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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繼承寬宥的制度價值與法律適用

2022-11-26 03:51龍翼飛陰趙丹
理論學刊 2022年4期
關鍵詞:繼承權繼承人遺囑

龍翼飛,陰趙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2020年5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1)習近平:《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求是》2020年第12期。?!独^承編》位居《民法典》第六編,調整的是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繼承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與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相聯系,也與每個家庭及其成員的財產利益密切相關。繼承權是自然人的重要民事權利,我國《憲法》第十三條中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睹穹ǖ洹だ^承編》在承襲我國原《繼承法》的基礎上,對自然人的遺產范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位、繼承權喪失及例外、遺產的妥善管理、遺囑形式及法律效力等問題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回應了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

繼承寬宥制度,屬于繼承制度中喪失繼承權的例外性規定,凸顯了繼承法的私法屬性,體現了法律對被繼承人自由意志的最大尊重和對缺格繼承人的人道主義關懷,為自然人的私有財產權提供了更為充分的保護。寬宥制度涉及的主要內容有:基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在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作出過錯行為后,繼承權是否喪失,喪失后能否恢復,恢復受到何種限制,在適用寬宥制度時應把握哪些條件、注意哪些問題等。

一、繼承權的喪失與寬宥

(一)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喪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和“染血之手不得取得遺產”這兩項古老法律原則的體現。繼承權喪失是指“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被依法取消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2)黃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解讀》,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1頁。,屬于法律規定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情形。繼承權的喪失與繼承權的放棄及繼承權的廢除并不相同,盡管三者在客觀上均產生了繼承人失去繼承權的法律效果,但依據卻截然不同。繼承權的放棄,是基于對繼承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由繼承人自主決定放棄繼承權;繼承權的廢除,是基于對被繼承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依據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取消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喪失,則是基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依據法定事由取消繼承人的繼承權。換言之,繼承權喪失不因當事人主觀意志為轉移,繼承人一旦實施了法律所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其繼承權即被強制剝奪,體現出“私法懲罰”的功能和效果。

“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重大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或就遺囑有詐行為時,民法上施以民事上制裁,剝奪其繼承權,以維持道義”(3)史尚寬:《繼承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頁。??梢?,繼承權喪失是因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實施了嚴重的違背公序良俗或倫理道德的過錯行為,依照法律規定被強制剝奪繼承權的制度。故所謂繼承缺格,即是指在法律上雖然還承認其為繼承人,但認為他不配為繼承人,沒有資格再繼承遺產,因而剝奪其繼承遺產的權利(4)陶希晉、劉春茂:《中國民法學·財產繼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頁。。據此,實施過錯行為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被稱為缺格繼承人。當然,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并非全然剝奪其繼承資格和能力,僅針對某一特定被繼承人而言,并不妨礙其仍對其他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繼承權喪失制度的設立,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一是保障自然人的私權自由和財產權益;二是維護家庭關系及社會倫理道德;三是引導繼承觀念,規范繼承秩序;四是懲罰缺格繼承人,體現法律公平正義。

(二)繼承寬宥

在法律上,可以將法定繼承權的喪失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兩種。絕對喪失又稱終局喪失,是指某種法定事由發生后,繼承人對特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便永久喪失,不能因被繼承人的意志再行恢復。相對喪失又稱非終局喪失,是指雖然某種法定事由的發生會導致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如被繼承人寬恕時,繼承權還可再行恢復(5)宋豫: 《完善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的若干思考》,《河北法學》2006 年第1期。。由此,在繼承人實施過錯行為喪失繼承權后,基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特殊的血緣、親屬等身份關系,繼承人的繼承權能否因被繼承人的寬恕得以恢復,被繼承人的寬恕意愿是否應當受到限制或受何種限制,屬于繼承寬宥的范疇。

二、繼承權喪失及寬宥新舊規則比較

(一)原《繼承法》及相關規定

我國原《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薄独^承法》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四種情形,并未規定被繼承人的寬宥制度。198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三條曾對寬宥予以明確,但是《意見》屬于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范性文件,在原《繼承法》未作出任何直接規定的情況下,即對寬宥規則作出了封閉性規定,明顯有失偏頗。依據《意見》相關規定,寬宥可適用的范圍十分有限,僅適用于“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遺棄被繼承人”的特定情形,而其他三種導致繼承權喪失的行為,均不得適用寬宥制度。同時,《意見》中規定的寬宥適用條件非常嚴格,不僅要求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還要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寬恕”,才“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但是,就繼承人的行為性質和主觀惡性比較而言,“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僅涉及遺產份額的有無或多少,并未直接威脅被繼承人的生命或健康安全,明顯較“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的直接損害行為情節要輕,對被繼承人造成的傷害后果和不利影響也往往更小,可是此類行為卻不在寬宥適用的情形范圍之列。

可見,我國原《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見》關于繼承權喪失的規定,尤其是《意見》在法律未予明確的情況下即對繼承寬宥作出強制性、封閉性規定,從立法技術上講欠缺平衡、有失妥當:一是繼承權喪失后得因寬宥而恢復的適用范圍和情形設定得十分狹窄,且適用條件過于嚴苛;二是繼承人行為的過錯程度與其所承擔的法律后果不相適應,對同屬喪失繼承權且情節較輕的行為,法律并未采用相同標準恢復繼承人的繼承權;三是過多地限制甚至剝奪了被繼承人的寬宥權,未能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愿,不符合民法保障私權自由的原則。

(二)《民法典·繼承編》新規

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五種情形:(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4)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第二款規定了被繼承人寬宥后繼承權的恢復,第三款規定了受遺贈權的喪失(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94、244頁。。與原《繼承法》相比,新條文不僅補充了繼承權喪失的事由(第一款第五項),而且新增了被繼承人的寬宥選擇權(第二款),以及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規定(第三款)。上述喪失繼承權的五種情形既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寬宥規則僅適用于繼承人實施該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的情形,如屬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其繼承權即無可挽回地永久喪失,即便被繼承人事后仍設遺囑將遺產留歸繼承人,該遺囑也將被確認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八條對此予以了明確規定(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94、244頁。。

《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雖未作明確劃分,但實際上將繼承權的喪失分為了“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兩類,區分標準即“繼承權喪失后是否可以通過寬宥得以恢復”。該條規定第一款前兩項屬于絕對喪失、終局喪失、永久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后三項屬于相對喪失、可予恢復繼承權的情形。從法律上對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進行區分,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一方面,是為了對被繼承人的意愿給予充分尊重;另一方面,基于繼承人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而使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10)王利明:《繼承法修改的若干問題》,《社會科學戰線》2013年第7期。。針對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行為,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被剝奪后不得恢復;針對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行為,應當允許繼承權喪失后通過寬宥得以恢復。

三、寬宥制度的設立背景與法律價值

(一)設立背景

繼承制度作為一項民事法律制度,是與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水平、物質基礎和經濟條件密切聯系的。設立該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家庭財富的代際傳承,實現對被繼承人的生活保障及家庭養老育幼的職責;同時,也能在繼承人所繼承的積極財產范圍之內對社會交易安全予以保護?;趯θ祟惿鐣凹彝惱碇刃虻木S護,為了避免親人之間因爭奪遺產而發生有悖倫常的違法行為,法律通過強制性規定來懲罰嚴重違反公序良俗與倫理道德的錯誤行為,由此建立了繼承權喪失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通過制裁缺格繼承人,保護被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進而規范繼承行為、維護繼承秩序。

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升,私有財產逐步累積增加。在國家人口與生育等政策的影響下,我國傳統的家庭模式與結構正在發生變化,因遺產繼承所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也呈現出新的特征,情形也愈加復雜化、多樣化。受20世紀80年代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我國的獨生子女一代在財產繼承時面臨一定的特殊性。如果獨生子女實施了原《繼承法》規定的四種喪失繼承權的行為,結合《繼承法》及《意見》第十三條,除“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遺棄被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寬恕”外,該獨生子女永久喪失其繼承權,這就可能導致被繼承人的遺產依次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甚至出現無人繼承的情況,不利于家庭財富的代際傳承,不符合繼承制度的設計初衷。此外,不論是否獨生子女,繼承人一旦實施了相關違法行為即永久喪失繼承權,即便繼承人愿意寬恕亦不可恢復,這種終局喪失的結果,并未充分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身份關系的特殊性。從人類自然基因遺傳及世代傳承的角度上看,這種因血緣、婚姻、親屬所構成的特殊身份關系,縱然“打斷骨頭”也還“連著筋”,需要法律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依據原《繼承法》及《意見》相關規定,我國的繼承權喪失制度剛性有余而韌性不足,繼承寬宥適用的范圍又限制得過于狹窄,適用條件過于苛刻,對被繼承人的自由意志產生了不必要的限制,有違私法自治的原則和精神,不利于繼承權的保護和實現,不利于財富傳承和家庭秩序的維系,需要增設新的制度予以補充。

從調研文獻來看,國內外目前對稠油熱采過程中H 2 S生成領域的研究主要針對生成機理和反應物,對硫酸鹽溶解度影響的研究較少。此外,水對TSR反應的作用尚不清楚。因此,本研究開展了不同硫酸鹽的TSR實驗研究,以了解硫酸鹽對H 2 S產生的影響。

(二)法律價值

基于繼承權的私權屬性,《民法典·繼承編》新增的寬宥制度,根本目的在于控制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蝕和擴張,防止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受到過多干涉,保障其在私權領域內自由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對繼承人起到教育、幫助和鼓勵的作用。當繼承人實施了違背公序良俗與倫理道德的相關違法行為時,法律通過剝奪繼承權對其進行懲罰,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讓繼承人為自己的過錯行為付出代價。但是對于繼承人所實施的過錯行為,如果被繼承人已清楚知曉卻依然明確表示寬恕、原諒,或者事后在遺囑中依然為繼承人保留份額,就意味著雙方之間已經達成諒解,對此法律不必過度干預,應當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個人意愿,允許通過寬宥恢復繼承人的繼承權并承認其應繼承的財產份額,否則會造成對被繼承人私權領域內意思自由的過度限制和束縛。

寬宥制度可以敦促缺格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及時悔改,重歸家庭和社會。這一制度的設立,打破了公法和私法之間的嚴格限制,在二者之間建立起一道融合的橋梁,起到了溝通與協調、緩和與平衡二者關系的作用。經寬宥而恢復繼承人被剝奪的繼承權,不僅保障了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自由,同時也賦予了繼承人重獲遺產的可能和機會;不僅在財產權利上有利于繼承人,還可以從精神上和心理上賦予其棄惡從善、改過自新的動力,對其起到一定的教育、警示和鼓勵等作用。對于當事人家庭而言,這是消弭化解矛盾、避免家庭分裂、促進和睦團結的必要手段。繼承寬宥制度有利于親屬間親情的彌合修復及雙方身份關系的穩固,可以進一步促進家庭成員之間互諒互讓、和諧相處,并幫助受到刑事處罰的繼承人更好地回歸家庭與社會。該項制度充分體現了“人親和諧、人性友善、人財共濟、人倫正義、人本秩序、人文關懷”(11)龍翼飛:《編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法理思考與立法建議》,《法制與社會發展》2020年第2期。的核心法理思想和精神,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律所具有的“溫度”,是“以人為本”價值理念在《民法典》中的切實貫徹落實。因此,寬宥制度的設立,緩和了公法對私法的過度干預,賦予了繼承權“失而復得”的機會,在保障被繼承人自由意志的同時,還表達了對缺格繼承人的寬容與關懷,同時起到了引導公民繼承觀念、規范保護繼承秩序的作用。

“民法既是行為法,又是裁判法。它在司法實踐中,作為裁判功能作用重大”(12)王利明:《法學方法論:以民法適用為視角》,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第47頁。。繼承寬宥作為《民法典·繼承編》的重要制度,其設立具有以下兩方面的司法裁判價值:一方面,該制度總結和提升了我國民事審判司法實踐的相關經驗。針對原《繼承法》與《意見》相關規定及適用存在的問題,寬宥規則的設計是在總結司法裁判長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產生的,符合我國繼承權喪失及例外法律規則的實際需求??梢哉f,寬宥制度與繼承權喪失制度二者相互補充、剛柔并濟,進一步規范并完善了我國的繼承制度,是對繼承領域司法實踐經驗的提煉和升華,可以為當事人的權利提供更為全面的司法保障。另一方面,該制度為準確處理繼承權喪失糾紛設立了統一的司法裁判標準。寬宥制度權衡和協調了法律所保障的利益沖突,注重家庭財產的傳承歸屬和人民群眾的實質需求,改變了過去原則化、單一化、封閉化的裁判規則,為司法審判活動提供了科學、合理、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法官能夠通過對該制度的準確理解和適用,妥善解決繼承權喪失與恢復的法律糾紛,從而實現最佳的司法裁判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寬宥制度的法律適用

(一)適用時間

寬宥應于被繼承人知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之后,對繼承人予以寬恕、諒解方產生法律效果。在時間上的次序應分解為:首先,繼承人實施了相對喪失繼承權的過錯行為;其次,被繼承人知曉了繼承人的過錯行為;再次,被繼承人對上述行為予以寬宥,恢復繼承人的繼承權。有學者提到,部分國家如智利、阿根廷等,為了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只要求遺囑處分行為發生在導致不配繼承的事實之后便可,即使被繼承人在設立遺囑時并不知悉繼承人有被剝奪繼承權的情形,也不影響該遺囑處分的效力(13)楊立新、和麗軍:《關于恢復繼承權寬宥制度的重新思考》,《東南學術》2013年第1期。。寬宥的本質在于針對繼承人所實施的過錯行為被繼承人已經知曉并從心理上、情感上對之予以原諒、諒解和寬恕。因此,不能僅僅簡單要求遺囑處分行為的時間在繼承人的過錯行為之后,而應當是被繼承人明確知悉該過錯行為之后,再表示寬恕、諒解,才符合寬宥的概念和意義。

(二)適用條件

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適用寬宥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有三個:

1.繼承人已喪失繼承權

首先,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力。繼承人實施了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之一并因此喪失繼承權,其中,第一款第四項中的“隱匿”遺囑及第五項規定為新增情形,第三項和第五項事由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第四項事由既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那么,繼承權的喪失究竟應當自何時起產生法律效力?對此應當依據繼承權喪失的原因事實發生時間,即自法定事由發生之時產生效力,并非從繼承開始時才產生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果。如果繼承人的缺格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或法院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是在繼承開始之后,如認定繼承人構成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判決于繼承開始后才作出,則法律效力應當溯及至繼承開始之時,若已發生繼承,繼承人還應當返還其非法占有的遺產。此外,在法定事由發生后,繼承人的繼承權系自然喪失還是需經司法程序確認喪失?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應當認為一旦發生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即自然喪失、當然喪失,無需被繼承人主張,亦無需法院宣告或裁判。當然,如果在遺產繼承時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產生爭議的,可以依據《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訴請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其次,三種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依據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排除遺棄被繼承人的情形,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的其他三種行為需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認定喪失繼承權,對此應從主客觀兩方面,結合繼承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時間、行為手段、行為后果及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考量。其一,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認定。依據《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繼承人是否符合“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1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44、244、244、198頁。。據此,如果虐待手段殘忍,虐待行為經常發生、持續時間較長,社會影響惡劣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喪失繼承權(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44、244、244、198頁。。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虐待罪原則上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1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100頁。,在虐待行為發生后,盡管被虐待人(被繼承人)可能基于血緣、親情等因素的考慮不會要求追究虐待人(繼承人)的刑事責任,但是依據解釋(一)第六條第二款,即便繼承人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其行為尚未達到刑法上“情節惡劣”的程度,只要法院認定其虐待行為屬民法上“情節嚴重”的情形,都應當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其二,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認定。繼承人在實施該類行為時主觀上為故意,客觀上造成了改變被繼承人真實遺囑意思的后果。判斷是否構成“情節嚴重”,應當著重考慮偽造、篡改、隱匿或銷毀遺囑的行為對遺囑內容及遺產分配的影響程度,是否嚴重違背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是否嚴重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司法解釋(一)第九條,繼承人實施該類行為,侵害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1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44、244、244、198頁。。其三,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認定。該類行為的作用對象為被繼承人,繼承人通過干涉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達到自己的主觀目的。對此應當考察欺詐、脅迫、妨礙的行為本身是否惡劣及其影響程度如何,如果持續時間長、涉及遺產數額大、嚴重影響其他繼承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雖然解釋(一)并未對該新增條款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應當認為法院在裁判時可以參照適用上述兩項司法解釋。同時,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的遺囑是受欺詐、脅迫所立,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該遺囑無效(1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44、244、244、198頁。。

2.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

如前所述,寬宥系被繼承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依據繼承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意見即可成立,但是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了寬宥還應具備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的條件。如何判斷“確有悔改表現”,并沒有明確統一的適用標準,這就需要結合繼承人的前后態度、言語行為等綜合表現予以認定。由于當事人生活環境、家庭條件、文化觀念及個人習慣等方面的差異性,“悔改表現”這一要件的體現形式多樣、衡量尺度不一,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證明困難和認定爭議。此處還存在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即如果繼承人從外部行為看貌似“并無悔改表現”,但是出于親情、家庭等因素或其他種種原因,被繼承人依然愿意對其予以寬宥,那么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否能夠得以恢復?

法律規定“確有悔改表現”這一要求,是為了促使繼承人認識錯誤、改過自新,但是“悔改表現”的認定帶有極強的主觀性。在現實生活中,不同繼承人的“悔改表現”也不盡相同,且繼承人是否真正心存悔改,實際上很難進行判斷。一些繼承人即便作出了悔改的表象行為,但內心卻并無悔改意愿,其目的僅僅是為了恢復已喪失的繼承權;而有些繼承人確屬真心悔過,卻基于種種原因并未明顯表露其“悔改表現”。由此,判斷缺格繼承人是否真正具有“悔改表現”,以及如何認定和證明尤為關鍵。從根本上講,是否具備“確有悔改表現”這一條件,應當站在被繼承人的角度,充分考慮和尊重被繼承人的主觀感受,因為其是過錯行為的直接作用方,最能夠感知繼承人是否真正心存悔過之意,而其他人員或人民法院也很難對此作出判斷。家庭生活的私密性決定了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情感溝通和行為表現外人知之甚少,繼承人是否采取一定措施或付諸悔改行動,也并不一定為眾所知,因此只要被繼承人單方對繼承人的悔過意圖及改正表現予以認可,“確有悔改表現”即可成立。當然,實踐中也應當避免僅憑被繼承人好惡認定繼承人是否構成“確有悔改表現”的片面判斷,以免助長缺格繼承人不思悔過、藐視法律的不良思想和行為。此外,“悔改表現”只能是在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即繼承開始之前所為,如果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已開始之后繼承人才有悔改表現,在法律上毫無意義:一是被繼承人無法感知繼承人的悔悟行為,已然不能彌補其所受傷害;二是被繼承人無法對此作出寬宥意思表示,無法實現制定該項規則的應有之義,此時才行悔改,實屬“悔之晚矣”。

3.被繼承人作出了恢復繼承人繼承權的意思表示

這是寬宥成立的最后一個要件,被繼承人寬宥的意思表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體現:一是通過明示或默示方式有效表達了對繼承人予以寬恕的意愿;二是事后在遺囑中仍將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繼承人。盡管被繼承人實施了《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行為,但是基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或出于家庭傳承與親情維系的考慮,被繼承人愿意對繼承人的過錯行為予以諒解和寬恕,或者通過事后在遺囑中仍將其列為繼承人表達寬恕意愿,不論是通過明示、默示或遺囑方式,只要被繼承人確有寬宥的意思表示,此時寬宥適用的條件全部成立,法律后果是繼承人已喪失的繼承權得以恢復。但是,如果被繼承人設立遺囑在先,繼承人實施過錯行為在后,被繼承人在得知該行為后并未變更既有遺囑中涉及缺格繼承人的遺產分配內容,此時不能當然認為寬宥成立,也不應據此恢復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表現形式

關于被繼承人表示寬宥的具體形式,《民法典·繼承編》并未作明確要求,因此,對此有不同觀點。有學者認為,為了慎重并減少糾紛,應當將被繼承人寬恕的意思表示行為規定為要式法律行為,并建議對被繼承人的寬恕采用遺囑或公證書的形式(19)陳葦、宋豫主編:《中國大陸與港、澳、臺繼承法比較研究》,北京:群眾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頁。。類似觀點還有,被繼承人對繼承人的寬恕,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寬恕意思的方式(20)房紹坤:《繼承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為分析對象》,《東方法學》2019年第6期。。為減少或避免爭端并更加有利于取證,應將被繼承人的諒解及繼承權的恢復行為進行形式上的引導,對之以具體形式要求的方式加以限制(21)王?。骸独^承權喪失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19年。。但也有學者認為,“這種過于苛刻的要求,會束縛當事人的意志自由,也與寬宥的單方意思行為的本質相抵觸”(22)楊立新:《中國民法典釋評·繼承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第62頁。。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因為“為宥恕無須有行為能力,以有認識宥恕意義之能力為已足。無須對于他方為表示,亦不受方式之拘束”(23)史尚寬:《繼承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寬宥作為一種個人情感的對外流露和表達方式,實踐中其表現形式必然呈現多樣性,因而只要被繼承人能夠表明其真實意愿即可,對寬宥的意思表示方式不應也不宜作統一或強制性要求,否則可能會對被繼承人的自由意志造成不必要的干涉與限制。

寬宥制度的目的在于尊重和保障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被繼承人既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其內心真意,也可以通過接受被繼承人的供給、贈與、扶養,或與之共同生活等默示方式表明其對繼承人的寬宥。而且,寬宥意思表示的對象并不限于失格繼承人,“寬恕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向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作出,也可以是向其他人作出”(24)黃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3頁。。此外,即便被繼承人生前并未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直接表明其意愿,寬宥還可以通過被繼承人在事后的遺囑中將缺格繼承人列為繼承人來表示。遺囑的形式同樣不應受到限制,無論采用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口頭或公證方式,被繼承人既可以明確將缺格繼承人列為繼承人或為其分配一定份額,也可以在遺囑中表示其仍可以參與遺產的法定繼承,繼承人已喪失的繼承權通過遺囑得以恢復的唯一要求是該遺囑合法有效。如果對寬宥作出要式行為的要求,固然可以避免或減少一些糾紛,卻勢必在一定程度上加重被繼承人的行為負擔,迫使其主觀意愿的表達和實現受到形式上的限制和束縛,這也與該項規則的立法本意相背離,因此并不贊同寬宥必須通過遺囑或公證等要式方式來體現,只要被繼承人作出的寬宥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即可。

五、不適用寬宥的情形

(一)兩種殺害行為不適用寬宥

1.殺害行為的既遂與未遂

寬宥制度并不適用于所有繼承權喪失的情形。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款中規定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兩種情形不適用寬宥。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這兩種行為均可構成故意殺人罪(2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90頁。。只要繼承人實施了上述兩種加害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出于故意,不論其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亦不論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其繼承權即永久喪失,不得因寬宥而恢復,《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七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2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44頁。。雖然解釋(一)并未對“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既遂未遂后果予以明確,但是參照上述解釋應當認為,無論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是否既遂,都構成了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不可否認,在實踐中難免存在即便繼承人實施了上述兩種殺害行為,被繼承人仍愿意寬宥并將其財產留歸繼承人的特殊情況。從學理上看,基于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和區別,此處公權力的作用側重于懲治繼承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被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并非過度干涉或限制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其作用程度應當止步于被繼承人的私權和自由。抑或說,法律此處的懲罰功能在繼承人承擔刑事責任或付出相應代價后業已完成,不應對被繼承人的主觀意志再行干涉,應當充分尊重其個人意愿并允許恢復繼承人的繼承權。否則,喪失繼承權的結果就不再只限于對繼承人的懲罰,在某種程度上也將會對被繼承人產生“株連”效果,特別是在被繼承人沒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這種表現最為突出(27)陳甦、謝鴻飛:《民法典評注·繼承編》,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50頁。。

但是,基于一項法律規則在實踐中得以適用后所產生的社會效應,《民法典·繼承編》之所以未將兩種殺害行為一并納入寬宥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出于“染血之手不得取得遺產”和“任何人不得從其不利行為中獲利”這兩項古老的法律原則,更是衡量了擴大適用后可能帶來的社會不良影響和后果。這兩種情形屬于嚴重違法悖德的犯罪行為,主觀惡性極大,不論既遂與未遂,即便是犯罪預備,也同樣構成犯罪。此種情形下,如仍允許繼承權得因寬宥而恢復,既不利于犯罪的懲治與預防,也不利于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基本秩序的維護,不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亦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故“無論于公于私,故意殺害行為都罪不可赦,都應該是導致繼承權絕對喪失的理由”(28)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頁。,既遂與否在所不論。

綜上,繼承人實施上述兩種殺害行為的,不論其繼承權在民法上是否被剝奪,只要行為構成犯罪,均應受到刑法的制裁;同時,兩種殺害行為不論既遂或未遂,亦不論被繼承人是否受到刑事制裁,均應依法剝奪其繼承權。法律應當最大限度地保障每個人的利益,但當利益發生沖突時就需要進行衡量,否定一方利益必然是為了保全更大、更重要的利益,“對某種法益的損害是保護另一法益所必需的手段”(29)張明楷:《刑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9頁。?!独^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對寬宥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作出必要的限制,通過剝奪繼承權懲罰缺格繼承人的嚴重錯誤行為,實現對被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實際上是更大限度地維護了最基本的公義底線,有利于構建正常的家庭倫理秩序和社會良好風尚,也符合我國民眾長久以來善良樸素的道德觀念,體現了法律追求公平正義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價值目的。

2.主觀故意及主觀目的衡量

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此處側重強調了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的主觀故意,這就從根本上排除了過失殺害、正當防衛及意外事件。因此,在判斷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時,就不應將上述三種非“故意”殺害的情形納入喪失繼承權的適用范圍。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是出于過失殺害被繼承人,或因正當防衛致被繼承人死亡,以及被繼承人系因突發或意外事件死亡的,由于繼承人并不具備殺害被繼承人的主觀故意,所以即便在客觀上造成了被繼承人的死亡結果,亦不能因此被剝奪繼承權。此外,繼承人故意傷害被繼承人致被繼承人死亡的,亦不能等同于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不能對“故意殺害”作擴大解釋,前者的后果不論多么嚴重,即便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也不能剝奪其繼承權。但是,如果繼承人的故意傷害行為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的虐待行為,且滿足該條款“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情形時,應當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該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將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主觀目的限縮為“為爭奪遺產”。那么是否可以理解為,如果繼承人實施了“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但其主觀目的并非是“為爭奪遺產”,而是出于其他矛盾或糾紛,那么該種情形并不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對此有學者認為,“然以有故意致死為已足,是否在于謀奪遺產在所不問。雖亦有主張其行為應以有使繼承財產歸屬于己或更有利的歸屬于己之故意為主要的動機,然以有生此結果之認識為已足,不以意欲為必要”(30)史尚寬:《繼承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頁。。但也有學者認為,“殺害其他繼承人是否應剝奪其繼承權的問題,主要是要看這種殺害是否處于奪取遺產的動機。如果這種殺害是為了奪取遺產,那么,毫無疑問應當剝奪其繼承權,但是如果這種殺害不是為了奪取遺產,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則除依照我國刑法處理外,不應當剝奪其繼承權”(31)陶希晉、劉春茂:《中國民法學·財產繼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頁。。

此處需要進一步探討的是,如果過于關注繼承人的主觀目的,固守“為爭奪遺產”這一主觀動機作為限定性條件,結果是否會導致實施殺害行為的繼承人因主觀目的難以認定和證實而不喪失繼承權,反而在客觀上達到了“爭奪遺產”的實際效果,招致惡劣的社會影響和效應。反之,如果忽略“為爭奪遺產”這一限定性條件的考量,不論繼承人出于何種目的而殺害其他被繼承人,只要造成了“爭奪遺產”的客觀結果就一律剝奪其繼承權,則屬于對該條款的擴大化解釋,又與法律規定的原意及精神不符。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遵從法律的規范意旨和立法目的,力求探究繼承人實施過錯行為的主觀目的與動機,以具備“殺害”的故意且出于“為爭奪遺產”的動機這兩項主觀要件作為認定喪失繼承權的標準,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繼承權。

(二)受遺贈權喪失不適用寬宥

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受遺贈人實施第一款規定五種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3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95、197頁。。遺贈是自然人將其個人財產以遺囑形式無償贈與他人,于遺贈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受遺贈人可以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3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95、197頁。,其范圍與繼承人并不重合。受遺贈人與繼承人的最大區別在于,是否與繼承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身份關系。與法定繼承人相比,受遺贈人與遺贈人之間并無特殊的身份關系,因此受遺贈權屬于純粹的財產性權利。但是不論是繼承人的繼承權還是受遺贈人的受遺贈權,都是對被繼承人(遺贈人)遺留財產的承繼,當受遺贈人實施了第一款規定五種行為的某一項,其接受遺贈的正當性基礎即行喪失。在發生受遺贈權喪失的情形之后,如遺贈人仍愿意將其財產遺贈給受遺贈人,可以重新設立遺囑,不適用寬宥的法律規定。法律有必要對受遺贈人作出嚴格的限制,防止其因實施錯誤行為后仍通過主張遺贈獲得不當利益,不符合繼承權喪失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法理精神,有悖法律公平正義。

六、結語

《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睹穹ǖ洹だ^承編》秉持繼承制度的倫理道德情懷,反映我國新時代的民生需求,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中的不少創新性和突破性規定,能夠更加全面地保護公民的繼承權和財產權。繼承寬宥作為《繼承編》的新增法律規則,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要求,既充分尊重了被繼承人處分財產的自由意志,又賦予了繼承人“浪子回頭”的機會,能夠敦促缺格繼承人棄惡向善、回歸社會,最大限度地保障雙方利益,是一項有“溫度”的法律制度。同時,該制度可以有效地引導并規范民眾的繼承觀念和繼承行為,符合我國當前社會發展和家庭傳承的實際需求??傊?,寬宥制度體現了《民法典》對私法自治原則的貫徹和對自由價值的追求,彰顯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和人道主義精神,堅持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進一步起到了修復維護親情關系、鞏固家庭和睦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安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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