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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司法實踐研究

2022-04-13 09:31郭葉孫妹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22年3期
關鍵詞: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檢察院大數據分析

郭葉 孫妹

編者按:案例指導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項制度漸在實踐中發揮預期作用?!吨泄仓醒腙P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及時發布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強法律文書說理和以案釋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提出“辦案理念的轉變、政策的落實不可能一蹴而就,形成共識和自覺更不容易,亟需通過理論的研究、引領去促進、推動、深化?!睘橹@一制度落實,本期以解決各級人民檢察院參照檢察指導性案例辦案中的實踐問題為導向,探尋解決路徑,以饗讀者。

摘 要: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發布24批共計93例指導性案例,已被應用于司法實踐的檢察指導性案例共有14例,應用案例52例。近三年來檢察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和應用數量達到歷史最高值,案例業務分布與“四大檢察”呈現逐步均衡發展態勢,需在擴大遴選地域、推進檢察指導性案例相關立法、增強檢察官主動援引率和規范參照引用方面持續提升。

關鍵詞: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指導性案例 司法實踐 大數據分析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標志著案例指導工作制度正式建立。2015年12月和2019年3月,最高檢分別對《規定》進行修訂,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工作進入快速發展階段。近3年檢察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也呈現出逐步增加的趨勢。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最高檢已發布24批93例指導性案例。其中2020年新發布8批30例,相比2019年(12例)和2018年(13例),發布數量明顯增多。已被應用于司法實踐的檢察指導性案例共有14例,尚未被應用的有79例。援引指導性案例的案例,即應用案例共有52例,其中2020年新增16例。其中刑事檢察指導性案例有12例被應用于50例案例,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指導性案例各有1例被應用于1例案例,行政檢察指導性案例尚未發現應用案例。應用最為集中的是第十二批正當防衛主題的檢察指導性案例,總占比53.8%。

一、檢察指導性案例的發布狀況

(一)發布案例全面覆蓋“四大檢察”,涉及“十大業務”九項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最高檢發布的93例檢察指導性案例已全面覆蓋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四大檢察”。其中,刑事檢察指導性案例有70例,總占比75.3%;公益訴訟檢察指導性案例11例,總占比11.8%;民事檢察、行政檢察指導性案例分別有9例、3例,總占比9.7%、3.2%。檢察“十大業務”中,93例檢察指導性案例已涉及除控告申訴檢察業務之外的九大業務。

(二)2020年案例發布量達到歷年最高值,多為3年內審結的案例

從2010至2019年,除2011年未發布外,最高檢每年發布指導性案例1-4批不等。在2020年呈明顯增幅,共發布8批30例,達到歷史最高值。從各類檢察指導性案例歷年發布情況來看,刑事檢察指導性案例各個年份均有發布,其中2010-2019年發布3-10例不等,2020年發布最多,共24例;民事檢察指導性案例2019年和2020年分別發布5例和4例;行政檢察指導性案例2019年發布3例;公益訴訟類檢察指導性案例2016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別發布5例、3例、1例和2例。

93例檢察指導性案例中,明確審結日期的有74例,審結日期與發布日期間隔3年之內的66例,總占比89.2%;間隔超過3年的8例,總占比10.8%,時效性整體較強。其中,間隔在1年之內的有22例案例,在4個月左右的有5例案例。第11號是審結日期最早的案例,審結日期與發布日期間隔7年之久。

(三)發布主題緊扣法治熱點,2020年共發布8個主題的檢察指導性案例

最高檢已發布的24批指導性案例中,除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五批外,其余21個批次均以主題形式發布,共涉及19個主題。檢察指導性案例發布主題與最新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精神緊密相關,及時回應了社會關注熱點和法治熱點。2020年,最高檢圍繞網絡治理、反腐敗斗爭、深入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熱點問題,發布了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認罪認罰從寬等8批檢察指導性案例。

(四)刑事檢察關鍵詞較多,2020年新增103個關鍵詞

93例檢察指導性案例中,除第1-3號沒有關鍵詞外,其他案例均有1-5個關鍵詞不等,共計255個關鍵詞。累計出現次數較多的是“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認罪認罰”“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受賄罪”,分別出現7次、5次、4次、4次和4次;剩余關鍵詞均出現3次以下。

從關鍵詞分類來看,刑事檢察關鍵詞數量最多,有135個,總占比52.9%。 2020年新增103個關鍵詞,總占比40.4%,其中“認罪認罰”出現4次,“監督撤案”“監督立案”“引導取證”出現的次數均為2次。

(五)檢察機關行使職權方式為提起公訴的案件約占五成

93例檢察指導性案例中,檢察機關行使的職權[1]具體包括提起公訴、提起抗訴、提起公益訴訟、提出檢察建議、核準追訴、不核準追訴、不批準逮捕、決定不起訴等16種。其中,提起公訴最多,有43例,總占比46.2%;第二審程序刑事抗訴、民事檢察建議監督均有6例;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刑事抗訴、行政檢察建議監督和決定不起訴,分別有5例、5例、5例和4例;民事抗訴監督、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核準追訴、撤銷案件均有3例;不核準追訴、不批準逮捕等5種職權涉及的檢察指導性案例均在3例以下。

(六)承辦檢察機關涉及最高檢及浙蘇粵滬京等23個省級行政區域,以縣區檢察院為主

93例檢察指導性案例中,案例來源地域與承辦檢察機關地域一致,明確來源地域的有90例,未明確的有3例。[2]在90例檢察指導性案例中,涉及最高檢及23個省級行政區域。其中,浙江省最多,有16例,總占比17.8%;其次是江蘇省以及最高檢,分別有10例、9例,總占比分別為11.1%、10%;廣東省、上海市、北京市、湖北省和福建省,依次為7例、7例、7例、6例和4例;江西省、遼寧省等16個省份均在3例以下。

93例檢察指導性案例覆蓋全國四級檢察機關,不涉及專門人民檢察院。從承辦檢察機關的層級來看,以縣區人民檢察院的最多,有52例,總占比57.8%;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有25例,總占比27.8%;最高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分別有9例和4例,分別占比10%、4.4%。

二、檢察指導性案例的司法實踐應用情況

最高檢2019年發布的《規定》在第15條明確規定了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即“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類似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進行釋法說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依據”。按照檢察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是否明確引述了檢察指導性案例進行釋法說理,援引類型分為明示援引和隱性援引[3]。根據52例應用案例的統計情況,檢察指導性案例的應用案例不涉及隱性援引,只對明示援引做類型細化。按照不同主體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明確援引檢察指導性案例的類型,分為檢察官明示援引[4]、法官明示援引[5]、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6]和檢察官評析援引[7]。在52例應用案例中,檢察官明示援引14例,法官明示援引10例(含法官主動援引3例,法官被動援引7例[8]),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28例,檢察官評析援引1例[9]。

(一)整體應用狀況

1.從整體應用情況來看,有14例檢察指導性案例已被應用,第十二批應用案例占五成以上。檢察指導性案例第十二批正當防衛主題的4例指導性案例均已被應用,應用案例有13例。同時,司法實踐中整批應用第十二批的應用案例有15例,二者合計28例,占應用案例52例的53.8%。

司法實踐中,檢察指導性案例被明示援引的比例較低。根據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調研,基層一線辦案檢察官對檢察指導性案例會及時關注和學習,指導性案例對檢察官作出決定會產生影響。但囿于各種原因,通常不在檢察文書中直接引用,即大多采用隱性援引的方式。[10]93例檢察指導性案例中,已被應用的指導性案例14例[11],其中刑事檢察12例,民事檢察1例,公益訴訟檢察1例,總占比15.1%。應用案例共計52例,其中裁判文書41例,檢察文書10例,檢察官評析1例。其中2020年新增應用案例16例,其中裁判文書15例,檢察文書1例。

2.根據對個案統計和分析,有4例檢察指導性案例被應用5次以上,其中2020年有4例首次應用。4例檢察指導性案例是指第45號、46號、42號案例,2020年4例首次應用的檢察指導性案例是指第48號、56號、61號、64號案例。52例應用案例中,14例檢察指導性案例被應用于36例案例,應用“第十二批”和“第六批”的應用案例共計16例。檢察指導性案例第45號、46號、47號、48號存在2例指導性案例被同時援引的情況。[12]14例被應用的檢察指導性案例中,第1號及45號應用次數最多,各7次。第46號和42號分別有6次和5次。

3.五成以上為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檢察官明示援引占26.4%。52例應用案例中,除1例檢察官評析援引案例之外,檢察官明示援引14例,總占比26.4%,其中2020年新增1例。法官明示援引10例,總占比18.9%,具體包括法官主動援引3例,法官被動援引7例(其中有1例同時屬于檢察官明示援引),其中2020年新增法官被動援引3例。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28例,總占比52.8%,其中2020年新增訴訟參與人援引12例。

(二)具體實踐情況

1.有4例在3個月內實現首次應用。檢察指導性案例首次應用的時間分別為其發布后的2-94個月不等。從應用及時性來看,在已被應用的14例檢察指導性案例中,第37號、45號、46號和64號的發布時間與首次應用時間間隔在3個月之內,其中檢例第37號間隔時間最短,為 74天。

2.應用案例涉及8個主題,應用案由涉及3大類。24批93例檢察指導性案例共涉及19個主題,已被應用的有8個主題,分別為正當防衛、環境公益訴訟、未成年人權益、虛假訴訟監督、涉農檢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和核準追訴。從各類主題的應用案例數量來看,正當防衛主題的檢察指導性案例應用案例最多,共計28例。

檢察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案由涉及4大類66種具體案由,52例應用案例涉及刑事、行政、民事3大類25種具體案由。從各類應用案由的案例數量來看,應用案例5例以上的案由有4種,其中故意傷害罪最多,有10例。

3.應用地域分布在廣東等19個省級行政區域。檢察指導性案例來源地域涉及最高檢及23個省級行政區域,應用地域涉及廣東等19個省級行政區域。從統計結果來看,在52例應用案例中,5例以上的省級行政區域有3個,分別為廣東省10例、山東省6例及福建省5例。遴選出檢察指導性案例的23個省級行政區域中,已有17個省級行政區域有應用案例。其中廣東省遴選檢察指導性案例7例,應用案例10例。山東省雖未曾遴選出檢察指導性案例,但已有6例應用案例。

4.應用主體中檢察官和上訴人占五成以上。52例應用案例中,應用主體主要包括檢察官、法官、原告、辯護人、上訴人和再審申請人。其中檢察官和上訴人的應用數量相同,各有15例,其中檢察官援引15例,含評析援引14例,明示援引1例,總占比56.6%。辯護人有12例,總占比22.6%。原告有7例,總占比13.2%。法官有3例,再審申請人1例。

5.應用內容中發布主體和發布批次被援引率高。52例應用案例中,檢察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和“發布批次”被援引的頻次相對較多,為52次和34次,總占比為29.9%和19.5%;“指導案例編號”“指導案例標題”“指導意義”和“要旨”被援引21次、16次、13次、13次;“發布時間”被援引有11次;作為證據提交、“基本案情”和“不批準逮捕理由”被援引有5次、4次、3次;“案件結果”和“訴訟過程”被援引各有1次。

6.應用案例的審理法院集中在基層和中級,適用一審和二審程序為主。52例應用案例中,進入法院審理程序的有41例。從審理法院的級別來看,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有19例和22例。從審理程序來看,以適用一審和二審程序為主,分別有20例,適用再審程序的1例。

三、檢察指導性案例的應用結果

52例應用案例中,檢察官明示援引14例,檢察官評析援引1例,法官明示援引10例,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28例。為進一步了解司法實踐中檢察指導性案例對檢察辦案工作的示范引領作用以及對審判工作的參考指導意義,對檢察官、法官和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情況、人民法院參照情況和裁判結果進行分析。

(一)檢察官明示援引的應用結果

1.援引并參照的檢察指導性案例8例,集中在3個主題。52例應用案例中,檢察官明示援引有14例,其中2015年1例,2018年2例,2019年10例,2020年新增1例。檢察官明示援引并參照的共8例檢察指導性案例,分別為第1號、5號、8號、31號、42號、45號、46號、48號,集中在正當防衛、未成年人權益以及環境公益訴訟主題。檢察指導性案例及其應用案例的案由主要集中在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猥褻兒童罪等。應用案例除應用于同類案由外,還涉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2種。

2.在裁判文書中的檢察官明示援引,法官均予以參照。檢察官明示援引的14例應用案例,有10例來源于檢察文書,有4例來源于裁判文書。在4例裁判文書中,檢察官在抗訴意見或辯稱部分中援引了檢察指導性案例,而這4例檢察官明示援引的應用案例,法官均支持了檢察官的意見。其中,有1例法官明確作出了回應,有3例雖未明確回應,但從裁判結果來看,法官參照了檢察指導性案例。

3.援引案例來自粵閩桂湘川鄂的市級和區縣級人民檢察院。從檢察官明示援引14例[13]應用案例的檢察機構所屬地域來看,分布在廣東、福建、廣西、湖南、四川及湖北省6個省級行政區域11家檢察院,其中市級人民檢察院有3例,縣區人民檢察院有12例。

(二)法官明示援引的應用結果

1.法官明示援引并參照檢察指導性案例4例和十二批,涉及3個主題。52例應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有10例,其中2019年5例,2020年新增3例,2017年和 2018年各1例。法官明示援引并參照檢察指導性案例第5號、37號、42號、47號以及“第十二批”,主題集中在正當防衛、網絡犯罪及未成年人權益。

2.法官主動援引的均參照適用,法官被動援引的有1例參照適用。法官明示援引的10例應用案例中,3例法官主動援引,7例法官被動援引。其中法官主動援引并參照檢例第37號(張四毛盜竊案)的指導意義和42號(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的要旨內容。7例法官被動援引案例中,有1例為檢察官在抗訴意見部分援引,法官參照并支持了檢察官的意見;有6例為訴訟參與人在辯護意見、上訴理由援引檢察指導性案例的指導意義或在證據部分援引,法官在裁判時被動援引并闡述檢察指導性案例與審理案例的不同之處。從裁判結果來看,法官均未支持訴訟參與人的訴求與理由。

3.法官明示援引的案例來自川京魯鄂閩的基層或中級人民法院。從法官明示援引的10例案例的審理法院所屬地域來看,分布在四川省、北京市、山東省、湖北省及福建省5個省級行政區域和9家法院。法官主動援引的湖北省和四川省分別2例和1例,法官被動援引的北京市、四川省及山東省分別各有2例,福建省有1例。

(三)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的應用結果

1. 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9例和2批檢察指導性案例,涉及6個主題。52例應用案例中,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有28例,其中2020年新增12例,2019年有13例。2016-2018年各有1例。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檢察指導性案例9例和“第六批”“第十二批”,集中在正當防衛、金融犯罪、涉農檢察、虛假訴訟監督、未成年人權益、核準追訴6個主題。

2.訴訟參與人援引的,法官均未支持其訴訟請求。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28例應用案例中,應用內容集中在要旨、指導意義、基本案情、不批準逮捕理由等方面,在起訴或上訴理由、辯護理由、再審申請理由或證據部分援引檢察指導性案例,用于闡述或證明其訴求或主張。從法院的裁判結果來看,法院均未支持訴訟參與人的訴求與理由。

3.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來自魯蘇浙粵等16個省級行政區域。從地域分布來看,訴訟參與人援引的28例案例涉及山東省等16個省級行政區域。其中山東省、江蘇省分別有4例,浙江省和廣東省分別有3例,遼寧省、云南省分別各有2例。天津市等10個省級行政區域分別各有1例。

四、調研綜述

“檢察案例指導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時代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盵14]從新中國建立至今,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工作經歷了初步7探索、恢復發展、建立制度和快速發展四個階段。[15]2020年,最高檢發布8批30例檢察院指導性案例,標志著檢察案例指導工作進入全新發展階段。

(一)2018—2020年檢察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和應用案例數量實現歷史性突破

自2010年12月最高檢發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至2020年12月31日已陸續發布24批93例指導性案例。除2011年未發布外,2010、2012—2017年,每年發布指導性案例1-2批,年案例數量在10例以下。從2018年開始呈現增長態勢,2018年發布4批13例,2019年發布3批12例,2020年發布8批30例,3年的發布案例總數55例,總占比達59.14%。93例檢察指導性案例中,已被應用的14例,未被應用的79例。應用案例共計52例,其中2015—2017年共計4例,2018年3例,2019年29例,2020年16例,2018-2020年的應用案例48例較以往增幅12倍。

檢察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和應用案例的快速發展,與相關法規的發布和修訂密切相關,尤其是《規定》的要求。但同時,也需要客觀地面對指導性案例發布數量和應用數量還是相對偏少的現狀。雖近3年的發布頻率有較大提升,但發布總量偏少,不能滿足司法實踐應用的需要,對檢察實務的示范引領作用受到局限。

(二)案例業務分布與“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呈現逐步均衡發展態勢

“張軍檢察長指出:‘案例是檢察產品、法治產品的最主要體現之一?!盵16]從2018年開始,最高檢不僅明顯提高了指導性案例的發布頻次和數量,同時在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后,加強了檢察業務類別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均衡發展和“十大業務”類型的逐步覆蓋。截至2020年12月31日,93例檢察指導性案例已覆蓋“四大檢察”和“十大業務”中的9項業務。

由于檢察指導性案例遴選和發布的程序較為嚴格,發布周期較長,導致案例數量整體偏少,短時間內是很難覆蓋到各類法律適用問題的。從案例類型的分布來看,刑事檢察指導性案例占比較高,其他三大檢察業務中民事、行政檢察指導性案例數量偏低。主要原因是發布年份較晚。面對“四大檢察”類型分布不均衡的現狀,需在加大指導性案例發布頻次和數量的基礎上,關注對檢察實務有影響的公益訴訟、民事和行政檢察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持續推動案例業務分布與“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使得檢察指導性案例真正起到對檢察工作的業務指導作用。

(三)擴大檢察指導性案例的來源地域,關注遴選地域的案例應用

從調研統計結果來看,檢察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和應用地域集中在浙蘇粵京鄂閩6個省級行政區域,而且遴選出指導性案例的地域適用指導性案例更為主動和積極。為更好地調動各級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應用的積極性,可結合檢察實務工作的需要和遴選地的案例類型情況,對于仍未遴選過指導性案例的8個省級行政區域逐步實現指導案例來源地的覆蓋。對于上海、江西等有遴選的指導性案例但無應用案例的省份,可督促監督;對于山東、內蒙古無遴選指導性案例但有應用案例的省份,可考慮開展遴選指導性案例的工作。

(四)52例應用案例均為明示援引,需從立法層面推動應用

從立法層面來看,2010年至今,最高檢發布了一系列關于指導性案例拘束力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逐步明確了檢察指導性案例具有應當參照的強制約束力。檢察指導性案例的法律效力的不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應用,2015年才有第1例應用案例,2015-2017年共計4例應用案例。在立法層面對檢察指導性效力的確定后,也帶來了檢察指導性案例應用狀況的改變。93例檢察指導性案例中,已被應用的14例,應用案例52例,2018-2020年共有48例應用案例。為了進一步推動檢察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應用,需持續推動檢察案例指導制度的相關實施細則制訂工作。

52例應用案例(含裁判文書41例,檢察文書10例,評析案例1例)中不涉及隱性援引,均為明示援引。從應用的現狀來看,檢察指導性案例的應用狀況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下一步仍需對檢察指導性案例的重要性認識進行提升、增加對疑難問題回應的及時性和針對性、深入研究指導性案例的應用規律和方法、加強宣傳和實操性的培訓工作。[17]

(五)需要調動檢察官自發應用檢察指導性案例的主動性

14例被應用的檢察指導性案例中,檢察官明示援引并參照的有8例;52例應用案例中,檢察官明示援引有14例,其中有10例來源于檢察文書,有4例來源于裁判文書。值得關注的一點,在4例裁判文書中,檢察官在抗訴意見或辯稱部分中援引了檢察指導性案例,法官以明示和隱性援引的方式全部支持了檢察官的意見。雖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案例少,但可以看出檢察官的意見在審判中的重要性。為此,需進一步提升檢察官對檢察指導性案例的應用積極性,不僅需要硬性考核,更需要的是促進檢察官自發應用檢察指導性案例的主動性。

(六)規范檢察指導性案例的參照體例,明確參照引用方式

關于檢察指導性案例應當參照的強制力前文已論述,但檢察指導性案例的參照要求和規范一直未形成統一的認識和規則,沒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規定。參照體例與編寫體例密相關,檢察指導性案例的編寫體例10年間經過3次調整,由2010年的5要素調整到2019年的7要素。檢察指導性案例體例結構與法院指導性案例不同,對于檢察指導性案例而言,具有指導價值的是“要旨”提煉的規則和“指導意義”闡明的具體內容。[18]

由于參照引用體例和內容沒有具體規定,在應用案例中,存在應用發布主體、發布批次、發布時間、指導性案例編號、案件結果等等多種情形,亟需規范。

*本文對檢察指導性案例發布情況的研究范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1至24批93例指導性案例,以“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的裁判文書和“北大法寶-檢察文書庫”的檢察文書作為數據統計源。由于數據分析以年度為單位,數據統計分析結果于次年二季度公布,截至本文撰稿時所采用統計的發布案例和應用案例數據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

**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網副總編、《北大法寶文粹》主編[100088]

***北大法律信息網編輯部副主任、《北大法寶文粹》副主編[100088]

[1] 檢察機關在一個指導性案例中可能行使多種職權,本文統計的標準是檢察機關推進指導性案例案件進程及發揮重要作用的職權范圍。例如,對于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案件,雖然在整個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行使了偵查權、公訴權、抗訴權,但職權均統計為審判監督程序刑事抗訴。

[2] 第44、45號及57號指導性案例原文中無相關地域信息。

[3] 明示援引,是指檢察人員或訴訟參與人在辦理案件時,法律文書中明確引述了檢察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說理的依據。隱性援引,是指檢察人員或訴訟參與人在辦理案件時,實際上參考了檢察指導性案例,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未在法律文書中引述。

[4] 檢察官明示援引,是指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引述了檢察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說理依據。

[5] 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在裁判時,明確引述了檢察指導性案例進行說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動援引和被動援引兩種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動援引檢察指導性案例進行說理;后者是指檢察官建議或訴訟參與人請求參照指導性案例時,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對此作出了回應。

[6] 訴訟參與人明示援引,是指訴訟參與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明確引述了檢察指導性案例闡述其訴求主張或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證據提交,請求法院參照檢察指導性案例進行裁判,但法官對此未明確回應,而是基于案件本身情況作出裁判。

[7] 檢察官評析援引,是指檢察文書或裁判文書正文中并未提及檢察指導性案例,但是該案例相關的專家點評、評析、補評及典型意義等內容中引述檢察指導性案例的情況。

[8] 參見李明登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2018)閩01刑終992號,援引類型上屬于檢察官明示援引和法官被動援引。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http://www.pkulaw.cn/fbm/,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8月19日。

[9] 參見趙宇正當防衛絕對不起訴決定案,晉檢訴刑不訴[2019]9號,援引類型上屬于檢察官明示援引和檢察官評析援引。

[10] 參見萬春:《檢察指導案例效力研究》,《中國法學》2018年第2期。

[11] 已被應用的指導性案例14例,編號:1號、5號、7號、8號、31號、37號、42號、45號、46號、47號、48號、56號、61號、64號。

[12] 第45和46號同時被援引的應用案例:于禎昆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遼0211刑初454號;

第46號和47號同時被援引的應用案例:趙宇正當防衛絕對不起訴決定案,晉檢訴刑不訴[2019]9號。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http://www.pkulaw.cn/fbm/,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7月23日。

第46號和48號同時被援引的應用案例:不起訴決定書(吳某甲故意傷害案),穗南檢公刑不訴〔2020〕8號 ,北大法寶:檢察文書庫http://www.pkulaw.cn/fbm/,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7月23日。

[13] 14例檢察官明示援引的案例,其中有1例應用案例涉及到兩級檢察院,即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檢察院和馬山縣檢察院,故而在對具體檢察院和檢察院級別的統計時,總數為15例。

[14] 參見童建明:《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 開創檢察案例指導工作新局面》,《檢察日報》2021年7月15日。

[15] 參見李文峰:《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工作回顧與制度構建》,《人民檢察》2020年第7期。

[16] 同前注[14]。

[17] 參見曲新久、張杰、黃祖帥:《如何強化檢察指導性案例的生成與應用》,《人民檢察》2019年第11期。

[18] 參見張杰、蘇金基:《檢察指導性案例的實踐應用效果》,《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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