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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會學視域下當代青年“并家婚”現象對 雙系撫育的沖擊

2022-03-16 03:28
當代青年研究 2022年2期
關鍵詞:婚姻關系男方生育

楊 帆

(揚州大學法學院)

人類的床笫史很長,而我們的幸福卻很短。性需求作為一種生理需求,是生物本能,這種沖動往往稍縱即逝,而是否能夠收獲幸福,則取決于由性關系而衍生出的生育制度,它與社會生活交織纏繞,依賴于長期的社會生活才足以形成內心判斷。所謂生育制度,是一項承載著情感交互、種族延續、社會結構完整的重要社會制度,主要包括婚姻關系與撫育關系。[1]其中,撫育關系具有生理撫育的單系性和社會教養的雙系性特征。自費孝通先生提出相關論斷至今,生理撫育的單系性尚未發生根本性變革,但社會教養的雙系性已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向,其中,“并家婚”現象便是近年來出現的新型雙系撫育方式。有據可考,人類社會主要存在群婚制、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等婚姻制度。[2]群婚制由一定范圍內具有血緣關系的集體承擔撫育職責,尤其強調宗族對社會教養的重要職責,可將之稱為社會教養的集體撫育模式;偶婚制依據習俗的不同,由父系或是母系一方進行撫育,呈現出社會教養的單系撫育特征,在某些國家仍然遵循此種撫育模式;自一夫一妻制在絕大多數現代國家確立以來,由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組建的家庭擔負社會教養的撫育職能,這便是傳統的雙系撫育模式。但是,一夫一妻制中承擔社會教養雙系撫育職責的“家庭”,不僅僅包括狹義上的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新生家庭”,還擴及男女雙方“原生家庭”,這在“并家婚”撫育模式中尤其凸顯。

所謂“并家婚”撫育模式,以夫妻雙方不再共同居住于同一家庭場域為主要特征,是繼單系撫育、傳統雙系撫育之后的又一新型雙系撫育模式。目前,學界對“并家婚”撫育模式尚未形成統一術語,“并家婚”又常被稱作“兩頭走”“兩頭姓”或是“兩頭婚”。[3]梳理相關文獻發現,既有研究主要運用社會學方法對“并家婚”撫育模式進行田野調查,但研究視野局限于浙北、蘇南的農村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4][5]本研究將在現有文獻的基礎上,從法社會學視角對“并家婚”撫育模式開展研究,并將研究視野拓展至浙北、蘇南以外的農村地區和城市地區,繼而剖析“并家婚”現象中婚姻與撫育兩者之間關系的變化。

一、“并家婚”撫育模式的興起

長期以來,學界將“并家婚”視為蘇南、浙北農村地區新近流行的一種撫育模式,但忽視了“并家婚”在其他地區的農村也在悄然興起,并且,這種撫育模式在城市地區的蔓延迅速。本文對Y市城區及其下轄的蓮村進行田野觀察,考察“并家婚”撫育模式的發展狀況。Y市,地處江蘇省北部,位于長江北岸、江淮平原,生態環境宜人。據2019年Y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Y市2019年人均地區生產總值約為13萬元,經濟增速平緩,但較之蘇南地區的地級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本研究將男女結婚之前由父母組成的家庭稱為“原生家庭”,男女雙方結婚之后組成的家庭稱為“新生家庭”。

通過對Y市城市的田野調查發現,Y市城區較多家庭并不抗拒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的家庭數量可觀,而由于以往研究者將視野聚焦于農村地區,反而忽視了城市地區“并家婚”撫育模式正在迅速興起。雖然男女雙方原生家庭情況各有差異,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共性之處:女方家庭的經濟狀況普遍較為殷實,受傳統觀念影響甚微,女方父母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這種觀念在獨生女家庭中尤為凸顯;而男方的家庭狀況則較為復雜,男方家庭的經濟條件普遍略遜于女方家庭,男方父母對兒子撫育模式的選擇持開放態度,但絕大多數男方家庭仍堅持長孫應當跟隨父姓,以確保自家香火延續??傮w看來,在Y市城區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的家庭中,女方家庭占據劣勢地位,如長子均跟隨父姓,僅存在二子跟隨母姓的情況,甚至出現了第一胎是女兒而互相推諉姓氏的情況。

通過對Y市蓮村的田野調查發現,與Y市城市地區的居民不同,較多蓮村村民對“并家婚”撫育模式持保守態度,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的家庭數量少于Y市城市地區,即便在蓮村這樣經濟狀況尚佳的村落,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的家庭也僅占極少數。在與村民的訪談過程中,年長一輩的蓮村村民深受“家富出分、家貧出贅”傳統家庭結構觀念的影響,他們普遍認為,組建新家庭是成家立業的重要標志,因此對“并家婚”撫育模式表示質疑??傮w看來,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的家庭經濟狀況較好且門戶相當,但當女方家庭出現變故時,則給新生家庭的存續帶來巨大挑戰。蓮村獨生女家庭對“并家婚”撫育模式較為熱衷,主要是因為他們對香火延續的渴求強烈,因此將傳承子嗣的責任轉移至獨生女兒身上。但是,也有獨生女家庭不認為子嗣傳承是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的主要原因,他們對外孫子女的姓氏并無要求,他們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主要是出于女兒與父母緊密關系的存續。至于子女的姓氏問題,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男方家庭的觀點趨于一致,他們普遍要求長孫應當跟隨男方姓氏,男方家庭甚至在“并家婚”這種形式上看似平等的撫育模式中產生了“男方優越感”。

二、“并家婚”的生成機制

依據米爾斯“社會學的想象力”理論,個人生活模式與社會歷史進程之間存在錯綜復雜的關系。[6]法社會學中的解構主義也意在探求偶發性元素如何破壞原有結構,以及如何達到一種新的自然平衡或是和諧。[7]只有將“并家婚”現象融入歷史變遷與制度矛盾之中,方能解構具有偶發因素的“并家婚”現象如何突破既有的雙系撫育結構,形塑著一種新型的撫育模式。從國家、社會與個人三個層級來看,“并家婚”現象的形成可以歸因于國家生育政策的變遷、性別平等理念的強化及青年婚戀觀念的嬗變等方面的因素。

(一)國家層面:國家生育政策的變遷

我國生育政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幾經變遷,大致可以劃分為自主生育、計劃生育、完善生育政策三個階段。[8]1982年9月,計劃生育政策被定為基本國策,并在同年12月寫入我國根本大法《憲法》之中。自此之后,國家對獨生子女政策進行了“運動式”的貫徹落實,并在幾十年間取得了顯著成效。與之相伴,大量獨生子女出生于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及21世紀初,他們目前面臨著成家生子的重要人生選擇。同時,國家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推行的“單獨二孩政策”“全面二孩政策”及“三孩政策”,使這些青年肩負由四位老人及一個、兩個甚至三個子女組成的“421”“422”家庭結構所帶來的巨大壓力。[9]生活在國家生育政策的轉型期間,這些獨生子女成了特殊時代背景造就的特殊一代:一方面,他們出生于嚴格貫徹獨生子女政策階段,他們作為家中的獨子或是獨女,備受原生家庭父母的寵愛;另一方面,他們的婚姻形成于國家開放生育政策階段,又往往難以獨自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社會撫育。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獨生子女與原生家庭仍然黏合在一起,“并家婚”撫育模式也應運而生。[10]

“并家婚”并非專屬于獨生子女家庭或是農村家庭的獨有選擇,田野觀察經驗顯示,不少非獨生子女和城市青年也選擇了“并家婚”撫育模式。生活在蓮村的一位女性之所以不愿意嫁到男方家,根據其講述是因為:“和男方家的距離很近,生活在娘家、婆家都無大礙,夫妻之間可以在兩家之間來回走動,反而可以增加夫妻和雙方父母之間的情感。另外,自己的哥哥遠在外地務工,住在娘家也更方便照顧自己的父母?!保℉XL)與之不同,生活在Y市城區的一位男青年則認為:“高房價是他們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的重要現實原因,而既然男方與父母住在一起,從同理心角度而言,也不合適強求女方搬來自己家里生活,畢竟男方家里還有尚未出嫁的姐姐,狹小的住房環境難以滿足夫妻的生活需求?!保╔HZ)這位青年的妻子則表示:“繼續住在娘家既可以避免應對婆媳、姑媳關系,也可以確保更加寬敞的生活環境,而男方經常向自己家走動也未嘗不可,自己父母也從同理心角度出發,未要求男方入贅?!保╔Y)可見,國家生育政策是推動“并家婚”撫育模式形成的重要因素,在這背后蘊含的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濃烈情感,同時也伴隨著其他社會、心理、經濟等多重因素的綜合作用。

(二)社會層面:性別平等理念的強化

費孝通先生將女性的一生概括為“出生從父”和“出嫁從夫”兩個階段,女性的一生似乎始終依附于“父親”或是“丈夫”等男性角色。隨著思想觀念的解放,女性的家庭地位與社會地位不斷提升:女性從封建社會冠以夫姓轉變為現代社會的姓氏獨立,從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性別分工轉變為“女人也頂半邊天”的社會和家庭角色。[11]同樣,女性也逐漸被視為承擔子嗣傳承的角色,這種觀念的轉變在獨生子女政策出臺后日益凸顯。但是,無論是封建社會還是現代社會,女性承擔生育子女的責任使女性與新生家庭的捆綁與男性相比更加密切。但不可否認,女性的家庭地位與社會地位隨著性別平等理念的強化,較之過往已有較大提升。

作為一種新興的撫育模式,“并家婚”淡化了“嫁”與“娶”的概念,被視為性別平等的重要體現之一。[12]比如,男方可以不出彩禮,女方也可以不出嫁妝,分別由男女雙方的原生家庭承擔養育子女的主要職責,其中(至少)一個子女可以跟隨女方姓氏。但是,田野調查表明,女性在這種看似平等的撫育模式中實則仍然處于劣勢地位??茖W研究表明,女性一生只能排出數百個卵子,而男性的生育年齡則較之更長,基于男女身體機能的差異,女性在“并家婚”撫育模式中承擔單系的生育職責,但是“并家婚”撫育模式通常約定養育兩個子女,這在無形中增加了女性的生育壓力。另外,“并家婚”撫育模式淡化了夫妻之間的共同生活,使婚姻更可能面臨破裂的危機,而此時女性無論在生理還是心理上往往都處于不利地位。通過田野調查發現,較多獨生女家庭選擇了“并家婚”撫育模式,這不同于以往的“入贅婚”,男方無需入贅女方家庭,因此,“并家婚”撫育模式被很多人視為獨生女家庭的自我心理慰藉。但是,本文認為,即便男女平等未能在“并家婚”撫育模式中完全實現,但女性不再依附于夫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性別平等理念的強化。

(三)個人層面:青年婚戀觀念的嬗變

成家與立業歷來被視為人生兩件大事,但隨著婚戀觀念的日益多元化,婚姻和家庭不再成為人生的必需品。近年來,不婚主義、丁克家庭、非婚生子等現象的出現對傳統婚戀觀念產生沖擊,這些現象的出現也體現了當代青年婚戀觀念的悄然轉變。如果說“80后”知識精英的婚戀觀體現了青年在婚姻傳統與個人理性之間的無奈妥協,[13]那么,出生于20世紀90年代之后的青年則更加推崇婚戀中的自我角色:一方面,他們性格熱烈、敢愛敢恨,使“閃婚”成為一種新風尚;另一方面,他們堅持自我、無懼陳念,使“不婚”成為一種新選擇。[14]上述新型婚戀觀念對“90后”影響深遠,受其影響的社會階層也日益多元,不再僅局限于知識精英群體中?!安⒓一椤弊鳛樾滦突閼儆^念的一種產物,同樣折射出當代青年對傳統雙系撫育模式的改造與調適。

但是,這些新出現的婚戀觀不一定適合所有青年。實踐也證明,新興的婚戀觀念在帶來理念革新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潛在風險。有研究顯示,在選擇“閃婚”的群體中,有部分青年最終以“閃離”結束了彼此的婚姻。[15]同樣,在面對“并家婚”撫育模式帶來夫妻情感疏離、雙方家庭糾葛及婚姻最終破裂的結果時,較多青年表達了對自己當初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的后悔之情。究其原因,是因為當代青年在婚戀過程中重視自我角色的同時,仍然過度依賴自己的原生家庭——他們雖然抗拒“父母之命”,卻不排斥父母對撫育職責的介入與分擔。諸多青年在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之初,只是為了避免打破由原生家庭營造的“生活舒適圈”,因為他們常年在父母的呵護下成長,進而畏懼新生家庭帶來的撫育責任。但是,他們忽視了“并家婚”撫育模式不利于夫妻情感的維系,這對婚姻的長久穩定產生了負面效應。

三、“并家婚”對傳統撫育模式的沖擊

法社會學研究的重點包括兩種“法律”,即國家制定的法與代表社會秩序本身或者人類聯合內在秩序的“活法”。[16]“活法”先于國家自發形成,如群婚制中的集體撫育模式便是原始社會人們自發形成的一種撫育模式。雖然在國家形成之前已經出現了婚姻形態,但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國家強制力手段,也對婚姻關系進行約束。在現代國家確立一夫一妻制之后,雙系撫育又被立法者視為達成社會教養目的的最佳模式,因而,現行法律大多以此為制度依據,規制婚姻家庭關系。依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婚姻家庭關系主要包括夫妻間的關系、夫妻與子女的關系,以及夫妻與父母的關系,相關法律條款以傳統雙系撫育中的婚姻家庭關系作為立法依據,但當代青年在沒有集體意識的個別行動中構建出自生自發的新型秩序,孕育了作為“活法”的“并家婚”新型撫育模式,沖擊了現有法律的實踐運用。

(一)對夫妻關系的沖擊

相較于此前的單行法《婚姻法》,我國《民法典》在“結婚”一章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或是男方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同時,在“婚姻家庭編”第三章“家庭關系”中增設了“夫妻關系”一節,規定了夫妻雙方的扶養義務。但是,“并家婚”撫育模式突破了《民法典》關于新生家庭成員資格選擇權與生活住所選擇權的規定,雖然兩者作為一項權利可以被放棄,但是法律背后蘊含的家庭凝聚力是家庭存續與發展的重要內生力量,這一立法理念不容忽視。在我國《民法典》制定過程中,有學者通過梳理域外19個國家的民法典發現,其中有18個國家的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共同生活的義務,有16部民法典確立了夫妻之間具有新生家庭住所權。[17]由此可見,共同居住作為夫妻之間的一項權利兼義務得到了絕大多數國家民法典的確認。

在“并家婚”這種新型撫育模式中,由于夫妻雙方分別居住于各自父母家中,“夜夫妻”模式取代了傳統家庭中夫妻的共同生活?!耙狗蚱蕖辈⑽赐耆爬ǔ觥安⒓一椤睋嵊J街蟹蚱拗g的關系,但是基本說明了夫妻共同生活時間大幅減少的現狀。Y市城區的一位男性表示,夫妻兩人白天在各自的工作崗位奔波忙碌,夫妻之間的共同生活只能存在于下班之后,而由于夫妻并沒有共同住所,因此他們在一天的勞碌之后,也會因為精疲力竭而不得已選擇各回各家。即便夫妻雙方有單獨相處的意愿,也會因為去男方家還是女方家發生爭執。為了緩解由此產生的分歧,他們最終構建了一種“單雙號模式”,即單日在男方家生活、雙日在女方家生活。雖然家庭成員資格選擇權和家庭生活住所選擇權是《民法典》賦予夫妻雙方婚后的權利,夫妻雙方可以自行選擇家庭成員資格和家庭生活住所,但《民法典》實際上并不提倡“并家婚”這種分別居住于原生家庭的撫育模式,因為這種模式不利于夫妻雙方感情的培養,稀釋了新生家庭的核心凝聚力。

(二)對夫妻與子女關系的沖擊

“并家婚”撫育模式對夫妻與子女關系的沖擊主要體現在生育權、姓氏選擇權與撫養關系中。首先,公民的生育權受到憲法的蔭庇,夫妻雙方可以在不違反國家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協商生育幾個孩子的問題。[18]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五條規定,子女應當隨父姓或母姓,但也可以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這給“并家婚”撫育模式中子女姓氏的選擇提供了空間。最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了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但“并家婚”撫育模式對夫妻雙方撫養子女的方式帶來了沖擊,夫妻雙方對子女共同撫養的義務在“并家婚”撫育模式中轉變為由男女雙方原生家庭對子女分別進行撫養,父親或母親角色在“并家婚”撫育模式中的弱化對子女的成長可能帶來不利影響。

在Y市城區和蓮村的田野調查中,夫妻雙方通常約定生育兩個孩子,對子女數量的問題一般并無分歧。但是,對子女的姓氏,雙方家庭則出現了一些爭議。比如,Y市城區一位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的女方家庭執意夫妻所生男孩要跟隨女方姓氏,但男方家庭也有同樣訴求。雖然兩戶人家并未就此事在明面上有過爭論,但在內心卻對彼此心生罅隙。如果婚后生育兩個男孩,則是皆大歡喜之事,但若生育了兩個女孩或是一兒一女,雙方家庭難免會對此產生分歧。令人憂心的是,這對夫妻第一胎生下的是女兒,這時女兒的姓氏出現了雙方家庭“互相推諉”的狀況,因為他們都期望自己家族的姓氏冠以可能是男孩的下一胎。最終,女方家庭予以妥協,第一胎女孩的姓氏跟隨女方,但兩戶家庭的關系則有所疏離。姓氏的選擇關系兩個家族的香火延續,但父母與子女的撫養關系則切身關系子女的成長。在“并家婚”這種新型撫育模式中,一個子女由一個家庭承擔主要的撫養責任,這種“分別撫養”的方式淡化了父親或母親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單系撫育的特征。教育學界的相關研究表明,父母角色的缺位與弱化不利于兒童認知與非認知能力的發展,[19]這在“并家婚”撫育模式中對子女的影響方式則更為復雜,有賴于后續研究對這一主體進行跟蹤調查。

(三)對夫妻與父母關系的沖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同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也規定了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體系內,贍養的主體并不包括兒媳或女婿。之所以規定了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履行贍養義務,主要基于傳統家庭中夫妻之間的人身與財產關系,因為贍養作為一種經濟行為,涉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同時贍養作為一種身份行為,也關乎兒媳或女婿對公公、婆婆和岳父、岳母的情感交流。但是,“并家婚”撫育模式對夫妻與對方父母的關系產生了沖擊,因為傳統家庭中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財產對父母進行贍養,但“并家婚”家庭中的夫妻缺少共同生活的基礎,兒媳或女婿不太情愿承擔協助履行贍養義務的角色。如果在夫妻一方沒有贍養能力時,兒媳或女婿通常也不愿意基于情感因素協助履行贍養義務。歸根結底,這是由于贍養所基于的情感張力減弱而導致的不良后果,最終通常只能訴諸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判定。

一位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的蓮村女青年遭遇了贍養自己父母的困境,女方家庭原本經營著一家收益頗豐的家庭作坊,但女方突然罹患癌癥,家庭作坊也由于經營不善而倒閉。然而,財力較為豐沃的男方家庭則拒絕協助履行贍養女方父母的義務,表明只愿意承擔扶養女方的義務,甚至男方在自己父母的建議下提出了離婚要求。由于家庭作坊常年由男方打理,女方對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不知曉,對男方是否有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一無所知,這使女青年在婚姻瀕臨破裂階段處于不利地位。在蓮村村民委員會的調解下,男方最終表示愿意協助女方贍養其父母,但是在這場爭執中,破裂的家庭情感卻再也難以彌合。這場婚姻危機根源在于夫妻雙方缺少共同的情感基礎,他們對新生家庭的認同程度降低,而與原生家庭的黏性卻變得愈加強烈。這名女青年傾訴了自己選擇“并家婚”撫育模式的后悔之情,因為這種撫育模式淡化了他們夫妻之間本該濃烈的感情,最終瓦解了他們的婚姻。在訪談過程中,這名女青年表示:“自己對婚姻無比失望,后悔選擇了‘并家婚’這種婚姻模式,之后可能會選擇離婚?!保↙YX)

四、“并家婚”對雙系撫育的革新

生育制度包含婚姻關系和撫育關系,對生育制度本質的解構,需要厘清婚姻與撫育兩者之間的關系。在費孝通先生看來,婚姻關系的形成是特定歷史階段內確定最優撫育關系的制度保障,一夫一妻制正是現代國家普遍認可的用以保障撫育關系實現的最佳婚姻制度。與之不謀而合,波斯納也認為,婚姻依附于撫育關系,如果沒有撫育子女的共同需求,婚姻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必形成的。[20]不過,也存在著一些丁克家庭,男女雙方即便沒有撫育的共同需求,也建立了婚姻關系;也有一些男女并沒有組建婚姻,但共同承擔著撫育責任。同樣,即便是確定了婚姻關系,撫育的方式也日漸多元,“并家婚”這種新型撫育模式便是其中的典型。作出如此選擇的男女雖然不多,但呈上升態勢,恰是這些小眾的撫育模式,成為理解生育制度本質的重要切入口。

(一)生育制度緣何形成

一切社會制度都是為了滿足人類特定需要而形成的,生育制度也不例外,這種個人層面的滿足大致可與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相對應;同時,社會制度也規范著個人的行為,這種社會層面的價值則強調個體的義務和責任。傳統觀點認為,婚姻關系的形成不是男女個人的事情,而撫育關系往往更強調男女個人的責任,但在“并家婚”撫育模式中,這一傳統觀念發生了顯著變化?!安⒓一椤敝谢橐鲫P系之于撫育關系的前提性價值有所消減,其中的撫育關系也改變了以往核心家庭的作用,更強調男女雙方原生家庭的作用。所以,我們需要追問:生育制度的本質是什么?婚姻關系與撫育關系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聯系?

婚姻關系形成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為了撫育,但撫育并不是婚姻的唯一動因。如果功能主義側重強調撫育關系是促成婚姻關系的重要社會因素,[21]那么,從激勵理論的邏輯路線來看,個人需求(包括性和愛)是除去性別分工、成分更新、種族綿續等社會需求之外,促使婚姻關系形成的重要動因,甚至成為比社會需求更為重要的一種激勵因素。實際上,人類的基因烙刻上了與生俱來的自私成分,無論是功能主義還是激勵理論,都無法跳脫出個人需求對確定婚姻關系的決定性作用。依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動機是個體發展的內在力量,而動機是由不同層次的需求組成的。作為較低層次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歸屬與愛的需求在生育制度中尤為顯現,生理需求表現為性需求,這是絕大多數婚姻關系形成的生物本能(當然也不能排除少數的無性婚姻);安全需求表現為個體尋求穩定的婚姻家庭秩序,并以此實現夫妻雙方相互扶養與子女撫養(不包括主觀上的丁克家庭,但包括客觀上的無子家庭,后者往往訴諸收養等途徑實現此種需求)的理智判斷,這也是性需求轉化為婚姻關系的重要因素;歸屬與愛的需求則是超越安全需要或是與安全需要并生,在生育制度中是層次較高的一種精神需求,它與安全需求的理智判斷不同,這種歸屬與愛往往較少摻雜現實因素的考量,而最終由個體內心作出判斷。正是在上述諸多個人需求的綜合作用下,生育制度才得以形成。

安全需求相對生理需求、歸屬與愛的需求而言,是生育制度形成的現實因素與關鍵因素。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生育制度中的安全需求,對那些沒有安全需求的個體而言,他們之所以走向婚姻之路,還有錯綜復雜的社會世俗因素。即便對那些有安全需要的個體而言,與其說現代生育制度給他(她)帶來了何種程度上的愉悅,不妨說為他(她)施加了更多的義務和責任。綜上所述,現代生育制度形成,一方面在于個體安全需求的推動,但這種需求并不占上風(甚至很多人沒有這種需求),因為從人類生物的本能來看,個體的生理需求具有即時性,并不依賴于某一特定對象或是某段長期關系;另一方面則在于社會為個體施加的道德約束,道德意識的形成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越軌行為給個體帶來負罪感,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也是道德意識法律化的外化顯現?!安⒓一椤爆F象的興起也印證了這一邏輯,撫育關系只是婚姻形成的一個因素,如果沒有個體的安全需求,婚姻的形成只能依賴于性需求、歸屬與愛的需求,而后者都具有沖動的屬性,也就是人們常言的“婚姻是沖動的產物”;同樣,如果過分考慮個體的安全需求,而缺乏性需求、歸屬與愛的需求,那么理論上“婚姻只是利益衡量的結果”。完美的婚姻關系,必然是三種需求的有機結合。

(二)生育制度走向何處

恩格斯認為,一夫一妻制的產生根源于女子對男子的經濟依賴,而并非個人性愛的結果,這是人類社會原有的婚姻形式在私有制出現后作出的自然選擇。[22]恩格斯的論述受所處時代的制約,但也明確闡釋了在生產力低下階段,婚姻的確立有利于形成生存與繁衍的共同體,這從婚姻之于撫育的社會意義而言是正確的。但在社會財富足以維持個人生存的時代,這一觀點很難再解釋婚姻制度緣何繼續存在。對此,費孝通先生認為,一夫一妻制之所以存在,在于它是形成雙系撫育的最佳婚姻制度。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為了撫育子女,婚姻關系實際上并不一定需要形成。即便為了撫育子女,也不必然形成婚姻關系,如歐洲很多社會保障較為完善的國家,很多人不再選擇結婚或是生子,而我國近年來興起的“并家婚”現象也駁斥了婚姻關系對撫育關系形成的前提性作用。

從生育制度所包含的婚姻與撫育兩個方面來看,“并家婚”撫育模式并沒有割裂婚姻與撫育兩者之間的必然聯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對傳統的雙系撫育模式造成了劇烈震蕩。田野調查顯示,這一新型撫育模式在未來極有可能突破婚姻關系之于撫育關系的前提性作用,這與以往非婚生子關系中某一方的反對態度存在較大不同,男女雙方對選擇“并家婚”這一新型撫育模式在婚前通常達成了合意。雖然“并家婚”仍然以婚姻關系的確立為前提條件,但要解構這種新型雙系撫育模式,需要對婚姻制度的起源、變遷與未來發展進行剖析,并需要重構婚姻與撫育兩者之間的關系。在強調貞操觀念的社會里,婚姻關系是產生撫育關系的前提,但隨著婚戀觀念的嬗變與新型技術的涌現,非婚生子不僅涉及以往的婚外性行為,還擴展至非法同居關系,甚至是無兩性的代孕關系。由此可見,婚姻關系是否確立不再成為撫育關系形成的前提,或者至少可以說,它的作用已經日臻弱化,這種弱化的趨向在“并家婚”撫育模式中便有所體現。

傳統的雙系撫育側重于新生家庭的撫育職責,但“并家婚”撫育模式則形成了一種新型的雙系撫育模式,即強化原生家庭、弱化新生家庭的撫育職責。我們可以預見,個體的性需求、安全需求、歸屬與愛的需求在未來可能逐步分離,婚姻關系所依賴的安全需求將隨著社會保障措施的完善從形式上產生變革,包括“并家婚”重構了個體安全需求的實現方式,而婚姻的形成最終只可能取決于歸屬與愛的需求。之所以說性需求不會是婚姻形成的根本動因,是因為雖然性需求、歸屬與愛的需求兩者都具有沖動的特征,但它們的衡量標準存在著巨大分野,性需求依賴生理的滿足,具有短暫性的特征,而歸屬與愛的需求則依賴長期的內心判斷,即便是一見鐘情,也需要長期的磨合,才足以判斷內心是否獲得了真正的歸屬與愛。

五、結論與討論

法社會學的交叉學科屬性使其一直處于法學與社會學的邊緣地位,但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社會學是一門正在興起的前沿學科,只是有賴于更多具有交叉知識背景的研究者在這一領域開疆拓土。立足于法社會學的學科視野,對生育制度展開研究的重要標尺在于,以群體主義為基礎在法律中觀察、理解社會,并在社會中解釋法律。

統計學家可量化的生育率為國家生育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指標依據,而對當下生育模式的時代轉型則寄期望于社會學學者的田野研究。早期文化功能學派所主張的生育制度目的在于代際更替和種族綿續,側重強調生育制度的社會功能,忽略了生物個體在婚育模式決策過程的決定地位。不可否認,個體婚育模式的抉擇受制于宏觀社會背景和生育政策,但在現有生育政策的總體框架內,個體仍有調適傳統生育模式的最終決定權?!安⒓一椤爆F象的興起體現了當代青年在特定時代背景下對傳統雙系撫育模式的改造與調適。本文通過考察城鄉地區“并家婚”的發展現狀發現,“并家婚”家庭在婚姻形態、子女姓氏、居住方式等諸多方面形成細微分化。究其原因,“并家婚”現象是國家、社會、個人等多重因素催生的結果。

需要思考的是,除去國家生育政策和諸多社會因素的影響,“并家婚”現象在個體層面是否預示著婚姻關系與撫育關系的松綁?若不是為了共擔撫育職責,婚姻關系又為何成立?本文旨在為之尋求一個可能的答案?!安⒓一椤爆F象折射出婚姻關系之于撫育關系的前提作用日漸弱化,從長遠來看,預示著婚姻關系中歸屬與愛的高層級需求將與生理需求、安全需求逐步分離。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日臻完善,個體以往通過撫育關系得以實現的安全需求將逐步不再依賴于婚姻的屏障,預示著歸屬與愛的高層級需求是婚姻成立的根本動因。但我們也不能忽視,雖然“并家婚”有利于婚姻關系回歸其歸屬與愛的本質屬性,但仍有較多女性在這種看似平等的婚育模式中處于劣勢地位,許多選擇“并家婚”的女性正在遭受這種新型婚育模式帶來的痛楚。雖然“并家婚”沒有違背我國《民法典》中“婚姻自由”的立法理念,但現行法律框架背后的立法邏輯仍立足于傳統雙系撫育模式,因而對傳統婚姻家庭關系產生巨大沖擊。對個體而言,當代青年應當預估“并家婚”可能引發的婚姻家庭危機,謹慎選擇“并家婚”婚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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