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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的解讀、初衷和實效

2023-03-09 21:15蘇亦工
清華法學 2023年6期
關鍵詞:蒙古人大明蒙古

蘇亦工

一、小引

《大明律》 是繼《唐律》 之后我國歷朝法典中最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一部。日本學者桑原藏曾說:“中國古代法典中,最值注意者,當推《唐律》 與《明律》 ……至于明律,乃為中國第二之古代法典。此間雖仍有宋律或元律存在,然早已湮沒不傳,故中國第二古代法典,當推明律。且也明律與唐律迥異,自有其特色,別具風格。明律受唐律之影響,然其形式與內容則與唐律懸殊,獨立而另樹一旗?!薄?〕[日] 桑原藏:《唐明律比較論》,何鐵山譯,載《警聲》 1944 年第11 期(第5 卷),第12 頁。

桑原氏的概括很恰當,本文將要討論的《戶律·蒙古色目人婚姻》 就是《明律》 中“自有其特色,別具風格”的一條。該律條于明初洪武朝創制入律,實際上也僅存于有明一代。清初《順治律》 雖保留了該律條的文字,但卻將其名目更改為“外藩色目人婚姻”,律文內的“蒙古”亦由“外藩”二字取代。迨至雍正初年修律時便將該律條全盤刪除了?!?〕參見清朝官修:雍正《大清會典》 卷157,此律條下加按語云:“雍正三年,律例館奏準:今無此禁例,律文刪?!?臺灣地區) 文海出版社1994 年影印版,第10139 (20a) 頁。于是該律條就成為《明律》 中個別未被《清律》 繼承下來的律條之一。

清末律學巨擘薛允升稱《明律》 雖“仍照《唐律》 者固多,而增減者亦復不少,且有刪改失當者”?!?〕(清) 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序》,懷效峰、李鳴點校,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 頁。那么,《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條之不得其傳是否也屬于“刪改失當”呢? 薛氏未有明言,然考其書之主旨,當不在其列。

晚近以來,隨著西學東漸的深入,該律條遭到的批評日漸增多,乃至成為了《大明律》 460條律文中最受詬病的一條。吊詭的是,批評者們對于該律條的確切含義和實際施行效果如何,卻似乎并不在意,甚至完全置之不顧。本文試以學者們的相關批評為線索,探討該律條的真確含義;如有可能,亦將嘗試推測該律條之實際施行效果,不當之處,還望方家批判指正。

二、《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條的入律時間

洪武三十年頒布的定本《大明律·戶律》 內有一條《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全文如下:

凡蒙古、色目人,聽與中國人為婚姻,務要兩相情愿。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國人不愿與回回、欽察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限?!?〕懷效峰點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各本《大明律》 此條同。

由于洪武七年律久軼,該律條何時寫入《大明律》 暫難確定?!痘拭髟t令》 收有一道洪武五年五月發布的《正禮儀風俗詔》,其第8 條規定:

今后蒙古、色目人民既居我土,許(于)〔與〕中國人結為婚姻,不許與本類自相嫁娶,違者兩家俱沒入為官奴婢。若中國人不愿與之結婚姻者,聽其色目、欽察自相婚娶,不在禁限?!?〕(明) 佚名輯:《皇明詔令》 卷2,載《四庫全書存目叢書》 史部第58 冊,齊魯書社1997 年影印嘉靖十八年刻本,第34-36 頁。楊一凡等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乙編第3 冊亦收入據嘉靖二十七年刻本點校的《皇明詔令》,但標題作“勸興禮俗詔”,個別文字亦有出入,如“聽其色目、欽察自相婚娶”作“聽其色目、欽察自相嫁娶”,或因所據之底本不同所致。

有的明代律注即將此令附于律文之后?!?〕(明) 佚名撰:《大明律疏附例》 卷6,載楊一凡編:《中國律學文獻》 第5 輯第4 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8 年影印隆慶二年河南府重刻本,第35 頁。邱樹森先生等說:“洪武六年閏十一月頒定《大明律》 時,將此詔收入其中,強制推行?!薄?〕邱樹森主編:《中國回族史》 (修訂本·第2 版),寧夏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309 頁。

明初太祖一朝曾經有過多次修律,《明史·刑法志》 提到了吳元年、洪武五年、六至七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三十年共7 次?!睹魇贰に囄闹尽?提到了其中的3 次,但只介紹了兩種版本,一為“ 《大明律》 三十卷”,小字注文說:“洪武六年,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篇目皆準唐律,合六百有六條。九年復厘正十有三條,余仍故?!绷硪粸椤?《更定大明律》 三十卷”,小字注云:“洪武二十八年,命詞臣同刑官參考比年律條,以類編附,凡四百六十條?!薄?〕(清) 張廷玉等撰:《明史》 卷97,中華書局1974 年版,第2398 頁。此外,著名明史學家黃彰健先生還特別提到了洪武十八九年所“行用”的律典?!?〕參見黃彰健:《〈律解辯疑〉、〈大明律直解〉 及〈明律集解附例〉 三書所載明律之比較》,載黃彰健:《明清史研究叢稿》,(臺灣地區) 商務印書館1977 年版,第236 頁。

今存本《大明律》 卷首載有洪武三十年的《御制序》 和由宋濂起草、劉惟謙領銜、洪武七年奏上的《進大明律表》,學界認定為洪武三十年的定本大明律。其余各次修律的成果均未能清晰、完整地保留下來,其實際面貌如何無從確知,甚至各次修律是否皆有相應的律書頒布也難以確定。

若依前引邱氏等言,則該律條在洪武七年律中即已存在了,惜乎其未曾說明依據何在,而洪武七年律原本又未能流傳下來。今存有關該律最直接的史料應該就是前述《進大明律表》,但其中并未提及《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查閱《太祖實錄》 《刑法志》 等相關史料,亦無相應的記載,故邱氏等說目前仍只能存疑。據《進大明律表》 稱:

臣惟謙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詔,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準之于唐,曰《名例》……。采用已頒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0〕(明) 劉惟謙:《進大明律表》,載前注〔4〕,《大明律》,第3 頁。又,(明) 宋濂:《文憲集》 卷1亦收入此表,文字小有出入,載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23 冊,(臺灣地區) 商務印書館1986 年影印版,第237(3a) 頁。

據此《律表》,《大明律》 是在洪武六年十一月正式受詔編纂,次年二月成書,并非“洪武六年閏十一月頒定”。

比較律條與詔書,文意相同,顯示二者之間存有必然的關聯。詔書發布于洪武五年五月,七年律的編修始于洪武六年十一月,完成于次年二月。邱氏等可能就是據此推定“頒定《大明律》 時,將此詔收入其中”的。盡管其所說的頒定年月有誤,但至少從時間上看,將詔書做技術處理后納入律書應該還是來得及的。因此,《蒙古色目人婚姻》 條于洪武六至七年寫入律典的可能性確實存在。

可能收錄有早于定本《大明律》 內容的三部文獻,一為附有洪武二十八年(1395) 跋文的《大明律直解》、〔11〕[韓] 鄭玉子等發行:《大明律直解》 卷6,韓國首爾國立大學奎章閣2001 年影印版,第217-218 頁。一為刊年未詳的《大明律講解》、一為附有洪武十九年(1386) 序文的《律解辯疑》。黃彰健先生認為今傳本《律解辯疑》 反映了洪武十八至十九年律,《大明律直解》 反映了洪武二十二年律?!?2〕參見同前注〔9〕,黃彰健文。但韓國學者張景俊先生的更新研究則認為今傳本《直解》 保留了大量的洪武二十二年律或之前律文,而今傳本《講解》 與《辯疑》 則大體反映了洪武二十二年所改訂的律文?!?3〕參見[韓] 張景俊:《試論洪武律與〈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講解〉 〈律解辯疑〉 律文的關系》,錢念純譯,載《域外漢籍研究集刊》 第16 輯,2017 年版,第319-341 頁。

查閱上述這三種文獻,均有《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據此可以斷言,該律條至遲在洪武二十二年修律時已經進入律典。

三、解讀

初讀《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覺其前后乖違,近乎自相矛盾;再讀《正禮儀風俗詔》 之第八條亦然,語義很不順暢。有此同感的蓋非筆者一人,亦非自筆者始。清雍正朝修律時在《外番色目人婚姻》 律條下加具按語云:

此律前言“不許本類自相嫁娶”,后又云“不愿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限”。原文殊不畫一,今又無此禁例,此律擬刪?!?4〕(清) 吳坤修等編撰:《大清律例根源》 卷30,郭成偉等點校,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 年版,第476 頁。

有學者說:

這則詔令的基本內容是要求蒙古色目人與漢族通婚,禁止本族內部自相婚嫁,但細究起來則不無疑問。詔令的前半部分明顯帶有強制性,但后半又網開一面,提出如果“中國人”不愿與之聯姻,可聽從“色目、欽察”自相嫁娶。在元代,“色目”是對除蒙古以外的中原外來諸族的統稱,其中包含了眾多民族;而原本居于烏拉爾河與伏爾加河之間的欽察人,僅是色目人中的一個族群,詔令中為何要將其單獨與“色目”并列? 為何“色目、欽察人”自相通婚可以獲得許可,而蒙古人不在其內? 這些問題都較難解釋?!?5〕張佳:《新天下之化:明初禮俗改革研究》,復旦大學出版社2014 年版,第130 頁。

萬歷《明會典·戶部七》 也有關于此詔令的記載:

洪武“五年,令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國,許與中國人家結婚姻,不許與本類自相嫁娶,違者男女兩家抄沒入官為奴婢。其色目欽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6〕(明) 申時行等修、(明) 趙用修等纂:《明會典》 卷20,《續修四庫全書》 第789 冊第346 頁。筆者按:馬先生引作卷22,當為李東陽重修本正德《明會典》,載文淵閣四庫全書,(臺灣地區) 商務印書館1986年影印版,第617 冊,第260 頁。

《會典》 的文字與詔令和律文大同小異,讀之困惑依然。馬明達先生說:

這一條頗費解,而《明會典》 的前后兩種說法又不統一。第一種說法是:“其色目欽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焙孟袷菍Α吧繗J察”而言的。第二種是“其中國人不愿與回回欽察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限”。又好像是回回、欽察找不到愿意與之通婚的漢人時,允許本族嫁娶。這里的“色目欽察”的含義不明確,是指色目人中的欽察人,還是特指某個族群? 暫難遽斷,允當后考?!?7〕馬明達:《朱元璋歧視色目人》,載《回族研究》 2006 年第1 期,第99 頁。

他說的“第二種”即《明會典》 收錄的明律本條律文?!?8〕參見同前注〔16〕,(明) 趙用修等纂書,卷163,《刑部五》,第11 頁。馬先生所引《正德會典》卷141,載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18 冊,第415-416 頁。將律文與詔令加以比較,不難看出,律文除增加了“杖八十”的罰則并將末尾的“色目、欽察”改成了“回回、欽察”外,其余無異。

清末律學大家沈家本曾經指出:此條法律乃“明承元后,蒙古、色目人之雜居中土者尚多,不許本類自相嫁娶,意在變其風俗,亦明代特設之律也”?!?9〕(清)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明律目箋二》,鄧經元、駢宇騫點校,中華書局1985 年版,第1839 頁。

仔細玩味律文,大意尚可獲解,只是有點費解。第一句的意思正如前面那位學者說的,是“要求”或允許蒙古、色目人與中原本地人通婚,但要兩廂情愿,不得強迫。第二句是禁止前述兩類人與本族人通婚,違者受罰。馬明達先生強調這是“洪武初年對蒙古、色目人的歧視和強制同化”,因而批評說:

不允許蒙古、色目同類自相嫁娶,以盡快減少其人口,“違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處罰不謂不朘刻,嚴令之下,蒙古、色目只能與漢人通婚,這就大大加快了同化速度。附加上“務要兩廂情愿”一條,表面上是尊重雙方的自愿,實際上是專制者的巧偽,是拙劣的障眼法?!?0〕同前注〔17〕,馬明達文,第99 頁。

馬先生的批評當然不純出于揣測,明代各家律注也都明言該律條的立法目的是“用夏變夷”“寓羈縻之意”?!?1〕同前注〔6〕,《大明律疏附例》 卷6,第35 頁。但明人律注皆認為,不許“本類自相嫁娶”的規定僅針對蒙古和色目人,不適用于回回人和欽察。律文強調“兩廂情愿”的用意,不僅是為了回漢兩便,“各得其所”;從文意看,明顯也包括不強求漢人與蒙古人婚嫁之意。

《大明律疏附例》 說:

凡蒙古及色目人歸處華夏,服為臣虜,聽于中國之人結為婚姻,務要兩相情愿,永以為好。不許其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男女并抄沒入官為奴。其中國之人有不愿與回回人及欽察為婚姻者,聽從回回與欽察本類自相嫁娶,不在所禁之限?!?2〕同上注。

《明律纂注》 謂:

此言胡元入主中國,其種類散處天下者難以遽絕,故凡蒙古及色目人聽與中國之人相嫁娶為婚姻,又務要兩相情愿,使之各得其所可也。不許蒙古、色目人之本類自相嫁娶,如本類中違律自相嫁娶者,兩家主婚杖八十,所嫁娶之男女俱入官,男為奴,女為婢?!?3〕(清) 修訂法律館編纂:《大明律集解附例》 卷6,光緒戊申重刊本,第36b 頁。

《大明律釋義》 言:

律許中國人與蒙古為婚姻,不許本類自相嫁娶,用夏變夷之意也?;鼗?、欽察則聽其本類自相嫁娶,不欲絕其后也?!?4〕(明) 應檟撰:《大明律釋義》 卷6,載楊一凡等編:《中國律學文獻》 第2 輯第1 冊,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 年影印嘉靖二十八年濟南知府李遷重刻本,第475 頁;《續修四庫全書》 第863 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影印版,第67 頁) 亦收入廣東布政使司嘉靖三十一年重刊本。

《大明律集說附例》 云:

凡蒙古及色目流入中國者,聽與中國人為婚姻,務要兩相情愿,永以為好;不許其本類自相嫁娶,若有違此而本類成婚者,兩家主婚人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婢。其中國人有不愿與回回及欽察為婚姻者,聽從二國本類自相嫁娶,又不在不許自相嫁娶之禁。此條見我朝用夏變夷之意……始而色目人既同蒙古,不許自相為婚,皆以潛消其夷性,既而中國人不愿與回回、欽察為婚,則亦聽其自便。惟蒙古雖中國人不愿,亦不許其自婚,以其世為中國患,不比諸夷故也?!?5〕(明) 馮孜撰、劉大文輯、趙壽祖閱、王得光校:《大明律集說附例》 卷3,博州劉氏萬歷十九年刊板,日本京東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藏,第4 本下,第70a-70b 頁。

張楷《律條疏議》 稱:

蒙古、色目人聽與中國人為婚姻者,以元主中國,其類散處天下。太祖高皇帝命其遺虜隨處寓貫,習中華禮儀者久,欲其深習華風,故許與中國人為婚姻。不許本類自相嫁娶,用夏變夷也。若有違此而娶本類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至若回回、欽察本許與中國人為偶。但其貌殊形丑,中國人或有不愿為婚者,聽其本類自相嫁娶,亦順其常性而已?!?6〕(明) 張楷:《律條疏議》 卷6,明嘉靖二十三年黃巖符驗重刊本,載楊一凡編:《中國律學文獻》第1 輯第2 冊,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 年影印版,第458 頁。

《大明律講解》:

〔講曰〕若蒙古與色目人,亦聽互相嫁娶?!?7〕[韓] 鄭玉子發行:《大明律講解》 卷6,韓國首爾國立大學奎章閣2001 年影印版,第183 頁。

從上述諸家律解來看,明祖之待回回人,是令而不嚴,律而不齊。對蒙古人語氣上雖嚴厲了一些,但重在“變其風俗”,“更多的是帶有一種引導性,很難理解成冷酷的規定”,〔28〕彭勇:《明代“達官”在內地衛所的分布及其社會生活》,載《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 2003 年第1 期,第18 頁。遠未如馬先生的言辭那般苛薄,既談不上“專制者的巧偽”,更不是什么“拙劣的障眼法”。

接下來第三句即如前引馬先生所言“回回、欽察找不到愿意與之通婚的漢人時,允許本族嫁娶”。若按《大明律講解》 的說法,蒙古與色目人之間也是允許互相嫁娶的。至于他提出的疑問:“這里的‘色目欽察’ 的含義不明確,是指色目人中的欽察人,還是特指某個族群?”考諸多家明律注,說法也都有點兒模糊,大致似可分為兩種。一種觀點認為,色目就是指的回回,而欽察是回回中的一個特定種類。

《大明律疏附例》:

蒙古人即達子也,色目人即回子也,欽察又色目之別種回子也?!?9〕同前注〔6〕,《大明律疏附例》 卷6,第35 頁。

《大明律集說附例》:

蒙古本元舊稱,即達子也;色目即回回也,欽察又回回之別種,俱歸處中國者?!?0〕同前注〔25〕,《大明律集說附例》 卷3,第70a-70b 頁。

《大明律直引》:

色目,回子也;欽察,即回子之異名也?!?1〕(明) 佚名撰:《大明律直引》,嘉靖五年刻本,載楊一凡等編:《中國律學文獻》 第3 輯第1 冊,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6 年影印版,第195 頁。

《明律纂注》:

蒙古即達子,色目即回回,欽察又回回中之別種?!?2〕同前注〔23〕,《大明律集解附例》 卷6,第36b 頁。

另一種觀點似乎認為回回和欽察并不代表色目人全體,只是色目人中的兩個種族。

《大明律釋義》:

蒙古、色目人,胡元之種類,回回、欽察,又其別種,其貌最丑?!?3〕同前注〔24〕,楊一凡等編,《中國律學文獻》 第2 輯第1 冊,第475 頁;《續修四庫全書》 第863 冊第67 頁。

張楷《律條疏議》 言:

蒙古、色目人者,胡元之種類,回回拳發大鼻,欽察黃發青眼,其形狀丑異者也……詳味“不愿”與“聽從”二字,則知回回、欽察之在中國日久,與華人染習成俗。故中國之人或亦有愿為婚姻者,則聽其為婚姻。如中國之人惡其丑陋,不愿為婚姻,若不許其本類嫁娶,是斬其后也。況本類嫁娶乃其恒俗,非強與之立制,故不與蒙古、色目人同此禁限也?!?4〕同前注〔26〕,《律條疏議》 卷6,第458 頁。

據元人陶宗儀《南村輟耕錄》 記載,色目人包含31 種?!?5〕(元) 陶宗儀:《南村輟耕錄》 卷1,《氏族》,中華書局1959 年版,第13 頁。關于此數字,歷來多有爭論,今人研究認為,“元代色目人實際不過二十種左右”,其中“人數較多,地位較重要,所起所用較突出的是回回、畏兀兒與唐兀(或河西) 三種。元代官方文件中常見以這三種人并稱來代替整個色目”?!?6〕羅賢佑:《元代民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 年版,第126 頁。如果按太祖詔令的字面意思解讀,所有色目人都不在強制同化的范圍內。如果按律文理解,則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讀,前者是以回回代指色目,則與詔令的解讀相同;后者即指狹義的回回,其他種類的色目人則不受優待。

但無論是說色目即指回回,還是認為回回只代表色目人中的某個或某些特定種類,前述各家明人律注均認為回回人和欽察人不在“不許自相嫁娶之禁限”卻是一致的。故不必繼續糾纏于此。

接下來的問題是:明廷對回回、欽察網開一面的緣故何在呢? 眾說紛紜,至少有三種解釋。

其一,據稱是洪武朝人何廣撰寫的《律解辯疑》 說:

“不許本類自相嫁娶”者,蓋種派無姓,是為同類,故禁之也。同姓為婚,尚亦受刑,何況本類乎? 如許本類,既入中國,使蕩八方,咸被王化,仍不禁,使中國反習胡元之風,故“不許本類自相嫁娶”。若中國人不愿與回回、欽察為婚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其回回、欽察蓋有姓氏,所以律〔開聽〕□〔其〕條也”?!?7〕(明) 何廣撰:《律解辯疑》 卷6,載楊一凡、蘇盛儒、田禾、吳艷紅點校:《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4 冊,第105 頁;又見《原國立北平圖書館甲庫善本叢書》 第450 冊(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3 年影印版) 所收洪武刻本,第32 頁。筆者按:關于此書的版本,爭議很大,參見張伯元:《〈律解辯疑〉 版刻考》,載《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8 年第5 期。晚近韓國學者張景俊撰文指出《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收錄的《辯疑》,律文與注釋有許多謬誤,希望學者參考時予以留意”;“采錄今傳本《辯疑》 內容的科學出版社印本的律文(筆者按:指楊一凡、曲英杰、宋國范點校:《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乙編第1 冊,科學出版社1994 年版,第277-395 頁所收《〈律解辯疑〉 所載律文》) 與參考《講解》 等書而??钡暮邶埥嗣癯霭嫔缬”镜穆晌?按:即此處所引《律解辯疑》 點校本) 存在不少出入,而??庇浿袇s并無針對這些出入的說明。且將有出入的部分與原本微型膠卷對照,發現一部分與科學出版社印本的律文一致,而一部分與黑龍江人民出版社印本的律文一致。因此,科學出版社印本與黑龍江人民出版社印本皆不足以引以為據?!比淮颂幩堵山廪q疑》 內容,究為明人律解,無涉版本爭議問題。

依此解釋,禁止蒙古、色目人自相嫁娶是因為其“種派無姓”,如許其自相嫁娶,勢必違反“同姓為婚”的律禁,進而還可能誘使中原民眾沾染“胡元”風習。允許回回、欽察自相婚嫁,乃因此兩種人均有姓氏?!?8〕參見同前注〔15〕,張佳書,第131 頁。但據筆者所知,蒙古人并非沒有姓氏,只是譯成漢音過長,習慣中很少使用罷了。

屬于我國少數民族中的滿族和蒙族,各有自己民族的姓氏。由于這些姓氏是滿、蒙語的譯音,往往長達好幾個字,稱呼上很不方便,所以在習俗中就出現了旗人以名為姓的情況,而其本來的姓氏除了在填寫履歷的時候注明外,反而不為人所稱道了?!?9〕石繼昌:《漫談旗人姓名》,載中華書局編輯部編:《學林漫錄》 初集,中華書局1980 年版,第190頁。另可參見烏瑞陽?!ぺw·阿拉坦格日樂編:《蒙古族姓氏錄》,內蒙古科學技術出版社1996 年版。

經請教蒙族學者,亦言蒙古人多以部落名為姓氏??梢姶朔N律解,有可能是出自律注作者的臆測或想當然。不過,該律注作者強調該律條的立法目的在于不“使中國反習胡元之風”,倒的確與明初朱元璋大力矯治蒙元胡俗的理念相符。朱元璋在《大誥·胡元制治第三》 中說:

胡元入主中國,非我族類,風俗且異,語意不通,遍任九域之中,盡皆掌判……朕今所任之人,不才者眾,往往蹈襲胡元之弊……縱是文章之士,不異胡人……胡元之治,天下風移俗變,九十三年矣。無志之徒,竊效而為之,雖朕竭語言,盡心力,終歲不能化矣。嗚呼艱哉!

《大誥·婚姻第二十二》 又言:

同姓、兩姨姑舅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此前元之胡俗。朕平定之后,除元氏已成婚者勿論。自朕統一,申明我中國先王之舊章,務必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方十八年矣。有等刁頑之徒,假朕令律,將在元成婚者,兒女已成行列,其無藉之徒,通同貪官污吏,妄行告訐,致使數十年婚姻,無錢者盡皆離異,有錢者得以完全。此等之徒,異日一犯,身亡家破,悔之晚矣。胡人之俗,豈止如此而已。兄收弟婦,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有一婦事于父生子一,父亡之后,其妾事于正妻之子,亦生子一,所以夫婦無別,綱常大壞,與我中國圣人之教何如哉。設理舊事,難為者多矣,所以元氏之事不理,為此也。今后若有犯先王之教,罪不容誅?!?0〕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附錄明大誥點校本》,江蘇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205 頁、第215 頁。

從《大誥》 的這兩條看,朱元璋制定《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令的目的,主要還在于恢復中華傳統的禮教人倫,沒有馬明達先生所說的“盡快減少其人口”的用意。

第二種觀點為多數律學家的說法:由于回回人和欽察人面貌丑異,前者“拳發大鼻”,后者“黃發青眼”,故中原本地人如有不愿與之通婚者,不許強迫,必須兩相情愿方可結婚;而后者亦可以此為理由與本族人自相嫁娶。但蒙古人和其他色目人種則不享有同樣的優待。譬如《纂注》 說:

回回拳發大鼻,欽察黃發青眼,其形狀丑異,故有不愿為婚姻者……然回回、欽察在色目人中為最丑陋,中國人有不愿與之為婚姻者,則聽其本類自相嫁娶,又不在不許自相嫁娶之禁限。夫本類嫁娶有禁者,恐其種類日滋也?!?1〕同前注〔23〕,《大明律集解附例》 卷6,第36b-37a 頁。

朝鮮版《大明律集解附例》 則作:“回回拳發大鼻,欽察黃發青眼,蒙古、色目中最陋者?!薄?2〕[韓] 鄭玉子發行:《大明律附例》 卷6,韓國首爾國立大學奎章閣2001 年影印版,第387 頁。與其他各注小異。

人類的審美標準與時俱進,昔視為美,今以為丑;舊時所憎,今朝所尚。美國記者埃德加·斯諾(Edgar Snow) 記述他1936 年在陜北某農村采訪時,由于當地百姓大多沒見過外國人,爭相前來觀看:“他們現在都怯生生地來偷偷看一眼。一個小孩看到這(筆者按:指其自己) 副奇怪的容貌嚇得哇的大哭起來?!薄?3〕[美] 埃德加·斯諾:《西行漫記》,董樂山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79 年版,第215 頁。如此說來,此種解釋雖然聽起來有點兒荒誕不經,但也并非毫無可能。

第三種觀點,即晚明王樵、王肯堂父子的觀點:

蒙古是元人種類,色目是回回種類,二種人散在中國年久,難以區別,故聽與中國人為婚姻。務要兩相情愿,不愿者不強。不許二種人本類自相嫁娶,蓋用夏變夷之意也?!斑`者杖八十”,指本類自相嫁娶而言。欽察,回回別種?;鼗厣⑻巸删└鞯胤缴醵?飲食起居尚仍本俗,至今不變,其婚嫁亦絕異,故中國人容有不愿與為婚姻者。律解以形狀丑異為言,非是?!?4〕(明) 王樵私箋,王肯堂集釋:《大明律附例》 卷6,萬歷四十年序刊本,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藏,第15b-16a 頁。

顯然,在王氏父子看來,以往諸家律解的說法不確。不強迫中原本地人與回回、欽察通婚的緣故不是因為其面貌丑異,而是因為他們“飲食起居尚仍本俗,至今不變,其婚嫁亦絕異”,前引張楷的《疏議》 也提到了“本類嫁娶乃其恒俗”。這里所謂的“本俗”和“恒俗”,都是指遵奉回教教法而形成的生活習俗。清初順治律《外番色目人婚姻》 律小注亦云:“飲食居處,各有本俗,不能相同,故婚姻止聽其自便”,〔45〕同前注〔2〕,雍正《大清會典》 卷157,第20a 頁。也是強調“本俗”。

傳說朱元璋“臣屬中多回民”,〔46〕薛文波:《明代與回民之關系上》,載《回教文化》 1941 年第1 期,第32 頁。想必他和當時主持修律的朝臣都很了解回回人的宗教戒律,因而在詔令和《律典》 中便展現出較大的靈活性以照顧回回人的生活方式。

中國文化最忌絕人子嗣,推己及人,故明廷立法亦特為回回、欽察人網開一面。此正所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也!

有學者說:《大明律》 與中國古代社會的法律法規一樣,在制定宗旨和具體條文兩個方面均“體現出濃厚的人情思想”,《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應該就是這種“人情味兒”的充分顯現吧?!?7〕參見李天元:《探議〈大明律〉 立法的人情思想》,載《蘭臺世界》 2017 年第9 期,第119 頁、第120 頁。此點《明律纂注》 說得最為透徹:

聽其本類為婚者,又憫其種類滅絕也。立法嚴而用心恕,所以羈縻異類者至矣?;鼗?、欽察曰不愿與為婚姻,則愿者固不禁也?!?8〕同前注〔23〕,《大明律集解附例》 卷6,第36b-37b 頁。

如此看來,“回族的民間傳說中對朱元璋多有好評”,不少人“認為明初許多功臣是回回人”〔49〕同前注〔17〕,馬明達文,第98 頁?!爸煸白鹬匾了固m教,受其影響,其后諸帝也較優待伊斯蘭教”〔50〕金前文:《試論朱元璋對伊斯蘭教的態度及其政治影響》,載《中南民族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2 年第1 期。之類傳言絕非空穴來風、無稽之談。無論是詔令和律文都強調不得強加于人,而又暗含尊重回回人宗教戒律和生活習俗之意,其中或許就有體恤明初眾多回回功臣情感之意吧?! 若然,則馬明達先生一再強調朱元璋“民族政策有歧視回回的傾向”不僅違背史實,還有惡意猜度古人之嫌。

比較上述諸家律注的觀點,筆者以為第三種解讀最為合理,也最能反映朱元璋制定該令律的初衷本意。

四、立法初衷

朱明王朝建立以后,為了鞏固國本,轉移世風,推行了若干所謂“用夏變夷”的禮俗改革政策,包括改漢姓、說漢語、著漢裝、鼓勵族群間通婚等。這一系列措施,勢必會對當時社會的各個階層、種族和宗教等不同群體的生活方式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作為曾經的統治者階層——蒙古、色目人,尤其是其中信奉一神教的回回人群體,所受的沖擊可能更為劇烈一些。

與蒙元相比,明代回回人的生存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是公認的事實;但是圍繞這一變化的過程、實質及其后果等許多細節,學界還是存在著截然不同的看法。

多數學者認為:“明朝統治者對回族總體上以安撫懷柔為主,但同時,明朝出于政治安全考慮又對回族實行防范、同化等政策”“客觀上促進了西北回族社會的發展?!薄?1〕馬曉龍:《試論明朝時期的民族政策對西北回族的影響》,載《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2 年第2 期。著名民族學家翁獨健先生說:

明朝建立后,明政府利用回族中的有才之士為明朝的政治、軍事服務,在京師南京敕建清真寺,太祖御書《百字贊》 準許信仰伊斯蘭教,故深得回族擁護。同時又對回族采取了民族同化政策。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下詔:“蒙古、色目人現居中國,許與中國入結婚姻,不許本類自相嫁娶?!庇忠浴百n姓”等方式,讓他們改用漢姓。明朝的目的是為了削弱蒙古人和色目人的勢力,強制使內地蒙古人和色目人同化在漢族中。但是這種強制同化的民族壓迫政策,不僅沒有削弱回族,反而促使回族大大發展了?!?2〕翁獨健主編:《中國民族關系史綱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年版,第660 頁。

不少學者強調明廷同化回族的政策和過程帶有強制性,認為明太祖朱元璋的“起義純基于種族革命”,其種族觀念之深、“漢族思想之尖銳化”,〔53〕同前注〔46〕,薛文波文,第31 頁、第32 頁。導致了明初蒙古、色目等種族遭受歧視、壓制和強迫同化。薛文波先生說:

明初,感于元代異族之壓迫,故唯恐異族昌熾,不特嚴分種族畛域,而使已定居之外族,不能伸張其勢力,外族內徙者,亦受限制……明初,種族界限綦嚴,唯恐淆亂,其意在以漢族為中心,外族居于內地者,實等于編氓。顧各族風習如故,與漢族隔絕,因利害之關系,轉而自成勢力,久之,反為明政府統治之累,乃取同化主義?!?4〕同上注,第32 頁。

薛先生這里所說的“編氓”,意指明廷將徙居內地的蒙古、色目人等編入當地戶籍與中原居民同為平民,這是符合史實的。但既與中原民眾同為“編氓”則恰恰是打破了“種族界限綦嚴”的政策,賦予回回人與漢民同等的“編氓”地位,這不是將回回人與漢人一視同仁的政策嗎?又何有種族隔離和歧視可言呢?

也有學者對中國歷史上是否真正存在民族融合表示懷疑。在彼看來,中國歷史上發生過的所謂“民族融合”現象,實際上都應當稱作是“民族同化”,包括“強制同化和自然同化”?!?5〕馬平:《“融合”或“同化”:對中國民族關系問題的一點認識——兼論回族的形成途徑問題》,載《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 年第4 期,第6 頁。

極端的觀點甚至認為:“朱元璋不僅沒有過任何特意扶持回回人的政策”,而是“防范和歧視”包括回回人在內的色目人?!?6〕同前注〔17〕,馬明達文,第98 頁。也有學者認為:“明代色目人受壓制的社會地位,對回回人共同心理素質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薄?7〕同前注〔7〕,邱樹森主編書,第249 頁。

比較上述各種觀點,不難看出,各方所依據的史料無大差異,主觀上的評價卻大不相同。但無論是溫和還是極端的觀點,都認定明初實施了強制同化的民族政策。明初推行的一系列禮俗改革措施,成了明廷歧視“少數民族”、推行強制同化的鐵證,其中的《蒙古色目人婚姻》律,則尤為眾矢之的。

須知歷史上每逢改朝換代之際,“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興禮樂”〔58〕(漢) 司馬遷:《史記》 卷84,《屈原賈生列傳》,中華書局1959 年版,第2492 頁。之類舉措,本屬慣例,人們久經習以為常,視為當然,不以為異。孫詒讓說:

古王者建國,必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以變民視。故賓祭、師田、修禮、敷政,咸以旗章為尤重,肇自虞夏,爰迄有周,三統循環,五德更王。于是有五旗,以上法天,下應方色,章物燦然,義咸有所取,非茍為別異也?!?9〕(清) 孫詒讓:《九旗古誼述敘》,載雪克點校:《大戴禮記斠補·附九旗古誼述》,齊魯書社1988 年版,第263 頁。

然而到了西元20 世紀之初,西方民族學理論、階級和斗爭理論勃興并輸入到了中國,上述措施頓時便成為了民族歧視、宗教迫害、階級剝削的口實。

那么,真實發生的歷史果真如理論假設和邏輯推演的那般尖銳激烈嗎? 未必然也! 誠如孫毓棠先生所言:“明太祖的倒元不完全是一個民族革命,更重要的還是由于元末社會經濟的不安所促成?!薄?0〕孫毓棠:《中華民族的發展》,載《當代評論》 1944 年第9 期(第4 卷),第8 頁。吳晗也認為:“蒙古人在中國失去政權,被逐回到蒙古去,與其說是被漢族用武力所推翻,不如說是元帝國的自然崩潰?!薄?1〕吳晗:《元帝國之崩潰與明之建國》,載《吳晗史學論著選集》 (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83 頁。美國學者塞瑞斯(Henry Serruys) 也指出:

出現在元末的一個有趣現象,即除了以漢人為主體的反元力量外,很多蒙古人也參與到了以推翻元朝統治建立新王朝為目的的起義中。另外一個有趣現象是,元末很多漢人仍然堅持效忠于蒙古人,并跟隨蒙古皇帝一同撤回到了蒙古地區?!?2〕[美] 亨利·塞瑞斯:《洪武時期在中國的蒙古人》,王苗苗節譯,載《中國邊疆民族研究》 第三輯,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10 年版,第359 頁。

在西方人眼里,這兩種現象很“有趣”,很“特殊”;但對于當時的中國人來說,卻很平常。當西方思想,尤其是一神教文化支配中國之前,無論是中原的還是邊疆的中國人都沒有如今這般鮮明的種族意識和階級觀念,也沒有太多的仇恨心理和斗爭欲望。今人受西來斗爭學說浸潤過深,階級對立、民族矛盾的弦兒繃得太緊,動輒以今度古,以西律中,非無中生有即捕風捉影,多屬神經過敏。

日人箭內亙嘗研究元代種族等級制度,他認為:

漢人自古素言夷夏之別,惡用夷變夏,而喜用夏變夷。若夷人長居中國,遵從華俗,漢人視之,則與漢人無異。故漢人所謂夷夏之別,非種族之別,實文物風俗之別也。茍同化于漢人之文物風俗,無論如何種族之民,亦無何等差別之待遇。此種對夷思想乃五胡、后魏、五代、遼金等時代或與北方民族接觸,或屬其治下,次第變化而來者。夷狄之君若尊重漢人文化,不但不受排斥,且視為優于施暴虐之漢天子……自宋以來,始則契丹,次則女真,最后則蒙古,三百年間之交涉,已漸能瞭解北方民族之真相,而自悟昔日犬豕視之之固陋矣。要之南北漢人對外人之觀念雖有濃淡厚薄之差,大體上已不置重所謂漢夷之別矣?!?3〕[日] 箭內亙:《元代蒙漢色目待遇考》,陳捷、陳清泉譯,商務印書館民國二十一年版,第94-95 頁。

箭內亙所言大抵屬實,中國學者亦多有類似的研究結論?!?4〕參見同前注〔15〕,張佳書,第43-51 頁。蓋中國古來最善言華夷之防者,莫過于《春秋公羊傳》?!啊豆騻鳌?提倡‘夷夏之辨’,惟其‘辨’ 并非指種族上的固定差別,而是道德上褒和貶的代語。它只根據國君一時一事,看其合乎禮義與否,合則雖夷狄亦褒為諸夏,不合則雖諸夏亦貶為夷狄,甚至稱之為‘新夷狄’。是‘夷’ 是‘夏’ 隨事而定,并非一成不變?!薄?5〕王煥鑣:《春秋攘夷說》,載王煥鑣:《因巢軒詩文錄存》,上海古藉出版社2005 年版,第69 頁。

中國北方許多地區,經歷了唐末五代的戰亂和遼、夏、金、蒙古等北族政權的長期統治,到了元初,中原士大夫群體的夷夏正統觀念已經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元代著名儒家學者郝經與號稱“元代思想上最著名之學者”〔66〕楊幼炯:《中國政治思想史》,上海書店1984 年影印,商務印書館1937 年版,第227 頁。的許衡發揮朱熹的“道統所在為正統說”,提出了“能行中國之道,則中國主也”〔67〕(元) 郝經:《與宋國兩淮制置使書》,載《陵川集》 卷37,載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92 冊,第432(13a) 頁。的政治主張。這種極富包容性和變通精神的華夷觀念,不僅“更能適應少數民族政權頻繁入主中原甚至混一南北的新時勢、新情況”,也“幫助漢族士大夫解決了仕蒙的思想障礙,建構起蒙漢聯合的政治文化體制?!薄?8〕李治安:《元代華北地區研究——兼論漢人的華夷觀念》,南開大學出版社2008 年版,第284-288 頁。

撒海濤先生曾對學界的相關研究成果做過簡要的歸納:

凡王朝代興,禮樂更張幾乎是必經程序,明初的禮俗改革,實質上面臨著如何處理蒙元帝國遺產的時代任務,具有更為特殊的時代背景和現實意義。在后人看來具有偉大民族革命意義的元明鼎革,實質上面臨著合法性的構建困境,即“對于元朝違背了君臣之義的非正義性”,因此士人中普遍存在遺民情緒和游離于政治之外的冷漠態度……蕭啟慶先生進一步指出,元明易代之際,決定士人政治抉擇的主要因素是“君臣大義”而非“夷夏之辨”。為面對這種合法性危機,贏得士人的支持,朱元璋不得不以“用夏變夷”“復中國之舊”為號召,以此在儒學“夷夏”理論當中尋得元明易代的合法性基礎,從而塑造政權正統形象?!?9〕撒海濤:《重審明初禮俗改革對回回人的影響》,載《中國穆斯林》 2020 年第6 期,第28 頁。

顯然,明初擺在朱元璋面前的首要任務,不是歧視和壓迫昔日的邊疆族統治者或“革除”回回人的一神教信仰,而是盡快擺脫北族政權長期統治的陰影,加強新政權的凝聚力和合法性,重建世人對中原文化的心理認同?!睹晒派咳嘶橐觥?律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出臺的。該律條的行文之所以顯得不大順暢,正反映了朱元璋彼時的矛盾心態:他既想用霹靂手段迅速消除北族統治遺留的強大影響力,恢復中華文化的正統性和國家認同;又擔心嚴刑峻法可能會喪失人心,適得其反。也許還有一種可能:明祖是故意模棱兩端,以便相機行事,靈活執行律令。

五、施行效果

馬明達先生說:“我們相信,在朱元璋的嚴刑酷法之下,洪武元年(1368 年) 的禁令產生了廣泛效應?!薄?0〕同前注〔17〕,馬明達文,第99 頁。劉祥學先生亦言:

不論明朝統治者如何宣稱“心恕”,都掩蓋不了其歧視少數民族的心理。由于這一法律的嚴厲規定,一些在內地的蒙古人和色目人被迫融入到漢族當中。但在明朝統治力量未達到的,蒙古、色目人聚居的蒙古草原與西北地區,這一違背少數民族意愿的法律規定不可能得到執行?!?1〕劉祥學:《明朝民族政策演變史》,民族出版社2006 年版,第37 頁。

薛文波先生則說:“惟至今日(筆者按:當在1940 年底或1941 年初),回民在原則上仍以本族相嫁娶,國家已無禁令。乃不知明律之嚴格限制,何時解禁? 抑行之者中途弛緩其力量乎?!薄?2〕同前注〔46〕,薛文波文,第33 頁。

顯然,這幾位學者都不相信律文中“其中國人不愿與回回、欽察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限”的明文,認定禁止本類自相嫁娶的規定適用于回回人。馬、劉兩位之不信,可能在于他們對朱元璋的鄙視;而薛先生之不信,可能是由于律文或律注的文字太過迂曲含糊使他未能理解律文的本意。所以他又說:

按回教制,回民不能與拜偶像之人相嫁娶,但變更信仰而為回教信仰者除外,然在此嚴格之下,回民與非回民通婚姻已不成問題,然回男所娶之漢女,回女所嫁之漢男,必變更其固有之信仰而為回教之信仰,如此不但不能同化之,回民轉為擴大其力量也?!?3〕同上注,第32-33 頁。

還有一些學者與薛先生觀點相近,要么是沒看懂,要么也是不相信“不在禁限”4 個字。譬如丁明俊先生先認定該律條為明廷對“一些少數民族采取強迫漢化政策”的罪證。在他看來,這條律文“清楚說明,信仰伊斯蘭教的回回人只能與漢人結婚,不能在回回內部通婚”。不知他說的“清楚”是依據的什么? 不過他又認為:“雖然明朝統治者不許回回人‘本類自相嫁娶’,但實際上未必能達到”;原因是:“回族最初是以穆斯林身份來中國定居,從回回民族自身的心理性格來看,無論外部環境發生任何改變,他們卻寧肯失去一切,卻不能失去伊斯蘭教信仰?!薄?4〕丁明俊:《明前期伊斯蘭教政策簡論》,載《寧夏社會科學》 1993 年第4 期,第24 頁。再如郎維偉、馬俊峰的說法:這條律文影響到的蒙古人,有些融入到漢人之中,更多的可能退回到北方草原以躲避律令的約束。而回回人雖受律令約束,但“受回回信仰和生活習俗的影響,與回族通婚的其他民族成員多被融入回族之中……明代對回回強制同化的政策,其最終結果是統治者始料不及的,回回沒有被漢族所融”??磥?不是明朝的律令強制同化了回回,反而是回回通過異類通婚強行同化了很多當地中國民族,乃至形成了“多重認同下的融而未合”?!?5〕郎維偉、馬俊峰:《明代對回政策與回族民族特征的形成》,載《貴州民族研究》 2008 年第6 期,第163 頁。

邱氏等的說法與上述諸說又不同,他認為:朱元璋等人雖然試圖采用嚴厲的法律手段革除“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但是遭到了“回回人的強烈抵制和反抗”,未能得逞:

朱元璋因此無可奈何地說,回回人“往往群其族類,崇其俗尚,祖其教習,確然不入吾中國之化,其所羈縻僅及其身而已”。如禁婚令執行不下去以后,又加上“務要兩相情愿”,“其色目、奇徹(即欽察) 自相婚姻,不在此限”的字樣,對法律進行了修改。這樣,色目人既可以“自相嫁娶”,也可以與其他民族如漢族人相嫁娶?;鼗厝耸球\的穆斯林,他們“祖其教習”“皆守教不替”,即使是與非穆斯林結了婚,也沒有放棄自己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反之,還使得對方也改奉了伊斯蘭教,成為穆斯林,出現“只輸入,不輸出”的狀況。因此,與朱元璋為首的明朝統治者愿望相反,回回人非但沒被同化,通過他們的斗爭,反而壯大了?!?6〕同前注〔7〕,邱樹森主編書,第309-310 頁。

這段引文引號內的話確可見于陳全之的《蓬窗日錄》,原文如下:

近世回夷達虜雜處中國,繁華之地如兩京、河間、真、保、臨清等處皆是,往往群其族類,崇其俗尚,祖其教習,確然不入吾中國之化,其所羈縻僅及其身而已。方承平全盛之時尚梗然如此,一旦風塵之起,當若何耶?!〔77〕(明) 陳全之:《蓬窗日錄》 卷3,《世務一·武備》,載四庫全書存目叢書第110 冊,第377 (21a) 頁。

從前后文看,此言應出自作者陳全之,不知邱氏等何以歸之于朱元璋? 再者,“禁婚令執行不下去以后……對法律進行了修改”是依據的什么史料? 作者也未交待。對比洪武五年五月頒布的《正禮儀風俗詔》 第八條與后來不知何時入律的《蒙古色目人婚姻》 條,二者內容完全一致,似乎并不存在因“禁婚令”執行不下去而對法律進行修改之事。這難道是憑空想象的無稽之談嗎? 真令人不可思議,姑且聊備一說罷!

不過,盡管上述學者的觀點不盡相同,但似乎有一點是相同的,他們都更相信回教信仰的同化效力而不是《明律》 的施行效力。根據何在呢? 除了回教自身的特點外,想必應是歷史演變的后果了:回回人非但未因明廷的同化政策而被消融或同化掉,反而逐漸壯大為一個強大的新生“民族”。邱氏等說:

在整個明代,統治階級總是想把回回等少數民族同化掉,因此使得回回人內心十分疑慮……同族人的關懷,增強了回回人的民族感情,所以有“回回見面三分親”之謂,這種民族感情往往是只可神會不用言傳,久而久之,便生化為回回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由此可見,對伊斯蘭教的虔誠信仰和明代色目人受壓制的社會地位,對回回共同心理素質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8〕同前注〔7〕,邱樹森主編書,第249-250 頁。

這種說法,想象和推理的成分居多。而撒海濤先生則認為:

可見明初回回官員并未遵守《大明律》 之規定。到明中葉以后,這一禁令的強制意義便不復存在,回回人內部通婚事例也見于史料所載?!?9〕同前注〔69〕,撒海濤文,第29 頁。

此說同樣也是出于作者的臆斷。并不是“明初回回官員并未遵守《大明律》 之規定”,而是自該律條被納入《大明律》 伊始,明廷就從未強令禁止過回回人的內部通婚;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到明中葉以后,這一禁令的強制意義便不復存在”的問題。

奇怪的是,這些作者既然都很擅長由果推因,何以不曾由明代回回人繼續大量從西域移居中土之“果”推導出明廷從未強制同化回回人之“因”呢? 有學者研究指出:“明初繼續鼓勵和擴大與西域的交往,使穆斯林又一次較大規模的入附中原,成為回族人口進一步增加的又一因素?!薄?0〕同前注〔75〕,郎維偉、馬俊峰文,第164 頁。有學者“在整理明代回回史料的過程中,發現其中有關西域回回入附內徙中原的記載數量最大,始自明太祖洪武中,迄至明神宗萬歷初,歷時二百年,年年有之,月月不乏,可謂是繼元代以后中國歷史上西域回回入附中原的又一次高潮”?!?1〕和龑:《明代西域入附回回人口及其分布》,載《內蒙古社會科學(文史哲版)》 1990 年第2 期,第65 頁。甚至邱氏等也承認:

明朝歷代帝王較為開明的西域及域外政策,不僅促使明代東西方往來十分頻繁,而且也吸引了大量的“西域回回”入居中國內地。從洪武朝開始,就有“西域回回”不斷內遷,后經永樂、洪熙、宣德朝,至正統、景泰、天順、成化、弘治、正德年間,“西城回回”內遷逐漸達到高潮,而嘉靖以后,“西域回回”內遷雖已漸趨平靜,但仍未停止?!?2〕同前注〔7〕,邱樹森主編書,第242 頁。

顯然,正是由于明廷對西域和域外采取了相當開明和優惠的政策,因而才吸引了大量的西域回回人來華定居。即令對朱元璋種族政策持嚴厲批評態度的薛文波先生亦承認:“明太祖雖排斥外族,回民于明代于種族與宗教當有保障也?!薄?3〕同前注〔46〕,薛文波文,第32 頁。

反過來說,設若朱元璋對回回人采取了歧視、壓迫乃至強制同化的政策,彼等怎會背井離鄉,不遠萬里,自中亞、西亞徙居東土、投奔大明,永不思歸呢? 大家只要聯想一個簡單的事例即不難明了。

據《元史·世祖紀》 記載,至元十六年十二月丁酉:“八里灰貢海青回回等,所過供食,羊非自殺者不食,百姓苦之。帝曰:‘彼吾奴也,飲食敢不隨我朝乎?’ 詔禁之?!薄?4〕(明) 宋濂等撰:《元史》 卷10,中華書局1976 年版,第217-218 頁?!对湔隆ば滩俊?載有至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世祖忽必烈詔旨的原文,〔85〕參見陳高華、張帆、劉曉、黨寶海點校:《元典章·刑部》 卷19,中華書局2011 年版,第1893-1894 頁。由于篇幅較長,且為硬譯公牘文體,恕不援引。波斯人拉施特的名著《史集》 對此事的來龍去脈記載比較詳細,〔86〕[波斯] 拉施特:《史集》 (第2 卷),余大鈞、周建奇譯,商務印書館1985 年版,第346-347 頁。大致的情形是:這一年有一些從豁里、八里灰(八兒忽) 和吉利吉思等地來京的木速蠻(穆斯林),獻給元世祖兩只鷹隼。世祖賜食,后者以不依回回教法宰殺者“不潔”為由拒食。元帝大怒,下令木速蠻人等要按蒙古人的習俗剖胸殺羊,不許按回回教規用斷喉法殺羊,違者處死,沒其妻子,財產給予告發者。此后木速蠻多年不能按教規行事,被迫逃離。后來木速蠻達官貴人重賂丞相桑哥,奏稱實行禁令后木速蠻商人大多離開并且不再來華,造成稅收不足,這才獲準解除了禁令?!?7〕陳得芝:《蒙元史研究叢稿》,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458-459 頁;王東平:《元代的回回、回回法和回回哈的司》,載中央民族大學歷史系編:《民族史研究》,民族出版社1999 年版,第275-276 頁。

朱元璋果若馬明達先生所言,欲“盡快減少其人口”,只消下令禁止回回人抹殺牛羊便可立竿見影,何須強制回漢通婚,多此一舉,豈非庸人自擾乎哉?!

周松先生曾對同名昌英,但分屬回回人和蒙古人的兩個不同的家族在明朝的發展演變經歷做了對比性研究,他發現:

回回人昌氏自始至終一直保持了回回人的文化特質……而這一民族特征的基礎又以伊斯蘭教影響的生活習慣、社會風俗等外在形式充分表現出來,遂成為明代回族的民族外觀。昌氏家族作為色目人后裔,保持了原有的民族特色……反觀蒙古人昌氏則明顯缺乏回回人昌氏的民族文化特征,他們身上更主要的顯現出不由自主地走向漢化的趨勢?!?8〕周松:《明代達官民族身份的保持與變異——以武職回回人昌英與武職蒙古人昌英兩家族為例》,載《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2 年第3 期,第67 頁。

顯然,沒有回教做屏障的蒙古人,經過入明后百余年的自然演化,逐漸消失了原有的草原民族特征。其實不獨蒙古人,在中國這塊土地上,自夏商以訖明清的三四千年里,有無數邊疆游牧漁獵族群陸陸續續進入中原。先秦的不必說了,秦漢以后的諸如匈奴、鮮卑、突厥、契丹、女真、滿洲等,經過長期的自然演化,只要未經政治的干預或一神教的阻隔以及晚近西方民族學輸入后的所謂“民族識別”,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消失了其原有的“民族文化特征”,與先期入居中原的人群緊密地融為了一體,難分彼我,這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漢人或漢族。

有學者研究指出,元朝統治崩潰以后,在內地和南方各省尚有約四十萬蒙古駐軍,其中“陸續拼殺著逃脫出來的,是四十萬蒙古人中的六萬人,(其余) 三十四萬人被截留(在了漢地) ”?!?9〕(清) 薩岡徹辰:《蒙古源流》 卷5,烏蘭譯注,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14 年版,第176 頁。明初進入內地的蒙古人也有數十萬。明廷對散居內地的蒙古人施行懷柔安撫和瓦解同化并用的策略。通過“ 《大明律》 中規定,‘不許本類自相嫁娶’,并令他們改取漢姓漢名,改變服飾。由于長期雜居、同化的結果,內地蒙古族基本上融合到漢族和其他民族中。在云南、四川、河南的個別地區,其后人至今還保留著蒙古族的特點或傳統。如云南通??h現在還聚居著四千多蒙古族?!薄?0〕楊紹猷、莫俊卿:《明代民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 年版,第17-21 頁。

留居中原的蒙古人與漢人最終融為一體是否是由于《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的作用? 筆者頗覺可疑。

有學者專門考察明初衛所達官的婚姻關系,指出“前期達官婚姻主要局限在衛所和民族之內”,亦即主要在本民族內部通婚。這位學者還特別提到:“明初以法律的形式禁絕他們自相嫁娶,違者男女兩家抄沒入官為奴婢。但事實卻與之大相徑庭……我們認為,明代前期包括蒙古人、色目人在內的達官婚姻自相嫁娶現象突出,也是民族文化使然,即生活習慣、宗教信仰和語言差異,甚至民族情感等都可能妨礙聯姻?!薄?1〕“達官是指元亡之后,歸附明朝內遷的故元官員,及永樂之后自愿內遷的蒙古、女真等部落首領,被安置于衛所,任職或帶俸優養的武官?!眳⒁娖嫖溺?《碑銘所見明代達官婚姻關系》,載《中國史研究》 2011年第3 期,第167 頁;另見奇文瑛:《明代衛所歸附人研究——以遼東和京畿地區衛所達官為中心》,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11 年版,第201-202 頁。

又據馬長壽先生1957 年的調查,明初曾有一批蒙古人自河北涿州遷至陜西大荔,到清朝咸同年間已經完全漢化了?!?2〕馬長壽主編:《同治年間陜西回民起義歷史調查記錄》,載《馬長壽民族史研究著作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261 頁。

當地的拜家、鐵家、達家、沙家,原來都是元代蒙古人的后裔。附近漢人們常說:“不是回回,是奧臺”。此“奧臺”即指蒙古人而言……管子池村有姓達的,帖家有姓帖的,原來都是蒙古人,現在語言、衣飾、習俗與漢人完全一致。

綜合這些史料看,這一帶的拜、鐵、達等姓的確是蒙古人,他們的祖先是在明代初年從河北涿州遷到這里的。居住在拜家村的蒙古人約二百七十戶,住在帖家村的蒙古人約二百戶,住在官子池的蒙古人,只有十多戶。此外,他們同姓同族人散在大荔陳村和大壕營、渭南小寨、商州會遇村、山西運城縣、河南洛陽的各有若干戶。達姓的蒙古人,據說原來姓哈?!栋菔霞易V·世由篇》 說,拜氏是元代初年木華黎的后人?!瓝敬灏菁液笕税蒎a麟談:“拜家與達家世通婚姻。后來亦和陽村漢人通婚?!薄?3〕同上注,第253 頁、第257 頁、第260-261 頁。

從上述史料看,明初遷居關中的蒙古人拜家與達家早在與漢人通婚之前便“世通婚姻”了??芍@一支蒙古人也未認真遵行《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是以筆者以為,蒙古人之與中原民族融為一體,未必是由于《大明律》 的作用。

至于許多回回人之未曾融入中原民族,是否真如邱氏等說的那樣是由于“回回人的強烈抵制和反抗”?〔94〕同前注〔7〕,邱樹森主編書,第309 頁。筆者亦表懷疑。

《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后半節的“不在禁限”4 字寫得清清楚楚,明顯屬于任意性規定而非強制性條款。何以前述各位學者或視而不見,或故意誤讀錯解,是真的不識漢字,看不懂律意嗎? 原因不揭自明。朱元璋和明廷是所謂的“漢族統治者”,因而他們對待“少數民族”就必然也必須采取歧視、強制同化等壓迫措施,這是無須論證,早已先驗既定了的結論。筆者對于此類說辭早已見怪不怪! 隨著西方思想理論,特別是民族學說和階級學說的傳入,中國學界整體上養成了迷信理論而罔顧事實,抑或以理論為終極判準,雕琢事實、別擇是非的慣習。

六、結論

《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系明廷為配合洪武五年發布的《正禮儀風俗詔》,扭轉明初社會風氣,恢復世人對中華文化的認同感和自信心而制定的,它與當時面臨的特定社會背景有著密切關聯。一方面,朱元璋對前朝統治者——蒙古、色目人的余孽遍布中原各地深感憂慮,因而試圖通過限制其本族人內部通婚以防止其種族過度繁衍,再成中國之患。是以該律條的前半節語氣比較嚴厲。另一方面,朱元璋也企望利用回回人中的才干之士“為明朝的政治、軍事服務”,因而又試圖通過鼓勵蒙古、色目人與本地人通婚,實現“用夏變夷”“潛消其夷性”的社會整合目的。是以該律條后半節的語氣比較和緩,表達了明廷對回回人的優待和善意。包括回回人在內的色目人雖曾在蒙元之世高踞于中原本地人之上,成為協助蒙古統治者壓迫、剝削中原本地人的幫兇和打手,但畢竟不是首惡,故明廷采取了與蒙古人區別對待的態度,不施行強制同化的政策,以換取后者對新政權的支持和效忠。即便馬明達先生也承認:“總之,我們將它理解為網開一面,是一個大政策里的寬松部分,料大致不差?!薄?5〕同前注〔17〕,馬明達文,第99 頁。

至于該律條前半節針對蒙古人的剛性部分施行效果如何? 由于資料不足,尚待進一步的研究。從已見零星史料看,似乎也未獲得認真遵行。原因何在? 是因為同一律條,前后表達落差過大,甚至在語氣上還顯得有點兒自相矛盾,因而施行力度大打折扣呢? 抑由于明初為汲引蒙古英才而采取的“不分等類,驗才委任”的寬松民族政策使然?〔96〕同前注〔90〕,楊紹猷、莫俊卿書,第19 頁??傮w推斷,《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在明初發揮的作用,可能更像是一條指導性政策而非強制性律令。迨至明中葉以后,該律條實已近乎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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