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次分配視角下社會企業的價值詮釋與主體構造

2023-02-06 05:37張儀昭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 2023年1期
關鍵詞:法人分配企業

張儀昭

( 武漢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430072)

一、問題的提出

自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多次工作會議均強調第三次分配之作用、價值與意義。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進一步將第三次分配作為促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安排。第三次分配作為社會公平推進器,慈善事業成為推動共同富裕的核心抓手,美好愿景似乎觸手可及。但疑慮在于,主要依靠道德推動的慈善捐贈能否承擔實現第三次分配制度目標的重任? 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更應當以一種可持續、穩定性更強的法律機制為依托。第三次分配需要一種可靠的機制將“道德”轉化為法律,傳統的民法也許無法完全滿足其要求,但社會企業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消解道德與法律的矛盾,或許可以成為實現共同富裕的組織工具之一。

在第三次分配的語境下,社會企業對共同富裕的價值尚待挖掘,社會企業在規范層面的主體構造尚需明確。一方面,對社會企業的研究多集中于行政管理和社會學領域,法學界并未對社會企業予以足夠重視和回應。社會企業在第三次分配下的制度價值和使命尚未得到充分關注,在促進共同富裕目標實現上的功能發揮和價值實現亟待深入的理論剖析。另一方面,社會企業的制度建構一直滯后于實踐的發展,其法律地位和性質一直沒有標準答案,社會企業的發展總處于一種相對無序的狀態。作為一種新興的組織形式,社會企業尚未取得明確的法律地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以下簡稱《民法典》) 既已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 修訂之際,社會企業主體地位的確立與規范發展應當在新的時代背景下予以厘清。本文旨在深入剖析社會企業制度與第三次分配的正向互動關系,探討建構社會企業主體制度的法律路徑,以期促進社會企業發揮緩解貧富差距、實現分配正義的作用。

二、價值發現:社會企業是第三次分配的組織依托

社會企業是以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為目標,以商業化手段運營、利潤分配主要投入公益活動的混合組織,位于“營利性”和“公益性”之間[1],是“商業活動”和“社會目標”兩個項目的集合,是使用市場策略實現社會使命的新型組織。社會企業在組織目標、組織屬性和資源整合角度都體現出其作為實現第三次分配的組織工具之特有價值。

( 一) 組織宗旨維度競合

社會企業的組織目的與第三次分配目標高度競合。第三次分配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社會參與機制,是新時代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安排,而社會企業提供了社會主體不斷增長的通道,其對社會目標的追尋內嵌于組織目標中,通過建構與延展自身公共性而具有承擔第三次分配任務的天然適格性。社會企業的組織宗旨以實現社會價值和促進公共利益為重點,以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為核心,其在服務人群和業務種類上都深刻體現了第三次分配的價值目標。

社會企業的服務對象主要針對的是第三次分配關涉主體,社會企業成員的身份同樣具有特殊性,其既是客戶也是員工。我國社會企業服務平臺規定的社會企業行業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一一對應,其所關注的社會領域及受益人群分為16 大社會領域、14 類受益群體①參見社會企業認定平臺,https: //socialenterprisechina.com/#/home,最后訪問時間:2021 年12 月3 日。。新時代我國共同富裕根本目標在于“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2],社會企業能夠為需要關懷的群體創造發揮價值的途徑,通過自主運作提升經濟收入,又通過企業的利潤分配與捐助帶動利益相關群體的經濟增長,實現長期發展。社會企業能夠通過創新性的模式給予特定群體工作機會或提供特別關照,實際是整合了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價值與財富創造過程,以更高的效率提供公共產品、推動社會融合與公平。

( 二) 組織屬性方面契合

在組織屬性上,社會企業一方面融合了創造利潤與追尋社會價值的雙重目的,另一方面依靠社會企業家精神作為組織動力,在組織革新的全周期中創造并分配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由于社會企業內涵的豐富性以及組織運作的特殊性,其作為私法上的主體制度,能夠與公法中分配層次相融合,促進實現私法和公法分配的有機統一。私法上初次分配最重要的三個核心是機會平等、產權保護與契約精神②參見謝鴻飛《私法中的分配層次》,http: //mp.weixin.qq.com/s? __biz=MzIyNjgxMjk3NQ= =&mid=2247491848&idx=1&sn=e9f2eec2270d5d761a9260ea145f169b&chksm=e8681448df1f9d5e0c9b47cdac365005baf7dc61d7c0c9dbc1862bc1cc5237849c6ab8b0f9ed#rd,最后訪問時間:2022 年6 月26 日。。在中國有關經濟建設與市場發展的法律規則中,最重要的是創造商業機會、培養與保護企業家。而社會企業家的培育與成長體現為“社會企業家精神(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3],這也是社會企業參與初次分配和發揮作用的價值依托。社會企業家精神不斷推動著社會企業創造就業機會、提升邊緣群體收入并創造財富,增進公共福利,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共生網絡,為第三次分配的實現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社會企業作為第三次分配的一種組織法工具,通過構建可持續化的慈善道路,促進共同富裕。社會企業以社會為目的,與普通商業企業和非營利組織聯系緊密,但與它們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區別。社會企業的混合形態能夠充分發揮組織優勢,將社會價值內化于對多方利益相關者的關切,彌補傳統營利性組織治理結構中多方治理主體缺位的不足,也消解了非營利性組織無法可持續發展的困境。這種高效的共治機制和組織形態調和了效率與公平的緊張關系,有助于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標。

( 三) 資源整合角度適配

社會企業屬于社會和經濟雙重使命驅動的主體,強調利用商業模式實現社會使命,也被稱為社會企業的雙重底線[4]。社會企業的雙重使命有助于其調動多方資源,促進第三次分配的實現效率。一方面,社會企業的資金來源豐富,不僅可以整合政府、市場和社會的資金,而且自主創收能力也極強,能夠形成穩定且長期的籌資機制,實現可持續發展。社會企業不僅可以利用捐贈資源,高效且差異化回應捐贈者的需求——貢獻社會、社會認同、社會知名度、參與決策和稅收優惠等[5],還能夠運用商業化、市場化的運作方式,為組織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支撐[6]。另一方面,社會企業的運營模式高效,不同于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商業運作”是社會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首要因素[7]。在經濟價值和社會目標得以結合時,社會企業不僅能夠獲得公眾的認可,也能夠進一步盤活資源配置。社會企業的利潤分配模式兼具限制性與靈活性,彰顯了其在資源調用上的特殊性,能夠確保社會企業將利潤分配于公司的同時,尊重創辦者的經濟利益。社會企業的利潤分配模式能夠平衡外部投資者、企業內部管理者、企業內部員工及組織的社會價值,實現資源的高效整合。

社會企業與第三次分配的內在關聯路徑如圖1 所示。社會企業的組織目標具有惠益性,其服務對象和業務類別均契合第三次分配的本質屬性,協調整合最需要幫助之主體的利益訴求,以構建公平分配為目標導向,重塑多方利益相關者角色,為實現共同富裕的社會目標奠定堅實的基礎。

圖1 社會企業與第三次分配的內在關聯

三、現實的落差:社會企業與第三次分配的斷裂

社會企業概念自2004 年被引入中國后[8],雖然社會企業擴張迅速,但總體而言社會企業的發展狀態呈現野蠻生長的趨勢。一方面,盡管學者們對社會企業在學理上已經進行了一定研究,但這些探索并未形成體系;另一方面,由于理論研究滯后于實踐發展,作為混合組織的社會企業在本土化過程中一直面臨識別范式模糊與合法地位危機的問題[9]。具體而言,社會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以下簡稱《民法典》)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 語境下難以找到自洽的組織定位,社會企業的法律身份尚未厘清、組織規則亟待明確。由于缺乏被認可的法律地位和成長鼓勵機制,社會企業的發展壯大一直備受制約,這使其難以在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標下有所作為,理想與現實間存在巨大落差。

( 一) 理論制約:社會企業法律屬性不明

社會企業在組織規則上的付之闕如是社會企業價值實現與功能發揮的一大阻礙。社會企業一直存在身份歸位的難題,目前學界對社會企業之法律主體定位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社會企業”是一個識別性符號,以現有的組織類別為基礎①如有學者指出擴大營利法人的公司在社會企業中的適用范圍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應當利用公司作為我國發展社會企業的組織載體。參見薛夷風《社會企業對我國傳統公司觀念的挑戰——再論公司的營利性》,《當代法學》2011 年第3 期,第108 頁。;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目前法定的組織類型不能涵蓋社會企業的特點,社會企業是一種新型組織[10]。這兩種觀點反映在立法政策上體現為“認證制”和“注冊制”兩種不同策略,或多或少存在邏輯不自洽的問題。第一種觀點與《民法典》存在一定的沖突,社會企業在法律屬性上與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均有所區別,難以被簡單地歸為任意一類。若采取非營利法人模式,《民法典》中非營利法人禁止向成員和企業所有者分配利潤,而社會企業和營利法人一樣能夠進行利潤分配。但若采用營利法人模式,社會企業的成立目標并不在于“向出資人或股東分配財產”,此時會產生社會企業使命偏離的危機。第二種觀點明確了社會企業無法歸入《民法典》現有法人劃分規定,無法通過非此即彼的二維標準來描述和界定其主體屬性[11]。事實上,將社會企業法律形態納入《民法典》中不僅存在技術難度,也存在實踐沖突。由于缺少法律依托,諸多社會企業尚處于“準社會企業”階段,并非真正意義的社會企業[12]。社會企業成為獨立的法人類型缺乏規范基礎和社會共識,因此社會企業在融資、治理機制和目標事業廣泛方面的公益價值和特有優勢無法彰顯。

( 二) 實踐混亂:社會企業樣態復雜

實踐中,社會企業總量偏少①據社會企業認定平臺統計,2021 年我國已完成社會企業( 行業) 認定的機構有299 家。參見社會企業認定平臺,https: //socialenterprisechina.com/#/home,最后訪問時間:2021 年12 月30 日。但形式多樣,在發展態勢上呈現出地方立法多樣化、認證活動多元化的格局。社會企業的立法層級相對較低、差異較大,由于缺乏系統性的社會企業組織規范和科學性的社會企業合規監管機制,我國的社會企業在促進全社會成員福利增長、公平分配方面的作用存在諸多局限性??傮w而言,社會企業的潛能還存在巨大開發空間,其在第三次分配上的潛力尚未完全釋放( 見表1) 。

表1 社會企業的地方立法探索

我國地方對社會企業現階段的發展規劃主要是扶持式和培育式立法,主要采取認證制,對符合條件的社會企業予以認證并給予特定獎勵與優惠措施。就立法層級而言,社會企業地方立法多表現為地方政府辦公室或者地方政府設定的法定機構出臺的辦法。不同地區對于社會企業的組織形式存在不同看法,幾乎所有地方立法都認可以公司形式申請認證社會企業。但是對于社會企業是否為法人存在不同看法,北京市將社會企業視為一種法人單位,而佛山市順德區對社會企業的組織形態持較為開放的態度,允許社會企業以法人與合伙等非法人組織形式存在。成都市武侯區還創新提出了“社區社會企業”這一概念,這也是我國基層治理的創新之一。

與立法對應的是,實踐中社會企業的組織形式以公司制為主且在數量上呈直線上升趨勢,而以社會組織形式存在的社會企業數量較少并不斷下降①《社會組織藍皮書:中國社會組織報告( 2021) 》顯示,2020 年94.30%的社會企業是采取工商注冊的企業( 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5.7%的社會企業是采取民政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參見上海財經大學中國社會創業研究中心、深圳市社創星社會企業發展促進中心、上海公益創業基地《2021 年中國社會企業發展研究報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1 年版,第8 頁。。在民間社會企業創辦活動中,2017 年中國社會企業與社會投資聯盟創辦了首屆“社會企業獎”②該獎項初衷在于鼓勵并推動以創新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企業的發展,但令人遺憾的是,可能是由于對社會企業概念本質的理解尚未達成共識,該獎項只持續了一年。,社會企業獎評選面向所有社會企業,包括三類組織:社會屬性的商業企業、以商業模式運作的社會服務機構、致力于扶持社會企業發展的社會投資機構。社會企業的組織形態實際從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組織逐漸轉向公司型社會企業和社會組織類社會企業。

總之,我國社會企業的組織形式復雜混亂,應當在法律中以何種組織形式進行規范才能促使社會企業蓬勃發展,是社會企業使命發揮并促進第三次分配不可回避的重大命題。

四、立法的統合:社會企業與第三次分配的融合之路

為解決社會企業發展中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真正使社會企業擁有明晰的法律地位,必須破除社會企業發展的角色障礙,規范并推動社會企業發展,如此才能發揮其在促進彌合收入分配差距、推進共同富裕中的巨大作用。

( 一) 社會企業包容性立法路徑

為明晰社會企業的法律屬性,應當首先確立社會企業主體的立法方略。由于實踐中社會企業樣態復雜,目前中國已認證的社會企業覆蓋領域呈現多元化趨勢,這與中國社會問題的現狀、社會企業的屬性與政策環境緊密相關[13]??梢哉f,我國法律中的組織形式能否適用于社會企業是一種立法調整問題。由于社會企業在共同富裕和第三次分配目標下的獨特價值和不可或缺的作用,社會企業主體立法的價值考量和規則構建應當采用一種“包容性立法路徑”[14]。社會企業的主體立法應當跳脫出非此即彼的二元判斷或單一學科視角,從國家政策、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和社會企業的實際需求出發予以明確。包容性立法路徑反映在社會企業主體構造的立法選擇上,如前文所述,社會企業立法存在“認證制”和“注冊制”兩種路徑,實際上,這兩種路徑并非完全對立,而是問題的一體兩面,可以通過兼容路徑實現統合發展( 見圖2) 。

圖2 社會企業的包容性立法路徑

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嚴格意義上社會企業無法融入現行法律體系,且實踐中社會企業樣態多元復雜,為實現社會企業整體的規范發展,可考慮制定專門的“社會企業法”,對可容納社會企業的組織形式進行規范。比利時、丹麥、意大利、芬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和立陶宛等歐洲國家都建立了單獨的社會企業法[15],這些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了社會企業的橫向法律地位,只要不同類型的組織符合預定的社會企業標準,都可以獲得社會企業法律地位。對于社會企業組織形式的理論和實踐爭議,我國在立法時也可以參考這些國家的思路,允許符合條件的組織注冊為社會企業。丹麥在2014 年通過的《注冊社會企業法》創設了一種登記制度,允許在經營方面符合特定標準的企業通過“登記的社會企業”( Registrerede SocialkonomiskeVirksomheder,以下簡稱RSV) 一詞的專有使用權向外界展示其社會特征①The Law on Registered Social Enterprises ( No.711of25/06/2014) .。所有注冊為RSV 的企業都必須遵守特殊管理要求和利潤分配限制,如果不符合要求,丹麥的商業管理局可以將其從登記冊中刪除。借鑒該思路,我國在社會企業立法時可以依托現存可選的組織形式,為社會企業創設法律身份。社會企業在工商注冊時,若滿足一定條件,可以直接被登記成為社會企業,以便其開展經營和社會利益促進活動,實現自身發展。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各類公益組織的復雜性和社會企業轉型路徑的多樣性,應當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并通過社會企業認證實現主體合法化,將其納入社會企業的規制框架中,有助于發揮社會企業作為新型組織范式的積極效用,推動共同富裕的實現效率。社會企業注冊是獲得法律主體資格、享受法律賦予的一般性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而社會企業認證則是既存的法律形式取得社會企業特殊身份符號,適用特殊性規則的法律行為。就法律性質而言,“認證”實際是一種特殊的“注冊”[16],社會企業注冊和認證雙軌并行有助于拓展社會企業成立的方式,以便進行身份識別,享受稅收優惠、組織和政策支持。

( 二) 社會企業主體成立/認證標準

在明確社會企業的包容性立法路徑后,應當進一步細化社會企業的成立標準以及轉型為社會企業的組織認證標準。社會企業主體類型的識別規則可以借鑒成熟的英美模式并進行本土化、類型化的制度設計。英國和美國在社會企業認證時都會考慮組織收入( 來源于市場的收入比例) 、組織目標( 公益優先性) 、利潤分配比例與資產鎖定、社會影響力評估等[17]。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層面的社會企業認證標準也會考量使命目標、注冊時間、持續運營能力( 包括經營管理、信用狀況等) 、分紅比例等內容。實際上,這些內容也指向了社會企業的目標、營利方式以及組織運行規則等方面。因此,結合我國社會企業發展現實情況,參照域外與我國本土經驗,可以按照“組織目標( 目標) —組織財產( 營利方式) —組織運作( 規則) ”的制度邏輯在未來社會企業立法時對社會企業的成立/認證標準予以明確。

在組織目標上,社會企業的目標應當以公益為導向,兼顧營利,包括三個特點。第一,目標必須明確。社會企業可以擁有雙重目標導向,但必須將目標明確在組織章程之中。在第三次分配的政策指導下,社會企業的組織目標應以目前迫切的社會問題和民生需求為導向,既可以是廣泛意義上的公共利益,也可以是針對某一特定需要援助的群體的公共利益,參照北京社會企業認證標準②《北京市社會企業認證辦法( 試行) 》第五條規定:“社會企業有具體明確的社會目標,以社會問題和民生需求為導向,以解決社會問題、創新社會治理、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為首要目標或宗旨?!?,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生活服務項目、公共服務項目、民生服務項目、農村經濟發展項目和環保及新能源領域項目,以及對社會和環境有積極作用的其他項目。第二,社會目標應當具有強制優先性,社會企業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表明“組織主要目的不是追逐利潤或積累資產”。第三,組織目標必須明確且可測量。參照英國的社區利益測試方法[18],可以要求經認證的社會企業簽署承諾書,用以監測社會企業的組織目的是否真正有助于克服迫切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

在組織財產上,社會企業認證/注冊時都應當關注組織財產的管理和流動方式。組織財產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對營收方式的設置上,包括界定收入來源和利潤分配。針對收入來源,參考北京市社會企業的認證標準,可以設置至少30%來自商業收入的標準,以確保社會企業運營的持續穩定性;針對利潤分配,社會企業可以分配利潤,但是分配利潤必須確保平衡合理。英國要求社會企業將50%的利潤重新投入其社會目標或捐贈給慈善機構和其他社會企業[19],幾乎所有適用社會企業法的組織都必須將定量的利潤重新投入到組織內①例如歐洲委員會、中國香港特區政府都強調了社會企業的利潤應當歸于公益活動,而非進行股東分紅或利潤最大化。。為確保利潤分配的界限明確,應當要求社會企業進行資產鎖定,各國社會企業法中的資產鎖定主要是限制資產轉讓于實現其他用途[20]。我國在社會企業認證時也應當明確,社會企業章程中應規定社會企業在解散后,其資產也應當服務于社會目的。

在組織運作上,社會企業的組織管理需要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組織存續的穩定體現在組織運作的時間、組織治理結構、組織人員方面,只有當組織成員和治理模式健全時,組織才能夠存續并實現發展。對于新注冊的社會企業,應當要求其出具可供評估的財務方案,通過有價值的產品或服務保證其在實現社會目標上的穩定性。對于已存在的組織,應當要求其提供財務可持續性( 財務報表和盈利連續) 的證明資料②例如《2019 年成都市社會企業認定評審手冊》規定,“社會企業在財務資料合規性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能提供真實的符合會計準則的企業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 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 。2.能提供第三方審計機構提供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為佳。3.不滿一年的企業可提供自開業至今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在財務可持續性標準上應滿足以下條件: 近一年度內的企業財務報表、項目信息、銷售合同、回款證明等,說明企業收入來源于商業或經營性收入( 包括競爭性政府采購部分) 的比例及財務可持續性( 一般不低于60%) ?!?。此外,針對轉型為社會企業的組織,應當對其提出信用和存續時間的要求。在信用狀況方面,要求社會企業及其機構負責人近3 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以保證社會企業的信用基礎。在存續時間方面,應采用差異化的判斷模式,借鑒成都模式,一般而言社會企業應當是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且運營時間滿1 年的企業,但若是由社會組織轉型的社會企業,可以要求社會企業在申請認證前已運行6 個月,且作為社會組織存在超過2 年。

( 三) 社會企業組織類型化設置

未來社會企業立法還需完成的是:根據社會企業的成立/認證標準,分別完善可選擇成為社會企業的既存組織樣態和新型組織形式。我國社會企業的樣態有本土特殊性,社會企業在我國的范圍相對而言更為廣闊,我國工商注冊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都在實踐中被認定為社會企業。在《民法典》《公司法》的規范語境下,根據社會企業的三種實踐樣態,可以從是否構成法人角度將注冊或認證的社會企業分為社會企業( 法人) 、社會企業( 非法人組織) 兩類。

1.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企業。社會企業在法人制度中無法找到準確定位與《民法典》法人制度設置息息相關,社會企業法人本質上是一種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的過渡類型,這種“中間法人形態”實際是法人一般概念枝分過程中的新產品。而《民法典》法人劃分思路并未考慮到在營利與非營利法人之間的混合兩類目的的中間法人,由此造成了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之間的矛盾互斥關系,此種中間法人由此產生了類型模糊與歸位困境,加之關于特別法人的設計并未完全堅持“交錯于其間的中間法人”路徑,其存在目的僅是區分公法人和私法人。但《民法典》以此為法人分類的方法,目的恰恰就在于為理論上的法人概念實現萬象包容提供空間,公益性可與營利或非營利的任何法人類型在特定行業范圍中專門組合,為層出不窮的新型復合組織開創發展進路,這也是《民法典》對“社團—財團法人”分類邏輯補強的根本原因[21]。若固守“營利—非營利”的疆界,這類回應社會強烈需求的企業可能在中國喪失法律土壤[22]。因此,應探尋對“營利—非營利”非僵化的、普適性的標準,并通過完善相應的組織法予以規制,以避免法律沖突。

(1) 以公司為組織形式的社會企業。我國社會企業大部分是以公司形式存在,公司屬于營利性法人,但以公司形式存在的社會企業的營利性標準與一般公司不同。社會企業在目的上雖然可以營利,但這種營利性是有限的。組織法上的營利包括目的營利性( 主觀) 和行為營利性( 客觀)[23],盡管社會企業不具有完全營利性目的,但在行為上,社會企業可以像普通公司一樣獲取利潤并進行有限分配,只是在社會企業退出市場時遵循資產鎖定原則,不得分配剩余財產。由此可見,以公司形式存在的社會企業通過對“營利性”進行修正仍然可以被視為營利性法人。在明確組織屬性后,《公司法》還應當進行適當的組織規則調整才能夠適用于社會企業。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 以下簡稱《公司法( 修訂草案) 》) 正向社會征求意見,借此契機,在社會企業相關立法尚未制定頒布時,應增補對于社會企業組織規則的建構方案。

首先,應當調整公司型社會企業的股東會的治理結構,要求股東會在決策時考慮員工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若追逐利潤的投資者單獨或集體持有大多數有表決權的股份,那么很可能引發社會企業偏離使命。社會企業的股東包括非營利性組織和其他主體,當股東為外部的非公益投資者時,可考慮創建無投票權股權[24],增加擁有投票權的社區利益代表建立社會企業治理的制衡體系,這就能夠促使社會企業家以及關鍵成員保持組織的公益使命。與股東會掌握決策權的普通公司治理結構不同,社會企業應當允許每個員工通過股權參與公司治理,員工應當在被公司聘用后不遲于一年內獲得社會企業成員地位。其次,董事會在社會企業中不僅是連接外部環境的接口,也在平衡投資者和受益人利益上發揮關鍵作用[25]??梢栽谏鐣髽I中設置兩層董事會的組織架構:一方面,應對社會企業的董事會人員進行特殊設置,防止董事會作出的戰略決策違背“公共利益”需求,防范慈善與營利的異質化沖突問題。在機構建設上,董事會有必要下設專門的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對重大社會責任事項提供專業性和指導性的咨詢建議。另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福利公司中的“福利董事”( benefit director) 制度①District of Columbia Law 19-305,§ 2( b) ,60 DCR 2735.,賦予其特殊的權利義務。美國判例法誕生了社會企業董事的第三類信托義務[26],通過擴大解釋誠信義務創建了社會公益優先權標準,要求社會企業董事在決策時優先考慮社會公益。我國可以嘗試引入社會企業專門董事并保持該董事的獨立性,該董事應每年負責出具福利公司報告,明確社會企業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按照特定公益目的開展經營活動。

(2) 農民合作社型社會企業。以農民合作社為主要存在類別的社會企業,是由農民自發成立、為了共同目的互相幫助的經濟組織。雖然農民合作社法人在《民法典》中未被明確規定,但其可以通過登記取得法人資格②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 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钡谖鍡l,“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農民合作社的組織運行強調生產不僅是為了滿足組織需求,更是為了解決農民民生問題,在社會生產中促進實現社會財富分配均衡化[27]。在農民合作社的組織構成上,應當在農民成員占大多數的前提下,有條件吸納包括農業投資者、農資供應商等廣泛利益相關者參與決策。意大利社會企業相關立法也對此類成員有規定,要求不超過總成員的50%[28]。這些成員對合作社有控制權,但不得獲得任何金錢或非金錢報酬,以保證農民合作社參與性與民主性特點,彰顯社會企業的包容性治理價值[29]。在決策上,應當堅持現行的民主原則,即“一人一票”模式,但可以允許出資額較大或與本社交易額較大的利益相關成員享有附加表決權( 不得超過本社員基本表決權的20%)③參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條,“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 額) 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3) 民辦非企業單位及社區社會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價值追求上與社會企業具有共融性,通過社會力量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社會服務活動。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出臺,民辦非企業單位逐漸為社會服務機構所取代[30],屬于《民法典》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營利性法人。不過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嚴格的利潤分配禁止要求,因此,其能否成為社會企業的載體還有待進一步的制度調整。至少在利潤分配、組織運營和治理模式層面應當給予符合成為社會企業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更多自主空間,允許其根據社會企業的要求進行調整,從而更好適應社會企業的發展需求。

社區社會企業是成都地區鼓勵社會企業發展的一項創新,彰顯了我國社會企業本土化發展趨勢。社區社會企業依托社區成立,代表最廣泛社區居民的利益,被視為是城鎮集體經濟的延展,具有極強的社會屬性①2021 年10 月2 日施行的《武侯區關于培育發展社區社會企業的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三條規定:“社區社會企業是指在社區黨組織引領下,由社區居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特別法人全資成立,以解決社區問題,提升社區服務為目標,以創新商業模式開展經營管理,所得收益用于持續反哺社區、促進社區發展治理的特定經濟組織?!?。社區社會企業的實際組織形態是有限責任公司,由社區居委會全資控股成立,具有典型的社會所有制特征。社區居民是公司的股東也是勞動者,兩者不是被雇傭和雇傭的關系,而是聯合勞動的關系。社區社會企業在社區參與上發揮著動員和組織的功能,不僅能夠有效提升組織團結度,而且通過自主自治的運營創造有利于全體成員的有效服務供給,有助于增進社區福利,能夠成為第三次分配重要的組織力量。

2.以非法人組織形式存在的社會企業。以法人組織形式存在的社會企業在我國主要是合伙企業,雖然并非主流,實踐中也鮮有社會企業采用該組織形式,但世界各國并未禁止合伙成為社會企業的組織依托[31]。法人組織與非法人組織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在實際運行中是否具有并且應當具有權利能力[32],相較于以組合式意志存在的法人,合伙成員具有同質性,合伙意志與成員意志高度一致,成員基于理性與合伙承擔連帶責任[33]。這種組織架構類似歐洲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34],較為靈活寬松,適合規模較小、組織成員聯系比較緊密的組織,對內能夠將需要幫助的人緊密地以合伙形式團結起來,對外也能夠從事獨立的法律行為,連帶責任的制度設計也能夠加強投資者的信任,監督社會企業的使命實現過程,平衡內外部利益。以合伙企業為形式的社會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投資者和管理人員具有高度的重合性,二者都擁有一定程度對特定人群創造有形利益的決策權,合伙企業作為社會企業組織形式的潛力值得進一步挖掘。

個人獨資企業能否成為社會企業,本文持否定態度。盡管佛山地區允許該企業類別認證成為社會企業,但個人獨資企業發展要求與社會企業運行具有一定層面的割裂。盡管個人獨資企業有可能在組織目標上符合社會企業的要求,但是由于獨資企業通常不涉及獨立于獨資企業的個人的任何正式治理,因此通常很難確定以個人獨資企業形式存在的社會企業實際上是作為社會企業進行經營的。在許多司法管轄區,社會企業的官方統計數據中不包括獨資企業[35]。由于其不具有獨立性,在發揮第三次分配價值方面就會產生諸多難以管控的偏離風險,因此應排除個人獨資企業成為社會企業的組織形態。

五、結語

英國前首相布萊爾曾指出:“21 世紀英國對世界最大的貢獻是社會企業制度,社會企業應當成為每一個商業從業者的主流職業選擇?!惫餐辉Ec社會福利的普遍提升是世界各國關心的主流議題。中國對世界法治發展發揮著推動作用,目前我國提出的第三次分配作為實現共同富裕的路徑,正彰顯了探索中國道路、中國方案的自覺行動,在不斷求索之中,我國經濟發展模式也為世界其他發展中國家樹立了追求國家進步與人民幸福的標桿。社會企業制度的法律創設從橫向而言既是公司法組織形式擴張、公司社會責任拓展的高級階段,也是合作社法培育與構建的初級階段;從縱向而言是對整個法人制度功能主義劃分思路的邏輯性檢視,提供了一種顛覆營利與公益區隔性的新思路。本文試圖證成的是,社會企業作為共同富裕的組織依托和人民自主創造財富的發動機,能夠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輸送源源不斷的動力與活力。我國社會企業的主體建構與發展模式也能夠為世界范圍內各國追逐共同富裕制度目標提供一種可以借鑒的中國方案,彰顯中國智慧與中國自信。

猜你喜歡
法人分配企業
企業
企業
企業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增強打造世界領先內生動力——中國石化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實踐與思考
敢為人先的企業——超惠投不動產
非營利法人破產特殊制度安排研究
應答器THR和TFFR分配及SIL等級探討
陜西省法人及其他組織違法失信“黑名單”
遺產的分配
一種分配十分不均的財富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