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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創新投入中的“ 非家族力量”
——基于股東治理的視角

2022-02-14 02:11杜善重
南開管理評論 2022年5期
關鍵詞:委派家族企業董事

○ 杜善重

引言

目前我國已經進入經濟發展新常態,經濟社會的發展動力逐漸向創新驅動轉變。企業作為國家創新的主體單位,其創新水平的高低不僅關乎自身生存,還會對國家整體創新水平產生重要影響。在改革開放四十余年的過程中,以家族企業為主體的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地位與作用日益突出,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轉型與升級的重要力量。[1]然而,我國家族企業卻普遍面臨創新投入不足的問題,[2]不僅降低了家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與長期發展導向,也不利于創新型國家的建設。[3]因此,如何提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水平已成為學術界和實務界共同關注的話題。

針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動因研究,國內外學者已經從家族企業的內部與外部視角進行了有益探索。從家族企業內部視角來看,相關學者主要關注內部家族屬性的影響,其中涵蓋家族涉入、[4]社會情感財富、[2,5]親緣關系、[1]代際傳承、[6]控股家族長期導向與投資視野[7]等因素。從家族企業外部視角來看,相關研究主要圍繞外部制度環境與資本參與展開,其中包括制度環境、[8]非家族股權參與、[3]社會資本、[9]非家族人力資本[10]等因素。雖然內部因素蘊含的家族屬性會影響家族企業創新投入,但創新活動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特征,控股家族可能并不具備相應的知識與技能,[2]僅依靠家族內部資源難以滿足創新投入的需求。因此,從家族企業外部視角出發,通過引入外部非家族資本來解決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困境不失為有效且重要的方式。

相較于制度環境、社會資本等諸多影響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外部因素,本文認為非家族股東治理的作用相對重要。具體來說,非家族股東治理是指非家族股東通過股權結構(股東持股)與董事會參與(委派董事)兩個維度介入家族企業的公司治理活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明確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并且指出“要允許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混合所有制經濟”。相關研究也指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現實背景下,利用不同產權資本成為了包括家族經濟體在內的各種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11]與此同時,在全球范圍內,家族投資者與非家族投資者共存的現象十分普遍,[12]學者們也呼吁關注非家族股東的影響。[13,14]同時,家族企業內部的非家族股東與家族股東并非“非此即彼”而是“協同治理”的關系。由于控股家族在家族企業中掌握著最高話語權,[15]因而非家族股東的進入并不會影響企業的“家族”屬性,反而會因其異質性特征為企業帶來多元且具有價值的資源。[16,17]此外,雖然部分研究從股權結構層面關注了非家族資本的作用,[3,18]但卻忽視了資本融合過程中非家族股東權利的有效行使,特別是非家族股東提名董事的權利。事實上,非家族股東不僅能夠在股權結構層面制衡家族股東,還能從董事會參與層面通過委派董事來發揮監督作用,從而提升其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的意愿與積極性,促使其治理效應的實質性發揮。因此,本文以股東治理為研究視角,從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參與兩方面關注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為評價非家族股東治理效應的合理性提供經驗證據。

本文的研究貢獻主要在以下三方面:(1)結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現實背景,豐富了家族企業股東治理的相關研究。以往從股權結構層面探究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動因的相關研究主要關注了單一類型非家族股東在資本層面的涉入,[2,14,18,19]不僅忽視了非家族股東提名董事權利的有效行使,也未充分反映非家族股東的異質性特征。因此,本文結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內涵不斷深化的現實背景,進一步拓展了非家族股東的研究維度,并從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參與兩方面來理解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在豐富家族企業股東治理相關研究的同時,也使研究結論更加可信。(2)豐富了非家族股東與家族股東互動關系的相關研究。在家族企業內部,非家族股東與家族股東相互融合的現象十分普遍,學者們也開始關注非家族股東與家族股東互動關系對家族企業經營決策的影響。[12]傳統觀點認為非家族股東與家族股東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但家族企業往往由控股家族掌握最高話語權,非家族股東更多地通過發揮“協同治理”作用來彌補家族股東在經營決策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本文不僅驗證了非家族股東的“協同治理”效應,而且對重視非家族股東與家族股東互動關系研究的呼吁做出了積極回應。[13,14](3)為推動家族企業的現代化轉型提供了新思路。如何在家族企業內部建立有效的正式治理制度與非正式關系治理,并使二者形成協同作用,成為了家族企業現代轉型的關鍵。[20]本文以股東治理為研究視角,為家族企業正式治理制度的建設提供了思路,在促進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增加的同時,也有助于推動家族企業的現代化轉型。

一、文獻回顧、理論分析與假設提出

1.文獻回顧

股東參與企業的公司治理活動主要通過股東大會投票和董事會投票兩種渠道,[21]因而非家族股東可以通過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參與兩種方式來影響家族企業的公司治理活動?;诖?,本文從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參與兩方面對非家族股東治理的相關研究進行回顧。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問題的邏輯起點。[22]在家族企業內部,控股家族一股獨大的現象較為普遍。[23,24]但最近研究發現,家族企業內部的股權構成逐漸出現多元化的趨勢,[12,25]相關學者也開始關注非家族股東對家族企業績效與投資行為的影響。[14]Gómez-Mejía等發現,機構投資者持股能夠弱化家族所有權與企業創新投入之間的負相關關系;[13]Sacristán-Navarro等發現,[12]當非家族大股東比家族股東擁有更多的投票權時,企業價值會受損;陳建林關注了家族所有權和非控股國有股權對企業績效的互補效應,[18]研究結果表明,當家族所有權比例增加且非控股國有股權比例減少時,有助于提升企業績效;Li的研究發現,[14]非家族股權能夠強化CEO變更與公司財務困境的正相關關系;羅宏等探究了國有股權參股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3]發現國有股權參股能夠有效提升家族企業的創新投入意愿、增加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資源,從而促進家族企業創新投入水平的提升。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東控制管理者并確保公司根據股東利益行事的首要途徑就是董事會。[26]相關研究認為,家族企業應該在董事會中增加獨立董事的比重,從而緩解家族成員導致的內部人控制問題。[27,28]部分學者還關注了董事會成員的“去家族化”對家族企業經營決策的影響。一方面,李歡等認為董事長與總經理的“去家族化”能夠降低代理成本從而實現家族企業價值的提升;[29]另一方面,徐晉等則基于勞動力市場理論指出董事長與總經理的“去家族化”戰略能夠助力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增加。[10]與此同時,張瑋等則從薪酬視角關注了家族企業CEO身份對高管薪酬差距的影響,[30]發現在非家族成員擔任CEO的情境下,CEO與非家族高管之間的薪酬差距會縮小。

通過梳理以上研究發現,已有文獻更多地從股權結構或董事會參與的單一視角來理解“非家族力量”的作用,忽視了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參與是非家族股東參與家族企業公司治理不可分割(分開)的組成部分。雖然羅宏等關注了國有股東參股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5]但忽視了非家族股東的異質性特征,也尚未探究國有股東委派董事能否直接影響家族企業創新投入?;诖?,本文從股權結構(股東持股)與董事會參與(委派董事)兩個維度出發,探究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

2.理論分析與假設提出

家族企業作為以經濟目標為導向的企業系統和以非經濟目標為導向的家族系統的結合體,在追求經濟目標的同時也在追求非經濟目標。[31,32]一方面,家族系統的控股家族往往以非經濟損益作為決策制定的標準,導致家族企業傾向于較低的研發投入;[5,14]另一方面,企業系統的非家族股東能夠提升家族企業對經濟目標的重視程度。由此可見,家族股東與非家族股東反映了家族企業的雙重屬性特征與目標追求,因此很難使用單一理論來解釋家族企業的經營決策行為。代理理論學派認為企業僅是控股家族追求私利的工具,而組織理論學派將企業看作具有生命特征的生物體,從代理理論與組織理論出發,研究家族企業的相關問題與家族企業的雙重屬性特征與目標追求相契合。根據代理理論,代理成本與風險規避動機是影響家族企業創新決策的重要因素;[3]根據組織理論,組織冗余作為組織理論的核心概念也受到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1]因此,本文選擇代理理論和組織理論作為理論基礎,分別以風險承擔、代理成本與組織冗余為切入點,分析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

(1)風險承擔的角度。根據代理理論的觀點,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管理層具有風險規避的動機,傾向于選擇保守性的投資策略,[33]從而不利于創新活動的開展。在中國現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具有絕對話語權,即管理層的經營決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控股股東的意志。[34]控股家族的風險規避動機促使其對風險承擔持排斥態度。[3,13,35]相比之下,非家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能夠提升家族企業的風險承擔能力。首先,家族企業的長期生存需要較高的風險承擔能力,非家族股東持股能夠平衡控股家族與非家族股東的利益關系,[36]促使二者共同承擔風險,從而實現創新投入水平的提升。與此同時,控股家族持股比例過高可能會導致企業進行生產性投資的活動被忽略,[37]從而降低家族企業的風險承擔能力,進而不利于創新投入的增加。隨著非家族股東持股比例的提升,非家族股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過度股權家族化導致的權力爭奪行為,提升企業進行生產性投資的意愿和風險承擔能力,從而提升家族企業的創新投入。其次,非家族股東的進入使得家族企業的股東構成更加多元。異質性股東不僅擁有專業化經營知識與信息,而且具有較高水平的風險承擔能力。不同類型非家族股東為家族企業帶來異質性信息,從而在發揮其信息效應的同時,也有助于其實現收益與成本的高效匹配,[38]從而進一步提升其風險承擔能力。最后,非家族股東可以通過委派董事的方式影響家族企業的創新決策。由于家族董事具有較高的風險厭惡傾向,在企業經營決策方面較為謹慎,[4]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的進入不僅能夠引入外部優秀人力資源,助力企業創新思維的提升,而且多元化產權主體構成的董事會結構能夠為控股家族帶來更多的外部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家族董事在經營決策方面的風險厭惡傾向,從而提升控股家族的風險承擔能力,實現創新投入的增加?;诖?,非家族異質性股東在風險承擔方面的比較優勢能夠助力家族企業內部資源的有效整合,提升家族企業風險承擔能力,從而有利于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增加。

(2)代理成本的角度。在“一股獨大”、投資者保護不力、公司治理機制不完善的中國家族企業內部,第二類代理問題十分突出,[15]家族控股股東有較強的動機和能力侵占中小股東的利益。[39]非家族股東治理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內部的代理沖突,從而助力創新投入的增加。首先,控股家族持股比例過高可能將企業內部資金用于滿足自身利益或投資于周期短、風險低的項目,而不是將資金用于創新活動的開展,[15]從而不利于創新投入的增加。隨著非家族股東的進入,控股家族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占行為會受到非家族股東的監督與抵制,從而抑制家族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并保護其他投資者的利益,降低企業內部的代理成本,提升創新投入。與此同時,控股家族一股獨大使自身處于信息優勢地位,加劇了與非家族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隨著非家族股東的進入,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會逐漸降低,從而弱化企業內部的代理問題,有助于提升創新投入。其次,類型多元的非家族股東亦能緩解控股家族導致的代理沖突。非家族股東的類型越豐富,越有助于其與家族股東形成相互制約且激勵相容的監督機制,從而降低企業內部代理成本。[3,26,40]當存在過多的家族大股東時,家族企業內部會發生更多的合謀行為,[41]此時持有股權的多元化非家族股東更有動機和意愿維護自身利益,從而抑制家族股東的合謀行為,緩解企業內部代理沖突。非家族股東類型的多元化也加大了非家族股東采取合謀行為的成本,在成本收益原則的驅使下,非家族股東之間的合謀傾向降低,而對控股家族的監督動機會提升,從而緩解企業內部代理沖突,助力創新投入的增加。最后,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自身面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信息透明度。非家族股東通過委派董事的方式能夠使企業內部存在強有力的非家族股東代表,[3]從而保證非家族股東權利的有效行使,避免控股家族在進行經營決策時侵占非家族股東的利益,緩解企業內部的代理沖突,進而促使控股家族將資金更多地用于創新決策等有助于企業長遠發展的經營活動中,而非用于滿足控股家族的私利。

(3)組織冗余的角度。家族企業面臨較為嚴重的外部融資約束問題,[42]僅依靠外部融資可能無法滿足企業的創新需求。根據組織理論的觀點,企業內部的組織冗余可供企業任意調配,從而有助于企業開展創新活動。[43]在組織冗余對創新活動具有積極效應的前提下,如何分配組織冗余又會對創新投入產生重要影響。首先,家族企業對于經濟目標與非經濟目標的雙重目標追求可能帶來內部決策的沖突,[44]控股家族可能更傾向于將組織冗余用于非經濟目標的實現,[45]從而導致創新投入的減少。非家族股東的參與會促使控股家族關注經濟目標的實現,促使其向經濟目標調配組織冗余,從而有助于創新投入的增加;并且非家族股東能夠對家族股東形成一定的制衡作用,避免家族股東將組織冗余過度用于滿足家族私利,從而為企業的創新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其次,家族企業作為企業系統與家族系統的結合體,[32]控股家族傾向于將組織冗余留存于家族系統內部,而忽視了向企業系統分配組織冗余,從而不利于創新投入的增加。[1]隨著多元化非家族股東的介入,控股家族需要將更多的組織冗余向企業系統調配以滿足非家族股東的需求,從而為提升創新投入提供了保障。與此同時,類型豐富的非家族股東不僅能夠助力企業內部組織冗余的調整,還能夠產生知識與技術的外溢效應,實現企業資源的多維互補,進一步豐富企業的組織冗余,助力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提升。此外,控股家族對家族系統的過度重視會導致群體思維的產生,[46]從而傾向于將組織冗余保留在企業系統中。而異質性程度越高的團隊越不容易形成相同的群體思維模式和利益共同體,[47]因此類型豐富的非家族股東能夠弱化控股家族的群體化思維,實現組織冗余的合理分配,促使家族企業更加重視創新活動,帶來創新投入的增加。最后,不同類型董事的引入能夠為公司提供異質性建議與咨詢。[48]隨著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的進入,其能夠參與到家族企業的經營決策中,為企業內部組織冗余的分配與使用提供合理的建議,從而避免將組織冗余過多地留存在家族系統內部而忽視向企業系統分配,為創新活動的開展提供資源保障。

基于以上分析,非家族股東治理能夠提升家族企業的風險承擔能力、緩解家族企業內部的代理沖突并促進組織冗余的合理配置,從而促進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提升。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1: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非家族股東治理有助于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提升

二、研究設計

1.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以2012-2016年中國家族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在家族企業的界定方面,本文借鑒許靜靜等的研究,[39]將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界定為家族企業:(1)最終控制人能夠追溯到自然人或家族;(2)該自然人或家族具有實質控制權且為第一大股東,在此基礎上使用國泰安(CSMAR)數據庫中的“中國上市家族企業研究數據庫”篩選研究樣本。在樣本選擇的過程中,(1)剔除ST、*ST的公司;(2)剔除存在較多缺失值以及資不抵債的公司;(3)剔除金融、保險類公司;(4)以2012年作為研究起始年份的原因在于證監會于2012年發布了新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其中一項重要要求便是對研發投入進行單獨說明;(5)對所有連續變量在1%分位進行縮尾處理以消除極端值和異常值的影響,最終得到313家公司5年的平衡面板數據,共1565個公司—年度觀測值。本文的研究數據主要來源于國泰安(CSMAR)、色諾芬(CCER)數據庫并通過百度、巨潮資訊等其他途徑對數據進行補充。

2.變量定義

(1)被解釋變量

創新投入(RD)。在創新投入的衡量方面,本文借鑒羅宏等、趙晶等的研究,[3,9]使用研發投入與營業收入之比來衡量家族企業創新投入。

(2)解釋變量

非家族股東治理(NFG)。本文從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參與兩方面來衡量非家族股東治理:一方面,針對股權結構,本文參考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關研究,將非家族股權結構劃分為非家族股權比例(NFG1)、非家族股東類型(NFG2)以及非家族股權制衡度(NFG3);另一方面,針對董事會參與,本文借鑒股東委派董事的相關研究,將非家族董事會參與界定為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NFG4)。具體衡量方法如下:

①非家族股權結構。首先,本文通過國泰安(CSMAR)數據庫中披露的前十大股東數據并借助啟信寶、天眼查等工具,逐一判斷并確認家族企業前十大股東的性質與持股比例。其次,本文對前十大股東的性質進行分類,在參考郝陽等、楊興全等研究的基礎上,[11,49]將家族企業的前十大股東劃分為六類:第一,家族股東;第二,國有股東;第三,民營股東;第四,外資股東;第五,機構投資者;第六,其他。最后,本文分別采用非家族股權比例(NFG1)、非家族股東類型(NFG2)以及非家族股權制衡度(NFG3)來衡量非家族股權結構。具體來說:非家族股權比例(NFG1)參考Li的研究,[14]采用前十大股東的非家族成員持股比例總和進行衡量;非家族股東類型(NFG2)參考楊興全等的研究,[49]使用前十大股東的性質進行衡量,若前十大股東中沒有非家族股東,NFG2取值為0,僅涉及一種非家族股東取值為1,兩種為2,以此類推,最大值為5;第三,非家族股權制衡度(NFG3)參考羅宏等的研究,[3]使用前十大股東中的非家族成員持股比例與家族成員持股比例之比進行衡量。

②非家族董事會參與。本文采用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NFG4)衡量非家族董事會參與,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是指在家族上市公司中的前十大股東中,非家族股東本人或者派出代表來擔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在具體衡量方面,本文參考蔡貴龍等關于非國有股東治理的研究,[21]手工搜集樣本期間內非家族股東向家族企業委派董事的數量,并除以董事會人數以去規?;?。

(3)控制變量

本文借鑒已有研究,[1,3,9]選取公司規模(Size)、財務杠桿(Lev)、企業績效(Roa)、成立年限(Age)、成長性(Growth)、董事會規模(Board)、獨立董事比例(Indep)、兩職合一(Dua)、家族超額控制(Wedge)、親緣關系(Kin)作為控制變量,同時引入了年度(Year)和行業(Ind)啞變量,具體變量說明如表1所示。

表1 變量說明

3.模型設定

為了檢驗非家族股東治理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關系,本文建立了計量回歸模型(1),若α1顯著為正,則說明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具有正面的促進作用,即H1成立。CV為控制變量。

三、實證分析

1.描述性統計

表2列示了模型中所有相關變量的均值、中位數、標準差、最大值和最小值。在觀測期內,RD的均值為4.542(%),與趙晶等的研究基本一致;[9]并且RD的最大值24.049(%)與最小值0之間差距較大,表明不同的家族企業在創新投入方面存在較大差異。NFG1的均值為0.14,說明在家族企業內部,非家族股東并沒有威脅家族股東的控股地位;NFG2的均值為2.243,說明在家族企業中的非家族股東構成具有異質性;NFG3的最小值為0,最大值達到了2.813,說明非家族股東的制衡效應在不同的家族企業中存在一定的差異;NFG4的均值為0.025,遠低于非家族股權比例NFG1的均值(0.140),表明非家族股東在家族企業中存在“同股不同權”的現象。此外,其他控制變量均不存在異常情況。

表2 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

2.回歸結果與分析

表3匯報了非家族股東治理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回歸結果。其中列(1)為僅包含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與已有相關研究的回歸結果基本一致。列(2)是在列(1)的基礎上加入非家族股權比例(NFG1)后的模型,由列(2)可知,非家族股權比例(NFG1)的回歸系數為2.407且在5%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說明隨著非家族股權比例的不斷提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在不斷增加,由此可見,非家族股權與家族股權的融合有助于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增加。列(3)是在列(1)的基礎上加入非家族股東類型(NFG2)后的模型,可以發現非家族股東類型(NFG2)的回歸系數為0.317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說明非家族股東的類型越豐富,家族企業創新投入越多。由此可見,非家族股東類型多元化的提升能夠優化非家族股權結構,并提升控股家族對創新活動的重視程度,從而促進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增加。列(4)是在列(1)的基礎上加入非家族股權制衡度(NFG3)后的模型,可以發現非家族股權制衡度(NFG3)的回歸系數為0.763且在5%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說明非家族股東對家族股東的制衡度越高,家族企業創新投入越多。由此可見,非家族股權制衡度越高,非家族股東能夠對家族股東進行有效監督,優化家族企業內部的資源配置,從而促使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提升。列(5)是在列(1)的基礎上加入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NFG4)后的模型,可以發現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NFG4)的回歸系數為2.992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說明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比例越高,家族企業創新投入越多。由此可見,非家族股東可以通過委派董事的方式,積極參與家族企業的經營決策,助力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提升。綜上,非家族股東治理能夠有效提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H1成立。

表3 非家族股東治理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回歸結果

3.穩健性檢驗

(1)Heckman兩階段回歸

家族企業引入非家族股東的力度可能會受到某些無法觀測因素的影響,從而帶來選擇偏誤問題,導致內生性問題的產生,因此本文采用Heckman兩階段回歸方法來克服該問題。Heckman第一階段采用影響非家族股東治理的因素構建模型,并計算逆米爾斯比率(IMR)。具體來說:第一階段分別針對非家族股東治理(NFG)構建因變量,若NFG高于其中位數,取值為1,否則為0。第一階段解釋變量參考已有研究,選取市場化程度(Market)、股權家族化(FO)、行業競爭度(HHI)和地區氣溫(Temp)及前文的控制變量,在此基礎上構造Probit回歸模型并得到逆米爾斯比率(IMR)。地區氣溫(Temp)作為工具變量原因在于:一方面,年均氣溫作為重要的經濟地理變量,會對一個地區的民營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50]另一方面,年均氣溫并不會對企業的創新活動產生直接影響。[19]在Heckman第二階段,將IMR作為控制變量放入前文的模型中進行回歸,回歸結果與前文保持一致,說明不存在嚴重的內生性問題(限于篇幅,穩健性檢驗的相關表格略去備索)。

(2)變量滯后一期

本文考慮到非家族股東治理對于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可能存在滯后性,從而使得二者存在互為因果關系,導致內生性問題的產生,因此本文采用變量滯后的方法進行回歸,回歸結果保持不變,說明不存在嚴重的內生性問題。

(3)其他穩健性檢驗

為了保證研究結果穩健,本文還進行了以下穩健性檢驗:第一,工具變量法。借鑒李文貴等的研究,[19]選取公司所在地區的年均氣溫作為工具變量,回歸結果與前文一致;第二,采用D-K回歸。由于采用Driscoll-Kraay標準誤差進行估計得到的標準誤差具有無偏性、一致性和有效性,因此本文采用Driscoll-Kraay標準誤差方法,研究結果與前文一致;第三,更換創新投入RD衡量方法。本文采用研發投入與總資產的比值來衡量創新投入RD,研究結論保持不變。

四、機制檢驗與拓展性分析

1.機制檢驗

前文從風險承擔、代理成本以及組織冗余三條路徑論述了非家族股東治理對于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為了檢驗以上三條路徑是否成立,本文構建了模型(2)和模型(3)。其中Channel代表中介變量,包括風險承擔Risk、代理成本AC、組織冗余Slack。在風險承擔Risk方面,本文借鑒John等的研究,[33]采用企業盈利波動性進行衡量;在代理成本AC方面,由于家族企業主要面臨第二類代理問題,[25]因此本文借鑒姜付秀等的方法,[15]采用其他應收款/總資產衡量代理成本;在組織冗余Slack方面,本文借鑒Bourgeois的研究,[51]采用流動比率衡量組織冗余。

本文采用溫忠麟等的方法進行中介效應檢驗。[52]第一步,檢驗非家族股東治理NFG與創新投入RD之間是否為顯著正相關關系,表2已經驗證了二者呈顯著正相關關系,因此可以進行下一步檢驗。第二步,針對模型(2)的中介變量(風險承擔Risk、代理成本AC、組織冗余Slack)分別與解釋變量非家族股東治理NFG進行回歸。在表4中,由Panel A、Panel B和Panel C中的列(1)、列(3)、列(5)和列(7)可以發現,風險承擔Risk的系數顯著為正、代理成本AC的系數顯著為負、組織冗余Slack的系數顯著為正,說明非家族股東治理能夠提升家族企業的風險承擔水平、降低企業內部代理沖突并且增加組織冗余。第三步,根據系數的顯著性與符號判斷中介效應是否成立。在表4的Panel A中,針對風險承擔Risk,模型(2)非家族股東治理NFG的系數與模型(3)風險承擔Risk的系數乘積均為正,并且與模型(1)非家族股東治理NFG的系數同號,說明風險承擔Risk的部分中介效應存在;在表4的Panel B中,針對代理成本AC,模型(2)非家族股東治理NFG的系數與模型(3)代理成本AC的系數乘積均為正,并且與模型(1)非家族股東治理NFG的系數同號,說明代理成本AC的部分中介效應存在;在表4的Panel C中,針對組織冗余Slack,模型(2)非家族股東治理NFG的系數與模型(3)組織冗余Slack的系數乘積均為正,并且與模型(1)非家族股東治理NFG的系數同號,說明組織冗余Slack的部分中介效應存在。為保證路徑分析結果的穩健,本文同時采用Sobel中介因子檢驗以精確識別Channel變量是否發揮中介效應。由表4可以發現,通過Sobel中介因子檢驗,Sobel Z值均具備統計學意義的顯著性,說明中介效應穩健。綜上,非家族股東治理通過提升風險承擔能力、降低代理沖突、促使組織冗余合理分配三條路徑來提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強度。

表4 作用機制檢驗

2.拓展性分析

(1)情境機制分析

非家族股東治理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之間的關系會受到內外部情境因素的影響,本文選取反映內部家族屬性的家族化方式和代際傳承以及反映外部環境屬性的制度效率,進一步探究在內外部情境因素的影響下,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力度是否存在顯著差異。

其一,家族化方式。中國家族企業往往由兩種途徑演變而來:一種由個人或家族創辦,企業在上市時便由家族控股即創業型家族企業;另一種則是通過股權轉讓、改制等途徑實現家族控股即非創業型家族企業。[53]對創業型家族企業來說,控股家族會更加注重企業的長遠發展,家族企業為了實現“基業長青”目標會增加創新投入。[53]因此,在控股家族追求長期投資的情形下,非家族股東治理的積極效應得以充分發揮,從而促進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增加。對非創業型家族企業來說,控股家族對于企業的認同度低于創業型家族企業,其更注重公司資產的安全性,尤其是非家族股東的進入使得控股家族擔心家族控制權受到威脅,從而避免將過多的資源投入到創新戰略。

為了驗證上述分析是否成立,本文以家族企業的家族化方式作為劃分標準進行分組回歸檢驗,其中創業型家族企業記為1;非創業型家族企業記為0。表5為不同家族化方式下的分組回歸結果,其中列(1)-(4)是在創業型家族企業中,非家族股東治理與創新投入的關系;列(5)-(8)是在非創業型家族企業中,非家族股東治理與創新投入之間的關系。由表5可知,對于創業型家族企業來說,非家族股東治理NFG的系數均顯著為正,說明非家族股東治理有效提升了創新投入水平;對于非創業型家族企業來說,非家族股東治理并沒有對創新投入產生顯著影響。由此可見,對創業型家族企業來說,非家族股東治理能夠有效提升創新投入水平。

表5 基于家族化方式的分析

其二,代際傳承。目前我國家族企業已經進入從創始一代向家族二代傳承的高峰期,[54]在代際傳承的背景下,家族企業如何對待創新投入已經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對于尚未發生代際傳承的家族企業來說,實際控制人(創業者)擁有較高的個人權威,其他家族長輩對其有更高程度的認同感,[55]企業牢牢控制在控股家族手中,控股家族更加重視提升企業的長期導向,此時非家族股東治理能夠發揮其在增加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積極效應。對已經發生代際傳承的家族企業來說,繼任者的合法性與權威性明顯不足,此時繼任者可能通過短視行為來獲取合法性和管理權威,對短期目標的重視會促使其減少創新投入,[55]導致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創新投入的積極影響無法有效發揮。與此同時,出于保護社會情感財富以及代際傳承可能造成企業內部資源消耗的考慮,控股家族會對創新投入持排斥態度,家族股東與非家族股東在創新投入方面的認知差異也會導致家族企業避免大幅度調整創新投入。

為了驗證上述分析是否成立,本文以家族企業是否處于代際傳承階段為劃分標準進行了分組回歸檢驗。參考胡旭陽等的研究,[56]以實際控制人二代是否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作為代際傳承的劃分標準,當二代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時表明處于代際傳承階段取1,否則取0。表6為是否處于代際傳承階段的分組回歸結果,其中列(1)-列(4)是在已經發生代際傳承的家族企業中,非家族股東治理與創新投入的關系;列(5)-列(8)是在尚未發生代際傳承的家族企業中,非家族股東治理與創新投入之間的關系。由表6可知,對已經發生代際傳承的家族企業來說,非家族股東治理并未對創新投入產生顯著影響;對尚未發生代際傳承的家族企業來說,非家族股東治理NFG的系數均顯著為正,說明非家族股東治理有效提升了創新投入水平。由此可見,對尚未發生代際傳承的家族企業來說,非家族股東治理能夠有效助力創新投入的增加。

表6 基于代際傳承的分析

其三,制度效率。制度環境對組織的結構和行為會產生重要影響,我國各地的制度環境發育并不均衡,制度效率存在較大差異,不同地區的制度效率會對當地家族企業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42]在制度效率較高的地區,產權保護和法律制度等約束機制更強、投資者保護水平更高、市場競爭更加激烈、企業的創新水平更高。[57]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實現長期導向的提升,控股家族會重視創新活動的開展。由于激烈的競爭環境使得信息更加透明,因而制度環境能夠對非家族股東產生外部監督作用,在內部控股家族與外部制度環境的監督下,非家族股東治理的優勢得以充分發揮,從而促進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增加。在制度效率較低的地區,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過度干預以及缺乏公正有效的法律體系會阻礙創新活動的開展,此時外部制度環境無法對非家族股東進行有效監督,控股家族對非家族股東的創新動機持懷疑態度,導致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積極效應難以發揮。

為了驗證上述分析是否成立,本文以家族企業所處地區制度效率的高低作為劃分標準進行分組回歸檢驗,參考連燕玲的研究,[58]采用世界銀行2006年《政府治理、投資環境與和諧社會:中國120個城市競爭力的報告》作為測度制度效率的依據,該報告被認為是對中國地區制度效率的一種有效衡量,[58]該報告將中國大陸地區劃分為六個區域:東南地區、環渤海地區、中部地區、東北地區、西南地區、西北地區。當家族企業處于東南和環渤海地區時,制度效率較高,記為1;當家族企業處于其他地區時,制度效率較低,記為0。表7為處于不同制度效率地區的分組回歸結果。其中列(1) -列(4)是在制度效率高的地區,非家族股東治理與創新投入的關系;列(5)-列(8)是在制度效率低的地區,非家族股東治理與創新投入的關系。由表7可知,對處于高制度效率地區的家族企業來說,非家族股東治理NFG的系數均顯著為正,說明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創新投入有顯著促進作用;對處于低制度效率地區的家族企業來說,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創新投入未產生顯著影響。由此可見,對位于制度效度較高地區的家族企業來說,非家族股東治理能夠有效助力創新投入的提升。

表7 基于制度效率的分析

(2)差異化持股模式下委派董事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差異

事實上,股東委派董事具有較為嚴格的條件。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包括提名董事)并書面提交董事會”。此外,樣本中的非家族股東在家族企業內部面臨“同股不同權”的問題。由此可見,非家族股東能否委派董事以及委派董事作用的有效發揮,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非家族股東的持股比例。前文發現,非家族股權比例最大值為39.7%,說明樣本中的非家族股東不存在絕對控股(≥51%)現象。與此同時,當非家族股權比例不足34%時,其處于策略持股的地位,此時不會對家族股東的控股地位產生威脅;當非家族股權比例超過34%時,其處于相對控股地位,能夠對家族企業的經營決策產生重要影響?;诖?,本文進一步探究在非家族股東策略持股與相對控股的情境下,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能否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產生差異化影響。

表8匯報了在非家族股東不同持股模式下,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差異。由列(1)可知,當非家族股東策略持股時,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NFG4的回歸系數為3.145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說明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促進了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提升;由列(2)可知,當非家族股東相對控股時,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NFG4系數并不顯著,說明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不能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產生明顯影響。結果表明,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積極效應確實會受到非家族股東持股比例的影響。一方面,在非家族股東策略持股的情境下,控股家族并不擔心自身的控股地位受到威脅,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能夠積極發揮監督與咨詢作用,從而有助于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增加;另一方面,在非家族股東相對控股的情境下,控股家族可能擔心非家族股東威脅自身地位,從而導致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在企業創新決策方面的積極效應難以有效發揮。由此可見,在治理方式的選擇方面,非家族股東更多地通過股權結構介入家族企業的創新決策,董事會參與更多地發揮輔助效應。

表8 差異化持股模式下的委派董事回歸結果

(3)異質性非家族股東持股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影響差異

前文發現非家族股東更傾向于通過股權結構而非董事會參與來涉入家族企業的經營決策,但非家族股東的構成維度十分豐富,類型多元的非家族股東可能會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產生差異化影響。因此,本文將重點關注國有股東NfoC、民營股東NfoN、外資股東NfoF以及機構投資者NfoI。四類非家族股東持股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進一步比較四者對創新投入的影響差異。限于篇幅,回歸結果備索。相關結果顯示,國有股東NfoC與機構投資者NfoI能顯著提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民營股東NfoN和外資股東NfoF不利于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提升。進一步將四類非家族股東持股放入同一模型進行回歸并比較四者的標準化系數,國有股東NfoC的標準化系數(0.163)要高于機構投資者NfoI的標準化系數(0.038)。由此可見,與機構投資者持股相比,國有股東持股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正向影響更顯著。

通過以上研究發現,不同類型的非家族股東持股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存在異質性。對國有股東來說,國有股東持股不僅能夠改變家族企業對風險的態度,提升家族企業增加創新投入的意愿,還能夠增加家族企業可投入創新活動的資源;[3]對民營股東來說,其所占股權過多可能會帶來合謀行為從而威脅控股家族的地位,[40]并且也有可能通過掏空等行為對家族企業資產進行轉移,導致公司的創新資源不足;對外資股東來說,家族主義文化對家族企業的經營決策具有重要影響,[59]外資股東與控股家族在經營理念的沖突以及控股家族出于社會情感財富保護的目的會減少創新投入;對機構投資者來說,機構投資者持股不僅能夠發揮積極地監督作用,而且擁有充足的資金和風險承擔能力,[60]從而有效弱化控股家族的保守性,促進創新投入的提升。由此可見,家族企業在引入非家族股東時應該重點考慮國有股東與機構投資者,避免過多引入民營股東和外資股東,從而更好地發揮非家族股東在提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方面的積極效應。

五、研究結論與啟示

創新對于以“基業長青”為目標的家族企業來說具有重要意義,如何提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是值得研究的重要問題。本文從股東治理的視角出發,圍繞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參與兩個維度探究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為家族企業如何提升創新投入提供了新思路。本文研究發現:(1)非家族股東治理的股權結構(股權比例、股東類型、股權制衡度)與董事會參與(委派董事)均能夠顯著提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水平。(2)非家族股東治理能夠提升家族企業的風險承擔能力、降低代理成本以及合理分配組織冗余,從而促進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增加。(3)對于創業型、尚未代際傳承以及處于制度效率較高地區的家族企業來說,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正向影響更顯著。(4)相較于非家族股東相對控股的情境,當非家族股東策略持股時,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積極效應更顯著。(5)異質性非家族股東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存在差異化影響。一方面,國有股東與機構投資者能夠顯著提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并且國有股東的積極效應更明顯;另一方面,民營股東和外資股東則不利于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提升。

本文的研究啟示在于:(1)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斷深入的背景下,非家族資本能夠成為解決家族企業創新投入不足問題的重要手段。除了從股權結構方面考慮非家族資本的融合之外,還應該通過委派董事的方式來保證非家族股東權利的有效行使。雖然現階段非家族股東委派董事存在“同股不同權”的境遇,也表明非家族股東治理仍存在巨大的進步空間。家族企業未來可以通過非家族股東治理的手段來優化經營決策,提升企業創新水平。(2)不應“一刀切”對待非家族股東治理問題,簡單地認為較高的非家族股東治理水平有利或有害均有失偏頗。正如本文發現,對創業型、尚未代際傳承以及處于制度效率較高地區的家族企業來說,非家族股東治理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積極效應更顯著。因此,家族企業應根據自身面臨的內外部情境對非家族股東治理進行動態優化。(3)由于異質性非家族股東對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存在差異化影響,因此家族企業在引進非家族股東時應該有所取舍。本文的研究為家族企業如何選擇非家族股東提供了一定的依據,在引入非家族股東時可以優先考慮國有股東和機構投資者,避免過度引入民營股東和外資股東,在推動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增加的同時,也助力家族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優化。

本文的研究不足與展望在于:(1)雖然本文探討了部分情境因素(家族化方式、代際傳承、制度效率)對于非家族股東治理與家族企業創新投入的關系影響,但非家族股東治理效應的發揮還會受制于其他多種情境因素。尤其隨著家族企業研究的深入,不同家族的異質性特征已經成為解析家族企業戰略決策的重要工具,[16]本研究限于文章篇幅并未對更多的家族異質性特征進行深入探討。因此,未來研究可以進一步關注家族異質性特征對于非家族股東治理效應的影響,從而豐富不同情境機制下的非家族股東治理研究。(2)本文基于大樣本數據分析的方法來探究非家族股東治理如何影響家族企業創新投入,可能忽視了不同類型家族企業內部股東治理的異質性特征。因此,未來的研究可以采用問卷調查、案例分析等多種研究方法,從更加具體的角度為不同類型的家族企業如何進行股東治理提供切實可行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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