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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股份確認與計量規則*

2022-02-26 15:34劉康磊王俊程
湘江法律評論 2022年0期
關鍵詞:集體經濟收益集體

◎劉康磊 王俊程

目 次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確認和計量中的現實困境

(一)集體經濟組織中股份的法律內涵不明晰

(二)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劃分的權利主體、資產范圍存在分歧

(三)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設置存在爭議

(四)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權能的實現難題及產權交易的限制

二、集體經濟組織中股份確認的規則建構

(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體資格的確認規則

(二)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范圍的確認規則

(三)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設置方式和管理模式

三、集體經濟組織中股份計量的規則進路

(一)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特點

(二)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價值的測算方式

(三)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價值計量的限制條件

四、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確認與計量的法制構建

(一)有關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確認的法律制度

(二)有關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流轉的法律制度

五、余論

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逐步推進,作為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也在探索中不斷前進。其中,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進行折股量化是實現村集體成員共享農村發展收益的關鍵一步,其將有力保障集體成員定期取得股份分紅的權利,從而增強村集體的發展活力,進一步提高村集體成員的收入水平。2020年11月4日,農業農村部印發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以下簡稱 《示范章程》),對集體資產經營和管理提出了指導性意見。但是,該 《示范章程》僅起到引導和宏觀規范的作用,對于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折股量化的具體規范,還存在缺漏。特別是對于集體經濟組織中股份的確認原則、確認方式規定不明確,對未來集體經濟組織中股份的轉讓、退出機制約定不健全。因此,如何構建完善的股份確認和計量規則,以滿足當前集體經濟組織折股量化后面臨的實際問題,成為亟待解決的困難之一。盡管近年來,中央和各地方政府不斷探索改革,嘗試在實踐層面上完善集體產權制度中的股份確認,但是在股份確認的法律內涵、具體措施以及股份價值計量的制度設計上,仍未形成一致意見。本文將從理論和實際出發,結合制度層面的規劃和設計,為構建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確認和計量規則提供思路和建議,促進法律法規建設,從而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的保護。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確認和計量中的現實困境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折股量化的過程中,股份確認是計量股份價值的先決條件,股份價值的計量則為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流轉提供了會計基礎。但是根據各地實踐和經驗的總結來看,在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施行期間,出現了較多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集體經濟組織中股份的法律內涵不明晰

為了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夠按份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收益,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改革勢在必行。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本質是一種財產性權利,是對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利潤進行合理分配的保證。但是集體經濟組織中股份的法律內涵與商業企業中的股份并不完全相同,其在實現了集體組織經濟利益按份分配的同時,還具有社會性的特質,應當保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續對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共同共有。然而在實踐中,部分集體經濟組織背離了法律精神,把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制改革等同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按份共有,〔1〕參見房紹坤:“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進路”,載 《求索》2020年第5期?!皳P者對部分地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實地調研,多個試點單位將集體所有表述成共同共有,并進而將股份量化表述成按份共有。就法律意義而言,這種表述有分割集體資產的傾向?!边@有悖于我國公有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與憲法背道而馳。 《憲法》中明確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第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边@是不可撼動、不可更改的。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制改革不是要撼動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制度的地位,更不是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進行分割。為了進一步鞏固集體所有制的基礎,2016年12月26日 《產權制度改革意見》中指出:在股份合作制改革過程中,必須牢牢堅持集體所有制的原則?!?〕《產權制度改革意見》(四)中明確規定,“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不能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堅持農民權利不受損,不能把農民的財產權利改虛了、改少了、改沒了,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盡管部分村集體組織在實踐中沒有區分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權利和資產所有權,但基于法律、政策的有關規定仍可以得出結論: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權利僅包含收益分配權,是一種單一性權利而非綜合性權利。

(二)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劃分的權利主體、資產范圍存在分歧

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確認必須對股權的權利主體、資產范圍進行明晰、辨認邊界,否則將造成權責不明、邊界模糊的后果,對股權后續流轉、抵押、擔保和退出形成制度性障礙。

一方面,集體成員資格的確認是獲得集體資產股權的前提?!?〕參見許中緣、崔雪煒:“‘三權分置’視域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載 《當代法學》2018年第1期。目前,集體成員資格的確認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從實踐中看,一般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為該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權利主體。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認定宜采取折中原則——戶籍所在地與具體人口情況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各地方的具體政策來進行細化落實,進而實現按人量化與按人管理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實踐層面,卻涌現出大量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認定標準問題,某些司法機關甚至以不屬于受案范圍為由拒絕受理案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此承擔了因認定標準不明、法律規定缺失所帶來的司法裁判的不利后果風險,這既侵犯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推行。

另一方面,確認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范圍是實現集體經濟組織股份落地的必經路徑。當前各地政府對于資產范圍的規定并不相同,資產范圍劃分方式主要分為四種?!?〕四種方式包括:一是只對經營性資產進行折股量化;二是對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進行折股量化;三是對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全部折股量化;四是針對上述三種方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靈活剔除部分資產折股后進行折股量化的方式。譬如,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市規定,要因村施策,對有集體經營性資產的村組進行精確的折股量化,保證 “確權、確股、確股值”三個確定的方式,推進改革發展;廣東省四會市制定的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工作指導意見(試行)》中明確規定,針對全市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較少的實際,將資源性資產也納入折股量化的范圍內;安徽省祁門縣規定,對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進行折股量化?!?〕《祁門縣大坦鄉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試點推進工作實施方案》規定,“折股量化到人的資產為村集體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盡管各地結合了本地的現實情況實施了相應的方案,但是 《產權制度改革意見》要求 “著力推進經營性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對比來看,各地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仍然存在 “一刀切”的傾向,如從資源性資產的法律屬性來看,已發包的資源性資產之上設定了他物權,是不適合對其進行折股量化的,這會對相應的制度設計產生影響,而實踐中某些地方并未考慮到這一問題。

(三)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設置存在爭議

對于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的設置方式,爭議焦點主要為三點:一是是否應當設置集體股;二是個人股的配置方式;三是股份設置后的管理方式。

針對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應設置集體股的問題,部分學者認為,由于集體經濟組織不僅僅行使經濟職能,還承擔著一定的社會服務職能,因此應當設立集體股籌集經費以保證其正常發揮公共職能;〔3〕參見方志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研究”,載 《科學發展》2011年第8期?!皼]有了集體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就失去了共有屬性,而且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需要承擔大量公共服務職能,需要通過集體股籌集經費?!钡浅址磳σ庖姷膶W者則認為,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厘清集體組織的產權歸屬問題,而設置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股的做法無異于又保留了少量產權不明的資產,這是完全沒有意義的行為?!?〕參見黃延信:“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決定資產股權設置”,載 《農村經營管理》2018年第8期?!霸谡酃闪炕瘯r,如再保留集體股等于是保留一塊歸屬不清晰資產,改革成了夾生飯。與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產權保護制度目的不一致?!?/p>

針對個人股的配置方式問題,爭議聚焦于如何設定成員股的種類,從最新頒布的 《示范章程》來看,其采用不窮盡的列舉法對成員股的種類進行了設定,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分為人口股、扶貧股、敬老股等,不窮盡式列舉給予了集體經濟組織充分的自由發揮空間,留下了設立其他多種形式的成員股的可能性?!妒痉墩鲁獭返囊幎▽嶋H上是對未來規范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法律預測,以此為依據,筆者認為未來成員股的類型是可以多元化的。

針對股份設置后的管理方式,目前主要采取靜態管理模式。其主要特點是“生不增,死不減”,這也得到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廣泛的認可,“生不增,死不減”不僅有助于解決現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的沖突和矛盾,同時也符合《產權制度改革意見》中靜態管理要求,〔1〕《產權制度改革意見》指出,“股權管理提倡實行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的方式”。有其現實意義。但是也有學者指出,靜態股權管理模式只是現行條件下的暫時規定,為了滿足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流轉、動態退出機制以及繼承等問題的落實,未來仍適宜采用動態管理模式,使得每一個組織成員都能享受到集體經營性資產帶來的收益?!?〕參見趙新龍:“農村集體資產股份量化糾紛的司法實踐研究——基于681份裁判文書的整理”,載 《農業經濟問題(月刊)》2019年第5期。

(四)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權能的實現難題及產權交易的限制

當前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流轉僅限于組織內部的流轉,因此對股份價值的確定可以以雙方協商的形式進行。但是,未來制約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權的實現和產權順利交易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股份的價值測算難度較大。筆者認為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權能暫時只包括了收益這一單一權限,但是未來退出、抵押、擔保和繼承等財產性權利的實現也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其中基礎環節就是股份價值的認定。只有股份的價值得以計算,才能在權能實現中找到合理的對價,進而提高經濟交易的效率。同時,產權交易的走向和趨勢也將是以股份形式進行出售,股份價值的計量問題更加重要,任何交易中都不能缺少支付對價這一關鍵因素。然而,在改革過程中,很多地方都借鑒吸收了 “確股、確權、不確股值”的方式,這勢必會為今后股份權能的實現和產權交易流轉留下隱患和問題。

二、集體經濟組織中股份確認的規則建構

折股量化是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的改革重點?!?〕參見孔祥智、趙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探索與政策啟示——基于7省13縣(區、市)的調研”,載 《中州學刊》2020年第11期《產權制度改革意見》中明確指出,社區性是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遵循的要點?!?〕《產權制度改革意見》規定,“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要體現成員集體所有和特有的社區性,只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因此,在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確認環節中,要重點堅持以社區為中心的基礎,以保證在堅持集體所有制的背景下,實現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確認?!?〕參見孔祥智、高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變遷與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載 《理論探索》2017年第1期。

(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體資格的確認規則

當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體資格的劃分以登記主義(戶籍制)為中心,結合承包地、居住事實等輔助因素的規則進行確認。戶籍是確定我國公民身份的基本依據,戶口的遷入和遷出是一種有章可循、有據可查的行政行為?!?〕參見孟勤國 “物權法如何保護集體財產”,載 《法學》2006年第1期。享有戶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通常情況,盡管隨著交通的便利,農村人口流動性不斷提高,但是仍然有相當數量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穩定的,且以戶籍為標準進行登記易于辨認,可操作性強。無論是從效率還是公平的角度考量,以戶籍為標準進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份劃分的登記都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在以戶籍為中心的基礎上,還應綜合考慮承包地、居住事實、保障農村人口的基本生存條件、人員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長期以來形成的集體習慣等相關因素,形成權重有別的復合標準。由此,我們在認定成員資格的時候,要著重關注在戶籍登記過程中的特例問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杜絕 “兩頭空”“兩頭占”現象的發生。本文將以J市W村的案例進行說明:

1989年12月1日,W村實現農改非,以每人補償5000元的標準,對集體土地進行了征收,并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即在1989年12月1日前出生的所有的村民直接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享受集體的福利。W街道辦事處為此成立了W公司,享有資格的原村民可以直接從W公司領取分紅,并且對黨員的管理也由W公司黨支部來進行,并一直延續至今。2021年,W村進行換屆選舉,由于擔心1989年12月1日后出生的 “新村民”當選為居委會主任,因此W村居委會主任選舉限定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范圍,其他在1989年12月1日出生的人被安排到其他臨近社區參加選舉,但是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則由W社區的全部黨員選舉產生。在村委書記與主任 “一肩挑”〔4〕2019年9月1日印發的 《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第三章主要任務第19條規定: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的現狀下,矛盾凸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問題亟待解決。

在上述案例中,“戶籍”的原始取得時點是問題產生的外在原因,而內在原因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形成的限定性特點。由于經濟利益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的博弈,在 “以股分紅”的模式下,形成了二者之間的壁壘和界限,占據多數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了強制的約束,使其不能參與分紅。對于這部分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言,其權益受到了限制和損害。同時,在1989年12月1日之后出生的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于利益相關,對資格身份更加敏感,因此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爭奪欲望也更加強烈,這就會造成雙方之間的排他性沖突更明顯,十分不利于社區的穩定。

由于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具有私法性質,屬于私法權利,〔1〕參見劉競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的私法規范路徑”,載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6期。要解決上述問題,以往的經驗往往是直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裁判,但筆者認為可以從行政訴訟的角度出發,處理成員權資格糾紛。首先,通過區政府進行事前干預,事前干預以戶籍和原始土地使用權作為確認原則。盡管在戶籍確認上各村社規則有所不同,但基本遵守原始取得、加入取得,原始取得的是自然成員資格、保留成員資格等?!?〕參見王麗惠:“集體產權共有制的成員資格塑造及認定維度——以珠三角地區為對象”,載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20年第4期。參考原始土地使用權則是考慮到1989年土地征收的初始目的,即為了解決土地高頻流轉帶來的分配標準不統一、土地使用權屬不穩定等問題。另外,按照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規范來看,1989年12月1日之后出生的人員不應享有原始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應享有分紅,但是應當將其納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范圍當中,因為以戶籍為標準的確認原則下,其可能存在其他享受股份的情況。其次,由于關于認定成員資格問題的地方規范文件呈 “滿盤散沙”的現狀,〔3〕參見傅晨:“股份合作企業不應再設置集體股”,載 《農村經濟》1995年第1期。有可能出現 “同案不同判”的狀況,也不利于司法公信力,如果通過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利用行政判決的方式責令區政府作出相應的處理,則繞過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民事訴訟無法可依的困境,有利于矛盾的解決。

(二)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范圍的確認規則

當前,《產權制度改革意見》規定,本次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首要目的,是盤活沉睡的集體資產,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活力,從而提高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入。對于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股份化的范圍的確定,也應當圍繞此目的展開進行。

第一,針對經營性資產,宜全部劃入股份收益的范圍。經營性資產在前期資產核算、清點中流失最多,將經營性資產納入資產范圍中,可以對這些資產錨定所有權,并登記在冊,防止進一步流失。另外,經營性資產是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收益的主要方式,將其作為標的符合本次改革的目的,只有創收的主體被固定,才能保障組織成員的收益權。

第二,針對非經營性資產,不應當劃入股份收益的范圍。非經營性資產的主要作用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其本身并不能產生收益,相反地,有些非經營性資產還需要通過國家、政府的財政補貼支持才能得以運營。這部分資產具有強烈的公益性,應當受到嚴格保護,不能被納入資產的范圍之中。但是實踐當中,也有部分地區將其劃入折股量化的范圍,原因在于當地想通過本次改革,厘清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數額,這僅僅是從操作角度進行的考慮,實際上,把非經營性資產劃入股份收益的范圍內并無意義,它并不能起到盤活沉睡資產的作用。

第三,針對資源性資產,需要更詳盡的種類劃分,部分劃入股份收益的范圍。資源性資產種類繁多,處于中心位置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資產,而集體所有的土地中,耕地是個特殊的存在。根據我國國情和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耕地是無償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的,但是耕地以外的 “四荒地”,則可以在某些條件下有償發包給內部成員以外的經營主體。集體土地(除耕地外)的發包、出租是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重要來源。從現有的實踐經驗來看,將資源性資產納入資產范圍是一個比較恰當的方式,但對于已發包的耕地則暫時不應將其納入資源范圍。具體原因如下:首先,已發包的耕地是無償發包給集體成員的,并不能為集體經濟組織帶來收益,將其納入股份合作制的資產范圍不具有可獲益性;其次,即使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獲得利益,其本質是農民利用自己對于土地的用益物權獲利的過程。與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有著顯著的區別,若將已發包的耕地納入資產范圍進行股份核算,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本規定相違背?!?〕《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決定》規定,“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懂a權制度改革意見》另規定,“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性地位”。

(三)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設置方式和管理模式

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設置方式將決定其權能能否順利實現。從實踐來看,在股份設置方式上,有部分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置了集體股,筆者對此持反對意見。部分集體經濟組織設置集體股的初衷是建立股池作為備用和應急,特別是當一些項目需要資金支持時,可以從集體股中進行抽調,但是本次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的初衷卻是盡可能地讓每一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到股份合作制增加的收益,設置集體股的做法無異于又在原先收益分配原則模糊的情況下縮小了模糊的范圍,并沒有徹底改變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的問題。股份合作制產權創新的意義就在于明晰模糊的集體產權關系,而保留一塊集體股是與改革的初衷相違背的?!?〕參見房紹坤、任怡多:“論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法律機制”,載 《求實學刊》2020年第3期。筆者支持部分集體經濟組織采用設立公益金的替代方式,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承受的公共服務開支壓力,此種方式的好處在于將全部的股份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按一定比例從成員手中抽取資金,使得股份分配更加明晰,提高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效率。此外,筆者認為以人為單位進行股份設置是更具有實操性的,以人口股為基礎,勞齡股、特殊股的方式為輔的股份設置方式,與過去按戶分配的方式相區別,有利于機動配置集體經濟組織股份,便于今后股份的流轉。

在股份管理方式上,現存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兩種,動態管理將會是今后股份管理模式的出路。從政策引導、實際情況和發展方向上看,一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加入和退出會導致股份主體的變動,二是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對外流轉將是未來的趨勢。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活力和經濟效率,引入市場調控和社會資本的加入是必經之路,那么靜態管理下的股份就會變成一潭死水,不再產生進出,此舉會極大遏制集體經濟組織效能的發揮,而只有動態管理模式在市場的作用下,才能適應未來的發展要求。

三、集體經濟組織中股份計量的規則進路

討論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價值的計量方式,是建立在支持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可以對內、對外流轉的觀點之上。筆者認為,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具有單純的收益分配屬性,其與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權是互不干涉的,被權利所依附的股份不具有專屬、獨占的性質,因此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應當可以實現有償、合理、公平的流轉。當然,由于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具有特殊性,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價值計量也不同于商業企業的股權價值計量模型,因此以下具體討論:

(一)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特點

讓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流轉起來的首要目的是提高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效率和活力,鑒于該目的的要求下,首先必須從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特點入手,找到適合其特點的股權價值評估方式,從而保證集體經濟組織股份估值的合理性和估值過程的效率性,加快未來股份流轉的速度和便捷程度,實現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動態利用與開發。

1.非公開流通性。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非流通性是指其無法在公開交易市場進行流通。當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雖然已經對股份流通提出了積極建議,但是構建一個公開、透明的交易平臺依然遙不可及。由此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非流通性。此處的 “非公開流通性”不代表不流通,不同于公開市場交易主體具有普遍性和不定向性的特點,其僅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股份交易過程中交易主體的特定性。因此在未來集體經濟組織股份交易的過程中,股份交易雙方將面臨的是一個缺少比較的公開市場,具體來說:一是股份交易的歷史信息將極度缺乏,交易雙方所掌握的交易信息是不對稱的,在之后的交易過程中很有可能出現僅結合本行政村內集體經濟組織過去的交易歷史對集體經濟組織股份進行定價的情形,在缺少參考和對比的條件下,通常情況是股份的受讓方往往在交易中會由于資金雄厚、人脈較廣等因素處于買賣的強勢地位,這將使股份出讓方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交易公平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二是股份價格不能完全反映市場信息。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并不等同于股票,其背后的資產狀況、收益情況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每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有所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行政區劃經濟發展水平也大不相同,因此不同集體經濟組織間的股份價值是不盡然相同的。那么在缺少一個有效市場且交易不夠活躍的情況下,具有非流通性的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是值得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

2.收益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集體經濟組織是可以長期存續的,因此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所帶來的收益也是長期可預見的。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穩定性來源于被納入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范圍的穩定性。通過上文論述可知,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范圍主要應集中于經營性資產,而在農村確權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絕大多數的經營性資產已經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未曾發生過變動,其每年為集體經濟組織帶來的收益也相對穩定,經過審計后的年收益增長幅度也具有可預測性。此外,集體經濟組織股份一般按年度進行分紅,自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實施以來,每年每股的收益都有記錄可尋,且基本不會產生斷檔的情況,這種收益的持續性十分利于股份價值的評估。

3.以紅利收入為主。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在上文中筆者已經論述,其本質是對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分配權,因此股份的主要收益來源就是每年按持有股數所取得的分紅收益。在實踐中,農民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主要被視作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依據,大部分農民依據集體資產股份獲得分紅?!?〕參見房紹坤:“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進路”,載 《求索》2020年第5期。筆者認為,因持有股份而賣出的增值收益不僅不能被作為衡量股份價值的因素,還要注意避免因此而產生的投機趨勢苗頭。若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因其自身的增值收益而增加流動性,會從根本上違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初心,將提高農村經濟組織活力的目標變成單純的經濟投機活動,對農村經濟高質量、高效率發展將不會產生任何積極影響,只會變成一場零和的數字游戲。因此,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流轉中必須堅持以紅利收入為中心。既然要以紅利收入作為衡量股份價值的因素,那么紅利收入的未來可預測性即預期收益將會對股份價值大小產生重大影響。

(二)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價值的測算方式

一般來說,股份價值的測算方式包括資產價值基礎法、市場法、收益法等方法,筆者結合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特點認為,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價值應采用綜合測算的方式進行評估,最后得出股份轉讓的價格。其包括估價和定價兩個階段。

1.估價階段。在估價階段,一方面需要考慮股份本身的特點,同時又要結合股份價值衡量的實際可操作性。一般來說,估價應由專業人員根據一定的方法來進行專業的測算,但是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流轉一是要提高交易效率,盡快完成。另外,雇傭專業的團隊進行計算往往會產生高額的經濟費用,阻礙交易的進行。因此,筆者認為在估價階段需要選取計算簡單、可操作性強的估值方式,收益法是符合以上要求的股份價值評估方法。

收益法是將預測的未來自由現金流量和期末價值用一定的折現率折現成現值后進行加總,最后估算股份價值的方法。收益法的優勢在于不僅僅可以考慮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現期的價值,更可以反映該股份的未來的現金流入能力,將集體經濟組織的未來分紅現金流折算成現期價值,可以充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收益法具體可分為紅利貼現模型(DDM)和貼現現金流模型(DCE),其基礎公式為:V=F/(1+r)^n),其中V代表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價值,F代表未來一個收益期的預期收益,r代表折現率,n代表收益年限。選取此公式作為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價值計量的基本公式是因為其符合上文所論述的股份的特點。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收益期是持續的,其收益流入也是不間斷的。同時,在簽署股份轉讓協議時,無論該筆股份所圈定的農村集體資產使用壽命如何,有限期還是無限期,都可以適用本公式進行計算。具體來講:對于收益年限n的確定,是與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價值直接相關的,收益的年限越長,依據此公式所推算出的股份價值就越高,反之亦然。對于一般股份的收益年限預測是較為困難的問題,對于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收益年限則相對更好預測,如作為經營性資產的房屋、機器設備等,作出使用壽命合理的評估是相對較為簡單的,因為交易雙方可根據營業執照期限、合同約定的期限、租賃期限等進行有效推測,從而將收益年限固定下來;對于折現率r的確定是相對比較困難的,當前折現率的選擇上一般包括無風險利率、通貨膨脹率等,筆者認為選取通貨膨脹率作為折現率是現實可靠的。因為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要避免高頻交易、投機性交易,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穩定性,就要在股份價值的計量上避免附加其他使股份價值產生高額溢價的利率,即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流轉不是普通的證券交易,不能包含一定的風險溢價率,其折現帶來的時間價值僅僅只能包括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在最常規、最一般狀態下的獲利水平,不可反映出高風險高收益的傾向。對于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帶來的現金流入,其預測公式為預期現金流入/年=當前年度正常收益流入+∑預期現金流入—∑預期現金流出,利用該公式可以直接依據村集體組織資產的預期變動因素進行計算分析,保證了收益計量的客觀性,而且詳細反映出預期收益變動的真實情況,在具體操作中,保證了各項變動都能夠被記錄在冊,合理、公開地提供歷史交易和變動信息,保證了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收益計算的準確性。

2.定價階段。經過了數字量化的估價階段,在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流轉中已經有了可參照的數據信息,但是僅憑估價階段的數值是不能夠促成股份的順利流轉,還需要一個更為精確的定價階段。在定價階段,筆者認為,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價值還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的影響:

第一,區位因素。通過農地資本的合法化,能夠產生一個合理的價格市場?!?〕參見陳曉軍:“集體所有權資本化法律問題研究”,載 《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17年第6期。在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必然會有一部分地區率先實行股份流轉制度,那么在這些地區,由于股份交易逐漸成熟和發達,可參考的股份流轉對價案例就相對較多,同時股份交易制度的設計也較為完善,其節約的時間和人力成本也相對較多。然而在改革落后的地區和股份流轉案例較少的地區,交易雙方的交易經驗欠缺,會導致溝通效率低下,需要不斷摸索出一套屬于自己的交易習慣和方式,因此所耗費的經濟成本也就相應地提高,由此產生的交易費用是需要考慮進股份的價值當中去的。

第二,集體經濟組織股份自身的質地因素。一部分收益較低、經濟利益不可觀的股份,會產生流通性降低的風險,造成供過于求的局面。此時集體經濟組織需要積極通過回贖的形式,來保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不受損害。對于一些本身村集體資產就沒有吸引力的股份,由于強制退出等原因導致的股份流轉,若想通過外部受讓的方式實現流轉的目的,其對價也會相應降低以實現更短時間內的流轉,這種因流動性減弱而造成的股份減值或股份折扣,也應當被制度設計者考慮進來,不能以此為借口認定為對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損害。

(三)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價值計量的限制條件

在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流轉的過程中,涉及的不僅僅是交易雙方的利益,還關乎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實際利益。在每年收益總量一定的情況下,一旦股份價值計量出現偏差,出現股份價值被高估的計量問題,那么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得的利益價值必然會相應地減損,其權益勢必會受到損害。這種情況發生的主要的原因是對每年收益流入的估算不夠準確,特別容易存在對收益流入高估的情況。為了防范這種情況的出現,我們需要完備的程序流程。

第一,在收益流入增減變動差異上,除了利用現有的村集體經濟審計報告作為基礎外,村集體經濟組織需出示相關收益增減變動的證據,并加蓋公章。由此保證在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中,加強集體資產管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1〕參見韓松:“農民集體所有權和集體成員權益的侵權責任法適用”,載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1年第2期。保證交易的公正與獨立性。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提供證據的同時,也作為風險和責任承擔方,為股份流轉提供背書。

第二,針對上文提到的股份流轉折扣要設置下限,國家可以出臺相應的標準,地方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實行上下浮動的折扣率;對股份價值的上限也要設置標準,防止交易過程中供不應求時出現價值虛高的情況,嚴格預防投機炒作的風險。

第三,設置集體經濟組織強制贖回機制,設立股份回贖池,一旦出現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流轉過熱現象時,啟動強制贖回程序,不再考慮折現因素,以原價將集體經濟組織股份重新歸攏到集體經濟組織手中。待市場冷卻之后,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重新投入市場買賣,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或按法定程序將股份再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確認與計量的法制構建

在過去一段時間里,我國的農地產權制度存在著有意無意的制度模糊處理,〔1〕參見黃礪、譚榮:“中國農地產權是有意的制度模糊嗎?”,載 《中國農村觀察》2014年第6期。按照上述集體經組織股份確認和計量中的價值要求,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應當重點建立和完善下列法律制度。

(一)有關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確認的法律制度

折股量化是股權設置和股權管理的前提。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有關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法規時,應盡可能明確股份主體和資產范圍。

在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上,逐步放開以戶籍為標準的單一認定方法,鼓勵更多外來成員加入集體經濟組織以擴充成員隊伍,靈活提高集體經濟組織效率。在資產范圍的劃定上,將不能為集體經濟組織帶來收益的資產進行剝離,只為集體成員留下優質的收益資產作為分紅的經濟來源,從而減少冗余的劃定范圍,精簡符合股份合作制實施目的的資產類型,最大限度地提高集體成員的經濟收入。

在股權設立上,應開拓思路明確公益金的積極作用,同時劃分多種類型的成員股,以實現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激勵作用。在股權管理上,要貫徹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放開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流轉,提高交易價格,從而提高成員收入。

以上只是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制度設計提供宏觀上的指引,然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性質的特殊性、權利義務關系的復雜性、歷史條件的差異和發展水平的不均衡都決定了不可采取 “一刀切”的模式對其調控?,F代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多元化的制度構建?!?〕參見楊一介:“我們需要什么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載 《中國農村觀察》2015年第5期。一方面,在靜態上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總的改革方向;另一方面,在動態上賦予各地法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空間,確保制度的適應性和開放性。筆者認為應遵循兩大基本原則,一是因地制宜,二是尊重成員合意。因地制宜考慮到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發展的地域差異,應針對各地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如在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上,由國家規定基準比率和浮動區間,允許各地根據資產收益情況、農轉非程度等因素規定差異化的比例。尊重成員合意則回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本質,其作為 “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中的 “統”方經營者,根本目的就是服務集體成員,保障其經濟和社會利益的增進。股份確認過程中的股權設置、管理等事項無不與成員利益密切相關,應該充分保障成員的知情、參與、監督等民主權利。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性質分析,組織上的強人合性也要求其意志的形成必須來自成員合意。此外,合意對于增進決策的針對性、開放性也有積極意義。因此,無論是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本質、法人治理還是增加決策的科學性方面,尊重成員合意都有其必要性。具體而言,如在成員資格認定過程中,首先是國家確定認證標準時要經過聽證、廣泛征求組織成員的意見;其次在具體適用規則以判斷外來人員是否可取得成員資格時,也應該將成員的合意作為最終的準入標準。

(二)有關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流轉的法律制度

盡管大力推進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流轉能夠實現農民經濟利益的增長和社會資本收入的提高這種雙贏局面,但是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流轉依然應當堅持防止集體資產流失、防止社會資本反噬的紅線。在堅持以市場為導向,雙方自由協商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從這一方向出發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法律規制:

第一,各地需要出臺并落實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再次明確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權能范圍,特別要強調收益權與管理權的分離。對于一些以股份為基礎享有村集體重大事項表決權的集體組織,在其股份流轉協議中應當將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權剝離開來,對于通過流轉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約定不再享有相應的表決權,僅享有集體資產收益權能。進一步講,該規制將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種類進行進一步劃分,享有原始股份的成員其全部權利受到保護,通過受讓而取得權利的成員只能作為準成員參與收益分成。此舉措的效果就是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權被掌握在集體經濟組織自己手里,從而減少了集體經濟組織被社會資本控制、稀釋、侵吞的風險。

第二,嚴格限制社會資本。首先,應當加強對相關社會資本的資格審查。區分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對參與經營性資產投資的社會資本采取登記備案制度,對參與資源性資產則采取審查批準制度,確保集體土地尤其是耕地對集體成員的保障作用不至失落。其次,允許社會資本在合理的范圍內獲得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持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出規定的限度。不僅要限制單個社會資本持股方的持股比例,也要考慮總持股比例。若社會資本對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持股比例過高,會造成集體經濟組織利益被外部資本享有,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收益大幅降低的局面,嚴重損害農民的利益。最后,加強對社會資本參與經營過程的監督,主要是成員權行使和收益分配的過程,明確集體利益大于集體內部成員利益大于社會資本方利益的價值順位,同時推動建設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加強審計監督等。

第三,適當的政府進入。除了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外部介入方式,政府也可以通過公共投資的形式持有股份,從內部介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運行?,F有的產權制度改革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入市場、保持充分的開放性。然而誕生自政策的歷史背景決定了其固有的封閉性和社區性,相對于社會資本處于天然弱勢地位,很容易被其侵蝕。這就要求政府從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角度出發介入其中,實現雙方利益的均衡,確保利益博弈中的機會公平。但需要注意,公權的介入需要保持謙抑,把握適度的原則,在力量對比出現顯著懸殊、需要干預時才對其干預。需要以法律確認相關主體、范圍、程序、責任,以限制公權自我擴張的沖動,預防政府越位帶來企業自主權的喪失。

五、余論

折股量化是股權設置和股權管理的前提?!?〕參見張洪波:“論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中的折股量化”,載 《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2期。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有關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法規時,應盡可能明確股份主體和資產范圍。在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上,逐步放開以戶籍為標準的單一認定方法,鼓勵更多外來成員加入集體經濟組織以擴充成員隊伍,靈活提高集體經濟組織效率。在資產范圍的劃定上,將不能為集體經濟組織帶來收益的資產進行剝離,只為集體成員留下優質的收益資產作為分紅的經濟來源,從而減少冗余的劃定范圍,精簡符合股份合作制實施目的的資產類型,最大限度地提高集體成員的經濟收入。在股權設立上,應開拓思路明確公益金的積極作用,同時劃分多種類型的成員股,以實現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激勵作用。在股權管理上,要貫徹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放開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流轉,提高交易價格,從而提高成員收入。

盡管大力推進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流轉能夠實現農民經濟利益的增長和社會資本收入的提高這種雙贏局面,但是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流轉依然應當堅持防止集體資產流失、防止社會資本反噬的紅線。在堅持以市場為導向,雙方自由協商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從這一方向出發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法律規制:一是各地需要出臺并落實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再次明確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權能范圍,特別要強調收益權與管理權的分離。對于一些以股份為基礎享有村集體重大事項表決權的集體組織,在其股份流轉協議中應當將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權剝離開來,對于通過流轉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約定不再享有相應的表決權,僅享有集體資產收益權能。進一步講,該規制將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種類進行進一步劃分,享有原始股份的成員其全部權利受到保護,通過受讓而取得權利的成員只能作為準成員參與收益分成。此舉措的效果就是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權被掌握在集體經濟組織自己手里,從而減少了集體經濟組織被社會資本控制、稀釋、侵吞的風險。二是嚴格控制社會資本對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持股比例。無論是單方持股還是總持股比例,都應當限定在一個合理的區間內。若社會資本對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持股比例過高,會造成集體經濟組織利益被外部資本享有,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收益大幅降低的局面,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現階段討論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確認與計量規則,其基礎是肯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能。然而,目前政策導向與學術界之間的觀點還存在部分分歧,其中最主要的是擔憂股份確認、流轉后外部資金涌入導致的村集體資產流失、喪失控股權的問題,這將留待各地實踐和學術界作出進一步的研究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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