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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財物的概念探析

2023-03-22 16:16趙祖斌
犯罪研究 2023年6期
關鍵詞:違禁品犯罪行為財物

趙祖斌

一、刑事涉案財物概念厘定的價值

(一)實現法秩序統一視野下刑事涉案財物概念的協調

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是一項刑事司法活動,刑事涉案財物是一個共存于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中,且部分外延重合的概念?!缎谭ā泛汀缎淌略V訟法》沒有明確界定刑事涉案財物,其內涵之理解應綜合性地考察二者的有關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第300條第1款同樣規定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刑法》第64條規定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對于違法所得采取不同的處置方式,這與忽視法秩序統一,區隔性地理解刑事涉案財物密切相關?!胺ㄖ刃蚪y一,是指‘整體法秩序’內部是統一的,即許多部門法背后所展示出來的整體法秩序不存在內在矛盾?!?1)周光權:《法秩序統一性的含義與刑法體系解釋——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為例》,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2期,第13頁。實現法秩序統一必須消除制定法技術、規范、價值、目的及原則等法律秩序內部矛盾。(2)參見[德]卡爾·恩吉施:《法律思維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97—208頁。根據法秩序統一原理,刑事涉案財物的界定必須滿足形式統一要求,其在不同部門法中形式上應保持相對一致,否則會因缺乏協調性而致使概念的功能喪失。

刑事涉案財物概念在《刑事訴訟法》和《刑法》規范內形式上和實質上應具有統一性。實質統一并不要求規范之間完全一致,而是強調概念及其相關規范蘊含的價值統一。這主要源于刑事涉案財物是一個跨部門法的共屬概念,《刑事訴訟法》和《刑法》在法體系定位、規范構造等諸多方面不同,刑事涉案財物概念的界定只能在兼顧價值協調、統一的基礎上提取最大“公約數”。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流線型遞進以及認知逐步深化的特性,刑事涉案財物概念的厘清能夠拉近實體和程序之間的距離,避免因二者的差異而加大二者臨界面的“褶皺”。其實,立足于整個法域,會發現刑事涉案財物概念的厘清對于法秩序統一舉足輕重。涉案財物在民事、行政、監察等程序中都存在,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涉及民刑交叉、行刑銜接等議題。盡管法秩序統一并不要求規范統一,但準確理解刑事涉案財物的潛在前提是區分民事、行政、監察涉案財物,進而在找準涉案財物的“坐標”后探析其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內涵。界定刑事涉案財物具有統合民事、行政、監察、刑事相關規范目的,真正實現法秩序統一的功能。

(二)彌合刑事涉案財物概念的分歧

基于實踐需要,有關機關發布的有關刑事涉案財物認定和處置文件界定了涉案財物。由于界定的過于籠統,無法有效指引刑事涉案財物的認定和處置。在研究刑事涉案財物認定、處置相關理論時必須先行界定刑事涉案財物。實務界和理論界對于刑事涉案財物概念的理解存在諸多分歧。在內涵方面,實務界認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相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接受的財物及其孳息是涉案財物;(3)參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2條、《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2條。學界部分研究認為,刑事涉案財物是“刑事案件中與犯罪相關的一切財產,具體包括犯罪工具、違法所得、違禁品與犯罪有關的其他財產等”(4)欒平平:《論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產的產權歸屬》,載《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7年第6期,第62頁。。實務界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相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作為刑事涉案財物內涵的核心,學界部分觀點傾向于無論財物是否被查封、扣押、凍結,只要與犯罪行為相關便屬于刑事涉案財物。在外延方面,實務界認為刑事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5)參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2條,《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2條。學界部分研究認為,刑事涉案財物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能與案件處理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受法律規制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物的總稱”(6)陳衛東:《涉案財產處置程序的完善——以審前程序為視角的分析》,載《法學雜志》2020年第3期,第42頁。。爭議點在于是否具有價值的物才是刑事涉案財物。除此之外,理論界對于刑事涉案財物概念的理解也存在分歧。

(三)夯實規范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基礎

刑事涉案財物概念明確是準確地認定和處置刑事涉案財物的前提,如果刑事涉案財物內涵和外延不清,會直接導致辦案人員無所適從,間接地為辦案人員混用、誤用、濫用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權,侵害案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埋下伏筆。有關違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違禁品的內涵和外延一直是理論界與實務界爭議的焦點之一,至今未形成共識。立法未明晰地界定違法所得、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是導致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客體不明晰,追繳、沒收、返還、責令退賠等處置方式邊界模糊以及刑事涉案財物處置亂象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刑事涉案財物處置行刑銜接不暢,民刑交叉中擴張處置案外人財產與此密切相關,較為典型的是用行政處罰替代刑事涉案財物處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走私案件涉案財物處理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日前,據海關總署反映,有的地方法院在審理走私刑事案件中有不判或部分判決涉案贓款贓物的現象。對人民法院沒有判決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物,海關多以行政處罰的方式予以沒收或收繳,從而導致行政訴訟等不良后果”。

因此,解決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失范問題首先要明晰刑事涉案財物的概念,為規范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提供基本的準則。一是統一刑事涉案財物稱謂。針對刑事涉案財物稱謂五花八門的現狀,首先應糾正法律規范及司法解釋隨意使用贓款贓物、罰沒財物等稱謂的做法,統一使用刑事涉案財物的稱謂。二是明確違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違禁品的內涵與外延。清晰地界定違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違禁品是解決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權異化的重要舉措。在立法中明確界定違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違禁品是當前通行做法??梢越梃b此做法,在《刑法》中清楚明了地界定違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違禁品,或者由其他法律予以明確,《刑法》第64條再規定援引相關法規,以此為辦案人員提供法律依據,明確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權客體,規范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權運行。

二、刑事涉案財物的內涵

(一)刑事涉案財物的界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首次出現了“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的表述,但未給予界定。后續法律規范中單獨使用“贓物”“贓款”“贓款贓物”“罰沒財物”等詞有之,混合使用亦有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界定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但涉案財物的概念一直在變動,其與刑事涉案財物并不完全一一對應。刑事涉案財物不是法律規范術語,而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總結而出、約定俗成的概念。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刑事涉案財物概念的界定過于籠統,無法為刑事涉案財物認定和處置提供依據,需要運用語義分析法闡述其內涵。筆者認為,刑事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在辦理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通過自己獲取、接受其他辦案機關移送,以及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交付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與案件相關的財物。具體而言,具有以下三層意蘊:

第一,刑事犯罪所涉財物。涉案財物不是刑事訴訟程序專屬概念,行政、監察、民事、刑事等案件中皆存在涉案財物之說,涉案財物在不同類型案件中可以轉化。2011年《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將“涉案財物”分為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所涉財物,在查辦行政案件過程中通過扣押、查封等措施獲取的涉案財物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轉為刑事案件所涉財物。另外,監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也會通過扣押、查封等措施收集、固定涉案財物,其中職務犯罪案件所涉財物移送起訴后也可能成為刑事案件所涉財物。除此之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所涉財物亦可能是刑事案件所涉財物。刑事涉案財物與管轄機關及案件屬性不完全對應,應該根據財物是否與刑事犯罪相關而定?!芭c犯罪相關”表明刑事涉案財物必須生成于刑事犯罪場域中,即刑事涉案財物必須是為犯罪嫌疑人所有或者與其涉嫌的犯罪行為有牽連的財物,以此與行政、民事、監察違紀違法案件所涉財物區分開來。

第二,與案件相關的財物。為犯罪嫌疑人所有或者與其涉嫌的犯罪行為有牽連的財物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財物皆是刑事涉案財物,比如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時,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就不是刑事涉案財物,刑事涉案財物一定是與案件密切相關的財物?!豆矙C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將“可以作為證據”作為判斷“與案件相關”的標準,強調“涉案財物”必須是可以作為證據的物品和文件。2012年《公安機關執法活動財物審計規定》將“涉案財物”外延進一步擴大,用“涉案財物”取代“執法活動財物”。2015年修訂的《公安機關執法活動財物審計規定》重新界定了“涉案財物”,“涉案財物”不再拘泥于“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和文件,強調只要與案件相關即可?!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認為刑事涉案財物是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刑事涉案財物分為可以作為證據的刑事涉案財物與不可以作為證據的刑事涉案財物,從可以作為證據的刑事涉案財物角度而言,“與案件相關”表明刑事涉案財物是與刑事犯罪案件存在直接關聯的財物,包括犯罪行為直接產生的具有證據功能的財物以及經過轉化后具有間接、輔助證據功能的財物。從不可以作為證據的刑事涉案財物角度而言,“與案件相關”表明刑事涉案財物是與刑事犯罪案件存在間接關聯的財物,主要包括刑事犯罪行為牽連型涉案財物以及在刑事犯罪案件訴訟過程中產生的訴訟行為財物。牽連型刑事涉案財物主要指與刑事犯罪行為存在附屬性關聯,但不是通過實施犯罪行為獲得,或者用于實施刑事犯罪行為的財物,如責令退賠中的被告人合法財物等。刑事犯罪案件訴訟過程中產生的刑事訴訟行為財物主要指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而納入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財物,如取保候審保證金等??傊?“與案件相關的財物”不要求財物是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物品,只要與刑事犯罪案件及其訴訟程序相關即可,可能是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物品,也可能是不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財物。

第三,公檢法機關取得的財物。公檢法機關取得的財物是刑事涉案財物暗含著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后的涉案財物才是刑事涉案財物,即在刑事立案后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處置措施的財物是刑事涉案財物,沒有經過刑事立案程序被處置的財物不宜稱為刑事涉案財物。經過刑事立案程序,相關財物即使可能不是真正的涉案財物,如立案后案件被撤銷,那么也可稱為刑事涉案財物,只不過需要經過后續相應的“回轉”程序將其轉化為非刑事涉案財物,如將其返還給相關人員等。此處需注意,在形式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處置措施的財物可以視為刑事涉案財物,但不能理解為財物一旦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處置措施就是刑事涉案財物,是否是刑事涉案財物還需要判斷其是否與刑事案件存在關聯。

(二)刑事涉案財物與相關術語辨析

第一,刑事涉案財物與罰沒財物。2020年《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第3條將罰沒財物界定為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組織依法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決取得的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保證金、個人財產等??傊?刑事涉案財物與罰沒財物的區別是刑事涉案財物僅與刑事犯罪相關,而罰沒財物不僅與刑事犯罪相關,還與行政違法、監察違紀相關。與刑事犯罪相關聯的諸如罰金等具有刑罰性質的財物不是刑事涉案財物,其余與刑事犯罪案件相關的罰沒財物是刑事涉案財物。

第二,刑事涉案財物與贓款贓物。刑事涉案財物與贓款贓物不完全等同?!缎淌略V訟法》第245條第4款前半句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后半句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該款意在強調判決生效后必須對所有的刑事涉案財物作出處理,贓款贓物及其孳息返還給被害人或上繳國庫,這說明贓款贓物是刑事涉案財物的下位概念。從目前已知的規定來看,贓物很少單獨使用于相關法律文本中,反而是民法學界的學者在討論善意取得制度時熱衷探討贓物、盜贓,多認為盜贓是以搶劫、盜竊、搶奪等方式違法獲取的物品,而贓物是犯罪分子通過盜竊、搶劫、搶奪、貪污、受賄等方式獲得的一切物品。贓物變賣可得贓款,贓款可變為贓物,如犯罪分子用盜竊而來的貨幣購買的物品就是贓物。(7)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11頁。贓款和贓物具有互通性,不同語境下分別使用只是刑事涉案財物具體樣態不同及使用者職業差異的結果,二者同時使用旨在強調存在貨幣形式的贓物及非貨幣形式的贓物,二者的共性在于強調“臟”?!芭K”意即不干凈,不清白,表明贓款贓物是犯罪所得,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也持此觀點,第1條并列使用了贓款贓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贓物包含贓款,刑事涉案財物包含贓物,贓款多指刑事涉案財物中貨幣形式的違法所得,贓物多指刑事涉案財物中物質形態的違法所得。

第三,刑事涉案財物與證據。法律文本對刑事涉案財物的界定經歷了“證據說”到“與案件相關說”,如此變化旨在突出刑事涉案物品的財產性,加強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主體的財產權,同時關注到某些物品不一定是證據,但的確產生于刑事訴訟過程中,因而將刑事涉案財物不再局限于是證據的物品。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了8類證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違法所得等刑事涉案財物可歸屬于物證之中,但取保候審保證金等其他刑事涉案財物不在證據之列,證據與刑事涉案財物的關系是刑事涉案“財物”近似地等同于物證。

第四,刑事涉案財物與刑事涉案物品。在刑事犯罪案件語境中,刑事涉案財物和刑事涉案物品可以簡化為財物和“物品”?!缎淌略V訟法》第117條、第141條、第142條、第153條、第177條、第182條使用了“財物”一詞,第128條、第136條使用了“物品”一詞,第245條同時使用了“財物”和“物品”二詞?!柏斘铩焙汀拔锲贰痹凇缎淌略V訟法》中的含義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財物”多用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主體財物作出扣押、凍結、查封等處置,或者強調實施扣押、凍結、查封等處置措施時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主體財產權的情境中;而“物品”不必然用于處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主體財物的場合中,多用于勘驗、檢查、搜查與犯罪相關物品的場景中。刑事涉案財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涉案物品和無經濟價值的涉案物品?!柏斘铩焙汀拔锲贰弊畲蟮膮^別是承載的功能不同,進而導致二者內涵和外延不同?!柏斘铩敝卦谕怀觥板X財”并兼顧“物品”,而“物品”并不具有這樣的表意,刑事涉案財物與刑事涉案物品有交集。刑事涉案財物兼顧財產性物品的同時包含了財產性不突出的涉案物品,刑事涉案物品多為無經濟價值的涉案物品。

三、刑事涉案財物的外延

(一)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時使用的本人財物?!缎谭ā返?4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2條籠統地規定了“供犯罪所用”,但該“犯罪”究竟是否包括預備犯罪或犯罪既遂后續行為有待厘清。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所用的財物屬于刑事涉案財物是毫無疑問的,而預備犯罪及犯罪既遂后使用的財物是否是刑事涉案財物尚待明確。預備犯罪所用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在域外立法中得到了普遍承認。(8)參見趙秉志總編:《澳門刑法典、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頁。供犯罪所用財物被處以沒收,沒收的性質尚存爭議,但最終目的在于防控犯罪基本達成共識,從消除促進犯罪行為實施因素角度而言,預備犯罪所用的財物應視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犯罪既遂后所用的財物主要包括諸如逃跑使用的交通工具、偽裝犯罪等財物,這些財物與犯罪延續行為相關,基于實現沒收的懲罰、預防犯罪的功能,也應視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是否一定歸本人所有尚存爭議?!缎谭ā返?4條強調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必須是本人所有的財物,而程序性法律規范未對此作出規定。從程序法角度而言,刑事涉案財物在案件查辦前期歸屬不明確,偵查人員多不分財物歸屬先行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可以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他人財物。從實體法角度而言,強調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必須為本人所有,能夠避免處置案外人財物,保護公民合法財產?!叭绻斘锊皇欠缸锓肿颖救说?而是借用或者擅自使用的他人財物,財物所有人事前不知是供犯罪使用的應當予以返還。但是,司法機關作為證據扣押的,應當等到案件審理結束后,再發給財物所有人?!?9)胡康生、郎勝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頁。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財物是刑事涉案財物,其最終是否會被沒收與其是否是刑事涉案財物不一一對應,非共犯但獨自擁有所有權的第三人對財物用于實施犯罪行為負有責任,那么該財物是供犯罪所用財物,應予以沒收。

供實施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如何判斷也是爭議的焦點之一。有研究認為,凡是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財物皆是供犯罪所用財物。(10)參見陳興良:《刑法適用論(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3頁?!笆褂谜f”將供犯罪所用財物界定得過于寬泛,容易導致沒收擴大化。還有研究認為,財物與犯罪行為存在直接或密切關聯即可視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11)參見李長坤:《刑事涉案財物處理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頁?!懊芮兄苯诱f”關注了沒收的保安處分性質,忽視了供犯罪所用財物的證據屬性及在偵查階段的獨特性。還有研究認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是專門用于犯罪且對犯罪行為實施有促進作用的財物。(12)參見袁益波:《刑法中沒收物之分類研究》,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第55頁?!皩iT說”認定的供犯罪所用財物范圍過小,無法通過沒收犯罪工具預防犯罪,亦忽視了審前證據保全和審后涉案財物處置的協調。保持供犯罪所用財物范圍適當,兼顧不同訴訟階段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協調,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是犯罪分子主觀上故意直接作用于犯罪行為,對犯罪行為實施起到促進作用的財物。(13)參見吳光升:《刑事涉案財物處理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1頁。在偵查階段只要被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皆可視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在審判執行階段僅專門有意識地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財物才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綜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可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理解:廣義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指預備犯罪、實施犯罪、犯罪既遂后使用的本人或他人財物;狹義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指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的本人財物。本文采廣義說,但沒收的客體僅限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及故意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財物。這種界定方法既有助于刑事訴訟程序的推進,又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財產。

(二)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違法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的內涵不同。違法所得包括一切違法行為所得之物;違法犯罪所得包括通過犯罪及行政違法行為獲得的財物;犯罪所得僅包括通過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刑事涉案財物僅包含犯罪所得,為了與《刑法》第64條及其他相關法條表述保持一致,本文稱犯罪所得為違法所得。作為刑事涉案財物的違法所得主要包括犯罪行為產生的財物和通過犯罪行為取得的他人財物。犯罪行為直接產生的財物是指犯罪分子通過犯罪行為制造出來的財物,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生產的偽劣產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中制造的毒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中制作的淫穢色情光盤等。通過犯罪行為取得的他人財物是指犯罪分子通過實施犯罪行為促使他人“自愿”或被迫轉移占有的財物,前者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受雇實施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以及犯罪分子通過令他人陷入誤區交付的財物,如實施詐騙行為取得的財物。后者主要是指犯罪分子通過實施犯罪行為強迫他人給付的財物,主要分兩種:一是他人不知情被迫給付的財物,如秘密盜竊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知情被迫給付的財物,如搶劫、搶奪的他人財物。

通過違法所得獲得的經濟利益或財物,如利用盜竊所得財產炒股賺取的利潤,以及用竊取的金錢購買的物品,因是違法所得衍生物而具有非法性,(14)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42頁。應該認定為違法所得。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0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追繳贓款贓物及用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賺取的財產及其收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吸收了該條規定,將贓款贓物替換為刑事涉案財物,將刑事涉案財物產生的收益視為違法所得,有利于遏制“漂白”行為的發生。

除此之外,還需要考慮違法所得轉化物,或者滅失后的替代物是否可視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轉化物應該是違法所得,如犯罪分子將盜竊的金條熔煉成金項鏈,金項鏈當然是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原物脫離犯罪分子控制或者不存在時,需要犯罪分子責令退賠,用其合法財產補上后沒收或返還給被害人。責令退賠能夠使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目的落空,從而產生被剝奪感,喪失再犯的物質基礎,因而違法所得替代物應該視為違法所得。

(三)違禁品

《刑法》第64條規定沒收違禁品,但沒有界定違禁品。違禁品是國家規定個人不得私自持有、使用的物品,(15)參見胡康生、朗勝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62頁?!蛾P于進一步加強違禁品網上非法交易活動整治工作的通知》將違禁品界定為“國家規定限制或禁止生產、購買、運輸、持有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毒品、迷藥、管制刀具等物品”。違禁品的內涵和外延因時代、環境而異,其并不是國家絕對禁止個人持有、使用之物,應該根據情況具體分析。違禁品包含國家限制和禁止個人持有、使用的物品,前者是國家設定行政許可,個人獲得國家行政許可后可以在法定范圍內持有、使用的物品;后者是國家根本沒有創設這類行政許可,絕對禁止個人持有、使用的物品。(16)參見李長坤:《刑事涉案財物處理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頁。違禁品屬于刑事涉案財物的原因有兩個:一是違禁品可能是犯罪所得物,如行為人在從事非法經營出版物淫穢書籍活動構成非法經營罪時,淫穢書籍既是違禁品,也是犯罪所得物,其當然是刑事涉案財物;二是違禁品并非犯罪所得物,而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物品,如在搜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分子非法持有自制獵槍,盡管獵槍可能不是正在查辦案件所涉之物,但這類物品具有社會危害性,為了保護社會安全及固定他案證據,應該予以扣押。

(四)其他刑事涉案財物

在刑事訴訟中尚存一種較為特殊也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物品,如犯罪現場提取的DNA、血樣、尿液、指紋等,這類物品財產性不明顯,常常依附于其他財物存在,但不可否認其也是刑事涉案財物。另外,刑事訴訟程序衍生的財物主要是指刑事訴訟程序運行過程中產生的財物。雖然基于防止損害當事人、案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而不主張將刑事涉案財物外延界定得過于寬泛,但從懲罰犯罪,規范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及刑事訴訟行為角度而言,刑事涉案財物范圍劃定得不宜過小,如將取保候審保證金等類財物視為刑事涉案財物,有利于全面監管刑事涉案財物處置,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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