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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倫理: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時代訴求

2022-06-15 22:12趙磊磊吳小凡趙可云
電化教育研究 2022年6期
關鍵詞:人工智能教育

趙磊磊 吳小凡 趙可云

[摘? ?要] 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已成為影響人工智能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的關鍵因素。文章以責任倫理為視角,提出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責任倫理框架,其涉及角色責任、契約責任、前瞻責任、關護責任四個維度。指出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責任倫理困境主要表現在教育主體功能遭遇技術禁錮、數據智能凌駕于契約精神、治理制度設計與倫理關照脫鉤、師生互動與情感訴求缺乏人文關照四個方面。據此,提出責任倫理視域下教育人工智能的風險治理路徑:其一,關注角色認同,促進人技關系的角色化建構與重塑;其二,重塑契約精神,構建智能教育領域數據治理責任規約機制;其三,關注倫理規范,架構可判定責任行為的制度體系;其四,聚焦人文關懷,創設融入情感訴求的人智交互模式。

[關鍵詞] 教育; 人工智能; 風險治理; 責任倫理; 倫理規范

[中圖分類號] G434? ? ? ? ? ? [文獻標志碼] A

[作者簡介] 趙磊磊(1991—),男,河南新蔡人。副教授,博士,主要從事教育學原理、智能教育研究。E-mail:zhaoleilei199102@163.com。

一、引? ?言

機器學習、生物識別、情感計算等人工智能技術的飛速發展,不僅帶來技術形態與方式的新一輪革命,同時也為教育空間、教育資源、教育管理、教學模式等方面的智慧轉型提供了新的機遇與平臺。自20世紀60年代起,教育領域已經運用自適應智能系統進行教學;21世紀以來,教育領域興起了以深度學習、跨界融合、人機協同、機器學習等技術為主的智慧教育新生態。但是,在智能技術快速更新換代的背景下,教育人工智能風險問題也屢見不鮮,如個人隱私數據泄露、學校管理格局的變革沖擊、公共安全的威脅等風險問題[1]。從風險治理的角度而言,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專業委員會發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則——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為人工智能風險治理提出框架和行動指南[2],為公眾從責任倫理視角思考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提供了新的方向。從教育人工智能實踐角度來看,人工智能賦能教育教學是否可能做到盡善盡美?人工智能自身的技術兩面性究竟會對教育教學產生何種負面影響?眾多議題均處于懸而未決狀態,面對相關棘手難題,如何負責任地面對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成為教育人工智能合規化、合法化發展[3]的關鍵抓手。為此,本文將基于責任倫理視角,聚焦于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責任倫理框架、現實困境與責任倫理視域下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路徑,以期為新時代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提供有益參照。

二、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歷史進路

1956年,達特茅斯會議首次提出“人工智能”概念后,人工智能的相關研究方興未艾,深度學習等成為當時的研究熱潮。經過十幾年的發展,20世紀70年代人工智能正式進入教育領域,隨后發展為智能導師系統(ITS),但由于當時計算機的使用成本高、性能差,導致教育領域的人工智能應用遭遇重大挫折。2002年,美國通過《教育科學改革法》,試圖在高等教育領域率先推行人工智能技術,“機器學習”“智能導師”再次涌入教育領域,其他國家也紛紛加大對教育信息化的建設與推進力度[4]。此階段的教育人工智能發展尚處于萌芽期,教育人工智能的算法功能并不成熟,公眾缺乏對教育人工智能風險的清晰認知。

2015年以來,人工智能在國際教育領域的應用逐漸增多,我國也高度重視人工智能在各領域的應用。國務院于2017年7月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5],部署人工智能背景下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建設?;诖?,眾多學者研究如何借助智能技術實現教育智能轉型。例如:余亮等研究教育人工智能對學習方式的影響,試圖探索智能學習資源的特征[6];許濤等探討將學生的“創新思維、創業意識和創造能力”作為人工智能時代“新工科”人才培養的標準和尺度[7]。同時也有部分學者,如劉三女牙等聚焦于教育人工智能發展面臨的困境與未來途徑[8],嘗試對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概念與邊界進行學理探討。

2019年,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專業委員會發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則——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為人工智能治理與風險防范提出科學指導,致力于提升人工智能的安全性與可靠性[2]。自此,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成為當今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核心議題。文獻梳理發現,教育人工智能風險研究主要關注數據風險[9]、算法風險[10]、情感風險[11]等風險的表征形式、現實危害與治理對策。然而,多數學者對風險治理路徑的研究以道德與法律層面的倫理倡議為主。例如:規范教育人工智能的道德行為,建立倫理風險評估和監管機制。相關治理路徑的倫理考量并未著重體現“責任”意識與取向,作為銜接道德與法律的關鍵載體,責任倫理應是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不可忽視的關鍵視角。

三、責任倫理: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新視角

在技術時代背景下,傳統倫理學與技術責任的碰撞時常發生,如何發展負責任的教育人工智能備受關注,責任倫理為技術時代提供了技術責任考量尺度,也為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提供了全新的倫理向度。為明確教育人工智能倫理風險的治理方向,有必要基于責任倫理視角,對教育人工智能治理主體、客體、工具等治理要素之間的責任關系與行為予以重新審視。

(一)責任倫理解析

“責任倫理”不同于傳統倫理學,其是以人的角度談論介于道德與法律間的規范。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在1919年的著名演講《政治是一種職業》(Politics As A Vocation)中提出“責任倫理”的概念,并將“形式合理性”作為其核心[12]。20世紀下半葉以來,歐美諸國對于責任倫理的理解逐步深入。例如:美國著名倫理學家芬伯格(Joel Feinberg)的《責任理論》,闡釋了責任理論的內涵與其理論體系的構建[13];漢斯·倫克(Hans Lenk)在《責任與技術》中闡明技術中的經濟、道德問題通常和責任相關,指明責任倫理在技術發展背景下的實踐途徑[14]。綜合來看,責任成為倫理學的核心范疇,其既是一種內心的道德訴求,也是溝通道德與法律的現代社會基本規范。責任倫理側重于呼吁人從責任的角度關注技術發展給社會帶來的影響,思考教育人工智能治理主體應當承擔何種責任。以責任倫理為理論視角,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應重視行為的性質、責任與主客體等要素間的關系以及主體承擔的責任,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所蘊含的責任倫理向度尚待進一步探究。92391A63-24D9-4CB8-991C-12C615E30BB5

(二)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呼喚責任倫理介入

從本質而言,倫理行為是一種責任行為,倫理風險也是一種責任風險。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離不開倫理的浸潤,也離不開責任的歸屬與承擔。責任既是外在的規范制度,又是內在的道德訴求。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應當在道德與制度倫理向度的基礎上,關注責任倫理的獨特性與包容性,使其與風險治理的路徑相契合[15]。作為技術產物,情感計算、生物感知等人工智能技術在教育領域中的應用具有不確定性與風險性,數據隱私泄露、數據違規采集、智能算法歧視等教育人工智能風險問題頻發,然而不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管理部門等相關組織或教育責任個體在相關風險問題的治理層面存在權利與義務不清、行動方向不明等現實困境。對于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而言,政府、學校、家庭等風險治理主體間的利益博弈涉及職責、權利、義務等方面的劃分與平衡,進而呼喚責任倫理層面的干預與介入。在人工智能時代,技術的存在具有智慧屬性或類人屬性,有關人工智能是否應該具有主體存在特性的論斷也逐漸興起,當人工智能具有主體價值時,其與師生等教育主體間的責任歸屬與關系可能存在較多風險沖突與倫理困境。在推進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方面,極有必要從責任倫理視角分析與解決具體的技術倫理問題。

四、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責任倫理框架

有關責任倫理的維度拆解存在一定差異。例如:約納斯將責任倫理分為實質責任、關護性責任與自然責任[16],程東峰將責任倫理分為個體責任、組織責任、契約責任、職業責任與未來責任五個維度[17]。歸納來看,責任倫理主要涉及角色責任、契約責任、前瞻責任、關護責任四個維度?;诖?,本研究提出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責任倫理框架(如圖1所示),其中,角色責任是契約責任、前瞻責任及關護責任形成的基本條件,以角色建構為起點,不同責任主體在達成行動契約的基礎上,應對教育人工智能風險如何治理進行倫理規約,并形成具有未來取向的前瞻責任。在明確風險治理前瞻性目標的基礎上,責任主體施以情感關照,履行特定場域或情境下的關護責任。

(一)角色責任

角色是責任倫理的邏輯起點,無論是個體還是集體都在社會中以“角色”的形式出現。角色作為一種標識,為行為主體戴上了社會面具。角色與責任相互依存,角色是責任的前提。如齊格蒙特·鮑曼(Zygmnut Bauman)所述,“責任依賴角色,而不是依賴扮演角色、完成工作的人”[18]。社會主體只有在行動之后才扮演相應的角色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面對教育人工智能的風險治理,不同的行為主體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例如:學生作為教育人工智能的體驗者,需承擔智能教育質量反饋的現實責任;教師作為教育人工智能的實踐者,應有效保障智能技術與學科教學的有效融合;教育管理者作為人工智能監管者與數據管理者,需承擔維護公共信息安全、國家信息安全的責任。歸納而言,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需基于不同教育主體行為,根據其角色進行風險控制。

(二)契約責任

隨著智能時代的到來,人們的主體意識與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契約成為責任的一種要求與形式。一般而言,契約可被視為以法律規定、口頭承諾、書面立約以及約定俗成具有約束力的行為形式的統稱。契約可將行為主體與行為后果納入責任范疇。契約負載著責任,契約責任的實現應是最基本的、最現實的、最關鍵的責任實現。我國現實契約責任的存在包括多種類型,如以《憲法》為基礎的公民責任、以生命為紐帶的自身責任等,而本文探討的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中的契約責任主要是以倫理規約為工具的科技責任??萍计跫s責任是規避與化解人工智能風險的倫理工具,也是實現智能教育合規化發展的重要支柱。

(三)前瞻責任

如約納斯所述,隨著技術時代的變革,行為主體即人類自身的能力發生了技術性轉變,傳統倫理學僅考慮行為后果的當前效應,而責任倫理則體現了前瞻性與長遠性[19]。所謂前瞻責任,就是要求人要對其行為導致的未來結果負責。因僅有人類擁有“責任意識”,這就明確了人類在發展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于智能教育發展而言,具備及時應對智能技術與教育教學整合的風險與可能性后果的能力至關重要[20],需根據情感計算、生物感知等人工智能技術的核心特點,思考與審查智能技術與學校管理、課程教學、教育評價等方面是否具有特征契合性。政府、學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適時出臺相應措施引導師生重構責任意識,嘗試利用頂層設計引導教育人工智能的發展,指明教育人工智能發展的當前問題與未來取向,也應肩負起智能教育頂層設計與風險規避的先導責任。

(四)關護責任

關護責任原指行為主體對其他人與生俱來的責任。在智能時代,關護責任應體現為在集體中以不同責任主體的身份相互關護,關注情感訴求且思量人類整體存在的形式。人工智能的運行全過程主要涉及提出理念、設計、生產、應用和反思調整等方面,參與者不局限于承擔教學工作的教師,還有教育管理者、人工智能設計者、學生等多個主體。岡特·羅波爾(G.Ropohl)在其代表作《技術系統論——一般技術論基礎》中指出,技術時代的責任不再是以個體倫理為基礎的責任,甚至不局限于人,而應當是機制責任、集體責任[21]??紤]到當前一般教育現象與技術交織的復雜后果,從技術發展歷程來看,技術應用似乎回避了基于關護責任的決策和行動意愿[22]。從技術與個體交互的角度來看,人工智能與人類均屬于教育人工智能場域下的責任主體,責任主體之間的有效互動不僅需要明確基本的角色、規范與計劃,也需要切實考慮關護責任在不同責任主體交互過程中的具體體現與落實。

五、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責任倫理困境

基于前文對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責任倫理框架的探討,本文嘗試從四個方面對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責任倫理困境進行具體分析。

(一)教育主體功能遭遇技術禁錮

在責任倫理學中,社會角色的分配要遵循一定的社會準則與自然規律,然而教育人工智能的出現打破了既定秩序與準則,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教育主體功能遭遇技術禁錮。首先,從學生角度而言,智能教學系統可定制化推送教育教學資源并捕捉學生的學習軌跡,但是也可能導致學生逐漸依賴智能算法,進而致使學生逐漸缺乏自主學習與探究性學習的意愿,學生主體性進而受到智能技術的禁錮與負面影響。其次,從教師角度而言,教育人工智能可在作業批改、學情分析等方面有助于減輕教師工作負擔,然而,許多教師由于自身智能教育素養的缺失,會形成一定程度的“人工智能依賴”,教師教學的藝術性、主體性、創造性可能受到智能算法的負面干擾,也可能出現自我職業認同層面的角色危機。最后,從教育管理者角度而言,基于數據智能的教育決策建議是否可以全盤接受仍然存疑,如一味偏信教育人工智能的推演,則很可能在決策制定與管理實施中出現偏差。92391A63-24D9-4CB8-991C-12C615E30BB5

(二)數據智能凌駕于契約精神

在人工智能場域下,教與學的相關行為與資源均可采用數字化形式進行數據表征與智能分析[23]。由于人工智能易受數據元素干擾,偽造數據愚弄決策、受利益驅使泄露隱私數據等現象時常發生[24],數據智能凌駕于契約精神成為教育人工智能不容忽視的現實問題。其一,責任主體契約精神的缺失。在人工智能場域下,師生、家長、教育管理者等責任主體應當在平等的狀態下達成數據契約。然而,數據的收集過程涉及學生、教師、家長等多個責任主體的隱私權、知情權等合法權益,使用教育數據的權限一般集中于教育管理者、人工智能設計者等,權責的不對等致使數據的使用權與所有權出現失衡現象。其二,智能算法僭越教育行為主體的個性化。人工智能通過算法構建責任主體的數據畫像[25],這一過程很可能在學生或教師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容易出現學生主體的能動性被動受算法主導的問題,同時由于支持數據挖掘的模型的許多特性、度量和分析結構均是由其設計者選擇的,此類技術可能會復制設計者的先入之見和偏見,進而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智能技術侵犯主體的合法權益、侵占主體個性化的表達空間等問題頻發[26],從而違背以契約價值為基準的科技責任,導致數據智能凌駕于契約精神。

(三)治理制度設計與倫理關照脫鉤

前瞻責任較為強調頂層設計與制度建設的重要價值,盡管已有不少關于人工智能倫理原則的暢想與建議[27],但依然存在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制度設計與倫理關照脫鉤的現實問題。一方面,目前教育人工智能責任行為缺少倫理意識的指引與倫理準則的約束,教育人工智能風險預警制度設計在倫理關照方面并未有效凸顯前瞻性,進而導致很難盡早發現教育領域人工智能開發與應用的可能性風險,預先設置應急處理方案甚至成為一種治理奢望。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責任歸屬問題治理缺乏前瞻性政策指引。當教師、學生、家長等群體受到智能決策系統影響時,通常被動向數據管理者開放隱私,且由于人工智能系統的設計、生產和實施過程的復雜性和分布性,一旦數據泄露,很難直接追究對這些結果負責的各方的責任。若缺乏相關法律或決策對于人工智能所導致后果的責任歸屬問題進行界定,可能會制約智能算法偏見、數據泄漏等倫理風險問責機制的有效構建,并導致人工智能的教育應用缺乏倫理關照。

(四)師生互動與情感訴求缺乏人文關照

人工智能在與個體進行交互的同時也伴隨著潛在的情感疏離風險,其可能會引發師生互動與情感訴求缺乏人文關照這一現實問題。一方面,通過智能算法實現的超個性化人機互動在本質上對師生之間世界觀、人生觀與價值觀的互動易產生疏離作用,若學生嚴重依賴人機交互獲取知識與資源,不僅有可能導致師生互動需求的減少,也會導致學生過度依賴及迷戀人工智能的“智能魅力”。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可引發師生情感訴求的疏離風險。人工智能可通過大數據計算與預測學生的興趣偏向,若學生長期通過人工智能進行溝通,缺乏家長、教師的情感引導,其情感態度與價值觀難以正確樹立。而且,智能教育可能在人與技術互動過程中對教師產生情感沖擊[28],若教師缺乏正確的人工智能感知態度與責任意識,可導致教師職業倦怠、心理健康問題頻發、教師幸福感缺失、人工智能焦慮感驟增等問題。

六、責任倫理視域下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路徑

發展“負責任的教育人工智能”是對人工智能與教育教學和諧共處的期望,也是化解當前風險治理困境的有效發展路徑,為人機和諧的未來智能教育模式構建提供了現實參照。因此,本研究將基于前文對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責任倫理困境分析,提出責任倫理視域下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路徑(如圖2所示)。

(一)關注角色認同,促進人技關系的角色化建構與重塑

角色分配與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有序推進密不可分,公平、科學地分配治理角色將成為治理體系良性運行的關鍵。面對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所出現的角色混亂現象(如師生自我身份感與歸屬感的缺失),教育主體需增強角色認同感,促進人與技術關系(即人技關系)的角色化建構與重塑。首先,在學生角色認同方面,學生應成為智能化信息挖掘的實踐者,利用智能終端或平臺對碎片化學習資源、非結構化信息進行有效聚合,實現對碎片化知識的結構化加工與建構,明確學生在智能教育實踐中的信息反饋責任。其次,在教師的角色認同方面,教師需在人工智能與學科教學整合中堅守教師職業本性,通過技術領導者角色的自我建構引導智能技術的合規化應用。教師應當合理利用數據智能技術與平臺,根據學生的行為模型與數字畫像觀察并定位學生的學習特征與學習需求,加強對智能技術與教育教學整合的理解、反思與引導。最后,在教育管理者的角色認同方面,管理者應充分提升自身智能教育素養、數據素養以及數字化勝任力,需實現基于共享智能數據的教育決策與管理,著力于利用智能算法對教育資源進行公平配置,避免出現智能算法偏見與歧視等倫理風險。

(二)重塑契約精神,構建智能教育領域數據治理責任規約機制

從契約精神層面來看,可通過規約條例引導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進而規范數據智能的價值釋放過程。在教育人工智能場域,數據治理面臨侵犯數據提供者合法權益、智能算法僭越教育主體性等現實風險。為此,極有必要重塑契約精神,構建智能教育領域數據治理責任規約機制。首先,關注契約精神,加強對師生等群體數據責任意識的培養。在應對人工智能的數據安全威脅時,契約精神的樹立需要以權益和法律為責任底線進行保障,數據提供者(如教師、家長等群體)應樹立個人數據安全的權益保護意識,數據搜集者應事先征求責任主體的同意,地方政府、學校等應攜手制定保護師生等群體隱私權、知情權等合法權益的規約條例。其次,應基于契約精神制訂具有約束性的智能算法設計、開發與應用方案,規范算法設計、算法推薦、算法數據的傳播,而且,人工智能算法設計應考慮學生、教師等群體的多方訴求,取代以設計者為單一尺度的傳統智能算法設計。92391A63-24D9-4CB8-991C-12C615E30BB5

(三)關注倫理規范,架構可判定責任行為的制度體系

責任歸屬的認定是可判定責任行為的風險治理制度體系架構的基礎。當前學界對于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責任行為關注仍然有限,忽視了教育領域倫理規范的特殊存在價值。為此,極有必要關注倫理規范,架構可判定責任行為的制度體系。第一,構建教育人工智能責任倫理規則與責任監管體系,厘定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主體間的責任范圍與責任底線,在明晰智能技術教育角色的前提下制定教育人工智能風險問責標準。第二,應注重完善教育人工智能風險評估制度體系。地方政府應制定教育人工智能風險預估的機制范式,政府、社會、學校、家庭等風險治理主體應協力提高風險預警與化解能力,著力構建基于證據的教育人工智能監測體系。第三,架構具有前瞻性的教育人工智能責任行為問責體系。我國目前已從國家層面制定多項人工智能發展規范,但不少地方政府對于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依然缺乏風險監管與問責機制,因此,亟須進一步明晰教育人工智能風險的責任主體權責,以法律政策、制度規范等形式優化人工智能設計者等群體的行為歸責機制。

(四)聚焦人文關懷,創設融入情感訴求的人智交互模式

目前,人工智能尚未在情感智能方面實現對于人類情感功能的實質性超越,也難以滿足學生多樣化的人文訴求,為此,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亟須聚焦人文關懷,創設融入情感訴求的人智交互(即人與人工智能的交互)模式。首先,應關注師生的情感訴求與立德樹人根本目標,避免智能算法對教師、學生及家長之間的情感交流產生負面技術影響。從學生角度而言,加強智能教育場域下學生與教師間的情感連接,幫助學生群體通過德性內化信念、道義驅動行為進行自我倫理觀念的建構;從教師角度而言,應關注教師的職業倦怠與職業心理健康,及時監測教師的人工智能焦慮感,關注并改善教師對于人工智能教育應用的感知態度與責任意識。其次,應當促使智能技術成為師生個人能力的充分延伸,也應當關注智能教育場域下責任倫理的邊界和尺度,及時關注師生等群體的情感與情緒變化軌跡,避免人工智能對師生等群體身心發展帶來負面情緒干擾,以審視與批判的態度看待個體與人工智能的互動。

七、結? ?語

針對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技術、道德、法律層面已受到足夠多的關注,但倫理層面的思考更多從道德倫理和制度倫理的向度出發,有關教育人工智能責任的論述與探究相對較少,“負責任的教育人工智能”成為人工智能與教育教學融合的倫理訴求,責任倫理視域下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理論體系亟待進一步挖掘與建構。由此,本文以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為起點,基于責任倫理視角架構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框架,也是對教育人工智能風險化解的理論回應。教育人工智能蘊含的責任價值與倫理價值,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責任倫理成為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必由之路。教育人工智能的合規化發展不僅需要注重硬件設施、軟件資源的合理鋪設與架構,也應關注人與技術、人與人之間倫理關系失范所導致的風險性問題。如何在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過程中融入責任訴求,構建和諧化的人技關系與責任體系,對于教育人工智能風險治理體系的構建極具必要性與實踐導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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