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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法規研究綜述與展望

2023-02-28 18:11敏生蘭
社科縱橫 2023年4期
關鍵詞:法規體系建設

敏生蘭

(中共甘肅省委黨校<甘肅行政學院>黨建研究所 蘭州 730070)

一、引言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之重器,是“中國之治”的獨特治理密碼。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攬“四個偉大”,立足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明確提出到建黨100 周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黨內法規建設的推進力度前所未有。2013 年、2018 年黨中央相繼印發兩個《五年規劃綱要》①,2014 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把黨內法規體系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2017 年黨中央又印發《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些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對黨內法規建設的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黨內法規體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形成。依此,學術界也掀起了黨內法規的研究熱潮,尤其是2013 年以后相關研究如雨后春筍,其研究進路以理論或實踐為坐標,對黨內法規的學術研究從粗放到精細、從宏觀到微觀、從整體到部分、從文本梳理到理論建構、從理論到實踐,取得了全方位的豐碩的成果。學者們從不同視角對黨內法規的概念、淵源、范疇、價值、關系等作出系統論述,搭建起新時代黨內法規的學理框架,這些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共識,也存在著一些爭鳴。

站在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新的歷史起點上,著眼于形成“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及時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法規研究的成果和不足,揭示發展規律,探尋時代要求,既是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的客觀要求,也是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更加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的現實需要。本文以相關學術著作及CNKI 中2012 年以后篇名包含“黨內法規”的文章,經過人工篩選得到851 篇文獻為分析樣本,對黨的十八大后黨內法規研究的現狀、特點等進行梳理和探析。

二、研究角度及主題

(一)從本體論的角度

著眼于黨內法規的基礎理論和體系化建設,對黨內法規的概念進行了詳盡的梳理詮釋和辨析,并對其屬性、效力、適用、黨內法規體系的發展和建構等基礎性問題和基本范疇進行了全面研究,回答了黨內法規制度的本原問題。首先,學界討論最多的是對黨內法規概念的梳理詮釋。對概念的界定是研究黨內法規的學術定位和理論認同的前提。學界普遍認為,“黨內法規”的最早使用是毛澤東同志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作的政治報告[1],但從早期黨的領導人的一些表述看,并沒有統一于“黨內法規”這一表述,而是與“黨的法規”“黨規黨法”“黨規”“黨內法規”共存于黨的官方文件、重要文獻或學術研究中。如劉少奇在1945年《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指出:“黨章,黨的法規,不僅要規定黨的基本原則,而且要根據這些原則制定黨的組織之實際行動的方法,規定黨的組織形式與黨的內部生活的規則?!盵2]鄧小平同志在1978 年的《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講話中提出:“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盵3]顯然,這一時期,對黨內法規的概念使用并不統一,這些概念的模糊使用或黨內法規名稱表述上的變化,實質就是對黨內法規內涵的不同理解,在不同的場景和語義下,黨內法規的內涵或強調的重點有所不同,從毛澤東同志更多強調的是黨規等同于黨紀到鄧小平同志開始區分黨規與國法,說明中國共產黨對黨內法規認識的不斷深入。實質上,一直到1990 年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前,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都沒有形成對“黨內法規”概念的共識,存在較多爭議,直到《暫行條例》對“黨內法規”的概念被官方正式確定后,學界才逐漸趨向于官方用法。隨著黨的十八后對黨內法規整體研究的興起,學者們再次對這一概念的科學性給出了自己的思考。如有學者認為《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規定是個狹義概念,黨內法規還應有廣義的概念,即“還包括黨內規范性文件”[4],也就是由具有黨內法規制定權的主體制定的可反復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和通知等文件也應包括在內,否則可能會有大量黨內文件無法歸屬的問題。這就使黨內法規的概念有了廣義和狹義之爭,如有學者認為,從黨內法規的使用現狀來看,更應是一個廣義上的概念[5]3,“從廣義而言,黨內法規是中國共產黨制定的所有具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文本”[6]等。因此,基于這一爭論,大多學者在涉及黨內法規概念時都會先限定其范疇。2019 年《暫行條例》重新修訂,進一步界定了黨內法規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此后,學界和實務界逐漸有了一定默契,逐步統一于這一官方界定。除了“廣義”“狹義”之爭外,在對黨內法規概念的釋義中,“黨內法規”概念的合理性也是學界爭論的焦點。爭議的焦點聚集于“黨內”和“黨外”,及黨內法規的效力外溢問題。學者宋功德在《黨規之治》一書中提出了對“黨內法規”概念的疑問,提出“黨的法規”的提法是否比“黨內法規”的提法更合適[7]。學者柯華慶在《黨規學》中直接指出應該將“黨內法規”中涉及黨外主體的一系列規定稱為“黨的法規”,而“黨內法規”僅指“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那一部分規范,其規范主體不包括非黨主體,黨規是黨內法規的上位概念[8]。再如歐愛民、李丹《黨內法規概念之評述與重構》[9],歐愛民、越筱芳《黨內法規的識別標準》等[10],都分析了黨內法規定義的缺陷。此外,學界對“黨內法規”的相近概念,如“黨法”“黨規”“一般性黨內規范性文件”“黨的制度”等概念的邊界和外延也做了分析和討論。這些研究,實質上大多是對黨內法規的概念界定存有爭議,學者們對這些概念之間是否存在上下位關系有著不同的觀點。此外,在黨內法規的基礎性問題中,黨內法規效力問題也是學者們的關注點之一,主要集中于黨內法規的效力等級與效力外溢問題。對黨內法規的效力等級,因《暫行條例》中的明確規定,學界對這一議題不存在爭議,而對效力外溢問題則持有不同的觀點與視角。有學者們認為黨內法規對社會是一種政治影響力[11],但也有學者認為這種溢出效力不僅限于政治影響力或者法律影響力,而更是一種拘束力,有些黨內法規并沒有嚴格區分黨員和非黨員。此外,基于黨的十八大以來,兩個《五年規劃綱要》和《意見》的印發,黨內法規體系化建設同步推進。因此,就這一領域的研究進入了快車道,其論點一方面主要從中國共產黨自身建設的角度展開,如褚宸舸的《論黨內法規體系的內涵和劃分》[12],姬亞平的《論黨內法規學的學科建設》[13],施新州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及其制度體系的內在邏輯》[14]等,在這些論述中對黨內法規體系和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內涵有不同的理解,但從《意見》看,黨內法規是黨內法規制度的上位概念,在此基礎上,黨內法規體系應包括制度體系、實施體系和建設保障體系。顯然,黨內法規體系是動態的運行機制,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是靜態的制度文本。如果從制度文本的視角看,黨內法規體系如以《意見》為基準,則分為“1+4”模式,即黨章之下黨的組織、黨的領導、黨的自身建設和監督保障這四大板塊,這一模式為學界和實務界認可的主流模式,被認為勾勒了黨內法規建設的“四梁八柱”[15]。另一視角則是從黨內法規體系與國法體系的關系角度展開,如肖金明的《論黨內法治體系的基本構成》[16],王建芹的《法治視野下的黨內法規體系建設》[17],劉茂林的《憲法體制視角下的黨內法規體系化》[18]等,將二者的協調與銜接作為依法治國背景下的基礎性問題進一步厘清,更加注重黨內法規體系的整體規劃??傊?,從本體論的角度,通過對黨內法規概念、效力、調整對象及要素、范疇、體系等的系統分析,界定了黨內法規的基本理論內涵和功能定位,在相當程度上建構了黨內法規自身的話語體系,也回答了黨內法規“是什么”的基本問題。

(二)從價值論的角度

聚焦黨內法規的內在價值、社會功能等展開相關研究,從不同角度闡釋和論證黨內法規存在的重要意義和價值定位的問題。對這一議題,學者們將黨內法規置于不同場域闡釋了黨內法規存在時代價值,如在黨內和黨的自身建設場域,強調黨內法規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具體體現和堅持黨的領導地位的制度保障,在法治場域有學者認為“黨內法規是法治體系的擔綱者”[19],是“法治建設的核心”[20]。在國家治理現代化場域,提出黨內法規要與黨內治理和國家治理相結合[21]。此外,學者們還從功能視角分析了黨內法規的政黨內部規范作用和社會功能,如《新時代黨內法規重大理論研究的新課題》[22]《論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的性質與作用》[23]等,分析了黨內法規的規范功能。這些價值闡釋包括黨內法規所產生的外部價值和內部價值。研究一開始更多的是關注黨內法規的外在價值,隨著研究的深入,逐漸轉向關注黨內法規的內在價值,從傾向于制度建設對政黨本身的價值所在轉向考量制度本身的價值合理性、正當性與先進性,以及黨內法規自身的價值追求。價值論的研究是黨內法規研究的邏輯起點,研究從不同角度闡釋和回答了黨內法規存在的正當性和向善性,較為全面回答了“黨內法規為什么存在”“為什么要加強黨內法規”等問題。

(三)從關系論的角度

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關系等是學者們著墨最多的命題,也是黨法關系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必須回答的根本問題,具有豐碩的研究成果。這實質上也是對黨內法規屬性或性質的探討。對于這一命題,存在較多爭論和分歧。學者們因對“法”的本質的不同認識展開了學術爭論,爭論集中于黨內法規是不是“法”,是否具備“法屬性”,其與國家法律、政治的關系如何,兩者之間應如何相互銜接等問題。這些都是黨內法規的根本性問題,也是研究和爭論的熱點問題。尤其是關于“黨內法規是不是法”曾引發巨大爭議,其中有一種代表性觀點認為“黨內法規不是法”,其主要論據是《立法法》規定了法律規范的立法主體,黨組織不享有立法權,因此,黨制定的文件不宜稱為“法”,這在本質上是一種二元論。另一種觀點則從多元視角出發認為黨內法規是一種特殊的法律,是一種軟法,黨內法規除了具有法的屬性之外,還具有政策和道德等多重屬性[24],等等。這種分歧與學者本身的學術背景及研究問題的角度有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黨內法規”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之后,關于黨內法規是不是法的爭議基本停止。對“軟法”這一性質界定,同樣有不少學者反對,如學者蔡金榮提出黨內法規并不符合“軟法”的經典形式,部分法規同樣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25]。也有學者認為“黨內法規之‘法’與國家法律之‘法’既有共同之處,也有不同的內涵和特征”[26]。顯然,學界對黨內法規的“法”的屬性有著不同的理解,與此相反,關于黨內法規的政治屬性學界的認識是高度一致的,但這種共識并沒有完全體現在實際研究中,還是會不自覺地習慣于以法言法語、法學思維去衡量、探討黨內法規。至于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關系,大多學者認為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都是在黨的領導下,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在本質上是內在一致[27-28],但黨內法規是“不同于國家法律的一種法治”[29]。在理論界還存在黨內法規應當優先適用還是國家法律應當優先適用的問題。對此,有學者認為,在國家層面上,國家法優于黨內法規,黨內法規必須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框架之內才有效,而在黨的層面上,黨內法規優先于國家法,紀在法前,紀嚴于法[5]12。在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銜接協調的實踐路徑上,學者們從兩者在制定主體、規范對象、法規效力等具體的現實功能出發,探索行之有效的黨規國法銜接協調機制,還有些學者則從非常具體的調整事項、制定程序等方面提出銜接路徑[30]。在這一議題上,處理好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之間的關系,實現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協調統一,是學術界研究的熱點所在,也是難點所在,著述頗多,但觀點基本一致。如王立峰、李洪川的《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銜接和協調中的主體定位及其職責完善》[31],郭世杰的《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銜接協調的基本原則》[32],馬麗的《執政黨建設視域下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銜接協調的機制探析》[33],楊蓉的《新時代背景下憲法與黨內法規的結合與互動》[34]等,研究涵蓋銜接原則、內容、路徑等。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有機銜接必須堅持以黨章和憲法為基本遵循,將黨章規定的“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和憲法規定的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原則貫徹到黨內法規實踐中,保證兩者的內在統一是學界關于銜接原則的主流觀點。歐愛民的著作《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關系論》則更為系統,從黨內法規的屬性特征入手,從兩者的一致性與差異性兩個方面,將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關系歸納為并行關系、交叉關系、一體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建構每一關系類型的銜接協調基準[35]。關系論的學術研究闡釋了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異同點、相關性、特殊性等問題,回答了黨內法規建設“為什么”的問題。

(四)從歷史論的角度

對黨內法規發展史進行縱向的研究,梳理各階段黨內法規的內容、歷史特征,通過對歷史的回顧,總結經驗,探尋規律。任何事物都是時代的產物,黨內法規建設包括對其研究都帶有時代的烙印,只有回顧歷史,借助歷史比較,才能更深入地把握思想、理解制度和具體條款的承繼性以及在這些基礎上的承繼與發展。這些研究包括有對建黨以來整個黨內法規發展史的研究及對黨內法規歷史階段的劃分。階段劃分有以改革開放或黨的十八大為節點的二階段說[36],也有分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三階段說[37],還有更多考慮黨內法規的時代性特征的四階段說[38],具體分為黨內法規的起步探索階段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曲折發展階段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全面深化階段改革開放后到黨的十八大前,體系化發展階段黨的十八大后至今,這種觀點占據主流[39]。當然,無論是哪種劃分,雖然劃分標準不同,但在時間段上基本一致,體現了黨內法規歷史進程與黨的發展歷史密切聯系,且無論是哪種劃分標準和階段劃分,都較完整地還原了黨內法規的歷史演進。此外,也有學者聚焦于某一段歷史進行解剖麻雀式的研究,在研究中又以黨的十八大以后黨內法規研究頗受學者青睞。另外,鑒于延安時期是中國共產黨思想理論上成熟的重要時期,有學者專門研究了延安時期的黨內法規建設[40]。除這種縱向研究外,在橫向上也有學者就國外政黨黨內法規進行了比較研究,為黨內法規的研究拓寬了國際視野。如武漢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翻譯的《日本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選譯》[41]《德國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選譯》[42]《韓國政黨法規與黨內法規選譯》[43]《西班牙政黨法規與黨內法規選譯》[44]《法國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選譯》[45]等,以及一些期刊論文,如《國外政黨黨內法規的特征與借鑒》[46]《國外政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經驗及啟示》[47],或聚集于某一政黨進行案例研究,如《澳大利亞工黨黨規建設》[48]《德國社會民主黨黨內法規建設成果及其中國啟示》[49]《美國主要政黨嚴明黨紀的做法》[50]《越南共產黨黨內民主與紀律關系的幾個理論問題》[51]等,通過這些對域外政黨法規的研究,尋求可資借鑒之處,吸取世界經驗。當然受研究視野及資料收集的難度的影響,域外研究在整體上較為匱乏??傮w而言歷史論研究回答了黨內法規是“怎么來的”的問題,追溯了一些黨內法規的源流問題,客觀梳理了黨內法規的歷史軌跡、發展規律,研究總結了歷史經驗,為進一步完善黨內法規體系提供了歷史邏輯。

(五)從運行論的角度

對黨內法規的實施機制進行研究,從黨內法規內部運行過程入手,著眼于黨內法規的制定、解釋、實施、評估、清理、監督保障等現實問題展開研究。黨內法規的權威和生命力源于有效實施,因而黨內法規的有效實施遠比制定本身更復雜,涉及面更廣。如何才能真正形成讓“鐵規發力、禁令生威”的局面,也是社會各界共同思考的課題。在這一研究中,學界從最初強調黨內法規的“執行”到更多強調黨內法規的“實施”,反映了對這一問題認識的深化和黨內法規運行的整體性。執行一般指黨內法規運行中的單個環節,而實施則包括從立規到監督整個動態的運行過程。如管化的《黨內法規質量評估標準研究》[52],王立峰的《論黨內法規實施的內涵、要素與路徑》[53],沈孝鵬的《黨內法規執行不力:多重誘因與治理之策》[54],周葉中、邵帥的《論構建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保障體系的思考》[55]等,從運行的不同過程分析了黨內法規實施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路徑。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學界也對黨內法規本身的規范性、程序性、時效性等問題進行了研究。此外,學術界也開始注重黨內法規的實效評估研究,這些評估研究涉及黨內法規評估主體、對象、評估指標、評估制度、評估程序等。對評估主體有學者認為應是多元的,這直接影響評估的效果[56],而多元化評估主體能有效解決多元化主體模式存在的問題[57]。關于評估指標就更為復雜化,不同的學者列出了不同的指標,且指標有越列越多之勢,不同學者對同一標準理解不一的現象也較常見。因法規評估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因此,評估研究是黨內法規研究的短板弱項,在知網以“黨內法規評估”進行搜索,只能查到33 篇文章,這顯然也與黨內法規其他主題的研究不成比例。這些問題的存在反映了研究與實踐的未同步性,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對此都尚未破題。在學理上對一些基礎理論問題還未達成共識,在實操中,還存在導向不明確、標準不明晰等具體問題,沒有把黨內法規的實施效果評估置于應有位置。運行論研究更凸顯了黨內法規的實踐性,研究著眼于實踐,在實踐中總結,在探索中前進,從黨內法規運行的全過程回答了黨內法規“怎么辦”的問題。

三、研究的特點及展望

黨的十八大后,對黨內法規的研究不僅主題豐富,而且也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黨內法規”不僅作為一個政治話語,更是迅速成為一個學術話語的熱點問題被學界大量關注。以黨內法規理論和黨內法規的實踐為研究進路,研究視野越來越廣寬,涵蓋主題越來越豐富,其觀點內容也更開放,從總體研究到分門別類,黨內法規研究取得了很多實質性進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從學科上包括了法學、政治學、馬克思主義理論等,其分析框架不僅反映了歷史的連續性與發展性,而且反映了黨內法規本身的要素,包括黨內法規的概念與屬性、產生與發展、歷史與現實、問題與路徑等。當然,黨內法規的研究仍存在“冰火兩重天”的現象,無論在方法還是內容上依然有很大的空間,深入研究黨內法規,需要進一步體現學術研究的針對性、時代性、全面性、邏輯性和實踐性。

(一)針對性

“文章合為時而著”,學術研究的針對性一方面要及時回應普遍關切,做到疑釋解惑;另一方面要針對不同類別問題,做差異化處理。只有加強針對性才能增強實效性,否則就是自說自話。黨的十八大后,學界不斷拓展深化研究內容來提升黨內法規研究品質,研究全面梳理了黨內法規與全面從嚴治黨、黨內法規與加強黨的領導、黨內法規與法治、黨內法規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等幾對重大關系,體系化、整體化研究更為突出,但現有黨內法規研究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仍滯后于黨內法規建設實踐的發展,對一些現實問題的研究尚不能適應黨內法規建設的發展要求,制約了黨內法規建設價值功能的實現。黨內法規研究不是空洞、抽象的純學術研究,而要始終服務于黨的建設、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大局。因此,根據現實需要,在內容上應各有側重,在功能上應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問題是時代的聲音,在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有機統一的視域下對一些新的現象、一些新的問題作出積極回應,深刻剖析這些現象和問題背后的時代動因,指陳對黨內法規體系建設可能帶來的挑戰。一是在本體論研究中,對一些還沒達成共識的基礎理論問題應給予更多關注,取得實質性突破。比如關于“黨內法規”的概念釋義,這一概念雖早在1936 年提出,但集中作為一學術研究的時間并不長。對一些相近概念,有些學者做了清晰界定,但也有一些學者混同使用,或者作為同一概念使用,而這又進一步造成了在實務界使用的混亂。因此,針對“黨內法規”相近概念的一些模糊使用情況,學界和實務界有必要做一規范,達成共識,“名不正,則言不順”,對概念內涵理解不同,其研究進路也會大不相同。二是在關系論中關于黨內法規的屬性之爭,這一爭議貫穿黨內法規研究的整個過程。黨內法既有政治屬性,又具有法治屬性,其法治屬性蘊含在制度規范形態之中,黨內法規的制度規范也內含法治精神。然而,對黨內法規的研究有些僅涉及其政治屬性,只注重于政策宣示,或模糊化、同質化,或囿于西方法學觀點的限制,使之限定于政治領域,而對法治屬性視而不見;有些則偏重于法治屬性,沒有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哲學思維方式,以純粹的法學觀點衡量黨內法規。這兩種研究傾向皆不利于黨內法規的體系化建設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從學科體系的發展或現實需要來講,也是難以自洽的。因此,要致力于形成黨內法規自身的學科體系、話語體系。對黨內法規的研究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教條態度,既要避免盲目效仿西方法治理論,又不陷于黨內法規文本研究的窠臼。而是根據具體議題的特點,把黨內法規的政治屬性和法治屬性結合起來,形成“各自作用、相互作用和共同作用”的基本格局,并存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以體現黨的統一意志為價值追求,共同服務于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這是立論的基礎和起點,否則就可能陷入法學話語或政治話語范式的困局,形成悖論而難以破解。三是價值論研究要從治國理政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高度回應黨內法規為何重要,正確評判黨內法規的正當性和現實急需性,準確認定其價值意義。要把“以人民為中心”作為價值旨歸,“發揮好黨內法規在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保障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58],這是黨內法規建設的價值追求,是黨內法規建設和學術研究的根本原則,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都要堅持這一根本要求。四是歷史論研究要具有大歷史觀,從大歷史觀的角度把黨的四個歷史時期貫穿起來研究黨內法規百年變遷走向和發展規律。歷史論的分析框架既要反映歷史的連續性和發展性,又要反映其背后的動因、影響事件本身的要素和要件。通過回顧歷史,把握基本問題與關系,探尋歷史發展規律,在黨內法規發展的歷史脈絡中增強歷史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正是通過歷史考察,使我們深刻認識到黨內法規的建設與黨的自身建設是相伴生的,黨發展到什么程度,黨內法規建設也應跟進到什么程度,而黨內法規的建設程度又直接決定黨的建設質量。黨的十八大以后黨內法規建設有了極大發展,這正是在不斷總結過去的基礎上的傳承、發展與創新,是在既有理論與制度資源基礎上,根據時代特點和現實要求的與時俱進。五是運行論研究要從動態角度進行監測?,F有研究從一般意義上、靜態層面上研究黨內法規的較多,如關于黨內法規的制度文本始終為學界關注,而對黨內法規運行的具體過程和動態監測則稍顯不足,尤其是對黨內法規的實施主體、實施評估的指標體系、操作性規范等一些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并沒有得到應有關注。靜態的黨內法規制度在實踐上體現為一種動態的運行機制,是各要素之間的互動過程。應把靜態的黨內法規與動態的黨內法規實施相結合,關注黨內法規整個運行過程,包括制定部門與實施部門間該如何互動,如何基于價值、信息和利益進行博弈,各要素之間如何影響運行過程等問題都是黨內法規研究的應有之義,同時還要加強黨內法規保障體系的研究,對黨內法規保障不足的問題要給予積極充分的回應。

(二)時代性

任何事物都是時代的產物,學術研究也不例外。黨內法規的研究隨著時代發展,其研究視域也在不斷發展與變化。民主革命時期,學界把黨內法規主要放在紀律建設的場域下研究,改革開放初期則更多地放置在制度建設的場域下研究。黨的十八大以后的黨內法規建設更加體現出時代精神,隨著治黨理念與治國理念的重大變化,黨的建設的任務和著眼點也發生變化,因此,黨內法規研究也被更多放置在的“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場域下。學界的研究無疑是把聚焦黨的建設與黨務管理中的黨內法規,逐漸發展為依法治國與依法執政背景下的黨內法規,并作為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一個重要課題進行研究。這不僅反映了黨內法規建設實際的客觀要求,也是黨對自身認識不斷深化的結果。隨著中國的政治實踐和法治實踐進入新時代,對黨內法規的研究應該用新的理論視野和思維方法來分析。新時代提出了新的治黨治國理念和新的法治精神,這都對黨內法規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因此,更需要把黨內法規建設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背景下,放在黨長期執政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全局中認識和理解,并關注在實踐中所表現出的突出問題,以“大歷史觀”把黨內法規建設放在新時代中,躬身入局,如此才能更準確地理解黨內法規建設發展的內在邏輯和實踐邏輯,以促進黨內法規建設的進一步發展,使黨內法規更加完備、周密、準確,更好地為黨的建設及黨和國家的事業發展服務。

(三)全面性

多學科、多視角、多層面的融合性研究是黨內法規研究的基本走向。黨的十八大后,黨內法規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研究的視野、范圍和領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從目前的著述看,依然存在不均衡的現象。在研究學科上,自2014 年黨中央作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部署后,從法學視角研究黨內法規的熱情呈不斷增長之勢。然而,其他學科的學者們似乎并沒有對此有更多的關注,尤其是從管理學、社會學、歷史學、黨的建設等學科視野研究的并不多。受研究視野和學科背景的限制,在對黨內法規的研究中要么是法律視角的法言法語,要么是黨建視角的黨言黨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簡單套用或者學科移植的現象。因此,有必要推動跨學科研究,不斷拓展黨內法規研究的學術視野,為研究提供多種理論視角和路徑,從而豐富學術理論分析框架,嚴密邏輯推演,使黨內法規的研究更有深度和廣度。在研究范圍上,黨內法規研究碎片化、分散化研究較多,分類研究、比較研究、地方法規研究、實施后評估研究等較少涉及。比如,《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指出的黨內法規體系包括三大體系,但目前對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研究較多,對其他包括制度實施體系、制度建設保障體系及各大體系之間內在關系的研究較少,這成為黨內法規體系建設進一步發展的短板。地方法規也較少引起學者們的關注,以至于一些地方法規的實踐缺乏理論支撐和實踐檢驗。在實操方面,學界和實務界之間的交流與互動較少,存在研究者對實務不熟悉,對一些黨內法規的實務操作流程在不清楚的情況下的單向解讀,從而在實踐進路方面的研究較為薄弱。因此,要打破存在的較為明顯的“研究壁壘”,在研究過程中要加強理論和實務工作之間的雙向交流與促進。學界既要保持引領性,又要保持開放性、動態性和回應性。實務部門也應為黨內法規研究提供更多的支持,從而實現理論與實踐的良性互動。同時,多一些縱向和橫向之間的比較研究,縱向上,把不同歷史時期的黨內法規進行比較研究,總結規律,探尋經驗;橫向上把黨內法規研究放在世界政黨規范的視野下比較研究,揚長補短。在研究方法上,現有研究文獻梳理和闡釋性研究較多,實證研究較少,且在實證研究中,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樣本抽取、案例選擇、調查范圍上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黨內法規研究本質上跨多門學科,其研究方法也應借鑒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并構建具有黨內法規學特色的研究方法、話語體系、研究范式。因此,從黨內法規研究的體系化發展來講,有必要對研究工作進行系統規劃,構建有力的黨內法規建設研究體系,以系統思維不斷提升研究的能力和水平,克服以往彼此獨立、“非此即彼”的“二元論”研究取向。從多維度、多層面開展研究,建立相互開放的觀點,形成完整的學術研究鏈條,發揮系統研究的優勢,從而有效彌補分散研究的局限,發揮出研究合力,為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添磚加瓦。

(四)邏輯性

黨內法規研究在強調其學術性研究的同時,還要注重邏輯性,而所謂邏輯性是在學術性分析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的基礎上側重于分析的深刻性和有機性。毫無疑問,提高對黨內法規的研究和闡釋的邏輯性,則需要在基本理論的基礎上提煉并提供學術分析框架,透過現象探求其背后的原因和邏輯,運用學術理論分析框架,綜合運用黨建、政治學、法學等學科理論,按照“為什么—是什么—怎么辦”的邏輯進路,對相關問題進行嚴密的邏輯推導及學理上的探討和解析。無論是歷史回顧還是文本梳理,無論是經驗總結還是規律探尋,都需要有建立在邏輯基礎上的學理架構,否則各主題之間就可能是分散和孤立的,而難以形成具有內在關聯的有機整體,而這種分析的邏輯來自歷史和實踐,要積極推進黨內法規的歷史邏輯、現實邏輯和發展邏輯的有機統一。這三者并非相互獨立,而是相互關聯、相互促進、缺一不可的,只有將黨內法規建設的所有要素、體制、方式按照一定邏輯和結構進行科學整合,才能實現研究效果最大化。

(五)實踐性

黨內法規作為一門學科,對其研究應遵循基本規律,明晰基本屬性,堅持邏輯性和學術性相統一,規范性和實踐性相統一。在健全完善黨內法規體系的過程中既需要不斷補正,也必須在補正過程中不斷總結規律,塑造新的模式。同時,黨內法規也是實踐,是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產生、發展并逐步完善起來的,黨內法規建設的實踐促進了黨內法規研究,對黨內法規的理論研究又反過來促進了黨內法規建設的實踐,也只有如此,才能提高黨內法規建設的適應性、規范性、有效性。因此,對黨內法規建設的研究要從歷史和現實的實踐中總結和分析,更應注重黨內法規建設背后的機理、時代背景和文化傳承,在實踐中構筑實現路徑。從我黨歷史上看,每部黨內法規的頒布都是在黨的建設的現實需要中展開的,這充分體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穩定性與適應性的相統一,充分體現了黨的建設的應時之需和現實基礎。當前,黨的建設、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黨內法規建設和研究也應更加規范化、法治化、科學化。

“萬紫千紅總是春”,新的歷史條件和實踐要求對黨內法規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提高黨內法規研究質量也必將全面推動黨內法規建設迎來重大突破,從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更堅強的政治保證和制度保證。

注釋:

①2013 年中共中央發布《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 年)》,2018 年中共中央印發《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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