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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建立有效辯護制度

2022-07-17 12:40劉惠琳
速讀·下旬 2022年4期
關鍵詞:辯護律師庭審被告人

劉惠琳

一、刑事辯護制度中的有效性對于刑事訴訟的意義

我國正在推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改革的目的在于推進庭審實質化以解決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庭審虛化”問題,推進審判程序規范化、精細化、實質化。而辯護律師因為是在整個刑事訴訟的程序中唯一站在被告人立場為其利益做積極爭取的一方,所以顯得尤為重要,不然被告人的權利便無法真正得到保護,庭審過程也會因為流于形式變成法官和檢察官兩方演繹的雙簧。

1.有效性是刑事辯護的目的所在。刑事辯護的目的在于追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訴訟結果,例如幫助被告減輕刑事責任、通過無罪辯護使被告判決不構成犯罪。

2.有效性是司法公正的保證。司法公正兼顧實體與程序兩方面的公正,有效的刑事辯護可以通過維護程序上的公正最終實現實體上的公正,例如律師通過排除非法證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在庭審中通過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獲得對被告人有力的證據。

3.有效性是刑事辯護制度的存在基礎。如果刑事辯護無法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維護起到任何作用,那么刑事辯護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而正是因為律師通過和司法機關對抗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對其自身有利的訴訟結果,幫助其減輕刑事責任甚至不承擔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會產生對刑事辯護律師的需求,不然庭審只需要法官主持庭審流程即可。

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影響刑事辯護有效性實現的因素

就前文提到的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庭審虛化”問題,律師真正能做到有效辯護的還是少數。而且,我國刑事律師普遍存在三難:取證難、非法證據排除難、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難,受疫情影響,看守所會見更是難上加難。

1.司法方面

當前我國仍然存在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的亂象,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在收集證據時程序不規范或者收集的證據不合格,而檢察院在補充偵查也為收集到合法證據時便會使用此類非法證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責任,而辯護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很多時候都無法得到支持。再如,看守所嚴格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甚至限定時長。然而會見當事人是了解案情的最佳方式,如果會見都無法實現,又何談有效辯護呢?

其次,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仍不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利不完整、辯護律師的辯護權利在實踐中也經常受到限制等。法官在庭審時往往處于絕對強勢的一方,庭審中經常出現法官以發言時間過長等理由打斷律師發言的情形,有些律師甚至無法發表完整的辯護意見。

再者,刑事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存在不足之處。律師在援助案件中介入的時間太晚,律師一般在案件進展到法院階段時才被通知介入,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時辯護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維護,有時甚至在開庭前幾天才指定辯護律師,律師在沒有充足時間詳細了解案情的前提下怎么有效維護被告人的權益呢?而且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的費用過低這一因素也嚴重限制了律師辦理案件的積極性和精力的投入,因此在我國刑事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師的辯護往往只是流于形式,許多案件細節都經不起推敲。

2.律師自身方面

根據冀祥德教授在《建立中國刑事辯護準入制度研究》一文中所做的調查,僅6.3%的公眾認為當前中國刑事辯護的總體質量“很好”,64.9%的是“一般”,但是認為“差”的占比重20.9%,可知公眾對辯護律師的社會評價呈現出下滑的趨勢。[ 冀祥德:載《刑事辯護準入制度與有效辯護及普遍辯護》,《清華法學》2012年第6期。]很多律師雖然已經取得律師職業資格但其實不具備過硬的專業能力和刑事辯護能力,亦或者不具備應有的職業道德。

三、建立有效辯護制度應當采取的措施

1.立法方面

法律是訴訟程序開展和刑事辯護的基礎,故應當從法律上予以根治,細化各項訴訟程序,通過對相關法律的修訂進一步規范辦案機關的職責與義務,法官和檢察官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案并且為自己的不正當行為負責。

其次,《律師法》也應當得到進一步的完善,雖然《律師法》對律師職業倫理進行了規定,但還是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例如《律師法》規定了保密義務,但律師對于知悉的當事人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倫理的或者準備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等情形,是否還應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呢,法律并未對此予以答復。

《刑事訴訟法》應更加注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律師的權利的保護,賦予律師應有的地位與權利,讓律師能夠真正意義上與司法機關在公平的地位上交涉,例如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完善律師的會見權、調查取證權等。以解決律師職業處境中的取證難、會見難、調查取證難等情形。

當前也有不少學者提議借鑒美國、德國建立刑事辯護準入制度,因為具備律師執業資格不等于具備刑事辯護能力,提高刑事辯護律師的準入門檻,可以在第一個層面為辯護有效性發揮提供保障。刑事辯護退出機制包含自愿退出與強迫退出機制,已取得資格的律師可放棄此資格以從事其他領域;而強迫退出機制是針對因專業水平未達到考核標準或者因其他原因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此機制可以使律師時刻保持職業危機,嚴格約束自己,促進有效辯護制度的建立。

2.司法方面

司法程序的公正為律師有效辯護的實現也有著重要作用,應當運用程序公正為實體公正保駕護航。刑事訴訟中的辦案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辦案,切實執行法律規定,有效治理當前司法亂象,通過開展培訓、設立考核機制加強司法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司法局也應更加重視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與律師群體的管理,完善案件管理的程序,增加案件評價機制以監督、激勵律師認真負責辦理援助案件以促進有效辯護的實現。還應進一步完善律師年度考核制度,不僅要程序上對律師進行考核,還應實質上對律師進行考核,要求律師嚴格掌握律師執業規范、職業倫理。

3.律師自身方面

要建立有效辯護制度,最核心的還是在律師自身,建立具備高素質的律師隊伍,增強律師的專業能力、提高律師的辯護質量、培養律師的職業道德是關鍵。律師只有熟練掌握法律規定和辯護技能才能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有效的與公檢法機關進行有效的對抗,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在刑事訴訟中建立有效辯護制度作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之一,對于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建設法治中國有著重要意義,但是要在我國真正建立起有效辯護制度仍然任重道遠,需要國家、公檢法各個司法機關以及律師群體等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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