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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參與視角下的平臺零工權益保障策略研究
——以合作用工模式為例

2023-02-22 03:01徐益斌陳志斌劉建月
運籌與管理 2023年12期
關鍵詞:零工用工權益

徐益斌, 陳志斌, 劉建月

(1.東南大學 經濟管理學院,江蘇 南京 211189; 2.江蘇大學 管理學院,江蘇 鎮江 212013)

0 引言

網絡平臺是一種居于傳統企業和市場之間的具有網絡效應的新型經濟主體[1]。以數字化、智能化和網絡化為特征的平臺商業模式,催生了配送員、網約車司機、代駕員等平臺零工的大量涌現。脫離傳統“雇主+雇員”的用工模式導致其勞動權益并未得到很好的保障。早在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首次提出保護平臺零工合法權益??紤]到不恰當的政府監管方式有可能造成責任主體的道德風險問題以及抑制平臺發展[2,3],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提出“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平臺治理目標。鑒于此,“包容審慎”成為中國特色背景下政府參與治理平臺的創新舉措。然而,實踐中地方政府往往面臨難以分配“包容”和“審慎”比重的窘境[4]。探究地方政府不同參與方式在平臺治理過程中的適用性、有效性,有助于構建適應平臺發展的監管制度體系。

已有治理情境下政府參與的研究主要圍繞傳統經濟中的社會問題,如食品安全[5]、環境治理[6]等,主要分析了政府規制邏輯、規制俘獲和監管框架等。部分研究開始關注平臺治理情境下政府參與問題,主要聚焦于平臺經濟的產品市場[7,8],鮮有研究涉及平臺勞動力市場。零星研究大多停留在平臺零工的勞動控制揭露和勞動關系認定[9,10],而勞動保護視角下政府如何參與規范平臺經濟的研究相對缺乏。為此,本文嘗試以外賣騎手的合作用工模式為例,就政府如何有效參與治理平臺零工權益問題展開研究。

騎手是一類職業暴露性較強的平臺零工,其勞動保障權益問題已經受到媒體、學者和政府的關注[11-14]。合作用工模式是組織騎手的主流用工模式[15]。在該模式下,一定區域內騎手的管理工作被外包給合作企業(以下稱“合作商”),形成“平臺—合作商—騎手”的三角合作用工模式,如圖1。該模式下政府參與治理騎手權益保障問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其一是政府包容式平臺自治,即依靠平臺自我治理的“信賴式”監管;其二是政府審慎式直接治理,即政府直接參與治理;其三是政府合作式協同治理,即與平臺企業形成二元治理格局。

三種政府參與方式構成合作用工模式下網絡零工權益問題的新治理格局,然而卻存在著明顯的協調失靈:一是地方政府不同參與方式的治理效果難以評價。二是在地方政府不同參與方式中,平臺在監督合作商時存在動力不足的問題,合作商在履行零工權益責任時存在機會主義行為。博弈論是協調各利益相關者并形成多方共贏的重要理論工具,因此本文借助博弈模型,探究地方政府不同參與方式對平臺零工權益問題的治理成效。研究結果表明:平臺自治中存在監管動力不足問題,因而需要政府的直接參與;政府制定的平臺零工權益責任標準存在一個最高閾值,此值與零工市場勞動供給、網絡訂單收益率、平臺規模等參數有關。在閾值范圍內,政府可以通過連帶問責機制的引入來充分調動平臺自治動力,此時政府參與式協同治理模式可以最有效地增強平臺及合作商保障零工權益程度。

本文的創新和貢獻主要體現在:首先,聚焦平臺經濟中網絡零工勞動權益保障的治理問題,剖析了地方政府不同參與方式的選擇動機及治理成效,以此來分析政府“包容審慎”監管理念在當下平臺發展階段的適用性,并嘗試打開政府參與方式“轉型爭議”的黑箱。其次,本研究著眼于平臺經濟中的勞動力市場,探討外賣騎手這一典型零工群體的勞動權益治理問題。最后,本研究聚焦于探究合作用工模式下平臺及合作商保障專送騎手勞動權益行為缺失的政府治理問題,有助于為監管部門“分類監管”的治理實踐提供理論參考。

圖1 平臺合作用工模式及監管格局

1 問題描述與模型設定

1.1 問題基本描述

平臺合作用工模式下,零工權益保障問題的博弈主體包括地方政府、網絡平臺和用工合作商。地方政府可以選擇平臺自治(包容式平臺自治模式),也可以直接規制合作商(審慎式直接治理模式),還可以敦促平臺令其監督合作商(合作式協同治理模式);平臺將零工的管理工作委托給合作商后,對其用工規范可能存在“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行為,同時平臺也可能努力監督合作商;合作商基于經濟效益的追求,可能會存在履行零工權益責任動力不足甚至逃避責任的可能,也有可能迫于政府和平臺的雙重監管壓力,積極保障平臺零工權益。政府參與治理模式的具體內容如圖2。

圖2 政府參與治理模式

1.2 模型設定

假設1合作商的零工權益責任履行程度為m,參考王勇等[7]構建合作商的成本函數φ(m)=m2/2。

假設2政府規定合作商保障騎手勞動權益的責任標準,我們將這一外生給定的責任標準記為M,假設M∈(0,1)。如果合作商選擇的履責程度m≥M,則不會受到監管主體處罰,如果合作商選擇的履責程度m0(其中i=G和P,分別代表政府和平臺),參考王勇等[7],處罰合作商的金額可以表示為:

Ri(m)=ri·max(M-m,0)

(1)

假設4在理性假設條件下,勞動力根據合作商履行的平臺零工權益責任m選擇是否為其服務。假設潛在的零工總量為連續統一單位變量L,且對自身勞動保障權益的最低要求為η,即只有當潛在零工預期合作商提供的勞動保障權益mE≥η時,才會愿意提供勞動。假設η在區間[0,M]上服從均勻分布[7],根據大數定理,選擇成為該合作商旗下零工的比例為mE/M,則平臺中提供服務的零工數量為L·mE/M,用來代表合作用工模式下的平臺規模。

假設5合作用工模式下,平臺的規模收入取決于零工群體所完成網絡訂單的總量,參考鄒干等[8],平臺的規模收入函數表示為:

(2)

其中ω為平臺零工人均完成訂單量,e為平臺網絡訂單的單位收益。

假設6地方政府的收益來源于平臺服務產生的經濟效益和平臺零工勞動權益得到保障產生的社會效益。其中經濟效益等于平臺的規模收益T(m);社會效益取決于合作商履行平臺零工權益責任的履行程度m,可以表示為u(m)=m·k,其中k為權益系數,表示合作商履責程度和平臺零工所獲權益之間的數量關系。因此,政府的收益可以表示為:

(3)

假設7地方政府的參與方式是理性行為的產物。為更好分析二元理性視角下(經濟理性和社會理性)地方政府參與方式的選擇動因,假設地方政府社會理性傾向權重系數為σ,則地方政府經濟理性傾向的權重系數為1-σ,并假設σ∈[0,1]。

2 模型構建與求解分析

2.1 地方政府包容式平臺自治

包容傾向式治理主要考慮的是平臺與合作商之間的策略互動。具體而言,平臺首先決定其監督合作商力度,合作商在觀察平臺策略后選擇其零工權益責任的履行程度。

平臺與合作商基于經濟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谀嫦驓w納法,首先考慮合作商收益最大化,即成本最小化問題,其成本包括被平臺處罰的金額和履行平臺零工權益責任的成本,得到合作商的目標函數:

(4)

通過對m取導數,可以得到合作商履責程度的反應函數為:m(θP)=θP·rP。

平臺的收益取決于平臺規模收入、懲罰合作商帶來的罰金收入以及監管成本,因而平臺企業的目標函數為:

(5)

此時對θP求導,同時令mE=m,得到在此情形下,平臺監管合作商的最優努力程度θP,以及合作商履責均衡程度m。得命題1。

命題1地方政府包容式平臺自治模式下,模型的均衡結果如下:

(1)平臺監管的最優解:

(6)

(2)合作商履責的最優解:

(7)

基于命題1,地方政府包容式平臺自治模式下,當零工給平臺創造的收益L≤M2/(e·ω)時,平臺的監管力度θP與合作商履責程度m,隨著政府規定的權益底線標準M的提高而提高;當零工給平臺創造的收益L>M2(e·ω)時,平臺的監管力度θP和合作商責程度m,隨著政府規定的平臺零工權益底線標準M的提高而降低。參考王勇等[7]和鄒干等[8],同時考慮專家學者的建議和參數使用范圍,本文將模型參數設置為M=0.8,rG=2,rP=0.25,ω=1,e=1.5,k=8,L=1,μ=7,σ=0.5,下文中的模型參數設定若無特別說明均同此設置。不同責任標準下,平臺和合作商的決策變化情況如圖3和圖4所示。

圖3 責任標準對平臺監督的影響

圖4 責任標準對合作商履責的影響

2.2 地方政府審慎式直接治理

地方政府審慎式直接治理模式中的博弈順序為:地方政府首先選擇監管強度,合作商在觀察到政府的監管力度后,決定其履責程度。

同樣按照子博弈納什均衡的思路,遵循逆向歸納的邏輯。首先考慮合作商的最大化收益問題,即成本最小化問題,合作商的目標函數為:

(8)

通過對m求導,求得合作商最優履責程度:

m=θG·rG

(9)

其次考慮地方政府的收益最大化問題,其收益取決于:網絡平臺運營產生經濟效應、合作商履責帶來的社會效應、地方政府對合作商的罰金和政府的監督成本。其目標函數為:

(10)

依據地方政府的目標函數,通過對θG求偏導,可以得到地方政府監管力度的最優解,同時得到該情形下,合作商履責的最優解,得命題2。

命題2地方政府審慎式直接治理模式中的均衡結果如下:

(1)地方政府監管的最優解:

(11)

(2)合作商履責的最優解:

(12)

圖5 責任標準對地方政府監管力度的影響

2.3 地方政府合作式協同治理

地方政府合作式協同治理模式需同時考慮地方政府、平臺與合作商之間的三方博弈。在此情形下,如果合作商履責不足,地方政府會予以懲罰,同時也會問責平臺的監管不力行為,以此建立平臺與合作商之間的連帶關系,假設地方政府對平臺的罰金QG(m)與對合作商的罰金成正比,即

QG(m)=μ·P(θG)·RG(m)

(13)

其中μ為連帶懲罰系數,且μ≥1。

首先考慮合作商的收益最大化問題,即成本最小化問題。合作商的成本來自于政府罰金、平臺罰金和履責成本,其目標函數為:

(14)

此時合作商履行零工權益責任程度的均衡解為:

m=rGθG+rPθP

(15)

其次考慮平臺收益最大化問題,其收益取決于規模收益、懲罰合作商金額、政府的連帶罰金和監管合作商的成本,目標函數為:

(16)

通過對θP求導后得到平臺監督合作商的最優力度:

(17)

最后考慮地方政府效益最大化問題,其效益來自于平臺運營的經濟效益、平臺零工權益得到保障產生的社會效益、對平臺及用工合作商的罰金以及監管付出的成本,其目標函數為:

(18)

通過對θG求導得到地方政府監管力度的最優均衡解,同時可以算出平臺監督合作商的最優力度θP以及合作商最優履責程度m。得到命題3。

命題3地方政府審慎式協同治理模式,模型的均衡結果如下:

(1)地方政府監管的最優解:

(19)

(2)平臺監督的最優解:

(20)

(3)合作商履責的最優解:

(21)

基于命題3:首先,地方政府監管力度θG隨著平臺處罰強度rP的上升而下降;隨著平臺連帶責任系數μ的提高而不斷上升。這說明協同治理模式下,政府監管合作商與平臺監管合作商之間互為補充。其次,平臺監管力度θP隨著地方政府處罰強度rG的提高而上升,到達一定程度后趨于穩定;隨著平臺處罰強度rP的提高而單調上升;隨著平臺規模L的擴張而不斷增強;隨著連帶責任系數μ的提高而不斷增強,并在到達一定程度后趨于穩定。這說明,平臺監管合作商的動力來源于政府監管強度與連帶責任的雙重強化。不同連帶責任系數下,地方政府、平臺和合作商的決策變化規律,如圖6所示。

圖6 連帶責任系數對地方政府、平臺和合作商決策的影響

3 比較分析與討論

本節通過比較不同模式下政府監管和平臺監管的差異,探究政府監管和平臺監管在治理過程中的作用關系。同時為分析方便,假設政府和平臺選擇相同的懲罰強度,即rG=rP=r。

其次,為對比政府不同參與方式的治理成效,比較三種模式下合作商履責差異:m*協同>m*包容(m*審慎),說明合作式協同治理模式在保障零工權益保障方面最為有效。

4 結語

本文基于平臺合作用工模式,構建地方政府不同參與模式下平臺零工權益保障決策模型。研究發現:①對于政府制定的平臺零工權益保障責任標準,存在一個最高閾值,在閾值范圍內,可以通過機制設計來激發平臺自治動力。但如果責任標準過大,平臺運行成本的壓力會誘發平臺及合作商的機會主義行為。②連帶問責機制的引入,可以使地方政府與平臺合作的協同治理模式發揮出最好治理效果。

結論具有一定的啟示:①最經濟、最高效的治理方式為政府指導下的市場化模式,只需制定合理的外部監管政策,通過連帶處罰機制來激發平臺自治動力。②制定平臺零工權益保障責任標準時需要考慮平臺經濟的持續發展,防止出現過高標準引發平臺經濟持續性衰落。③在平臺不同發展階段,地方政府治理平臺的理念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拓展研究:首先,不同平臺中的零工群體之間其勞動權益的內容維度存在較大差異,因而后續研究可以針對不同零工權益訴求下各主體的治理策略進行研究。其次,未來可以考慮將消費者決策納入到模型中,分析完整平臺鏈情境下零工權益保障的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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