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術期刊繁榮發展背景下責任編輯權利與責任的思考

2022-11-22 08:32劉秋鳳
學報編輯論叢 2022年1期
關鍵詞:學術期刊責任編輯期刊

劉秋鳳

(《漁業研究》編輯部,福建 廈門 361013)

《關于推動學術期刊繁榮發展的意見》(中宣發〔2021〕17號)指出“學術期刊是開展學術研究交流的重要平臺,是傳播思想文化的重要陣地,是促進理論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重要力量。加強學術期刊建設,對于提升國家科技競爭力和文化軟實力,構筑中國精神、中國價值、中國力量具有重要作用?!备鶕倚侣劤霭媸?020年10月發布的《2019年新聞出版產業分析報告》[1],全國共有期刊10 171種,其中自然科學、技術類期刊5 062種(占49.77%);《2021中國學術期刊影響因子年報(自科版)》[2]收入評價6 099種學術期刊,其中有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3 966種(分別占學術期刊種數的65%和全國同類期刊總種數的78%左右)。由此可見,自然科學、技術類學術期刊(以下簡稱“學術期刊”)規模不小。要辦好這類期刊,就需要有優秀的編輯隊伍,而隊伍中最活躍的細胞是責任編輯,其是期刊工作的基礎,也是期刊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責任編輯是什么?做什么?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 37號)規定“責任編輯是指在出版單位為保證出版物的質量符合出版要求,專門負責對擬出版的作品內容進行全面審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編輯人員”;《新聞出版署關于嚴格執行期刊“三審制”和“三校一讀”制度保證出版質量的通知》(新聞出版署 01年 新出報刊〔2001〕142號)也指出“責任編輯需進行稿件的初審、編輯和付印樣的通讀等工作。責編人員對稿件的內容、體例、語言、文字進行編輯加工,防止和消除各種技術性差錯或原則性錯誤,并負責對版式設計、排版、校對、印刷等各個出版環節進行監督,以保證期刊出版質量”。由此可見,責任編輯的工作貫穿于整個期刊出版流程,具有重要作用。這也就給了責任編輯可以從中獲益的權利,導致有些期刊出現出租出賣期刊刊號版面、與“論文中介”合作、“一號多刊”、“一號多版”等違規行為。因此,在《關于開展期刊濫發論文問題專項檢查的通知》(中宣局室發函〔2021〕40368號)中,檢查內容就重點提到要檢查“年發表論文數量與期刊編輯數量、把關能力是否匹配;期刊出版單位(含期刊編輯部)負責人和各級審校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資質要求;期刊負責人及采編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是否均在期刊出版單位或其上級單位?!?這份通知檢查,除了打擊上述違規行為,還提出了責任編輯證是否掛靠的問題,說明了責任編輯證在期刊工作中的重要性。

在出版實踐中,責任編輯既不是一種職稱,也沒有薪資獎酬上的特別待遇?!柏熑尉庉嫛钡降讚碛心男嗬??又要履行什么樣的責任?而管理者又該如何讓責任編輯的權利得到主張?責任受到監督呢?

1 責任編輯權利的理解

長期以來,學術期刊的出版被視為一種公益行為,學術期刊編輯工作被視為一種中介行為、加工行為、職務行為,故學術期刊對責任編輯權利的保護始終處于模糊狀態[3],有些責任編輯甚至對權利的概念也茫然不解,權利意識極其淡薄。責任編輯權利的缺失,一方面影響了責任編輯工作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另一方面也影響了責任編輯、作者和讀者三者之間編輯活動主體關系的處理。因此,在學術期刊繁榮發展的背景下,有必要重申責任編輯享有的權利,這不僅是來自責任編輯主體研究的新視角,同時也是編輯學研究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通常認為,編輯權利是指編輯的職業權利,即編輯按照編輯活動規律開展編輯工作所獲得的權利[4],涉及編輯活動范疇中的各個環節,包括編輯策劃、約稿、編輯選擇、修改加工、檢查核對、編輯指導與質詢、編輯否定建議等[5]。以下主要結合自身的工作經歷和體會,對工作中常用的或缺失的權利作一些描述。

1.1 初審權利

1997年6月26日發布的《圖書質量保障體系》(新聞出版署令 第8號)第二章第八條指出“初審,應由具有編輯職稱或具備一定條件的助理編輯人員擔任(一般為責任編輯),在審讀全部稿件的基礎上,主要負責從專業的角度對稿件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學術價值進行審查,把好政治關、知識關、文字關?!睂W術期刊參照圖書質量的管理規定,指定符合要求的責任編輯處理期刊出版工作。因此,責任編輯具有初審權利,主要對著作權人投來的稿件進行審核,核查其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即核重)、是否符合學術期刊的行文規范格式(即核漏、核誤);審查其政治思想性、學術性、科學性、文化積累性(即學術價值)、語言邏輯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學術期刊的辦刊宗旨,從而決定該稿件能否送給審稿專家進行同行評議的權利[6-7]。責任編輯的初審權利是準確把握學術論文質量的第一道關,對保障期刊質量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1.2 編輯加工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指出“報刊、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币虼?,責任編輯享有尊重原稿、尊重作者基礎上的修改權利。在實際期刊出版活動中,責任編輯主要是對稿件進行思想政治性、知識性錯誤的校正和文字的修飾等“實質性加工”,以及稿件文體格式、圖表、單位符號、參考文獻等問題的處理等“技術性加工”,統稱為編輯加工[7]。編輯加工是在經過初審、同行評議(復審)后對決定采用的文稿按照出版要求和在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內由責任編輯實施的編輯勞動,是學術期刊出版流程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對提高文稿水平和期刊質量具有錦上添花的作用[8-9]。但責任編輯的加工權利存在修改主體界定、邊界模糊等問題?!吨鳈喾ā穼τ诰庉嬓薷臋嗟慕缦薇硎霾磺?,而且對修改權的規定過于簡單、籠統、概念模糊,導致責任編輯執行起來難以把握,比如對修改影響到內容表達的文字是否也要經過作者的同意?歪曲、篡改、刪除和合法修改的界限在哪里?編輯改稿和作者改稿的“邊界”在哪?[10]。因此,借用上海海事大學雜志總社社長袁林新編審在2021年中國水產學會期刊分會學術年會作業務培訓里的“28字方針”,作為期刊編輯應“堅持學習、不斷積累、善于懷疑、逢疑必查、遇數必算、凡引必核、改必有據”,在此基礎上增加“尊重作者”來規范責任編輯行使編輯加工權利。

1.3 決定刊用稿件權利

傳統的編輯學認為,編輯對已通過評審的稿件具有向編委會或主編提出建議是否刊登的建議權利,但在編輯領域并沒有公認責任編輯享有決定刊用稿件權利。楊彬智等[6]認為應當賦予責任編輯人員決定論文是否發表的權利,筆者也贊同此觀點。論文從初審到刊出,大部分流程都是責任編輯在把關,責任編輯較他人更了解稿件的內容、理解作者的意圖,加之同行評議的專家的評審意見也對稿件能否發表作出了評價,在此基礎上責任編輯完全可以根據自己期刊的辦刊宗旨、規范性要求等決定是否采用。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對稿件的取舍難以抉擇、評審專家意見不一等,責任編輯再向編委會或主編提出建議。責任編輯享有決定刊用稿件權利,不僅可以簡化審稿流程,縮短審稿周期,還能對期刊的宣傳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需嚴把質量關,不能濫發濫刊文章。

1.4 責任編輯身份的自我認同權利

1952年10月國家出版總署《關于國營出版社編輯機構及工作制度的規定》首次提出編輯需在作品版權頁上署名,再后來1954年4月出版總署公布的《關于圖書版本記錄的規定》、1980年4月22日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制訂的《出版社工作暫行條例》和2008年2月1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都強調要求編輯署名。因此責任編輯享有署名權利,但有別于作者的署名權,更是一種對身份的認同。

責任編輯最初主要是針對圖書編輯出版而言的,目前在正規出版的圖書上責任編輯的署名已比較規范[11],對于科技期刊責任編輯的署名,郭建順等[12]、曾志紅等[13]均有對科技期刊責任編輯的署名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發現隨機抽取的200種期刊只有約30%無責任編輯署名,與高校學報系統的期刊的調查結果[14]非常接近。筆者也分析了《2021中國學術期刊影響因子年報(自科版)》統計的24本水產類學術期刊,結果則相反,其中只有8本(33.3%)期刊有編輯或責任編輯或欄目編輯或期責任編輯署名,其余16本(66.7%)均無署名,這說明責任編輯對自己身份的認同權利還不夠重視。署名是對責任編輯工作艱苦細致和富有創造性辛勤勞動的肯定和尊重,也是責任編輯突出社會地位的體現,還是責任編輯應得的一種榮譽,同時是對責任編輯的一種自我監督、社會監督。

1.5 繼續教育權利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第十六、十七條規定責任編輯注冊、續展均需提供繼續教育證明材料?!冻霭鎸I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國新出發〔2020〕18號)第五條也指出“出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出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為本單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責任編輯工作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工作,做好編輯工作,需要理論聯系實際,不但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熟悉其所編輯的學科知識,還應了解和掌握與編輯學相關的如科學學、情報(信息)學、傳播學、信息論、漢語語法學和計算機技術等學科的理論知識,涉及面廣,若責任編輯無法享有繼續教育權利,則做好編輯工作將困難重重、無所適從[6]。然而在實際工作中,部分期刊主辦單位或雜志社并無法保證責任編輯的繼續教育權利,主要是無法提供教育經費上的支持,這也就可能出現責任編輯無證上崗的情況,或者責任編輯自掏腰包,履行繼續教育義務,但叫苦連天,因為按照《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學時一般不少于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參加網絡遠程培訓,按實際學時計算,每年最多不超過40學時”,這也就是說面授需達到50學時,這無形中也增加了很多大額的支出,包括差旅費、培訓費等。因此,責任編輯享有的繼續教育權如何進一步得到保證,還需部分期刊主管、主辦單位慎重對待,群策群力。

2 責任編輯之責任說

出版物是思想、知識及信息的載體及其傳播媒介,學術期刊是出版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學術期刊成為了我國科技創新成果、思想文化等知識體系傳播的主要渠道,不僅具有一般刊物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就決定了學術期刊責任編輯既要承擔一般刊物的編輯責任,又要承擔學術編輯的特殊責任。責任編輯的責任關系到整個學術出版工作的成功與否[16],只有對責任理解越深、認識越正確,責任編輯的責任感才能越強,因而才能保證刊發的文章的科學性、創新性、先進性,從而真正做到對作者、讀者和社會負責。

2.1 社會責任

2.1.1 政治責任

學術期刊雖然一般較少涉及政治性言論,但也可能存在政治性問題。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秘密、國家領土主權和對外關系、民族尊嚴、宗教、歷史等政治性話題都有可能出現在期刊內容中[17],有時還帶有一定的隱蔽性。如科技論文中引用的地圖,就有可能存在錯繪國界線、漏繪我國重要島嶼等損害國家主權問題,涉及登載涉密或敏感內容等不符合公開地圖管理規定的安全問題。因此,責任編輯在初審時,需特別注意文稿中所隱含的理論主旨、思想意圖和政治傾向,把好“政治關”,這也就要求責任編輯要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時刻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站穩正確的政治立場,確保所編輯的刊物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和國家的利益保持高度一致[8]。

2.1.2 法律責任

期刊出版過程涉及新聞出版的相關法律法規眾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刑法》《保密法》《廣告法》等,因此責任編輯在期刊工作流程中,就有可能會遇到法律問題,有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辦刊中,責任編輯首先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國家出版法律法規,規范辦刊,不得違背國家憲法,不得泄露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秘密;其次必須嚴格遵守《著作權法》,依法履行義務,保障出版單位、作者及第三方(法人、自然人)等利益主體的合法權利,維護期刊社在法律限度內有效辦刊。

2.1.3 道德責任

期刊在客觀上具有教化社會的作用,它傳播思想、知識和信息,發出的聲音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們的價值取向具有導向作用[15]。因此,責任編輯應該公平地對待每一位作者,經常換位思考;正確把握稿件的取舍標準,不能搞“人情稿” “關系稿”;堅持職業操守,不能見利忘義,把商品交換的原則用于編輯工作之中,謀取不正當的權益,損害責任編輯的工作形象[18]。此外,責任編輯的道德責任,還應包括確保自己所責編的刊物貨真價實,不會空話連篇、水分很大,以免浪費可貴的出版資源,浪費讀者的時間和金錢[19]。

2.2 業務責任

2.2.1 學術質量責任

學術期刊質量包括內容質量、編校質量、出版形式質量、印制質量四項,其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期刊的生存與發展。而學術期刊質量的高低,又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責任編輯的水平。因此,責任編輯負有期刊的學術質量責任,從論文初審到論文編校,責任編輯都需要全面、精心、一絲不茍、嚴格把關。如果初審不符合期刊學術規范,可直接退稿;初審符合送審要求,可進行同行評議,但對稿件的取舍,也不能完全依賴專家的審稿意見,而應充分考慮各種情況,慎重決定[20-21]。如果遇到可能具有創新性、首創性內容的稿件,要特別給予關注,一旦通過學術審查鑒定,就應千方百計盡快予以發表,加快科技成果的傳播,提高期刊的知名度。在編校方面,責任編輯也應慎重對待創造性加工,不能全憑主觀臆斷、刀砍斧削,需認真進行實質性加工,準確把握編輯加工的尺度,邊加工,邊挖掘作者的潛力,不斷完善文稿[22]。

2.2.2 知識積累與文化傳播責任

編輯活動,是根據社會文化需要,按照指導方針,使用物質載體和技術手段,對精神產品進行組織、采集、鑒審、選擇和編輯加工,并締構成一定的文化符號模式作為社會傳播媒介的活動[23]。這就說明責任編輯要有足夠的知識儲備,才能勝任編輯工作,也需要時刻保持學習的熱情,實時、及時更新自己的知識庫,才能編輯出優秀的作品。同時,責任編輯還擔負文化傳播的責任,需依靠自己的知識積累,充分發揮自身的文化資源開發、文化產品創構、文化成果傳播、文化能量轉化等功能,取精華去糟粕,推陳出新,不斷提高期刊科學文化水平。

2.3 經濟責任

學術期刊不僅具有精神屬性,而且包含物質屬性,它是物化的精神商品。商品最大的目標是創造價值、產生經濟利潤,但由于專業化程度高、涉及面窄、讀者群小,而且作為非營利性機構,學術期刊在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方面也表現為“散、小、弱”[24],其出版業成為了具有多重社會功能的特殊產業。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改善和發展,靠行政撥款辦刊的模式已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學術期刊必須走向市場,接受市場經濟的挑戰,這就要求責任編輯必須樹立市場經濟的觀念,在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的前提下,從期刊的生存與長遠發展出發,找到適合自身期刊特點和需要的改革之路[25]。但這并非責任編輯一人的經濟責任,而是整個期刊出版單位的目標和任務。責任編輯的經濟責任是有限責任,其首要任務還是履行業務責任,只有期刊社全體同仁、外審專家及編委會的通力合作,才能對期刊的內在質量真正負責,促進期刊質量的提高,從而完美結合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 責任編輯權利與責任辯證統一的措施建議

正如馬克思所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痹诰庉媽嵺`中,只強調責任而不重視權利的做法,不符合權責相一致的馬克思法理學原則[4]。只有權利與責任相輔相成、辯證統一,才能有益于責任編輯的人才發展,促進學術期刊的優化。

3.1 及時公布責任編輯人員名單,加強社會監督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指出“新聞出版總署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姓名、所在單位、證書編號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但查閱了國家新聞出版署的網站,在網站各欄目中均無法查詢到責任編輯人員名單等信息;在期刊出版管理方面比較嚴格的上海新聞出版局的網站上,也沒有查詢到該類信息??赡茉蚴?018年機構改革之后,各家網站也同時進行了網址更新、網站遷移等工作,可能導致數據上傳不完整。因此,建議相關部門能夠對責任編輯信息的發布引起重視,及時公布責任編輯人員名單,給予責任編輯一份身份榮譽,同時也能約束責任編輯的作為,增加他們的責任感,達到社會監督的目的。

3.2 進一步落實責任編輯注冊登記管理,加強責任編輯證有效性檢查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凡在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在到崗 2年內取得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并按本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得繼續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在出版單位擔任責任編輯的人員必須在到崗前取得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并辦理注冊手續,領取責任編輯證書?!边@也就是說,在期刊出版單位中從事責任編輯工作,既要取得中級職業資格,還得持有責任編輯證。而實際工作中,還存在部分出版單位無持證上崗的責任編輯等違規情況。而且,目前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的期刊年度核驗通知中,在期刊從業人員方面,重點檢查其遵規守紀情況,即期刊及其采編人員是否存在新聞敲詐、虛假新聞、違規發稿等問題,核驗編輯的資質是檢查其是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而且《出版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本》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等文件對人員資質的規定也是職業資格條件,均不包括責任編輯證及其有效性。因此建議相關部門督促進一步落實責任編輯注冊登記管理,將責任編輯證的有效性納入期刊年度核驗檢查內容。

3.3 重新修訂《期刊出版形式規范》《期刊編排格式》,規范責任編輯署名

重新修訂《期刊出版形式規范》(新出報刊〔2007〕376號)、GB/T 3179—2009 《期刊編排格式》,補充并統一期刊責任編輯署名的表達形式和位置的編排規范,署名的位置應盡量醒目,并將責任編輯的定義、相關規定等寫入規范。這樣可以使期刊的責任編輯文后署名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更加規范,一方面保證了責任編輯身份的自我認同權利,增強編輯的使命感,提高編輯工作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對責任編輯的“責任”進行了監督。在責任、權利的有機結合上,進一步強化編輯的責任意識;在從各自編發文稿的相互比較中,進一步提高編輯的競爭意識,促進期刊學術水平的穩步提升[13,26]。

3.4 明確責任編輯證的使用范圍,提高責任編輯的歸屬感

在福建網上辦事大廳查閱有關期刊的行政審批項目中,發現在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期刊名稱的變更、期刊變更業務范圍(辦刊宗旨、文種)等業務辦理中,需提供的有關人員資質的條件是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并不明確要求提供責任編輯證。目前,只見過國家新聞出版署開展的新聞出版單位高級職稱評審工作要求參評出版系列的編輯(包括美術編輯、數字編輯、技術編輯)需提供責任編輯證。由于對責任編輯證的審查不嚴,而且責任編輯證對期刊辦刊也無實質性的影響,這也就導致了部分期刊編輯部不重視責任編輯的工作,從而使責任編輯的繼續教育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對責任編輯證應用盡用,這不僅能讓責任編輯更有歸屬感,還能促進期刊辦刊更加規范。

3.5 建立讀者監督檢查制度,促進責任編輯履行職責

讀者監督檢查是官方審讀的補充。雖然各省都有建立出版物審讀機構,對正常出版的期刊進行檢查,但同時對每家期刊期期審讀顯然不切實際,期刊種類多、數量大,審讀人員、時間、精力和成本均不能足夠保證,因此最后能獲得審讀報告的期刊出版單位數量有限。若學術期刊實行責任編輯署名,責任編輯的成績和問題在期刊上都顯而易見,加之建立讀者監督檢查制度后,如果出現責任編輯不敬業、編輯水平低下、工作粗枝大葉、出現錯誤率偏高等情況[27],讀者在閱讀文獻時可以對責任編輯進行追溯,這有利于在讀者、作者的輿論監督下,更牢固地樹立責任編輯的質量意識。

3.6 健全新聞出版法律法規體系,保障編輯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貫徹落實編輯責任制度

法律、法規是編輯開展工作、履行責任、行使權利的準繩。在《出版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條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中均明確提出要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但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責任編輯的法律地位、法定權利等作出明確規定。我國現行法律規范忽視了責任編輯權利的法律保護問題,在立法中只規定了責任編輯義務,責任編輯權利存在規范空白。這不僅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化配置的基本邏輯,也不利于責任編輯充分、有效地履行法定職責,而且編輯責任制度難以真正落實[28]。因此,參考付一靜[5]、古四毛等[29]關于編輯權利規范行使的研究,提出制定《新聞出版法》,一方面從法律層面補充《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相關條文,使責任編輯活動進一步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督促出版單位依照法律法規,透徹理解、準確把握、充分保障法律法規賦予責任編輯的權利,落實編輯責任制度。

4 結束語

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學術期刊的編輯出版工作也由傳統走向新媒體融合發展,其受到的制約因素也更加多而復雜。在學術期刊中,最大的因素是以責任編輯為核心的人。以人為本、科學的管理制度會調動責任編輯工作的能動性與創造性,提高責任編輯權利行使的準確性,激發責任編輯責任履行的積極性,從而提升學術期刊的內容質量、編校質量,推動學術期刊繁榮發展。

猜你喜歡
學術期刊責任編輯期刊
哈爾濱音樂學院“學術期刊”創刊暨《北方音樂》改版啟事
期刊簡介
《防爆電機》期刊
哈爾濱音樂學院“學術期刊”創刊暨《北方音樂》改版啟事
期刊審稿進度表
English Abstracts
English Abstracts
English Abstracts
English Abstracts
總局首次開展學術期刊資質審核認定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