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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與方法在社會工作中的應用

2022-07-06 13:56王夢琪
客聯 2022年11期
關鍵詞:社會工作法治法律

王夢琪

摘 要:隨著法治化建設的推進,社會工作的服務開展與專業發展也被納入法治框架之下。社會工作與法治存在內在共性,雙方互相作用;法治與社會工作結合的直接產物有司法社會工作和法律社會工作;推動社會工作中法治思維和方法的運用從宏觀上要促進社會工作立法,從中觀上要構建與完善司法社會工作體系、建設社會工作法律學科、重視并突出社會工作各領域的法治要素,從微觀上要提升社會工作者的法律素質和重視培養服務對象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

關鍵詞:社會工作;法治;法律

一、法治與社會工作之間的關系

二十大報告指出,目前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總體格局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加快建設,司法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社會公平正義保障更為堅實,法治中國建設開創新局面。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持續深入,立法工作穩步推進。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應推動各類社會主體有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和調節社會事務,將社會各領域工作納入法治軌道進行治理,依法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進程。

社會工作能夠服務弱勢群體或有需要人群,并提供其他的相關社會服務,憑借自己獨特的專業優勢和專業能力,也作為多元社會主體之一廣泛地參與到社會治理中去。在今后我國需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背景下,社會工作也應更好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解決和預防社會問題與矛盾、促進我國社會治理水平的提升。

然而,在討論如何在社會工作突出法治這一重點之前,我們應先探討和明晰法治與社會工作之間的關系??偟膩碚f,法治與社會工作具有內在共性,法治和社會工作之間具有作用與反作用的相互關系。

(一)二者具有內在共性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核心要義,法治的最終目的是通過良法善治,維護與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創造出有利于人的全面發展的社會環境。而社會工作的目的中也包含了對個人潛能的激發與能力的發展,和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維護與倡導。從這個層面來講,法治與社會工作都強調以人為本和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二者具有內在的共性。

同時,法律和社會工作作為維持社會運轉與穩定的基本條件之一,二者處于一種交互關系中。有學者通過梳理西方國家社會工作的歷史發展脈絡,發現法律與社會工作之間經歷了從“內在親和”到“相對疏離”再到“關系復歸”的過程。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到現在,社會工作與法律之間的關系越發緊密,社會問題的解決和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都說明了法律與社會工作聯合介入的必要性。[1]

(二)法治作用于社會工作

法治對社會工作的影響和作用有三點,分別是提供重要保障、賦權和約束。

一是法治能夠為社會工作的服務與發展提供重要保障,社會工作的理論發展、實務實踐,以及社會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展開。二是法治賦權社會工作,從法律制度層面為社會工作立法,確定社會工作的合法地位,明確規定社會工作在工作中的權利與義務?!胺少x予社會工作何種地位、職權,如何配置資源、確定規范等將會深刻地形塑中國社會工作制度,并對其發展起到重大作用?!盵2]三是法治能夠約束和規范社會工作的發展,通過對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工作共同體專業行為的約束和問責,能夠更好地保障服務對象的權益。[1]

(三)社會工作反作用于法治

社會工作當然對法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一是社會工作是推動法治化建設的有益補充和重要途徑之一。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問題與矛盾也愈發復雜化,一個問題往往涉及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多個領域,僅僅從法律角度來回應這些訴求遠遠不夠。而無論是服務弱勢群體還是社會公眾,無論是回應案主個人訴求還是推動社會治理水平提升,社會工作都可以利用自身獨特的理論視角和專業價值觀介入到這些難題當中去,運用專業方法來回應訴求。

二是社會工作能夠在一定程度影響和推動立法和司法。從社會工作的方法來講,社會工作可以通過社會倡導等方法來呼吁或推動某個方面的立法工作,有利于法律體系建構的完善。從具體的實務來講,社會工作者在某些特定的領域中,能夠作為專家證人影響和促進司法公正,西方國家和港臺社會工作中很早就有社工作為專家證人身份出現在庭審中。

二、法治與社會工作的結合

將社會工作放在法治化建設的大框架之下,二者必然產生交叉融合,而法治與社會工作相互結合的直接產物就有司法社會工作和法律社會工作兩種。

(一)司法社會工作

一般認為,司法社會工作是指司法社會工作者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方法,為社區矯正對象、安置幫教對象及邊緣青少年等弱勢群體提供心理疏導、職業技能培訓、就業安置等社會工作服務,以提升其自我機能、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最終達到預防犯罪、穩定社會秩序的專業服務過程。司法社會工作下還有各種分支領域,例如社區矯正領域、禁毒領域、青少年犯罪領域等等。

但實際上,司法社會工作本身的概念和內涵一直還飽受爭論,但其分支領域的概念與內涵相對明確。近年來社會工作逐漸被引入司法領域并不斷發展壯大,司法社會工作可以涉及的領域也越來越多,比如信訪和人民調解等等,許多學者也在嘗試著對司法社會工作的概念進行補足和擴充。作為總和概念的司法社會工作自身是混沌不清的,這種分支概念清晰與總和概念混沌并存的狀態,反映了司法社會工作在不同實踐領域的分立狀態。[3]一邊是社會工作涉足司法領域的服務越來越精細化和多樣化,一邊是作為總體性概念的司法社會工作自身的概念模糊,這不利于建立一套完整、有秩序的司法社會工作體系,無法有效地實現法治化建設提倡的柔性化治理。

(二)法律社會工作

與司法社會工作相比,法律社會工作的概念和內涵更加不明確,甚至有時候會被當做司法社會工作的相近概念。有學者認為,法律社會工作主要是運用法律和政策知識來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工作,這個概念突出的是弱勢群體遇到的法律問題,主要采用的是法律手段。[4]也有學者提出,法律社會工作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幫助,其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有國家政法機關參與其中的法律活動中為訴訟主體提供的法律服務活動,比如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法律工作者提供的各種法律服務活動等;另一方面則是指為“特定人”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工作活動。[5]

結合各類觀點,法律社會工作應當是介于司法社會工作和一般社會工作之間,強調社會工作者更多地采用法律手段和法律知識,為服務對象提供法律上的幫助和幫助其解決法律難題。但法律社會工作目前在理論和實務中都沒有太多的研究深入,它所處理的問題比起司法社會工作更加寬泛和瑣碎,對社會工作者的法律知識面要求更高,而從專業程度上來講,法律社會工作的認同度和專業度都遠遠不及律所提供的法律援助。

三、如何在社會工作中運用法治思維與方法

(一)宏觀社會層面

從宏觀層面出發,社會工作運用法治思維與方法的第一步就是促進社會工作立法。借助立法推動社會工作職業制度建構,不僅包括準入制度、評價制度和激勵制度,更重要的是通過立法確立權責制度。社會工作者權力是社會工作職業空間的根本保障,中國社會工作職業化滯后原因之一在于尚未厘清社會工作可以作為的空間,進而使得立法無法從根本上保障社會工作者的職務,推進社會工作行業實質發展。[2]上文提到的“法律賦權社會工作”正是因為法治通過立法確立了社會工作的權責,樹立了其合法性地位,才能使得社會工作能夠在法治框架下為社會提供合法合理的社會服務,幫助解決和預防社會問題與矛盾。

(二)中觀專業層面

從中觀層面出發,主要著眼于社會工作專業層面,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繼續構建和完善司法社會工作體系。司法領域有大量工作是司法工作者難以獨立完成,需要社會工作參與協助的,并且對恢復性司法理念的重視必將使得社會工作與司法領域結合得越來越緊密。司法社會工作面向罪錯者、受害人以及相關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過充分發展其全部潛能而推動社會變革、改善人際關系和促進問題解決。[3]當前司法社會工作的領域不斷外延,已經不單單局限在矯正、禁毒和青少年犯罪領域,因此需要創新司法管理體制,探索社會工作介入司法領域的模式,繼續推動完善和構建一套科學合理的司法社會工作體系。

二是建立社會工作法律學科。目前,已有許多學者提出應當設置一門社會工作法律學科。從社會現實來說,社會需要同時具備法律知識和社會工作知識的人才,例如司法社會工作者和基層調解員等;從學科上講,法律和社會工作兩門學科的聯系也越發緊密;最后建立社會工作法律學科也是回應當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建立法律社會工作學將有助于建設一個更富有人性化、更公正合理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6]

三是重視并突出社會工作各領域的法治要素。社會工作有許許多多的領域,按照服務對象劃分可以劃分為婦女社會工作、兒童社會工作、老年社會工作等等,按照服務的場所劃分可以劃分為家庭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企業社會工作等等。服務對象和所處場所的不同,都決定和影響著社會工作者可能運用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如針對受家暴服務對象的《反家庭暴力法》,根據受家暴對象的不同,社會工作者還可可能需要了解有關婦女、兒童、老年人相關的法律法規。若是學校社會工作,社會工作者還需要了解校園暴力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規;若是企業社會工作、工會社會工作,則需要掌握勞動者保護法等相關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因此,面對社會工作介入的眾多領域,應重視并突出與之密切相關的法治要素,不僅要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在必要的時刻也要運用法律作為手段和方法保護和幫助服務對象,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貫徹執行在社會工作各領域的服務中去。

(三)微觀個人層面

從微觀層面出發,在社會工作服務中貫徹法治思維和運用法治方法,需要社會工作者不斷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質,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社會工作者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案主能夠適用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政策文件。而面對服務對象,社會工作的目標應該包含提升案主的法律意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尤其是協助并指導弱勢群體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培養他們的法治思維,才能進一步推動社會形成法治思維。

參考文獻:

[1]韓央迪.法律與社會工作的互構:西方社會工作的實踐與啟示[J].中國社會工作研究,2014(02):98-114.

[2]楊超.中國社會工作的法治維度[J].社會工作與管理,2020,20(01):35-41.

[3]何明升.司法社會工作概念的缺位及其補足[J].法學論壇,2012,27(02):138-145.

[4]喬中國,薛立斌.法律社會工作論綱[J].社會工作與管理,2015,15(06):18-23+92.

[5]石明磊.法律社會工作: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J].社會,2002(10):60-61.DOI:10.15992/j.cnki.31-1123/c.2002.10.020.

[6]張帆.關于建立法律社會工作學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21(20):155-157.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1.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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