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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的效力問題

2023-02-07 01:10張麗潔
中國應用法學 2023年6期
關鍵詞:法律文書民事法律受讓人

張麗潔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 條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制度作出了規定,即第三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需符合兩個要件:一是申請執行人依法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進行轉讓;二是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在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的效力存在不同認識。申言之:

有觀點認為,只要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權的合意、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即可以允許當事人轉讓債權,無需進行過多審查。例如,有的裁定書認為:“債務人簽收了債權轉讓協議。該債權轉讓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通知要求,故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薄?〕李某某、保定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監19 號執行裁定書。

也有觀點認為,關于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問題,不屬于執行程序審查范圍,而是應當通過審查程序解決。例如,有的裁定書認為:“關于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問題,執行程序不是審查判斷和解決該問題的適當程序。當事人主張該債權轉讓無效,本案不予審查判斷?!薄?〕漯河市某石化有限公司與高某某等債權轉讓執行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豫法執復字第00045 號執行裁定書。

還有觀點認為,在執行程序中,可以對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例如,有的裁定書認為:“被執行人在明知欠有巨額債務的情況下,將其債權無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應屬無效?!?/p>

各地法院之所以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的效力產生上述爭議,主要是因為,生效判決的執行力所涉主體范圍應當以判決中所載明的當事人為限,執行過程中變更追加當事人涉及對執行力的擴張。債權轉讓情形下變更申請執行人,是直接認可債權受讓人取代原申請執行人的地位,受讓債權在新的當事人之間仍然維持強制執行效力,故應當嚴格把握變更條件。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為程序上的形成之訴?!?〕唐力:《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完善》,載《法學》2014 年第7 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4 條之規定,執行異議之訴審查的內容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書面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而債權的變更涉及實體法的內容,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的效力加以確認則有賴于通過審查程序加以解決。進言之,只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的形式及原因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才能支持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請求。

二、債權轉讓自由原則

“債權原則上是可以自由讓與的?!薄?〕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601 頁。債權人可以轉讓其債權,無論該債權是現有的還是將有的債權,只要債權可以被特定化。此時,債權人作為讓與人,與第三人作為受讓人之間,必須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債權轉讓合同,轉讓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性規定?!?〕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解讀:合同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 年版,第265 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545 條對債權轉讓的除外情形作了規定:一是債權本身的性質禁止轉讓;二是當事人約定債權不得轉讓;三是其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該條規定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 條規定的“合同的權利”修改為“債權”,此并非簡單文字修改,而是由此提煉出債權轉讓(并不限于合同債權)的一般規則,在《民法典》沒有專門設置債法總則的情況下,本條規定情形具有統領債法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 年版,第561 頁。因此,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亦應遵守該條之規定。

賦予債權人債權轉讓自由具有正當性與必要性,債權可以讓與的根本原因在于債權本身具有財產屬性,這也正是債權具有可處分性的理論基礎?!?〕前引〔4〕,韓世遠書,第601 頁。進言之,從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目的看,法律應當允許債權人的轉讓行為,承認債權的經濟價值,使得債權具有流通性,實現擔保融資、托收、貼現、保理、資產證券化等多種交易模式的構建可能?!?〕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131 頁。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的教義學分析

(一)具有債權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的范疇

第一,法律文書這一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文書,即一切用文字表述法律內容的文書,它包括規范性文件與非規范性文件兩大類。規范性文件僅指用條文表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非規范性文件則包括訴訟文書、仲裁文書、公證文書等,只對特定對象具有約束力。狹義的法律文書,則專指非規范性文件所涵蓋的文書。狹義的法律文書既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和監獄管理機關在訴訟活動中依照職權所制作的司法文書,也包括仲裁、公證機構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制作的各類文件、文書?!?〕張泗漢主編:《法律文書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1 頁。

第二,生效法律文書應具有債權內容且具有可執行性。首先,法律文書應當生效,即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強制力。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 條規定之要義,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應當具有可執行性,而具有可執行性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以下六類:(1)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2)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與調解書;(3)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4)經法院依法審查并作出確認裁定的人民調解協議;(5)經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6)法律規定的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 年修正)第2 條。

(二)依法轉讓的“法”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 條之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應依法轉讓。

首先,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包括法律及其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同時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等。狹義的法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所依之法不僅包括狹義的法,〔1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5 條第1 款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奔磳⑽奈镔I賣合同中的權利轉讓給外國人的無效。還包括其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以及行政法規等。之所以采用廣義說,是因為債權轉讓行為本質上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歸根結底是一種自由行使權利的民事行為?!睹穹ǖ洹返?32 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即民事主體權利的行使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和限度內行使,比如,《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等三類債權,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否則轉讓行為無效。禁止上述債權轉讓是為了維護國家的金融秩序以及公共利益。但國家要保護的各種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也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在不斷地更新變化,單依靠立法途徑實施的法律不能及時覆蓋和加以保護。由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授權國務院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所以國家以及時出臺各種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司法解釋的形式,迅速查漏補缺,加強管理。另外,目前市場經濟活動頻繁,交易內容及主體呈現多元化的特征,不斷出現新矛盾、新問題,對于立法沒有規定的地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可以更有針對性地作出解釋,來解決新難點熱點問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4 條規定,對已被法院凍結的債權進行處分的行為,不被法律所允許。這也是由于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大量惡意處置財產行為所作出的有效應對性措施。

其次,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所依之法不僅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訴訟程序設有財產保全制度,執行程序設有參與分配制度,這些法律規定的本意都是要保護各方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債務人一旦因欠付債務進入訴訟及執行程序,就要以其責任財產對各個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不能允許債務人私下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因此,依法轉讓的審查,也包括轉讓是否符合程序法的相關規定,要審查讓與人的行為是否破壞所在債務關系的平衡性,是否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最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所依之法既包括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典》,也包括其他特別法。申言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要符合《民法典》的規定,特別法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則依照其規定。例如,有價證券的依法轉讓,應當首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商事法的相關規定,如商事法未作規定的,才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的構成要件

債權轉讓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實際上是指債權轉讓合同應符合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

第一,債權轉讓中的民事主體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債權轉讓中的民事主體包括讓與人和受讓人,轉讓人為申請執行人,受讓人為第三人。一般來說,無論是債權讓與人,還是債權受讓人,均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第19 條、第22 條和第145 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也就是說,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作為債權受讓人,不負任何條件地取得讓與債權。根據《民法典》第144 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45 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實施特定的民事行為外,也一律無效。換言之,即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是純獲得利益的債權受讓行為,也是無效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第546 條規定可知,只要讓與人和受讓人為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債權轉讓合同即可成立,根本無須債務人的參與或同意。

第二,債權轉讓合同應當符合《民法典》關于合同訂立與有效性的一般規定。其一,債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是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就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達成真實合意,該合意狀態符合真實意思的要求;其二,債權轉讓合同應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債權不得轉讓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545 條第1 款之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債權人不得轉讓其權利:一是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或者對特定人資質能力等的信賴而訂立合同產生的債權?!?2〕前引〔6〕,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書,第562 頁。二是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雖然申請執行人可轉讓的債權是經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若原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不得轉讓的,則應當禁止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如果相關法律對于債權轉讓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這些規定就應當遵守。

第四,債權轉讓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502 條的規定,債權讓與,無登記、占有移轉的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外,無須采用特別的公示方式。同時,根據《民法典》第546 條的規定,債權轉讓還需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保護債務人,避免債務人不知情重復履行或者向錯誤債權人履行的風險,給債務人的履行增加負擔,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該通知義務是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的附隨義務,至于是否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需要根據日常生活常識來判斷。需要注意的是,債權轉讓生效不以債務人同意為要件,通知到債務人即可。在滿足前述條件的情況下,轉讓合同生效,債權立即移轉給受讓人,無須有形的履行行為,甚至連債權證書都不必交付。即使在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轉讓時,必須交付債權證書,也不過是一種證據手段而已,交付證書屬于履行從給付義務。

四、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的效力的審查方法

對債權依法轉讓效力的審查方法,既要對債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也要對債權轉讓的原因行為進行審查。這是因為債權轉讓行為可能發生在債權存續的各個階段,如果發生在執行程序中,債權受讓人除了在實體上可獲得債權人的身份外,還可以依法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涉及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實體權利的重大變化,關系到所在程序以外其他重大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執行程序中能否準許債權受讓人變更為新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對其轉讓債權的原因行為進行審慎審查。進言之,若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則人民法院對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應不予支持。此外,即使債權轉讓合同有效,但債權人轉讓債權存在權利濫用,損害其他債務人的利益時,轉讓行為是否有效則依個案情形而定。只有轉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符合法定形式和原因,人民法院方支持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請求。

(一)對債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合同是債權轉讓的方式,單純的單方行為不足以發生債權讓與?!?3〕莊加園:《〈合同法〉第79 條(債權讓與)評注》,載《法學家》2017 年第3 期。在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的效力進行審查時,首先應當對債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具體而言,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違反公序良俗的債權轉讓合同、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債權轉讓合同,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均屬無效。

1.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146 條的規定,行為人與他人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此處的“虛假意思表示”又稱虛偽表示,是指作出意思表示的雙方當事人都知道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但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通謀作出與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通謀虛假意思表示在比較法上之所以為無效,是由于雙方均沒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旨?!?4〕陳甦主編:《民法總則評注》,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1044 頁。

虛偽表示的特征在于,行為人與相對人均知道自己所作出的意思并非真意,無論民事法律行為本身能否達到其真實追求的效果,但行為人及相對人均不希望此行為真正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虛偽表示在結構上包括內外兩層行為:外部的表面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共同作出與真實意思不一致的行為,也可稱作偽裝行為;內部的隱藏行為則是被隱藏于表面行為之下,體現雙方真實意思的行為,也可稱作非偽裝行為?!?5〕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解讀:總則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 年版,第439 頁。在債權轉讓中,名為債權轉讓,實為債權贈與。此處的債權轉讓合同就是所謂虛偽表示,此處的贈與合同,就是所謂隱匿行為。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153 條第1 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該條規定的“法律”包括任意性規范與強制性規范。其中任意性規范的目的是引導、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并不具備強制性效力,民事法律行為與任意性規范不一致的,并不影響其效力。任意性規范主要側重于法律對主體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指引,民事主體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選擇不適用。與任意性規范相對的是強制性規范,側重于法律對民事主體之間意思自治領域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的考慮。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服從這種對行為自由的限制,否則會因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的侵害而被判定不予支持。但是,民事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有一種例外,即當該強制性規定本身并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時,民事法律行為并不無效?!?6〕前引〔15〕,黃薇主編書,第465 頁。

判斷某一法律規定是否為強制性規定,具體規定的字面表達固然不可忽視,但該規定的規范目的則更為根本。概括地說,關于基本的社會秩序的規定(如關于不動產物權登記及其效力的規定)、關于私法自治前提的規定(如關于法人資格、行為能力、合同效力等的規定)、關于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和交易安全的規定(如表見代理等規定)、關于基于保護經濟弱者的利益的規定(如關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范)等,都屬于強制性規定?!?7〕崔建遠:《合同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21 年版,第73 頁。

違反此強制性規定轉讓債權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第25 條第1 款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泵袷轮黧w違反這一規定,將文物買賣合同中的權利轉讓給外國人的,其轉讓所有權的行為是無效的。

3.違反公序良俗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公序良俗”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危害國家政治、經濟、財政、稅收、金融、治安等秩序類型;(2)危害家庭關系行為類型;(3)違反性道德行為類型;(4)違反人權和人格尊重行為類型;(5)限制經濟自由行為類型;(6)違反公正競爭行為類型;(7)違反消費者保護行為類型;(8)違反勞動者保護行為類型等?!?8〕前引〔15〕,黃薇主編書,第466 頁。

申請執行人轉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違反公序良俗的,則債權轉讓合同嚴重背離合同制度的目的,危害巨大,故不能允許?!?9〕前引〔17〕,崔建遠書,第74 頁。

4.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154 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眰鶛噢D讓的惡意串通,是指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互相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實施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0〕前引〔15〕,黃薇主編書,第466-467 頁。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惡意串通,即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意圖通過虛假簽訂合同的行為,達到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共同目的。主觀上的惡意串通可以是雙方當事人事先達成協議的主動作為,也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另外一方則以明知但默示的方式接受。二是行為人均實施了一定形式的行為來達到這一目的。它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雙方共同作為?!?1〕前引〔17〕,崔建遠書,第79 頁。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144 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睙o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8 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凇靶袨槿司哂邢鄳拿袷滦袨槟芰Α钡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二)依法對債權轉讓的原因行為進行審查

債權轉讓合同有時并不當然發生債權轉讓的后果。進言之,在我國法的框架內,債權轉讓采“有因說”,在原因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場合,債權轉讓不生效力。無論是基于買賣、贈與,還是其他原因,債權人均不得濫用其債權轉讓自由的權利。就此點而言,《民法典》第132 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奔础懊袷路尚袨殡m然是彰顯意思自治、保障權利實現的主要制度,但此種自由必須限定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2〕江必新:《法律行為效力:公法與私法之異同》,載《法律適用》2019 年第3 期。民事主體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在法律和道德所容許的限度內,一旦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效力就必須被否定。在債權轉讓中,債權人行使債權轉讓自由的權利,與善意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雖然債權轉讓合同有效,但債權的轉讓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民事權利的濫用。

1.轉讓的原因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努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強調權利人在私法領域可以充分自由行使各種民事權利,但該權利仍然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權利源于該權利具有社會性,相對人及社會其他潛在民事權利受影響的主體,要求權利行使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否則,只顧自己利益,無所謂他人損失,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的秩序和交易的穩定性,損害社會的和諧安寧。法律也因此對該種現象以及利益失衡的局面加以回應,進行調整。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涉金融不良資產轉讓相關民事糾紛的多份判決書顯示,當前不少資產管理公司在以整體打包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沒有妥善地處理銀行等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生效法律文書中展現的以及未經法院審理展現的國有金融債權的剝離與處置資產涉及千億甚至萬億,這些資產不僅僅屬于銀行,其法律關系也不僅涉銀行與受讓人各方,其本質是國有資產的流動與利益再分配問題,作為被執行人的某特定債務人大多數系國企,其中不乏我國各行業領域中的產業支柱企業,債權受讓人往往不擇手段地想要追加國企的上一級管理部門、甚至出資瑕疵的股東,從而實現本金及巨額利息的最大化執行到位。這種債權轉讓所支付對價與清償的結果是否公平、轉讓程序是否公正,事關全體國民和國家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相關案件過程中,一定要“要努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涉及資產轉讓程序、標的等各方面進行全面審查,防止債權轉讓成為個別違法者謀取暴利的工具,保證國有資產安全,保障社會國家的穩定。

2.申請執行人單方惡意轉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的,債權轉讓的效力則視個案情形而定

申請執行人雖然是債權人,但在其他案件中,亦可能是債務人。在此種情形下,債權人依法轉讓債權的,可能構成惡意轉讓債權。惡意轉讓債權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主觀目的是逃避債務的履行。被執行人轉讓債權的主要目的是逃避案件的執行,主觀上是一種故意,即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將嚴重妨害執行,而且積極追求這一結果的發生。反之,如果被執行人轉讓債權是為了獲得高于所轉讓債權的金錢利益,增加了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提高其償債能力,那么,其通過出讓債權以最大限度償還債務的行為則不能認定為惡意轉讓。

第二,表現形式上是虛構轉讓協議或虛假支付對價。惡意轉讓在表現形式上或者是通過虛構轉讓協議,偽造債權已經轉讓的事實;或者是以極低價格甚至零對價完成轉讓行為,此種違背經濟理性的行為在惡意轉讓債權案件中較為常見。

第三,客觀結果上造成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可供執行財產明顯減少。惡意轉讓債權往往會造成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減損或者滅失,從而導致案件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無法足額執行。如果被執行人轉讓的債權只是其眾多責任財產中的一小部分,法院控制的其他財產足以清償被執行人所欠債務的,或者被執行人提供其他等額財產做擔保的,則不應僅僅以其欠債為由不允許行使債權自由轉讓的權利。故除了上述兩個要件外,惡意轉讓還必須符合影響被執行人清償能力的要件。

第四,受讓人是否明知不影響惡意轉讓行為的認定。債權的受讓人是否知曉被執行人的逃避債務目的,并不能阻卻對被執行人惡意轉讓債權行為的認定。例如,在“江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蚌埠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某某資產轉讓債權的行為,事實上已構成權利濫用。主要原因是根據廈門某公司付款1.1 億余元購買價值100 億余元及10967 萬元某某股份債權的事實,可以看出廈門某公司購買某某股份債權支付的價款僅為1.71%,此與某某資產報告中稱對某某股份的受償比例為33.98%-40.98%之間,回收額為3800 萬元說法相差甚遠。并且某某資產與廈門某公司訂立的債權轉讓合同中并無轉讓價款的約定,兩公司也不能舉證其受讓某某股份債權所付價款的事實,由此可以見,某某資產在有關某某股份債權轉讓關系中,對某某股份損害極大,其自身也獲利較少。后因該債權又轉手給他人,某某股份將面臨近億元資產被強制執行的風險,導致一直努力爭取自救、企圖擺脫困境的上市公司某某股份的處境岌岌可危,可以預見某某股份希望借資產重組、求得企業再生的機會不復存在。這將導致上百名員工面臨失業,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上述債權轉讓行為,轉讓人得利較少,被轉讓的金杯股份及社會損失甚大,其轉讓債權應當認定為非“依法”行使,因構成權利濫用,應不予支持,本案訴爭債權轉讓應無效?!?3〕江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蚌埠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執監364 號執行裁定書。

需要指出的是,債權轉讓系債權人個人惡意轉讓,且受讓人非是出于善意,債權轉讓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則債權轉讓應屬無效。但若是債權受讓人出于善意,且支付合理對價的,則根據《民法典》第545 條第2 款規定之規定,善意受讓人可取得該債權,但其所支付的合理對價應作為債權轉讓人的執行財產。

五、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的效力審查后的處理

(一)債權轉讓有效的,判決債權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有效的,應當準予變更或追加債權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申言之,一是原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該債權轉讓有效的,判決變更債權受讓人為新的申請執行人。二是原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該債權轉讓有效的,則判決追加受讓該“部分”債權的人為新的申請執行人。

(二)債權轉讓無效的,對第三人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請求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非依法轉讓的,對第三人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應不予支持。進言之,無論是原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存在債權轉讓無效事由的,應判決駁回第三人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請求。因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第三人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請求,導致申請執行人與第三人產生新的民事權益糾紛的,審理法院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結 語

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 條之理解,不能拘泥于該條規定的字面意思。若只對債權人與第三人債權轉讓的形式要件進行表面審查,則可能導致執行錯誤。而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為程序上的形成之訴,不宜對債權等實體權益的變更進行審查。因此,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的效力的認定,應當通過審查程序加以確認。人民法院在處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的案件時,應當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切實發揮司法機關應有的作用,既要提高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的執結率,同時也要盡可能地防范該類案件執行的錯誤,保障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如此,方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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