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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常態化時期探望權執行問題探究

2022-06-25 22:38閆冬冬
現代商貿工業 2022年14期
關鍵詞:產生原因解決對策

閆冬冬

摘要:現階段我國離婚率的不斷升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也只屬于夫妻中的一方,由此產生的探望權糾紛也隨之不斷攀升。目前,一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探望權執行問題的規定數量較少且具體化程度低,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極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另一方面,新冠疫情的常態化趨勢也給探望權執行帶來諸多不便。本文將對現階段探望權執行問題進行探究,結合目前疫情防控需要,提出合理化建議,實現探望權糾紛的有效解決。

關鍵詞:探望權執行難;產生原因;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4.065

家庭是社會生活中最基礎的組成部分,構建和諧家庭是中華民族優良傳統,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橐鲎杂墒俏覈橐黾彝シ芍贫鹊幕驹瓌t,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或離婚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里的自愿選擇?,F代多元社會價值觀對離婚給予更合理的包容,離婚問題不再讓百姓避而不談、難以啟齒,離婚現象成為一種在社會生活中平平常常的事情,是人性自由解放的天賦人權。無論是登記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離婚雙方當事人都需要面對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如果有未成年子女,他們如何撫養等問題。當事人之間往往出于各自利益考慮,在協商處理這些問題過程中發生矛盾沖突。其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如何合理有效解決,經常成為處理離婚問題過程中最重要、最棘手、最易發生分歧的環節之一,包含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方式、撫養費的給付金額、夫妻共有財產中涉及未成年子女部分的處置等方面問題。

探望權法律關系的本質是親屬權關系,親屬權屬于身份權,親父母和未成年親子女的血緣關系和情感是無法割裂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教育、監護義務和最自然的依賴親近優勢。對于有意愿探望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應依法保護保障他們合法行使探望權。另外,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應積極促進父母實現對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教育。對于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探望,應堅決制止、糾正。正確履行探望權,有利于彌補因離婚帶來的親情損失,保護家庭弱勢群體,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展。新冠肺炎疫情爆發,給全球帶來極大影響,至今疫情仍在發展。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也造成了嚴重沖擊,外貿、進出口加工、旅游、教育等產業影響較大,部分群眾工資收入明顯減少,對家庭關系緊密度和離婚當事人撫養費給付能力造成了一定影響。全國各地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實施一定地域隔離,人口異地流動受到極大限制。在全國上下團結一致阻抗疫情的形勢下,離婚家庭探望權的行使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

1疫情環境下探望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

1.1被執行人履行協助義務的意愿較低

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有關探望權的法律文書的查詢發現,近兩年來在涉及探望權的離婚案件中,通過調解結案的案件微乎其微,絕大多數都以判決形式結案,這說明在探望權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很難達成合意。而在執行裁定中,申請執行人大多以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由申請執行。在具體案情中,由于離異雙方大多積怨深、矛盾大。有撫養權的父母一方視未成年子女為自己私有,同時也擔心他方將孩子帶走不送回,通過把未成年子女送往外地、找借口拖延、隱藏行蹤等方式阻撓探望權的執行屢見不鮮。由此可見,在探望權執行過程中,有協助義務的一方迨于履行義務甚至百般阻撓,探望權很難實現

1.2疫情常態化時期探望權執行過程中客觀限制較多

探望權執行問題畢竟屬于家庭糾紛,在執行過程中往往需要心理咨詢師、區人大代表、人民陪審員、區婦聯同志、執法監督員等多種執行程序參與人相互配合工作。而自從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全面爆發以來,國內外防控形勢一直都很嚴峻,各機關單位采取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程度上會對探望權執行造成困難;其次,在權利位階上,疫情防控涉及當事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與探望權相比,生命權和健康權明顯占優先位置,因此法院必然不可能以被探望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人員的生命權與健康權為代價來優先保障探望權的實現;再者,由于局部疫情防控需要,一些小區臨時采取封閉式管理,車站機場也有諸多限制,也使得探望權執行難度加大。

2探望權執行難的原因

2.1現行法律法規中探望權執行立法較少且具體化程度低

就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中,《民法典》中唯一規定探望權的法條是婚姻家庭編第1086條。該條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具體如何協助并無明確詳盡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首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協商不成的僅僅要求法院對時間和方式進行判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大多數判決對探望權具體執行方式規定不夠詳細全面,使得當事人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糾紛不斷,增加訴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但對合種行為屬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也沒有明確規定,使得法官在裁判是缺乏法律依據,自由裁量權過大,很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2.2探望權執行具有長期性和不固定性

就探望權案件而言,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子女未成年前要長期行使探望權。這期間由于子女上學或撫養方工作地點變化等原因會使得判決所依照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然而法院在最初作判決時不可能預測未來情勢的變更,最初的判決也就難以執行。

對于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的一方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有關單位或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探望權人每隔一段時間便要探望一下子女,如果對方不配合,便要進入執行程序。即使這一次順利執行到位,在接下來的過程中如果對方當事人仍不配合,便要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長期性,決定了該類案件執行的持續性與反復性的特點,也是造成探望權執行難的原因。

2.3缺乏對疫情期間探望權執行的指導性文件

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續不斷的情形下,司法機關的很多執行措施受到限制。在人員流動受限的情況下,當事人想要完成探望權的實現也受到諸多阻撓,但國內目前并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或指導性案例對疫情防控下探望權的具體執行問題作出指導,各地區采取的方式和嚴格程度不一,導致探望權在執行過程中缺乏法律依據和規范性指導,造成執行困難。

3探望權執行問題解決措施

3.1加強對探望權立法的完善

3.1.1對探望權執行方式判決的具體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應盡可能對探望權執行的方式作出明確、細化的規定,包括探望的頻次、期日與時間;形式與場所;節假日、未成年人生日等特殊日期的探望;直接撫養人或其他人員是否在場;參加幼兒園或學校的重要活動;探望方式的變更情形;當事人應盡的義務等方面,為法院的裁判做出指導,從而增強可操作性,減少當事人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3.1.2完善不履行協助義務一方的法律責任規定

侵害探望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能否適用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同樣也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目前大多數學者認為對侵害探望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可以適用損害賠償方法進行救濟。應當遵循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求,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賠償的具體內容,主要是精神賠償,應當按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確定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

3.1.3明確探望權的中止事由

中止探望權不僅會給探望權人帶來很大影響,而且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因此法院在作出中止探望權的決定時必須慎重且有法可依?!睹穹ǖ洹坊橐黾彝ゾ幹刑酵麢嘀兄沟姆ǘㄊ掠墒恰安焕谧优硇慕】怠?,至于何種情況屬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沒有規定具體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地區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同案不同判現象明顯;有些地區制訂了專門的規范性文件,例如上海市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第20條列舉了三種具體情形:第一,因疾病可能威脅未成年子女健康的: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者尚未治愈的烈性傳染性疾病的;第二,不履行撫養義務以及故意對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造成威脅:拒付撫育費、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第三,道德層面上:道德品行特別惡劣的。但該意見畢竟法律位階較低且只能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適用,因此并不能完全填補法律漏洞,還需要《民法典》及司法解釋作出規范性、權威性的指導。

3.1.4完善疫情形勢下探望權執行的臨時措施

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高度重視,采取各種針對性措施,不斷加強防控,減少人員聚集,也給探望權執行帶來不便。針對疫情常態化趨勢,應有具體的臨時性法律法規或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以便各地區法院結合防疫情形采取恰當的方式執行探望權。

3.2加強探望形式的創新

法院與當事人均應采取變通手段,實現探望權的順利行使。

3.2.1法院應創新執行理念,化被動為主動

突如其來的疫情使得社會大環境發生了短暫的變化,而法律的局限性和滯后性又使其無法緊跟時代的步伐,產生諸多法律空白。這就要求法院轉變執行理念,不能坐等規范性文件的指導出臺再改變執行措施,而是應以“司法為民”為指導原則,在執行過程中能夠因地制宜,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采取一系列便民措施,保障探望權執行的效率。

3.2.2法院應創新執行模式,保障探望權執行效率

效率是民事執行程序首要價值取向,我國的執行程序十分講究效率原則。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法院應突破傳統執行模式,充分利用互聯網平臺、線上會議、電子郵件、電話、短信等形式與當事人溝通,保障探望權執行程序參與人順利開展執行工作。

3.2.3法院應依法精簡執行流程,適應防控形勢需要

在疫情期間,人員與交通管控極大影響了常規流程的高效性。對此,法院應結合當地疫情防控措施,在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各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探望權執行程序,能通過線上形式的就不必線下進行,對于非必要環節可以適當作出精簡。

3.2.4當事人應當改變探望形式,依法行使探望權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不斷,防控形式變化無常,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因服從疫情防控管理不能如期探望子女,此時原裁判文書中的探望權行使方式已無法或難以實現。而探望權又具有持續性、長期性,若每次客觀情形的變化都需要法院重新作出裁判無意會增添許多訴累。此時便要求雙方當事人相互理解、相互協商,尋找變通的探望方式。例如可以采用微信視頻、電話等非直接探望方式,也可以委托社區志愿者幫忙轉送衣物食品等,以行使部分探望權利、履行撫養義務。但在探望權行使過程中也應當充分考慮子女一方是否具備相應設施和時間條件,以及子女的意愿。

3.3充分發揮社會綜合治理功能

3.3.1有效利用司法行政機關職能作用,促進實現探望權

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平安中國建設和社會綜合治理取得顯著效果,各地基層司法所在法治宣傳教育、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處理離婚案件探望權糾紛過程中應當充分運用人民調解和法治教育功能?;鶎铀痉ㄋ鶓獔猿中聲r代“楓橋經驗”,指導街道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參與離婚案件探望權糾紛解決,對雙方當事人開展法制宣傳,協調各方利益,促使當事人在社會主義法治和社會主義價值觀指引下妥善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權。

3.3.2充分保護探望權法律關系中弱勢一方合法利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保護婦女、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專章的方式專門規定了家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教育職責和撫養義務,明確規定未盡職責和義務應依法承擔責任?;鶎铀痉ㄋ蜕鐣{解機構在處理探望權糾紛過程中慎防由民事轉為刑事案件,要妥善依法合理解決問題,避免在參與處理過程中矛盾激化升級,發生人格侮辱和人身傷害事件。注重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宣揚中華傳統美德,以親情為切入點,調解分歧,化解矛盾。

3.3.3各機構協同助力落實探望權的行使

民政部門在離婚登記環節做好政策宣講和制度把關,使離婚雙方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和未成年子女撫養探望等方面達成自愿協議,實現對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預防訴爭。人民法院在審理訴訟離婚案件過程中,注重調解,充分考慮民風民俗,權衡各方合法利益,在個案中就未成年子女探望權作出有利于執行的具體規定。妥善處理隔代探望權案件。幼教機構和學校履行對在園在校未成年人監護職能,對探望權的落實具有一定延伸作用。幼教機構和學校應加強來自單親家庭幼兒和學生的心理健康輔導,特別要注重這類孩子人身安全在園在校期間的保護,避免未經指定監護人的同意被他人擅自接領。

4結語

疫情防控局勢具有易變性和難以預測性,疫情對世界經濟形勢的影響越來越深刻,對大部分家庭工資收入和支配的影響也越來越顯著,人們的交流交往方式發生著前所未有的變化。這些客觀因素的變化也同樣影響著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的,執行過程中會涉及諸多家庭經濟因素和情感因素,而其執行標的又具有特殊性。因此,在目前長達兩年多的疫情特殊時期,很難通過立法確定一套適合所有探望權糾紛案件的執行方式。這就要求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社會機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以人民為中心,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服務人民,各司其職、相互銜接、相互配合。雙方當事人以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相互諒解,以此來達到探望權的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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