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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數據開放共享規則:中國立場與規則對接

2023-04-17 15:27
學術論壇 2023年6期
關鍵詞:規則數字政府

陳 喆

我國于2021 年11 月1 日正式申請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簡稱DEPA),2022 年8 月18 日,根據DEPA 聯合委員會的決定,中國加入DEPA 工作組正式成立,全面推進中國加入DEPA 的談判。DEPA 是全球首個針對數字經濟而制定的專項協定,超過了一般意義上的“數字貿易”概念,其創新點之一在于首次在區域貿易協定中提出了“創新與數字經濟”模塊①《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美墨加協定》(USMCA)、《歐日經濟伙伴關系協定》(EPA)等區域貿易協定均無“創新與數字經濟”規則。?!皠撔屡c數字經濟”模塊突出體現了DEPA 作為數字經濟專項協定的核心,即數字經濟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只有促進數據的開放共享,才能實現數據驅動型創新②文洋,王霞.DEPA規則比較及中國加入路徑分析[J].國際商務研究,2022(6):80-93.。既有研究多聚焦對DEPA 條款的整體分析及對我國參與DEPA 的機遇與挑戰的綜合研究③代表性的論述主要有:王楚晴.申請加入DEPA 背景下中國數據治理的相容性審視及優化路徑[J].太平洋學報,2023(3):1-13;李墨絲,應玲蓉,徐美娜.DEPA 模式數字經濟新議題及啟示[J].國際經濟合作,2023(1):27-36,93;李佳倩,葉前林,劉雨辰,等.DEPA 關鍵數字貿易規則對中國的挑戰與應對——基于RCEP、CPTPP 的差異比較[J].國際貿易,2022(12):63-71;趙龍躍,高紅偉.中國與全球數字貿易治理:基于加入DEPA的機遇與挑戰[J].太平洋學報,2022(2):13-25.,部分文獻就DEPA 的數據安全規則、數字貿易互操作性規則進行了探討①代表性的論述主要有:殷敏,應玲蓉.DEPA 數字貿易互操作性規則及中國對策[J].亞太經濟,2022(3):27-34;梅傲,李淮俊.論《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與DEPA中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的銜接[J].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報,2023(2):62-72.,但較少有學者對DEPA 中的數據開放共享規則這一特定議題進行專項性研究,而之前的區域貿易協定從未涉及數據開放共享條款,DEPA 將“創新與數字經濟”模塊納入協定乃獨樹一幟?!秴^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簡稱RCEP)是我國在區域貿易協定層面就數字貿易的國際治理作出的承諾,數據開放共享是RCEP中未包含而DEPA 納入的新議題,我國對于數據開放共享規則的建立尚處于起步階段,對我國而言,對接DEPA 中的數據開放共享規則是我國參與新興數字議題國際制度構建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來自國內規則差異的挑戰。因此,本文重點分析DEPA 數據開放共享規則的核心內容,透過DEPA 倡導的數據開放共享規則考察我國數據開放共享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性地剖析國內數據治理法律法規與DEPA 數據開放共享規則對接的難點和重點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優化我國數據治理法律制度體系的策略。

一、DEPA數據開放共享規則解析與中國立場

DEPA“創新與數字經濟”模塊以數據的開放共享為核心,旨在促進數字經濟的高效、健康、創新發展,反映了新加坡等經濟體在數字治理上的開放理念,鼓勵成員國之間可信數據的安全流動②靳思遠.全球數據治理的DEPA路徑和中國的選擇[J].財經法學,2022(6):96-110.。數字經濟本質上是以數據為關鍵因素的驅動型經濟,數字經濟的發展需要數據的開放共享以實現數據資源的供給,最大限度釋放數據紅利。中國對待“創新與數字經濟”模塊的立場應考慮到我國持續完善數據治理法律制度體系的內部需求和引領新興領域國際數據規則制定的外部需求。

(一)DEPA數據開放共享規則的主要內容

DEPA“創新與數字經濟”模塊由側重私營部門釋放數據的企業數據共享規則與側重公共部門釋放數據的政府數據開放規則兩個部分構成。數據共享和數據開放是數據要素市場存在的主要流通形式。數據共享是指互為供需雙方并相互提供數據的數據雙向流通形式,為數據要素市場中的核心環節;依據全國信標委大數據標準工作組發布的《數據要素流通標準化白皮書(2022)》,數據開放是指由提供方向需求方提供數據的數據單向流通形式,數據開放的對象往往是政府數據。

1. DEPA企業數據共享規則解析

DEPA數據創新條款要求締約方在保護個人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創建更值得信賴的企業數據共享模式,激勵數字企業跨境構建數字價值鏈和數據創新鏈,并提倡通過建立數據監管沙盒和數據共享機制,鼓勵企業間進行跨境數據共享。

第一,DEPA 倡導通過數據監管沙盒機制進行數據利用創新。數據監管沙盒機制是政府和企業探索數據創新的容錯機制,各國可以基于法律框架建立跨境數據共享的安全測試區,企業可以在限定條件下探索和試驗數據的創新和應用,享有一定的監管豁免權,其運作過程注重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動態溝通、正向反饋,強調事后監管、持續監督的監管模式,有作為試驗數據創新和使用“試驗田”的功能③裘瑩,袁紅林,戴明輝.DEPA數字貿易規則創新促進中國數字價值鏈構建與演進研究[J].國際貿易,2021(12):34-42.。

第二,DEPA 敦促成員建立數據共享機制。DEPA 提出了促進數據共享的兩種方法,即可信數據共享框架和開放許可協議。新加坡構建了一個具有較強參考性的《可信數據共享框架》,為企業間數據共享提供了具有實際操作價值的指南,其核心內容包括可信第三方認證制度、數據標準化及數據共享協議制度??尚诺谌秸J證制度是由政府制定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面向企業開展評估,對制定了負責任的數據保護制度的企業給予“數據保護信任標識認證”(Data Protection Trustmark,簡稱DPTM)。數據標準化是要求數據共享采用一致的法律標準、技術標準和其他措施。數據共享協議的模板則對協議中的重要內容進行了說明,為可信數據共享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①徐明月,安小米.協同理論視角下新加坡可信數據共享框架的案例分析[J].情報理論與實踐,2020(10):177-182.。DEPA鼓勵締約方通過創新可信數據共享框架和開放許可協議來開展跨境合作企業的數據共享,從而更好地帶動數字技術和數字化商業模式的發展。

2. DEPA政府數據開放規則解析

DEPA要求締約方間就政府數據開放展開合作,為數據共享項目設定了治理框架,具體從數據開放利用方式、開放數據可用性與開放政府數據質量、開放數據許可模式與數據格式提出了合作要求②賀小勇,高建樹.數字貿易國際造法的共識、分歧與因應[J].學術論壇,2022(4):93-104.。

第一,DEPA要求締約方盡可能擴大獲取和使用公開數據的方式,最大程度增強數據利用的整體社會效益。不同的開放方式對開放義務和開放對象的內涵差異產生不同影響,政府數據開放方式的豐富是借助數據創新實現數據治理方式改革的客觀要求。按照政府數據資源分級分類,政府數據開放方式可分為完全開放和有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是完全開放與不開放兩個極端的中間方式,能夠實現安全與保密的平衡③宋爍.政府數據開放是升級版的政府信息公開嗎?——基于制度框架的比較[J].環球法律評論,2021(5):52-66.。

第二,DEPA 倡導締約方共同確定可利用開放數據集,以確保數據的可用性。萬維網基金會“開放數據晴雨表”提出了高質量可用數據的標準(即可在線使用、可機讀、批量、免費、開放式許可),并進一步建議政府應確保所開放的數據是人們真正需要的④World Wide Web Foundation. Open data barometer 4th edition — global report[R/OL].(2017-05-23)[2023-05-16]. http://opendatabarometer.org/doc/4thEdition/ODB-4thEdition-GlobalReport.pdf.。DEPA 強調具有全球價值的數據集應作為開放的優先級,以確保政府數據開放有的放矢,集中有限的行政資源更為有效地為公眾提供優質的數據資源與數據要素⑤丁曉東.從公開到服務:政府數據開放的法理反思與制度完善[J].法商研究,2022(2):131-145.。

第三,DEPA 鼓勵使用和發展在線提供的標準化公共許可證形式的開放數據許可模式。政府數據開放許可是規范政府數據開放后數據利用行為的制度安排,通常表現為政府數據提供者與使用者簽訂許可使用協議。許可開放并非為政府數據開放的初始形態,其經歷了由自由開放到許可開放的發展過程。英國2010 年頒布的《英國政府許可框架》明確規定政府數據利用應以取得許可為前提,美國2013 年通過的《政府信息公開默認為機讀的方式》將開放方式由“免于許可”改為“開放許可”。開放許可契合了知識共享、數據生產理論,能夠以政府保留監督管理職權的方式,放寬對政府數據再利用的限制,同時又規范了用戶的數據利用行為,因而在許多國家的政府數據開放實踐中受到推崇⑥王真平.政府數據開放許可協議:理論源流、法律屬性與法治進路[J].圖書館學研究,2021(11):58-65.。DEPA強調以標準化公共許可證的形式進行開放數據許可,其重心在于許可協議之間的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問題,較強的兼容性能夠為不同許可類型下政府數據的互用創造條件,有助于數據的跨界流動,數據的充分跨界流動是政府全面數字化轉型的動力和前提。同時,DEPA提出開放數據格式是此類模式運行的基礎,強調了開放數據的標準化、格式化問題⑦翟軍,梁佳佳,等.歐盟開放科學數據的 FAIR 原則及啟示[J].圖書與情報,2020(6):103-111.。

(二)DEPA數據開放共享規則與中國立場分析

1. DEPA數據開放共享規則內容與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理念相契合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①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N].人民日報,2022-10-26(01).。2022 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為最大化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提供了指引。DEPA 數據開放共享規則與我國數據要素的發展方向相一致,有助于實現數據要素價值的全面釋放,推動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一方面,企業數據共享問題是數據經濟發展的瓶頸,企業數據是其進行開發、管理、營銷及決策的重要依據,企業數據將成為未來各國角逐的新陣地,促進企業數據共享是我國積極占領數據市場、塑造國際競爭新優勢的關鍵命題,有助于支持中國數字經濟企業“走出去”,并為我國更好地參與國際數據規則議題談判提供依據。另一方面,政府數據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價值,政府數據規?;?、高質量的穩定供給將深刻影響數字經濟的發展軌跡。2015年國務院印發的《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就提出了“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的總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府數據開放要求,我國強調數據對公共服務的價值,這與DEPA 對政府數據開放的關注相一致。目前我國數據開放共享規則初步形成,但仍有待完善,且與國際規則存在一定差距,以對接DEPA 數據開放共享規則為契機倒逼我國國內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縮小我國數據治理法律法規與國際標準的差異,符合我國數據要素的發展方向和國家利益。

2. DEPA對于我國參與全球數字治理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

亞太地區是中美兩國在全球數字治理博弈的關鍵區域,美國意欲通過DEPA 積極尋求“重返亞太”,由此,該協定是中美兩國數字治理競爭的焦點②周念利,吳希賢,焦婕.基于DEPA探究亞太地區數字貿易治理前景[J].長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2):14-21.。DEPA模式突出模塊化、“軟約束”的方法,加入方可根據自身發展狀況選擇加入的模塊與已簽署方展開談判,DEPA 的數據開放共享規則大多使用了“軟性”語言,沒有嚴格的履約標準,其靈活性為我國參與全球數字治理提供了一條新的路徑③李墨絲,應玲蓉,徐美娜.DEPA模式數字經濟新議題及啟示[J].國際經濟合作,2023(1):27-36,93.。未來的國際數據治理將逐漸關注更多的新興領域,DEPA 代表著數字時代國際經貿協定的新趨勢④SOPRANA M. The 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 assessing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new trade agreement on the block[J]. Trade, law and development,2021(1):143-169.,而我國目前在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深入性議題方面仍未形成具有鮮明特色的規則主張,在規則國際博弈中處于防守地位。DEPA 由美歐之外的全球數字經濟治理的新興力量提出,是我國需要團結和凝聚的力量?!皠撔屡c數字經濟”議題為首次在區域貿易協定中提出,這對于我國而言是引領相關議題國際制度構建的機遇,我國可以DEPA“創新與數字經濟”等這一新興數字議題為契機,與DEPA 其他締約方協同破除數據孤島難題,拓展前沿領域合作,共筑高標準的數字治理框架體系,同時可以以點帶面,增進我國與DEPA 其他締約方的數字經濟合作,為我國參與亞太地區國際數據治理競爭奠定基礎⑤劉敬東.CPTPP語境下國有企業新規則:背景、特點及其應對[J].學術論壇,2022(5):33-43.。

由此,盡管我國企業數據共享和政府數據開放制度體系尚處于起步階段,距離DEPA 倡導的數據開放共享規則仍存在著一定差距,但考慮到DEPA 與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理念的一致性,以及DEPA對于我國參與全球數字治理帶來的機遇,我國可選擇加入“創新與數字經濟”模塊,同時對標該模塊的相關規則,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國數據治理的法律制度。

二、中國企業數據共享存在的問題及與DEPA規則銜接的障礙

總體而言,我國企業數據開放共享尚處于起步階段,與DEPA 鼓勵企業間進行跨境數據共享的要求仍存在較大的差距,數據供給不足、供需對接不暢、跨境數據共享受限是制約我國數據實現充分共享的主要原因。近年來,我國圍繞政府信息公開、政府數據開放制定了一系列規定,促進公共數據價值的釋放,但對企業數據共享仍缺乏足夠的關切和制度供給,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數據共享中的供需雙方的權利義務亟待規范,保障可信數據共享的數據中介服務監管規則尚未出臺,跨境數據流動監管措施的精準度與包容性有待提高。

(一)中國企業數據共享存在的問題

DEPA要求在安全框架內實現企業數據的充分共享,但在實踐中,我國企業數據充分共享仍面臨著高質量數據供給不足、數據供需雙方對接不暢、企業跨境數據共享合規風險較高等問題。

1. 企業數據共享存在高質量數據供給不足

在數據供給方面,平臺型企業的數據壟斷是問題的主要原因。當前大量數據集中于少數主體,數據要素分配不均、結構失衡,需要加速市場化流通,使數據價值惠及廣大市場主體①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數據要素白皮書(2022 年)[R/OL].(2023-01-07)[2023-09-10]. 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301/t20230107_413788.htm.。以阿里巴巴、騰訊、字節跳動為代表的平臺型企業,出于對自身數據優勢和安全風險的考量,缺少共享數據的強烈動機。例如,在湖南蟻坊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與新浪微博運營商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爭議中,前者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后者拒絕許可數據的行為構成壟斷②蟻坊軟件.全國首例!新浪被訴數據壟斷[EB/OL].(2021-11-08)[2023-05-17]. https://mp.weixin.qq.com/s/g1GJBxwIJMSq7Uy-6NZYLA.?!叭A為與騰訊數據糾紛”“順豐與菜鳥數據傳輸糾紛”“大眾點評與百度數據之爭”“淘寶訴美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等案例同樣涉及大型企業的數據壟斷問題,這些案件中的大型數字企業普遍不愿意將其所掌握的數據進行共享,傾向將數據資源保留在自己的生態系統內。數據共享等企業數據主動流通的實踐應用不盡如人意,數據供需雙方因不正當數據抓取引發的權利沖突以及數據提供方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引發的權利沖突是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③黃婷.數據產權“三權分置”框架下數據商業化利用的沖突及應對[J].湖湘論壇,2023(5):93-102.。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通常以和解或不正當競爭糾紛結案④郭勇輝,李淑霞.數字經濟時代大數據領域濫用行為認定規則的重構[J].學習與探索,2022(6):148-156.。之所以存在上述情況,除了數據產權難以界定、數據性質和作用難以確定等方面的原因,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未對數據共享過程中供需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范,在實踐中,點對點的數據共享通常由數據提供方與數據需求方通過內部約定或簽訂數據共享協議的方式進行,依賴企業意思自治路徑,具體共享方式整體處于黑箱狀態,數據提供方可以針對不同的數據需求方開出不同的條件,存在數據歧視的現象。

2. 企業數據共享供需雙方對接不暢

在供需對接環節,為幫助供需雙方建立信任、保障權益,我國已開始探索發展促進數據流動的數據中介服務,但并未就從事數據共享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制定專項管理辦法,對數據中介服務缺乏監管。截至2022年11月,我國已先后成立48家數據交易所,探索解決互信難的問題,但面臨數據交易額寥寥無幾的困境,以最早成立的貴陽大數據交易所為例,2019 年的數據交易額僅有500 萬元~800萬元,2020 年更是低于500 萬元①丁曉東.數據交易如何破局——數據要素市場中的阿羅信息悖論與法律應對[J].東方法學,2022(2):144-158.。2021 年11 月,上海數據交易所率先提出“數商”概念,集合托管、經紀、結算的多元數商在各地數據市場中逐漸開始發揮作用,如北京數據交易所提出的“數字經濟中介”產業體系,廣東開展的“數據經紀人”等。我國數據中介服務的發展仍處于探索階段,國家層面的配套規則體系尚不明確。

3. 企業跨境數據共享合規風險較高

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DEPA鼓勵企業間進行跨境的數據共享,但從目前我國正在構建的數據出境評估體系來看,我國將數據流動置于國家安全的考量范圍,突出了安全要求,對跨境數據流動仍然秉持十分審慎的態度,對本土數據出境的放行條件較為嚴格,企業在跨境數據共享時面臨較高的合規成本,對跨境數據共享存在諸多疑慮②梅傲,李淮俊.數字貿易中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的新發展——基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與DEPA 的比較[J].企業經濟,2023(4):153-160.。

(二)DEPA企業數據共享規則與中國法律制度的銜接障礙

1. 數據供需雙方的權利義務尚未明晰

要實現DEPA 所倡導的充分的數據共享,需增加高質量的數據供給,但目前我國未對企業數據共享中供需雙方的責任義務作出官方指導,對數據流動中不公平行為的規制不足,導致數據供給的數量不足、質量不高。我國點對點之間的企業數據共享存在意思自治的特點,大多通過一事一議約定合同權利與責任,在數據共享過程中,中小企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由于議價能力缺乏,數據共享過程中存在不公平現象③李劍,王軒,林秀芹.數據訪問和共享的規制路徑研究——以歐盟《數據法案(草案)》為視角[J].情報理論與實踐,2022(7):102-108,101.。在數據共享過程中,數據提供方往往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條款內容側重維護數據提供方利益,而數據需求方缺乏協商的空間,在數據共享中利益容易受到損害。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數據共享中供需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制的針對性不足?!皵祿畻l”強調要保護多方主體的不同權益,提出要“建立健全數據要素各參與方合法權益保護制度”“合理保護數據處理者對依法依規持有的數據進行自主管控的權益”“充分保障數據處理者使用數據和獲得收益的權利”。相較于政策文件的積極推動和表態,國家立法則顯得相對滯后,相關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各項法律法規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文簡稱《民法典》)的公平原則、《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的救濟措施條款、《數據安全法》的數據安全保護條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等,上述法律法規無法為企業間的數據共享提供針對性的指引。在我國諸多的地方性立法中,部分地方性法規對企業間數據共享的數據供需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作出了探索,但效果有限④丁曉東.數據公平利用的法理反思與制度重構[J].法學研究,2023(2):21-36.。例如,地方立法層面,《深圳市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對數據交易中的公平競爭作出了規定,《天津市數據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對數據提供方和數據需求方在數據交易環節中的義務進行了規定。數據共享合同是數據共享中的薄弱環節,國家層面指導性規范的缺失使得在企業數據共享過程中很難實現數據提供方和需求方的利益平衡。

2. 數據中介服務的監管規則亟待構建

DEPA 鼓勵締約方通過創新可信數據共享框架和開放許可協議展開跨境合作企業的數據共享,這種基于互信合作的跨境共享在我國缺乏良好的制度基礎。盡管數據共享中介機構在我國數據市場中逐漸發揮作用,但借助中間平臺的數據共享在我國缺乏標準化的監管規則,并不能保證中介機構的獨立性與數據共享的安全性?!稊祿踩ā芬幎ā皬氖聰祿灰字薪榉盏臋C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但沒有進一步就數據共享中介機構的準入、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的義務、數據供需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問題作出規定。在地方立法層面,僅《天津市數據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對數據交易服務平臺應具備的功能以及應履行的數據安全保護責任進行了明確。相應法律法規的缺失不利于我國數據中介服務的發展,亟須我國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涵蓋事前準入、事中及事后控制的全流程監管規則①宋冬林,田廣輝.平臺經濟中數據壟斷的根源、途徑與治理策略[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1):104-114.。

3. 數據跨境流動監管措施的精確性與包容性仍需提高

第一,DEPA提倡通過“數據保護信任標識認證”、數據監管沙盒機制,構建數據跨境流動的“綠色通道”,鼓勵減少對跨境數據流動的行政干預,這與我國數據跨境流動立法采取的較為嚴格的監管立場存在較大區別。一方面,DEPA所提倡的精準行政干預、創造數據流動空間的理念在我國的發展空間有待開發。DEPA 倡導通過數據監管沙盒機制進行數據利用創新,在協議范圍內對企業予以監管豁免,但我國數據跨境流動立法并未設置與外商投資領域常用的負面清單制度相似的制度安排。根據我國立法規定,對涵蓋個人信息的企業數據,必須遵從個人信息保護規則,關鍵基礎設施者收集個人信息達到規定數量的,必須出境時應當經過安全評估②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七條、《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條。,其他涵蓋個人信息的企業數據,企業可在獲得個人同意的基礎上從開展安全評估、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和使用網信部門提供的標準合同中選擇其一滿足出境條件③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企業進行跨境數據共享在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巨大的合規壓力④陳喆.《反外國制裁法》豁免機制的體系構建[J].學海,2023(4):179-191.。另一方面,我國數據分級分類制度的精確性有待提高,一般性商業數據的流動仍受到較大的限制?!稊祿踩ā访鞔_提出了數據分級分類的立法思路,通過《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下文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確立了個人數據的基本規則框架,但尚未構建數據分類的具體規則和操作標準⑤張曉君,侯姣.數字貿易規則:“美式模板”與“中國—東盟方案”構建策略[J].學術論壇,2022(4):83-92.。從現有《數據安全法》的體例設計來看,數據分級分類制度規定在“數據安全”制度的分則中,限定了數據發展的安全邊界,但難以推進至數據流通與處理等數據行為,造成了跨境企業數據共享的制度障礙⑥陳兵,郭光坤.數據分類分級制度的定位與定則——以《數據安全法》為中心的展開[J].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22(3):50-60.。并且,現行立法對個人信息與非個人信息的分類定性、個人信息向非個人信息的轉化界限及其技術要求不明確⑦商希雪,韓海庭.數據分類分級治理規范的體系化建構[J].電子政務,2022(10):75-87.。由于數據分級分類保護制度的法律定位不清、數據分類規范標準的界限模糊,跨境企業數據共享中數據流動與數據保護動態平衡的目標較難實現。由此,我國數據出境政策的嚴苛性使得企業在跨境數據共享時存在不敢進行跨境數據流動、害怕承擔責任的現象,對數據出境效率造成一定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企業進行跨境數據共享的信心與積極性,難以實現DEPA所倡導的企業數據跨境充分共享。

第二,在區域合作層面,我國與DEPA 締約方之間尚未建立企業數據共享的合作渠道。除了從數據出境的角度優化規制措施,企業數據的跨境共享還需要國家推動構建跨境數據共享的協調機制①曾彩霞,朱雪忠.歐盟企業數據共享制度新動向與中國鏡鑒——基于歐盟《數據法》提案的解析[J].德國研究,2022(6):83-98,123.。DEPA締約方之間的企業數據共享行為涉及不同締約方的法律,不同締約方法律間的差異所帶來的制度碎片化、法律透明度和穩定性不足等問題,會增加數據共享的難度。目前,DEPA 締約方已開始在實現數據系統互聯互通的關鍵環節開展聯合項目。例如,2020 年6 月,新加坡與新西蘭合作開發國際連接系統,系統功能包括交換新加坡與新西蘭動物產品的電子證書。我國與新加坡都是RCEP 協定的成員,與智利、新西蘭分別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FTA)包含電子商務章節,但內容局限于無紙化貿易、關稅、透明度義務等內容,尚不存在數據互聯互通的協調機制。

三、中國政府數據開放存在的問題及與DEPA規則銜接的障礙

DEPA對政府數據公開的規定涉及數據開放利用方式、數據開放范圍、許可模式、數據格式等,相較于DEPA 的政府數據開放要求,我國政府數據開放的法制建設較為滯后,還有諸多需要補充和完善的地方。

(一)中國政府數據開放存在的問題

我國政府數據開放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地方政府數據開放標準不一致,政府數據開放范圍窄、質量低,政府數據的標準化、格式化不足等。

1. 地方政府數據開放方式差異大,開放標準不一致

DEPA倡導締約方通過擴大獲取和使用公開數據的方式以促進數據利用。目前我國不同地區數據開放平臺對于數據開放方式的規定存在差異,影響了數據價值的釋放。截至2022年10月,我國已有208 個省級和城市的地方政府上線了數據開放平臺②復旦大學數字與移動治理實驗室.中國地方政府數據開放報告——城市指數(2022 年度)[R/OL].(2023-01-10)[2023-09-19]. http://ifopendata.fudan.edu.cn/report.。截至2023 年9 月,我國仍未建成統一的國家政府數據開放平臺。各地方數據開放平臺都自主制定了各自的發展規劃,設置了不同的治理機構,但由于缺乏區域間的協調與統一,不同地方的數據開放方式和原則存在差異,出現了各自為政的現象。政府數據開放條件和政府數據共享程度都由各省級政府數據開放的治理主體決定,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規范,導致多數地方政府數據平臺呈孤島的狀況。

2. 數據開放范圍不統一,數據開放質量整體不高

DEPA 倡導締約方共同確定可利用開放數據集,但如何確定數據集的開放范圍成為難題。目前在實踐中我國存在數據目錄編制主體分散、政府數據集開放不完整、數據集可用性不高、高價值數據開放不夠等問題,數據可用性亟待提升③趙潤娣.我國政府數據開放分類分級研究——基于開放政府數據平臺教育類數據的調查[J].現代情報,2021(4):90-100.。盡管我國已經開放了大量政府數據,但實用性較強的政府數據開放程度不足,數據集數量和質量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部分政府數據開放平臺存在“有目錄無數據”的情況,部分數據集存在元數據缺失、可讀性差等問題④華中師范大學信息管理學院,湖北省數據治理與智能決策研究中心.中國政府開放數據利用研究報告(2022)[R/OL].(2022-06-07)[2023-09-19]. http://sim.ccnu.edu.cn/info/1046/12620.htm.。此外,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互動較少,政府部門在數據開放的過程中采取選擇性戰略,存在將非原始的、不完整的數據拿出來共享的情況。由于數據質量與數據可用性不足,公眾利用開放數據的情況不佳。

3. 開放授權問題多,數據標準尚未統一

DEPA強調提高政府數據開放的互操作性與兼容性,以服務于不同許可類型下政府數據的互用,確保開放數據的標準化、格式化。我國在開放許可協議及數據標準規范上均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在開放許可上,各省政府數據開放平臺賦予用戶的使用權不盡相同。其次,許多地區在數據格式的開放性工作上還不夠到位,在主體分類、數據格式標準、元數據標準、數據主題分類標準等方面均有不同的文件和標準,阻礙了政府數據的流通與互用①劉語,曾燕.論有償使用制度推動公共數據開放發展[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4):90-99.。在歐盟,依據FAIR(即Findability、Accessibility、Interoperability、Reusability)原則,數據開放共享時應先將數據包裝成“FAIR 數字對象”,再把FAIR 元數據發布到開放共享網站,而這種“機器到機器”的數據流動和互操作性正是我國政府數據開放的薄弱環節②李濤.政府數據開放的理論內涵、開放進程及治理框架研究[J].江淮論壇,2022(3):131-136.。

(二)DEPA政府數據開放規則與中國法律制度的銜接障礙

1. 政府數據開放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規范

DEPA要求締約方盡可能地擴大獲取和使用公開數據的方式,涉及政府數據的可獲得性問題。

第一,迄今為止我國國家層面的立法未直接涉及數據開放方式問題,調整公開數據開放利用方式的法律規范僅處于地方立法層面,法律位階相對較低,各地政府數據開放專項立法對于數據開放方式的規定存在差異,導致政府數據開放的無序性。目前,我國政府數據開放利用的方式主要由地方政府數據開放專項立法進行規定?!墩畔⒐_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但政府信息與政府數據不一定能夠完全相契,政府信息無法包容有些政府數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政府數據開放問題③李濤.政府數據開放與公共數據治理:立法范疇、問題辨識和法治路徑[J].法學論壇,2022(5):65-73.?!稊祿踩ā贰秱€人信息保護法》未涉及政府數據開放方式的問題。首先,根據地方政府數據開放專項立法的規定,政府數據的開放類型可以包括無條件開放、依申請開放和非開放三類,非開放數據是指涉及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數據④方凱,梅夏英.政府數據開放的公法邏輯與私法考量[J].行政管理改革,2022(6):47-55.。屬于無條件開放的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直接獲取,免費自由使用,對于依申請開放的數據,使用人須提供特定信息,經數據提供機關審核后才可獲?、輻畛S?,史鋒華.政府疫情信息公開行為的法律規制:問題分析與完善建議[J].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3):100-108.。地方政府數據開放專項立法對于依申請開放的具體條件存在不一致規定,例如,針對申請主體,《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實施辦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提出申請,《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西安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則限定申請主體為內資控股法人企業、高?;蛘呖蒲性核?。

第二,政府授權運營作為一種新的政府數據開放形式,還存在著諸多法律盲區。政府數據授權運營為新型政府數據開放方式,授權運營的目的在于通過政府數據的商業利用,進一步實現數據要素價值增值。2021年3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鼓勵開展政府數據授權運營試點,目前已有10多個省市出臺了政府數據授權運行管理的立法或政策⑥吳亮.政府數據授權運營治理的法律完善[J].法學論壇,2023(1):111-121.?!冻啥际泄矓祿跈噙\營服務管理辦法》是國內首份關于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專門政策文件,強調平臺建設和市場化服務,但未涉及授權運營原則、授權目的等內容?!哆|寧省大數據發展條例》僅從制度層面允許開展政府授權運營試點,無其他細化規定?!渡虾J袛祿l例》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開發利用規范、數據產品和服務定價、平臺服務費等作出了規定;《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對運行主體、運行協議、運營范圍等作出了規定;《重慶市數據條例》對運營方對外提供的標的進行了限定,三者均授權政府主管部門制定運營管理辦法對其他問題進行進一步規定①肖衛兵.政府數據授權運營法律問題探析[J].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23(1):91-101.。目前我國關于政府數據授權運行管理的配套規則仍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數據權屬認定問題不清,數據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的歸屬不明確。又如,對政府數據授權運營安全風險缺乏控制,可能導致政府數據過度資產化而損害公共利益。為確保該授權運營模式有序推進,需要盡快從法律層面為其制度運行提供具體規范。再如,對授權運營環節涉及的運營主體的資格條件、運營方的運行行為規范、監督管理、運營收費等關鍵問題尚未達成共識。

2. 政府數據開放范圍及分級分類不清晰

DEPA強調可利用開放數據集的數量和質量,其是衡量一個數據開放平臺開放程度的重要指標,平臺提供的數據集的數量越多,覆蓋范圍越廣,質量越優質,越能滿足不同用戶群體的多樣化需求②余奕昊,李衛東.我國地方政府數據開放平臺現狀、問題及優化策略——基于10個地方政府數據開放平臺的研究[J].電子政務,2018(10):99-114.。目前,我國對政府數據開放的邊界和數據使用范圍缺少明確的界定③張翠梅,方宜.區塊鏈架構下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治理研究[J].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6):60-70.?!稊祿踩ā访鞔_指出“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2022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強調“編制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及相關責任清單,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國家公共數據開放平臺”④時建中.數據概念的解構與數據法律制度的構建 兼論數據法學的學科內涵與體系[J].中外法學,2023(1):23-45.,但我國國家層面的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仍未出臺,哪些數據集可以開放,哪些數據集不可以開放,如何開放,均處于地方政府具有高度自由裁量權的狀態⑤孫麗巖.政府數據開放范圍裁量權的法律控制[J].法學家,2022(5):44-57,192.。實現最優數據服務要求地方政府所享有的裁量權應當是有限的,過大的權力會降低開放的數據質量,妨礙用戶的充分利用。DEPA強調具有全球價值的數據集的優先開放,即要求政府數據能夠在促進社會發展和創新上發揮更大作用,保證公共數據服務更加具有針對性和高質量。對于社會需求迫切、商業價值顯著的政府數據進行有限開放的制度前提是完善的政府數據分級分類管理規則。盡管《上海數據條例》《貴州省政府數據數據分類分級指南》等地方性法規明確了政府數據開放分級分類,但目前我國各地方數據分級分類的方法有很大不同,政府數據開放分級分類框架缺乏中央層面的統籌規劃。為了更好實現與DEPA 規則的對接,當務之急,應盡快出臺政府數據開放分級分類管理規則的頂層設計,加大開放力度,在保護機密和隱私問題的前提下,盡可能提供更多的高價值數據集。

3. 政府數據開放許可的規則有待完善

DEPA鼓勵以許可開放作為開放數據方式,并強調通過以標準化公共許可證,提高開放的互操作性和兼容性。我國政府數據開放許可還處于發展階段,當前仍沒有出臺國家層面的開放許可協議的專門規定。在地方層面,多數省級政府數據開放平臺僅確定了政府數據使用規則,就用戶的權利與義務作出規范,仍有許多地方政府數據平臺未公布數據使用規則。并且,這些政府數據使用規則并非都能被稱為許可使用協議,部分使用規則對政府的權力與義務的規定過于簡單,直接影響了數據資源整合,給用戶跨地域數據利用造成了阻礙,無法實現與DEPA 規則的銜接。同時,DEPA 強調開放數據格式是公共數據開放的基礎,而政府數據開放的標準化程度正是我國亟須提高的領域⑥殷敏,應玲蓉.DEPA數字貿易互操作性規則及中國對策[J].亞太經濟,2022(3):27-34.。不同政府、部門在建設數據平臺時數據格式不一,由此產生的繁雜數據限制了數據的相互對接和嵌入,導致跨界數據流通仍面臨較大困難。

四、對接DEPA數據開放共享規則的中國方案構建

盡管我國數據開放共享規則與DEPA 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考慮到DEPA“創新與數字經濟”模塊符合我國當前內部治理需求和外部參與規則制定的需要,我國應進一步完善國內相關法律法規,提升我國立法與DEPA 數據開放共享規則的相容性,促進更大范圍的企業數據共享和更深層次的政府數據開放,高度重視不同法律間的協同性和體系性,以進一步推動數據要素的全面健康發展,最終形成全體人民共享數據要素發展紅利的新格局。

(一)基于DEPA數據共享理念,優化企業數據共享的制度供給

我國應立足于數據經濟市場狀況和國家戰略目標,借鑒DEPA 倡導的企業數據共享理念,盡快完善我國企業數據共享制度,消除企業跨境數據共享的體制機制障礙,從而實現與DEPA 規則的深度融合。

1. 制定企業數據共享合同的指導性原則和示范條款

信任是企業數據共享的基礎,企業數據共享只有在信任和公平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充分進行,而數據共享合同是雙方建立信任的重要工具①何金海.企業數據共享:歐盟立法與中國方案[J].貴陽市委黨校學報,2022(3):35-43.。DEPA倡導將開放許可協議作為促進數據共享的方法,與開放許可協議相呼應,我國可以為企業數據共享合同的訂立制定一套非強制性的指導性規則,與DEPA 締約方探索建立標準數據共享合同的管理機制。企業數據共享合同的指導性原則可涵蓋數據質量標準、數據定價機制、數據提供方和數據需求方的權利等內容,以增強中小企業在數據共享談判中的議價能力,防止大企業濫用數據共享合同,促進數據共享規范化②辛勇飛.中國數據治理規則體系構建:現狀、挑戰與展望[J].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3(6):6-12.。歐盟《數據治理法》為我國設計企業數據共享合同的“公平”標準提供了參考,歐盟《數據治理法》對企業間的數據共享合同進行了限制,厘清了議價能力不對稱時可能出現的不公平情形,規定強加給中小微企業的不公平合同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后果,要求數據提供方應當以“公平、合理、無歧視”(Fair, 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下文簡稱FRAND 原則)的條件和透明的方式提供數據,并規定由歐盟委員會制定不具有強制約束力的示范合同條款,以幫助中小企業在談判時獲得更加公平的數據共享合同③李劍,王軒,林秀芹.數據訪問和共享的規制路徑研究——以歐盟《數據法案(草案)》為視角[J].情報理論與實踐,2022(7):102-108,101.。我國在制定企業數據共享合同的指導性規則時,應合理分配數據提供方和數據需求方獲取、適用和再利用數據的權利,要求數據共享合同中的使用費率和條件遵循FRAND 原則,不得歧視性地對待不同的數據需求方。同時,在充分保證數據共享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國家可出臺示范性的條款,從公法上指導數據共享雙方的權利義務分配,使各方主體的權益能夠得到充分保障④陳來瑤,馬其家.平臺企業數據共享的反壟斷法規制[J].情報雜志,2022(6):99-107.。

2. 出臺數據中介服務監管規則

借助中間平臺的數據共享是開展DEPA 所倡導的企業數據跨境共享的重要路徑,由于我國對數據中介服務缺乏標準化的監管規則,企業間難以實現可信任的數據共享。由此,為增加各主體對數據共享服務商的信任,我國應抓緊制定配套的數據中介服務監管規則,為未來將我國的數據中介服務機構打造為國際數據跨境流通樞紐奠定制度基礎⑤周念利,于美月.中國應如何對接DEPA——基于DEPA與RCEP對比的視角[J].理論學刊,2022(2):55-64.。首先,在數據共享中介機構的準入資格方面,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應當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并頒發行政許可,機構應具有中立性,獨立于數據供需關系的任何一方,不能為了自身利益交換數據,且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基礎和安全保障能力。其次,為數據共享中介機構規定相應義務,要求中介機構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數據共享中介服務,擔負“守門員”責任,發揮相應的數據安全防范與數據治理功能。數據共享應當以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為前提,數據共享中介機構不得將其提供服務的數據用于其他目的,僅能通過中介服務獲取利益,對數據持有者和數據用戶的服務獲取程序應當符合FRAND 原則,是公平、透明和非歧視的,并確保數據在高度安全的環境下存儲和傳輸①鞠穎,康寧.歐盟《數據治理法》中數據共享主體的運行邏輯及對我國的啟示[J].太原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6):60-69,94.。

3. 創造包容性的跨境數據共享綠色空間

第一,遵循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在我國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港探索企業數據跨境共享的先行先試機制,擴大與DEPA 數據監管沙盒對接的空間。為降低企業跨境數據共享對數據安全的風險,我國可以在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港探索推進數據共享項目試點,設置數據流動的白名單制度,對特定場景和維度的數據出境活動予以一定程度的監管豁免,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地保障數據要素有序流通,對非涉及個人隱私、公共安全和商業秘密的一般性商業數據的流動采取寬松的規制策略,通過數據監管沙盒機制的運用逐漸明確跨境數據共享的邊界和風險控制方法②陳喆,陳佳貝.國家安全視角下涉外法治建設的檢視與完善[J].法治論壇,2022(4):154-169.。同時,應基于多場景、多維度對數據進行動態精準分級分類。企業數據的跨境共享需以清晰的“重要數據”的內涵與外延、個人與非個人信息的明確界分為基準進行展開,應從數據分類入手,對共享數據進行合理篩選,厘定出一般性商業數據的范圍,以確保一般性商業數據的跨境自由流動與分享,提高我國跨境數據立法的精確性。應結合數據出境后的業務用途和應用場景,提高對數據自由流動的包容度。在商業領域,可將數據自由流動作為基礎原則,將維護國家安全等正當理由作為例外安排,在非商業領域,則可將數據安全保障作為基本原則,將數據流動作為例外,使我國跨境數據立法更加具有開放性③孫南翔.CPTPP數字貿易規則:制度博弈、規范差異與中國因應[J].學術論壇,2022(5):44-53.。

第二,與DEPA 其他締約方合作,共同推動跨境企業數據共享平臺建設。借鑒歐盟共同數據空間理念(common European data spaces)④MARK L E, EJATERINA G E,DMITRIY V G. Data-sharing as quid pro quo of co-regulation in the EU[J]. Digital law journal,2022(4):71-88.,我國已開始探索“工業數據空間”,以華為、阿里云等為代表的優秀數字企業發起了安全可信的數據共享空間的建設。但是,目前我國對“工業數據空間”的建設仍然處于點狀探索階段,僅由個別頭部企業發起,缺乏國家層面的統一規劃和資助。參照歐洲共同數據空間的制度設計,可由我國主管部門牽頭,聯合DEPA 其他締約方數據治理主管部門,形成由政府部門主導建立的跨境企業數據共享平臺,以此來建立一個可信賴的數據流通市場,促進DEPA 締約方之間企業數據的有序流動。同時,可建立數據共享的跨境協調統籌機構。歐盟《數據治理法》為協調統籌機構的創設提供了制度經驗。歐盟《數據治理法》建立了歐洲數據創新委員會,其任務是促進成員國國家主管部門之間的合作,給予跨部門、跨地區數據共享以支持⑤何晶晶,張心宇.中國健康醫療數據跨境流動規制探析[J].國際法研究,2022(6):62-74.。參考歐盟數據創新委員會的職能,我國可與DEPA 其他締約方共建數據跨境管理的機構,對跨境企業數據共享進行治理,促進國家間數據共享的信任。

(二)對標DEPA開放數據要求,完善政府數據開放法律體系

我國應積極對接DEPA 的政府數據開放要求,創制統一的政府數據開放基本法律,探索擴大訪問和使用政府公開數據方式的配套規則,明確政府數據的開放范圍,并就數據許可模式、開放數據格式作出具體規范。

1. 明確政府數據開放的條件和流程

進一步完善政府數據有條件開放的配套規則,以契合DEPA 確保政府數據可獲得性的目標。第一,完善依申請開放制度中政府和申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社會主體申請開放數據的申請條件和開放條件,要求政府在拒絕申請時說明理由和依據。第二,對政府數據授權運營制度作出完善。其一,合理有序配置公共數據的相關權益,可考慮將公共數據管理權歸屬各級政府負責部門,運營權歸屬被授權的主體,并細化數據需求方的使用權①劉陽陽.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生成邏輯、實踐圖景與規范路徑[J].電子政務,2022(10):33-46.。其二,對可納入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數據范圍作出明晰,編制可授權運營的政府數據目錄,在安全可控的基礎上進行運營,防止數據不當利用對公共性價值、數據安全、個人信息造成不確定風險。其三,對運行環節涉及的關鍵問題進行具體規定。設定清晰透明的運營主體資格條件,規定運營主體的義務規范,政府收費應體現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并完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監督機制,明確政府監管主體,由監管主體對開放許可授權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評估、監督,落實數據運營者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2. 明晰政府數據的開放邊界和數據使用范圍

對政府數據的開放邊界和數據使用范圍作出明確規定,以匹配DEPA 對于提升開放數據可用性和開放政府數據質量的要求。第一,國家層面編制政府數據開放目錄,科學劃定可開放數據范圍。在重點領域實行法定開放,將與社會民生或企業發展密切相關的數據劃入法定主動開放的領域,約束地方政府對這部分數據的自由裁量權,防止地方政府因保密原因或部門利益而隨意找理由不開放數據的行為。第二,為了確保開放數據的高質量,建議政府在考慮優先開放哪些數據集時,適當征詢公眾意見,全面評估、平衡數據供給和需求狀況,在部門職責上對真正高需求、高價值的數據集進行針對性供給,優先保障社會急需、利用價值大的數據集的開放,努力為用戶提供切實對焦其真實需求的關鍵性數據。第三,明確國家層面的政府數據資源的分級分類處理機制,科學規范開放數據的目錄和門類,協調處理好各部門提供的數據資源,健全與完善數據和數據庫的分類體系②趙敬丹,王歡.基于數據開放的透明政府建設創新路徑探析[J].理論視野,2021(9):65-70.。避免以“一刀切”的方式對涉密和敏感數據作簡單開放或不開放處理,超出必要限度的秘密和隱私保護規定在實踐中可能使公眾普遍獲取政府數據的權利變得復雜和過度被限制。浙江省對數據分級分類的制度探索為制定國家層面的規則提供了先行先試的經驗?!墩憬」矓祿l例》規定了禁止開放公共數據的例外情形,即涉及個人信息的公共數據經匿名化處理、涉及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的公共數據經脫敏、脫密處理以及上述三類數據指向的特定主體依法授權同意開放的情形下,可以列入受限開放或者無條件開放數據。通過建立分級分類制度,并運用必要的技術手段和法律授權程序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保護,有利于最大限度挖掘可再利用的公共數據深度,向公眾提供更多的開放數據集,同時實現對數據主體權利和社會利益的協同保護。

3. 創制統一兼容的政府數據開放許可協議體系

制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且在全國統一適用的、具有兼容性的政府數據開放許可協議體系,以實現與DEPA 開放數據許可模式要求的對接。第一,在國家層面統一確定開放許可,開放許可制度的構建應注重兼容性和互操作性,為在不同許可類型下開放數據的整合奠定基礎。第二,政府數據開放許可應遵循平等原則和民主原則。政府數據開放不應對用戶區別對待或作出不合理限制,在許可協議中確認公眾平等獲取并使用數據的權利。開放許可協議的擬定應充分征求數據利用者、社會公眾的意見,協議的權利義務內容的設定應保持政府權力和用戶權利的平衡。第三,政府數據開放許可對用戶權利的設置應符合開放性標準,具體化列舉用戶使用權限,同時,在用戶義務方面,盡量減少對用戶使用權不合理的限制,以更好地實現政府數據的互用性和政府數據的開放性①宋爍.政府數據開放許可使用進路[J].江西社會科學,2021(9):201-210.。第四,為保證DEPA 締約方之間跨境交流的可行性,解決實際運行中存在的數據、格式、標準無法兼容的問題,應在國家層面對政府數據開放的技術標準作出統一規定。標準規范的制定要考慮國際組織及數字化先進國家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的數字技術標準,實現中國標準和世界標準的對接。同時,建立全平臺統一的政務數據庫,將既有的政府數據以平臺可讀可用的格式重新編譯存儲,使數據以可機讀標準格式開放②解志勇.數字法治政府構建的四個面向及其實現[J].比較法研究,2023(1):1-18.。此外,采用通用技術標準(如FAIR原則),制定開放數據元數據的國家標準,以實現全國范圍內數據開放標準規范的一體化,提升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標準化程度③劉權.政府數據開放的立法路徑[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1):92-102.。

五、結 語

DEPA前瞻性地提出了“創新與數字經濟”模塊,旨在通過數據開放共享,促進數據要素價值的充分挖掘和釋放,該規則具有先進性,與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理念高度相契合,有助于推動我國建立健全數據開放共享法律制度體系。我國應立足自身國情,選擇加入“創新與數字經濟”模塊,對標DEPA規則,提升我國立法與DEPA 以及未來更高標準的國際規則框架下的相容性。在企業數據共享層面,基于DEPA 理念健全我國企業數據共享法律法規,制定企業數據共享合同的指導性原則和示范條款,出臺數據中介服務監管規則,并推動跨境企業數據共享平臺的建設,從而為對接DEPA 規則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礎;在政府數據開放層面,加快完善與政府數據開放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多渠道的數據開放規則,明晰政府數據的開放邊界和使用范圍,并創制統一的、具有兼容性的政府數據開放許可協議體系,提高我國政府數據開放立法與DEPA規則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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