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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堅農民在鄉村治理中的參與及其影響
——基于B 村村治過程的分析

2023-04-01 04:00陳棟良姚傳旺
農業部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中堅公共事務意愿

陳棟良 姚傳旺

(1.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重慶 郵編:401120;2.云南民族大學社會學院 云南 昆明 郵編:650504)

一、問題的提出與研究進路

自農村稅費改革以來,我國農村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一方面是國家大量投入資源,為了將松散的農村重新組織起來參與到共同富裕進程中,國家投入了大量的資源建設鄉村,如農業補貼、家電下鄉、精準扶貧以及近年來的鄉村建設等,都是以工補農、以城促鄉的政策實踐。另一方面是我國農村資源的大量外流,我國農業的過密化特征在包產到戶后發生了轉變,農村閑置勞動力進城后在工商業領域尋找生存機會,大量勞力的流出造就了“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的家計模式,也造成了鰥寡孤獨留守鄉村從事農業生產的“空心化”村莊結構。資源的流入與流出并沒有帶來理論上的村莊資源均勢,流出以青壯勞力為主,流入則是政策性資金,流出資源遠大于流入資源,缺乏治理主體,村莊治理就難以為繼,鄉村治理現代化就無從談起。

(一)問題的提出與既有研究

2019 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鄉村治理人才隊伍建設”,“聚合各類人才資源,引導農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人員、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等在鄉村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如何實現鄉村有效治理,為鄉村組織振興和人才振興增添活力,進而實現鄉村全面振興,是困擾當前中國基層社會的重大現實問題。因此,在鄉村社會有效治理和多元治理主體并舉的治理現代化的現實關切下,注重培養駐村書記、駐村干部的同時,培育鄉村社會內生治理資源,尤其是新的治理主體的發掘與培育,就顯得尤為重要。

“中堅農民”的概念契合了這一現實需要,使其成為鄉村治理主體的一個重要補充。在他那里,中堅農民指的是“在農村就可以獲得不低于外出務工收入的青壯年農戶,保持了家庭生活完整,參與村莊各種社會事務”[1]。學界針對這一觀點,進行了深入研究,闡釋了不同的概念區劃,但基本上是以“留守在村”“中青年人”“參與公共事務”為底子演化出來的。具體來說,主要是以下幾種分析進路。

第一種進路是將中堅農民視作規模農業經營主體。在中西部農村,“到底是無人種地,還是無地可種”,表面上看,是進城打工潮出現后沒人愿意種,實際上是愿意種地的人找不到地種[2]。伴隨著農業機械化的大量推廣,黃宗智先生描述的“過密化”的農業形態在我國鄉村社會已經解體,取而代之的是集約化的農業經營和小農經營形態并存。小農經營主要是老人農業,老人農業往往只能經營少量土地,村莊中的空余土地大多數會流轉出去。流轉的主要形式也有兩種,一種是在政府的牽引下流轉給外地商人,另一種是租借給村里的青壯年耕種,避免荒蕪。通過大量的承包,中青年人成為種地大戶,在村莊中能夠獲得等量于外出打工的收入,也就是所謂的中堅農民。同時,由于涉及大量的農業經營,要經常和村委會以及村民打交道,他們對村莊公共事務的參與程度遠超一般村民。在人均土地2—3 畝的中西部村莊,這些中堅農民有“30—50 畝左右的農地經營規?!盵3]。規模農業發展是我國農業轉型、產業振興的普遍實踐模式。這種規模的農地經營既需要農戶之間的土地要素流動,也需要政府的強制性干預。通過政府“再造水土”“再造市場”“再造服務”的強干預[4],造就了地方農業的規?;l展與集約化經營。在政府推動的農業規?;^程中,這部分種植幾十畝土地的農民自然就成了農業經營的主體力量,深度參與鄉村的公共利益分配和公共事務決策,造就了中堅農民的品性。這種將規模農業經營主體看做中堅農民的研究進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方面,“推動農業規模經營進而推動農村社會發展,是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要議題”;另一方面,中堅農民承擔起規模經營的任務是農村社會充當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與蓄水池作用的重要機制,外出務工的人有機會返鄉種地,就有了促動人員返鄉創業、振興鄉村的人才保障,也讓外出務工的人有了退路,保留了農村生活的可能[5]。

第二種進路是將中堅農民視作村社治理主體來對待。在中國共產黨的鄉村治理歷史上,先后經歷了“革命主導”“全能主義政治”“鄉政村治”“多元共治”等四個階段的歷史調整[6]。在不同階段,鄉村社會的政治實踐和主導者是不同的。自從1998 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以后,我國的鄉村社會呈現出的是多元共治的鄉村治理實踐形態[7]。多元共治的實踐形態由具有強勢地位的鄉鎮政府、具有身份優勢的村民委員會和廣大農民構成。在我國中西部的許多村莊,廣大農民在多元共治的實踐形態中的治理色彩比較暗淡,中堅農民作為村社治理主體之一的研究進路回應了這一現實問題。村莊治理能夠依仗的結構性力量,一類是“老弱病殘”老人們,但他們因為疾病或者能力很難參與進來,另一類則是中堅農民,這是可以依仗的重要力量,是可以發掘的鄉村社會內生治理資源[8]。有學者認為,應當將中堅農民作為保護型精英予以培育,期待他們在政府與村民、市場與村民之間搭建溝通橋梁[9]。然而,這種觀點僅僅發現了中堅農民在扶貧項目開發中的工具性價值,忽略了他們的主體能動性價值。一些研究在此基礎上前進了一大步,把中堅農民看做是為鄉村振興構建內生動力機制的核心農民群體[10]。還有學者將培育中堅農民的內源性素質看做是鄉村振興戰略的主攻方向[11],要在工商資本下鄉的過程中保護中堅農民的利益[12]。將中堅農民置于鄉村振興視域中考察,無疑是前進了一大步。但是,距離中堅農民應有的價值,即參與村社治理,仍然有一定距離。治理主體不同于普通村民,要參與到村莊公共決策之中,才能發揮其治理功能?!班l村微自治將中堅農民吸納為村組長主持公共事務”就是一種治理主體的彰顯[13],“重塑了村民小組的治理價值”[14],“改變了農村社會結構的面貌,形塑了新型鄉村社會秩序”[15]。然而,將中堅農民直接看做治理主體的研究較少,李華胤提出的治理型中堅農民填補了這一空缺,通過團結協作的方式將中堅農民吸納到治理內核場域,充分發揮其獨特的治理優勢和治理能力,有助于探索出一條具有持久活力的鄉村善治之路[16]。雖然他的研究填補了空缺,也進行了類型劃定。但是,對于鄉村社會中的中堅農民類型劃定并不夠精確,沒有認識到不同類型的中堅農民參與意愿、參與能力不同,進而造成的作用力、影響力不同,且缺乏參與鄉村治理過程的研究。

概言之,既有研究強調培育中堅農民、發揮中堅農民經營主體性,重點探索中堅農民與農業和鄉村秩序的關系問題,忽視了不同類型中堅農民在村治過程中的參與及其影響。本文的研究以隴東地區的B 村為例,在劃分中堅農民類型的基礎上,以類型分析為視角,通過中堅農民參與大量村治過程的實證分析,闡釋了不同類型中堅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過程,在此基礎上探討中堅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實際意義及其系統性風險,進而指出在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用好中堅農民的舉措。本文指出在村莊中被忽視的治理主體,即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意在強調:要在培育中堅農民的過程中,關注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的培養,這對于彌合中堅農民的概念外延、擴展鄉村治理主體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B 村的基本情況

隴東地區的B 村是一個弱資源型農業村莊,位于P 鎮中部,屬鎮郊村,轄區內包裹著P 鎮街道。全村10 個自然村組,970 戶共3051 人。村黨支部現有黨員81 名,其中正式黨員79 名,預備黨員2 名。耕地面積10 866.36 畝。 B 村通過黨建引領助力,全村產業培育、基礎設施、人居環境有了較大改善和提升,經濟發展取得了明顯成效。在鄉村振興進程中,B 村的中堅農民發揮了重要作用,他們自身也成為致富帶頭人、技術能手、脫貧示范戶等。

二、參與類型:中堅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實踐

(一)基于類型的分析框架:參與意愿—參與能力—作用力

以不同類型中堅農民依賴的資源不同,將其劃分為權力型、經濟型、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如表1 所示,權力型中堅農民主要是擔任過干部或者具有黨員身份的人,他們常年從事農民工作,產生了厭煩情緒,參與意愿不高,但他們的參與能力強,利用身份優勢可以對村莊公共事務決策起決定性影響,作用力很強。經濟型中堅農民主要是那些經濟能力高的農民,他們或是參與大量的養殖種植,或是在外經商但又沒有脫離村莊,他們強烈希望通過參與村莊公共事務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但他們的參與能力一般,村民更情愿將他們的參與意愿看做是自私的表現,因而他們對村莊公共事務的作用力也一般。意愿型中堅農民則是那些愿意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農民,他們有較強的參與意愿,但參與能力弱,對村莊公共事務的作用力弱,只能依賴情感表達影響決策。能力型中堅農民是那些被視為“能人”的有參與能力的農民,他們依賴自己的獨特能力成為村莊社會的上層,但他們的參與偏好性強,參與意愿弱,盡管有一定的參與能力,但對村莊公共事務的影響能力一般,沒有權力型中堅農民的作用力強。

表1 不同類型中堅農民的參與意愿、參與能力及其作用力

如表2 所示,根據B 村的調查,筆者列舉了不同類型中堅農民的具體案例,描述了其類型特征,并劃定了他們的參與類型。

表2 B 村中堅農民的類型、特征與參與類型情況

(二)權力型中堅農民的主導性參與

B 村X 組的線路老化,處于變壓器末端的村民家中電壓低,生活用電和生產用電一直受到影響。為此,P 鎮政府牽頭B 村黨支部、鎮供電所以及X 組內的富裕農民,籌劃重新安裝變壓器。7 月20 日,通過一事一議,決定了更換方式、費用分攤以及占地情況。8 月14 日,在安裝線路經過萬隆家時,萬隆的妻子慧芳躺倒在地阻攔施工,理由是變壓器雖然在鄰居等平的房子旁邊,但距離他家的房子太近,會有高輻射。村民勸阻不成,永勝打電話聯系在杭州經商的萬隆以及他兒子寶生,但父子兩人均拒絕勸導?;鄯及l現指責辱罵她的人過多,哭鬧沒有效果,就將變壓器拿回了家里。隨之,由永勝、志龍、天思等黨員干部再次打通萬隆的電話,下了最后通牒,聲稱不配合村里的公益事業的話就讓派出所抓人。最后,變壓器在8 月17 日順利安裝。

權力型中堅農民是參與鄉村治理的核心主體,在村治過程中發揮著主導性作用。權力型中堅農民在村莊中主要是那些曾經當過村干部、具有黨員身份或者有強大的背景關系的農民。首先,當過或者正在擔任村組長的人在村莊中是具有體制性權威賦予的話語權。更換變壓器的決定是村組長永勝下的,他召開了村民會議,在會上和志龍、天思等人合力勸導反對的農民同意這項議程。在會后,志龍和永勝利用自己的私交與供電所的所長溝通,爭取到了更換的名額和部分資金支持。其次,黨員身份在村莊中具有政治屬性。這種政治屬性意味著黨員的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村支部的意見,也就是“村上領導”的意見,黨員們支持這項決定,那更換變壓器大概率會成功。宗順是一名老黨員,他的意見能讓眾多搖擺的村民確定立場。最后,具有強大的背景關系的農民會對一事一議的決定產生影響。在村民看來,某人認識鎮長,是縣里某個局長的親戚,那他一定能發揮他的影響。得利曾經在縣公安局當司機,他被村民看做是有背景關系的。

無論是村組長,還是黨員群體,抑或是有關系的農民,他們在各個方面對村莊公共事務都具有極大的話語權,他們不一定愿意參與村莊事務,但都具有很強的參與能力,影響決策的作用力很強,是鄉村治理的主體。在鄉村治理過程中,鄉鎮和村級組織要與權力型中堅農民保持良好的溝通,利用權力型中堅農民這個村莊治理主體推行鄉村建設項目與政策,實現鄉村有效治理和公共品供給,避免治理懸浮和反公地悲劇[17,18]。

(三)經濟型中堅農民的干預性參與

B 村是P 鎮下轄最大的一個村莊,卻沒有正式的公共辦公場所,一直租用村醫紅林的民用房,在他家的后院辦公。2017 年,應鎮長的邀請,浩浩成為村主任,管理村莊事務。由于村部過于簡陋,浩浩便利用個人在縣公安局的關系,將縣公安局的資產——P 鎮派出所舊址借用,作為B 村村部和村便民服務中心。然而,由于村莊事務過于繁雜,浩浩在2021 年辭去了村主任一職,僅僅作為支部委員參與村莊治理。2022 年1 月,村支書凡凡爭取到了鄉鎮的專項資金,用作村部修建。在選址過程中,浩浩與村支書凡凡的意見沖突劇烈,發生了爭吵。由于浩浩已經不再是村主任,凡凡沒有采納他的建議。歲虎、陳鑫等人通過面談、電話的形式與凡凡溝通,反對把村部修建到遠離鄉鎮街道的地方,但他們的意見最終未能成行。凡凡在包村干部鎮人大主席的支持下,最終決定把村部修建到距離鄉鎮街道4公里以外的公路旁。

經濟型中堅農民是鄉村治理的關鍵資源,經常干預性地參與到村治過程中。首先,鄉村建設項目浩繁重雜,政府難以包攬所有項目建設。我國的鄉村社會差異巨大,西部鄉村由于種種原因經濟窘困,大多數村莊只有老人農業,談不上農村經濟,基礎設施建設相當落后,鄉村建設的重點是農業的調整和基礎設施的完善。補貼農民養殖種植、投資修路、投放路燈、環衛保潔等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P 鎮有19 個建制村1 個社區共6 萬人,經濟來源基本依靠財政轉移支付,單獨依靠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難以實現。其次,經濟型中堅農民長期生活在村莊之中,或是生產生活的需要,或是爭面子的需要,都迫使他們必須關注村莊公共事業建設。浩浩是P 鎮的首富,應鎮長的邀請擔任村主任,為了在村民這里留個好名聲,為了爭取政治上的認可,也為了顯示自己的能力與面子,在縣公安局那里爭取到了派出所舊址作為村部,同時愿意出錢支援新村部的修建。在提供資源的過程中,經濟型中堅農民與鄉鎮、村委會、村組長和農民溝通,對村莊決策施加影響,作為一個獨立的群體參與鄉村治理。但是,案例呈現出的是經濟型中堅農民強烈的參與意愿與收效甚微的影響力之間的矛盾,他們在鄉村中經營成功的經濟能力難以發揮。

浩浩、歲虎、陳鑫是典型的經濟型中堅農民,為了他們的生意更加穩定,也為了這種經濟效益轉化為政治效能,他們有很強烈的參與村莊事務的意愿。然而,經濟型中堅農民往往只能作為治理主體之一參與村莊治理,浩浩失去村主任的身份后,他的參與能力和作用力就會下降。歲虎搞養殖和種植,陳鑫在外經營燈具,本身沒有政治身份,他們渴望參與村莊公共事務決策,歲虎也競選過B 村X 組的小組長,但總的來說他們參與村莊治理的能力一般,對村莊公共事務決策的作用力也一般。

(四)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的彌合性參與

自2015 年以來,P 鎮開啟了大規模的引資下鄉。D 組有600 畝,X 組有700 畝土地共同租給福建商人種蘋果。在發包伊始,鎮政府斥資修建排污管道,通過D 組和X 組外租的地排放到溝里。村民知悉后,金林組織D 組的村民,等柱組織X 組的村民,輪流施工阻攔,最終拿到了兩萬元公用款,以及涉地農民每戶300 元補償款。在2020 年,福建商人根據承諾聘請村民種植果樹、修建枝丫、施肥澆水,但是蘋果結果后,D 組和X 組許多村民偷采了蘋果。福建商人將集體盜竊告知了P 鎮政府和B 村村支書,要求徹查此事并完全解決。德海、明臺、宗順、鄧鄧等人利用他們的身份,勸導村民不要繼續偷竊,并代表兩個村組向福建商人道歉。2022 年6 月,受疫情影響,福建商人的供銷體系出現了問題,資金鏈斷裂,干活農民的工錢和租地農民的租金都沒有按時支付。D 組和X 組的村民在等柱、鄧鄧等人的帶領下前往村部,找村支書凡凡要說法,要求停止繼續承包,退林還耕。由于引進外資的事宜主要是由鄉鎮管理,村上沒有權限,最終村民暫時作罷,宣稱在農忙過后繼續討要工資和租金。

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是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補充,起著彌合治理主體的作用。意愿型中堅農民是那些自愿參與鄉村治理的農民。能力型中堅農民是那些具有獨特技巧、特殊能力的農民。在當前關于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研究中,忽視了意愿型這個參與愿望高、參與能力強的農民群體,也忽視了能力型這個生活于村莊社會上層、被視為“能人”的農民群體。意愿型更偏向于主觀意愿,他們往往會參與到村莊公共事務的每一個決定之中,也會利用自己的人脈關系幫助村莊建設。能力型更偏向身份認可,他們被村民視為“能人”,這種身份標簽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義務——發表意見、帶領村民。

紅林是B 村村醫,宗順是X 組的文化能人,等柱是村里的匠人,德海與明臺是“風水先生”,鄧鄧是卡車司機。他們要么對村莊事務有參與愿望,要么對村莊事務有參與能力,但受限于他們的身份,他們往往只能參與村干部不便于出面的事務。例如,帶領村民質疑政府是少有村干部愿意干的事,這種為村民利益喊話的行為只能由這些參與愿望強的關心村莊發展的人來。規范村民行為,代替村民道歉也是村干部鞭長莫及的事情,面對集體偷竊,法律的影響微乎其微,更多的需要依賴宗順、德海、明臺這些文化水平較高的能力型中堅農民。帶領農民討要薪資則需要這些能言會道、貼著“能人”標簽的鄧鄧、等柱參與。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在實踐中往往同時參與村莊具體事務,共同對村莊公共品供給、公共事務決策、村民利益維護發表意見,采取行動。

三、中堅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影響及其后果

“只有形成與當下中國農村相匹配的鄉村管理體制,才能實現可行的基層治理現代化”[19]。自從農村稅費改革以來,大量的人口流出造就了空心化的村莊社會結構,土地的規?;洜I部分地造就了中堅農民。作為村莊政治實踐中最能影響村莊公共事務決策的群體,中堅農民參與鄉村治理,有著十分積極的影響,但也有明顯的社會后果。

(一)積極的社會影響

1. 有效承接國家資源,幫扶小農經營

自農村稅費改革以來,大量的國家資源經由地方政府輸入農村,先后產生了家電下鄉、精準扶貧、鄉村振興等政治實踐。大量的輸入型資源,如何利用、分配這些外來資源,往往是村莊最難解、最爭執的問題。而村莊中現有的兩種結構性力量中,“老弱病殘”的弱勢群體既沒有承接能力,也沒有承接意愿。因此,只能依靠中堅農民這個既有承接能力又有承接愿望的結構性力量。中堅農民也是村莊中最有力的承接國家資源的主體。一方面,中堅農民留守在鄉村社會,對村莊公共事務的參與使得他們極為熟悉家戶之間的關系、了解農民需求的偏好,能夠將國家資源與農民需要之間連接起來,使得國家資源在進入鄉村時阻力降低,化解了諸如地權確定、名額分配方面的糾紛,提升了國家資源下鄉進戶時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中堅農民大多數是中青年人,有著超越小農經營的經濟追求,渴望經濟收益的快速積聚。因此,中堅農民會將國家資源與自身發展結合起來,如大規模種植產業發展的作物、從事規模養殖業、開辦小型家庭農場等,利用這些國家資源既能便于他們自身的發展,同時也帶動了小農經營的積極性,通過合作、示范將小農吸納到地方產業發展的統一步調中,分散小農經營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維系了小農經營農業形態的存續。

2. 有效協調各方利益,再造村莊社會秩序

農村社會是一個復雜的利益場。不僅有各種利益交織,還有各種利益爭奪。農民在村莊中有相交織的公共利益,但也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因此,作為空心化村莊中的結構性力量,中堅農民在協調各方利益方面有著身份上的優勢,如權力型中堅農民利用政治身份賦予的權威分配利益、化解爭端,經濟型中堅農民利用經濟身份爭奪村莊公共事務調配話語權,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利用標簽身份充當“和事佬”和“糾錯人”等。在復雜的利益場中,我國農村社會轉型導致村莊秩序面臨解構與重建。村莊社會秩序的再造不僅需要硬規則,還需要軟治理。硬規則指的是國家與地方政府制定的一般法律與地方條例,軟治理則是地方性知識的深度融合與運用。軟治理就需要依然留守在村、且有一定影響力的中堅農民來運行。各類中堅農民參與地方性知識的融合與改造,并以此來影響村民的家庭行動與集體行動,減少反公地悲劇事件的出現,減少集體盜竊行為的發生。通過協調利益,維持村莊的平衡狀態,實現了對于村民的再組織化,有效地構建了動員農民的機制,實現了村莊社會秩序的再造。

3.有效充當治理主體,構建三治融合的治理格局

多元共治的鄉村治理格局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應有之義。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是多元共治鄉村治理格局的體現,不僅需要政府的構建與引領,還需要鄉村社會的內生資源作為補充。三治融合的深層邏輯在于根據新時代的國家戰略,全面規劃和深度塑造鄉村社會[20]。中堅農民“生于鄉土,長于鄉土”,是鄉村治理的重要資源與主體。在自治層面,經濟型、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參與的鄉村治理現代化,不僅能夠擴展村民自治的主體,還可以有效地發揮群眾組織的自治作用和群治本位。在法治層面,權力型中堅農民能夠利用村民微信群進行廣泛的普法宣傳,推動村民的法治意識提升,提升公共品供給效率。在德治層面,文化能人、鄉村匠人能夠將自身的特殊屬性轉化為治村效能,充分發揮道德在新時代鄉村治理方面的規范作用。中堅農民參與的鄉村治理有助于合力狀態的形成,也有助于多元共治的鄉村治理格局的實現。

(二)消極的社會后果

1.公共性減弱,內聚性增強

村莊精英的話語權重遠高于一般村民。中堅農民經常性地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決策,參與村莊公共利益分配,尤其是權力型中堅農民對村莊公共事務的決定性遠高于其他類型的中堅農民和普通村民。他們的決策在村莊中很容易通過,一味地將自己的主觀意志加于村莊公共事業建設中,不僅裹挾了其他村民的意志,也會危害村莊的公共性。村莊的“一事一議”不再是全體村民集體決定某一件議程,而變成了權力型中堅農民假借“一事一議”的名頭謀取私利的工具,無形中傷害了大多數村民的利益,造成村莊共同體的破碎和村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積極性的下降。村莊成為權力型中堅農民等少數人的利益場,村莊“一事一議”的公共性被削弱,發生了利益聚集的現象,權力型中堅農民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內聚性增強,社會的分化就會加深。

2.兜底性減弱,贏利性增強

經濟型中堅農民興起的重要條件是規模經營。在糧食安全戰略、鄉村振興戰略的工作要求之下,縣鄉的農業政策具有偏向性。一方面,政府為了培育新鄉賢,大力促進種田大戶的發展,超過額定種植畝數的農民會有政策性的財政補貼,在農機、化肥、種子、地膜等方面有優惠。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盡管抵住了外來資本下鄉,但同時限制了小農戶的土地流轉,出現了扭曲的“壘大戶”現象[21]。經濟型中堅農民參與鄉村治理能夠便于資源的分配運用,也有利于鄉鎮的管理。但是,縣鄉的農業政策逐漸偏向經濟型中堅農民,政策的普惠性和兜底性就會減弱,政策的贏利性增強,普通村民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損害,就會加速農村社會的分化。

3.穩定性減弱,偏好性增強

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作為治理主體參與村莊公共事務,他們最大的特點就是穩定性弱和偏好性強。穩定性弱是說參與的不穩定。意愿型中堅農民既不像權力型中堅農民那樣對村莊公共事務起著“水閥門”的龍頭作用,也不像經濟型中堅農民那樣在村莊公共事務中附著切身利益,他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是內心的愿望,是對自己在村里身份的高度認可。但是,以愿望為基礎的參與是不穩定的,在特定事件的影響下,就不愿再參與村莊公共事務。偏好性是說參與的選擇性。能力型中堅農民不需要博取私利,也不涉及利益與生活空間,他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偏好性較高。能力型中堅農民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他們所具有的特殊能力,如宗祠事務、木工、泥瓦匠、開耕機等。他們被村民貼上“能人”的標簽,一方面村民們喜歡在遇到困難時咨詢“能人”們,另一方面“能人們”也樂于別人咨詢。然而,在參與村莊公共事務時,他們會針對性地選擇關乎自身、關乎關系網絡成員的事件,他們沒有明確的政治身份,也沒有私利空間,參與村莊公共事務完全是根據自己的喜好。熱心于村務,但又僅限于政府下放資源的公共品供給而非均攤成本的公共品供給。

四、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如何用好中堅農民

鄉村建設的主體是農民,鄉村治理的主體也應當包括農民,尤其是主導村莊公共事務的、經營一定規模養殖種植業的、有參與意愿、參與能力的中堅農民。中堅農民作為農村社會最為重要的治理主體,在參與鄉村治理過程中能夠發揮巨大的作用。因此,在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必須合理利用中堅農民這個資源。

一是要在體制上吸納中堅農民深度參與村莊公共事務。在當前的中堅農民中,只有權力型中堅農民屬于體制精英,其他的都是非體制精英。而在村干部行政化的背景下,權力型中堅農民很容易被鄉鎮政權“俘獲”,失去自主性。因此,必須大力推動中堅農民在村莊公共事務決策上的權重。首先要在規定上著手,深入推動村民自治在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實踐闡釋,將村民自治的基礎性作用充分體現在村莊公共事務決策等事情上,制定中堅農民參與糾紛調解、風俗引導以及項目申報等公共事件的制度與辦法,利用基層黨支部這個“基層橋頭堡”動員權力型中堅農民,利用合作社和項目申報動員經濟型中堅農民,也要在制度上吸納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保障他們參與村莊事務的渠道。其次要重新構建“軟治理”的渠道[22],利用項目資源下鄉的政策資源,聯合村民制定符合村莊自身的村規民約,鼓勵如紅白理事會、老年人廣場舞隊等民間組織的創設,推動民間組織利用村規民約等道德規范約束村民行為,宣傳法治觀念的同時提升村莊德治水平。

二是要擴展中堅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涵蓋,培育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在當前關于中堅農民的研究中,往往十分注重權力型中堅農民和經濟型中堅農民這兩個類型,卻忽視了村莊中還有參與意愿和參與能力的這一部分人。在解決村莊糾紛、推行村莊公共品供給時,權力型中堅農民可能被指責為“上下串通”,經濟型中堅農民可能被指責為“謀私利”,只有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不受這些因素的影響。他們既沒有政治追求,也沒有經濟目的,他們參與鄉村治理完全是基于自己的主觀意愿和參與能力。經濟型中堅農民的培養固然重要,但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的培養和吸納卻更加重要,因為他們參與鄉村治理的能力不是依賴于經濟資源和政治屬性,而是依靠村莊特有的能力認可和身份認可機制。因此,在鄉村振興背景下,要大力培育經濟型中堅農民,也要培育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促使經濟型、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堅農民共同參與鄉村建設,參與鄉村治理,將有助于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實現和村莊共同體的重造。

三是要預防性的控制中堅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消極影響。作為一種新的鄉村治理主體,中堅農民尚未徹底實現對于鄉村治理的主導。然而,在我國基層的政治實踐中,部分地區的村莊已經有了權力型中堅農民操縱村民選舉、賄賂選票等事件的發生,也有經濟型中堅農民“挾土自重”,裹挾鄉鎮政權在政策上進行讓步,導致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在大力推動中堅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同時,應該正視其風險,讓中堅農民參與鄉村治理合規合法。既要避免“因人設策”導致的利益分配失衡,也要防止“精英抱團”導致的利益集聚。從“前饋控制”出發,盡可能地降低消極后果的出現,促進中堅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積極效果的不斷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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