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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質量發展背景下河南省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運行及社會共治研究

2022-02-11 11:17劉玉朋
肉類工業 2022年12期
關鍵詞:豬肉主體消費者

王 萌 劉玉朋

河南理工大學財經學院 河南焦作 454000

受飲食偏好、生活習慣影響,豬肉始終在中國肉類消費中占據主導地位。隨著經濟增長、人均收入不斷攀升,消費者對于食品的關注不僅僅是數量的安全,還包括質量安全是否有保障。豬肉可追溯體系可以追蹤所有環節的質量安全信息,糾正單一控制方法的缺陷,向生產者、消費者和政府提供可靠的有關豬肉的信息,解決或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成為一種全球性解決豬肉質量安全問題的對策[1]。同時,豬肉可追溯體系還具有打破貿易壁壘,促進豬肉出口的效應;可追溯豬肉富含信息屬性,產品附加值較高,能夠幫助生豬產業實現提質增效。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指出,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在河南省部分市區先行推進豬肉可追溯體系建設,是實現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可行之措與必然之舉。

河南省是生豬養殖大省、生豬調出大省、豬肉消費大省,同時還擁有牧原、雙匯等龍頭養殖、屠宰加工企業。一旦發生豬肉質量安全問題,本省消費者生命健康將遭受威脅,生豬產業可持續發展也會受到影響[2]。同時這種風險向其他省市地區的溢出效應也非常顯著,最終可能造成空間范圍更為廣闊的區域性公共危機。因此,河南省推進豬肉可追溯體系的建設與運行,具有現實緊迫性和巨大的社會價值。

本研究在厘清利益相關主體參與追溯利益目標的基礎上,分析推導出豬肉可追溯體系運行績效包含的內容及實現機理,立足社會共治視角,實現對豬肉可追溯體系運行績效及其影響因素的科學分析。相關結論將有利于河南省生豬產業,乃至整個畜牧產業更好地實施追溯,從而保證相關產業穩定有序地發展,實施農業高質量發展的有效路徑。

1 相關概念界定

1.1 豬肉可追溯體系

借鑒已有研究[3],本研究對豬肉可追溯體系的界定如下:豬肉可追溯體系是指在生豬產業鏈條上,以某種標志(如動物耳標、激光灼刻標記、購物小票條形碼等)作為載體,記錄、存儲和傳遞囊括生豬養殖、生豬流通、生豬屠宰加工、豬肉銷售等所有環節或某些環節的相關質量安全信息,使豬肉具備可追溯性的信息管理系統。

1.2 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

本研究中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是指政府為實現從源頭保障普通豬肉質量安全水平,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詢、責任可追究的豬肉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政府基于社會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綜合運用多種規制手段,引導鼓勵養豬場(戶)、屠宰加工企業、豬肉銷售商加入體系,充分發揮屠宰加工企業的核心主體作用,并實現追溯信息的消費終端可查詢。2002年,原國家農業部就開始探索建設豬肉可追溯體系,國家商務部也于2010年以城市為單位開展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1]。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能夠滿足大眾對質量安全有保障、價格相對合理的普通豬肉需求,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2 豬肉可追溯體系建設運行現狀

2.1 國外肉類可追溯體系建設運行現狀

2.1.1 歐盟

在世界范圍內,歐盟首次提出食品可追溯體系的概念,并運用在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領域。1997年歐盟大面積爆發瘋牛病,為了追根溯源,定位疫區,歐盟開始探索建設牛肉可追溯體系,并很快推廣相關經驗,立法強制要求所有食品企業建立追溯體系。2015年1月,歐盟對所有肉類食物(包括肉制品在內)要求要全部實現可追溯(即肉品供應鏈每個環節都必須具備相應的追溯性)。按照相關規定,在養殖端要做好包括動物耳標佩戴、養殖檔案記錄等動物識別與登記工作,在流通環節要做好肉牛、牛肉及牛制品轉移路徑的記錄,企業間生產原料、產品轉移情況記錄等工作。歐盟強制要求收集傳遞的追溯信息包括:牲畜的耳標號或其他用于追溯的代碼;牲畜出生地或養殖場所在地;牲畜被屠宰及肉品被加工的地區[4];屠宰加工企業注冊名。除了上述強制性信息外,企業可以自愿供給更多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可追溯信息(例如生產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動物福利信息等)。

近些年來,隨著科學技術蓬勃發展在食品可追溯體系建設方面也展現了巨大的溢出效應。RFID技術、DNA芯片技術紛紛應用于歐盟食品可追溯體系的信息收集與傳遞工作,有賴于此,歐盟得以建立標準統一、管理規范的養殖、屠宰加工、肉類流通一體的質量安全追溯信息數據庫系統,實現了對食品安全風險的評估與規制。目前歐盟設計了全球通用的EAN-UCC標志系統,并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推廣,以實現EC78/2002法規中提出的“全球追溯”概念。相比于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大量監管介入食品可追溯體系建設是歐盟的一大特色[5]。

2.1.2 美國

美國最初推動肉類可追溯體系建設的目的是為了降低私營企業損失。為解決肉類食品長途運輸腐壞難以定責的問題,一些由農產品供應商組成的協會開始游說美國國會,以立法形式對農產品市場進行規制。美國國會也于1930年頒布了《易腐農產品法案》,要求農產品承運方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對農產品交易過程、運輸過程進行詳細記錄。這樣簡單的信息記錄系統可以看作美國在生鮮農產品領域建設的追溯體系的雛形。而更加重視食品追溯性的契機,來源于瘋牛病、大腸桿菌、沙門氏菌等對美國民眾生命健康的威脅、對海外出口份額的削減及對生物安全方面的影響[6,7]。2007年8月美國國會出臺了《生物安全法與農業法案》,《2009年食品安全加強法案》進一步對肉類食品可追溯體系的建設進行了要求與加強,確保一旦發生動物疫情或其他食品安全問題,能夠在48h內鎖定所有與此相關的企業或經營主體。美國肉類食品可追溯體系直接管理權由食品安全和檢驗局掌握,美國國土安全局和聯邦調查局協助合作,總體采取垂直化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避免規制真空與重復。電子耳標、RFID技術、DNA芯片技術等被廣泛應用于美國肉類食品可追溯體系的建設上。

2.2 中國豬肉可追溯體系建設運行現狀

2.2.1 農業農村部可追溯體系建設

早在2002年,原國家農業部頒布《動物免疫標志管理辦法》,作出動物養殖過程必須佩戴免疫耳標,全程記錄養殖檔案的規定。這為后續實現肉類全產業鏈追溯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準備。從2002年到2008年,農業部的工作重心集中在相關技術開發和基礎標準指定上。體現在頒布了《牲畜耳標技術規范》、《NY/T 1761-2009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流程 通則》、《NY/T 1762-2009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流程 水果》等多套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RFID技術被廣泛應用在農業部主導的食品可追溯體系。參與追溯的產品涵蓋畜禽類(豬牛羊、奶制品、雞鴨鵝等)、水產類、茶葉、中藥、水果、蔬菜、糧食作物(稻米、小麥、玉米、雜糧等)。截止2015年,肉雞、肉鴨能夠實現追溯的數量最多,分別達到了2 415萬只和1 308萬只,而生豬僅有58.7萬頭實現了追溯,豬肉也僅有11.25萬噸能夠被查詢到追溯信息[8]。

2.2.2 商務部可追溯體系建設

商務部雖然不如農業部早著手開展建設工作,但其主導的食品可追溯體系明顯發展勢頭更為迅猛。依據自身監管職能,商務部偏重在試點城市的流通環節建設追溯體系。2010年至今商務部已分批支持了包括上海、南京、北京等58個試點城市開展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建設,試點城市涵蓋了大中小三種類型。商務部陸續制定了包括《全國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規范(試行)》、《肉類流通追溯體系基本要求》等8個技術規范和對追溯標識進行管理的《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專用標識使用規定(試行)》。商務部主要通過與財政部合作,對試點城市進行補貼,補貼形式包括為屠宰加工企業提供相應的追溯設備或直接發放補貼資金。激光灼刻技術被廣泛應用在商務部的可追溯體系上。

2.2.3 河南省可追溯體系建設

河南省作為生豬調出大省、豬肉生產大省,只有鄭州、漯河兩個商務部主導的追溯試點城市。2016年河南省政府發布《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實現農產品全過程追溯管理[2]。鄭州在此背景下積極加入全國第三批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城市,目前項目建設任務基本完成。共24家農貿市場引入了肉菜流通追溯體系并投入使用,涵蓋生豬屠宰、肉菜批發、零售、團體消費和產銷對接核心企業五大環節共400余個節點的追溯系統建設。訪談相關部門得知,鄭州市肉菜流通追溯體系項目共備案主體節點377個,商戶數量7 970個。漯河被列為第四批試點城市,目前,涵蓋3家屠宰廠、1家蔬菜批發市場、8家農貿市場、6家超市的16家門店、2家配送中心、22家團體消費單位、72家雙匯連鎖店和45家雙匯加盟店等節點基本建成,已上傳平臺有效數據20萬余條。

從追溯信息的“深度”看,鄭州和漯河市能夠提供屠宰加工環境和豬肉流通環節的相關信息,但不能實現對生豬養殖環境、種豬繁育環節、養殖投入品生產環節的全產業鏈追溯;從“寬度”看,由于追溯深度不夠,導致靠近生產端的信息未被采集;從“精度”看,目前難以實現對具體每頭生豬的溯源。目前,河南省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存在建設起步較晚、基礎較為薄弱;產業主體眾多;信息化程度薄弱;政府監管水平不高等問題,亟待繼續提升運行績效,以實現可追溯體系的建設目的。

3 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運行績效構成及社會共治分析

3.1 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的運行績效構成分析

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的有效運行離不開利益相關主體的共同參與,而運行績效的高低又取決于各主體的參與。政府要追求豬肉質量安全有保障引致而來的社會穩定、人民滿意度提高、產業有序發展的社會利益,基于這樣的利益目標,政府主導豬肉可追溯體系建設運行。養豬場(戶)、屠宰加工企業、豬肉銷售商等產業主體在經濟效益驅動下參與追溯,實現質量安全行為的優化提升,使得豬肉質量安全得到保障。消費者自身有對質量安全豬肉的需求,他們對可追溯豬肉的偏好滿足了產業主體追求的經濟效益,從而激勵其更好的參與追溯。因此有必要從利益相關主體的角度對豬肉可追溯體系運行績效進行分析。

3.1.1 經濟績效

依據經濟人假說,產業主體參與豬肉可追溯體系最重要目標是實現利潤最大化。除正常生產成本和收益外,產業主體參與豬肉可追溯體系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1)必要的機器設備、勞動力投入;(2)生產流程適應追溯需求的“調整成本”[9];直接收益則表現為可追溯豬肉相對于普通豬肉的價格增幅。在參與成本至少不大于收益的情況下,產業主體才會按標準執行相應的參與行為,否則產業主體就無法提供滿足社會需要的可追溯豬肉。要完成這一目標,降低參與成本和提高參與收益是兩條可行措施。對由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及道德風險等市場失靈問題進行矯正,是政府主導豬肉可追溯體系建設的出發點,也正是由于政府的干預行為,產業主體參與豬肉可追溯體系的成本被顯著降低。同時,可追溯豬肉相對于普通豬肉具備追溯信息,從而具有差異性,這也構成了可追溯豬肉獲得溢價的基礎。

消費者依據自身效用最大化原則進行選擇,如果可追溯豬肉的各個屬性能夠滿足他們的偏好,消費者自然主動選擇可追溯豬肉。作為豬肉質量安全改善的受益方,消費者也應秉持收益與責任相匹配的原則適度承擔可追溯豬肉額外成本,但如果價格過高也會引發消費者不滿,從而不利于豬肉可追溯體系的深化。

綜合上述分析,豬肉可追溯體系經濟績效是在滿足產業主體利潤最大化和消費者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實現的。但在目前尚未形成優質優價消費環境的社會現狀下,需要政府對豬肉可追溯體系進行補貼,才能幫助經濟績效實現。因此,豬肉可追溯體系經濟績效的內涵為產業主體參與豬肉可追溯體系后,經營收益不受影響,否則會造成可追溯豬肉供給不足;可追溯豬肉的價格屬性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否則就會造成可追溯豬肉需求不足。

本研究實地調研發現,河南省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總體經濟績效較為顯著,體現為可追溯豬肉的價格相對高于普通豬肉。但對不同產業主體參與追溯的成本收益進行分析,發現目前在政府補貼流通環節的基礎上,成本大部分將被生豬養殖環節承擔,收益大部分將被豬肉流通環節,尤其是零售環節瓜分,這樣的利益分配格局顯然是不合理、難以為繼的。

3.1.2 質量安全績效

食品質量安全屬性具有信任品特征,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行為也十分隱蔽,無法被下游經營主體和消費者所觀測。因此,必須通過某種可被觀察的行為或特征發送信號,來間接證明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以養豬場(戶)為例,他們為生豬佩戴耳標、記錄養殖檔案的行為就是相對“顯性”的,并且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在屠宰加工企業看來,如果養豬場(戶)能夠把上述兩種行為都執行的合乎標準,就間接說明了養豬場(戶)具有較高管理水平[10]。因此,佩戴耳標、記錄養殖檔案就成為一個有效信號,幫助屠宰加工企業選擇養豬場(戶)時實現分離均衡。豬肉的可追溯性也是有效的信號,消費者很容易觀察到,并間接推斷參與豬肉可追溯體系的產業主體的經營能力,從而幫助消費者在選擇豬肉時實現分離均衡。

在市場交易情況下,交易雙方一般都只進行單次交易,生產經營者缺乏提升食品質量安全水平的動力,從而產生機會主義傾向。而豬肉可追溯體系能夠打破交易匿名性,有助于重復博弈的進行[11]。這使得生產經營主體能夠通過聲譽機制獲得長期收益,從而激勵他們主動采取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生產策略。同時,政府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豬肉可追溯體系的信息披露機制,精確懲罰不合規經營的生產主體,從而避免產業的集體聲譽受到打擊[12]。

實地調研發現,目前河南省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對養豬場(戶)、屠宰加工企業、豬肉批發商、豬肉零售商的質量安全行為形成了有效規制,從而體現出較為顯著的質量安全績效。

3.2 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運行的社會共治分析

3.2.1 產業主體視角

產業主體是豬肉可追溯體系最直接也是最主要參與者,其參與行為直接影響運行績效的實現。對于經濟績效而言,產業主體參與行付出的努力程度越大,其參與成本也就越高,這制約了經濟績效的提升;但另一方面,可追溯豬肉富含的追溯信息也越為廣泛,相較于普通豬肉,其差異性也越明顯,如果消費者偏好富含追溯信息的豬肉,那么可追溯豬肉能夠獲得的溢價也就越高,從而促進經濟績效的提升[13]。產業主體參與行為越規范,豬肉可追溯體系的追溯性也就越強,從而能夠有效打破產業鏈間信息不對稱,實現豬肉質量安全有效保障[14]。由此可見,豬肉可追溯體系運行績效最直接的影響因素就是產業主體追溯參與行為。同時,產業主體是有限理性的,其行為決策除了要考慮預期成本收益因素外,還受自身稟賦與外部環境的深刻影響。就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而言,產業主體參與行為最重要的外部環境因素,表現為消費需求對產業主體的反饋關系,與政府規制對產業主體監督支持,和對消費者的引導宣傳關系。

3.2.2 消費需求視角

消費者是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的重要利益相關者,其需求能否被滿足是產業主體參與追溯的內生動力。在可追溯豬肉出現前,消費者只能選擇普通豬肉。當市場上出現了可追溯豬肉時,消費者可能會被其相對于普通豬肉的優勢屬性所吸引,然后形成一定的消費欲望,進而轉化為購買意愿。一些有支付能力的消費者可以將意愿轉化為實際的消費行為,如果選擇可追溯豬肉能夠實現效用最大化,這些消費者就會對可追溯豬肉形成較高的滿意度與忠誠度,然后轉化為持續的消費行為。這使得可追溯豬肉市場份額得以穩固并獲得提升,從而吸引產業主體更好地參與豬肉可追溯體系,最終帶來豬肉可追溯體系運行績效的提升??赡苡绊懴M者選擇可追溯豬肉的因素包括消費者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等個人稟賦特征,家庭人口數量及結構等家庭特征,對可追溯食品及豬肉質量安全風險等認知特征[15]。

3.2.3 政府規制視角

豬肉質量安全具有明顯的公共物品屬性,理應由政府提供。但豬肉質量安全的特殊性在于,產業主體而非政府是其直接提供者,但政府必須履行相應的監督責任,否則產業主體有可能無法提供社會需要的豬肉質量安全,從這個角度講,政府有必要主導豬肉可追溯體系的建設。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具有明顯的正外部性,產業主體參與追溯的私人收益要低于社會總收益,因此政府必須通過財政補貼的方式來支持產業主體的參與行為。同時,產業主體參與追溯的“努力程度”屬于私人信息,消費者無法得知,這樣的信息不對稱可能引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市場失靈問題,因此政府有必要對產業主體的追溯參與行為進行監管,以糾正市場失靈。另外,由于可追溯豬肉相對新穎,消費者對其了解、認知都不夠,政府需要引導消費者了解食品可追溯體系、可追溯食品等相關知識,形成良好的消費氛圍。

4 總結

相對于發達國家和國內較早起步的城市,河南省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尚未達到良好的運行狀態。研究分析表明,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能夠實現運行績效,且有著廣闊的市場前景,河南省應堅定信心支持更多本省城市加入到國家商務部可追溯體系建設的試點中。在可追溯體系實際運行過程中,應當考慮到經濟績效和質量安全績效的動態平衡,立足社會共治的視角,在尊重和滿足產業主體-消費者-政府三方的利益訴求的基礎上,使得可追溯體系發揮更大潛力,實現更高績效,進而推動河南省政府主導型豬肉可追溯體系及農業高質量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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