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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新思路*

2023-03-02 17:01戚建剛張少乎
關鍵詞:知識產權驅動制度

戚建剛,張少乎

(1.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湖北 武漢 430073;2.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3)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決打贏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增強自主創新能力”[1]。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針對我國經濟總量雖然躍居世界第二,但存在大而不強,快而不優,走全靠要素驅動老路難以為繼等問題[2]3,以及面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孕育興起時代大背景,對我國經濟需要轉換發展動力所作出的專門部署。而如何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無疑是一項系統性工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1)由于知識產權是知識財產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本身就是一個法律概念,因而在本文語境中,如果不作特別說明,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為同義詞。則是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基本機制。這是因為以創新驅動發展,意味著必須把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而如何更好地實現科技創新有賴于一套科學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3]。黨的二十大報告也特別強調“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和創新驅動發展實踐穩步推進,特別是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在更高水平上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有必要思考現有知識產權法制是否能夠滿足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新需求,更有必要研究如何通過提煉體現中國知識產權法制實踐最新發展的理論和制度來完善中國知識產權法制,以便更好適應創新驅動發展新要求。

(一)知識產權法制與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關系

從黨的十八大作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大部署以來,圍繞著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法制這一論題,知識產權法學人已經作了一定研究。比如,有學者認為隨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我國需要打造知識產權法治“升級版”[4]。也有學者認為,創新驅動發展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構建和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5-6]。從實踐層面考察,2015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首次以權威文件形式將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作為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自此,知識產權制度與創新驅動發展主題不僅僅是學術探討問題,更是一個實踐性問題。隨后,國家層面陸續發布實施《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政策文件。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國家高度重視知識產權法制對創新的驅動作用,又密集出臺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關于知識產權助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十四五”技術要素市場專項規劃》《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等文件??梢赃@樣認為,一方面,通過知識產權法制來強化驅動創新已經成為實務部門和理論界共識;另一方面,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已經取得巨大成績,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知識產權發展之路[7]。

然而,知識產權制度與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主流知識產權法學人雖然提出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的觀點[8],但并沒有從學理層面深入闡釋具體理據。筆者認為,知識產權制度是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基本工具。

(一)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核心內容

以創新驅動發展,那么何為“創新”?這里的“創新”其實是一種全面創新?!靶枰杏^念、理論、制度、管理和文化領域的全面創新?!盵9]從官方權威文件規定來分析,“創新”涵蓋科技、管理、品牌、組織、商業模式創新,軍民融合創新,引進來與走出去合作創新[10],既涉及觀念和文化層面創新,也包含技術和制度層面創新??梢赃@樣認為,這些創新對于推動我國經濟轉型升級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作為驅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創新驅動的“創新”主要是科技創新,且是與經濟發展密切的科技創新,其他類型的創新則是圍繞科技創新形成創新驅動系統。這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必須緊緊抓住科技創新這個“牛鼻子”,就是要推動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2]17。那么何為科技創新,雖然不同學者會有不同見解,但在知識經濟背景下,科技創新主要包括兩個層次創新:一是知識創新或者原創性的科學研究——科學家或者研究人員提出新觀點(包括新概念、新思想、新理論、新方法、新發現和新假設)的科學研究活動;二是技術創新——以企業為主體的創新主體開發和運用新知識,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和新產品。對于科技創新的兩個層次,有學者以路線圖形式加以說明:上游環節即科學發現和知識創新;中游環節即科學發現和知識創新孵化為新技術;下游環節即采用新技術[11]。對于當代中國而言,科技創新最根本的是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將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科技創新根本內容是黨中央和國務院針對我國科技創新“痛點”所作出的一項戰略安排?!拔覈萍紕撔禄A還不牢,自主創新特別是原創力還不強?!盵12]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集聚力量進行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1]。這就需要在原創性科學發現上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把關鍵核心技術掌握在自己手中,把握創新主動權,具備開辟新的科技賽場建設能力,絕不做其他國家技術附庸。除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科技創新的另一項根本內容是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然而,多年來,我國一直存在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不力、不順、不暢的痼疾,創新和轉化各個環節銜接不夠緊密?!熬拖窠恿愐粯?第一棒跑到了,下一棒沒有人接,或者接了不知道往哪兒跑?!盵12]可以這樣認為,有效解決科技成果與經濟發展相脫節問題,拆除阻礙科技成果產業化的“籬笆墻”,疏通應用基礎研究和產業化連接的“快車道”,促進創新鏈和產業鏈精準對接。完成從科學研究、實驗開發、推廣應用的三級跳,打通從科技強到產業強、經濟強和國家強的通道,既是國家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目的,也是其根本內容。

(二)知識產權制度是驅動創新發展的基本保障機制

如果說增強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并將科技成果及時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核心內容,那么知識產權則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原始動力”意義上的基本保障。以創新來驅動發展,那么創新的原動力是什么?是什么力量來驅動創新本身。相較于西方國家主要由市場主體來驅動科技創新,我國則實施“兩輪”驅動[13]:第一個輪子是政府驅動創新,像天宮空間站、蛟龍載人潛水器、天眼望遠鏡、悟空暗物質粒子探測衛星、墨子量子科學實驗衛星、大飛機C919等創新成果主要靠國家支持實現。另一個輪子是市場驅動創新,即主要由自主經營的企業科研人員來從事科學發明和技術創新。然而,不論是政府驅動創新,還是市場驅動創新,都需要借助于知識產權制度。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兩輪”驅動創新所取得的科學發明和技術成果都有賴于知識產權制度來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這是由知識產權制度自身所具有的三重機制所決定的。第一,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新型產權機制,將激勵人們進行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創新成果不能憑空產生,而是人們進行有意識研發的結果?!耙磺袆撔鲁晒际侨俗龀鰜淼??!盵14]創新成果的產生需要人們投入成本,并且這種投入可能存在不能收回成本的風險。如何讓人們愿意從事研發活動,加快知識和技術開發,國家必須建立一種有效制度。在所有制度中,產權制度或許是最有效率的制度。而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新型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權利,特別是專利制度通過授予創新主體在一定時間、一定地域內對自身所創造的智慧成果享有排他性權利——占有、使用、處分和支配權利——來激勵創新。對此,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依法授予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實施?!秾@ā愤@一規定,就是對創新成果設計一種產權制度,從而激發了創新主體從事知識生產和技術發明的積極性。這正如林肯總統一句膾炙人口的名言所揭示的“專利制度是給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第二,知識產權是一種有效市場交易機制,將激勵人們將創新成果及時轉化為生產力。有效的市場交易機制是指,國家針對知識產權的非物質性和無形性特點所設計的一種集許可、轉讓、咨詢、交易、服務等行為于一體的法律制度。借助于這種交易機制,人們可以將創新成果在更大范圍和規模上擴散和應用,讓創新成果順利實現轉移和轉化。我國《民法典》第862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就是兩種典型的知識產權市場交易機制。技術轉讓或者許可合同的本質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和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通過一系列事先約定的規則讓與或者許可他人。讓與他人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實就是創新技術轉移和轉化過程,就是讓創新成果成為新產品,產生經濟效益過程。這一個過程是一個遵循市場競爭規律的過程,權利人和讓與人或者被許可人都將獲得各自經濟效益,實現帕累托意義上的“雙贏或者多贏”。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市場交易機制也被學者稱為知識產權具有“為創新產業進行資源配置并提供市場交易”[15]的功能。第三,知識產權制度還是一種保護創新主體和市場主體的專有權不受破壞和侵害的機制。知識產權,尤其是發明專利權都是具有經濟價值的稀缺資源。創新主體合法取得的知識產權以及市場主體運用知識產權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他人的破壞和侵害。知識產權制度對這種破壞和侵害行為給予負面評價,通過設計事先防范、事后懲戒制度來保障創新主體和市場主體安心從事發明創造和轉移轉化創新成果。比如,《專利法》第68條對于假冒專利的行為人,不僅規定了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于知識產權制度蘊涵著這三種機制,因而它能夠成為加快實施以科技創新為核心內容的創新驅動發展的基本工具。這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6]。

二、知識產權法制面臨的新挑戰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基本目的是增加科技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度,打造促進經濟增長新引擎,構筑參與國際競爭合作新優勢,推動可持續發展新格局,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這勢必對科技進步,特別是原創性和引領性科技成果的數量和質量提出更高要求?!凹涌鞂嵤┮慌哂袘鹇孕匀中郧罢靶缘膰抑卮罂萍柬椖俊怀鲈瓌??!盵1]由于知識產權制度是驅動科技創新的基本機制,是創新決策“輔導員”、創新過程“領航員”、創新成果“護航員”和市場競爭“戰斗員”,知識產權制度能力建設顯然關系到驅動科技創新的效率和質量。雖然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為適應創新驅動發展已經取得了巨大成績,但面對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在更深層次和更高水平上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現有知識產權法制依然面臨一系列挑戰。

(一)知識產權審查批準制度能力有待提升

知識產權,特別是發明專利的審查批準制度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創新成果授予權利人專有權的規則體系。審查批準制度是識別創新成果是否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基礎性制度。不斷提升這項制度能力對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它直接關涉創新主體能否發明原創性成果,以及原創性成果的發明數量和質量。從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以來,我國知識產權審查批準制度能力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不可否認,與在更高水平上實施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諸如我國具有較高技術含量和市場價值、形成有效布局的專利不多,我國企業在美、日等國家申請專利數量偏少;國內有效發明專利平均維持年限僅6年[16];專利審查缺乏與產業政策有效銜接,與產業發展之間的響應機制尚未建立;專利審查方式較為單一,無法滿足不同領域和行業創新主體需要;知識產權在線登記、電子申請和無紙化與自動化審批率不高;無效宣告率相當低,但非正常專利申請量卻比較大[17];專利審查國際影響力需要提高,需要加快推動“一帶一路”合作伙伴專利審查一體化工作,更加主動參與國際專利一體化規則制定;從事發明專利審查批準的人員流動性較高,審查機構的法律地位較為模糊,物質保障基礎較為薄弱,影響了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比如,專利局與分布在全國各地“代辦處”和“審查協助中心”的關系,以及“代辦處”和“審查協作中心”的法律地位等問題,國家法律都沒有規定。

(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能力需要增強

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是知識產權行政主體依據知識產權行政法律規范對作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履行行政調查和檢查、行政處罰和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活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由于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個性化等特點,因而成為國家保護創新成果不受非法侵害,遏制侵害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維護知識產權公平競爭秩序的重要手段,對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自2018年《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實施以來,我國知識行政執法,特別是基層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發生了重大變化,國家將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職能下放到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后者成立綜合執法大隊進行執法,解決了之前分散和多頭執法問題。但應當清醒認識到,與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對創新成果需要進行更為嚴格和精準的保護相比,基層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能力存在不小差距[18]。比如,基層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需要履行執法監督職能的領域相當廣泛,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醫療器械、化妝品、食鹽等,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僅僅是其工作職責一部分,而且還不是最緊迫任務。在基層執法資源相對短缺情況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受執法大隊重視程度就不高,執法力量投入就不足。又如,相對于食品、藥品、化妝品等領域的行政執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具有特殊性。它要求執法人員具有理工科知識背景,既懂法律,又掌握技術,才能有效判斷知識產權違法侵權行為,但基層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專業素質欠缺,難以高效處理涉及專利、商業秘密等具有較高技術要求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再如,基層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因編制不統一,有的屬于事業編、有的屬于公務員編、有的屬于臨時聘用人員,以及晉升渠道狹窄,一些具備較高知識產權執法素質的執法人員便離開執法隊伍?;鶎又R產權行政執法存在的諸如此類問題,影響了創新成果保護的績效,不利于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三)知識產權運用效益尚待提高

以專利為代表的知識產權運用是指,作為一種產權,專利可以成為生產要素進入到社會勞動生產和經營活動之中,通過各種方式,諸如專利實施、專利信息傳播和利用、專利質押和融資、專利許可轉讓、專業產業化等,最大程度實現自身價值[19]。促進知識產權有效運用對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必須將發展基點落實到創造新的增長點,必須將創新成果變成產業,產生經濟效益,從而驅動經濟發展。而知識產權作為創新成果的產權形式,只有投入運用,創新資源和創新成果才能在市場主體之間直接流動,才能將創新成果商品化。這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知識產權的運用,一頭連接著創新,另一頭連接著市場,是創新和市場之間的橋梁與紐帶,是實現從科技強到產業強再到經濟強的非常重要環節[3]。然而,與更高水平上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相比,當前知識產權運用制度效益尚待提高,相關制度建設需要跟進。比如,以專利為代表的知識產權轉化率不高,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主體之間相互脫節,高校和科研院所作為創新成果重要創造者存在重申請、輕運用,重論文發表、輕成果轉化的現象,致使大量知識產權處于“沉睡”狀態;又如,知識產權資本化運營體系發展滯后,單純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比例相當低,國有銀行參與知識產權融資服務意愿不強,知識產權融資產品單一,知識產權資本化和證券化的政策法規依據嚴重不足,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分布較為不均衡[17];再如,從事知識產權運用的中介服務體系不完善,相關政策法律規范缺失,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專業化水平不足,專業人才匱乏,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經濟地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需要法律規范合理定位[17]。諸如此類的問題,導致我國目前知識產權運用效益不高,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不發達,與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存在較大差距。

(四)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服務能力亟須增強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服務是指,知識產權行政主體依據知識產權行政法律規范和政策文件,通過規劃、咨詢、決策、指導、獎勵、評價、協調、指揮、培育、協議等方式與高校、科研院所、市場主體、中介服務機構等發生各類關系的行政活動。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服務的合理性在于彌補我國知識產權市場起步晚、發育程度低等因素導致的“失靈”。強大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服務能力是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助推器”。比如,它通過提供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信息平臺來加速知識產權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流轉,避免創新成果閑置。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以來,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服務能力不斷提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門設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司,履行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職責。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負責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與創新驅動發展密切相關的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職責??梢赃@樣認為,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服務的頂層設計基本完成。然而應當看到,在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背景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服務能力,特別是以縣(區)級為單位的基層知識產權行政機關的管理和服務能力需要進一步提升。這一方面是因為,基層知識產權行政機關既需要執行上級知識產權行政機關的各類指示和安排,也需要直接面對千千萬萬的市場主體,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的生命力在基層、主要場域在基層。另一方面是由于當前基層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服務面臨諸多挑戰,比如,基層知識產權行政機關履行管理和服務的方式較為單一,主要是“上傳和下達”。又如,基層知識產權行政機關中履行管理和服務的科室普遍存在“一個科室一個工作人員”現象,而履行管理和服務的職責多達10項[18]?;鶎又R產權行政管理和服務“不足”將制約創新驅動發展。

需要說明的是,從理論或實踐層面而言,面對深入實施加快創新驅動發展需求,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不止上述四個方面,至少還涉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國際合作影響力和話語權有待提升、知識產權與外貿政策的滲透融合需要加強、知識產權支持企業“走出去”作用需要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成本需要降低、知識產權行政裁決與司法裁判的標準需要統一等。有效解決這些挑戰,為的是更好保護創新主體從事高水平知識和科技創新,為了讓創新成果更好地與產業和貿易政策相融合,讓國內創新主體和市場主體更好運用知識產權開辟海外市場。

三、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新思路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對知識產權法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由于我國現代意義上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歷史較短,且基本原理和制度還是“舶來品”,因而面臨諸多挑戰,為更好發揮作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基礎性工具的使命,知識產權法制建設需要新思路。

(一)需要重新認識知識產權屬性

知識產權屬性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政策發展方向具有決定性影響?;仡?0余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不難發現關于知識產權屬性,學術界雖然形成了“私權說”“新型民事權利說”“公權化的私權說”等多種學說,但“私權說”無疑是主流觀點[20-22]。與“私權說”相匹配,知識產權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知識產權法是民事特別法,知識產權受民事法律保護[23-25]?;谶@種預設,我國主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主流知識產權法學者通常將政府的角色限定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維護知識產權公平競爭秩序——類似于“守夜人”。然而,將知識產權屬性僅僅定位于“私權”,將保護知識產權的任務主要由私方主體借助于民事法律來完成的觀點其實不能解釋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波瀾壯闊實踐[26],更不能預測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進一步加快創新驅動發展需要一個有為政府來保護、管理和服務知識產權的未來。由此,必須突破知識產權屬性僅僅是“私權”的預設,需要一個更為廣闊的視野來看待知識產權屬性。而作為國家發展戰略性資源的知識產權則更能科學地解釋和預測新歷史條件下我國知識產權法制理論和實踐。從概念史來考察,這一概念最初出現在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官方后來發布的文件也多次提及,《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則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如果從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角度來認識知識產權屬性,那么知識產權不僅僅是私人事務,也是以政府為代表的國家事務?;谥R產權是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基礎性工具,需要政府在知識產權的全鏈條或者全生命周期積極作為的現實,作為國家發展戰略性資源的知識產權就為政府的這種積極角色提供了合理性解釋。那么如何為政府積極介入知識產權全生命周期提供合法性依據,如何讓政府行為助推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形成量多和質優的文化、科技創新成果,如何讓政府更好實施管理和服務,構建高效的創意產業群,以及如何通過體制機制改革,讓政府實施更精準和有效率的保護,以營造良好創新環境。此時,公法,特別是行政法將出場。而作為公法的知識產權法亮相無疑豐富了現有的以私法為主體的知識產權法制體系。

(二)需要從新視角來優化知識產權法制

現有知識產權法制之所以無法滿足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新要求,基本原因是現有知識產權法制主要是一種民事特別法,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等活動主要視為民事主體在市場中自行完成的行為。然而,現實則是,知識產權若要擔負起作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基本工具的使命,必須是政府、市場和社會共同作用的結果。這種共同作用的一個規范性圖景則是政府有為、市場有效和社會有用以及三者之間有機融合。所謂知識產權領域有為政府是指,政府通過理念、組織、政策措施和制度超前引領,以法治、透明、競爭和服務為基準,在尊重知識產權市場運行規律前提下主動作為、因勢利導,彌補知識產權市場不足、培育和壯大知識產權市場的行為。針對知識產權審查批準制度能力、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能力以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服務能力不足的問題,需要通過加強知識產權領域有為政府建設來逐步克服。知識產權領域有效市場是指,市場要素體系完備、市場組織體系發達、市場法治體系健全、市場監管體系靈敏、市場環境體系優良和市場基礎設施齊備,“讓市場真正成為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力量,讓企業真正成為科技創新主體”[3]的市場形態。知識產權領域有用社會是指,從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的代理機構和法律機構及其行業協會具備專業性和與時俱進性,能夠不斷適應新產業、新發展、新業態、新動能、新模式、新方向為表現的新興行業和領域內的知識產權技術、法律、經濟與管理問題,并具有國際化視野和提供特色化服務,憑借自身資源稟賦、人才優勢,能夠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國際布局、海外知識產權維權和保護、參與知識產權多邊框架協定或者議題談判,在知識產權代理、法律、信息、商業化、咨詢和培訓等某一或者某幾個領域精耕細作,打造名牌特色,提供高質量服務。顯然,知識產權領域有用社會不斷發展能夠提升知識產權運用效益。知識產權領域有為政府、有效市場和有用社會并不是相互隔離和脫節,而是相互融合,政府、市場和社會在法治軌道內各自發揮功能,共同促進創新驅動發展。顯然,有為政府、有效市場和有用社會相互融合的法治圖景無疑對現行知識產權法制提出了改革要求。因為現行知識產權法制基于知識產權私權假設,著力點是知識產權市場法制建設。

(三)需要更新知識產權立法觀念

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現有知識產權立法內容,主要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主體、客體、內容以及行使、限制、保護的私法規則為核心,以維護私人利益為重心[27]。然而,隨著知識產權法制為了建構有為政府和有用社會,而規定更多政府職能。隨著知識產權上升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立法者需要進一步更新知識產權立法觀念,應當制定更多表達公共利益的法律規范,從現行的主要體現私人利益的“+知識產權”(2)即圍繞知識產權的具體類型,諸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來進行立法。的立法模式轉向主要體現國家和公共利益的“知識產權+”的立法模式。所謂“知識產權+”立法模式是指,通過科學配置政府、市場(主要是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和轉化的企業)和社會等多元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來提升知識產權治理能力并“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1],進而完善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規范。具體而言,主要包括十方面:一是“知識產權+”政府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規范有為政府建設,涉及政府在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運用、管理、服務和國際合作與人才培養等方面指導、規劃、評級、預警、獎勵等職責權限以及相應的履行程序,確保政府實施一種創新友好型活動。二是“知識產權+”互聯網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規范與互聯網的虛擬性、開放性、線上線下交織性相匹配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共享模式、知識產權服務模式、知識產權申請審查模式,以及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模式等內容,確保借助于互聯網,知識產權能夠更便捷地轉移、轉化和產業化。三是“知識產權+”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規范知識產權作為生產要素直接參與到生產、經營活動中并量化為資本和價值的方式,諸如知識產權出資和引資、質押貸款、融資租賃、證券化、眾籌等內容,確保創新主體能夠利用自身所占有的知識產權獲得更多資金支持,增強進一步創新的動力。四是“知識產權+”產業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規范知識產權與農業、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意產業、服務業等各類產業深度融合方式和方法等內容,讓知識產權成為“提高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1]的機制。五是“知識產權+”貿易方面法律制度:主要規定知識產權直接貿易與間接貿易的國際保護與區際保護的制度,以及參與知識產權貿易相關的國際規則制定的制度,諸如,“一帶一路”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與援助制度,推動完善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與投資等國際規則的制定與修改制度,確保知識產權成為構建國際競爭新優勢的“利器”。六是“知識產權+”人才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規定知識產權人才開發、提升創新創業能力人才素養、保障人才的知識產權收益回報,以及知識產權人才分類管理等內容。健全“知識產權+”人才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是踐行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加快建設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1]的重要內容。七是“知識產權+”文化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規定加強知識產權文化建設、提高民眾知識產權文化素養,以及增強知識產權文化國際交流等內容。知識產權,特別是其中的外觀設計、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本身就是一種創意文化。完善“知識產權+”文化法律制度同樣是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1]的基本內容。八是“知識產權+”科技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規定財政科技投入知識產權創造與歸屬、國家科技計劃中的知識產權管理、科技規劃知識產權評議,以及國家優先發展科技領域的知識產權快速授權與確權等內容。它對于確保不同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統一的知識產權科技政策和管理制度,促進創造成果最大限度涌現具有重要意義。九是“知識產權+”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規定國際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和應急制度、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審查制度、事關國家安全的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和保護制度,以及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制度等[28]。由于以知識產權為代表的科技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知識產權+”國家安全方面立法,既能夠確保國家有序開展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參與全球創新網絡,為創新驅動發展獲得更多國際經驗,也是“增強維護國家安全能力”的有機組成部分[1]。十是“知識產權+”人工智能方面的法律制度。隨著人工智能時代到來,立法者要抓緊規定“知識產權+”人工智能方面制度:諸如運用人工智能輔助行政機關實施授權確權[29]、行政執法與行政裁決,從而增強行政機關對知識產權審查批準和精準保護能力。以上知識產權這十個方面法律制度將涵蓋知識產權全鏈條,為滿足創新需要,它們可以規定一系列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特征的“日落條款”或者“試驗性制度”[30]。從目的而言,盡管這些法律制度也將更好促進知識產權市場主體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而增進其私人利益,但是,它們更多的是從保障與促進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更多地規定政府如何建設一個有效市場和有用社會,更多地規定如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便確保政府、市場和社會在知識產權法治軌道內有機融合,相互合作,優勢互補,從而更好擔負起作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基本工具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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