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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符號學術語symbol名實探

2022-09-08 09:39徐結平王永亮
宜春學院學報 2022年4期
關鍵詞:規約符號學界定

徐結平,王永亮

(1.巢湖學院 外國語學院,安徽 合肥 238024;2.河南大學 外語教研部,河南 開封 475001)

近代以來symbol一詞在西方哲學、心理學、人類學、文藝理論等學科中用途廣泛、內涵豐富、概念復雜,黑格爾、胡塞爾、弗洛伊德、榮格、弗雷澤、拉康、德波萊爾等都曾用做重要概念。在符號學界,皮爾士、索緒爾、葉爾姆斯列夫、卡西爾、莫里斯、雅各布森、西比奧克、艾柯等也都曾專門論述。皮爾士曾言,“symbol一詞如此多義以至于再添新解都是對語言本身的傷害”;[1](EP 2.297)艾柯曾言“symbol出現在于不同語境,單義性似乎不可能”;[2](P132)西比奧克則認為symbol是最被濫用的術語。[3](P57)趙毅衡“在西語的符號學著作中,這個問題弄得比其他學科更亂”。[4](P194)因此,作為符號學核心術語之一,我們有必要梳理重要符號學家對此術語的不同界定,厘清概念之實,總結該詞內涵嬗變。漢語定名須兼顧西方概念之實,再探究翻譯之名,“察其實”,“分其物”再“有其名”,以知實為先導,遵循同實則同名,異實則異名的原則。

一、索緒爾之symbol

索緒爾創建了semiology一詞,其思想影響遠遠超出了語言范疇,應用于現代哲學、人類學、心理學等各門學科。無獨有偶,以語言為中心的索緒爾及其后的葉爾姆斯列夫也都曾專門論述symbol,他們的思想一脈相承又有區別之處。

在索氏的二元語言理論之中,symbol置于語言符號的對立面,二者區別在于:語言符號的能指與所指關聯是絕對或相對任意性的,即理據也許存在,但絕非主要特征;symbol恰恰相反,它與對象之間有理據相連;語言是獨立的符號系統,即它與所指稱對象之間不具有任何可見性關聯之特性,symbol則不然,它在能指與所指間存在一種自然聯結,是一種并非完全任意的符號。索緒爾并未將symbol完全排除在研究對象之外,semiology就是“研究符號存在的科學”,[5](P16)并認為“語言是一套表達意義的符號系統,因此與書寫系統、盲文字母表、象征儀式、禮儀客套、軍事信號等等相當……語言學只是符號學研究的一部分”,[5](P70)這與后來的結構符號學家的看法有所區別。

將索緒爾的語言符號觀向前推進的重要學者——葉爾姆斯列夫將自己研究對象定名為語符學(glossematics),“是關于符號一般結構的科學,對象為符號系統”。[6](P90)語符學將symbol排除在研究對象之外。他將語言符號分為兩個層面:表達層與內容層。兩者的組成原則不同,比如“人”的表達層為“r”“e”“n”組成,而內容層為“人”的概念,與索緒爾類似,葉氏之symbol多指非語言符號,其表達層與內容層為同構關系(isomorphic relation),即兩個層面在形式上不存在異質性,也就不存在類似言語符號的雙重分節,葉氏稱之為“可被闡釋的非符號性的實體”,[6](P114)意為內容層與表達層之間不做區別。

無論作為研究對象與否,索氏與葉氏具有一定的共性,從他們論述與所舉實例可見,他們的symbol概念蘊含皮爾士的像似符,即符號與對象之間具有像似性、相近性特質。索氏認為計時的鐘聲為symbol,因其數目(符號)與計時點數(對象)具有共性—數量相等。葉氏的系統性同構體,將棋子、交通燈、旗幟、徽章、繪畫作品等都是symbol,因為都是“那些與它闡釋同構的實體”。[7](P114)對于葉氏,語符學研究對象首先得有雙重分節,內容層的結構法則是其主要研究內容,相當于后來1938年莫里斯符號學三分支中的符構學(syntactics),符義學(semantics)與symbol被他排除在研究之列以外。

二、皮爾士之symbol

皮爾士對術語有過更替,早期多用表征(representation)指代后來的符號(sign),symbol之前也用過type與general representation等,但一旦名稱確定,就不會輕易改變。有研究認為,在皮爾士的語境中,symbol有兩義,一為符號,另做icon-index-symbol三分之后者,但皮爾士一生孜孜以求“弄清困難的詞和抽象的概念和方法”,[8](CP2.400)他的實效主義(pragmaticism)就是“一種弄清任何概念、教條、命題、詞和其他符號的真實意義的方法”,[8](CP 5.6)一生自創術語過百,從《澄清概念》與《術語倫理》能清晰察覺皮爾士本人對術語要求極為嚴格,在sign與symbol同時出現時,不大會出現模棱兩可或邏輯錯層的概念混用。即便在早期,《目的邏輯》(1865)一文,就試將representation分為copies-symbols-signs三類,嘗試將sign與symbol平行對待。同年在《科學邏輯》一文中將symbol定性為類符(type),表征的是一個對象的某方面特征或多個對象的某一共同特征,具有sign的假定與虛構性,但也可具備對象的實在秉性,此時的sign定性他后來思想出入較大,但概念上求精求實為他一生的追求。

將近半個世紀的寫作生涯,也是皮爾士的思想進化史,symbol的定性歷程就是縮影,symbol論述之關鍵詞變遷,可窺見他日臻成熟理論體系。1865-1867為icon-index-symbol三分野的萌芽期,在《范疇新篇》中最終定型。1894年為其思想的第二個分水嶺,此時他認識到先前論述的局限,更為嚴謹也明確地將symbol與規約符號(conventional sign)區別對待。

(一)1894年前symbol界定

1894之前,論述symbol最常見有歸屬性(imputed character/quality)、規約性(conventional)與一般性(general)三個關鍵詞,規約性與一般性學界論述很多,此處不再贅述:

①第三類也是最后一類表征稱為symbol或曰一般性表征,它的內涵屬性決定延指。所有的單詞與觀念、大部分的詞組皆歸此類,一個命題,一則論證,甚至一整本書可能或應該是一個symbol。[9](W 1.468)

②諸如單詞或觀念此類一般性表征都是symbol。[一]symbol作為表征,兩方面與對象在無法割裂:關鍵性的質與連接——歸屬的質與理想的連接。[9](W2.55-56)

③……三類表征,第一類為與對象的某特質類似的表征或稱為類似符(likenesses);第二類為與對象之間存在事實相關,稱之為指示符或符號(sign);第三類為與對象之間的關聯基礎為歸屬性,與一般性符號相同,或可定名為symbol。[9](W2.55-56)

④表征(即后來的符號概念)不但具有物質屬性,還有(人為的)將某屬性歸于對象身上。我們可以稱之為歸屬性。舉例來說,詞語“白色”出現在某本印刷書籍中,其相關的物質屬性為黑色,但歸屬性是白的。[9](W 3.64)

以上皮爾士五段論述中,①symbol的內涵屬性能決定它的外延所指,內涵屬性(attribute)即歸屬性;②認為symbol除歸屬性外,還可見后來三級符號范疇劃分的端疑,即symbol作為三級符號范疇是不可割裂一級符號范疇(quality)與二級符號范疇(relation),即后來普遍范疇理論的第一性(firstness)與第二性(secondness);③來自《范疇新篇》,此文為其本人的得意之作,是他三分的定型開端。④闡釋符號的物質性與歸屬性之別,物質性為本原屬性,歸屬性指符號依據借助思維體(mind)將某特征認為強加在對象身上,即symbol具有將某種屬性歸于某對象身上的能力,比如,symbol“甲”具有“x”特性,指稱對象“乙”,可理解為“甲”將“x”特性歸屬于對象“乙”。[10]例如,“狡猾的狐貍”,這里“狡猾”就是歸屬性,其實沒有研究能表明在動物界中,狐貍能比狗或其他某動物“狡猾”。歸屬性并非一成不變,隨著時間的推移,某個歸屬特性會發生改變,如在女性主義運動興起前,普遍認為“男人陽剛,女人柔弱”,現在發現“陽剛”“柔弱”并非性別差異,只是強加在對象身上的屬性。

早期皮爾士多用歸屬性,中期多用規約性,而一般性則貫穿始終,此三詞有相通之處,不同點在于相對于一般性與規約性,歸屬性可能更側重symbol的能動性而弱化了符號主體的作用,后代學者進一步解讀皮爾士的symbol具有生命性、生長性與自主性,而符號主體比如人并不能隨意改變它,只是符號生長或曰符指過程中扮演工具的作用。[11]早期皮爾士以語言文字為例作為symbol的實例較為常見(比如以man為例),認為symbol對對象的表征是歸屬性的,一般性的,類符,且存在于主體大腦中的觀念,這與索緒爾所認為所界定的“所指”概念有驚人的相似,這也是許多后代學者將symbol與語言符號或規約符劃等號緣由。

(二)1894年后皮爾士之symbol

1894年后,皮爾士對symbol的定性中,最為明顯的改變為將規約性只作某些symbol特性之一,并漸漸被習慣(habit)所代替:

我認為我稱它為規約符號,或曰依靠習慣(后天或先天)表意并非另生新義,而是回歸源意……亞里士多德稱symbol為規約符。在希臘語中,營火是symbol,即共識之信號;旗幟是symbol;口令是symbol;徽章是symbol;教會之教義被稱為symbol……,戲票為symbol,任何能讓某人獲得某物的票據或支票是symbol。甚至某一抒情表達也可被稱為symbol。此乃源語之要義,讀者可看出我并未扭曲該詞詞義。[1](CP2.297)

①我注意到將自然癥狀即歸為指示符又稱為symbol,因此,將symbols限定為規約符號,是另一錯誤。[8](CP2.340)

②自亞里士多德或更早,規約符號就獲名symbol,但是除了規約之外,還存在依賴自然傾向的symbol,他們就是自然symbols,所有思考都是依賴自然symbol與規約symbol的自然化的進行。[13](MS[R]450.6)

③第三類符號曰symbols,不但如同其它符號一樣,如是闡釋并產生如是功能,而且具有特別意指特征——即僅基于習慣、自然傾向或約定俗成上的意義。[1](EP2.274)

④symbol用做一類符號的統稱,對于闡釋者,它指稱對象不考慮與它是否相似(盡管這些因素曾左右了當初對符號的選擇),同樣不顧及與此(對象)的實在聯結與否(可能聯結很近),只是因為闡釋者的思維習慣,無論是先天遺傳還是后天習得,在任何時候將他們直接指向對象。[13](MS[R]638.20-21)

①寫于1895年,在這段論述中,他反思在1867年《范疇新篇》中犯的兩個錯誤,其中之一就是明確指出symbol的范圍應該寬于規約符號。此后再論及symbol與規約性時,作者一定加上其他一些限定詞。如1898年他用到了“規約性或準規約性”;[13](MS[R]484.7)1902年用到“自然習慣或規約習慣”;[8](CP 2:307)1909后甚至棄用規約一詞,完全以習慣代之,并將自然傾向也歸入習慣的一種,說明他意識到規約或語言符號只是symbol最為常見的類型之一,絕不是symbol之全部。N?th認為,皮爾士將規約性作為symbol界定只是附和自《克拉底魯篇》以來整個西方語言哲學史一直存在的二元對立(nomos/physis)傳統,即語言規約論與自然論之爭,“為了便于那些深諳規約符傳統的人更好地懂得他的定義”。[14]故皮爾士在1894年后對symbol的論述更加嚴謹,從以上引述也可以看出,他是將symbol分為兩類:自然symbol與規約符;其后認為symbol的指稱的確定性取決于三因素:自然傾向、規約性與習慣性;并在1909年最終棄用,完全以先天或后天的“習慣”代之,這里面就包含了自然傾向與規約性了,表述更加科學。

三、后皮爾士時代之symbol

自從皮爾士符號思想在學界被發現并廣泛重視,它的符號眾多三分類中論及最多的還是像似符、指示符與symbol。伊始,對symbol以及符號分類,無論認同與否都繞不開皮爾士。

(一)莫里斯的界定

查爾斯·莫里斯的行為符號學受當時流行的美國實用主義、行為主義與歐洲邏輯實證主義三種思潮的影響,其中數現代符號學創始人皮爾士、它的導師社會行為學家喬治·米德與語言哲學家保羅·卡爾納普的思想的影響最大。在皮爾士理論的基礎上他努力向前推進。譬如,在1938年在符號三要素(符號—對象—解釋項)的基礎上加入了闡釋者,1946年再添加語境概念,形成自己的理論體系。其實皮爾士的影響在他早期著作中清晰可見,如1938年的《符號理論基礎》一文將符號分為指示性符號(indexical signs)、通符(universal signs)與描述性符號(characterizing signs)。

只要是某符號(如用手指示的行為)只延指某單一對象,它就是指示符;如果某一符號為復指(比如詞語‘男人’),它就可以依多樣方式與以解釋或限制它的應用范圍的符號結合;如果某一符號延指所有(如詞語‘某物’),那么它將與每個符號都有關聯,因此具有通用含意,也就是說,它在語言中它暗指所有符號,此三種符號分別為指示性符號,描述性符號與通符。[15](P31)

此時的莫里斯還是以語言為中心的符號理論,借用Andrade的主導符(dominant sign)與說明符(specifiers),他將解析句子基本結構為:主導性描述符號[說明性描述符號(指示性符號)]。在此,他基本沿襲了皮爾士對于指示符的界定,但在語義分析中,并未將像似符與symbol置于指示性符號同等地位,而是隸屬于描述性符號的子分類:

總之,指示性符號實指某時刻它的指向物,但非為(對象的)的描述(僅大略暗示時空方位),也無需與對象相似。描述性符號是對意指的描述,此類符號可能具備所示對象的某特性,如像似符;若非如此,就是symbol。照片、星圖、模型、化學結構式都是像似符,而詞語“照片”,星星與化學元素的名稱都是symbol。[15](P37)

其后,莫里斯意識到了以語言為中心的片面性,“全面的符號學研究必須公平對待非語言符號”,[15](P272)并認為:“皮爾士符號學的長處部分在于應對非語言符號的能力,因為它未對任何(符號)媒介設限?!盵15](P295)此時對symbol的論述也并非將symbol與像似符—指示符三分,而是采用二分法將符號分為信號(signal)與symbol兩類,“symbol為闡釋者所創造的能代替其他同義符號(來自不同類符)的符號,所有的符號要么是symbol,要么是信號?!盵15](P100)在他的行為符號學理論中,信號與symbol的差異在于,動物只具備理解信號的能力,而人類具有思維,因此不但能使用信號,而且能創造、理解與使用symbol?!昂唵蝸碚f,信號而非symbol主宰動物行為,語言符號包括后語言symbol是人類主要或曰獨有的技能”,[15](P131)他視為信號與symbol的差別所在。后語言symbol指被解釋為闡釋者所創造的,能代替語言符號表意的一切非語言符號,這種符號可以是個人專屬性符號,如自我獨白,也可以是人際間的交流符號,如手勢。莫里斯還認為,symbol具備可替代性、可再造性、情境獨立性等特征。相比而言,他們是更強的符號,但也正因如此,在行為過程中,信號的模態有限性、刺激關聯性與情境依賴性使得它比symbol更可靠。

雖然限制在了語言層面,早期莫里斯的符號分類還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皮爾士的三分法,在他的行為符號學理論中,保留并詳細論證了皮爾士像似符的重要性,并認為像似符可作為symbol下屬類別,即iconic symbol,可見此時的莫里斯在內涵上改造了symbol,但在外延上認為symbol主要包含像似符、語言符號、后語言符號等,更像是sign的別名,只不過他有意識地區分了“符號”與“信號”。

(二)雅各布森界定

皮爾士如今在符號學界的巨大影響力和雅各布森的從上個世紀四十年代起的大力推崇不無關系,他認為皮爾士是“美國有史以來創見最多,最為廣博的思想家”。[16](P8)對于像似符—指示符—象征符三分法,他的最大貢獻在于證偽了當時學界普遍認為的語言只是任意性的觀點,“任何努力將言語符號僅作為規約性的任意符號都是誤導性,都是過度簡化。在語言結構的不同層級中,雖為從屬,像似性扮演著縱多且必要的角色”。[17](P700)可以說,雅各布森是語言中的像似性的研究的開拓者,其后“音韻學、形態學、構詞法、句法、語篇、語言變遷等各層級的像似性越來越多地被發現了”。[18]

同時,他還論證了語言中的指示性,借用了丹麥語言學家奧托·葉斯柏森的“轉換項”概念,認為語言中存在“如在不涉及到說話人與受話人正在交際的信息時,其意義就不能確定”[18](P132)的元素。這些轉換項就具有指示性。轉換項中最常見的例子就是人稱代詞。正如皮爾士所言:“列舉出純指示符或者發現某一符號完全不具有指示性的例子都很難?!盵8](CP 2.306)

在給三類符號定義時,雅各布森啟用了源于古希臘時期的斯多葛哲學signans與signatum兩個術語,而非索緒爾的能指(signifier)與所指(signified),“盡管在細節表達方面有別,但在皮爾士的學說中,斯多葛派傳統明顯,將符號構想為signans與signatum相關聯兩部分?!盵17](P11)在雅各布森基于結構主義思想,視歸屬性與事實性(factual)為兩極,“此三分類(icon-index-symbol)是基于兩類二元之對立——相似性—鄰接性,事實性—歸屬性”。[17](P22)相似與鄰接即像似符與指示符之別,而歸屬性與事實性為symbol與指示符之別。

(三)西比奧克的界定

皮爾士的符號學理論,數理邏輯是其根基;莫里斯力圖將符號學科學化,他的學生西比奧克則致力于將人類符號學的研究范圍擴展到生物界或更廣的領域。關于分類,西比奧克曾言:“并非將符號做實際分類,嚴謹說來,分類的依據是符號的某方面性質,一枚符號的性質可能常常是多方面……”[3](P43)因此,并不能武斷的將某一符號劃歸某類,只能說這枚符號的某方面是像似性、指示性還是象征性。他在吸納了皮爾士的三分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信號、癥狀與名稱三類。

他將symbol界定為“能指與實指之間不具相似性與鄰接性,僅以規約相連,意指內涵為類指”。[3](P56)西比奧克的定義中借用了索緒爾的能指概念,但如同莫里斯,西比奧克將對象概念做了細分,一為符號意指,但并非都涉及到實在,一為客觀世界的存在體。將指示關系定為鄰接關系,是借用了雅各布森對皮爾士指示符的獨特詮釋。為明確符號之間的區別,在皮爾士的手稿中確有“(symbol與對象之間)非像似或外在物理聯系”[8](CP5.73)等表述。但也不乏“不存在純粹的指示符”[9](CP2.305)與“所有符號都或多或少的具備象征性”[13](MS[R]484:5)等說法,西比奧克的解釋是每個符號不止具有一面,我們區分的不是符號,而是他的某方面特性。這是皮爾士三級符號范疇理論的簡化,略去了他關于符號的生長性以及轉化思想。在定義中,加入了內涵(intension)概念,如他本人所言,旨在區分于其后同樣具有規約性與任意性的符號類型:名稱(name)——只具有延指,涵指多是空洞的。

西比奧克對symbol的最大貢獻在于他極大地擴展了symbol使用者的范圍,在他之前,皮爾士認定的symbol隸屬智力符號,同樣莫里斯也認為symbol,特別是后語言symbol為人類專屬。西比奧克證明在整個界都存在任意性的規約符號,一種食肉昆蟲舞蠅在交配前,公舞蠅有“送禮”的習性,他還并發現雄性舞蠅甚至會為了交配權,欺騙性的送給雌性沒有食物的空“包裝”,趁母蠅費力打開“包裝”之際行交配之實,這些在西比奧克看來都是具備規約性的symbol。[3](P58)

(四)艾柯之界定

意大利符號學家艾柯受葉姆思維列夫的影響,對符號、symbol的界定以及他的符碼理論(code theory)都以表達層與內容層的雙重分節為理論基礎,但艾柯的symbol與葉氏完全不同,并沒有將symbol排除在符號學的研究的門檻之外。他曾專門就symbol在哲學、心理學、文學、符號學等學科中的概念運用加以系統論述并形成自己觀點。值得肯定的是,艾柯的符號思想在nomos與physics二元上實現了突破。他認為即使是像似符號也存在左右像似的文化單元或風格法則,如中國的山水畫就存在特有的文化習俗(convention),反對將symbol任意化?!胺栃?sign function)就是表達層與內容層基于規約性符碼(一套聯結規則)的聯結,如果存在與對象有某種程度的理據、像似、類似、自然聯系的符號,符碼能提供產生符號效應的規則?!盵19](P49)他論及常見符號范疇時有獨到之處:第一范疇指建立在推理機制上的符號與對象關系,為邏輯上的前件與后件,如“朝霞不出門,晚霞行千里”;第二范疇為普通語言,也包括旗語、信號燈、紋章、標簽等,需預設符碼的存在,這些符碼是發出者與接收者交際的前提;第三范疇為symbol,他表征的對象是抽象的,具備第二范疇的任意性,也具有第一范疇的推理性,同時具有像似或類似的理據性,為人類所獨有,比如用于邏輯、化學、數學的公式或圖表等。[2](P16)艾柯界定的symbol與葉爾姆斯列夫不同,也不同于皮爾士:symbolic表意具有模糊性(vagueness)、無限延義性(艾柯稱為content nebula)、情境性、闡釋自由性。

艾柯認為“……一枚symbol依據它與對象之間任意性與規約性關聯……symbol到底歸于像似符號,還是任意符號范疇,他(皮爾士)需要二選一”,[2](P136)因此他將皮爾士的symbol界定為“一枚symbol依據任意性與規約性與對象相連”,[2](P136)因此依他所理解的皮爾士,他寫道“奇怪的是,依皮爾士的理解,許多人將諸如旗幟、徽章、占星圖、化學符號等稱作symbol,其實如果是皮爾士本人會認為具有大量像似品質的符號”。[2](P136)艾柯推崇皮爾士的解釋項理論,在symbol的論述中借用了他的無限延義思想,將symbol界定為具有模糊性、多義性與個人習語性(idiolectal)的符號,“symbol不具備既定的文化編碼能力;它是個人習語性的,釋義只能存在于它所在文本環境(否則只能視為既定symbol的不當使用)?!盵2](P161)可見,艾柯并不認同他所理解皮爾士的symbol,認為闡釋不具備模糊性與暗指能力,如在軍旗中,獅子或鷹的圖形是像似性的,他們喻義勇猛是有符碼預設,不能稱作symbol,艾柯對symbol的界定近似修辭學,并走向了語用學維度。

綜上所述,后代學者有將皮爾士之于symbol的定義簡化之嫌,無論是西比奧克所界定的“一枚符號不存在像似性與相鄰性,只是在能指與指稱物或指稱項之間存在規約聯系”。[3](P56)艾柯以“symbols作為規約表達”為章節標題界定皮爾士的symbol??藙谒埂ざ蚶?1987)認為“symbol是這種符號,由對象決定,對它的闡釋就是如此,因此,與對象之間完全獨立于相似或物理聯系之外,比如旗幟”。[20](P6)厄勒之意為symbol與對象之間不存在內在相似性(像似符)與外在的物理相鄰性(指示符),沒有理據可言。

五、國內符號學界symbol翻譯與問題

在學理過程中,我們出現了某些誤讀與曲解,“一直以來,國內符號學術語譯名混亂、意指含糊乃至誤譯,這勢必影響思想傳播與學科發展”。[21]國內目前針對符號學術語symbol的翻譯常見的有“規約符”“抽象符號”“象征符”與“常規符號”等,有認為“象征一詞體現不了人類在常規符號加工中的獨特的約定性”,[22]顯而易見,“常規”的定名也是來自于conventional,與“規約符”實無差異。王亦高認為symbol的翻譯應該依據是否理據、是否抽象、是否能指消融來確定是“象征”還是“符號”;[23]胡易容堅持在三分法中symbol應翻譯為規約符;[24]彭佳論述過symbol的建立基礎為習慣,論述了從規約與習慣差異。[25]

如同后皮爾士時代的眾多符號學家,國內最大的誤解還是在于對皮爾士之symbol概念的翻譯?!俺橄蟆币辉~非皮爾士symbol屬性,首先,三分法里抽象與否并非的symbol的主要特質,其次,如果symbol是抽象符號,受眾可能認為icon與index就會是“具體符號”,事實上,icon或index也可以很抽象(比如在一些西人的眼里國畫很抽象),而symbol也可以很具體(鐮刀與錘子代表工人階級),且抽象與具體之間不是絕對的。

“規約符”是將conventional sign與symbol直接劃等號,如果僅從皮爾士所舉實例,1894年之前他本人的論述以及概念的明晰化方面考量,此譯不失為一種便捷之法,從上文的分析來看,此譯難言準確,皮爾士之symbol翻譯,我們應該更加依據他后期的論述,即“習慣(habit)”,皮爾士認為“習慣”有天生習性與后天習性兩種,主體可以是人類和可以是其他生物,甚至器官,細胞、分子等,習慣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可以并可進化,此外還有個體習性與群體習性之別?!耙幖s”多是后天的、人為性的、群體性的,意義相對狹隘的多??偨Y說來,首先,“規約”在皮爾士的原稿中只是1894前的界定,其本人也認識到此界定的局限性,在1985—1903年前后,更多的是將“規約”“自然傾向性”與“習慣”三特性并列,其后更是遺棄該詞,以“習慣”待之,因此不符合作者原意;其次,“規約”按照漢語詞典的釋義為“經協商確定的共同遵守的規章、條例”,絕大多數的symbol不存在協商,而是依據皮爾士所說的自然傾向性。因此,譯為“規約符”會縮小symbol的意指范圍,如前文所譯的皮爾士實例“某生理癥狀”也可是symbol,就不可能有規約的成分;其三,限定為只具有任意性的規約符,會有陷入自柏拉圖《克拉提魯斯篇》以來,長期困擾西方語言學史二元對立的危險中,皮爾士在symbol定性中掙脫了任意—理據、自然—約定二選一的尷尬境地,因此,翻譯為“規約符”無疑是掩蓋了皮爾士的理論深度。

“象征”在《大辭?!分杏袃蓷l釋義:①用具體事物表示某種抽象概念或思想感情。如鴿子口銜橄欖象征天下太平,具有一定的理據性,更具偶成性。②通過具體形象來暗示另一事物或某種較為普遍的意義,利用象征物與被象征的內容在經驗條件下的類似和聯系。如海燕象征勇敢,舞臺上的4個人象征千軍萬馬等,多指以具體指代抽象,具有一定的理據基礎,此譯適合前皮爾士時期的symbol界定。如果依雅各布森的看法,類似即像似性,聯系即指示性的話,也能傳達皮爾士symbol作為三級符號的包容性(既包含像似符的質(quality),也包含指示符的二者關聯(relation)。因此,余紅兵也認為,“該詞內涵同時涉及了約定俗成性、后天習得性、文化性、文藝象征性等多個方面,考慮到這個特點,譯為‘象征’和‘象征符號’”。[26](P32)

綜上所述,以皮爾士思想為參考點,symbol概念在現代符號學中大體有兩端,一端以索緒爾為代表,包括其后思想一脈相承的葉爾姆斯列夫,索緒爾與葉爾姆斯列夫的symbol近似皮爾士的像似符,艾柯以葉氏分節為基,他的symbol界定近乎修辭學定義,事實上走向了符用學。另一端以莫里斯、雅各布森與西比奧克等人為代表,將皮爾士的symbol解讀為任意符號,這些后皮爾士時代符號學家都或多或少地簡化了皮爾士原意,在symbol與規約符之間劃等號,甚至認為語言就是皮爾士的symbol,或symbol就是語言。這兩端看似矛盾,究其原因還是沒有走出西方語言符號思想中長久以來的nomos與physics二元對立思維。皮爾士后期的論述證明規約符只是symbol的常見一種,以“習慣”為紐帶界定符號與對象之間關聯的走出了機械的二元觀,使得作為三級符號的symbol即可包含語言等人類世界中的規約符號,也可指宇宙一切具有規律性,連續性與重復性的自然符號,將symbol與規約符甚至語言劃等號,實則誤讀。

注釋:

①遵照皮爾士作品引用的慣例,《皮爾士全集》(TheCollectedPapersofCharlesS.Peirce)、《皮爾斯基要文集》(TheEssentialPeirce)與《皮爾士著作集》(WritingsofCharlesS.Peirce)引用格式分別為CP,EP與W,首次引用加CP,EP,W,其后加卷數與段數,理查德·羅賓整理的皮爾士收稿引用格式為MS[R],其后為手稿編號與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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