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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點校成果的法律保護研究

2022-07-18 23:02李若
藝術科技 2022年13期
關鍵詞:獨創性

摘要:隨著時代的發展,網絡通信愈發便捷,古籍點校成果面臨侵權的問題也逐漸引起學者的注意。作為古籍原文的“注釋”,古籍點校如果蘊含點校者獨創性的表達,一般都可以作為演繹作品保護,但對單純的點校而言,點校成果因為無法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而面臨巨大的挑戰。因此,古籍點校者的智力勞動是否應當受到著作權保護,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對于無法定為“作品”的點校成果,可以設立特殊的鄰接權保護制度。

關鍵詞:古籍點校;獨創性;演繹作品;鄰接權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9436(2022)13-0-03

1 問題的提出

關于古籍點校成果侵權的經典案例當屬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訴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其對《鏡花緣》校注版一書的專有出版權一案。案件的關鍵點在于,對于這本清代小說家李汝珍撰寫的長篇小說《鏡花緣》,經張友鶴標點和校注后,是否屬于獨創性表達。1955年,張友鶴校注的《鏡花緣》在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1977年張友鶴去世后,其后人又將該書的專有出版權授予該出版社。但2017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和張友鶴校注版別無二致的《鏡花緣》,其中注釋幾乎沒有差別。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訴求法院,要求對方道歉并給予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古籍點校者對古籍所做的標點分段注釋等是集自己的智力成果為一體而形成的區別于“原本”的獨創性表達。正如張友鶴校注的《鏡花緣》,應當視為演繹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最終法院一審判決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勝訴,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應當停止出版發行此書,并賠償勝訴方經濟損失300萬元。

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文明成果根本的創造力,是新時期創新與改革的源泉,而古籍在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要傳承古籍中的優秀傳統文化,古籍點校是一項基礎工作。

古籍點校是對古籍進行編輯加工,或分段或加標點或補充或刪減或修改,前提是結合客觀的歷史事實,加之綜合點校者的歷史文化水平、價值判斷等因素而開展的一項古籍整理工作?!皟删淙甑?,一吟雙淚流?!辈粌H古籍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對這些古籍的點校,也需要耗費點校者很大的精力,花費自己的心血注釋而成。然而,對古籍點校成果的保護存在爭議,古籍點校成果頻頻出現被侵權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點校成果真的無法納入著作權法的法律保護羽翼之下嗎?

2 古籍點校成果能否被認定為作品

2.1 案例對比

上述《鏡花緣》一案,法官對張友鶴的智力成果給予了肯定的判決,認為其最后著作的新版本具有獨創性,能構成演繹作品,這無疑給了許多古籍點校者信心和鼓勵。其實在此之前的許多案例中,針對同一個焦點問題,不同的法官作出了不同的判決。

中華書局訴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點校本“二十四史”與《清史稿》等電子產品侵權案,終審認為應當將點校智力成果視為作品。這個古籍點?!笆兰o第一案”中法官指出,古籍點校工作專業性較強,并非非專業的普通人可以完成,這需要長久以來的文化積累和扎實的文學功底。若只是將點校行為視作一種“機械行為”,相信所謂的點校版本會無人問津。國學時代公司電子產品中“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內容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中華書局點校本的內容差異很小,構成實質性近似,所以侵權。該案雖歷經兩審,但各審法官的觀點基本一致,即充分認可點校成果的可版權性。獨創性體現在從事古籍整理的工作人員所具備的成熟的業務技能以及豐富的文史知識儲備,簡言之,古籍點校成果是點校人基于自身的國學素養對古籍底本獨立作出的現代化詮釋,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和認定標準,應當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中。由此,法院將“二十五史”定義為“經整理產生的作品”,雖然并未就“二十五史”的作品屬性作進一步認定,但法院基于此判決明確了保護的態度。

周錫山訴江蘇鳳凰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復制權、發行權糾紛一案中,一審和二審判決給出了不同的答案。判決指出:當點校成果目的在于復原古籍原意、點校者僅是按照語法規則揭示了客觀事實時,點校成果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古籍點校有個明顯的特殊之處,就是古籍點校在先者和在后者,因為古籍文獻的有限和歷史的客觀現實,后面的點校存在與之前相似的表達是十分正常的現象,如果以此為依據認定其不具有獨創性,未免牽強。換言之,不能因為一項成果的來之不易和千頭萬緒,進而撬動我國著作權法的理論根基,任何方式的法律保護都應當回歸至理性,著作權法保護更是如此。

然而,該案在再審中發生了反轉,再審法官認為點校為古籍原文帶來了不同的閱讀感受,發生了實質性變化,符合作品的特征,受著作權法保護?;谝陨系陌咐治隹梢园l現,古籍點校成果納入著作權法保護受到更多司法界人士的支持。所以縱觀司法實踐,不同法官給出的裁判理由主要圍繞古籍點校成果能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歸根結底還是看其是否能被認定為作品。如果能,作品的認定標準又如何在“古籍點校成果”上形成邏輯自洽?如果不能,又該如何保護點校者的成果呢?

2.2 學術爭議

基于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出,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對古籍點校成果是否形成新的作品存在不同的觀點。

肯定者認為,古籍點??梢孕纬尚碌淖髌?,因為古籍點校凝結了點校者的智慧與汗水,是以其廣博的歷史文獻知識和大量的研究探討為基礎的高難度工作,點校者創作的點校讀本,是全新的演繹作品。支持者認為也可以在著作權法中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明確指出,“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同時,也有支持者指出,古籍點校工作需要點校者有深厚的文化積累和個性化理解,并且將這種理解融入古籍點校中。比如在進行標點和給段落分段的時候,學者就會根據自己過往的經歷以及文獻的閱讀習慣,作出不同的選擇,這也是因為某些古籍雖然標點斷句不同,但都能自然通順,更何況部分古籍保存得不完整,對那段歷史的多樣化解釋也會導致最終的注釋不同。因而,不能因為部分內容相似,就不認可古籍點校者的智力成果。這樣既會導致古籍點校者心有余而“力”不足,也不利于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揚[1]。

否定者則持完全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這種針對古籍文獻本身的注釋行為,只是一次技術處理,不能被視為作品,也自然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在這些觀點持有者看來,古籍點校是基于原作的,為了還原古籍內容的原貌,追求客觀事實本身,而不是把自己的創作技巧、方法、風格等融入進去,形成新的作品。同時,在認定“作品”的范圍內,有許多客體,只存在唯一表達形式,若是用著作權保護這類客體,就會妨礙科學與文化的發展,比如美國將這類作品稱為“事實作品”,德國將其定義為“自然科學作品”[2]。因為在古籍原文的基礎上,對其加標點、分段、補充或刪改內容,都有一定的規范性、習慣性和歷史淵源性,后人開展同樣的校對工作,不可避免地具有極大的近似性。若是認定點校成果為新作品,不利于后人再次進行古籍整理,讓人望而卻步,又何談對古籍內容真偽的追求,更不要說傳承正確的經典著作了。

筆者認為,古籍點校成果是否構成演繹作品不能一概而論,對其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更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作品的規定,作品的認定標準包括智力成果和獨創性兩個重要因素。

首先是對“智力成果”的解讀。一方面,“智力成果”在這里的表述,筆者認為有待商榷,思想亦是一種智力成果,公式也是一種智力成果[3]。所以此處不適合用“智力成果”作為“作品”的法定標準,將“作品”限定為“智力表達”更為恰當。古籍點校成果凝聚了點校者的智力創造,在充分發揮其所學的基礎上,用能夠為外界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表現出來,理應屬于“智力表達”。

其次是對“獨創性”的解讀。獨創性又可以分解為“獨立完成”和“創造性”?!蔼毩⑼瓿伞奔捶浅u、非剽竊。但這并不是構成作品的必要條件,僅僅自己動手,還不一定能形成作品,重點在于“創作性”。這就要求作者在創作時,要將具有一定高度、個人特色的表達體現在創作之中。部分古籍內容容易點校,僅需簡單的標點和斷句即可完成,想要構成獨創性比較困難[4],加之點校工作的創作空間極為有限,對古籍內容真偽的證明材料也只會讓這份古籍點校成果更加接近事實,“創造性”中的個性和高度就更加難以體現?!吨鳈喾ā繁Wo古籍點校成果的最大呼聲,是來自對點校者的專業知識和淵博學識的尊重。在《鏡花緣》一案中,認定點校成果構成新作品的一大理由也是對點校者積極性的鼓勵和對古籍點校行業形象的維護。

可以發現,這種出于還原經典著作目的的古籍點校,表達的內容確實傾向于事實,形式也比較單一。古籍點校同時也有一個很大的特點,一旦有通行版本,就很少有學者或出版社重新對同樣的古籍進行點校,因為缺少了新意和含金量。而對于古籍點校成果的獨創性認定,不僅不易,且一旦將此種點校成果認定為作品,會使得點校市場趨向衰弱,反而有悖知識產權法的立法初衷。

綜上所述,這些通行版本的古籍點校成果,因為缺乏獨創性,很難被稱為作品,更不要說以著作權的名義為其提供法律保護。2002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后,刪除了“整理”的定義,缺少了“‘整理’能夠產生新作品”這一直接的法律依據。在立法演進的過程中,“整理”的含義從開始的明確可適用已經轉變為模糊不可知,加上規范性文件效力的存廢不定帶來的干擾因素影響,點校行為是否還能被解釋為“整理”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由此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困擾[5]??v觀司法實踐可以發現,不同的法官在主觀上對作品的獨創性有不同的認識,往往作出的判決也有所不同。

3 古籍點校成果保護路徑

基于上述分析展開思考,市場上大量盜版、剽竊的點校讀本該如何處置才能維護點校者的合法權益呢?

第一,完善著作權法司法解釋,對古籍整理作出規范解釋,在復雜的司法實踐與抽象的法律規定之間,讓保護點校成果有法可依。但此方法仍然是在特殊情況下,認定古籍點校成果為作品,并沒有直面否定者“古籍是基于原作進行的一種客觀現實的技術處理”“不利于后人的更新、整理工作”的觀點,現在看來頗為勉強。

第二,將點校成果納入民事權益保護范圍,基于古籍點校所投入的資金與人力支持,應當合理保護古籍點校者的權益,讓侵權者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給文獻工作提供適當的激勵。眾所周知,古籍點校耗時耗力,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尤其是卷帙浩繁的“二十四史”更被稱為“史上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所以選擇此種路徑也有弊端,容易增加古籍點校的成本。

第三,對于無法認定為作品的古籍點校成果,可以借鑒德國和意大利的著作權法制度,為古籍點校設立特殊的鄰接權保護制度,將點校成果納入鄰接權保護范圍內,比如以專有權的形式,將那些明顯區別于他人點校的作品納入合理的法律保護范圍內。并且從發揚優秀傳統文化的角度來看,鄰接權的保護制度涉及古籍點校范圍,保護期限較短,既能平衡經濟發展與文化傳承的關系,又能激勵廣大古籍文化愛好者,積極參與到古籍整理工作中。

4 結語

“文以載道,文以化人”,幾千年來,中國豐富的古籍文獻資料給后人留下了珍貴的文化遺產,其中蘊含的思想觀念、人生哲理、道德規范是值得永久傳承下去的,而古籍點校工作則讓這些古籍文獻變得更加通俗易懂,能夠得到更好的傳承和發揚,點校者的貢獻必須得到重視。保護古籍點校成果,不僅僅是為了那些已經點校過的巨作,更是為了中華文明源源不斷的傳承。點校行為的目的雖為釋讀古籍原意,但因古籍點校者知識積累、占有資料和主觀認知程度的差異,必然會表現為不同風格、水平的個性化判斷。點校者綜合完成標點、分段、注釋的智力成果整體產生的新版本作品應當根據是否符合獨創性標準而得到不同保護,對符合著作權法“作品”標準的點校成果予以著作權法的保護,對于無法定為“作品”的點校成果可以設立特殊的鄰接權保護制度,將點校成果納入鄰接權保護范圍內,賦予其合理的法律保護。

因而,面對古籍點校成果侵權事件,不能忽視點校者耗時耗力完成的成果面臨被侵害的風險,又要在進行文化保護的同時,認識到經濟效益的重要性。這是一個需要雙向均衡的論題,筆者認為著作權法第四次修訂時,應當將保護古籍點校成果納入其中,探討對古籍點校成果更加恰當、長久的保護途徑。

參考文獻:

[1] 龔浩鳴.古籍點校成果構成演繹作品[J].人民司法,2020(29):90-93.

[2] 張彥民,鄭成思.《版權法》探微[J].中國出版,1991(7):52-54.

[3] 何懷文.古籍點校本的法律保護:特設民事權益與著作權之外第三條出路[J].中國出版,2013(13):25-27.

[4] 王雅宇.網絡時代如何保護古籍點校成果的著作權:以獨創性分析為視角[J].傳播與版權,2018(6):198-199.

[5] 劉玲玲.古籍點校成果的法律保護研究[D].武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020.

作者簡介:李若(1995—),女,安徽蕭縣人,碩士在讀,研究方向:法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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