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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建筑企業稅務風險管理

2022-05-30 12:03郭廣政王亮
中國集體經濟 2022年21期
關鍵詞:稅務風險建筑企業

郭廣政 王亮

摘要:建筑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是其財稅管理的重要環節,文章首先闡述了稅務風險管理的相關理論,然后從招標環節、建筑施工環節、計稅方法與稅目選擇及納稅義務確認時間四個角度分析了建筑企業存在的稅務風險,最后從規范發票管理、強化建筑合同管理、合理選擇計稅方式和建立稅務風險管理與防范機制四個方面闡述了建筑企業進行稅務風險管理的具體措施,為建筑企業完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提供一定參考。

關鍵詞:稅務風險;稅務風險管理;建筑企業

一、引言

稅收壓力重一直是建筑企業面臨的普遍問題。一方面,建筑行業存在著工程建設時間長、工程管理核算復雜、資金投入量巨大、付款方式的選擇也更加復雜與靈活等情況,在這些綜合因素的影響之下,建筑企業涉稅環境也更加復雜,存在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在納稅籌劃工作不到位的情況下,容易出現稅負不降反增、收入減少等問題,且由于涉稅金額龐大,一旦違反稅收法律,建筑企業面臨的罰金往往將對企業造成嚴重打擊。另一方面,建筑企業的稅務成本較高,項目越大則可能墊付越高的稅金,現金流的壓力也越大,所以詳細分析企業的稅務風險并展開稅務風險管理工作是建筑企業財稅管理中的重要環節。

二、稅務風險管理理論概述

(一)稅務風險管理的內涵

稅務風險有兩種:一是企業在涉稅事務的操作過程中,由于相關人員主觀舞弊或過失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產生法律責任的風險,二是企業在涉稅業務的進行過程中對稅法的應用不恰當、不準確導致未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導致的稅負增加、多繳稅款的風險。稅務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和復雜性的顯著特征,企業在處理涉稅事務時,稅務風險的發生與否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金額是不可預測的,且企業的稅務風險水平由企業管理、項目大小、項目所在地、稅務人員專業素養、企業內外部環境等多因素共同影響。

企業稅務風險的形成可能是多種因素造成的,歸納總結后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點:一是企業相關人員做出舞弊行為,如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造成的稅務風險,這一類稅務風險往往會造成嚴重的后果,面臨稅務機關的嚴厲懲處,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嚴重影響企業信譽與可持續發展;二是由于企業稅務管理人員的主觀判斷失誤或專業水平受限導致的稅務管理效能低下,從而導致企業多繳納稅款,稅務負擔加重。

為了合理規避稅務風險,企業應在稅務風險發生之前進行風險的識別與評估,保證企業的各項涉稅操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充分應用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的稅負壓力。由于納稅責任的產生貫穿于企業日常經營的諸多環節,所以稅務風險管理不是一蹴而就或是一勞永逸的,而是一個動態且持續的過程,需要對各項涉稅事務進行深入的分析,并對稅法有充分的認知和運用,同時配合準確、合規的會計處理才能夠真正降低企業稅務成本,發揮稅務管理的效能。

(二)稅務風險管理的要求

任何納稅籌劃及稅務風險管理手段都必須以合規合法為前提,并為企業帶來效益,降低成本。其次,稅務風險管理必須是依據企業發展戰略的事前調控,即在稅務風險發生之前的管控而非風險已經發生后的處理,在風險發生前,通過專業化的稅務籌劃盡可能規避稅務風險,在企業涉稅事項還未發生風險之前,就需要對涉稅事項進行研究分析,找出風險所在并針對性地制定防范方案,運用專業性的知識和技能將稅務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降低。最后,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還需要企業具備完善的會計管理水平,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和財務政策,相關的會計核算必須做到規范、完整,否則容易產生爭議事項。

三、建筑企業的主要稅務風險

(一)投標模式選擇的稅務風險

本文以聯合投標模式舉例,聯合投標意味著建筑企業與其他企業聯合后以共同名義組成聯合體競標并簽訂建筑合同與承包合同,其中的牽頭方與聯合體各方不簽訂分包合同。增值稅抵扣需要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與合同流達成一致,這就要求聯合體中的各方均應各自向業主進行工程結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也應分別向各方分別支付工程款。但實際上,業主常常只向聯合體中的牽頭方進行結算、收取發票并付款,然后再由牽頭方向聯合體其他單位分別結算、收取發票并付款。但當牽頭方沒有跟聯合體中的其他各方簽訂分包合同時,就會出現資金流、發票流、應稅服務流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情況,產生虛開發票和進項稅不能抵扣的風險。

(二)建筑施工環節的稅務風險

首先是跨區域服務可能產生涉稅風險,建筑企業往往有許多跨區域項目,根據相關稅務管理規定,建筑企業進行建筑施工的地區與企業所在地不同將由不同的稅務機關進行管轄,因此企業在選擇申報稅務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選擇稅務機關申報。其次,采購環節也存在涉稅風險。在供應商的選擇上,假設為了購得小規模供應商的更低價格物料而選擇與小規模納稅人達成合作,則必須面對無法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若小規模供應商所提供的價格優惠不能彌補從普通供應商購買物料產生的可抵扣進項稅金額的差異,則并不能減輕企業的經營成本,反而得不償失。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抵扣也可能產生風險,一是在建筑施工環節有一定的概率取得的不合法的發票,若未能及時識別和驗證,則會產生虛抵發票的風險;二是取得發票后稅務管理人員若沒有及時進行發票認證,則會產生操作風險,無法及時抵扣進項稅。三是建筑企業的機器設備成本高昂,有時會選擇租賃的方式代替機器設備的采購,但如果企業采用的租賃供應商若是小規模納稅人或是個人,則不能進行增值稅的進項抵扣。

(三)計稅方法與稅目選擇的稅務風險

根據最新的稅法規定,建筑服務稅率9%,簡易計稅按征收率3%,且計稅方式一旦確定就需在國家稅務機關進行備案,不得隨意進行更改。建筑企業在計稅方法的選擇上存在的風險是對于簡易計稅方式的應用不當,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建筑企業可能容易出現在應適用簡易計稅的時候未適用或是在不適用簡易計稅時選擇使用的情況。其次,稅目的確定是否合理也會產生稅務風險,隨著建筑企業的業務范圍不斷擴大,業務類型也日益豐富,對于不同的服務內容確定的稅目不同也會導致產生不同的稅務核算。根據相關稅務管理規定,生產銷售自產產品的同時伴隨安裝或建筑服務的應該分開核算,適用不同的稅率。因此企業必須在賬目上對不同的服務進行明確劃分。例如:建筑企業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服務屬于兼營行為,應對銷售自產貨物及提供建筑服務用不同的稅率分別核算,如果沒有分開核算,則需要從高按13%的稅率來計算銷項稅額。對于各類較為復雜兼營或混合銷售的情況,建筑企業若不能進行明確、合規的劃分,則會產生多繳稅款或者計稅方法不合規的稅務風險。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稅務風險

建筑企業不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確定要分情況討論,采取預收款的方式進行收款的,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就是產生納稅義務的時間;若建筑企業與發包方或建設方簽訂了書面合同且在合同中明確了具體的付款日期,那么這個付款日期就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若合同中未明確付款日期,則建筑企業實際收取款項或者取得營業收入款憑據的當天就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若建筑企業與發包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不存在預收賬款,也按照建筑企業實際收取款項或者取得營業收入款憑據的日期來確認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根據稅法規定,在建筑企業經營活動中,建筑企業應當在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截止時點前將納稅義務履行完畢。但由于預收賬款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建筑企業可能為了暫時規避一定的資金風險,可能采用故意推遲預收款入賬時間的方式推遲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達到無償使用稅款資金或者維系現有資金存量的目的。但這樣的處理方式往往會導致更大的稅務風險,由于建筑企業預收款的發生陸陸續續存在于整個工期,時間跨度長,預收款的金額高,如果在稅務稽查中被稅務機關發現建筑企業采用手段故意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建筑企業將面臨著大額的滯納金與罰金,也對企業的信譽評級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四、建筑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措施

(一)規范發票管理

發票管理是稅務風險管理中的重要環節,發票的開具、收取、抵扣與保管均需要建筑企業建立完善且規范化的管理體系。

在向外開具發票時,建筑企業需按照相關合同規定、稅法要求以及發生納稅義務的實際時間使用發票專用章開具發票,明確發票開具的流程和權限,嚴禁對不符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若遇到發包方已到付款期但尚未付款的情況,應與發包方進行溝通并及時開具增值稅發票,按時繳納增值稅,保證納稅義務履行的及時性。若發包方不接收發票,則應進行無票收入納稅申報,防止因納稅義務履行不及時被稅務機關處罰。

取得足額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降低稅負的重要方式之一,建筑企業相關業務人員應保證相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取盡取。同時,建筑企業應選擇與真實性和可靠性較強的一般納稅人進行合作,保證企業能夠取得足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的抵扣,盡量避免與一般個人進行交易。建筑企業在進行會計管理的過程中應積極索要發票,嚴格發票的審核,充分審核確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真實性,確保發票金額與應稅服務、資金流向的一致性,拒絕接收任何不符合要求的發票,對于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應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保證每一筆應該抵扣的進項稅都能夠進行抵扣。納稅人資格直接影響著發票的開具,因此要求建筑企業擇優選擇合作對象,嚴格篩選材料供應商,比較不同供應商的材料價格以及可抵扣稅額,選擇性價比最高的供應商。在發票的日常保管中,應建立發票臺賬,分項目、按月份裝訂發票,在專門的地方進行妥善保管,避免出現發票被盜以及丟失等現象。同時,建筑企業也需要動態優化發票的開具、抵扣與保管流程,為稅務繳納工作提供足夠的真實證據。

(二)強化建筑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是約束建筑企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實現經濟效益的基本途徑。為保障自身權利,建筑企業應在工程業務活動的各個環節,包括代管行為與合同對方簽訂合同。在此過程中,必須要避免按“服務業”稅目征收增值稅,不單獨簽訂服務合同;對于施工中采用的各種租賃設備,則應盡量選擇簽訂機械分包合同,避免簽訂租賃合同,依據租賃合同征收的增值稅稅率更高,不利于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

建筑企業在進行合同管理時,應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合同簽訂、合同跟蹤以及合同檢查,核定合同中各項業務涉及的具體金額以及各個項目節點約定時間及收付款方式,在合同中明確發票方式、含稅發票金額、不含稅發票金額以及發票開具的時間等。企業的稅務管理人員應當參與合同的審核與會簽工作,在事前識別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并在合同簽訂之后進行相應的納稅籌劃工作,并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依據業務現實情況和稅收法規最新規定進行及時的完善與調整。

(三)合理選擇計稅方式

計稅方式的選擇直接影響稅率的大小,所以建筑企業需謹慎規劃計稅方式的選擇。例如:對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項目可以采用簡易計稅的方法,當發包方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政府機關等,則應計算項目的整體稅負,若稅負低于3%,則選擇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若稅負高于3%,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而當建筑企業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體量較大時,則進項稅金額往往較大,此時就應果斷采用一般計稅法,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工作,用銷項稅抵扣進項稅。對于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建筑企業則必須做好區分,對于兼營行為需分別核算計稅,避免帶來不必要的稅負壓力或是少繳納稅額??傊?,建筑企業應做好相應的稅務籌劃,保證最終的稅負水平在計稅方式上達到最優解。

(四)建立稅務風險管理與防范機制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大一部分稅務管理的風險是來自于稅務管理者的主觀舞弊行為,因此必須強化管理者和涉稅工作人員的稅務風險意識和合規意識,樹立稅務風險管理的理念。稅務風險管理工作應由財務部帶領與監督,其他各個涉稅部門相配合,任何與稅務管理相關部門均應落實稅務風險管理責任,從企業各個層面有效防控稅務風險。同時建筑企業需設置專門的稅務管理崗位,并對稅務管理人員進行定期的培訓,強化稅務管理隊伍建設,在稅法出現調整或優惠政策出臺時及時掌握相應信息,實現動態化管理,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管控機制。對于分公司,總公司應明確各分公司的權限級別,授權各區域分公司設立納稅管理人員的權限和職責,并要求各分公司定期進行稅務事項的匯報,實現稅務風險的統籌、高效管理。

五、結語

建筑企業是我國的納稅大戶,每年繳納的稅額都相當可觀,稅務風險管理成效較好的企業不僅能夠輕松通過稅務檢查,更重要的是能夠推進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為給建筑企業創造最大化經濟效益,降低稅負壓力,提升稅務合規性水平,進行稅務風險管理是每個建筑企業的必修課。為此,需要建筑企業在實際經營管理中應嚴格依據國家提出的相關稅收政策,積極向員工宣貫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提升稅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采取合理的納稅籌劃,強化發票管理與合同管理,選擇合適的計稅方式,有效規避企業的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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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郭廣政,中建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南京公司;王亮,中建安裝集團。郭廣政為通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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