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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小村懲戒故事觀國家權力與村落文化關系的變遷

2023-02-06 19:30許曉瑾
遵義師范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小村個案村落

許曉瑾

(上海嘉定工業區管委會,上海 201807)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朱曉陽教授在昆明郊區滇池東岸小村插隊落戶,下鄉期間他收集了小村的相關資料,做了村史筆記。二十年后,朱曉陽教授重回小村進行田野調查,完成了資料收集工作。從《小村故事:罪過與懲罰》(以下簡稱《小村故事》)中可以看到,正式的社會控制手段和非正式的村落文化在小村不同的歷史階段展現出復雜的互動關系,小村的懲罰狀況也在時代發展中歷經變遷。

一、“延伸個案法”在解釋懲罰行為中的運用

朱曉陽教授與小村的緣分始于插隊落戶的“契機”,他在1974 年至2002 年2 月期間對小村有著斷斷續續的研究,在缺乏先進記錄設備的年代,那些曾經用筆記錄下的所見所聞為他奠定了小村研究的重要基礎。不僅如此,小村本身的地理位置和文化屬性帶來的差異性和特殊性,使得朱曉陽教授在后來選擇將其作為田野調查點進行調研。住在村民家里,與村民交流,或參與社區生活,這是主要的調查方法,也是社會學和人類學做田野調查的主要方式——參與觀察。朱曉陽教授順利地“進場”,在曾經熟悉的地方開展研究?!缎〈骞适隆返拿枋鼍拖翊迕耖g的自由談話,正如他所說,與村民的談話大都介于有結構和無結構之間,更多是記錄下平時與村民們不設防的“談天說地”。

(一)“集零為整”:事件鏈分析

與一般人類學鐘愛的整體性研究不同,《小村故事》以農村社區內的越軌和懲戒行為為中心,牽連出背后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和文化網絡。二十世紀的中國,經歷了前所未有的社會動蕩,村莊的懲罰性社會控制狀況反映了不同時代的政策變化對農民社區的影響、社會控制方法的轉變,以及內外部力量的博弈?!缎〈骞适隆芬匀宋锕适潞途唧w實例形式揭示了小村在七十年浮沉歲月中歷經的罪過與懲罰,鮮活的歷史事件于書中浮現,這也是本書的魅力之一。

“延伸個案法”是西方學者在菲律賓和非洲部落社會發現的地方爭議調查和處理的方法?!把由靷€案相當于一種以整體論來發現‘事實’、確定‘性質’和做出相應裁決的方法”[1],也就是研究者不局限于個案本身的收集和調查,還要將發生個案的社會背景納入調查范圍,需要注意個案發生前的情況及個案產生的后果。

朱曉陽教授主要將其用于調查懲戒行為的活動流、研究事件的進程以及細節的深入[2]p37。他更關注村民或者小村中的其他中介(村干部等)對受人怨懟行為的反應及這種反應發展的不同階段,將“司法過程”當作“社會過程”來研究,認為對于“此時此地”個案研究的結束并不能代表一個事件的完結,許多零星點點的事件才構成了我們的歷史。懲罰性的事件不再是單一的個案,而是一種“總體性的社會事實”。在運用“延伸個案法”時,為克服延伸個案結構功能主義的不足,朱曉陽教授同時吸收了比較性事件——歷史方法(或敘事實證主義)、人生歷程分析和聚焦性事件方法的特點,關注個案及其處理過程的意義建構與具體行動者和歷史的關系[3]。

《小村故事》通過對小村干部和普通村民的事件鏈分析,對小村發生的越軌行為和懲戒手段進行了深入研究。該書用大量篇幅描述了工作組如何懲處以黃崇道為首的“階級敵人(實際亦是“小村敵人”)及其背后復雜的故事。1951 年初,一支由幾名外地干部和學生組成的工作組進入小村,旨在徹底消除地主、土豪劣紳這些國民黨政權的基礎。從權力視角出發,很容易將其作為國家實施社會控制的手段,然而這一個案并非如此,其起因是具有“前歷史”的。朱曉陽教授在解釋此案時運用了“延伸個案法”。一些積極分子和村民借工作組進入小村“辦案”的機會,重提十年前黃營長(小村的傳奇和保護人)被殺和賣公田的案子,以期通過國家派出的工作組主導處理“階級敵人”來出一口他們無法出的氣。此案之由還要追溯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末:村中“惡霸”貪污了繳獲的煙土,為平息風波,黃營長卷入了這四人的鴉片之爭,最后被殺害。村民對小村沒落的歸因是:黃營長被殺害,小村的保護不在,故受到其他村子的欺負。朱曉陽教授認為,因黃崇道家族是獨門宗族,在村子里是最小的宗姓,又是抱養獨子,故未能融入村子“大家庭”。這一群體行為的背后牽扯出具有特定社會情境的事件,一樁樁構成事件鏈,完整地展現了當時行為發生的來龍去脈。

(二)“走出個案”:歷史分析

對于個案的當下考量,如果只分析事件的靜態過程和原因是不完全的,應將事件的動態過程置于社會背景下來考察國家權力與村落文化間的關系。黃營長被害只是村子沒落的表層原因,村落內三十年代末和四十年代沖突加劇的深層次原因是:國民黨進入云南,停止地方自治。鄉鎮長、縣長和保甲長“已不再是代表鄉村社會利益的士紳,而是官僚政府直接伸向鄉村社會的爪牙,抓丁派款,大肆掠奪農村資源,使國家權力強制性地進入農村社會”[4],對老百姓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因而此時村民的“犯罪”與“違法”帶有強烈的社會文化背景影響,“是文化的產物”[5]p2。原本的村落自治受到破壞,強人作為國家代表實施的行為加深了其與村民間的矛盾,以及內外戰爭及因戰爭而加重的苛捐雜稅使老百姓生活艱難等復雜的現實情況,村子因此衰敗。

在工作組未處理之前,村民無法處罰“罪人”,他們只受到村民日常輿論的影響。工作組進入后,以處置“階級敵人”之名為曾經小村的英雄人物——黃營長“報了仇”。工作組離開后,自六十年代起,國家不直接控制農村社區的生產,小村人重新負責地方管理,黃崇道的“惡人”標簽雖未能去除,但他及其后人在小村里的政治地位依舊得到保持。黃崇道之孫——黃大育在九十年代和千禧年兩次進入小村管理層,并獲得壓倒性勝利。作為黃崇道這一個案的“延伸后果”,黃大育不僅沒有受到村民的抵制,反而還進入了小村的管理層,其原因與其祖父是分不開的。在朱曉陽教授與黃大育談話時,他表示其祖父的事件時刻提醒著他,其強烈的社區傾向也源于此。黃崇道事件不僅是構成黃大育當前行為的條件信息,其行為關鍵因素來自特定歷史時期發生的重要轉折[3]。從黃大育的經歷我們可以看出,作為小村集體記憶的重要事件對于社區重構的影響,取決于當下的條件及具體行動者的行為。此外《小村故事》從解釋學的角度認為,村莊的懲罰是由多種生存條件決定的[2]p20,包括儒家學派的規范、社會主義的規則和不可預知的偶然事件。

二、不同時期小村的國家權力與傳統村落自治的關系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村寨頭人掌權、村落自治,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農民利用國家權力來實現地方性目標,再到國家適當控制下的基層社會自主性增強,村落文化在國家變遷中得到了延續和發展,國家化與地方性的沖突、互動及調和,也通過小村的懲戒故事展現得淋漓盡致。

(一)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末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小村內部的主要組織是五個“會所”和五會之上的“?!??!霸谕菩械胤阶灾蔚娜甏?,會所是真正維系鄉村社會的組織”[2]p85,會所的主要特征和功能是:由多姓組成、有固定的集會地點、入會后獲得相應的權力(分肉、分田、選舉等)。會長(“會所”之長)是村里的村紳,有錢有勢,同時又掌握一定的文化,保長由五個會長輪流擔任。但有些政府要犯——土匪,在當時被迫成為村落的守護人,他們在村民中的口碑不差、深得民心,上文提及的黃營長在村民中的形象就是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國家實行的保甲制度與村里原本實行的會所制度是重合的,因其與會所的活動緊密聯系在一起,所以它的懲罰方式是游行或在一些重大聚會上的警示。作為正式警務制度的保甲制,它實際上是村落自治的工具,對于違反社區法(侵害集體利益)的村民的處理也只是在村子內部,懲罰方式也是源于村里的傳統。村民都愛面子,在熟人社會里一旦犯罪,將會受到其他村民的譴責,所以當時犯法的人并不多。保甲制在理論與實際運用上存在很大差異,國家試圖用保甲制構建全國性的警務系統,但落實到每個村落,沒有實際監督的“頭”,村民之間心知肚明,大多沒有真正對簿公堂,以避免身處同一村的雙方失去和解的機會。

正如上文提及的四十年代的沖突與變遷,小村的“強人政治”消失,窮人和老實人逐漸擔任起保長的職務,這意味著窮人民主的開始。但因為村子的衰落、受到其他村的欺負,以及抗戰后期因攤派、勒索帶來的不堪重負的壓力,自此小村走向沒落。對于村子沒落的原因,村史的說法將社會宏觀背景撇開,以村落自己的歷史言說滲透國家的歷史言說[2]p97,國家權力似乎未曾深入到小村內部規范的重建。但不可否認的是,小村始終處于一定社會環境下,也受到國家決定的影響。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全國開始“清匪反霸”,政治運動成為懲罰的關鍵性特征。小村內的懲罰主體也由以前的“會長”變成國家派來的工作組。懲罰方式從小村內非正式的“動口不動手”變為真正的“對簿公堂”、實施重刑。在小村里,從前當過“偽保長”的人一律被撤除職務,之前傷害過黃營長的黃崇道和馬文鴻也根據工作組上報的罪行,將會受到國家的制度性歧視。村民們原本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問題,此時也由國家的懲罰性制度來處理。

身處小村的村民是該社區的成員,社區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和個人的延伸,他們有著共同的生活方式、社會關系,是一個價值共同體[3]。因此與全村利益相違背而做出的越軌行為,使得黃崇道、馬文鴻等人成為小村內的邊緣人物。工作組進入后,這些人被解釋為“反革命、反人民、階級敵人”。集體主義與社區傳統從此緊密地交織在一起,國家權力占據主導地位,傳統地方精英參與社區的話語權大大降低。當然,國家的政治運動源于小村的前歷史——村內群體與個人存在的矛盾。正如朱曉陽教授所說,村民與村干部之間的恩怨導致了村民當下的歸因行為。個人利益與小村集體利益的糾紛在國家權力進入后成了違背集體主義的罪行,黃崇道、馬文鴻等人成了“階級敵人”。國家在“清匪反霸”和土地改革過程中對村落進行重新規范,曾經與小村村民為敵的人,從此與全世界為敵。黃崇道和馬文鴻受懲罰的故事,絕不是國家自上而下、主動地將農民牽扯進政治運動,而是農民利用國家權力來實現地方性目標。

國家在這一時期所做的兩件與農民有關的大事是戶口制度和科層制的建成。這兩個制度至今仍在全中國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茖又圃卩l村主要體現為“鄉政府”的設立。鄉長作為中間人,一方面是村民的代表;另一方面又是國家委派來管理幾個村子的“官員”。國家與鄉村社會一體化建設,使得原本在小村內需要用村子內部習慣法解決的“違法犯罪”可以通過國家法制系統來懲戒。

習慣對于當代中國社會和司法實踐的影響,不僅久遠而且處處滲透。這一時期,國家一方面以“階級關系”來構建農民社區;另一方面農民社區的懲罰規范也滲透進“階級關系”或者國家辭令中[2]p136。

(三)改革開放至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互動

改革開放以后,市場經濟逐漸代替集體經濟,減弱了國家對農民日常生活的控制。為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小村的干部們不惜犧牲社區利益。由于政策環境的變化,國家由全面控制向適當控制轉變,加之小村內部沒有階級斗爭和政治運動,傳統地方精英再次崛起。

干部們犧牲群體利益導致村莊陷入窘迫境地的行為,讓村民們不得不聯合向上反抗,他們或是“欠著農業稅和集體提留不交”,或是“不出義務工”[2]p153,以表達自己的不滿。九十年代初期,小村的經濟狀況越發糟糕和混亂。村民代表大會(按理說應該定期召開,實際上是有重要的事情才會將村民代表聚集起來)上,有村民出來反抗,表示不會因為現村主任的權威而再次選他。村民要求重新選舉村主任的呼聲越來越多,此時具有社群主義特征的人將會更受到村民的信任(這是集體主義時代遺留下來的)。在村民的反抗之下,小村內的民主選舉應運而生。村里的選舉事件代表著村民對這些失信于民的干部的懲罰,朱曉陽教授將這一事件稱為“是村民對冒犯社區利益者的一次情緒的回擊”[2]p164。在選舉中,村民占據主導地位,他們利用合法的途徑表達和實現自己的訴求。

在向上反抗的過程中,小村村民以他們理解的“合法”的方式進行斗爭,并取得了勝利?!霸诖迓渌揭矌缀醪豢赡苡^察出農民與國家涇渭分明的‘對立’來”[2]p192,村民的越軌行為并不代表與國家權威進行對立,相反是通過與權威的反抗和斗爭來保護社區利益不受侵犯,維護社區的整體發展。小村的這種自治方式體現了改革開放后村莊模式的轉變和村民思想的進步,“在這里可見的只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國家與農民的血脈互相流通”[2]p192。國家規范的實施也是以村莊的非正式規范為前提的,自上而下“送”來的法在初期必然不適應,但于基層而言又須得接受這套法律,國家法就要經過“改造”,而后“入鄉隨俗”。隨著國家治理體系的不斷完善,“原有的權威會被法律替代,過去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自治、德治理念將會被虛化,取而代之則是‘德治’與‘法治’兩者的有機結合”[6]。

從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末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村內的傳統地方精英成為小村的“領頭人”,黃營長的死成為小村二十世紀四十年代衰敗的間接原因,這時國家對于小村的滲透較弱。從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的這三十年,每次政治運動都憑借村子原有的人際關系,國家集體意識在這一時期與小村緊密結合。改革開放后,鄉村社會雖然受到國家權力限制,但在政治運動中并不是被動地任由國家滲透,在社群主義強烈的農村社區中,村民用自己的力量向上反抗,并取得了勝利。社群主義的道德觀是傳統倫理和官方性集體主義的交匯,村民們將它用于對冒犯社區規范者的回擊和爭奪政治權力的解釋[2]p287。無論在上述哪一個時段,國家的權力不會單向滲透到小村,也不會占據絕對的主導地位,國家權力與小村傳統文化之間的關系在任何時期都無法分離,始終相互影響和相互滲透。

三、結語

朱曉陽教授的《小村故事》以七十年間小村發生的典型越軌和懲戒事件為切入點,用“延伸個案法”描述了這些個案的來龍去脈和因果關系,展現了國家權力與村落文化的關系隨著社會宏觀背景而發生變化,相互間的聯系也更為緊密。改革開放至今,國家從行政控制轉向以公民權利為中心,保持對基層社會一定控制權的同時,基層的自主性也得以保留,村民自治得以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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