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經營罪司法適用問題探究

2022-11-05 04:52楊水清
經濟研究導刊 2022年25期
關鍵詞:行為人刑法司法

楊水清

(貴州大學 法學院,貴陽 550025)

一、非法經營罪的發展歷程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市場的正常經營運作,并且具有嚴重情節的行為。非法經營罪是從刑法中被取消的投機倒把罪演化而來,雖然在內容上兩者有相同之處,但就罪名所保護的法益來看,兩者并不相同。規制社會主義公有制計劃經濟,從而進一步對計劃經濟體制進行保護,以促進我國計劃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是投機倒把罪的設立初衷和立法目的。從司法實踐來看,后續投機倒把罪的一系列變動,無一例外地使其內容范圍不斷擴大。投機倒把行為包括轉賣行為、哄抬物價、走私、長途販運、販賣黃金等,由于刑法對投機倒把罪的規定比較模糊,這樣會導致法官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之擴大,相應地會造成隨機審判現象出現在司法實踐之中。

自從非法經營罪第一次入刑以來,其一直處于一種動態的變化之中,而且這種變化相對刑法所規定的其他罪名而言具有變化次數較多、變化不夠具體等特點。我國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模式和行為類型以及觸犯該罪的處罰做出了比較詳盡的規定,當然對有別于非法經營罪之外的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相關規制,同時也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此種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法官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權范圍擴大,從而容易淪為“口袋罪”。同時,非法經營中的“法”在司法實踐之中往往被理所當然地采用擴大解釋,而且司法機關在面對行為人僅僅違反行政法規等違法行為時,也容易優先對行為人適用刑法,難免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之虞。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家經濟建設和居民生活水平有了質的飛躍,以互聯網為代表以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日新月異。在此背景下,各種新型犯罪手段亦“應運而生”,由于法律以及成文立法的滯后性,這種新型犯罪并不能為現有法律所完全規制,針對此種現象,最高院連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達20項之多,以期在刑法規定范圍之外對此類新型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規制。同時,某些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相關規定超出了刑法的范疇而出現于行政法律法規之中。

二、非法經營罪的司法適用現狀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周恩宏等人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將其所制作的淫穢物品等通過違法設立的網站發布,在此過程中插入廣告,當他人觀看其上傳的淫穢物品時,界面上就會閃現出廣告,行為人通過他人觀看廣告而獲得一定的經濟收益。該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并經法定程序取得了出版物經營許可的資質,但其卻沒有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取得了所謂經營資質,但并不能就此證明其具有法律規定的許可證,因此其從事的出版物業務具有違法性,故而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多次上訴,最后終審法院判決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其行為構成出版、傳播淫穢物品罪。

案例二:被告人王力軍收購農戶手中的玉米并進行倒賣以謀取利益,但是在行為人進行上述行為的過程中,其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取得相關許可證,而且沒有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一審法院認為其構成非法經營罪。再審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并未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程度,雖然客觀上的確違反了相關從業資格的規定,但其行為并未對社會秩序造成實質損害,對此行為進行定罪處罰難免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最終法院改判其無罪。

(二)問題梳理

案例一的爭議焦點是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范圍認定問題。對于違反部門規章是否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有法律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網絡等出版單位在設立之前必須經由法定程序審批。如果行為人在未經過依法審批的情況下,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做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對此行為應以非法經營罪進行評價。另一種觀點認為,《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作為部門規章,并不屬于刑法中對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之規定,這種觀點很客觀清楚地說明了什么是國家規定。法律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也允許出現不同的理解,但是上述不同觀點卻是不合理的理解偏差,司法實務中,存在很大爭議的一個問題就是行為人如果僅僅違反部門規章,是否就能以此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導致此情況根本的原因是本罪中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規定具有不明確性以及模糊性。所以案例一中當事人的行為,并不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案例二中的主要爭議問題為對本案的罪名的適用。本案的被告人王力軍雖然違反了相關的行政法規,但是未造成經濟秩序的嚴重損害,其行為在客觀上并未對該罪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侵害,因此不具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不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同時,通過本案可以窺探出司法實踐中有關本罪適用的擴張現象,動輒以刑法之規定對行為人“定罪量刑”不僅不利于人權的保障、造成司法適用的混亂,亦不利于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在行為人之行為僅違反行政法相關規定時,不能先對行為人適用刑法所規定之罪名,而應在完全理解法律是否適用的前提下,結合行為人的具體行為以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定對行為人的處罰。鑒于此,針對前文司法適用中的種種問題進行研究,從而進一步探究其根本原因之所在,并基于以上問題進一步探究非法經營罪司法適用問題的根本原因,提出完善該問題的合理建議,以期為日后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一定的依據,從而避免非法經營罪再次淪為“口袋罪”。

三、司法實踐中適用非法經營罪的弊端

(一)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刑法最根本的原則,從該原則可知,刑法應該事先對犯罪條文的內容和犯罪構成要件先行給出明確清楚的規定,以便社會大眾能提前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但是我國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相關規定并不是那么清晰,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甚至同地區不同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此規定都有著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觀點,他們的法律素養很顯然是高于普通民眾的,如果說我國刑法有關此罪的規定他們都未能完全理解,形成統一的理論認識,那么在此情況下,一般民眾并不能預知具體的違法情形到底有哪些,也就無從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屬于法律所規定的違法行為,這顯然超出了一般公眾的預測可能性,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則。

(二)“口袋化”特征日益明顯

1979年刑法中投機倒把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計劃經濟,其特點是內容廣泛,口袋兜底。從非法經營罪第一次入刑以來,其一直處于一種動態的變化之中,而且這種變化相對刑法所規定的其他罪名而言具有變化次數較多、變化不夠具體等特點,從司法實踐中可知,目前非法經營罪也存在“口袋化”特征日益明顯的現象。從非法經營罪設立以來,關于該罪的各種司法解釋、立法解釋有20多份。雖然我國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模式和行為類型以及觸犯該罪的處罰做出了比較詳盡地規定,當然對有別于非法經營罪之外的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相關規制,同時亦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此種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從而導致法官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之擴大,容易淪為口袋罪。同時通過這些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該罪時,也存在不合法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的這種越權解釋的行為,會加劇非法經營罪淪為“口袋罪”的現象。

四、非法經營罪條文的完善路徑

通過上文對非法經營罪的由來的了解,以及通過典型案例對非法經營罪在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的分析可知,目前非法經營罪具體條文規定存在模糊性,有進一步淪為“口袋罪”的可能。為了避免非法經營罪在司法適用時的擴張,使得非法經營罪更好地起到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一)明確“違反國家規定”的地位及范圍

非法經營行為必須以“違反國家規定”為前提,如果說行為人之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對非法經營罪所規定的其他條件,但是并未違反國家規定,那么行為人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因為此類行為本身就不具備違反國家規定這一大前提,從本質上說,此類行為并非一個完整的犯罪行為,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在考慮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時,不能想當然地以刑法所規定之罪名論處,況且此類行為也不具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完整要件。由以上的案例加以分析可知,司法實踐中未以“違反國家規定”作為前提,會導致與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同時,應該明確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國家規定范圍,應該包括法律以及行政法規。但是在司法事務中,一些司法機關沒有真正理解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國家規定”,一股腦地將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作為“國家規定”。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制定主體為職責范圍有限的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某一個省、市,這些主體在制定法規和規章時通??紤]的是本部門及本轄區存在的問題,從而制定處理的規定不具有普適性。因此,要明確“國家規定”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來制定,只有這樣,才具備在全國范圍內生效的前提,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則不具備這種效力。

(二)完善“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在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將一類經營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時,應當明確該罪條文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如果該認定標準不夠明確,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難免對其有不同的理解,彼時也很難通過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去了解真正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初衷。在此種情況下不僅會導致浪費司法資源、影響辦案效率等問題,更有甚者,同案不同判等情況亦會出現,這樣難免會造成混亂的局面,不僅不利于提高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也難免松懈,從而不利于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因此,對于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除了犯罪數額、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等外,還可以增加一些認定標準。例如法益是否受到實質損害,如果說行為人之行為僅僅屬于一般行政違法或者其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沒有造成實質侵害,或者雖然損害了法益,但損害程度比較小,在此種情況下就不能一概而論,從而認定該行為屬于“情節嚴重”。前文的王力軍案再審法院就運用了法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這一認定標準。雖然從表面上看王力軍收購農民玉米時并沒有法律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但是他后續轉賣給糧站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居間行為,王力軍之行為雖然謀取了一定的利益,但是其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影響微乎其微,雙方交易屬于民法上的范疇,完全符合民法自由平等原則,與王力軍進行交易的眾多農民并沒有物質、金錢、時間、榮譽等損失。因此,再審法院認為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除此之外,可以將商品的流通情況、商品的質量、數量、種類等作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同時,商品的流通情況比法條中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非法經營所得數額更能直觀地反映非法經營行為對市場秩序造成的損害程度。

(三)堅持同類解釋的原則

非法經營罪中的第四項兜底條款是為了彌補法律本身的滯后性的漏洞,以便將現在無法預知的未來的新型經濟犯罪行為都能加以規定。但是由于兜底條款的規定具有模糊性,在司法適用過程中會引起一些爭議問題,為了更好地適用此條款,對兜底條款的解釋應該堅持同類解釋的原則,即在適用該條款時要注意與前三項保持一樣的認定標準。在面對相關案件時,作為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未能堅持同類解釋原則,而是想當然地適用類推解釋,或者說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拋開同類解釋原則而過度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那么無疑不利于保障當事人的人權,公平就無從談起,更不利于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同時,堅持同類解釋的原則也是法律解釋的基本要求,同類解釋原則無疑是對不同法律之間進行協調的最好的方法。司法實踐中,對于非法經營罪的適用不合理的原因是沒有堅持按照同類解釋的規定,從而導致因為隨意類推解釋使得非法經營罪淪為“口袋罪”。堅持同類解釋的原則,可以有效避免非法經營罪適用擴張的問題。

猜你喜歡
行為人刑法司法
自殺案件如何定罪
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忠實履職
我國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制約因素與實現途徑思路構建
拘禁型索債行為構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研究述評
網絡司法拍賣如何更具公信力
中國刑法立法晚近20年之回眸與前瞻
敲詐勒索罪
英國司法周開幕 系中國法院首次舉行國別司法周活動
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考察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