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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對警察權的專門監督機制

2022-11-23 05:27高一飛
法制與經濟 2022年1期
關鍵詞:威爾士北愛爾蘭警察局

高一飛,左 傳

英國誕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現代警察制度。由于歷史原因,英國警察機構總體上分為“一個群體”和“兩個分立”?!耙粋€群體”是指英格蘭和威爾士各郡警察局群體。1536 年至1543 年間英國議會通過了一系列法律(后稱為《聯合法案》,Act of Union)聯合了威爾士與英格蘭,二者內部設郡。英格蘭和威爾士的警察局形成了以郡為單位的“一個群體”,即英格蘭39 個郡所設的39 個警察局、威爾士4 個郡所設的4 個警察局,共43 個警察局。

“兩個分立”是指早年英國議會將刑事司法的權力下放給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議會,所以他們的警察部門也擁有一定的獨立性,不受英國政府管轄,也就沒有像英格蘭和威爾士以郡為單位設立警察局?!皟蓚€分立”之一是指蘇格蘭警察局(Police Scotland),1707 年蘇格蘭議會與英格蘭議會進行了聯合,但蘇格蘭地方政府機構和部分法律制度仍得到保留[1],包括蘇格蘭的警察機構。蘇格蘭在1856年按地區設有8 個警察局,2013 年警務改革合并成為統一的蘇格蘭警察局?!皟蓚€分立”之二是指北愛爾蘭警察局(Police Service of Northern Ireland,PS?NI),該警察局是愛爾蘭分裂后的產物,1921 年5 月3 日愛爾蘭分裂,北愛爾蘭地區成立,原來的愛爾蘭皇家警察局解散了,南愛爾蘭地區(因為戰亂,愛爾蘭共和國比北愛爾蘭成立要晚,當時被稱為南愛爾蘭)新成立的警察部門被稱為公民衛隊(Garda Sio?chana),北愛爾蘭地區成立了新的皇家阿爾斯特警察局(其大部分成員是以前的愛爾蘭警察)。根據1998 年的《貝爾法斯特協議》(Belfast Agreement),英國議會將立法和行政權力移交給北愛爾蘭議會和執行委員會,雖然2001 年皇家阿爾斯特警察局正式變更為現在的北愛爾蘭警察局,但北愛爾蘭的刑事司法和警務工作到2010 年才從英國議會移交給當地議會[2]。

從警察權的歸屬來看,英格蘭和威爾士的警務事項由英國內政部牽頭管理;蘇格蘭地區警務事項則是由蘇格蘭警察糾察局(Scottish Police Authority)負責監督,北愛爾蘭地區的警察則是由北愛爾蘭警務委員會(Policing Board of Northern Ireland)負責監督[3],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兩個地區的警察權并沒有歸屬于英國內政部,這兩個警察局只對本地區的議會負責。

英國1964 年《警察法》對英國地方警察權力(Police Authority)進行了統一規定,確認了英國警察“三角結構”的負責制,即英國內政部、警察局長和地方警察權三者相互制約與配合的制度[4]。但從20世紀70 年代英國警察的腐敗程度來看,這種分權制衡的制度似乎并不是杜絕警察體制內腐敗滋生的靈丹妙藥。當時的倫敦是一個毒品泛濫、色情問題和暴力搶劫隨處可見的墮落都市,這種環境下衍生出了許多荒謬絕倫的景象,城市中的罪犯甚至無奈地向媒體舉報其受到警察的敲詐勒索[5]。警界是一個充滿腐敗官員、偽造證據、賄賂和勒索的隱秘世界,部分警察部門中的腐敗問題已經嚴重到了令人瞠目結舌的地步,其日常運作模式與犯罪集團幾乎一致,更可怕的是他們是“合法的”。警察權力腐敗的問題自20 世紀20 年代起就嚴重影響著英國警察自稱的“世界最好警察”的聲譽。至20 世紀六七十年代,數起警察腐敗丑聞公之于眾,讓英國警察的名譽掃地[6]。英國政府再也無法對此坐視不理,由此掀開了對警察權力內外部專門監督機制改革的大幕。

英國警察權是行政權力的一部分,它必須受到分立的三權中立法權和司法權和其他行政權力的制約,也要受到公民權利的監督,這些通常的權力制約與權利監督才是制約和監督警察權的根本機制。但是,由于警察權的特殊性,英國設立了專門的監督機構對其進行特別的監督制約。本文將介紹英國對警察權的內部專門監察機制和外部專門監督機制的歷史和現狀。

一、警察職業道德的內部監察機制

英國皇家警務督察署(HM Inspectorate of Con?stabulary,HMIC)有權對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的警察局進行監督與評估,其在1999 年6 月發布的調查報告認為,警察隊伍中部分警員的腐敗問題非常嚴重[7],警察部門的廉政機制亟須改善。雖然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警察局實行地區自治,但畢竟是屬于一個國家,兩個地區的警察機構都受到英國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的影響[8]。2008 年《警察投訴與不當行為條例》首次以附則的形式將職業道德行為規范附在法律中,由此蘇格蘭和威爾士,以及蘇格蘭和北愛爾蘭警察局內部都陸續規范職業道德部的建設。經過多年的發展和規范,職業道德行為規范被寫入2020 年《警察投訴與不當行為條例》的正文中,現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各郡警察局以及蘇格蘭和北愛爾蘭警察局內都設有職業道德部。在調查腐敗、犯罪或不當行為時,職業道德部通常采取了與傳統的投訴警察和監察部門不同的方法。

(一)設立職業道德部為警察局內部監察專門機構

2008 年以后,英格蘭和威爾士在警隊內部陸續開始嘗試成立職業道德部(Professional Standards Units,PSU),專門調查警察內部的腐敗、犯罪或不當行為[9]。在該制度剛剛開始實施時,并非所有警察局都將其統一稱為職業道德部,不同地區存在不同的名稱,但職能大致相同。

英國大部分警察局的職業道德部還會專門設有反腐敗小組(Anti-Corruption Unit, ACU,部分地區稱為Counter-Corruption Unit, CCU)。英格蘭和威爾士各郡警察局投入了相當的資源以懲治腐敗問題,每個反腐敗小組的規模往往與警察局總編制的規模相稱。全英格蘭和威爾士反腐敗小組的警員平均占總警隊工作人員總數的1%[10]。各郡警察局中反腐敗小組的直接負責人的職位有很大差別,從警長到警司不等,在較大的城市的警察部門中的負責人,其權力更大、職位更高。英國警察與消防救援服務督察署建議每一個反腐敗小組的負責人應由一名高級督察擔任,該名督察應具備領導和監督調查的技能和經驗,并在警察局決策層有一定影響力。英國警察內部存在不同警階的權限規定,低級警員對高級警員的調查和問訊存在一定限制,擁有較高職位的警察擔任反腐敗小組的負責人可以在調查工作中減少許多不必要的阻力。

英國各警察局提供的數據顯示,自從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采用反腐敗小組模式以來,職業道德部整體的工作量顯著增加,2010 年涉及腐敗調查案件的數量相比2006 年增幅達99%[11]。蘇格蘭在2018 年底發布的職業道德報告也顯示,反腐敗小組調查案件的數量相比上一年增長了24.8%[12]。從大幅增加的腐敗調查案件數量來看,反腐敗小組的設立完全達到了預期效果。

(二)各警察局職業道德部大膽改革

各警察局職業道德部推進了各具特色的運行機制改革,標志性的改革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成立跨地區聯合職業道德部。與大多數警察局各自建立職業道德部不同,劍橋郡警察局、貝德福德郡警察局、赫特福德郡警察局進行深度合作,3 個警察局在2013 年成立了一個聯合職業道德部(PSD),商議并制定共同職業道德行為標準與監察程序,以提高他們聯合管理與應對不端行為及腐敗的效率[13]。三郡的職業道德部都向劍橋郡警察局副局長報告,該警察局副局長是3 個郡職業道德部的總負責人[14]。聯合職業道德部可以實行三郡職業道德部的交叉監察,進一步避免了內部腐敗滲透,實現了調查中的關系回避。這種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即職業道德部及其反腐敗小組的組成人員是由3 個警察局中挑選出來的,且具有一定的選拔門檻,但對于成員的繼任卻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無法保證其成員離職時能夠及時挑選合適的警員接替相關工作。

二是克利夫蘭警察局發展出了人民情報委員會??死蛱m警察局內部已經發展出了一個非常獨特的人民情報委員會(People Intelligence Board,PIB),將警察局全體高級職員聚集在一起,研究與職業道德問題有關的工作數據,員工協會也會派代表參加,定期進行學術研究,以了解警察局過往的內部誠信問題[15]。同時,克利夫蘭警察局職業道德部對警隊成員申請第二職業或從事其他商業利益的情況會進行記錄,每年由警察局副局長審查。警察局高層組織內部腐敗問題的學術討論與研究,以提高警察局高級職員對腐敗問題的認識,同時在警察局內部營造出良好的廉政氛圍。

三是大都會警察局授予反腐敗小組更大的情報獲取權。當前英格蘭和威爾士各郡警察局反腐敗小組大都面臨權限不足、情報滯后的普遍性問題,這種被動調查的工作模式導致反腐敗小組只能在腐敗案件發生后進行有限、被動的分析和調查,缺乏開展預防性調查和大規模搜集情報工作的能力,很多案件不得不移交至外部的獨立投訴警察機構處理。大都會警察局是英國規模最大的警察局,也是為數不多的賦予反腐敗小組極高權限的警察局。其在2014 年的報告中提到,反腐敗小組可充分調查廉政案件和挖掘腐敗情報,能夠積極有效地洞察腐敗、及時地控制潛在風險[16]。大都會警察局大膽的改革成為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其他郡警察局極具參考意義的典范。

(三)蘇格蘭和北愛爾蘭警察局職業道德部的特色

蘇格蘭警察局在2013 年進行了大規模改革,重新整合了蘇格蘭地區的警察部門。改革后蘇格蘭警察局選擇了與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相似的內部監察方式,在2013 年4 月1 日成立了職業道德部,內部也設立了一個反腐敗小組。這個反腐敗小組的職能卻與英格蘭和威爾士各郡警察局內的反腐敗小組有著天壤之別,主要表現為蘇格蘭警察局的反腐敗小組具有雙重職責,一方面是對警察局內部人員的監察,另一方面是對其他公共部門的監督[17]。這也是英國第一個采用該模式的機構,其目的是加強公共部門抵御腐敗行為和犯罪滲透的能力。另外,在8 支蘇格蘭地區警察部隊合并之前,每個警察部隊都成立了自己的反腐敗小組[18],新成立的反腐敗小組成為統一蘇格蘭警察局的監察機構。蘇格蘭警察反腐敗部雖然成立時間較短,但對警察部門以外的公共部門也享有監督權,理念和做法非常獨特。

北愛爾蘭警察局非常重視職業道德水平的建設。北愛爾蘭警察局職業道德部稱為紀律與反腐部(Discipline and Anti-Corruption Branch),該機構負責對北愛爾蘭警察部門成員的不當行為或濫用職權的行為進行監察,并對腐敗行為進行預防和披露。當民眾發現或者懷疑北愛爾蘭警務人員涉嫌腐敗或不當行為時,可以通過警察局全年24 小時接通的非緊急專線進行秘密舉報,對舉報警察腐敗存在顧慮或者恐懼的民眾可以向犯罪阻止者(Crime stoppers)這一獨立慈善組織求助,該組織可以提供匿名舉報的幫助[19]。紀律與反腐部定期會向社區服務的警官和工作人員宣傳誠實和正直的價值理念,當有警務人員涉嫌瀆職或者不當行為時,它還會及時就事態對社會作出回應。

二、獨立的外部投訴警察監督機制

警察部門的內部監察雖然重要,但只有當外部監督同樣受到重視,對警察的腐敗防治才能切實取得成效[20]。沒有強大和中立的外部監督,對警察權的監督始終是不完整的[21]。投訴警察制度作為一個中立的外部監督機制很好地彌補了英國警察部門內部監察的不足。

(一)初期:探索投訴警察相對獨立監督模式

1976 年《警察法》規定了英格蘭和威爾士民眾投訴警察的制度,1977 年6 月設立了投訴警察委員會(Police Complaints Board)。它由英國內政部設立,是獨立的公共機構,但其預算由內政部審批。委員會主要負責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刑事和紀律程序方面的職責。成立之初,投訴警察委員會的權力非常有限,因為大多數調查和決策的權力掌握在警察部門內部或檢察長的手中。而且投訴警察委員會的成員大多都是兼職,委員會基本上是投訴警察程序的監督者,而不是直接的調查、起訴或懲戒者。

隨后,英國內政部根據1984 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設立了投訴警察局(Police Complaints Authori?ty),取代投訴警察委員會,于1985 年4 月開始正式運作。與其前身不同,投訴警察局所有11 名成員都是全職。投訴警察局繼承了投訴警察委員會的權力,即在必要時,對被投訴的警務人員提出紀律指控。此外,該局還被授予了新的調查和監督權,包括批準所推薦的調查官員;制定調查標準和分配調查資源;在調查結束時作出結論性評價并發表正式聲明。但投訴警察局還是面臨著人員與經驗不足的困境,其發展并不順利。

(二)發展:設立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

1981 年布里克斯頓騷亂和1999 年斯蒂芬·勞倫斯(Stephen Lawrence)謀殺案的處理,暴露了當時警察與民眾之間信任關系的脆弱性,英國政府亟須成立一個獨立機構重構警民信任。政府開始改革立法并通過了英國2002 年《警察改革法》。2004 年,英國依照該法設立了眾所周知的外部中立機構——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s Commission, IPCC),同時,投訴警察局正式關閉[22]。如果民眾需要對警察進行投訴,首先會向警察機關提出,如果對警察部門的自我處理不滿意,他們可以要求投訴至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對于較為嚴重的投訴,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可以決定介入或監督警方的初步調查。

新設立的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擁有投訴警察局所沒有的權力:進行獨立調查;檢查警察負責的刑事指控。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并非主要由警察組成,因為2000 年英國內政部關于投訴警察制度可行性報告中提到:警察獨立監察組織盡量不要招募具有警察職業背景的人員,團隊負責人只能由非警察職業背景的人員擔任[23]。雖然擁有警察職業背景的工作人員會更熟悉警察系統內部運作模式,以方便調查,但潛在的人際關系和職業偏見會讓警察獨立監察組織的權威大打折扣。

2011 年8 月4 日,倫敦北 部1 名29 歲的男子馬克·達根被1 名警察開槍射殺,英國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雖然第一時間介入案件,卻在工作中誤導了媒體和大眾,使他們相信杜根在遇害前向警察開了槍。事件引發300 多名當地居民在警察局門前進行抗議示威,隨后抗議示威蔓延到了倫敦周邊多個城市。杜根的家人始終對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缺乏信心,杜根的弟弟肖恩·霍爾表示一點也不信任它是“真正獨立且客觀的”機構[24]。最終,陪審團以8:2 判決涉案警察為合法擊殺。在一起警察槍擊平民的事件發生后,警察局通常會堅持警官的行為是合理的[25]。頗為諷刺的是,在達根事件中,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是悲痛欲絕的家屬和當地警察之間唯一的緩沖板。

(三)定型:成立警察行為獨立監察署

英國前首相卡梅倫認為,反腐涉及英國的每一個人,所以他將處理腐敗問題作為政治優先事項[26]。自2013 年以來,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的調查規模比以往擴大了1 倍,且委員會的人數也比以往增加了6 倍[27]。在2014 年英國政府的反腐計劃中,政府實施了一系列維護英格蘭和威爾士刑事司法系統廉政的措施[28]。為了適應英國近年來警察制度發展的變化和需要,英國2017 年《警務和犯罪法》大大增加了投訴警察機構對紀律監察方面的實際自主權,并改變了投訴警察的方式[29]。2018 年1月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正式變更成現在的警察行為獨立監察署(Independent Office for Police Conduct, IOPC)[30]。該機構從曾經的幾名委員領導變更成為1 名總干事領導(所以不再稱之為“委員會”),總干事由英國女王任命。警察行為獨立監察署的監察范圍仍然是英格蘭和威爾士的警察,還包括英國稅務海關總署、英國國家犯罪調查局、非法雇主及勞工虐待管理局等諸多實際行使警察權的部門,也包括英國交通警察和一些在邊境管理部門和內政部行使出入境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2020年之后,警察行為獨立監察署的權力得到了實質擴大,有權對未經警察部門移交的案件獨立開展調查,制定警方處理投訴的標準、在不當行為聽證會上陳述案件。此外,不當行為聽證會的程序也發生了變化,現在警察行為獨立監察署有權決定一名警官是否應接受不當行為聽證。

警察行為獨立監察署受理投訴的定義也在新法的框架下得到了拓展,這也導致其受理投訴與調查案件的數量激增。同時警察行為獨立監察署也會收到一些無理、惡意、虛假的投訴內容,其中可能包括一些違法分子或其同伙利用投訴警察制度企圖破壞警方對其進行調查的情況[31]。但涉及警察權力嚴重、敏感的事件,無論是否有人對此進行過投訴,警察行為獨立監察署都會對這些事件進行調查,例如平民接觸警方后死亡的事件。雖然投訴警察機構調查人員不是警察,但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各地參與特定調查時,他們擁有部分與警察同等的權力。

(四)蘇格蘭和北愛爾蘭投訴警察制度的特色

蘇格蘭并沒有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統一的獨立投訴警察制度,2013 年蘇格蘭警察改革之前,非刑事的不當行為指控通常由蘇格蘭警察局內部進行調查,或者由其他警察局進行調查,當時也可以要求另一名警察局長提供外部調查。當時,蘇格蘭警察局設有投訴警察專員(Police Complaints Com?missioner for Scotland,PCCS)負責監督和審查蘇格蘭地區警務機構處理民眾投訴,但它自身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投訴警察機構,無法受理民眾對警察不當行為的投訴。

蘇格蘭2013 年警察改革后,蘇格蘭的投訴警察制度出現了兩個較大的變化,首先是設立了蘇格蘭警察糾察局,它是蘇格蘭警察局的直接監督機構,內部設有投訴及行為委員會,負責對高級警官(助理警長及以上)的投訴的處理。其次是蘇格蘭投訴警察專員變更為警察調查和審查專員(Police Inves?tigations & Review Commissioner,PIRC),它由蘇格蘭內政部長任命,獨立于警察部門。其設立目的是對警察部門進行獨立監督,調查涉及警察的嚴重事件,審查蘇格蘭警察局對投訴的處理情況和處理結果。

一般的投訴警察事項仍由蘇格蘭警察局職業道德部受理。民眾如果他們對投訴的處理方式不滿意,可以要求警察調查和審查專員進行復核。對高級警官的投訴將提交給蘇格蘭警察糾察局,除由警察調查和審查專員進行的調查外,目前由蘇格蘭警察糾察局監督整個對警察的投訴制度。

北愛爾蘭地區的投訴警察制度也是自成一體的。1988 年2 月成立了投訴警察獨立委員會(Inde?pendent Commission for Police Complaints,ICPC)但是,該委員會對涉及警務人員的投訴只有監督權,沒有獨立調查權[32]。1998 年,《北愛爾蘭警察法》通過,其中規定了警察監察人員的作用與權力。2000年11 月,北愛爾蘭警察監督巡視辦公室(Office of the Police Ombudsman for Northern Ireland,OPONI)成立,投訴警察獨立委員會不復存在。它是英國第一個資金充足,完全獨立的投訴警察組織[33]。該組織受理對北愛爾蘭地區警察不端行為的投訴,它擁有調查權,但只對被投訴的警務人員的處理建議權,并沒有直接處理的權力。

投訴警察制度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能夠及時回應民意,快速處置投訴,使民眾對警察的不良情緒得到宣泄。英國較為保守的民族傳統使得這個看似簡單的制度經過了長達半個世紀才逐步完善,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投訴警察制度確實變得更加獨立且專業,民眾對警察的信任也逐步恢復。

三、英國警察監督機制的優勢與局限

從英國警察部門的監察制度總體布局來看,同時擁有內部監察和外部監督的機制是比較科學和全面的,但其內部監察和外部監督機制都存在優勢與局限。

(一)內部監察的優勢與局限

內部的職業道德監察機制是英國警察監察體制的重要部分,發揮著正風肅紀和維護警察形象的作用,相較于其他的監察機制而言,警察部門內部的監察機制有著精準監督、直接監督和常態監督的優勢。

盡管英國各郡警察部門的職業道德部與其反腐敗小組在內部的腐敗調查取得了非常顯著的成就,但它也存在自我腐敗的風險。2015 年大曼徹斯特郡警察局新上任的局長伊恩·霍普金斯(Ian Hop?kins)就要求過大都會警察局對職業道德部進行同行評審,發現了其自身腐敗,大都會警察局后續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調查[34]。2018 年大都會警察局職業道德部也被指控涉嫌嚴重腐敗和行為不端,對它的調查由警察行為獨立監察署主導,在調查初期就已經有3 名官員收到了嚴重不端行為的警告,其中一名還涉嫌刑事犯罪[35]。

內部監察還存在缺乏中立性這一致命弱點。警察內部人員長期在同一環境下辦公,工作上的往來可能會讓彼此建立復雜的人際關系,不可避免地產生相互包庇的隱患。英國警察局的職業道德部和其反腐敗小組的成員常常被其他部門俗稱為“老鼠”,即告密者,其成員必須在同其他部門建立良好人際關系與鐵面無私進行反腐敗調查之間進行平衡。因此,上述部門的警務人員常常會在工作中承受很大的心理壓力。

(二)外部監督的優勢與局限

外部監督制度的優勢在于,完全獨立于地方警察局,在物理上隔離了來自警察部門的影響。和一般的公權力監察機構相比,投訴警察機構僅監察警察部門中涉嫌不端行為的人員,職能更加專一。當警察權嚴重侵害公民權利的時候,外部的投訴警察機構作為一個具有公信力的中立組織能夠積極地協調警民之間的矛盾。

但投訴警察制度也面臨著許多挑戰。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復雜調查所需資源時常跟不上案件調查的需要,正如一位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的前高級調查員曾說:“如果我們收到一項重大案件,但缺乏人力資源,我們如何在一天內與四十名警官交談?”[36]前英國首相特蕾莎·梅在其任職內務大臣時就試圖通過擴大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的權力,集中資源來整治警察腐敗[37]。她同時提到要把分配給警察職業道德部的部分資源轉移給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38]。正是她的努力和決心才最終推動了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的改革,成立了警察行為獨立監察署。

四、結語

縱覽世界各國,中國對警察權的監督機制是相對完備的,外部監督有黨委和黨委政法委對公安機關的領導和監督權、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訴訟監督權、監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公職人員的監察權、人民代表大會對公安部門的執法檢查與監督權等。內部監察有公安部門黨組對所有警察的領導與監督;內部一體化的上下級監督;法制部門、案件管理部門、警務監察部門的扁平化管理監督。上述監督體系中,紀檢監察機關具有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工作模式,對于查處警察機關的職務違紀、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特殊政治優勢;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違反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司法職務犯罪行為具有全程監督權和刑事偵查權,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監督體制,具有特殊的專業監督優勢。

英國通過專門的內部監察和外部監督機構對警察權進行監督,顯然具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缺點。沒有對國家權力的完備監督機制,而是當某一種權力出現問題較大時,就成立專門針對它的監督機構,這解決不了權力制約監督的根本問題。我國“法治領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強,必須把握原則、堅守底線,決不能把改革變成‘對標’西方法治體系、‘追捧’西方法治實踐?!盵39]我國應當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執法制約監督體制機制,建設執法司法五大制約監督機制,即黨的領導與監督、司法機關之間的制約監督、司法機關內部制約監督、社會監督、智能管理監督,形成對公安機關執法司法系統完備的制約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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