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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

2023-04-22 20:47張靈暉徐珊珊
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偵查人員辦案嫌疑人

張靈暉 徐珊珊

(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河北 石家莊 050091)

2019 年10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出臺了《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大措施,旨在保護人民合法權益、懲治犯罪,提升案件偵查的合法性,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容及在偵查階段適用的必要性

(一)偵查階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容

偵查階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首次訊問時的權利告知義務。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嫌疑人如實的供述罪行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規定。二是向嫌疑人提出認罪認罰從寬的建議。在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應將有關法律法規向犯罪嫌疑人進行陳述,幫助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所犯罪行進行法律層面的理解,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處罰,同意量刑建議,同時犯罪人也可以隨時主動向偵查人員要求認罪認罰從寬。三是展開調查。在犯罪人接受了認罪認罰從寬的建議或者主動提出認罪認罰之后,偵查機關應該對嫌疑人所供述的案件事實展開調查,并依法全面地制作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相關證據材料。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及其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有關證據等。四是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認罪后,偵查機關應當記錄在案,經審查認定案件事實后,將案情的審查認定結果寫入偵查終結報告中或制作“認罪認罰從寬認定意見書”。必須滿足兩個實質的條件,即“認罪”是指“如實供述”案情,供述的案情不只是案件的基本情況和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罪行,還包括嫌疑人的真實信息以及幫助破案的重要線索;“認罰”是指在公安機關審訊階段,達到“愿意接受處罰”的程度,如主動認罪認罰、不阻礙偵查活動等。

(二)偵查階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必要性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可以使偵查部門更加精準取證,縮減案件辦理期限,有助于降低偵查成本,提高偵查效率。同時加速案件的審理進程,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保證辦案質量。其次,該制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有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將有利于及時查明犯罪事實,公正、準確、及時有效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被迫供詞或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況發生。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偵查過程中應用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律保障不全,不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作為刑事領域的一個熱門話題,隨著法律法規的修改和配套措施的出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的法律內容也在持續地進行著更新?!缎淌略V訟法》中雖然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是就認罪認罰的具體形式還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所以在偵查人員實際辦案中,在實務適用中會出現一些爭議和不同的做法。目前僅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二百一十三條、二百一十五條、二百一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意見》等相關法規對認罪認罰制度進行了規定,法律保障不夠完善。

(二)司法審查不嚴格,個別偵查人員理論更新不及時

由于偵查人員所擅長的執法領域存在著很大差異,會造成一些偵查人員并不能夠真正了解到制度的含義以及立法的本意,甚至有人將制度與實體法的具體規定相混淆。

從我國的偵查實務來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是對偵查階段權利告知的完善,是在吸收了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完善偵查人員的告知義務,是案件當事人獲知自己訴訟權利的主要渠道。從偵查階段的訊問開始,就必須使犯罪嫌疑人清楚自己所享有的全部訴訟權。

偵查人員往往會在辦案中根據經驗來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是理論與實踐的差距,可能導致對案件的判斷不全面,不能以最專業最合法的手段進行實際應用;也有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告知只是走過場,從而失去其存在的意義。

(三)司法程序欠規范,無法保證偵查階段認罪認罰自愿性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偵查過程的實際應用中,可能出現一些非法或不當的行為,如強迫嫌疑人認罪,或在威脅、利誘、承諾等情況下采取快速偵查等方式,導致司法程序規范性不足。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證據量和證據質量的要求,可能導致司法審查不嚴格,從而滋生冤假錯案。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偵查程序具有封閉性,犯罪嫌疑人在這一過程中可能會受到脅迫等導致非自愿認罪。經過統計分析可知,誘發這一結果的原因如下:一是在辦案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口供,進行翻供,證據被推翻,偵查人員就要重新搜尋證據,完善證據鏈,但是可能已經錯失收集證據的時機,從而加大了辦案難度;二是在基層工作中,偵查人員數量較少,案件卻很多,導致偵查機關面臨的壓力過大,為減輕辦案壓力或出于其他原因,在偵破案件時可能會出現證據不清、事實不明就匆匆結案的情況,或者為了加快偵破速度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威逼、利誘等方式,以完成單位下發的任務或者提升破案率。這都有可能成為冤假錯案的誘因。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偵查過程中的應用建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中的應用應將案件的實質與社會的發展相結合。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推動制度相關法定工作的規范化和程序化?!吨笇б庖姟吩趯嵤┑目尚行苑矫嬗羞M一步規范化程序化的完善余地。關于“認罪認罰從寬”的概念的界定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得以推行與發展的基礎性條件,也是我國法律體系得以進步和發展的關鍵性因素。這就需要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概念明確化,將案件適用程序和法律文書制作載入刑事訴訟法中,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得以大范圍推廣和實行。需要在辦案實踐中對尚未明確的罪名和常見罪名的量刑標準進一步細化,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推動完善立法。

(二)提高偵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及辦案能力

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公安民警的辦案方法及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根據我國法治進程持續發展完善的,所以,偵查人員需要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法律素養,增強依法執法的理念,提升辦案能力,盡快適應當前形勢需求。要確保每一位偵查員都能熟練地運用法律法規,消除對筆錄供述的過度依賴,使搜集的證據更加完整、客觀。

(三)完善偵查過程中認罪認罰全程錄音、錄像制度

偵查活動中進行全程錄音、錄像是保障訊問依法進行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審訊過程中的全過程錄音和視頻記錄,可以從一個側面說明偵查員在審訊過程中使用的方法是否合法、規范。因為訊問筆錄是在全封閉式的條件下進行的,所以人們往往會對其真實性、準確性產生質疑。審訊過程中全程錄音、錄像不僅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出我國對人權保護的重視,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并且有利于固定證據,保護偵查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需要有全程的錄音、錄像來證明訊問手段的合法性,從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四)增強值班律師參與偵查過程的有效性與全程性

根據查詢數據得知,在通知辯護案件中,2018 年偵查階段的案件數占比為13.1%,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數占比為19.4%,審判階段通知辯護案件數占比為67.5%。由此可見,我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主要還是集中于審判階段,而偵查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覆蓋率最低。

一方面,在偵查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認罰,往往會被認定為“認罪態度不好”而最終被加重刑罰,也可能會導致一些被認為是無罪的人被迫認罪,從而導致司法不公的情況;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工作人員利用認罪認罰制度收受賄賂,就有可能滋生腐敗現象,影響司法公正。

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律師,根據案件的發展,偵查機關和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因為律師擁有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獲取案件信息的能力可以及時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專業援助,為其選擇最有利的策略。

值班律師制度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行的關鍵環節,也是一個常態化的存在,因此應不斷激發律師參與積極性。值班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與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律師及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輔導和法律指導,安撫其焦慮情緒,使其明白所涉案件罪名的法律規定和法律賦予的權利,認知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和要注意的事項。作為一名稱職的值班律師,不但要做到正確識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還應注意保護犯罪嫌疑人訴訟權益,使他們明白在被偵查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時,自己享有的訴訟權利與承擔的義務。筆者認為,應確保值班律師在偵查過程中作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身份,在這個階段律師不僅應做到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知識上的支持,還要做到在精神上給予犯罪嫌疑人撫慰,在當事人和其家屬之間起到橋梁紐帶的作用,這對案件的偵辦以及犯罪嫌疑人心理都可以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結語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大大優化警力資源,對于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刑事案件的公平與效率是至關重要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項綜合性的法律體制,需要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進行綜合考慮,保證司法公正,增強司法效率。但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還處于探索階段,還需要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完善,從而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更好地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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