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時代下夫妻共同債務判定的思考

2022-04-08 00:40薛楚凡
邢臺學院學報 2022年4期
關鍵詞:債權人民法典財產

薛楚凡

(四川廣聚律師事務所,四川攀枝花 617000)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蓬勃發展,以及舊式婚姻觀念向新型婚姻觀念的變革,夫妻間經濟糾紛成為家庭生活矛盾的主要引發點,夫妻間經濟糾紛難點聚焦在共同債務的范圍認定、夫妻之間不動產判定、約定等方面,引發出夫妻財產制度全新的困境。我國《民法典》中對于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頗為原則,在現實的相關審判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局限性。夫妻共同債務的判定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加強夫妻共同債務判定的研究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一、夫妻共同債務概述

(一)夫妻共同債務概念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概念的界定,當前有兩種見解,一部分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即為夫妻二人為家庭生活而從事的生產性活動以此欠下的債務。該觀點似乎較為合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將由履行法定義務而形成的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邊界進行了模糊,沒注意到由法定義務履行而形成的債務也能夠歸類為夫妻共同債務[1]。而另一部分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債權人可與夫妻任何一人通過合同建立財產上的清償關系,之后可請求舉債方或非舉債方償還債務。但該觀點并未體現出夫妻共同債務的特殊性。筆者認為,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家庭日常生活所欠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清償的債務,一筆債務只有是由于夫妻合意或為了家庭日常生活時,夫妻雙方共同清償才具備合理性與必要性。所以,筆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就是根據夫妻之間的約定或雖二人沒有約定但是為家庭利益而形成的債務類型。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點

1.以特定身份關系為基礎

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前提是他們結婚后產生的法律上的關系。只有在二人婚姻關系下,他們才有共同承擔一系列債務的關系基礎。男女雙方達到結婚條件并依法進行登記之后,就產生一系列因結婚而帶來的權利,如婚后收入屬于二人共有,家事代理權等等,夫妻共同債務也隨著該權利的出現而產生。

2.義務主體間具有連帶關系

依照民法典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在共同債務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他們都是債務償還的義務人,若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任擇夫妻二人任何一方以他的個人財產清償債務,在對外清償完成后,夫妻非舉債方有權進行內部的追償[2]。

二、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立法現狀

在《民法典》的規定下,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從兩個方面出發,分別法定財產制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約定財產制共同債務清償[3],以下做出具體解讀。

婚姻就是生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兩人會產生密不可分的各種交集,夫妻的共同責任源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基礎,《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此項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夫妻是否將該筆債務作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認定標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也具體說明了在婚前的某些特定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也可能會發生。關于償還相互債務的問題,《民法典》第1089條還規定,在離婚的情況下,由于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代價予以補償,共同財產不能償還債務的,或者財產屬于雙方的,那就應當經雙方協商清償,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上出現了夫妻一方惡意舉債而需要二人共同償還,又或是利用法律的漏洞轉移夫妻的共同財產或他自己的財產逃避債務,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實現,損害了其利益。再加上由于認識的不足,我國《民法典》在夫妻的共同債務方面的規定比較少,規定的內容也有較大的缺陷,造成在實踐運用中非常多的方面都出現了難題。[5]

而《民法典》第1064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痹诖颂幮枰粢獾氖?,實踐中,婚前的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是無法解決夫妻一方私自舉債而法律將其認定為共同債務需要二人共同償還的困境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中任何一人在外舉債都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人都有還債的義務,若共同財產無法償還,將會用個人財產繼續償還,所以婚前進行的財產公證并不能維護“被舉債人”的財產權益,即使婚前公證,其個人財產依舊有被拿來償還共同債務的風險。

三、我國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的缺陷

夫妻共同債務這項制度在司法界早已成為討論的焦點話題,我國法院也關注到現實中的問題,頒布了《解釋(一)》,盡管如此,在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上,目前仍然有諸多難題。

(一)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范圍難以界定

鑒于現在家庭財產關系、夫妻債務關系的復雜化,我們對于家庭生活的范圍也很難界定。夫妻的家庭生活包含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如今社會發展,人們的收入也提高很多,隨著消費水平的提升,伴隨而來的問題就是夫妻一方為了出游或者購買奢侈品等所負的債務是否能夠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審判中甚至出現過夫妻二人在另一半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購買房屋這樣極端的情況,但審理法官仍以此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判定該債務非個人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這樣的情況極大地損害了夫妻中非舉債方的利益,是否合理值得質疑。鑒于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圍這個概念非常模糊,法律中沒有具體的規定,并且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以及法官自身認知的影響,一些法官根據自己的認識來界定家庭日常生活范圍,這就將該范圍不確定化了,可能導致實際審判中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同案不同判的情況,這對當事人來說是極為不公平的。

(二)分居債務認定立法不足

對于夫妻兩人分居時產生的債務,我國并沒有明確且清晰的規定。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問題:第一,沒有確定對分居期間產生債務的性質認定,在夫妻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到底是歸類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該點非常模糊。第二,法律給予了夫妻雙方家事代理權,但在分居期間,家事代理權并沒有中止。由于分居,夫妻雙方對于對方的情況已經不甚了解,在此期間對方產生的債務,再由另一方共同承擔實為不妥。第三,分居是起訴離婚的要件之一,《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要求離婚,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但我國對已分居而尚未離婚這個階段并沒有配套相關的法律制度,也導致在實務中出現一系列問題。

(三)夫妻共同債務范圍不清

若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各自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夫妻二人各自所有,在對外舉債時,債權人如果知道夫妻二人有此財產約定,那么夫妻一方負債后,該筆債務將被認定為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的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只能要求舉債的一方承擔責任。若債權人不知道夫妻二人有財產約定,那么夫妻中的一方舉債所帶來的債務則為共同債務,夫妻二人都需要承擔償還債款的責任,當然,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債權人也可以選擇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歸還債款,但在現實中,債權人為了更好的實現自己的權利,通常會選擇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但是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擁有很大程度的私密性,債權人在進行借款的時候對于該項信息的獲得是有難度的,并且我國缺少夫妻財產的登記制度,假如夫妻一方惡意舉債,非舉債方很難舉證債權人在借債時知道夫妻二人的財產約定,若其舉證不能,那么這筆債務最終會歸為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從而導致非舉債方無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四、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上的完善建議

(一)明晰家庭日常生活范圍

為了明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我們首先應當完善家事日常代理制度。我國現下對于該制度的規定并不完善,這就導致日常家庭事務的范圍和定義都比較含糊不清[6]。所以,筆者認為我國家事日常代理制度在界定夫妻家事代理范圍時,應該從主觀因素(如每個家庭不同的消費水平)和客觀因素(如整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兩個方面考慮,這樣對于家事代理權范圍的界定就能夠相對合理,進而能夠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相關問題帶來更好的解決方式,也可以減少因債務帶來的后續糾紛。實際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我們應當規范家庭具體的事物,具體規定日常的家庭事物的范圍,具體的標準應當根據每個家庭的夫妻二人的工資水平和實際擁有的財產來制定,對一些特殊的例外情況,應當在法律中作出清晰的規定。其次,應當對一些在家庭生活中所必需的費用進行專門的規定,比如醫療費用及家庭教育的費用等;此外,我們還可以運用補充列舉的方法,列舉一些典型的并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內的事物,以此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在實際的審判中,我們還應當通過每個地區具體情況的不同來界定不同夫妻債務的范圍。接著,更為關鍵的是,日常家庭如其字面意思所需首先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其次它應當是用于共同生活。這兩點對未來產生糾紛的時認定是否為共同債務發揮重要作用。

(二)完善我國分居制度

首先,我們應當明確夫妻分居時產生的債務的性質,夫妻二人分居后,已經對對方的生活信息不甚了解,失去了承擔共同債務責任的基礎,所以在夫妻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定性為個人債務。其次,分居期間,夫妻二人的家事代理權也應當中止??v覽世界各個國家有關家庭代理制度的規定,我們可以捕捉到一個關鍵信息,即家庭代理制度的核心基礎就是夫妻雙方共同居住。譬如,在德國相關制度中,如果夫妻二人并未同居,就不再適用于家庭代理制度。而我國無論夫妻二人之間婚姻關系是否仍然存續,有時夫妻雙方已經離婚,只是另一方并未搬出房屋,一方舉債,另一方仍因該債務為共同債務而承擔責任,這有悖家事代理制度的原則。所以我們應當在法律法規中明確,夫妻二人分居以后,家事代理權中止。再次,為更好地給夫妻債務定性,我們應當完善我國的分居制度。夫妻二人從何時開始算已經分居,劃定標準是什么,我國尚未有清晰的制度,我們可以建立分居登記制度,即夫妻二人分居后,應當到有關機關進行登記,分居的起始日期以登記的日期為準。這樣就能在夫妻有債務糾紛時,更高效地判斷債務性質,解決糾紛。

(三)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以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

由于婚姻生活的私密性,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也具有隱私性,在債務人舉債時,債權人對于信息的了解是有限的,債權人對于夫妻雙方真正的財產狀況并不清楚,夫妻二人表面上財產狀況十分良好,但可能出現雙方貧富差距較大這樣的情況,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并不是沒有出現過。我國現下并未針對此制定更加具體的夫妻約定財產的制度,若我們設立夫妻約定財產的登記制定,可以幫助解決當下的困境。對于這些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出發以求完善,首先,男女雙方結婚后,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應當分為婚前婚后兩個部分,約定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由此在日后對財產有爭議時,有效的文件可以作為解決爭議的關鍵證據,其次,由于此事關系重大,所以在有關機關進行登記時,除一方重大疾病等情況,應當由夫妻二人本人登記,不可委托給別人進行代為登記。同時約定的內容不能與法律相關的規定矛盾,也應當遵守社會一些約定俗成的規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如果由于夫妻二人生活的一些變化導致需要對約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應當履行相應的手續,具體的內容我們可以參考《民法典》合同編的內容;再者,我們可以設立夫妻財產的公示公信制度,夫妻二人就夫妻約定財產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應當到登記機關履行法定程序進行登記,未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的登記制度的設立,可以讓債權人在借債之前,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以及財務狀況更加了解,防止因信息不對等而產生的各種問題,從而減少日后的糾紛,節約司法資源。約定財產公示公信制度也非常有利于保證夫妻非舉債方的利益[7],避免夫妻一方惡意舉債,而另一方被迫負債的情形。

結語

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迅速提高,各種類型的經濟關系和借貸關系不斷涌現,家庭生活與市場經濟之間的關系愈發緊密,由夫妻共同債務引發的社會問題愈發突出。筆者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制度的改善從完善家事日常代理制度、完善我國分居制度、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三個方面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以期相關債務制度的改進從而使國內法律制度更加完備,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權利和利益,推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進而促進我們國家的法制發展 。

猜你喜歡
債權人民法典財產
無信不立 無誠不久——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的那些規定
民法典誕生
“對賭”語境下異質股東間及其與債權人間的利益平衡
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抵銷權時保護保證人的兩種模式及其選擇
民法典來了
財產的五大尺度和五重應對
中國民法典,誕生!
惡意串通與債權人撤銷權解釋論的三維意蘊
離婚財產分割的不同情況
債權人放棄破產拍賣 玩具反斗城有望復活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