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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阿馬蒂亞·森的可行能力*
——以G.A.科恩的意見為線索

2023-02-06 22:17李嫻靜
江海學刊 2023年6期
關鍵詞:科恩福利功能性

李嫻靜

G.A.科恩在《什么的平等?論福利、善和可行能力》一文中曾提出,阿馬蒂亞·森是一個實現了一場革命,卻錯誤地描述自己成就的思想家。之所以說是一場革命,是因為森倡導在平等問題的討論中,人們的關注點應從商品及效用轉到個人狀況上,他據此提出的可行能力視角在對平等問題的分析上超越了功利主義、福利主義以及羅爾斯的基本善,被科恩稱為“對這一主題的當代反思的一大飛躍”。(1)G.A. Cohen, “Equality of What? On Welfare, Goods, and Capabilities”, in Martha Nussbaum &Amartya Sen eds., The Quality of Lif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p.10.與此同時,科恩認為,森用可行能力來描述個人狀況是錯誤的,因為可行能力概念沒有窮盡擁有商品之后、產生效用之前的所有個人狀態??贫魈岢觥癿idfare”(2)國內學者對“midfare”一詞有三種譯法。龔群將其譯為“中介性好”,高景柱將其譯為“中間福利”,段忠橋、常春雨將其譯為“中間狀態”。本文直接使用英文midfare,上述三種譯法或有益于讀者理解該概念。的概念用以替代可行能力?!拔野焉唐返姆切в眯孕ЧQ為‘midfare’,因為在某種意義上,它是處于商品和效用之間的?!?3)G.A. Cohen, “Equality of What? On Welfare, Goods, and Capabilities”, p.18.具體來講,midfare是“由商品引起的個人狀態構成的一種異質性的組合”,這個組合包括了商品可以為人們所做的三個異質層面的事情:第一,商品賦予人們能力——人們能夠用商品做什么的能力;第二,商品促使人們運用這些能力展開有價值的活動,達到可欲求的狀態,也就是說人們實際上用商品做了什么;第三,商品直接導致進一步欲求的(不需要人們運用任何能力就享有的)狀態,例如,當母親為嬰兒穿上衣服,嬰兒不需要運用任何能力就享有保暖狀態。在科恩看來,可行能力只是midfare的一部分,因為,森的可行能力概念是具有競技性特征的主動性的概念。(4)G.A. Cohen, “Equality of What? On Welfare, Goods, and Capabilities”, pp.24-25.森曾對科恩的觀點直接做出回應,“可行能力從來沒有競技性,盡管科恩顯然被我使用的‘可行能力’和‘實現’等詞誤導了”。(5)Amartya Sen,“Capability and Well-being”, in Martha Nussbaum &Amartya Sen eds., The Quality of Life, pp.43-44.

關于科恩對可行能力的“意見”,學術界一度有所爭論,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從共和主義的立場出發,認為森的自由觀與共和主義不約而同地強調了自由與不依賴之間的聯系,因而佩蒂特肯定甚至推崇可行能力所展示的自由維度。佩蒂特從決定性偏好(decisive preference)與決定性選擇(decisive choice)的角度為森辯護,他認為科恩對可行能力的誤解源于他沒有厘清偏好(preference)和選擇(choice)的區別,簡單地概括決定性選擇與決定性偏好的區別,即選擇的行使與選擇的傾向之間的區別,“G.A.科恩錯誤地認為,森對功能性可行能力的關注來自美好生活的競技性形象,因為科恩沒有看到可行能力需要決定性偏好,而不是決定性選擇”。(6)Philip Pettit, “Capability and Freedom: A Defence of Sen”,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Vol.17, 2001, p.17.另一部分學者則贊同科恩的觀點,例如段忠橋認為,科恩“指出了森的‘能力平等’存在的缺陷,強調平等主義者還需關注那些與人的能力運用無關的合意狀態”。(7)段忠橋:《論科恩的“優勢獲取平等”主張》,《哲學研究》2021年第5期。段忠橋認為,森將商品為人們做的三類事都歸到可行能力名下是錯誤的,可行能力只歸屬于第二類(人們實際上用商品做了什么),因此當森“以能力或功能來描述他所關注的對象時,后者卻被不必要地收窄了”。(8)段忠橋、常春雨:《G.A.科恩論阿瑪蒂亞·森的“能力平等”》,《哲學動態》2014年第7期。本文將基于學術界對該問題的既有研究,對科恩的“可行能力需要用midfare代替”這一判斷做分析,從功能性活動與可行能力的概念、可行能力與個人福利的關系、自由的多層面、可行能力的優勢與不足等方面探討可行能力,進而證明,科恩的意見源于對可行能力的誤解,是一種錯誤的判斷。

可行能力與功能性活動的概念

1979年,在以人類價值為主題的“坦納講座”中,森發表了“什么的平等”之主題演講。演講中,森對功利主義的邊際效用平等、福利主義的總效用平等、羅爾斯的基本善平等逐一進行了批判。功利主義追求人們的邊際效用平等以求在總體上獲得最大效用,但是功利主義的平等觀漠視人際差異性、漠視分配,因而顯得偏狹且不合理。福利主義追求總效用平等,但這種平等觀存在漠視利益得失的量值、漠視所涉及人數等問題。把功利主義對功利總和最大化的要求和總效用平等結合起來,也不能彌補其信息基礎的狹隘性:它們存在忽視欲望根源或性質、忽視非效用信息的重要性等弊端。羅爾斯的基本善平等超越了功利主義與福利主義的平等觀,但其不足在于,基本善的設定無法解決跛腳人等弱勢群體的問題,忽視了人際差異性。同時,森還指出,“羅爾斯的框架中存在著某種‘拜物教’的因素”。(9)Amartya Sen,“Equality of What?”, in Robert E. Goodin &Philip Pettit,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Anthology, Oxford, UK: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Press, 1997, p.483.在此基礎上,“基本可行能力”(basic capabilities)的概念被提出,森將其定義為“一個人有能力做一些基本的事”。(10)Amartya Sen,“Equality of What?”, p.484.例如,人們有充足的營養,有必要的資源可以購買衣服和住宅,可以參與共同體生活等。以基本可行能力平等作為參照標準,可以克服上述三種標準所具有的困難與不足,為道德中涉及平等的方面提供一個更加充分的基礎。

基本可行能力與基本善及其效用的區別在于:雖然基本善的清單包括各種權利、自由、機會,以及收入、財富和自尊的社會基礎,但是,基本善不關心這些事物對人有什么程度的影響。效用關心事物對人們有什么影響,但它只關注人們的精神反應。森提出基本可行能力平等,“本質上是羅爾斯方法在非拜物教方向上的擴展”。(11)Amartya Sen,“Equality of What?”, pp.484-485.這種擴展的具體表達是:“基本可行能力的關注點,乃是羅爾斯對基本善之關心的自然擴展,即把注意力從有益事物轉向有益的事物對人類會有什么影響?!?12)Amartya Sen,“Equality of What?”, p.484.這種轉向正是科恩肯定森實現了一場革命的地方。

森對可行能力的反思與推進體現在對功能性活動(functioning)概念的引入與詮釋中。在“漢尼普曼講座”中,森批判了以個人財富來評判個人福利的方法。在森看來,我們不能把個人福利簡單地理解為他有多富有,因為財富只是實現個人福利的工具,商品的性質并不會根據擁有它的人的不同特點而改變。例如,自行車的特點之一是它是一種交通工具,這種特點并不會告訴我們,擁有它的人可以用它來做什么:一個身體健全的人和一個殘疾人,即使各自擁有一輛一模一樣的自行車,他們能用一樣的自行車做一樣的事情嗎?答案是否定的。因此,“當我們考慮到一個人的福利時,我們明顯需要轉換到‘功能性活動’”,(13)Amartya Sen, 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 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6.即一個人可以成功地運用商品做什么。

“功能性活動”這個概念的提出是森對可行能力思考的重要推進和深化?!耙豁椆δ苄曰顒邮且粋€人的一項成就(achievement):他或她能夠做的事情或者能處于的狀態?!?14)Amartya Sen, 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 p.7.之所以強調活動和狀態,是因為人們把物資轉換成個人功能性活動的能力,會受到不同因素的影響。這些影響因素總體上可以概括為個人、社會和自然的因素。例如,一個人的營養狀況會受到諸如以下幾個因素的制約:(1)新陳代謝率;(2)體型大小;(3)年齡;(4)性別;(5)活動程度;(6)醫療情況;(7)享有醫療服務的機會及運用它們的能力;(8)營養學知識及教育;(9)氣候條件。(15)Amartya Sen, 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 p.17.因而,當我們評論一個人過得怎么樣的時候,必須關注他實際正在過著怎樣的生活,以及,他可以成功地做什么或者處于什么樣的狀態——功能性活動反映了一個人的活動(doings)和狀態(beings)。

在這個階段,森對功能性活動的界定是:它發生在擁有商品之后,在人們獲得效用之前。例如,騎自行車這項功能性活動發生在一個人有一輛自行車之后,在他因騎車獲得快樂等效用之前。功能性活動被森視為一個人的狀態的一部分,福利(well-being)則是對功能性活動的評測。當功能性活動的含義被解釋清晰后,可行能力就有了明確定義:可行能力反映了“一個人所能達到的不同功能性活動的各種組合”。(16)Amartya Sen, 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 p.9.森通過對功能性活動與商品及效用的對比,突出功能性活動在評價個人福利方面所具有的優勢,進而以人們能達到的功能性活動的各種組合詮釋可行能力,使得可行能力的內涵更加豐富、清晰,這一詮釋是森對可行能力研究的重要進展。

森對可行能力的再次推進體現在1984年以“福利、主體性和自由”為主題的三場演講中。在演講中,森分享了他對可行能力的最新研究成果,即“探究一種道德進路,可以從福利和主體性兩方面看待人們”。(17)Amartya Sen, “Well-being, Agency and Freedom: The Dewey Lectures 1984”,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2, No.4, 1985, p.169.森指出,在評價一個人的福利時,我們不僅要關注他所選擇的或業已實現的功能性活動向量,還要把注意力放在他的可行能力集上,“一個人的可行能力集可以被定義為他或她能達到的功能性活動向量的集合”,(18)Amartya Sen, “Well-being, Agency and Freedom: The Dewey Lectures 1984”,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2, No.4, 1985, pp.200-201.亦即,我們要關注人們享有多少“機會”、享有多少“選擇”。在這個時期,森認為可行能力與“積極自由”(positive freedoms)(19)在《資源、價值與發展》一書中,森也將可行能力詮釋為積極自由,具體可參見Amartya Sen, Resources, Values and Developmen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310-316。但是,森后期的作品不再強調這種區分,因為他認為積極自由包含了不受外部環境和自身的限制,也就是說對消極自由的違背必然是對積極自由的違背(但反過來不成立)。相似,即一個人可以做什么的自由。這種以自由定義可行能力的觀點,森在1985年以生活水平為主題的“坦納講座”上,做了更為具體的解釋與辨析。首先,“一項功能性活動是一項成就,一種可行能力(capability)是達到這項成就的能力(ability)”。(20)Amartya Sen, et al., eds., The Standard of Living,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36.而跳出“一種”,用普遍的視角來看,可行能力是“有關自由的概念”,是“有關你可能會過上的生活的實質機會”。(21)Amartya Sen, et al., eds., The Standard of Living, p.36.可行能力涵蓋了實現有價值的功能性活動的能力,并指向人們享有的可以實現各種有價值的功能性活動的機會。在《再論不平等》一書中,可行能力有了清晰完整的定義:“可行能力代表了人們可以達到的不同的功能性活動(個人狀態和活動)的組合。因此,可行能力是一組功能性活動向量,它反映了一個人過某一種生活或者另一種生活的自由?!?22)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40.自此,可行能力的概念便在森的著作中定型。

從可行能力的提出,到森對可行能力逐步完善的思考與詮釋,我們可以明晰,可行能力反映了人們的實質生活狀況及實質自由??贫魉岢龅摹癿idfare”概念,實質上與森稱為“功能性活動”的概念相對應,而并不與“可行能力”概念相對應??尚心芰εc功能性活動既密切相關又有顯著區別,如果把功能性活動比作一個點,那么可行能力是一個人所能達到的眾多點的集合,這個集合彰顯了人們可以享有的過上他們有理由珍視的生活的實質機會和自由。一言以蔽之:“可行能力進路,從廣義的定義上來講,并不僅僅關心一個人從可選擇的功能性活動束里選擇了哪一個功能性活動集合,還會從與自由相關的這樣一種合理且豐富的角度來看待功能性活動本身?!?23)Amartya Sen, et al., eds., The Standard of Living, pp.37-38.從概念上來說,科恩對可行能力的理解,忽視了可行能力在機會與自由層面的指向。

可行能力與個人福利的關系

科恩對可行能力質疑的核心是這個概念所具有的主動性及其導致的“競技性”:“我所不能接受的是相關的競技性,這體現在森所說的‘福利的核心特征是達到有價值的功能性活動的能力’?!?24)G.A. Cohen, “Equality of What? On Welfare, Goods, and Capabilities”, p.25.這一部分將從個人福利入手,通過復盤福利的核心特征是可行能力的推演邏輯,來考察科恩的判斷是否具有合理性。

可行能力與個人福利(well-being)的關系是什么?這個問題首先涉及我們應該如何定義福利?對“well-being”最為直觀的理解就是being well,不過,我們需要區分富裕(being well off)和享有福利(being well or having well-being)兩種不同的理念。富裕,指向的是“一個人對外在事物的控制力”,(25)Amartya Sen, “Well-being, Agency and Freedom: The Dewey Lectures 1984”, p.195.例如,她有多富有,她能買什么物品或服務等;狀態良好,指向的是“她所達到的內在于她的東西”,(26)Amartya Sen, “Well-being, Agency and Freedom: The Dewey Lectures 1984”, p.195.例如她現在過著怎樣的生活,她成功地做著什么事情或者成功地處于什么狀態等。說一個人享有福利,指向的是一個人運用外物達到的內在于自身的東西。

我們在尋找通往福利的路徑時,往往會遇到兩種歧途,一種是功利主義路徑,即完全基于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從主觀的視角看待福利;另一種是純粹客觀的視角,例如斯坎倫所指出的,“客觀的標準,是指獨立于一個人的品味和興趣的,為評價一個人的福利提供基礎的標準”。(27)Thomas Scanlon, “Preference and Urgency”,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72, No.19, 1975, p.658. 斯坎倫在《選擇與迫切需要》(“Preference and Urgency”)一文中,通過迫切需要與效用之間的對比,證明了道德判斷中的福利標準之客觀性。亦即,評判一個人的福利水平的客觀標準 “與一個人的愛好和興趣無關?!鄙J為,純粹主觀的及不考慮個人差異的完全客觀的標準都是不可取的。富裕與享有福利的區別之一,就是人際差異性使得富裕與享有福利之間的關系因人而異。森主張,我們應在不失客觀性的基礎上,將個人的特點作為測評的參數,那么,功能性活動就是個人福利最直觀的相關項——人們的生活由一系列相關聯的功能性活動組成,功能性活動展現了一個人所達到的內在于他的享有福利的狀態,人們在福利方面的成就可以用“功能性活動的向量”來表示。不僅是功能性活動,可行能力也與個人福利密切相關。

例如,有兩個人享有共同的功能性活動向量:挨餓。A挨餓是因為他很窮,B挨餓是因為他在齋戒。A和B的區別在于,B有選擇不挨餓的自由,但是A沒有。由此,我們必須區分“做某事”與“自由地做某事”這兩種情況,可行能力正是在這一區分上凸顯了機會與選擇的重要性。在測評人們的福利水平時,我們不僅要關注已經被實現的功能性活動,還要注重考量實現福利的自由。關注人們可選擇的機會與自由,才能更好地分析已經實現的功能性活動——它們是人們從原始功能性活動集合里通過選擇實現的。因而,在森看來,一個人所能達成的功能性活動——他能做什么活動或者處于什么狀態——是一個人的福利的首要表現特征。把功能性活動按照一定標準排序,看一個人達到的功能性活動在排序中的位置,是個人福利的第二個表現。而個人福利的核心特征是“實現有價值的功能性活動的能力(ability)”。(28)Amartya Sen, “Well-being, Agency and Freedom: The Dewey Lectures 1984”, p.200.在這里,森用“ability”區分于“capability”,“capability”在森的著作中特指可行能力,亦即一個人所能達到的多種功能性活動的各種組合,其本質是選擇的機會或者說實質自由?!癮bility”表示才華、能力,這種能力指向將商品轉化為功能性活動的能力。在森看來,把物資轉換成功能性活動的人際相異性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把食物轉換成營養良好這種功能性活動會受到的九種因素的影響(本文第一部分有所論述)。在一些較為貧困的國家,對男性和女性營養狀況的對比往往采用測量食物攝入量的方法,但食物攝入量很難反映個人福利,而且這種方法還會幫助掩蓋這些貧困國家中婦女所受到的剝奪。這些政策問題的癥結在于對可行能力的忽視。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推測科恩的“我所不能接受的是相關的競技性,這體現在森所說的‘福利的核心特征是達到有價值的功能性活動的能力’”,(29)G.A. Cohen, “Equality of What? On Welfare, Goods, and Capabilities”, p.25.這一判斷至少有四點值得推敲。首先,科恩如何定義福利?如果依循森的劃分,一個人對外在事物的控制力(例如他有多富有等),較為容易與“競技性”的能力相關聯,但是一個人運用外物達到的內在于他的東西,與人際差異性直接相關,而非競技性。每個人想要的生活是不同的,人們要達到的目的不同,所選擇的功能性活動束不同,起跑線亦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談競技性??贫鲗⑸鞒龅摹案@暮诵奶卣魇沁_到有價值的功能性活動的能力”之判斷作為可行能力具有競技性的表現,其邏輯讓我們推測出他對福利的理解應當與森對福利的定義不一致。其次,科恩所說的“競技性”批評指向的是可行能力(capability),而他引用森的原文所顯示的概念是能力(ability),這里科恩要么混淆了這兩個概念,要么沒有將兩個概念的關系厘清。再次,森突出強調,人們把物資轉換成個人功能性活動的能力(ability),會受到個人、社會和自然等因素的影響??贫鲗⑸鶑娬{的人際相異性理解為競技性,忽略了社會和自然等影響能力的因素,這種理解“能力”的方式頗為武斷,把“能力”推及(涉及實質自由的)“可行能力”,就更顯片面。最后,筆者認為,科恩并沒有理解森所表達的可行能力與福利的關系。讓我們做一個思想實驗:假設有兩個人,均身患絕癥,一個人因治療費用超出其可承受范圍而放棄去醫院治療,另一個人完全可以承擔醫療費用,但因他信仰巫術而不去醫院治療。最終,兩人呈現出的midfare是一樣的:都處于身患絕癥且未得到醫院治療的狀態。但是,他們所享有的可行能力卻完全不同。

那么,可行能力與福利的關系是什么?個人福利與可行能力相關,至少體現在兩個層面。首先,如果說已經實現的功能性活動組成了個人福利,那么實現這些功能性活動的可行能力,亦即人們在各種功能性活動組合中選擇的自由,將構成人們擁有各種福利的實質機會,亦即福利自由?!肮δ苄曰顒邮莻€體福利的構成要素,而可行能力反映了一個人可獲得個體福利的自由度?!?30)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p.49.森指出,這種福利自由與倫理分析和政治分析直接相關。例如,在有關社會狀態的良善程度的描述中,人們各自享有的福利自由是十分重要的要素,福利自由是一個良好的社會結構中極為重要的東西,從這個視角看,“一個良好的社會同樣是一個自由的社會”。(31)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p.41.個人福利與可行能力相關的第二個層面是業已實現的個人福利本身取決于實現功能性活動的可行能力。這個層面又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第一,能夠做出選擇,這本身就構成了有價值的生活的一部分,“能夠在重大的選擇項中真正做出選擇的生活可以被視為是更富足的生活”。(32)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p.41.因而,對個人福利而言,有一些可行能力有直接的貢獻。第二,當個體福利并不取決于可選擇的自由的程度時,可行能力所扮演的角色是工具性的,可行能力集合提供了各種功能性活動向量的信息,功能性活動是構成個人福利的要素,因而可行能力對于個人福利而言,具有重要的作用。

可行能力不僅與可實現的個體福利的自由有關,還會影響到已被實現的個體福利水平。功能性活動是一個點,而可行能力是這些點的集合,“可行能力集”被森定義為“個體可享受的、追求她自身福利的全面自由”。(33)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p.150.在進行人際比較時,可行能力關注的信息焦點已經從商品或者基本善等手段域轉向了與人們的生活狀況直接相關的功能性活動域,并且,它注重人們從不同的功能性活動中進行選擇的自由。

通過對以實質自由看待可行能力的重要性,以及對可行能力與個人福利的關系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森的可行能力,并不能(如科恩所說的那樣)被視為midfare的一部分,如果我們僅僅從midfare的角度看待可行能力,“我們可能就要如同為挨餓的窮人擔憂那樣而為齋戒的富人擔憂”,(34)Amartya Sen, “Capability and Well-being”, p.45.實際上,雖然挨餓的窮人和齋戒的富人都享有挨餓的功能性活動,但是其背后,他們可選擇的機會和自由卻是完全不同的。從實質自由的角度理解可行能力,我們才能看到享有同樣功能性活動的人們的異同之處。也正是因為自由的視角,可行能力在人際比較與社會分析中才具有重要性、全面性與優越性。

自由的多層面

Midfare的最初形式是“獲取優勢”(access to advantage),(35)G.A. Cohen, “Equality of What? On Welfare, Goods, and Capabilities”, p.28.雖然“優勢”這個概念在科恩的論述中有點模棱兩可,但是“獲取”這個概念是明確針對森的可行能力(之不足)而提出的?!拔沂褂谩@取’是指,一個人只有當他既有機會(opportunity)又有才能(capacity)獲得他沒有的某物時所享有的對它的獲取……即使‘可行能力’(capability)在一般意義上不同于才能,它也仍不包含‘機會’(一個沒有機會去游泳的人也許有能力游泳),由此可以推斷,我所說的獲取比森所說的可行能力要求更高,因而我們對于平等的解讀也是不同的?!?36)G. A. Cohen, 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 and Other 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 p.40.雖然科恩在同一篇文章里指出,森的可行能力有時候也包含著機會,但科恩認為,可行能力與機會之間的關系不明確,森對可行能力的定義和詮釋都是搖擺不定的。關于可行能力的定義、提出背景、內涵與外延的演變,以及機會在可行能力概念中的“角色”,本文第一部分已經詳細討論,科恩有關“可行能力不包含機會”,以及機會與可行能力之間的關系模糊等判斷,源于他對可行能力的錯誤理解。

科恩提出并強調“獲取”(access)不同于可行能力的重點在于他想向人們闡明,一個人實際擁有的東西(無論是否運用能力而得到)都是他獲取的:“這種對獲取的特殊解釋的動機是,平等主義者必須考慮一個人的某些狀態,這些狀態既不是由這個人造成的,他也沒有能力造成,這些狀態屬于midfare的第(3)類……”(37)G.A. Cohen, “Equality of What? On Welfare, Goods, and Capabilities”, p.28.筆者認為,科恩有關“應以midfare代替可行能力”的論斷,源于他把可行能力理解為一個完全主動性(38)科恩認為,森所說的“人們從商品中得到的”這句話里的“get out of”有兩種含義,一種是“取出”,從商品中得到某種東西代表了一種可行能力的運用;另一種是“收到”,從商品中得到某種東西不需要可行能力。在科恩看來,只有第一種是與可行能力相關的。的概念,“森打算讓可行能力具有一種競技性的特征(athletic character)。他把可行能力與馬克思有關一個人通過能動性實現他的潛能的思想相聯系……”(39)G.A. Cohen, “Equality of What? On Welfare, Goods, and Capabilities”, p.24.基于對可行能力的這種能動性的理解,科恩認為,可行能力忽略了商品可以直接導致一種合意狀態的情況,例如,殺死害蟲的殺蟲劑可以讓人們不運用任何能力,就享有害蟲被殺死的狀態。本文第三部分將以自由的多層面為主題,從自由的視角對可行能力概念進行再剖析,試圖證明,“可行能力是完全主動性的”是一個錯誤命題。

本文第二部分已經明晰,森所討論的以自由為本質的可行能力,與個人福利以及個人福利自由直接相關。然而,人們還會追求個人福利之外的其他價值或者目標,譬如說,一個人的目標是祖國獨立,這樣的目標就不能僅僅從這些成就能為他個人帶來多少福利來測評,還應該從這個目標的實現程度來評價。這就涉及主體性成就(agency achievement),“主體性成就是指一個人有理由追求的目標或者價值的實現,不管它們是否與她的個人福利相關”。(40)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p.56.森把主體性成就分為“已實現的主體性成就”(realized agency success)和“參與性的主體性成就”(instrumental agency success)。例如,一個人的價值目標包括祖國獨立或者消除饑荒,這些目標一旦實現,他的主體性成就就得以實現,不需要考慮個人在實現這些目標中所起的作用,這就是“已實現的主體性成就”。而強調個體在實現價值目標中的參與性的是“參與性的主體性成就”。與主體性成就相對應的是主體性自由,我們首先要梳理的是,福利自由與主體性自由的關系。

在森看來,福利自由“聚焦于一個人擁有各種不同的功能性活動向量以及享有相應的福利成果的可行能力”。(41)Amartya Sen, “Well-being, Agency and Freedom: The Dewey Lectures 1984”, p.203.這種自由有別于“主體性自由”,一個人的“主體性自由”指的是這個人“追求他/她認為重要的任何目標或價值的自由”。(42)Amartya Sen, “Well-being, Agency and Freedom: The Dewey Lectures 1984”, p.203.也就是說,主體性自由更加具有普遍性,它并不受“追求什么目的”(例如福利)的限制。當然,對目標的認真評估對主體性自由來說很重要。例如,A把不會游泳的B推進河里造成B溺水而死。在這個例子中,A作為一個有責任的道德的主體是非常失敗的。(43)Amartya Sen, “Well-being, Agency and Freedom: The Dewey Lectures 1984”, p.219.因而,森所說的具有主體性的人首先得是負責任的道德主體。從這個層面上講(主體性的重要性是對那些可以負得起責任的主體來說的),對于一些年幼的孩童和精神上存在疾病的人士來說,主體性方面的重要性就弱很多,評估這類人群時,他們的福利成就更值得被予以關注。

對主體性自由而言,開放的條件性(open conditionality)是其特點,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決定去追求福利,那么對這個人的主體性自由的評估就要包含他的福利自由。但是,這種包含并不是一貫的、絕對的。例如,森給出這樣一個情景假設:在一個愜意美好的春天,A在河邊享用三明治,此時,一個不會游泳的人溺水了,因為溺水的人與A有數百英里的距離,所以A不能做任何事情去幫助他。又假設,這個不會游泳的人就在A面前溺水,那么此時,A的主體性自由就提升了,A可以選擇扔掉三明治,冒著生命危險跳入冰冷的河水中去把這個不會游泳的人救上岸。如果A這樣選擇并且這樣行動,那么他的個人福利(綜合考慮)非常有可能在減少。同時,他的福利自由也在減少,因為A不再能夠無憂無慮地享有在河邊吃三明治的機會。這個情景假設告訴我們,在主體性自由(可選擇的機會)增多時,福利自由有可能降低。因而,雖然主體性自由的范圍比福利自由廣泛,但是主體性自由并不一定能夠把福利自由納入自己的范圍之內。

主體性和個人福利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既相互區別又相互依賴的兩個方面。對個人福利的追求是主體性自由的一個方面,同時,作為能動的個體,如果沒有達成非福利目標會使他感到受挫,他的個人福利也會因此降低。因而我們在分析主體性和個人福利時,既要注意到二者的差異,也要注意到二者的聯系。主體性方面和個人福利方面誰更突出一些,需要依情況而定?!案@谠u價一個人的個人優勢時是重要的層面,而主體性在評價一個人在他的善觀念下可以做什么的時候是重要的層面?!?44)Amartya Sen, “Well-being, Agency and Freedom: The Dewey Lectures 1984”, p.206.也就是說,從主體性層面看一個人,他是一個決策者和行動者;而從福利層面看一個人,他是一個受益者(與個人利益和個人優勢相關的受益者)。有時候我們必須在相互沖突的選項中做出選擇,但是選擇一項并不代表著否定另一項的意義。例如,要生活美滿還是事業有成?無論選擇哪一項,該選項都不會使另一個選項變得不重要。以此為例,我們很容易理解,不論我們是否將主體性目標中的非福利目標看得比個人福利更加重要,都不影響個人福利的重要性。

總之,可行能力進路要求我們從福利和主體性兩方面看待人們,即使我們分析一些社會問題(例如社會不平等)時,首要關注點在個人福利及個人福利自由上,我們依然要關注人們的主體性,因為人們對福利自由的運用依賴于影響他們做出實際選擇的主體性目標。

明確了福利自由與主體性自由的關系,我們再來辨析一下主體性自由的兩個層面,以便更清楚地判斷(科恩所認為的)“可行能力是完全主動性的”是不是一個正確的命題。森把主體性自由分為“作為控制的自由”(freedom as control)和“有效自由”(effective freedom)兩個層面?!坝行ё杂伞笔侵敢粋€人達成他選擇的結果的自由。有效自由并不關注機制和程序上的控制,同時,一個人的選擇是如何執行或者如何實施,對有效自由并沒有影響。有效自由具有的意義之一是它可以注意到反事實選擇——現實中并未實現但如果一個人可以控制結果的話他意愿做出的選擇就是反事實選擇。與有效自由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作為控制的自由??刂剖侵赋绦虻目刂?procedural control),一個人是否成功地達成他做出的選擇對自由的程序控制這一方面沒有影響。森認為,當代政治哲學對自由的關注多是關注其程序控制的一面,并且作為控制的自由往往會和基于限制的進路(在一些事物上不要干涉其他人的控制性自由)相結合。

為了說明作為控制的自由和有效自由的區別,森在以“福利、主體性和自由”為主題的“杜威講座”上曾舉了這樣一個例子:假設一個朋友在一場事故中受傷并且失去了意識,醫生說有A、B兩個治療方案,兩個方案的有效性是一樣的,只是A方案會讓人少受一點罪。但是,我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朋友如果處于清醒狀態時,他的選擇會是方案B。因為治療方案A涉及動物實驗,朋友完全不同意在活著的動物身上做實驗。如果為朋友選擇治療方案B,我們選擇的初衷并不是為了他的福利(A方案更有利于朋友的個人福利),而是因為他的自由(他達成他選擇的結果的自由),這里體現的就是有效自由的一面。由此可見,我們如果只從控制的維度看待自由,會忽視當人們自己不能控制一些情況時對自由的要求。

又如警察維持街道秩序的例子,“警察在街上防止犯罪的行動可能對我的自由有好處,因為我不想被搶劫或粗暴對待,但在這里,控制權不是由我行使,而是由警察行使”。(45)Amartya Sen, “Liberty and Social Choice”,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0, No.1, 1983, p.19.我們都不想在街上遇到搶劫,這時我們尋求的是有效自由——達成我們選擇結果的自由。由誰來執行控制與達成我們選擇的結果相比,顯得沒有那么重要。有效自由和作為控制的自由這兩個層面對應著森對機會層面的自由與過程層面的自由(不受干擾地自由地選擇)(46)在《理性與自由》中,森認為,自由包含有兩個不同的特征:“(1)它有助于我們獲取在我們各自的私人領域,例如個人生活中,想要選擇去獲取的東西(這是自由的機會層面),(2)它讓我們得以直接掌握私人領域中的各種選擇,無論我們是否會去實施(這是自由的過程層面)?!钡膮^分??尚心芰Φ膬瀯葜饕w現在對人們已經實現的功能性活動的測評以及人們在不同的功能性活動之間選擇的機會的測評,而其劣勢是對自由的過程層面指導較弱,“可行能力的理念雖然在測評自由的機會層面具有可觀的優勢,但是這種方法不能完全處理自由的過程層面,由于可行能力是個人優勢的測度標尺,因而它在過程平等(公平)層面缺乏對人們的充足的指導”。(47)Amartya Sen, “Human Rights and Capabilities”, Journal of Human Development, Vol.6, No.2, 2005, pp.155-156.當我們在估價機會的時候,我們應關注人們的可行能力,而自由的機會層面不關注程序上的控制,亦即,可行能力并不僅僅是主動性的,他人的選擇、公眾的行動、公共政策的影響都會使人們的可行能力得到增強或削弱。因此,良好的社會安排——制度設計、公共醫療、社會保障、公共教育等——對個人可行能力的大小有著直接影響。

基于自由視角的分析,讓我們更清楚地理解森對科恩觀點的回應,“以一個人所喜歡的方式生活的自由可以得到他人選擇的巨大幫助,如果僅依據他自己的主動選擇來考慮成就將是錯誤的”。(48)Amartya Sen, “Capability and Well-being”, p.44.如果我們理解了“有效自由”(與“已實現的主體性成就”相對應)和“作為控制的自由”(與“參與性的主體性成就”相對應)這兩個自由層面,理解了福利自由與主體性自由的關系,就會明白并不存在這樣的假設,即“只是當我們親自動手去消滅瘧原蟲的時候,才能讓我們具有過一種免于瘧疾的生活的可行能力”。(49)Amartya Sen, “Capability and Well-being”, pp.45-46.

小結與評價

在文章的最后,筆者想結合學術界的相關討論,嘗試對可行能力的優勢與不足作出評價,繼而對文章的主要論點進行總結。

森通過一個人可以選擇的有理由珍視的生活維度,來定義一個人的可行能力??尚心芰﹃P注的焦點既不限于一個人所占有的資源,也不限于一個人所獲得的成就,它集中關注的是一個人實際能夠做什么的機會(無論他是否會選擇使用該機會)。亦即,可行能力反映了一個人在各種生活可能性之間的選擇自由。

作為一種評價標準,可行能力對各種價值要素均加以考慮,既能夠顧及功利主義對福利的關注,也能滿足自由至上主義對選擇和行動自由的關切,還能保持以羅爾斯為代表的公平主義對個人自由權及對實質自由所需要的資源的集中注意?!斑@種方法所專注的信息,可以深刻地影響對于社會及社會制度的評價,而這正是可行能力方法的主要貢獻?!?50)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233.可行能力作為一種評價方法,在適用范圍的廣度和判斷敏感度上都具有優越性。同時,可行能力理論也有許多需要克服的困難,例如可行能力的測量與評價是非常不易的工作。

羅伯特·薩格登(Robert Sugden)在針對森的《再論不平等》所寫的書評里,批評了可行能力的不可操作性。(51)Robert Sugden, “ Welfare, Resources, and Capabilities: A Review of Inequality Reexamined by Amartya Sen”,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Vol.31, No.4, 1993, pp.1947-1962.他認為,由于功能性活動的無限寬泛性以及可行能力方法對自由、機會的評價信息的寬泛性,我們在現實中根本無法運用可行能力對社會生活中的事務進行評價。因為功能性活動清單并不是一個“閉合”的存在,按照可行能力方法,在評估過程中需要參考的要素太多、太不固定,以至于我們對一個人的整體優勢及劣勢根本無法做出判斷。伍爾夫·蓋德爾(Wulf Gaertner)在對森的《可行能力與福祉》一文的評價中,提出有關可行能力的可測性問題:“像預期壽命、嬰兒死亡率或成年人的識字率這樣的基本功能性活動是相對容易測量的,甚至可以根據一個基數尺度來測量。但是諸如獲得自尊、參與社會和政治活動、在工作中感到快樂這樣復雜的功能性活動應該如何測量呢?”(52)Wulf Gaertner,“Amartya Sen: Capability and Well-being”, in Martha Nussbaum &Amartya Sen eds., The Quality of Life, p.63.筆者認為,蓋德爾所提出的問題切中了可行能力理論的要害。雖然可行能力方法在實際應用中會因信息獲取的限制而對現實有所妥協,但可行能力并不是烏托邦式的設計,聯合國發展計劃署依據可行能力理論制定的人類發展指數,(53)這份人類發展指數參見: http://hdr.undp.org /en.現已成為一種標準的關于發展的評價方法。人類發展指數的制定,正是可行能力方法從理論到實踐應用的事實證明。但是,在依據可行能力擬定全球人類發展的測評指標時,被集中關注的是基礎教育、基礎醫療、就業率等人類基本可行能力,這些內容相對容易測評。然而,人們的可行能力不僅包括充足的營養、健康的體魄,還包括生活幸福、有自尊地生活、體面地參與社區活動等。各種更加高級、更加綜合的功能性活動向量的集合應該如何測量?

森曾提出,當我們測度可行能力的時候,有三種資料來源:市場所獲得的資料、調查問卷的統計、對個人狀態的非市場的觀測。對個人狀態的非市場的觀測對于可行能力的測評十分重要,但在具體測度中會受到信息來源不充分的限制,在“漢尼普曼講座”上,森對測評可行能力的數據獲取方面給出的回答是,“我恐怕沒有解決這些復雜問題的神奇的辦法,但是不管我們在實踐中使用什么折中方案,首先要意識到的是我們對一種滿意的解決方式的需求”。(54)Amartya Sen, 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 p.32.數年后,森對可行能力路徑的思考日臻成熟,但是依然沒有辦法克服其在實際評估中面臨的數據獲取的困難,“即使是在實際應用中接受了獲取數據的有限性并迫使我們無法全面描述可行能力集,也要對眼前的數據保持一種基本的分析動機并將其視為在現有條件下我們能夠做到最好的實踐性妥協,這一點很重要”。(55)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p.53.科恩沒有討論midfare如何測度的問題,但根據科恩對midfare的相關討論,midfare并不具備彌補或化解可行能力測度困難的能力。

綜上所述,科恩提出的midfare概念,與森提出的功能性活動概念相對應,而不是與可行能力概念相對應;不僅是功能性活動,可行能力也與個人福利密切相關;只有從實質自由的角度理解可行能力,才能看到享有相同的功能性活動的人們之間存在的真實差距;可行能力并不是一個完全主動性的、具有競技特征的概念,他人的選擇、公眾的行動、公共政策等都會影響人們的可行能力。因此,科恩針對可行能力所提出的意見,源于他對可行能力的誤解??尚心芰哂袕V泛的信息基礎,這種優勢也導致了其測量與評價的高難度。Midfare不具備可行能力所具有的優勢,也彌補不了可行能力理論所具有的不足,以midfare代替可行能力的提議,在理論證成的層面上是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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