制進一步總結概括,指出新聞業受信源、商業、政治和同伴壓力[9](P200-206),或認為受司法、行政和資本控制,以及媒體自律和公眾震懾等方面的影響[10](P239-240)。參考上述研究,本文將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黃色新聞的社會控制分為政策法規控制、同業控制和公眾控制三個方面。

二、南京國民政府和租界當局對黃色新聞的政策法規控制

從南京國民政府的司法實踐來看,20世紀二三十年代對于新聞報道多以具體越軌行為(如揭人隱私、毀人名譽、淫穢色情、捏造事實、描寫失當等)作為查處的依據。1927年10月,《上海特別市教育局小報審查條例》核準施行,規定“詭辭誨盜,有妨治安者”“跡涉淫褻,足以誘惑青年者”“摘人隱私,毀人名譽,專事嘲訕謾罵者”以及“專載妄誕,以淆惑觀聽者”,將禁止發行或銷行,并懲戒發行人或編輯人[11](P575)。1928年3月頒布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妨害風化罪”規定,“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者”,或者“意圖販賣,而制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者”,均處一千元以下罰金[12](P61)。1929年8月,因所載《西歪女士之描寫文》一文被認為文字污褻有礙風化,《金鋼鉆》主編遭起訴,所依據的即上述規定[13]。1928年上海特別市社會局及警備司令部開始對過度渲染、題目獵奇和描寫過當的新聞采取行動,嚴加查禁,此后各報中“關于自殺之詳細記載已不多見”,但“其他奇怪之題目,則固無日不有”。同年10月,警備司令部召集新聞界談話,要求各報對于此種新聞“勿作鋪張揚厲之記載”[14]。

由于早期的政策法規不夠具體,管理工作成效不佳。比如當時對一些大報的行為,政府當局往往不予深究。政府嚴禁報紙有傷風化,上?!稌r報》首當其沖,曾有人在國民黨中央全會上提出《時報》以巨大篇幅刊載社會新聞,“實有誨淫誨盜之嫌,應從嚴懲處,勒令???。但大會討論時卻認為該報是一張有歷史的報紙,“如在此時處分過嚴,將被認為壓迫輿論,而招致國際上的不良觀瞻,因此決議交中央宣傳部飭傳該報最高負責人來部面加申誡,從輕發落”?!帮唫鳌睍r,作為最高負責人的老板黃伯惠卻沒有去,已從《時報》離職但被認為是該報黃色新聞“始作俑者”的金雄白被安排前往南京聽訓。面對官員“聲色俱厲地大肆詬責”,金以歐美報紙均“連篇累牘、繪影繪聲地大登其社會新聞”為由據理力爭,最終風波竟得以平息[4](P140-141)。當然,在政府的高壓下,《時報》在當時也不免要有所收斂[15](P144)?;谡渭吧鐣浾摰纫蛩氐木C合考量,政府當局對黃色新聞的管理多為選擇性執法,大報憑借其地位和影響力與政府間存在著一定的周旋與抗衡余地,往往可以輕松逃脫。小報在政治格局中無足輕重,向被認為報道有礙風化,一旦越軌就難逃制裁,但很多小報對此顯然早已習慣,往往會淡然視之,“不怕坐牢監”,也“不怕罰金錢”[16]。這些表明,當時關于黃色新聞的懲處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具體執行上當局往往難以落到實處,政策法規的控制效力大受影響。

20世紀30年代,南京國民政府強化了對黃色新聞的控制。1930年1月,政府核準了《南京特別市教育局民眾讀物審查規則》,規定民眾讀物中含有“詞句淫褻”“捏造事實,煽感輿論”以及“其他流毒社會,貽害青年”等內容的,一律不準發行[11](P577)。同年12月頒布的《出版法》規定“妨害善良風俗”的內容不得刊載,否則禁止出售及散布,并在必要時進行扣押,同時處以發行人、編輯人、著作人及印刷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11](P107-108)。此外,針對各大報“刊載社會新聞,流毒無窮”的問題,社會局“特地函勸各報慎重登載”。但評論認為,僅紙上空談而不明令禁止,“只怕無濟于事”[17]。

上海報刊多在租界出版,直接受租界當局的控制。1919年6月,《上海法租界發行、印刷、出版品定章》頒布,規定刊行有違反公眾安寧或道德內容的,“經理人、著作人,如有印刷人一并送會審公堂追究,按法懲罰”[18]。1926年5月,《法租界公董局印刷業管理辦法》出臺,其中亦有類似條款。公共租界工部局1919年7月曾擬定“印刷附律”提案,規定不能印刷或轉載“任何曖昧性質或卑鄙之事件”,以及“含有擾亂或毀瀆性質以至破壞治安之事件”等[19]。該提案最終未獲批準,但其基本內容對租界內的出版活動卻產生了重大影響。1928年1月,《福爾摩斯》因刊載“穢褻文字,有傷風化”,被工部局刑事檢查科起訴,最終被判“處罰金三十元”[20]。1928年6月,《羅賓漢》刊載的文章被認為文字污穢并訴至臨時法院,但經審理判其無罪[21]。1930年,《禮拜六》因載有“猥褻圖畫及不規文字”被查悉,編輯和經理被各處罰金一百元,“如無力完納,準以二元折易監禁一日,報紙沒收”[22]。一百元約是當時普通外勤記者兩三個月的工資,因此上述懲罰總體上屬于“薄懲”。事實上,此間的新聞報道“只要不對租界當局的殖民統治構成威脅,不觸犯法律,任何新聞報道,租界當局都是允許的”[23](P183)。當時的多元統治格局以及租界文化的商業性,為黃色新聞的野蠻生長提供了溫床。

由上可見,針對1930年前后的黃色新聞潮,特別是在社會上引發強烈反響后,政府和租界當局也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對違反者追究責任,施以懲罰,予以強制控制。但遺憾的是,在黃陸案中涉及這種硬性控制很是少見。從事件發展及結果看,政策法規控制近乎失靈。1929年上海特別市社會局《社會月刊》發文稱,黃慧如事件“報紙上鬧得烏煙瘴氣,在理她已經死了,終可告一段落??墒且话愠渣S陸飯的朋友和捕風捉影的記者先生,還不肯輕輕放過她,真死假死鬧得一團糟”。文章還稱報紙對女性的關注點令人迷惑,一遇稍有名氣的女子就隨便給人作起居注,是“社會的病態”[24]。該文對黃色新聞的分析不可謂不透徹,批判不可謂不嚴厲,但卻未見其有對社會局具體控制行動的報道。1929年1月,鎮江市一市民呈請民政廳禁演黃陸故事戲,理由是該戲“旨趣卑劣”“只知投機牟利,不顧其他”,遺毒社會,誨淫傷俗。民政廳做出批示,通令各地嚴行禁止,依令查辦[25]。但5月份“通運路聚樂第一臺”卻仍在張貼海報,“定期開演黃慧如與陸根榮”[26]。這表明,民政廳的查辦缺乏震懾作用,演出活動并未停辦。在上海,社會局鑒于演出黃陸的戲劇內容復雜,特地通告游藝界,對于排演的腳本,“須要純正,切勿畫蛇添足,無中生有,一味的只顧營業,不顧到社會上的利害”[27]。以黃陸案為題材拍攝的電影《血淚黃花》曾因內容渲染失當,“且足以引起社會間不良之觀感”而被市電影檢查委員會禁映,但之后仍有戲院開映此片,電影檢查委員會只打算處“少數之罰金以資懲戒”[28]。這些足以表明政府對黃色新聞的基本態度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民不告官不究。

三、新聞同業對黃色新聞的控制

伴隨著黃色新聞之風肆虐,新聞界聲譽受損,一度陷入社會認同危機,新聞記者甚至被視為“報痞”“報商”。這種狀況激發了業內一些報刊、報人的共同體意識,不約而同地對黃色新聞予以批判,要求社會局嚴查,同時借助記者團體的官方刊物連續發文,指出黃色新聞沒有登載的價值,有違客觀公正的新聞原則,妨礙社會風化且涉嫌違法。他們倡議報界開展自清運動,鼓勵報館自我革新,以期通過同業約束的方式控制黃色新聞的蔓延。

早在黃陸案報道火熱之時,就有不少報刊和報人表示不滿和抗議,他們批評記者盲目跟風,報道失實,助長了該案例中不實謠言的滋生[29]。當時有小報批評《時報》與《時事新報》敗壞社會風氣,有失大報風范和引導之責。但《時報》對此卻不以為然,表示自己“抱光明磊落態度,不屑與人爭辯”[30],并稱報道詳實而迅速[31]?!稌r報》的做法和態度,令社會各界大失所望。有文章稱,黃慧如離世已明,但《時報》“為糾正第一次之新聞起見,乃不惜多方引證”以證明她未死,證據卻不足為信,實在是自貶身價,犧牲名譽[32]。復旦大學新聞系畢業生郭箴一也直斥上海新聞記者在黃陸案報道中對當事人隱私及名譽的侵犯,認為新聞記者“決不能只圖迎合社會心理,以之公開披露,但上海之記者卻不知‘私人秘密’之應當保守,對于新聞,反毫無隱諱之加以宣布”,以“無冠帝王之筆”,制造轟動新聞[33](P82)。廣州報界將圍繞黃陸案的報道作為業界失范的典型給予批判,有報紙指陳在該案報道中新聞記者為引起人們的好奇心,“把全副精神用在采訪黃色新聞上”,社會深受“黃色新聞的流毒”[34]。

黃陸案的報道還引發新聞界對于社會新聞“黃色化”的檢討?!洞罅_賓漢》發文稱,記者對此類事件連篇累牘,而對一切慈善和有助于社會世道的事卻不甚注意,將報紙作為“無聊文字的戰場”,簡直是“小題大做”[35]。另有人指出,各大報熱衷報道黃陸案,以及“一切不離于‘奸’‘淫’‘劫’‘爭’的新聞”,所啟迪的“乃是一些穢淫晦盜的智識”,所引領的“乃是一些為非作惡的思想”,有悖報界所負民眾喉舌、啟迪民智、引領思想的天職。對于這一問題,有人建議為防微杜漸,社會局最好進一步告知各報“禁止此類無益人群的社會新聞之刊載”[17]。雖然當時的報界同業對黃色新聞的泛濫有所警覺,但在實際上,“各人站在各人的立場,各報站在各報的立場,動輒因利害沖突,不能結合,各自為政”[36](P175)。大報與小報之間本來就時常處于矛盾狀態,《時報》《時事新報》等因黃陸案報道引發社會不滿時,小報也借機攻訐,對大報口誅筆伐。

新聞界行業組織在批判黃色新聞時也有所行動。影響較大的是成立于1927年的上海新聞記者聯合會,1930年前其章程未明確涉及新聞職業道德問題,但其會刊《記者周報》對新聞道德風紀問題多有著墨。如《記者周報》在1930年連續多期發文論及黃陸案、黃色新聞和新聞記者的道德和責任問題,試圖對報界越軌行為予以糾偏。一些新聞界人士如身處法國任天津《大公報》駐歐特派記者的陳學昭發文指斥報界關于黃陸案很少有正當評價,呼吁記者記述新聞取材要真實,秉持“公平及客觀的態度”[37]。身在日本的沈立群刊發一篇文章指出,中國報界存在一種“顯著的弱點”,即對穢褻不堪的新聞特別注意,“不是用大號字刊出,便記載得詳盡無遺”,實在有傷社會風化,與其被動取締,不如報館自我革新[38]。時任上海新聞記者聯合會執行委員的《時事新報》編輯、《記者周報》主編之一周孝庵則闡釋了登載新聞應具備的基本要點,一為具備新聞價值,二為法律所許,三為于社會風化無礙,四為道德所容[39]。他還提議報界應舉行一次“清潔運動”,掃除“社會新聞中的強奸及有傷風化”部分[40]。有趣的是,周孝庵曾采訪報道過黃陸案,他基于自身反思基礎上的上述認知和建議,頗有警醒意義。但是,除了發文討論、呼吁外,新聞界同業組織鮮見有針對黃色新聞的其他控制舉措。

四、社會公眾對黃色新聞的控制

黃陸案經報章大肆渲染,成為轟動全國的黃色新聞,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議,漸成社會輿論。從公眾輿論主體來看,可分為一般民眾、文化精英和一般社會組織。一般民眾參與者以女性最具代表性。1929年6月,《民國日報》的一篇文章稱黃慧如的人格是“性的結合”[41],引起一名叫馮惠貞的女性的不滿,致信該報抗議,認為報道“有辱女性”[42]。一位民眾撰文提出,上海各大報放著國家大事不敢據事直書,“卻去找那上海下流社會所干的奸、淫、偷、盜來充篇幅”,有負“監督政府”的天職[43]。還有讀者一語戳穿報道的兩面性,“一面嘆人心不古、世風日下、道德淪亡”,一面大登“強奸、吃醋、風流”等社會新聞[44]??梢?,讀者對黃色新聞是拒斥的、持批評態度的,要求報刊和記者負起應有職責和使命。從根本上說,沒有讀者報刊就無法生存,報道黃陸案最健者之《時報》,“報格日趨低落”,最終“不為社會所重視”[45](P179),為上述命題提供了絕好例證。

通常情況下,社會精英特別是知識文化精英占據道德高位,是社會道德的捍衛者,他們自然要抵制、抗議黃色新聞,并在輿論中扮演意見領袖角色。針對黃陸案的報道,魯迅直斥個別滬上人“往往幸災樂禍。冀人之危,以為談助”。他指出,“文人一搖筆,用力甚微”,但“害則甚大”[46](P419)。滬濱公學教師張世豪斥責記者在報道黃陸案時一味憑主觀出發,“抹殺了客觀的事實”[47]。上海中國公學教授兼教務長樊仲云撰文指出,上海報紙對于黃陸案的報道“延長至數月之久”,使黃慧如不堪重負,最終淪為黃色新聞的犧牲品。上海報紙的靠山“完全系封建的余孽和腐化的官僚”,記者的態度是“玩世的,享樂的,冷酷的,而毫無同情的態度之表現”。他還批評上海報紙“大報的小報化”“不顧墮其‘報格’,登載卑劣消息,以迎合次智識階級的歡心”[48](P58-61)。世界語學者黃尊生表達了相似的觀點,批評報紙上刊載的黃色新聞“簡直是年年月月,無日無之,而且時時都可以占足半版的篇幅”[49](P147)。

一般社會組織特別是婦女組織在抵制黃色新聞報道方面表現突出。紛紜一時的黃陸案較早就引起了婦女組織的關注,并對報刊詆毀污蔑黃慧如的行為表示不滿和抗議。1929年1月成立的婦女共鳴社,是當時活躍于上海、規模和影響較大的婦女組織。其機關報《婦女共鳴》曾被稱為“婦女界唯一之刊物”,是維護婦女權益的重要輿論陣地[50](P236)。該社發表專文強烈譴責黃色新聞記者的卑劣行徑及對女性的污蔑,認為是新聞記者逼死的黃慧如。文章指斥黃陸最終悲劇的根源在于各報的渲染,尤其是有的報紙還妄造謠言以吸引讀者注意,黃慧如之死并非社會經驗淺薄所致,是新聞記者“徒從中推波助浪,必置黃慧如于死而后已”[51]。該社批評新聞界說,以往關于婦女團體的新聞“多擯而不錄”,然而遇到馬振華、黃慧如等新聞“必又盈篇累牘,載而又載,極盡宣傳之能事”[52]。該社當時還計劃向政府提出議案嚴令禁止書籍報章刊載“有傷風化之文字”,犯者“以刑事犯論”,應“設法止制之”,“處以嚴重之懲罰”[53]。

婦女共鳴社在當時為黃慧如發聲,批評新聞報道的黃色化現象,要求嚴懲黃色新聞記者,并打算向政府當局提案,顯示了社會組織所特有的影響力,實屬難能可貴。但遺憾的是,就整體而言,針對黃陸案予以反擊的婦女團體十分孱弱,未能構成對黃色新聞強有力的控制,這與當時婦女運動的整體發展水平較低有一定關系。

五、結語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黃色新聞的社會控制,政策法規方面雖然滯后、遲緩,執行時亦有差異性,且缺乏長效機制,但其屬于硬性控制,效力是最強的。由于黃陸案的報道尚沒有達到大多數政策法規規定的標準,其結果是雖有相關政策法規,但鮮有針對性的干預。同業控制、公眾控制在本質上屬于輿論控制,主要方式是公開發表意見,批評相關報刊和記者,效力雖不能立竿見影,但是代表了社會上對黃色新聞的基本態度和要求,一定程度上預示著黃色新聞路線并不可持續。其間,同業控制雖然在制造輿論方面表現突出,但因內部存在沖突,共同體認同感較低,新聞界團體呈現此起彼伏、乍分乍合的現象,或因經濟支絀而瓦解,或因意見分歧而消滅,有的雖能勉強存在而仍是“毫無生氣”,因而未能“收協作之效”,也未“負起促進新聞事業之使命”[54],行業組織沒有起到規范作用,導致控制力大打折扣。其他的如婦女組織作為一般社會組織,并沒有形成一個強有力的壓力集團參與黃色新聞的社會矯治。而能夠投書報刊表達抗議的一般讀者畢竟是少數,他們中間的大部分人不具備條件和能力,有的甚至本身就屬于商業文化裹挾下的黃色新聞消費群體。

魯迅曾批評說,中國的報紙“對強者它是弱者,但對更弱者它卻還是強者,所以有時雖然吞聲忍氣,有時仍可以耀武揚威”[55]。這也精辟地概括了南京國民政府當局、新聞界與公眾的關系。對于掌握權力的政府來說,報紙是無權的、弱勢的,但對于更弱的社會民眾——哪怕是出身于大戶人家的黃慧如——而言,報紙又是有權的、強勢的。它可以搖筆即來,污蔑誹謗,肆無忌憚,對女性更甚。在黃色新聞報道過程中,有的為利舍義,極盡大肆渲染之能事;有的捕風捉影,污蔑侮辱當事人;有的觸犯法律,有違社會倫理道德規范和公序良俗,新聞界因此而面臨嚴重的社會認同危機。

依據系統論觀點,社會作為一個有機系統,媒介的越軌勢必激活社會控制機制予以糾偏,新聞業的自律,公眾的抗議以及政策法規的管制等,從不同維度以正式或非正式、強制或非強制的方式對其予以控制,迫使其回到正軌。針對黃色新聞泛濫問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社會形成了硬控制(法律)與軟控制(輿論)相結合的基本框架,對新聞業有一定震懾、警示、約束、懲處作用。但是,由于當時社會控制機制尚不完善,社會力量分疏渙散,團體組織參與度有限,內部矛盾重重,政策法規的具體執行有失公允,整體控制效力大受影響,陷入雖有控制卻屢禁不絕的怪圈,始終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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