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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社區的結構分化及其“治理共同體”轉換*

2023-02-07 01:19李珮瑤田毅鵬
學術研究 2023年12期
關鍵詞:單位制共同體單位

李珮瑤 田毅鵬

“單位社區”因其與單位制的密切連結以及作為城市基層治理單元的獨特屬性,受到來自單位制研究和社會治理領域的雙重關注。但既往研究對“單位職工居住區”到“城市社區”具體變動過程的探討仍留有空間,未充分考慮單位社區從典型工業社區到單位共同體遺產、再到作為城市社區獨特類型的動態調適過程。雖然國有企業制度改革使典型單位制幾近消解,但衍生出的單位社區卻實現了對單位共同體的接續,并在向作為“社區”的治理單元轉化的過程中,逐漸結成新的“治理共同體”。

一、作為共同體的單位社區的形成

“單位社區”的形態主要基于單位制模式下的“單位居住區”,即單位用地通過圍墻等明顯標志塑造出獨立空間,作為單位成員的居住生活區域,其“在空間分布上具有占地面積大和高度集中等特點,在相對集中的空間內形成了一整套的社會服務體系”。①田毅鵬、高梓淞:《單位大院對基層社會治理的嵌入》,《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 年第3 期。隨著典型單位制的消解,“傳統‘單位人’集中居住區的邊界并沒有隨之破碎,單位社區呈現出以原有‘單位人’為主體、在原有單位社區基礎之上重新構建社區的一種新的社會樣態?!雹谔镆泫i、康雯嘉:《單位社區精英的“資本”構成及其運作研究——以C 市H 社區為例》,《學習與探索》2017年第11 期。因此,單位社區也就包含了多重含義:一方面,“單位社區”是“單位”和“社區”的復合,其既與單位制關系密切,又與城市基層治理的社區制轉型密不可分;另一方面,“單位社區”是一個動態概念,反映的是單位社區內資源及社會關系的調整及模式變動。

(一)作為工業社區的單位社區

涂爾干、韋伯、滕尼斯等早期社會學家都對工業化及其所帶來的社會變遷予以關注,諸如“團結理論”“閉合理論”“共同體理論”等西方經典社會學理論從中衍生,奠定了工業社會學分析的基本框架。隨著德國學者勃里夫“企業社會學”①對“企業社會學”起源與發展的探討,參見劉祖云:《企業社會學對象初探》,《社會學研究》1992 年第1 期。概念的提出,對企業或工業生產與社區生活之間的雙向嵌入關系的關注成為了社會學研究的重要分支。其后,施耐德對作為工業化生產的衍生品——工業社區中的人際關系、集體行動、文化特征、制度結構等問題的關注②Eugene V. Schneider, Industrial Sociology: The Social Relations of Industry and the Community, New York: McGraw-Hill Book Company, 1957, pp.397-512.進一步推動了工業社區研究的深化。在這一視閾下,基于工業企業單位組織所結成的單位職工居住區,同時也是工業社區的典型模式,即工業化生產關系在地域空間上的集中反映。

因單位兼具工業生產企業和城市社會單元的多重屬性,單位社區與西方語境下的工業社區又有著明顯不同。其一,單位制帶有明顯的蘇聯模式痕跡,③柴彥威、陳零極等:《單位制度變遷:透視中國城市轉型的重要視角》,《世界地理研究》2007 年第4 期。蘇聯對于工業企業集體社會職能的要求也就相應地反映在單位社區上,其措施包括通過合作住房建設和個人住房建設改善職工居住條件以穩定企業集體等。④佟慶才:《蘇聯的生產集體社會學研究》,《國外社會科學》1981 年第2 期。其二,單位社區以相對獨立且封閉的地理空間為基礎實現了對單位組織成員的組織化,“‘社會’事實上被國家權力支配下的‘單位’替代了”,⑤李珮瑤:《后發現代化進程中的“組織化”與“再組織化”——以單位共同體變遷為中心》,《山東社會科學》2020 年第8 期。社會生活則被吸納到了一個個分散的單位社區之中。

(二)作為治理單元的單位社區

單位制時期的單位社區實則是“單位制組織模式”與“社區地理空間”的復合,內涵上更傾向于“單位”而非“社區”,在實踐上表現為單位制度向單位人生活空間的延伸,治理功能只是單位組織社會性功能的附屬品。在這一時期,單位組織對單位社區事務的參與是自上而下的,提供的是基礎性的支撐和“捎帶式”的管理,其更多基于熟人社會的秩序邏輯而非正式約束,但一旦單位成員發生越軌行為或輕度錯誤,則會反映進單位組織內部,由此也就形成了軟約束的強制性。與此同時,兼為“職工”和“居民”的身份合一性使得訴求表達可以直接面向單位組織,單位社區并不需要一個獨立的“治理者”,單位社區事務實則就是單位事務的一部分。因此,單位制模式下的單位社區并沒有為治理活動的開展留出空間,單位社區居民對治理的參與也是低度的。

“單位組織向企業組織轉變的過程中,生活空間與生產空間的界限逐步明晰,工業社區的福利堡壘性質開始淡化,逐漸轉變為單純的生活社區?!雹尢镆泫i、呂方:《“單位共同體”的變遷與城市社區重建》,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4 年,第213 頁。居于縱向管理體制輔線的街居制作用越發凸顯,⑦田毅鵬、薛文龍:《“后單位社會”基層社會治理及運行機制研究》,《學術研究》2015 年第2 期。但在社會轉型的持續作用下卻陷入“職能超載、職權有限和角色尷尬”的困境。⑧何海兵:《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變遷:從單位制、街居制到社區制》,《管理世界》2003 年第6 期。城市社區建設的重提⑨我國的社區建設運動最早可以追溯到20 世紀初“民眾教育”“鄉村建設”的嘗試,其后經過一段時期的衰落,1986 年民政部“沙洲會議”首次提出“在城市開展社區服務工作的構想”,社區建設重回話語。使社區制成為城市基層社會治理的主要方式,對于“社區”的理解也更加豐富。

城市基層治理模式轉型過程中,單位社區在概念上反映的是“單位制組織模式”與“社區制治理模式”的復合。治理模式的變遷賦予了單位社區新的特征,城市社區需要承擔單位制消解后外溢的職能,又必須接續街居制“集中高效和密切聯系群眾兩個原則”,⑩楊菁:《新中國成立初期城市政權的重構與現代化轉型》,成都: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2016 年,第68 頁。在行政力量延伸和居民自治組織兩種屬性上實現平衡。而當社區制的雙重邏輯與單位社區的獨特空間相重合時,“單位”痕跡明顯占據上風。因此,雖然轉型期的單位社區已經帶有了社會性和治理性,但仍然表現出單位制的模式結構而非現代化的城市治理形態,從內核上來看治理要素體現的較少,更趨向于單位共同體的遺留。

(三)作為共同體的單位社區

在單位組織社會性功能剝離、城市社區建設興起的變動中,單位社區的特質主要體現在三個維度上。第一,單位社區仍然是基于閉合單位空間所結成的地緣共同體。雖然城鎮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使單位社區作為工業社區的地位逐漸喪失,但單位社區與生產空間的地域聯系并沒有即刻解散,區域內完備的后勤設施也在持續運作。即便許多單位社區沒有圍墻或實體性邊界,卻仍能給單位社區內的成員提供保護和認同感,強化了其“集體社會單元”①[澳]薄大偉:《單位的前世今生:中國城市的社會空間與治理》,柴彥威等譯,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14 年,第205 頁。的意識。第二,單位社區居民的業緣關系沒有明顯變化。單位制的消解并沒有迅速改變單位社區人口結構,社區居民和單位職工的身份屬性重疊,其對單位社區事務的觀念以及參與方式仍嵌入原有的軌跡上,“小共同體”本位的思想并未消解,而是轉移到了單位社區中。第三,單位社區的資源占有和分配仍然是“單位制”的。雖然典型單位制的消解帶來了單位組織功能的外部化和單位人的社會化,但單位組織仍然是單位人資源獲取的主要來源以及利益訴求表達的主要渠道?!皢挝蝗恕钡健吧鐓^居民”更多是稱呼的轉換,組織依附關系并未發生根本性的改變,這也是單位社區共同體得以形成的根本原因。

在此基礎上,作為共同體的單位社區實現了其存在形式,并且在模式特征和共同體內核上和原單位共同體高度相似。換句話說,在典型單位制消解的過程中單位共同體發生了分化,在地緣、業緣、親緣關系逐漸分離的情況下,作為生產單位的企業組織自身傾向于向“職業共同體”流動,而原有的單位共同體的本質特征實際上被單位社區吸納了。

二、單位社區的結構分化及其模式特征

單位社區由共同體向類型化的城市社區轉換是在單位社區異質化的過程中逐漸發生的。這種異質化一方面表現為單位社區人口結構異質性的增強,另一方面表現為單位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異質化的程度和速度差異影響了單位社區轉型的節點和深度,其在歷時態上的縱向分化和組織內分化可能同時發生。

(一)異質化的單位社區

“異質性意味著基于傳統地緣關系、血緣關系、‘單位制’關系而形成的城市居民之間的人際關系和社會信任”②蔡禾、張蘊潔:《城市社區異質性與社區整合——基于2014 年中國勞動力動態調查的分析》,《社會科學戰線》2017 年第3 期。發生變化,“陌生人社會”特征顯現。人口流動能力和流動意愿的強弱塑造了單位社區的異質性特征,并直接對單位社區共同體存在的基礎造成了沖擊。與此同時,城市建設的擴張以及土地作為資源的流動性增強,單位地理空間趨向收縮或分散,③李珮瑤:《從“閉合”到“開放”:單位組織內外邊界的形塑與消解》,《社會科學戰線》2021 年第2 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的分離加劇了單位社區的異質化。④孫炳耀:《社區異質化:一個單位大院的變遷及其啟示》,《南京社會科學》2012 年第9 期。

單位社區的異質化程度與單位組織的閉合性高度相關,具體包括空間獨立性、資源獨立性以及觀念獨立性三個方面。地域空間的獨立性既表現為單位社區空間與城市社會的區隔,同時也要求單位社區與單位生產空間的緊密聯結,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成員的流動能力,并對其流動意愿起到了抑制作用,從而增強了單位社區人口的穩定性。資源獨立性體現在,單位社區運轉所依賴的單位資源越多,單位社區與單位之間的依附關系就越緊密;單位社區所能提供的生活支持越完備,與居民多樣化需求的適配性越高,單位社區人口向外流動的意愿就越低,甚至可能會帶來非單位人群體向單位社區的聚集。觀念獨立性則在于,單位組織的閉合性越強,單位制模式對于單位社區的組織化塑造就越深刻、共同體色彩也越濃,其在城市基層治理變遷過程中受到的影響和滲透就更弱更緩慢,單位社區的同質性結構也就難以輕易解散。在此基礎上,異質化的單位社區的人口構成主要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表現為原單位社區居民的外流以及非單位人向單位社區的聚集,即“單位人”和“社會人”同時存在;第二種表現為原單位人在居住空間不變的情況下由職業流動或退休等所帶來的單位身份的祛除,即“原單位人”和“現單位人”同時存在;第三種則表現為人口再生產帶來的“單位人”代際轉變,即人口代際更替所帶來的社區人口異質化。①孫炳耀:《社區異質化:一個單位大院的變遷及其啟示》,《南京社會科學》2012 年第9 期。這三種情形既可能走向單一,也可能趨于融合,城市流動人口的增加也可能引發更為復雜的社區排斥現象。

(二)單位社區的組織內分化

單位社區組織內分化主要表現為單位社區內不同群體間的分化。這在一定程度上與住房制度改革所帶來的單位住房分配主導權的式微相關,其既可能是福利性原則對商品交換性原則的滲入,②[美]邊燕杰、約翰·羅根等:《“單位制”與住房商品化》,《社會學研究》1996 年第1 期。也可能是市場邏輯對熟人秩序的入侵。分化的實質取決于在“單位—社區”的軸線上,單位社區居民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更靠近“單位”還是更靠近“社區”,進而反映在其社區行動和治理參與上。其一種取向是“單位式”的社區參與,即在遇到問題或表達訴求時,會多方權衡考量,并更傾向于向單位組織尋求幫助或通過單位渠道解決。單位人作為共同體成員的生活體驗使他們在社區活動中保留很強的集體意識,長期“職住合一”的生活方式使得單位人的工作與生活深度互嵌,家庭關系、鄰里關系與工作關系相互移植,單位人在社區生活中的表現可能會影響到其工作上的前途發展,而工作上的表現也可能成為其私人生活的評判標準。這其實意味著一種利益的同一化,即作為單位組織成員的利益訴求和作為單位社區居民的利益訴求是一致的,并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需要對實現自身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或結果有所考慮。換言之,作為單位社區共同體成員的社區居民需要保持與集體的一致性,從而避免受到來自單位和其他成員的負面評價。與之相反,單位社區的異質化過程是在個人與國家權利義務關系變化的基礎上發生的,“不僅國家對居民福利權利應責去單位化和間接化了,而且居民的公共義務規定也脫離了單位,而是以個人為基本單位進行規定了”。③王寧:《后單位制時代,“單位人”轉變成了什么人》,《學術研究》2018 年第11 期。在這樣的情形下,單位社區居民尤其是其中的非單位人的利益表達更加個人化,尋求幫助的對象可能是物業、社區,也可能是單位社區外的社會網絡,有時甚至不會顧忌在實現自身訴求時是否會對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這與單位社區共同體的觀念和行動模式完全不同,并有可能引發單位社區居民之間的矛盾沖突。尤其是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傳統的單位治理策略也很有可能失效。

單位社區的組織內分化很可能會造成社區內群體間的離散甚至對抗,并且造成對單位和社區認同的不一致性或低度認同,也為單位社區的治理帶來風險。

(三)單位社區的新閉合模式及其治理特征

在單位社區治理實踐的動態過程中,單位作為治理主體的離場帶有不徹底性,即便單位已經不再是單位社區的管理者和資源提供者,但單位社區在產權歸屬等諸多方面與單位組織的客觀聯系無法切斷。社區在治理中的介入則是在兩個層次上展開的:其一是依靠國家自上而下的推動,在政府行政力量的主導下進行;其二則是依靠社會力量的參與,即社區自治組織、社區非政府組織以及社區居民,同時也包括基層黨組織和市場力量的引入。然而,單位物質遺產的延續和單位意識的遺留卻制約了社區治理功能的發揮,尤其是與單位制相比較時,社區治理、服務能力以及整合能力的不足被放大,并制約了社區作為治理主體角色的正規化。

因此,單位社區呈現出獨特的“新閉合”模式,其既與閉合單位制模式密切相關,又由于社區治理的介入以及單位社區異質化的發生而明顯不同。相似之處在于,二者都是以地域空間為基礎衍生出的隱性壁壘,這種閉合的邊界并非剛性的、不可跨越的,但現實的阻力卻限制了越界行為的發生。單位無法把治理的主體身份讓渡給社區,因而形成了“單位退不出,社區進不來”的特殊局面,單位社區治理中出現了單位和社區主體并存、“單位式”和“社區式”的行動方式并存的情形。

與單位制的閉合模式不同的是,單位制的模式閉合旨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塑造對參與者有利的壟斷優勢,①[德]馬克思·韋伯:《經濟與社會》第1 卷,閻克文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年,第136 頁。營造出對單位成員和社會發展更有利的效果。單位社區的“新閉合”則是在單位制消解和城市基層社會治理模式變遷中形成的,即便單位社區具有拆解自身的強烈意愿,新閉合模式的外在性也無法為之創造條件。在新閉合模式和單位社區組織內分化同時存在的情形下,一部分居民與單位聯系緊密而形成了一種“抽離式”的社區參與,社區意識被削弱;另一部分居民因無法與單位建立有效鏈接,又無法通過社區實現訴求,繼而陷入了“游離式”的社區參與,對單位社區“無歸屬”“不認同”。這也就造成了單位社區組織內分化的情形越發嚴重,不僅單位社區共同體被拆解,單位社區作為城市基本治理單元的功能發揮也受到限制。

從閉合邊界上看,單位組織邊界的塑造帶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性,居住區的邊界是逐漸確定并強化的,而社區治理空間則是按照行政管轄或網格單元預先劃定的。因此,社區作為治理單元和社會單元的二重性特征②蔡禾、黃曉星:《城市社區二重性及其治理》,《山東社會科學》2020 年第4 期。在單位社區中體現得格外明顯,尤其是在“治理單元的區域化與社會單元認同的非區域化”以及“治理單元對成員的規制要求與社會單元成員的脫域性”兩個面向上。單位和社區的嵌合也衍生出了和基層社會治理自治性與行政之間嵌合的“重層結構”③田毅鵬、薛文龍:《“后單位社會”基層社會治理及運行機制研究》,《學術研究》2015 年第2 期。相類似的效果,在有些情況下甚至會表現為“重層結構”與“治理真空”的復合。

三、單位社區治理共同體的轉換與探索

許多研究都將社區視為“國與家之間的公共空間”,④朱健剛:《國與家之間:上海鄰里的市民團體與社區運動的民族志》,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 年,第16 頁。而避免使用“共同體”的意涵,其重要原因在于,社區與居民間“利益—責任”連帶制衡關系斷裂,因此也就難以形成“情感—利益”共同體。⑤潘澤泉、辛星:《政黨整合社會:黨建引領基層社區治理的中國實踐》,《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 年第2 期。并且,社區居民“以居委會為中心”和“以自我為中心”的群體性分化⑥閔學勤:《社區自治主體的二元區隔及其演化》,《社會學研究》2009 年第1 期。的彌合比對個體的組織化更加困難,城市空間的異質性和疏離感也在不斷加速社區分化的發生。但當聚焦于單位社區時可以發現,其正是由“作為共同體的社區”形態轉化而來的。并且,職業及工作場所在共同體培育中的重要性凸顯,“沒有單位的參與或介入,城市居民生活世界的建構或共同體的培育幾乎是不可能的”。⑦周建國:《現代性困境、住房商品化與共同體的重構》,《探索與爭鳴》2011 年第5 期。因此,單位社區具備向“治理共同體”轉換的可能,對共同體治理模式的重提,也能夠為單位社區治理困境的應對提供路徑。

(一)治理主體轉變與單位優勢的激發

單位社區從最初的工業社區及共同體轉型為城市社區獨特樣態的變化過程,其背后反映的是治理和服務資源的提供者由“單位”向“社區”的轉變。治理主體的轉變既是角色身份的轉變,也是角色職能的轉移。其一是作為治理主體的合法性,即是否具有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正規身份,或者說在“國家—社會”與“國家—個人”關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為何。其二是作為治理主體的治理能力,這也包括提供服務和利益調節的能力,或者說在治理實踐中是否能真正扮演好相應的角色。

單位制之所以具有治理主體的合法性,源于國家有意的制度設定,而其作為治理主體的能力則基于對資源的排他性占有,這些資源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機會資源、空間場所等?!俺鞘芯用翊蠖啾患{入行政化或準行政化的單位制中……居民生活對單位的依附性很強,任何個人一旦離開單位組織,就如同沙灘枯魚,雖說枯魚之間相濡以沫尚能茍延,但終究活不長久”,⑧費孝通:《社會自理開篇》,《社會》2000 年第10 期。單位對單位社區居民甚至具有超出“治理”范疇的“支配”能力,組織動員的現實效果也不言而喻。

但社區的治理主要是以“間接化”的方式展開的,“社區政府不再對單位行為的后果負責,而主要是對單位行為互動賴以進行的環境和秩序負責”。①李漢林:《中國單位現象與城市社區的整合機制》,《社會學研究》1993 年第5 期。社區本身不占有壟斷性資源,能夠借助的行政力量也十分有限,因此社區并不能夠完全復制單位在“國家—社會”鏈條中的地位,它無法直接塑造個人對國家的認同依附,也無法像單位一樣實現高效的組織動員。但社區仍然是能夠起到聯系“國家—社會”關系、避免中國社會走向原子化的治理角色,于是就形成了城市基層治理中的“粘連”狀態。②桂勇:《鄰里政治:城市基層的權力操作策略與國家—社會的粘連模式》,《社會》2007 年第6 期。治理主體的轉換以及社區角色的復雜性直接帶來了社區整合力下降的問題,“社區主體性”覺醒造成了組織利益訴求與社區自治目標的偏差,③呂方、田毅鵬:《“后單位時代”的城市社會治理》,《新視野》2015 年第1 期。社區內的多元關系造成了利益調節的實踐壓力,并引發了社區公共性的衰退。尤其是當社區的固化模式④這種固化主要是指基層管理組織并沒有得到更實質性的地位,基層管理工作呈現組織結構與組織日常運作之間的分離現象,這也是社區治理內卷化的根本內因。易臻真:《城市社區治理的內卷化危機及其化解——以上海市J 街道基層治理實踐為例》,《人口與社會》2016 年第1 期。不能夠與單位社區的特殊形態相匹配時,其內卷化風險不斷加劇。

但單位社區的特殊性同時也為社區治理共同體的轉換提供了可能。一方面,其能夠為治理共同體的再造提供空間基礎,并有助于區域內聯結機制的塑造。另一方面,單位可以在關系和資源等多方面為社區治理提供支持和補充,⑤李威利:《空間單位化:城市基層治理中的政黨動員與空間治理》,《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8 年第6 期。單位遺留下來的組織資源、文化積淀、“包括單位權力結構的延伸、熟人社會的資本依托等單位‘隱形在場’現象”⑥田毅鵬、王麗麗:《單位的“隱形在場”與基層社會治理——以“后單位社會”為背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7 年第2 期。都可以轉化為單位社區治理中的積極因素。

(二)治理權威的塑造與居民參與的激活

在治理主體轉變的同時,扮演具體治理角色的個體身份也發生了變化,即由單位領導向社區工作者轉變。在單位制模式下,黨和國家的在場塑造了理性基礎上的合法權威,領導的管理權威實則是“能否獲得下級認同的權力”,⑦蔡禾:《企業職工的權威意識及其對管理行為的影響——不同所有制之間的比較》,《中國社會科學》2001 年第1 期。其具體表現為管理者支配資源的能力和涉及道德與價值的評判體系的人格力量。但社區工作者既非強有力的管理者,又不是行政體系中的正式成員,其對資源的支配和經營能力微弱,在治理實踐中往往需要“運用種種生活策略,利用本土性社會資源,建構一套以情感、人情、互惠和信任為基礎的地方性互動網絡,培育一個非正式的積極分子網絡,來獲取他們的合作與支持”。⑧劉威:《從“去單位化”到“去社區化”——城市基層社會再整合的“結”與“解”》,《學術論壇》2011 年第6 期。

從居民的參與情況看,單位社區居民的社區參與類型主要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多為曾經的“單位人”,他們中的一部分以社區工作者的身份活躍在社區中,另一部分則以普通居民的身份參積極參與社區事務,往往擔當黨小組長、樓棟長或志愿者等角色。他們具有成為單位社區精英的資本,包括基于“在地性”和單位身份延續所帶來的權力資本和社會支持網絡等,⑨田毅鵬、康雯嘉:《單位社區精英的“資本”構成及其運作研究——以C 市H 社區為例》,《學習與探索》2017年第11 期。從而能夠形成個人的組織力和號召力,“依托個人魅力能夠很快動員其原單位職工和社區鄰里,形成新的小共同體”。⑩田毅鵬、王麗麗:《單位的“隱形在場”與基層社會治理——以“后單位社會”為背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7 年第2 期。第二類是社區的一般參與者,他們的身份歸屬具有多樣性,未必具有單位背景,但都有社區參與行為的發生。這種參與可能是出于對社區事務的興趣或認同,也可能是出于對單位精英的支持或對單位認同的延續。值得注意的是,社區的一般參與者中也可能有消極的參與者,他們參與社區事務的動機在于視其為打發時間的手段,甚至有時還抱有“看熱鬧”或者“挑毛病”的心態。而無論參與動機為何,集體行動的參與行為本身即為治理共同體的再造創造了條件。第三類則是單位社區中的游離群體,他們不愿意參與社區活動的原因可能源于:與原單位關系緊張,對單位的排斥情緒延續到單位社區中;單位意識薄弱,對單位和社區都缺乏認同感;利益權衡與理性選擇的考量。這類群體往往共同體意識薄弱,如何將其吸納進單位社區治理共同體則是治理共同體轉換的難題。

(三)單位社區治理共同體轉換的路徑探索

從社區整合的實踐看,其路徑選擇主要可以概括為四種:第一,靠依附關系或依賴關系的塑造形成對社區成員的強力整合和動員;第二,靠利益關系的調整維系社區與成員間關系,調整“公”與“私”的沖突;第三,靠精神共同體的塑造凝聚社區的向心力;第四,靠政治力量的干預實現城市社區建設的組織化。當聚焦于單位社區的獨特單元時,“單位共同體意識傳遞”與“單位共同體模式移植”的兩種路徑則可以進行嘗試和探討。

“單位共同體意識傳遞”的路徑主要在于激發單位社區原本的單位共同體意識,其實質上是對原單位社區共同體的運用和鞏固。這一模式基于對單位共同體空間資本、權力資本、關系資本等的傳遞,需要單位社區居民的同質性較強、保留有較多單位意識,單位社區精英或積極分子具有單位人身份,通過對作為社區居民的單位人主體性的激活,實現單位社區共同體向社區治理共同體的轉換。這一路徑仍有賴于單位共同體的精神內核,表現為向單位社區共同體的復歸,并且有可能在客觀上造成單位社區新閉合特性的強化,其治理邏輯是將“社區”吸納到基于單位的共同體內部,從而實現治理主體參與的多元化與平衡。

“單位共同體模式移植”的路徑主要指將單位共同體要素分散性地向城市社區移植,以單位社區空間為依托,使單位的政治性功能被充分承接。這一模式不僅注重社區“治理”方式的運用,并且突出強調了社區作為“黨的意志在基層落地的載體”①吳曉林:《黨如何鏈接社會:城市社區黨建的主體補位與社會建構》,《學術月刊》2020 年第5 期。的屬性,通過黨建引領形成以共同居住空間為依托的精神合力。在社區中,“支部不僅是一個黨的基層組織,而且是一個實體化的治理單位”,②田先紅:《政黨如何引領社會?——后單位時代的基層黨組織與社會之間關系分析》,《開放時代》2020 年第2 期。單位社區中的組織依附關系被重新塑造。在參與主體上,有過單位經歷的社區精英依然是主導者,但這種模式并不要求單位人的參與,因此更適用于單位痕跡不強的混合型單位社區,并實現對單位社區新閉合模式的破除。

社區出現“共同體困境”③鄭杭生、黃家亮:《論我國社區治理的雙重困境與創新之維——基于北京市社區管理體制改革實踐的分析》,《東岳論叢》2012 年第1 期。的重要原因,在于社區認同與社區參與的嚴重不足,“參與過程并沒有改變居民的心理特質,沒能使他們產生一種超越個體利益的公民精神和因參與了社會改造過程生發的主體性”。④楊敏:《作為國家治理單元的社區——對城市社區建設運動過程中居民社區參與和社區認知的個案研究》,《社會學研究》2007 年第4 期。事實上,“現代社會共同體一開始就具有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基本特征”,⑤李友梅:《新時代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重要意義》,《社會治理》2020 年第1 期。單位社區的特殊背景及單位社區共同體的形態為社區精神的重塑提供了基礎,基于治理實踐的行動更是為其治理共同體的轉換創造了前提。單位社區治理共同體的轉換也可以成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設的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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