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阿拉伯數字或是漢字數字,有的情形選擇是唯一而確定的 。
1.阿拉伯數字的使用原則 :
(1)統計表中的數值,如正負整數、小數、百分比、分數、比例等,如 48、63%~68%、1/4、1:500。
(2)公歷世紀、年代、年、月、日和時刻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如公元前 8 世紀 。年份 一般 不用簡寫 。如 :2000年不應簡作 “00年”或 “oo年”。
(3)引文著錄、行文注釋、表格、索 引、年表等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年月日的標記可按 GB/T7408—94的 5.2.1.1 中的擴展格式,如 2012年1月30日和2012年10月1日可分別寫作 2012-01—30 和 2012—10-01。
(4)時、分、秒 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如 4 時、14時 12 分36 秒 。
(5) 物理量量值必須用阿拉伯數字,如 8736.80km(8736.80 千 米)。
(6)非物理量一般情況下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如 550名 。
(7)引文標注中版次、卷 次、頁碼,除古籍應與所據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數字 。
(8)多位整數與小數的分節,從小數點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數字一組,組間空四分之一個漢字(二分之一一 個阿拉伯數字)的位置,不使用千分撇 “,”分節的辦法 。四位以內的整數不分節 。年份、部 隊代號、儀器型號等非計量數字不分節 。
2.漢字數字的使用原則 :
(1)定型的詞、詞組、成語、慣用語、縮略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中作為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如十滴水、四氧化三鐵、一 0 五九(農藥內吸磷 )等 。
(2)相鄰的兩個數字并列連用表示概數,必須使用漢字,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得用頓號“、”隔 開,如二三米、一 兩個小 時 。
(4)中國干支紀年和夏歷月日及中國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歷史紀年、各民族的非公歷紀年,如秦文公四十 四年(公元前722年)。
(5)含有月日簡稱表示事件、節日和其他意義的詞組,如 “一 ·一 七”批示 (1月17日)。
(6)不是出現在具有統計意義的一組數字中的,可以用漢字,如 四種產品、五個百分點 。
(7)部隊醫院編號有“第”字者,其編號用漢字,如解放軍第三 0 四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