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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相關問題研究
——以行賄犯罪的懲治為視角

2023-02-07 19:01王青雙
關鍵詞:行賄人犯罪

崔 欣,王青雙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上海 200135)

一、受賄行賄一起查刑事司法政策的時代背景

(一)相關文件及其解讀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作出部署。2022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出臺《關于依法懲治行賄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見》,強調依法嚴懲行賄違法犯罪行為。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出臺《關于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對行賄犯罪要加大依法懲治力度。上述文件的相繼出臺,標志著受賄行賄一起查從黨內的反腐敗戰略決策部署正式確立為懲治賄賂的刑事司法政策。

但是,我國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并非一向“堅決查處”,而是經歷了從趨寬向趨嚴的轉變。了解該政策的設立背景及相關刑事司法政策的演變歷程,有助于對該政策進行準確的規范解讀與司法認定。

(二)黨中央深化腐敗治理的時代背景

自黨的十四大鮮明提出反腐敗斗爭的重大戰略,并把“黨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寫進黨章起,深化腐敗治理就成了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腐敗治理進入一個轉型升級的新時期①劉艷紅:《中國反腐敗立法的戰略轉型及其體系化構建》,載《中國法學》2016年第4期。。黨中央進一步加大了反腐敗力度,對嚴懲行賄犯罪作出明確要求。從體制改革來看,黨中央立足國情、堅持問題導向,啟動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整合行政監察部門、預防腐敗機構和檢察機關反腐敗相關職責,組建與紀委合署辦公的監察委員會②參見《新中國成立70年來反腐敗斗爭的經驗與啟示》,中國紀檢監察報https://www.ccdi.gov.cn/lswh/lilun/201911/t20191107_203904.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2年5月10日。。從政策導向來看,“受賄行賄一起查”最早源自黨的十九大,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敝蟮氖艑弥醒爰o委歷次全會報告中,均進一步強調受賄行賄一起查并作出具體部署。黨的二十大進一步強調“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

從黨中央完善反腐敗斗爭體制機制的歷史進程來看,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有其深化腐敗治理、預防賄賂犯罪、鞏固執政根基的特殊時代背景和大局意義。

(三)懲治行賄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演變歷程

懲治行賄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經歷了從趨寬向趨嚴的轉變,這從行賄犯罪的相關立法演變中可見一斑。

1997年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了對行賄罪的處罰,并設定了行賄罪的特別自首制度,即“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體現了寬宥行賄的刑事政策導向③張勇:《“行賄與受賄并重懲治”刑事政策的根據及模式》,載《法學》2017年第12期。。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該通知將嚴肅查處的對象限定在“嚴重行賄犯罪”,體現了“打擊行賄服務于查處受賄”,即“重受賄輕行賄”的刑事政策④李少平:《行賄犯罪執法困局及其對策》,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1期。。200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大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力度的通知》,再次重申上述政策。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的通知》,明確要求“形成懲治行賄犯罪高壓態勢,確保查辦嚴重行賄犯罪案件工作取得明顯成效”。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了《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賄解釋》),該解釋在重申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以及緩刑相關規定的同時,一方面具體化了“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追訴標準,另一方面擴大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范圍⑤相較于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行賄解釋》將“謀取不正當利益”中“謀取競爭優勢”的范圍從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擴大到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上述兩個文件都被認為是在懲治行賄犯罪領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體現⑥高誠剛:《實證研究視角下“行賄從輕”的實效》,載《政治與法律》2016年5期。。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則釋放出對行賄犯罪懲處趨嚴的強烈信號,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增設罰金刑,從經濟上加大對行賄人(單位)的處罰力度;二是嚴格了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三是增設“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完善刑罰罪名體系;四是完善受賄罪從寬處罰的規定,使得受賄者與行賄者一樣能夠通過積極認罪得到從寬處罰的機會,縮小了行賄與受賄之間定罪量刑的差異性,凸顯了對應性、協調性①張勇:《“行賄與受賄并重懲治”刑事政策的根據及模式》,載《法學》2017年第12期。。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貪污賄賂解釋》)進一步提高了行賄罪的定罪數額標準和“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數額標準,拉近了與受賄罪量刑數額標準的距離。

二、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一)刑事司法政策演變的理論爭鳴

在“受賄行賄一起查”正式被確立為一項刑事司法政策之前,是否應當貫徹“懲辦行賄與懲辦受賄并重”刑事政策曾引發激烈的討論。

有觀點認為,行賄的滋生源于“一心向上”的官僚體制和缺乏對公權力有效監督的體制性基礎,強調“行賄與受賄并重懲罰”面臨理論上的正當性質疑和實踐上的法治風險,會轉移國家治理腐敗的中心,引起刑法適用的道義難題。②何榮功:《“行賄與受賄并重懲罰”的法治邏輯悖論》,載《法學》2015年第10期。亦有觀點認為,試圖通過對行賄罪的嚴厲打擊來遏制受賄犯罪,會促進賄賂雙方形成相互“信任”關系,導致賄賂案件難以偵破,是刑事政策上的重大失誤。③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五版,第1233頁?!缎淌聦徟袇⒖肌返?87號指導案例④袁玨行賄案,《刑事審判參考》2012年第3集(總第86集)。的裁判要旨中亦表述,“重受賄輕行賄”的理由在于:一是受賄侵犯的法益更為嚴重,打擊賄賂犯罪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公權力的廉潔性。二是貫徹和體現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重點打擊受賄犯罪,對行賄人“特別自首”的規定有利于司法機關獲取賄賂犯罪證據。

對“重受賄輕行賄”刑事政策持支持觀點的理由可以總結為兩點:一是法理上行賄基于公權力雙方的不對等性相較于受賄更“值得同情”。二是司法上輕行賄更有利于賄賂犯罪案件的偵破。但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有以下幾點值得商榷:

1.忽視了行賄與受賄互為作用、相互依存的對合關系。二者互為行為對象,共同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或廉潔性,我國刑法已經對行受賄設置了“異罪異罰”的不對稱刑罰懲治模式,不能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調重受賄而輕行賄。從行受賄雙方的博弈關系角度進行分析,只要立法規定,與調查機關合作將得到獎勵,與調查機關對抗則將得到懲罰,則無論對每個嫌疑犯的獎勵或懲罰的程度是否存在差異,均不影響囚徒困境理論的適用⑤葉良芳:《行賄受賄懲治模式的博弈分析與實踐檢驗 兼評《刑法修正案(九)》第44條和第45條》,載《法學評論》2016年第1期。,從而不會對賄賂案件的審訊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反而,受賄行為和行賄行為在功能上具有對向性,缺少一方的行為,另一方的行為就無法實施或者不能完成,二者彼此補充,相互呼應。從預防腐敗的角度考慮,也不能忽視對行賄犯罪的懲治。

2.未能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公權力運行及監督體制機制的完善。改革開放初期,公權力運行及監督體制機制尚未健全,市場主體對公權力機關在市場準入權、審批權和資源分配處置權等方面的依賴程度高,可能確實存在“吃拿卡要、辦事拖延”的懶政、專權等現象,重受賄輕行賄也許有其歷史合理性,但置于當下的社會背景之下卻喪失了存在的基礎。隨著簡政放權大背景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一網通辦、一業一證、“互聯網+監管”等各項改革的深入,互聯網信息化水平、政務公開程度的提高,公權力運行機制得以不斷完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大背景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非刑事法規范體系的完善對制約公權力的濫用產生了積極的作用?!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更是從社會、輿論、人大監督等多維度制度建設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隨著公權力運行及監督體制的不斷完善,行賄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賄行為已逐漸喪失值得同情的社會背景和倫理基礎。

3.高估了從寬處理行賄犯罪對腐敗治理的現實意義。賄賂犯罪發展的實踐表明,行賄人得不到有效懲罰,反而導致賄賂泛濫。不少行賄人逃脫懲罰后,產生僥幸心理,有恃無恐,繼續行賄。對行賄行為的放縱,既使賄賂犯罪難以根除,也破壞了社會正常的公平正義。值得注意的是,筆者認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并不意味著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否定或者弱化。寬嚴相濟作為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賄賂犯罪的懲治領域體現在行賄人“特別自首”的認定等量刑情節的把握上,在實體法層面從解釋論上劃定“犯罪化”的邊界①夏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視野下賄賂犯罪的處罰邊界》,載《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4期。。受賄行賄一起查則是從政策層面嚴密化懲治賄賂犯罪的法網,與時俱進實現辦案三個效果的統一。

(二)域外懲治行賄犯罪的經驗借鑒

世界各國都對腐敗重拳出擊,縱觀域外對行賄犯罪懲治的立法及實踐,有三個特點值得關注:

1.立法上對行賄罪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外延大于我國刑法。一方面,國外刑法幾乎均不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犯罪構成要件。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俄羅斯以及美國等國的刑法(典)對行賄犯罪的主觀目的除了強調行賄者是針對某種職務(職責)行為,即意圖收買某種職務(職責)行為外,并不要求其謀取利益的性質是不正當的。部分國家刑法甚至把行賄人尋求受賄人違背法律、職責義務作為或不作為規定為一項加重處罰情節。②李少平:《行賄犯罪執法困局及其對策》,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1期。另一方面,對行賄方式的規定上外延更廣?!兜聡谭ǖ洹返?34條第1款規定:“以公務員、對公務負有特別義務的人員或聯邦國防軍士兵已經實施或者將要實施的、因而違反或者將要違反其職務義務的職務行為作為回報,向其本人或第三人提供、許諾或給予利益,處……?!雹邸兜聡谭ǖ洹罚?002年修訂),徐久生、莊敬華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頁。該立法模式也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予以吸收,該公約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行賄的方式包括許諾給予、提議給予或者實際給予賄賂三種情形。④陳正云:《〈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關于貪污、賄賂、挪用犯罪規定評釋》,載《人民檢察》2008年第22期。

2.行賄與受賄刑事處罰的對稱性設置。一方面在立法上,多國都采取了“異罪同罰”甚至“同罪同罰”的立法模式。如美國《聯邦賄賂法》實行了受賄罪與行賄罪的同罰制度。①王云海:《美國的賄賂罪》,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頁。德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均采取行賄與受賄同罰的制度,法國甚至對行賄的處罰要遠重于受賄。②《法國刑法典》,羅結珍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頁。新加坡把行賄罪和受賄罪始終以對合的方式進行同一設置,即無論何種情形的受賄都和與之適應的行賄規定在同一條款中。③鄧崇專:《新加坡刑法對行賄罪的規制及其對我國治理“隱性腐敗”的啟示》,載《廣西社會科學》2013年第11期。另一方面在刑事政策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針對受賄罪與行賄罪實施的是以對稱性刑事政策為指導的治理機制,具體表現為定罪機制的對稱性、合作機制的對稱性和犯罪動因控制的對稱性等三個方面。④錢小平:《懲治賄賂犯罪刑事政策之提倡》,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9年第12期。

3.注重賄賂犯罪的預防。反腐敗刑事法治從內涵上注重預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立法上就將重心放在事前的預防上,將準確打擊、及時防貪、事前教育三者合而為一⑤鄧紅梅,徐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視域下我國反腐敗法律舉措的完善》,載《當代法學》2006年第6期。,并強調社會參與反腐的重要性。英美面對腐敗也一改其悠久的普通法傳統,毅然選擇了制定法模式,逐步形成了“預防型”的立法戰略⑥劉艷紅:《中國反腐敗立法的戰略轉型及其體系化構建》,載《中國法學》2016年第4期。。意大利《刑法典》針對貪腐犯罪還設置了專門的特殊預防條款,有剝奪涉及貪腐類犯罪企業人員與公權力機關簽約資格的附屬刑罰。⑦楊超:《意大利反腐敗法律的最新發展》,載“中國審判”公眾號,202年5月17日訪問。

域外懲治行賄的通行立法與實踐在我國適用的合理性尚有待進一步討論,但其傳遞出的嚴肅懲治行賄、嚴密賄賂懲治法網的價值導向與受賄行賄一起查刑事司法政策的內涵是不謀而合的。

(三)嚴肅查處行賄行為的積極意義

1.有利于深化腐敗治理。對行賄犯罪打擊不力,給人們造成“行賄無罪”的錯覺,從而導致賄賂犯罪大量發生⑧苗有水:《為什么提倡“懲辦行賄與懲辦受賄并重”》,載《人民法院報》2015年5月8日第6版。,并不斷向多領域、多行業蔓延。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⑨《發布行賄犯罪典型案例,釋放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強烈信號》,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眾號,2022年4月21日訪問。。依法嚴肅懲治行賄犯罪,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從源頭掐斷“圍獵”與“甘于被圍獵”的利益輸送腐敗鏈、權錢交易關系網,有利于實現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

2.有利于維護公平正義。行賄犯罪對社會公平正義秩序的損害,小到一次人事調動的公平競爭,大到一個地區和單位的政治生態,乃至教育、財稅等領域的基本民生?!兑庖姟芬笾攸c查處的五類行賄行為是在吸收《貪污賄賂解釋》關于行賄罪“情節嚴重”情形的基礎上,結合時代發展的特征,增設了“財政金融、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重大工程項目領域以及多次行賄、巨額行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作為重點查處的行賄對象。嚴厲打擊上述重點領域行賄犯罪,有利于服務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有利于預防賄賂犯罪。從源頭上來說,行賄不查,受賄不止,只有在行賄案件中有效發揮刑法的威懾功能,才能更好地遏制受賄犯罪的發生。社會潛規則的存在使行賄常態化,從一定程度上放松了社會認知對行賄危害的警惕①劉坤:《受賄行賄并重懲治模式探析》,載《天津法學》2020年第2期總第142期。。當前社會大眾在情感上普遍對受賄更加深惡痛絕,行賄者在賄賂犯罪方面的法忠誠意識較弱②參見楊崇華,趙康:《論行賄行為的獨立處罰兼論行賄和受賄的對合關系》,載《法學雜志》2014年第9期。,通過受賄行賄一起查刑事司法政策傳遞的價值導向,可以為社會大眾的活動提供行為范式,通過不利后果的事前宣示,用威懾來培植公眾的法律意識。

三、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實證反思

(一)問題的提出

自黨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受賄行賄一起查”以來,嚴肅懲治行賄犯罪的基本面有了較大改善。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年度工作報告披露的數據來看,2018年度工作報告指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嚴肅查辦國家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犯罪59593人,嚴肅查辦行賄犯罪37277人,較前五年分別上升6.7%和87%”,行賄案件占比同年受賄案件量的62.5%。2022年度工作報告提到“與國家監委等共同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起訴受賄犯罪9083人、行賄犯罪2689人,同比分別上升21.5%和16.6%”③數據援引自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行賄案件占比同年受賄案件量降至29.6%。雖然從法律規定來看,行賄犯罪的認定存在“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目的要件以及“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的限縮性規定,但是行受賄案件數量上的失衡問題仍然存在。

考慮到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北大法寶檢索判決書進行實證分析的方法,多是從行賄刑罰處罰的角度反思行受賄犯罪量刑失衡問題④張勇:《“行賄與受賄并重懲治”刑事政策的根據及模式》,載《法學》2017年第12期。,無法反映懲治行賄的實效,筆者試圖通過對P區檢察院近三年來辦理的行賄犯罪案件進行實證分析的方式,反思受賄行賄一起查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P區檢察院受理行賄案件的實踐分析

近三年來,P區檢察院共受理9起賄賂腐敗問題,涉案32件36人,包括受賄犯罪18件21人、行賄犯罪14件15人。P區檢察院受理起訴的行賄犯罪案件呈現出以下基本特征:

1.滲透程度深。行賄行為所涉領域延伸至金融市場及社會民生,包括執紀執法司法及財政金融領域行賄,系《意見》明確重點查處的行賄行為范疇,占比全部賄賂犯罪的83.3%。行賄對象包括有黨政機關、金融、國企從業人員,呈現出向多領域、多行業、多崗位滲透。行賄手段呈現多樣化、隱蔽性較強的特征,行賄方式以直接給現金為主,加之行受賄雙方存在攻守同盟的變數,犯罪黑數大。

2.“圍獵”人數多。案件存在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的普遍性問題。每一起賄賂腐敗案件均對應多個行賄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除了為謀取商業合作中的不正當競爭優勢及政府政策性事務便利等常規行賄目的外,還逐漸呈現“圍獵者”向社會不特定公眾擴散、“不正當利益”向日常生活化蔓延的特征。

3.賄賂金額高。行賄方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金錢輸送動輒上百萬元,該9起賄賂腐敗問題涉案總金額近億元,個案金額100萬元以上10件,占行賄案件總數的71.4%,個案最高金額為4676萬元。受賄人也因此均被苛以重刑,已判決的17名受賄人中,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比64.7%。

(三)懲治行賄犯罪案件實踐的反思

P區檢察院積極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強化能動履職嚴肅懲治行賄犯罪,但是在行賄犯罪懲治的實效上仍然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關注:

1.對行賄人司法審查的后置性。檢察機關作為起訴機關,對行賄人進行刑事打擊具有后置性和被動性。監察機關綜合考慮行為性質、手段、后果、時間節點、認罪悔罪態度等具體情況,可能會對情節較輕的行賄人經審批不予移送起訴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中的數據②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首次公布了查處行賄人的相關數據:“2021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留置行賄人員5006人、處分4806人、移送檢察機關2822人”。也能說明這一點,留置的行賄人中移送檢察機關的只占一半。監察機關的非罪化處置權③李蓉:《監察機關非罪化處置權及其限制》,載《北方法學》2019年第4期。具有終結性,對行賄人員的處理情況出具書面說明的,人民檢察院不再提出處理意見④《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第三十六條規定。。

2.謀取的不正當利益難以處置。刑事打擊不確定的同時,行賄人因權錢交易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更是難以處置。如獲取的不公平競爭優勢、違規辦理的不動產權登記證書等,都難以在賄賂案發后予以撤銷。以P區檢察院辦理的房產中介行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案為例,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不滿足房產限購政策的買房人拉出繳稅滿五年稅單,非法獲取購房資格,進而順利辦出不動產權證。房屋買賣交易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不動產權證又涉及行政確權事項,不同法律關系領域的交叉很難直接作出撤銷不動產權證的處理決定,容易助長“花錢辦事”的不正之風。

3.腐敗治理尚未實現標本兼治。正如前文所述,并非所有的行賄人都會受到刑事制裁,即使是受到刑事追究的行賄人,也多被判處輕緩化的刑罰。在刑罰處罰輕緩化的同時,若非刑罰處罰措施未能跟進,行賄人的犯罪成本仍處于低位。

四、檢察履職對策建議

(一)提升司法辦案質效

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更新司法理念,嚴肅懲治和有效預防行賄犯罪,對《意見》明確重點打擊的五類行賄行為從嚴懲治,通過提前介入引導行賄案件調查,就案件定性、共犯認定、證據收集、行賄主體判斷、關系人查處等問題提出精準法律意見。對同一對象的多人行賄案件或多人受賄案件,做好同類案件的平衡,根據各名涉案人員的地位、作用和主觀明知程度,依法適用各項法定、酌定從重、從輕處罰情節,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強化釋法說理、引導認罪悔罪,降低行賄人再犯的社會危險性,嚴肅懲治行賄犯罪的同時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引導功能。辦案是職務犯罪檢察工作的基礎和核心⑤尹伊君:《充分行使檢察職能為反腐敗斗爭作出貢獻》,載《人民檢察》2019 年第3期。,檢察機關要切實通過提高司法辦案質效,提升打擊行賄犯罪的精準性、有效性。

(二)拓展綜合治理效能

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之外,更要注重通過能動履職擴大案件辦理的質效和反腐敗問題的源頭治理。一是案件辦理過程中,對行賄多發領域或部門出現的普遍性、典型性問題進行深入剖析,向有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堵漏建制,從源頭上減少行賄高發的制度漏洞和可能性,促進社會治理能力的提高,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二是注重四大檢察融合,針對行賄犯罪關聯的公共利益受損、行政監督事項,充分發揮四大檢察合力,持續跟進監督,修復因行賄受損的公共利益和社會關系。三是將懲治腐敗犯罪與企業合規工作相結合,把重點打擊與保障企業發展相結合。針對科創企業、小微企業、被動行賄、被索賄的,綜合考察企業的類型、規模、行賄數額、情節等多方面要素,適時開展企業合規,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四是積極參與腐敗預防,通過“以案釋法”“送法進企業”“警示課堂”等途徑,加大對查處行賄犯罪的宣傳與警示力度。完善典型案例制度,發揮政策指引和案例引領作用。

(三)深化反腐敗打擊合力

反腐敗既需要統一的理念與戰略指導,更需要資源的協同配合,否則會嚴重阻礙反腐敗效益的提高①劉艷紅:《中國反腐敗立法的戰略轉型及其體系化構建》,載《中國法學》2016年第4期。。監察委員會作為反腐敗的“指揮部”,完善監檢銜接配合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1.完善監檢銜接配合。監察委員會作為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②閆鳴:《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載《中國紀檢監察報》2018-03-08(3)。,監察權作為與行政權、司法權并列的一項國家權力③陳光中、邵?。骸段覈O察體制改革若干問題思考》,載《中國法學》2017年第4期。,可視為道德權力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表述④黃美玲:《監察模式及其權力本質的歷史解釋》載《中外法學》2019年第4期。,具有其獨立性⑤夏正林:《權力制約中的監督與制衡》,載《檢察日報》2017年2月22日,第7版。。監察權的獨立性在行賄行為的懲治上,就表現為對行賄人具有終結性的非罪化處置權。檢察機關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首先要尊重監察權對行賄行為的非罪化處置權,有所為有所不為,做好相互配合。

與此同時,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是貫穿始終的。既包括對犯罪行為的偵查、調查,也包括對違法行為的調查、懲處等權力行使范式⑥孟穗、馮靖:《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的銜接問題研究》,載《河北法學》2019年第4期。。因此,檢察機關有必要通過建立銜接機制、強化線索移送,加強與監察權的相互制約,提高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實效。對未移送檢察院起訴的行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充分運用自行偵查權,提高挖掘行賄線索的能力;規范線索移送機制,做到程序留痕、文書規范;探索線索反饋機制,爭取件件有回復,比如依托各地區黨委的反腐敗協調小組,形成協作會商機制,加強制度保障。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漏罪漏犯情形的,要處理好檢察權與監察權之間的關系,尤其是政治性敏感性問題上的溝通,選擇合適的處置方式。

監檢銜接配合的共同目標是提高行賄案件辦理質量,打出反腐敗“組合拳”,通過同堂培訓,制定受賄行賄證據指引,尤其是入罪、出罪標準,逮捕、起訴標準等,減少分歧,形成懲治行賄工作合力。

2.開展聯合懲戒。不讓行賄人從不法行為中獲利是嚴肅懲治行賄的應有之義。就財產性利益的剝奪而言,公監檢法要加強協作配合,加大追贓挽損力度,對違法所得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準確認定行賄人違法所得,為法院后續的罰沒判決提供支撐和保障。就非財產性利益的剝奪而言,一方面檢察機關可以發揮一體化能動履職優勢,依托四大檢察融合發展平臺,聯合行政檢察、公益檢察多手段懲戒行賄人。如P區檢察院對通過行賄手段違規辦理不動產權證的買房人,經四大檢察聯動,最終部分涉案房產被限制交易,部分不動產權證被依法撤銷,有力修復了受損的房地產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非財產性利益的剝奪更有賴于主體多元化、措施全方位的聯合懲戒。聯合懲戒的重要舉措之一,是探索實施行賄人“黑名單”制度。早在2002年,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率先建立了行賄黑名單制度,在建設領域開展誠信咨詢服務。2012年2月16日,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順利實現了全國聯網?!靶匈V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有關主管部門和業主單位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作出處置,如限制準入、降低資質或信譽分、取消投標資格等,以示懲戒。①宋寒松:《從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促進誠信建設談起——兼論檢察機關在促進誠信建設中的職能作用》,載《人民檢察》2012年14期。檢察機關可以結合之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實踐經驗,配合監察委和地方行政機關推進行賄人“黑名單”制度,深化聯合懲戒,有針對性地提高行賄人的違法犯罪成本,遏制行賄利益驅動,從根本上預防行賄,最大化實現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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