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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政策的思考

2022-03-17 00:26唐文
中國集體經濟 2022年6期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唐文

摘要:新個人所得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頒布實施,這項改革是個人所得稅改革史上的一次重大變革。這次改革不僅提高了個人起征點、調整了稅率的檔次級距,更重要的是計稅模式從原有的單一計稅模式變成了綜合計稅模式,將原來適用的單一稅率表調整為綜合所得稅率表,同時為使廣大企業納稅人可以充分享受個稅改革發展紅利,還新增了六項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也發生了變化。文章立足于個稅改革這一背景,對新個稅法實施后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提出一些見解。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一、引言

目前個人所得稅采取每月由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年終由納稅人匯算清繳的方案。預扣預繳采取的是累計預扣法,即通過各月累計所得減去免稅所得、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得出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對照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累計應納稅額,再減去已預扣預繳稅額,來確定本期應納稅額的一種方法。當只從一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代扣代繳的稅額就是其本年應納稅額,納稅人年終無需再進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但是,當納稅人從多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中的一項或多項所得時,在年終就需要進行納稅申報以補稅或退稅。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主要有三種方式,即郵寄申報、委托他人代為申報及納稅人自行通過個人所得稅APP、網頁客戶端進行申報。

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現實意義

(一)促進稅收的相對公平,釋放改革紅利

新個稅法將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每年60000元,增加了子女教育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項目,調整了稅率級距。據數據顯示,這次改革工薪階層納稅人的減稅覆蓋面達到100%。這其中約有8000萬人的減稅幅度100%,約6500 萬人的減稅幅度在70%以上①,降稅減稅效果十分明顯,居民真實享受到改革帶來的紅利。之前分類所得制下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的稅額就是其應納稅額?,F行綜合所得稅制下,由扣繳義務人每次先行預扣預繳稅額,待年終申報時,再把這三項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按綜合所得稅率表進行匯算清繳,這樣會出現中低收入人群取得退稅,而高收入人群需要補稅的情況,進一步促進稅收的公平。同時,納稅人在進行年終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如果補稅金額未達到400元,可以享受不予以補稅的優惠,從而使得納稅人進一步獲得幸福感。

(二)征納機制的完善

新個稅法的實施,使得征稅主體、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人的相關職能發生變化。征稅主體從行政職能逐漸向服務職能轉變,稅務機關不再僅僅是監管機構,同時更多的是服務機構,比如采取漫畫、短視頻、圖文等多種生動活潑的形式宣傳和解釋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相關政策和操作指引;在關鍵時間點上,比如每年年底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確認、每年3月1日開始的個人所得稅綜合匯算清繳等,通過新聞客戶端和微信公眾號給納稅人提供“點對點”提醒服務。代扣代繳義務人不再統包統攬所有的涉稅事務,比如部分職工因不愿泄露自身隱私,選擇年終匯算清繳時自主填報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這樣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職能也發生變化,從之前代替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變成輔助納稅人完成年終匯算清繳。納稅人更是從之前的旁觀者轉變成當局者,目前大部分單位都在推行個人所得稅APP進行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填報和變更以及個人所得稅年終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這就需要納稅人自主參與到這個過程中來,自行在APP上完成以上操作,促使納稅人轉變思維,由他人事轉變為自己事。

(三)信息共享機制的完善

新個稅法下,個稅申報涉及的信息廣而復雜,信息的顯性化要求較以往更高,這就需要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實現個人涉稅信息的全面共享。國家也出臺相關政策,要求加強公安部門、銀行、社保等與稅務機關的信息共享,如納稅人的身份信息、贍養老人信息需要與公安部門相關聯;納稅人的收入、房貸等信息要與銀行和相關金融機構實施共享;申報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和大病醫療需要與教育、社保等相關部門進行關聯。這就相當于建立一個大型數據網絡,各種信息匯總在一起,通過這張網絡,既能完善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功能,提升辦稅效率,還能防止納稅人虛假申報信息,偷稅漏稅。

三、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現存問題及建議

(一)監管機制存在不足,獎懲機制相對缺失

新個稅法下,納稅人可以作為一個主體參與到稅款的繳納、申報工作過程中來,由于個體數量龐大且分散,這就對稅務機關的征管體系提出較高要求?,F階段稅務機關主要以監管代扣代繳義務人為主,對納稅人自主納稅的監管較少,相應的獎懲機制也較不完善。同時,新個稅法下,對稅務機關信息化程度要求越來越高,但目前稅務機關分析稅源、掌握稅收信息的能力還略顯不足,與其他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還不夠密切,協調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現行稅務機關應該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在現有征管信息系統上建立第三方信息交易平臺,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與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的相關信息有效連接起來,過濾掉不合規、不真實的信息。同時,稅務機關應定期與有關部門進行稅務信息交流,實時更新稅務信息,完善和加強稅務網絡體系建設。在年度匯算清繳后,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數據進行稽核比對,進行風險識別和評估,提高稅收監管能力。稅務機關還應建立科學有效的獎懲機制,建議將納稅人的個人征信與單位職稱評選、職務晉升相掛鉤。對于納稅信用高的納稅人,未來可以在職務晉升上給予適當加分,同時,在落戶、購房、子女上學等方面也給予適當的獎勵。有獎就有懲,我們應該加大對逃稅漏稅的懲罰力度,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加大納稅人的違法成本,才能從源頭上遏制偷稅漏稅行為,從而可以保證匯算清繳工作的順利發展進行。

(二)納稅人自主申報意識薄弱,依賴性強

目前我國居民的稅收意識仍普遍比較低,大多數納稅人的稅務專業知識水平較低,稅務機關在自行申報和納稅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因此,大部分納稅人的思想意識還停留在個稅制度改革以前,認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匯算清繳都是單位財務人員的工作,出現問題自然會有單位財務人員來提醒,各個階段的任務自然也會有財務人員來更進。究其原因主要是納稅人對相關稅收政策認識不到位,對個稅申報缺乏主觀能動性。因此,在現階段更加復雜的綜合稅制下,怎樣提高納稅人的稅務意識,提升納稅人對納稅身份的認知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強化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制度的認知,通過政策宣傳和培訓的方式,加深納稅人對稅務知識的理解,使其充分認識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積極意義,提高參與度。同時從思想上正確引導納稅人,讓他們充分認識到,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和申報是納稅人自身的事情,單位財務人員并不能全面了解每個人的詳細情況,實際工作中只能承擔協助和引導功能,具體納稅申報事務還是需要納稅人發揮積極性和主動性,爭取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辦。其次,扣繳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發揮積極主動性,組織開展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政策的培訓,對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操作指引進行針對性的指導,切實提高納稅人的納稅知識水平。最后,稅務機關要加強政策的宣傳,可借助新媒體的廣泛影響力,向納稅人普及“稅務人”的相關理論知識,加深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制度的認知和理解。

(三)涉稅信息不對稱,個別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界限不清

涉稅信息的不對稱,是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F行制度下個稅納稅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更多依賴納稅人主觀能動性,但就目前而言,國民的素質參差不齊,虛報漏報等現象仍時有發生。比如部分納稅人取得稿酬所得,由于文章署的是筆名,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信息時,會借用第三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以達到逃稅的目的,因此,年終匯算清繳時偶有發現被人冒用身份信息進行報稅的情況。另外,由于涉稅信息不對稱,部分納稅人填報的專項附加信息項目難以舉證,比如租房租金只要滿足二個條件即可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即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實際發生了租金支出。這種情況下,單位職工宿舍,子女租住父母房屋等情況就比較難界定。因此,未來應構建更為全面的數據化管理系統,加強數據的協同共享,做到有的放矢,同時,在政策的實施過程中應不斷完善相關細則,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四、未來展望

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主要是以單個主體為清算單位,沒有充分考慮整個家庭的經濟負擔,特別是對絕大部分上有老、下有小的中等收入群體沒有做到稅收優惠傾斜。未來可以考慮推行家庭申報制,以家庭為匯算清繳單位,以夫妻雙方的綜合所得為匯算清繳對象,同時兼顧家庭的收入和負擔,以達到家庭享受稅收優惠最大化的目的,更加體現出稅收的公平原則。

實現個人所得稅分區域匯算清繳,針對不同地區設計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遵循量能負擔的原則。目前全國實行統一的減除費用和專項附加扣除標準(除住房租金外),但對于一線城市的工作者來說,略失公平。一線城市的消費尤其是住房在考慮收入差異化的條件下,仍比其他大部分地區要高,大多數人每月承擔高額的房貸壓力。因此未來可以考慮分地區進行匯算清繳,即根據地區的經濟收入水平,居民的消費水平,制定更加合理的扣除標準,以實現稅收的相對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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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侯思捷,劉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預扣預繳與匯算清繳制度研析[J].稅務研究,2020(02):35-43.

[4]燕曉春,梁若蓮.2020年世界主要國家稅收政策改革特點及展望——OECD《稅收政策改革(2020)》報告評析[J].稅收經濟研究,2020,25(06):33-40.

[5]鄧學飛,賀照耀.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制度國際比較與自然人稅收治理現代化研究[J].國際稅收,2020(10):39-46.

(作者單位:經濟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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