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華鋒
《清史稿》云:“棚民之稱,起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縣內,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趙爾巽:《清史稿》卷一二○《志》九五,中華書局2020年版,第2495頁)康熙末年,覺羅滿保提議:“福建閩、龍巖等四十州縣,皆有棚民,宜如沿海州縣例,揀員題補?!?趙爾巽:《清史稿》卷二九一《列傳》七一,中華書局2020年版,第6750頁)雍正元年(1723),清政府規定:“遇有棚民之州縣缺出,于通省揀選才守兼優之員調補?!?蔣良騏:《東華錄》,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412頁),故有學者認為清代設有特殊官缺“棚民缺”。
雍正二年,清政府將沿海107個州縣官缺劃為“沿海缺”(雍正朝《大清會典》卷一四,臺灣文海出版社1994年版,第644—648頁),福建閩縣、莆田縣、仙游縣以及寧德縣雖有大量棚民存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10冊,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41—443頁;第11冊,第391—394頁),但被列為“沿海缺”。雍正五年,福建巡撫毛文銓上疏:“沿海兼有棚民州縣,準其三年俸滿即升,若止系沿海而無棚民,或有棚民而非沿海之缺,亦請照臺灣例?!?《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雍正五年八月甲申,中華書局2012年版)毛文銓談到三種情況:一是轄區有棚民的“沿海缺”,二是轄區無棚民的“沿海缺”,三是轄區有棚民但并非“沿海缺”,并未論及“棚民缺”。雍正十三年,雍正諭旨內閣,“浙、閩、江西等省有棚民之縣,朕皆留心揀發牧令前往”(《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五八,“雍正十三年七月戊申”條),亦未提及“棚民缺”。
乾隆三十年(1765),江西巡撫明德稱,“吉安府屬龍泉縣,地處萬山,棚民雜處……請改為要缺?!瓘V信府屬廣豐縣……雖有棚民……請改為中缺”(《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四二,“乾隆三十年八月丁巳”條)。此處雖提及“棚民”與“官缺”問題,但只是衡量官缺等級——“要缺”與“中缺”的條件之一,并非專設“棚民缺”。
清代官俸有京俸與外俸之別,外俸則分為邊俸與腹俸,而煙瘴缺、苗疆缺、沿海缺與沿河缺“歷俸升擢,與邊俸同”(趙爾巽:《清史稿》卷一一○《志》八五,第2303頁)。由此可知,清代所設特殊官缺為邊缺、煙瘴缺、苗疆缺、沿海缺與沿河缺五類,并未設置“棚民缺”這一特殊官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