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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獨創性數據庫的鄰接權保護模式

2022-11-22 22:11張友連洪瑩香
關鍵詞:保護模式制作者獨創性

張友連,洪瑩香

(浙江工業大學 法學院,浙江 杭州,310023)

大數據時代,非獨創性數據庫與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如由一些消費數據、出行數據形成的非獨創性數據庫,有助于預測人們的消費心理和行為習慣,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非獨創性數據庫是制作者在搜集相關數據之后,按照時間順序、筆畫順序或者其他通用的順序進行排列后形成的。在這個過程中,數據庫制作者不存在智力創造和個性發揮的空間,不符合“獨創性”的要求。著作權對“獨創性”的要求較高,“作品”概念不能涵蓋那些沒有體現制作者個性或創造力的勞動成果,因此,不能以著作權的方式對非獨創性數據庫進行保護。

從使用者的角度考量,數據庫的最大功能是提供信息檢索功能,按照指令在數據庫中找出有價值的數據。數據庫的內容全面和完整才是衡量好壞的標準,而是否具有獨創性對用戶來說并沒有獨特的意義。非獨創性數據庫與獨創性數據庫一樣具備價值,需要對其進行法律層面的保護?,F有法律規定沒有體現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特性,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亟需引入一種新的保護模式。

一、非獨創性數據庫現有法律保護模式

與獨創性數據庫不同,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并沒有進行獨立的智力創作。但同時,在將相關數據搜集、整合為一個集合的過程中,制作者也投入了一定的工作量并產生了一定社會效益,法律上應當給予其適當的保護。目前,法律上對非獨創性數據庫的保護主要是特別權利、反不正當競爭和合同格式條款三種模式。這些保護模式各自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一)特別權利保護模式

特別權利保護是為一些不適用原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新興產業量身定制的一種保護模式。特別權利保護在非獨創性數據庫保護制度上具有重要意義,開啟了非獨創性數據庫保護的制度體系構建。但同時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特別權利保護也存在明顯不足。一是內容區分標準不明確。特別權利保護將數據庫的內容區分為實質性內容和非實質性內容兩類[1],但這兩類內容的區分標準卻很模糊,導致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例如在《歐盟數據庫指令》中,將“在反復實施中與正常利用相違背”作為利用數據庫非實質性內容構成侵權的標準,但實施幾次才算反復實施?正常利用的標準又是什么?均無明確的界定標準。二是可能構成信息壟斷。實質上,對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特別權利保護是將保護范圍從結構延伸到了數據本身[2]。特別權利保護沒有規定強制許可制度,并且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過于狹窄,由此帶來的一個后果是數據庫制作者會對該數據庫構成壟斷,使得這些數據很難以進入公共應用領域。特別權利保護是為了保護數據制作者的個人利益,但如果這一保護模式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實現,其正當性就值得商榷。三是合理使用的范圍過窄[3]。只有在極少數情形下,第三方才能不經過制作者的許可使用數據庫的資料。這些特殊情況主要包括兩類:私人使用、教學指導或為學術研究合理使用;為公共安全、行政管理、司法目的提取數據庫的內容。特別權利保護狹窄的合理使用范圍既沒有明確圖書館、檔案館等機構能否無償使用,也沒考慮少數民族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需求,在公共利益保障方面存在著一定的缺陷。

(二)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模式

反不正當競爭與非獨創性數據庫保護有著共同的目標,都致力于維系一個相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在現代信息技術條件下,非獨創性數據庫的復制等侵權行為變得更加便捷,因此,反不正當競爭保護在一定程度上維系了一個相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保障了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的利益。但相對于特殊權利保護,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是一種懲戒措施,在適用時需要被嚴格地限制。從適用時機上看,只有在行為人的行為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時,才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模式進行保護;從適用條件上看,只有出現法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的類型時才能夠適用;從適用主體上看,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模式只能在特定競爭關系中約束同業競爭者的行為,適用主體較窄。嚴格的限制導致反不正當競爭模式很難被有效適用,無法為非獨創性數據庫提供全面的保護。另外,反不正當競爭規則中的原則性規定較多,立法中以列舉式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對數據庫相關侵權行為并沒有列舉,只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原則性條款,這導致司法機關的裁量權較大,經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等問題,進一步消減了非獨創性數據庫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模式的有效性。

(三)合同格式條款保護模式

合同格式條款保護模式是指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運用合同格式條款限制他人不當利用自己的勞動成果,對權利內容、許可使用范圍、使用期限、使用費用等作出規定。合同格式條款的相對人在合同中處于附從地位,因為相對人不能參與協商過程,且無法就該合同格式條款討價還價,只能對該合同格式條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正是由于當事人的地位存在潛在的不平等,各國立法都嚴格限制合同格式條款的使用。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保護非獨創性數據庫,必然使權利的天平向制作者傾斜,這就可能會損害相對方利益。因此,規避針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各種形式和實質上的法律限定,實現對非獨創性數據庫的保護,其可行性較低。此外,合同格式條款的大量使用,不僅無法解決合同雙方的利益沖突問題,甚至會損害由不特定人群所代表的社會公共利益,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它只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4],所以,合同格式條款保護模式不能解決第三人侵權問題。另外,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只是對數據進行匯總編排,在現有合同法律體系下,很難被歸入到權利保護之中。鑒于諸多局限性,該模式只能作為非獨創性數據庫法律保護的補充,而不能成為主導性的保護模式。

二、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保護模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其因傳播作品所創造或產生的勞動成果依法行使專有的權利[5]。鄰接權著重在傳播階段予以保護,意在保護傳播利益,而不在衡量作品創意的高低,這一特性契合了非獨創性數據庫保護的要求。

(一)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保護模式的合理性

由上可知,特別權利保護模式內容不具體且區分標準模糊;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模式只能約束同業競爭者;合同保護模式不能規制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三種模式均具有一定局限性。相比較而言,用鄰接權模式保護非獨創性數據庫更具合理性。與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模式相比,鄰接權保護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可以使得權利保護體系更加清晰。其一,鄰接權賦予非獨創性數據庫權利人排他性的權力。反不正當競爭只能在特定的競爭關系中約束同業競爭者,無法對第三人破壞數據庫的行為進行規制。但非獨創性數據庫的鄰接權保護機制所享有的排他性權利,既可以規制同業競爭者,也可以規制第三人。同時,該排他性的權利,使得鄰接權人可以通過授權許可的方式實現其利益。其二,鄰接權承認非獨創性數據庫是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利益保護的范圍得到進一步明確。在鄰接權保護賦予非獨創性數據庫財產權之后,法益保護的內容得到確定,制作者的權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非獨創性數據庫的價值屬性得以充分顯現。其三,鄰接權與非獨創性數據庫之間具有契合性。鄰接權主體通過對現有作品的傳播而獲得權利,鄰接權客體就是通過傳播行為所產生的成果。傳播者或者其他在傳播作品過程中添加勞動投入的主體,對其在傳播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成果享有專有的權利。這與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付出勞動、通過搜集現有數據獲得權利高度一致。

鄰接權保護沒有對勞動成果的獨創性提出要求,采取鄰接權保護模式不需要再單獨立法,能夠以較低的立法成本滿足保護特定權益的需要。與特別權利保護和合同格式條款保護相比較,鄰接權保護更有利于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從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制作一個包含大量數據的非獨創數據庫需要花費一定數量的人力、物力,而他人從這個數據庫中下載、拷貝數據往往只需極少的成本甚至沒有成本。如果不提供有效的保護手段,非獨創性數據庫會被他人隨意使用,其結果是制作者的積極性被重挫。但同時也應明確,非獨創性數據庫中的一些數據屬于公共信息,制作者只是把這些數據集合為一個整體。在保護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權益的同時,也要避免數據庫制作者壟斷這些數據,對社會產生不利的后果。非獨創性數據庫的鄰接權保護是一個綜合的系統,在保護權益的同時,兼顧合理使用的例外,很好地實現了多方利益的平衡。

(二)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保護模式的可行性

非獨創性數據庫與作品具有共同的法理基礎,提升了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保護模式的可行性。經典財產權勞動理論認為,勞動使獲得財產具備合理性,因為勞動把財產從共有狀態分離出來,財產權才得以確立。因此,只要制作者在創作過程中付出勞動,就可以對該勞動成果主張權利。該理論應用到著作權領域,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使作者在該勞動過程中缺乏智力創造和個性發揮,也可以因為其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而被認定形成了作品[6]。同樣的邏輯可以被適用于非獨創性數據庫保護,只要制作者在創作過程中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即使創作出來的作品不具有獨創性,也能夠得到法律保護。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在數據的調查、收集、篩選、編排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勞動,將雜亂無序的數據通過自己的篩選、整理使之成為一個可供檢索的數據集合,這樣的數據集合所代表的價值遠遠大于所有數據的簡單相加[7]。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在整合并編制這些資料過程中花費了巨大的成本,法律保護實質上是對制作者勞動成果的認可。著作權注重保護作品的“創作”,而鄰接權注重保護作品的“傳播或投資”。作品傳播是鄰接權保護的領域,主要保護傳播者投入的人力、物力而不是保護傳播者的獨創性。鄰接權就是為了對不符合獨創性標準但有特殊價值的客體進行保護,是否具備獨創性并不影響使用鄰接權保護。因此,通過鄰接權保護非獨創性數據庫具備適格性。

鄰接權內容的限制性契合了非獨創性數據庫保護程度的要求。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是兩種傳統的鄰接權[8]。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和鄰接權主體的獲利模式一樣,都是向社會公眾提供使用權,使用者為此支付費用。鄰接權認可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在制作過程中付出的努力,同時又避免了壟斷信息。利用鄰接權保護非獨創性數據庫,這種保護是有限度的,是限制在一定范圍內的保護。利用鄰接權保護非獨創性數據庫,賦予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有限的鄰接權,既能實現對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有效保護,又能將這一保護維持在一個恰當的程度。

三、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保護模式的制度設計

作為非獨創性數據庫保護的一種新模式,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保護模式需要在平衡制作者與使用者(一般社會公眾)之間利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鄰接權保護制度的具體內容。

(一)明確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保護模式的權利主體

鄰接保護的是傳播者的傳播行為,包括傳播者為傳播作品或者其他文化產品所付出的藝術性、技術性和組織性的投入,而作品的原創性并不是權利主體取得鄰接保護的必要條件。非獨創性數據庫是經過制作者對數據信息進行整理、編排形成的信息集合體,在這個數據庫中輸入相應的指令就可以查找到所需要的數據信息。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權利主體是數據庫制作者,包括對非獨創性數據庫形成作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非獨創性數據庫權利主體與其他鄰接權主體資格取得的原因基本一致,即作出貢獻,為非獨創性數據庫的形成進行了實質性投入。這里的實質性投入可從數量和質量兩方面判斷。從數量上看,既包含了一定時間上的投入,也包含了一定物質上的投入;從質量上看,是指非獨創性數據庫中的數據量是否足夠大,是否對使用者有價值。質量標準采用反證的方式確定,只要該非獨創性數據庫能滿足外界需求,即可證明符合質量標準。

(二)厘清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保護模式的權能

權能是權利人為實現其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采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與一般知識產權保護綜合性利益不同,實現鄰接權人的財產性利益是鄰接權保護的核心。對于非獨創性數據庫權利人而言,當數據庫受到侵害時,人身權益的損害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無需對人身權益加以特定的保護。在諸多財產性利益中,鄰接權人的核心利益是傳播利益。因此,保護傳播利益就成為非獨創性數據庫權利保護的核心。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關于數據處理和數據保護的規定,在厘清財產與人身權益的基礎上,可將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權能設計為兩個方面。其一,非獨創性數據庫權利人享有自己處理該數據庫中數據的權利。這里的處理數據具體包括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活動。其中,傳輸和提供是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權能的重要表現形式。傳輸是暫時或者永久地將非獨創性數據庫的內容轉移到另一個媒介上;提供是非獨創性數據庫權利人以任何方式向一定范圍的主體或者公眾提供數據庫的全部或者部分實質性的內容。其二,非獨創性數據庫權利人享有許可他人處理該數據庫中數據并取得報酬的權利。非獨創性數據庫權利人擁有排除他人復制、改編以及以營利為目的使用的專有權。他人使用非獨創性數據庫,應當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并支付一定報酬。不需要授權的例外情形是,如果非獨創性數據庫已經發表在報紙期刊或者數字媒體上,除了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聲明不得轉載外,第三人可以在向非獨創性數據庫權利人支付一定的費用之后進行轉載。以傳播利益保護為核心的鄰接權權能設計能夠有效保護勞動成果,激勵社會主體繼續進行實質性投入,產出更多的非獨創性數據庫。

(三)確定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保護模式的侵權行為形態

在大數據領域,非獨創性數據庫是指不具備獨創性、但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非物質性勞動成果。鄰接權只能限制他人使用權利人因傳播行為所產生的成果,而無權阻止他人從其他途徑或社會公共領域獲取信息。非獨創性數據庫的保護一方面需要確定一些可以積極行使的權能,另一方面需要確立其他主體不能侵犯的消極邊界。侵權行為形態是指侵權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結合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特點,侵犯非獨創性數據庫的行為主要包括擅自復制、侵犯完整性和侵犯取得報酬權等形態。擅自復制行為是指未經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的許可,復制該數據庫中的數據,或是將該非獨創性數據庫中的數據收錄進另一個數據庫的行為;侵犯完整性行為是指未經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的許可,擅自刪除、篡改該數據庫中的數據;侵犯取得報酬權的行為是指使用該非獨創性數據中的數據,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另外,考慮到立法不可能窮盡式列舉所有侵犯非獨創性數據庫的行為,因此,需要設置一個彈性條款,即其他侵害非獨創性數據庫以及與非獨創性數據庫有關權利的行為。

(四)界定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保護模式的合理使用范圍

利益平衡是以協調各方矛盾為基礎,使得各種利益實現相容和共存,從而達到一種平衡的機制。在用鄰接權保護非獨創性數據庫時,實現利益平衡的一個重要機制是將合理使用范圍確定下來,這既有助于保護權利,同時也能夠防止壟斷,較好地平衡非獨創性數據庫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9]。結合我國信息產業的迅速發展及立法司法相關的實踐,以下四種情況應界定為非獨創性數據庫中合理使用的范圍。其一,為公益目的使用。比如圖書館、博物館、陳列館等從公益目的出發,為了展覽或者保存版本使用非獨創性數據庫中的數據信息。其二,在教學科研或者新聞報道中使用。例如高校畢業生在撰寫畢業論文過程中利用非獨創性數據庫查閱現有文獻。這種活動有利于科研進步,推動社會發展,因此,不需要非獨創性數據庫權利人同意就可以使用現有數據庫中的內容。其三,公權力機關行使公共職能時運用。例如,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國家機關利用了很多非獨創性數據庫,比較典型的是個人出行軌跡數據庫,這也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為了對這種公權力進行一定約束,防止它過度干預私權力,需要對這里的“國家機關”進行一定的限制。從比較法角度看,德國法中合理使用的機關僅指法院、仲裁機構和警察機構;日本法中合理使用的機關僅指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甚至連行政機關都被排除在外。結合域外司法實踐經驗,把合理使用的范圍限制在國家機關執行公務過程中是比較適當的。其四,以民族語言形式使用。我國存在多種類型的民族語言,將已有漢語非獨創性數據庫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數據庫和盲文數據庫再適用,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

非獨創性數據庫商業上的高價值與法律上的低保護之間的不相匹配,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非獨創性數據庫的創新發展。雖然非獨創性數據庫的內容并不具有原創性,但是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對其進行了實質性的投入,需要給予恰當的保護。合理有效的保護模式,一方面要保護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的權益,提高其積極性,有利于推動知識創新;另一方面也要對制作者權益加以一定的限制,使得成果能夠共享,推進知識交流與發展。非獨創性數據庫的鄰接權保護模式既保障了制作者的權益,又避免了信息壟斷,較好地平衡了多方利益,應該成為非獨創性數據庫保護模式的合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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