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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絡轉載報刊作品集體管理模式探析*

2023-01-23 12:54羅明東周安平
中國出版 2022年24期
關鍵詞:著作權人報刊許可

□文│羅明東 周安平

2022年5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對中國知網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此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于3月21日受理了郭某訴中國知網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在中國知網向個人開放涉訴服務后,郭某撤訴。這是繼2021年末某知名退休教授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對中國知網未經許可轉載其作品的行為提起訴訟并獲得法院的支持之后,中國知網再次被推上風口浪尖,其廣泛侵權及壟斷之嫌被廣為關注。實際上,近10年間,已陸續有數家單位因不堪知網采購價格連年上漲而以暫停使用的方式予以抵制,其中不乏北京大學這樣的知名高校,但實際效果甚微。在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選取百余位會員與中國知網的談判過程中,后者直接刪除這些會員共計2萬余篇論文。[1]而在有關維權訴訟中,作者也是贏了官司卻被下架文章,失去了傳播渠道。當前,盡管報刊作品的網絡轉載極大地便利了作品的傳播和使用,學術刊物以全文數據庫、開放獲取、優先出版等為代表的全媒體生產傳播形態也逐漸形成,[2]但報刊作品網絡傳播中數據庫、作者、首發報刊、讀者等各方的權益沖突和矛盾仍然突出,亟需探尋新的報刊作品網絡轉載授權模式。

一、報刊作品網絡轉載個人獨立許可模式評介

盡管名曰“轉載”,但網絡環境下的作品轉載與紙質報刊之間的轉載是法律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準用的《著作權法》規則也不相同,不能混淆視之。紙質報刊之間的轉載是作品首發之后的復制、發行,屬于著作權人復制權、發行權控制的范疇,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法定許可規則,無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報刊作品的網絡轉載本質上是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是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范疇,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梢?,報刊作品的網絡轉載準用的是著作權人獨立授權模式。依據轉載平臺性質的不同,該模式也呈現為兩種類型:一類是由網絡內容提供平臺(ICP)將來源于紙質報刊的作品數字化,并在選擇、整理、編排后向用戶提供在線讀取服務,屬B2C形式,典型的ICP即中國知網、萬方數據知識服務平臺、維普期刊資源平臺等報刊作品轉載專業數據庫,以及各報刊社經營的數字網絡平臺;另一類是由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提供分享平臺,內容則由用戶自主上傳、訪問或下載,典型的如百度文庫、豆丁網等,系C2C形式。

前述兩種類型下,平臺、用戶、著作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較大差別。在B2C形式下,ICP直接向用戶提供作品,需要從著作權人處獲得授權,否則需要直接向著作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就報刊作品網絡轉載而言,實踐中一般由首發報刊直接從作者處獲得網絡轉載及轉授權他人轉載的許可,在獲得作者授權之后,首發報刊或在其運營的ICP平臺轉載,或轉授權專業類報刊作品轉載ICP轉載,后者并不直接從著作權人處獲取授權。在C2C形式下,作品由ISP平臺上的用戶提供,若用戶提供的作品未獲得授權,則該用戶為侵權人。但由于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向直接侵權者維權的難度較大,因此,各國法律都對ISP施加了一定的監管責任,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ISP設定了刪除、斷鏈、轉通知、恢復、再轉通知以及合理注意等義務。ISP責任制度緩解了C2C形式下著作權人維權難的問題,且C2C形式下未形成作品海量許可的需求,無須另設許可模式。因此,本文將著力解決B2C形式下報刊作品網絡轉載的困境。

二、報刊作品網絡轉載個人許可模式的困境

法律規范報刊作品網絡轉載活動,目的是維護并實現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兼顧首發報刊的權益,推動網絡平臺的發展,促進公眾對作品的接觸和使用。但當前的著作權人獨立授權模式無法實現上述目標,報刊作品網絡轉載活動面臨諸多困境,各方利益關系失衡、矛盾凸顯。

1.著作權人權益難保障

一方面,ICP向用戶提供的往往是海量作品,若向轉載作品的每一位作者尋求網絡轉載的授權,效率極低且成本不可估量,但僅轉載已經獲得授權的作品又難以吸引用戶,因此,ICP平臺上往往有大量作品未獲授權。另一方面,由專門從事創作的作者本人來應對大量平臺的轉載授權和管理,負擔較重,且在權利遭受侵犯時,由于作品網絡轉載發現難、取證難、侵權多發等原因,作者自主維權成本過高。盡管著作權人獨立維權還不普遍,但絕對數量仍然龐大,導致糾紛數量居高不下,司法和行政也不堪重負。

2. ICP的壟斷趨勢凸顯

對于ICP而言,作品的完整、系統和使用的便捷是吸引用戶的關鍵,需要巨額的前期投入來購買、聚集、整理作品并構建數據庫,門檻較高。而想要獲得競爭優勢,ICP的主要戰略就是壟斷作品資源。[3]ICP在取得市場支配地位之后,便在與著作權人和用戶的關系中占據絕對優勢,諸如“包庫”價格連年上漲、“霸王”充值條款等涉嫌壟斷的行為便愈演愈烈。而壟斷行為的規制嚴重依賴于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管,反壟斷監管具有嚴肅性和嚴厲性,其程序的啟動成本高、頻次低。并且,反壟斷規制的后果往往是對壟斷平臺的行為禁令或處罰,而非為平臺探尋行之有效的授權模式。

3.首發報刊的角色錯位

在紙質報刊時代,轉載報刊向社會提供作品的付出與回報與首發報刊相差懸殊,[4]數字網絡則進一步降低了轉載的成本,拉大了成本差距。若ICP直接從著作權人處獲得轉載授權,則憑借其低成本、高效率、廣覆蓋等方面的巨大優勢,將有可能極大壓縮首發報刊的競爭優勢。故首發報刊通過與作者訂立協議,獲取作品網絡轉載的專有授權,而后在其自營的ICP上轉載或批量轉授權其他ICP轉載。其他ICP為規避海量許可的障礙,也樂于選擇從首發報刊處獲取授權。但實踐中,首發報刊與作者簽訂書面授權協議的情形基本不存在,而是以投稿須知、聲明、用稿函等單方形式來實現,且極少明確該授權是否包括了網絡轉載及轉授他人網絡轉載的內容。這種授權模式在當前報刊與作者的關系格局中,難以做到實質公平,在作品的網絡轉載授權中,報刊呈代位作者之勢。即使如此,報刊在強勢的大型報刊數據庫面前,議價能力也較弱,授權收入較為有限。[5]而首發報刊的這種角色錯位,還無形間給報刊數據庫建構了一道侵權屏障,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侵權之風。

4.技術發展的紅利未獲釋放

數字網絡技術使得社會公眾低成本、快捷、廣泛地獲取作品成為可能,網絡轉載借此優勢迅速成為公眾獲取作品的首要選擇,但網絡轉載的紅利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首先,由于海量作品網絡轉載單獨授權缺乏可操作性,其后果之一便是部分作品不能合法上網,有礙作品更廣泛的傳播和利用。其次,著作權人維權的成功,又往往伴之平臺對作品的下架、斷鏈,在此次退休教授維權事件中,作者勝訴,但其作品隨即被知網盡數下架,作者也失去了最便捷的傳播渠道。再次,著作權人獨立維權的普遍展開,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其他有意愿的作者的作品被廣泛傳播和利用,同時,也可能使得作品傳播平臺面臨難以承受的侵權風險和運營成本。最后,ICP對作品資源的壟斷也在不斷提高公眾獲取和利用作品的對價??傊?,在數字網絡環境下,法律所意圖構建的尊重權利、有序轉載、惠及公眾的理想愿景并未實現。

三、網絡轉載報刊作品授權完善的路徑探索

1.法定許可模式

面對網絡轉載數量大、授權難、侵權多等問題,并考慮到促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不少觀點主張將紙質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制度延伸適用到網絡轉載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也曾將網站轉載、摘編已在報刊上刊登或網絡上傳播的作品的行為按法定許可處理。這一解釋無疑可以消除海量許可難的問題,但實踐中付酬狀況不理想,將其擴展到網絡轉載上還混淆了網絡轉載與發行的性質。[6]2006年頒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糾正了這一做法,要求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前述司法解釋的相應條文隨即刪除。國家版權局2015年發布《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報刊單位與互聯網媒體、互聯網媒體之間相互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不適用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規定。況且,報刊轉載法定許可是在我國特定的產業基礎和歷史背景下產生的臨時性、例外性措施,[7]隨著我國出版行業轉企改制完成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該制度正逐漸喪失存在的基礎。事實上,當前轉載報刊的付酬率極低且逐年下降。[8]在中國文字著作權管理協會的不懈努力下,法定許可費用收轉工作近年才成效初顯。綜上,作為著作權限制的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其正當性尚須重新評估,更罔談擴張適用到網絡轉載之上。

2.具化的合同模式

ICP經由首發報刊獲取授權的模式,應以報刊社取得了作者的有效授權并支付了對價為前提,否則便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吨鳈喾▽嵤l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專有形式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該規定特別排除了“報刊社刊登作品”的情形,不做形式要求。實踐中,許可合同的普遍形式是在報刊的特定部位或官方平臺,以投稿須知、版權聲明等單方形式,聲明作者的投稿即被視為同意授予報刊社信息網絡傳播的專有權及轉授該專有權之意。如“向本刊投稿即視為作者將稿件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了本刊”“稿件一經采用一律視為擁有該稿件的印刷版、電子版和網絡版的使用權和分許可權”“本刊已被某數據庫全文收錄,稿件一經錄用,視為作者同意作品被收錄”等。[9]相對詳細的須知、聲明可視為“要約”,而投稿行為可視為“承諾”,形式上能夠成立許可協議。但在當前我國報刊,尤其是高質量學術性報刊刊登作品的大環境之下,作者往往只能選擇投稿并全部接受,或不投稿,罕見對授權聲明保留者,且報刊通常并不就網絡轉載單獨付酬。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報刊的投稿須知也難以被作為報刊取得作者網絡轉載授權和轉授權的依據。例如,前述退休教授訴中國知網系列案件中,法院就認定涉案期刊投稿須知不具備許可使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必要內容。[10]

國務院2014年公布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五十四條第四款曾對報刊社與著作權人簽訂的專有出版合同規定了1年期限的推定規則,試圖規范報刊出版授權,但并未觸及報刊作品的網絡轉載問題。不對報刊刊登作品的授權做過多的形式要求是國際通行做法,與報刊行業更新快、時效強的特征相符,難以通過立法方式規范。實務中,報刊社轉而具化權利獲取手續,通過要求作者簽署版權協議并上傳或提交的方式來規避授權法律風險,該協議中便特別約定作者同意向報刊轉讓或授權網絡轉載及轉授權他人網絡轉載作品的權利。但是,該模式于現狀并無改觀,反而將進一步助長部分轉載數據庫的侵權。

3.公益性數據庫模式

有觀點提出通過建立非商業、公益性數據庫來解決商用數據庫存在的收費價格不合理、盈利模式單一、寡頭壟斷等問題,與商用數據庫形成博弈。[11]數據庫之間形成充分的競爭,無疑有益于提升數據庫服務質量,遏止壟斷趨勢,公益性數據庫的引入,更加有利于用戶對作品的獲取。目前,國內已經建立起來了“中國科技論文在線”“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期刊數據庫(NSSD)”等公益性學術文獻數據庫,成效初顯。但是,公益性數據庫難以升格為一種足以取代商用數據庫的新模式。首先,數據庫的公益性同樣不能以犧牲作者權益為代價,作品海量授權的難題依然存在;其次,公益性數據庫的建設往往只能依賴公共機構的投入,難以為繼,并且,其收錄的報刊種類、收文數量、更新周期均不及商用數據庫;最后,所謂商用和公益之分并非涇渭分明,當前正處于風口浪尖的中國知網,最初便是以實現全社會知識資源傳播共享與增值利用為目標,在眾多行政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配合下建立起來的。

4.開放存取模式

開放存?。∣pen Access, 以下簡稱“OA”)是包括前述公益性數據庫在內的更廣泛的知識共享模式,興起于國外,其初衷是在尊重著作權的同時,利用數字網絡促進科研成果的免費獲取和高效分享,理論上能大幅拓展讀者獲取文獻的可能性。OA在國內受到廣泛關注與商業報刊作品數據庫的過高使用價格有直接關系,其重要使命之一也是在商業報刊數據庫之外提供一種重要的選項。國內主要的OA平臺仍堅持完全的開放獲取,且國內公認質量較高的CSCD和CSSCI期刊開放存取的比例已經很高,其中CSCD以自有平臺為主,而CSSCI主要依靠第三方平臺,[12]如前述NSSD。當前,國內僅有個別機構與國外出版機構簽訂有OA協議,尚處于起步階段。[13]但國外OA運動發展至今也只是將商業模式從“讀者付費”變成了“作者付費”。盡管作者主動將作品交由開放平臺出版即等同于對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予,且讀者也能免費獲取該作品,但作者卻不得不面臨高昂文獻處理費的問題。為解決發文費用高昂的問題,歐洲科學協會等組織于2018年共同倡導制定了OA“S計劃”,旨在為發展中國家一些科研經費有限的研究者提供財政支持。[14]但與S計劃相伴的是越來越多成果必須在OA期刊和平臺發表,而越來越多的期刊也選擇收費出版和OA,這對于發展中國家研究者而言,無疑是“雙重打擊”,很多研究成果面臨“不發表,就消失”的困境。[15]可見,開放存取的持續實際是以作者支付高昂成本來維系的。

四、新模式構建:報刊作品網絡轉載集體管理

1.著作權集體管理是大勢所趨

法定許可制度和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都能有效解決作品海量授權的難題,法定許可能夠完全消除授權環節的成本,而用集體管理方式運作著作權的成本收益比也顯著優于個人管理,[16]一直被視作解決大規模授權難、降低授權成本并擴大作品許可使用范圍的最佳選擇。[17]如前所述,法定許可已經被明確不能適用于報刊作品的網絡轉載,而集體管理組織完全能夠勝任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功能。實際上,二者是此消彼長的關系,我國設定法定許可與當時我國缺少集體管理組織的狀況緊密相關,隨著我國集體管理制度和組織的逐漸成熟,應逐漸減少法定許可,將減少使用人義務成本的功能交由集體管理的一攬子協議、自由協商和市場定價等機制來完成。[18]此外,法定許可制度的實現,極大地依賴于集體管理組織。例如,我國報刊轉載和教科書法定許可報酬收轉,正是在交由文字著作權協會之后才開始走上正軌的。

2.集體管理宜延及報刊作品的網絡轉載

對于著作權人而言,報刊作品轉載的權利是典型的“小權利”,適合集體管理。在數字網絡環境下,創作主體的多元化導致的權利歸屬認定難,復制傳播技術發達導致的侵權發現和認定難,以及個人利用權利管理信息和技術措施進行權利管理可能性的提升,給集體管理組織資源配置及維權優勢的發揮帶來了挑戰。[19]但是,數字網絡對著作權人自主實施和保護著作權的影響更甚。數字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在市場交易中的信息劣勢更加凸顯,個人交易更難做到公平高效。[20]個人管理模式之下的授權問題歷來是我國數字出版行業發展中面臨的最大瓶頸。[21]同時,數字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自主維權的成本也較高,存在取證難、管轄和賠償確定難等困境。[22]此外,數字網絡環境下權利管理和保護所依賴的權利管理信息和技術措施門檻過高,個人自主管理著作權的能力仍然較低。技術的發達引發的權利管理和保護手段的進化卻更能為集體管理組織所用。有了先進技術的加持,集體管理組織有效管理權利的能力也更強??梢?,傳媒技術越發達,傳媒行業的生存和“小權利”的實現就越依賴于集體管理。

3.集體管理能有效破解個人授權模式的困境

首先,集體管理組織通過與ICP簽訂一攬子許可協議,可以實現高效授權,為ICP免除侵權之憂,減輕侵權現象,有效規范網絡轉載秩序,減輕司法和行政的負擔,促進作品的網絡傳播和利用;其次,集體管理模式是著作權人的有效聯合,能夠極大提升著作權人的締約地位,與ICP平等議價,爭取合理報酬;最后,集體管理組織經國家核準有權代表整個創作者群體,在維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同時還可以促成ICP及使用者對他人著作權的尊重。[23]

4.報刊作品網絡轉載集體管理模式構建成本較低

我國早在2004年《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條中就已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管理的“小權利”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只是實踐中尚未在報刊作品上實現。當前,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報酬的轉付工作已經交由集體管理組織負責,且《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也允許集體管理組織在國家公告的標準之內與使用者約定使用費的具體數額,集體管理組織事實上已經是傳統報刊轉載關系中的重要一環。因此,建構報刊作品網絡轉載的集體管理體系有現成的機構、機制為基礎,只需擴大集體管理組織職能,并不會過分地增加制度成本。

五、結語

報刊作品網絡轉載利益格局的特殊性在于權利人群體與使用者群體高度一致,均是依賴于數據庫來獲取、創作并傳播報刊作品的研習者,因此,報刊作品網絡轉載平臺本身十分必要,宜疏不宜堵,在維權、規制之外也應著力建構報刊作品網絡轉載授權的集體管理模式,在基本對等的利益博弈中,找尋到作者、報刊、平臺、用戶之間利益關系的平衡點。數字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已有成功范例可循。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長期探索數字網絡著作權授權收費業務,與電子書、有聲書平臺開展授權合作,每年收取稿酬近千萬元。[24]同時,通過一攬子授權和著作權使用費轉付等形式,與學習強國、作業幫等平臺及部分微信公眾號開展合作,成效顯著。一攬子授權模式的逐漸成熟是集體管理在數字網絡環境下進行作品海量許可可操作性的有力例證,可應用于報刊作品網絡轉載之上。當前,建構報刊作品網絡轉載集體管理模式的主要障礙在于集體管理組織及其機制的成熟度和認可度?!吨鳈喾ā返牡谌涡拚龑w管理組織的運行、監督、管理做了更嚴格的規范,《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修正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之中,我國集體管理制度的若干完善方案呼之欲出,權利管理能力和社會公信力必將穩步提升,報刊作品網絡轉載的集體管理未來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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