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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金融交易稅最優稅率研究

2023-05-30 10:48肖帆
理論觀察 2023年1期
關鍵詞:數字金融

摘 要:針對我國數字金融企業跑路潮的問題,本文提出征收數字金融交易稅來抑制這種情況的發生。在假設征管方式以及完全競爭市場的條件下,確定數字金融交易稅最優稅率。本文構建了涉及銀行、企業、借貸雙方四部門的完全信息模型,分析了影響參與方行為均衡的關鍵變量,并討論了數字金融交易稅最優稅率的影響因素。研究結果認為,數字金融交易稅最優稅率t值與單位資金創業社會邊際效益成反比,與銀行單位資金管制成本成正比,單位資金征稅的邊際成本。

關鍵詞:數字金融;交易稅;征管方式;最優稅率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 — 2234(2023)01 — 0082 — 05

在數字金融企業自有資金和從投資者手里籌集來的資金使用權、管理權都歸經理人時,經理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所有人的利益,這樣就產生了監管成本。在表現形式上,經理監管成本包括挪用資金、企業盲目擴張、卷款跑路等??刂平浝淼谋O管成本需要政府治理。征稅是政府治理的外部方式之一。西方的金融稅收理論認為金融稅可以增加短期交易成本,降低金融交易者的過度交易行為(John Maynard Keynes),降低金融市場運行的速度(Tobin, J),糾正市場失靈(Pigou),解決病態機構問題(杰夫·戈特利布)。

然而,在中國數字金融領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隨著數字金融企業數量的增多、融資規模的擴大,經理人的資金挪用頻率、企業盲目擴張增速、卷款跑路的資金規模和數量擴大等現象也屢見不鮮。企業病態與稅收監管不存在顯著關聯。數字金融行業稅收治理在中國是失效的。為什么我國會出現這種與西方金融稅收理論相悖的現象?

現行中國的數字金融企業雖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印花稅等,但這些稅制均無法對企業挪用客戶資金形成有效監管。所以本文提出對數字金融領域征收金融交易稅,從當前已征收金融交易稅國家的政策實踐來看,各國金融稅制度也存在較大差異,其中稅率的設定討論是征收的關鍵所在。因此,從我國數字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出發,該問題的提出有助于推動我國數字金融走向成熟的發展道路。

本文基于創新數字金融交易稅征管方式和建立完全信息靜態數字金融交易稅稅率模型,假設數字金融市場為完全競爭市場時,得到了理論合理的稅率結果。研究結果認為,數字金融交易稅最優稅率t值與單位資金創業社會邊際效益對成反比,與銀行單位資金管制成本成正比,單位資金征稅的邊際成本。

一、文獻綜述

本文所提的數字金融交易稅屬于矯正稅,投資者資金轉到企業后,使用權和管理權歸經理人所有,投資者通過繳納數字金融交易稅,將其內化為監管成本,購買政府監管服務,對經理人濫用投資者資金的行為進行約束。矯正稅最早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其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經濟學》中寫道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導致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失效,因此,政府通過宏觀調控對相應的經濟活動進行征稅補貼,使私人成本等于社會成本,從而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狀態,這種將負外部性內部化的方式來糾正市場失靈的方法稱為“庇古稅”。我國數字金融在高速發展后出現了大范圍的跑路,直至2018年的集體暴雷,也說明了市場失靈,急需政府介入。

對于數字金融交易稅而言,實際應用中最早由英國在1964年開征的印花稅,理論上探索較早由凱恩斯提出的,他在《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提到對證券交易征稅,并認為此舉可以控制投機者過度投機行為,降低經濟波動。1974年托賓在“The New Economics One Decade Older”提出征收全球統一的貨幣交易稅,以保護各國貨幣自治權。他認為征收各國同意的統一稅,可以破壞各國市場的短期利率,使得外匯風險增加,從而抑制短期的投機行為,降低全球資本的流動性,維護匯率的穩定。并在1978年提出對貨幣兌換征收1%的稅率具體值。2008年金融危機后,金融交易稅再次得到人們關注。Mara Eugenia-Ramona(2012)認為經濟危機最主要的原因是金融部門缺少相應的管制,對金融部門征稅可以減弱該部門的負外部性。ZSOLT DARVAS(2011)認為金融交易稅有兩個功能,一是增加財政收入,二是減少被征稅的活動頻率。D.Nerudová(2011)則介紹了金融交易稅的種類,分別為:證券交易稅、貨幣交易稅、資本登記稅(以資本增加減少為依據)、銀行交易稅(以存儲款為依據)、保險稅、房地產交易稅等。Leonard E. Burman(2016)認為金融交易稅可以抑制投機性交易,但也會抑制生產性交易。

關于金融交易稅稅率的確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目前的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國外學者。Aleksander Berentsen(2014)基于美國的數據,計算出最優稅率為2.5%,并將減少30%的金融市場交易頻率。ZSOLT DARVAS則認為不是所有的金融交易都有負外部性,最好的征收方法是有針對性地處理負外部性,沒有負外部性的則保持原樣。但這樣的做法很難完成,因此金融交易稅應盡可能的小,但不是零。正確的做法是由于沒有負外部性時的稅收福利損失,小于有負外部性時的稅收福利增加,只要增加值大于損失值,稅率維持在這之間即可。Paul Bernd Spahn則提出了兩級托賓稅的概念,分別針對一般性投資和異常投機。一般性投資的金融交易稅的稅率偏低,異常投機則加征懲罰性的高附加稅,其目的是低稅率保障一般性市場流動性,高稅率抑制國際短期資本投機沖擊并保障市場的穩定??偟膩碚f,金融交易稅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對者,而我國在設定數字金融交易稅時應充分考慮數字金融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實施有針對性的數字金融交易稅稅收政策,減少其稅收的負面效應。

目前,國內征收的金融交易稅為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單邊征收(賣出時征收),稅率為千分之一。我國數字金融領域還沒有開始征收數字金融交易稅,因此分析數字金融交易稅稅率問題的學者還不多。對此,本文首先假設數字金融交易稅征收方式,并構建政府規制部門(銀行)、企業、借貸雙方四部門模型,分析了完全信息市場下最優數字金融交易稅稅率確定的問題。

二、模型構建與分析

(一)模型假設

一般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是代收代繳。數字金融交易稅針對個人交易,因此本文假設數字金融易稅由資金存管銀行進行代扣代繳。具體操作如下:第一,建立稅務部門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系統,要求數字金融企業將客戶資金存放在商業銀行的第三方賬戶上,并授權商業銀行存管,由商業銀行負責數字金融交易稅的代收與代查;第二,稅務部門成立專屬審計機構,對商業銀行的稅收征納情況進行監督;第三,建立納稅人繳稅查詢系統,可以反向監督企業是否有挪用資金、亂報亂繳的情況。

這樣假設有以下幾個優勢:第一,客戶資金交給銀行存管,增加了平臺經理人挪用客戶資金審查成本;第二,存管金融機構資格明確,付有征收和審查資格,對于客戶數據造假可以直接進行稽查;第三,每次的交易均有記錄可查,確保資金流向可知;第四,對于存管金融機構稅收征納情況的審查,有專屬審計機構監督,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數據造假的成本。

在基于金融機構進行數字金融稅代扣代繳的模型下,本文構建了四部門數字金融稅最優稅率的均衡模型。在數字金融行業在發展過程中,作為新事物由于監管不善,產生大量漏洞,對投資人造成巨大的損失,引入政府對其監管,發揮政府在數字經濟中的積極作用,維護數字金融環境穩定。數字金融行業具有正外部性與準公共物品屬性,對數字金融行業征稅,勢必會提高數字金融交易價格,即利率。高利率會產生排斥效應,使得利潤率較低的創業者放棄創業。因此,數字金融交易稅的稅率不宜過高,應盡量使稅收對借貸者創業的影響最小。在此設定,投資者對自身的每次交易行為納稅,支付政府和銀行的監管成本。在政府規制影響下,投資者將部分收益用于購買政府的監管服務,弱化企業對資金的使用權,保證自身本金安全。對政府部門而言,其授權存管銀行進行征稅,通過稅收對數字金融行業起到監管作用,防范數字金融亂象,同時滿足數字金融企業利潤和借貸者創業需求,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谏鲜鲫P系描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1.數字金融企業

數字金融企業的標準模型可以認為是經營目標和商業行為的結合,可以假設(1)市場上有n個相似的數字金融企業,任一企業i(i≤n)借出mi,吸儲成本隨資金量的變化而變化,即Cu=Cu(mi)。假設企業成本函數Cu二次可微,且嚴格遞增并具有凸性。(2)平臺的借貸價格由市場決定,其反需求函數I(M)表示,其中M=∑? mi,且I′(M)<0。(3)資金來源為客戶資金。平臺利潤從借方支付的利息中收取相應手續費,手續費率為ω。(4)考慮到大量的網貸平臺聲稱零預期和零壞賬,對此不考慮呆壞賬的提取。為了方便計算,不考慮平臺其他運營成本。

2.借方

假設市場上有n1個相似的潛在創業者,任一借者j(j≤n1),當利率足夠低滿足他們利潤預期時,他們選擇創業,φ為預期邊際利潤率,其利潤函數為φ=φ(mj),否則選擇上班。在數字金融借貸中,借方彈性較低,除了數字金融渠道外,很難有其他的替代方案,所以數字金融利息稅大部分由借方承擔,為了計算方便,假設全部由借方承擔。雖然是貸方發出對資本金的監管要求,實際上由借方承擔監管成本。借方除了支付利息外,還需支付交易稅,稅率為t。

3.貸方

假設市場上有n2個相似的潛在資金持有者,任一借者持有kb的資金(b≤n2),當利率滿足他們的時間偏好時,他們選擇貸出資金,否則選擇消費,x為邊際消費收益。貸出資金量由稅后利率It決定,反需求函數為I=I(mb),M=∑? mb。

4.政府稅收代扣代繳機構

數字金融交易稅的征稅機構由稅務部門授權客戶資金的存管銀行進行代征。假定金融機構監管一單位資金的成本為C2,征收一單位資金的成本為C3。對政府部門來說,既要考慮數字金融環境安全,又要兼顧企業利潤。創業者無論創業是否成功,都將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假定每單位資金創造的社會邊際效益為d(d>0),由于創業包含各行各業,因此又假定創業收益與資金量相關。在此,政府追求社會福利(W)最大化,包括借貸市場中的剩余,借者利潤和平臺利潤總和,以及創業帶來的社會效益,減去平臺吸儲成本和政府資金管制成本,用公式表示:

在上述企業、借者、貸者、政府規制部門之間信息是完全的,每一方都完全了解自己的策略選擇,也完全了解其他三方的策略選擇,且四方的選擇是同時進行的。再者,博弈四方都符合理性人假設,即企業和借貸雙方符合經濟人假設,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政府部門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因此,可以將模型設定為一個完全信息靜態均衡模型。

(二)模型設計

1.數字金融公司

在市場需求下,平臺本身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印花稅,這些均包含在企業的吸儲成本中,其利潤函數等于

平臺要實現利潤最大化,公式(2)對m求導,即:

此時,平臺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也就是均衡狀態。

2.借方

在數字金融高速發展的過程,為潛在創業者提供了創業資金的來源,他們根據利率計算預期利率,當利率低于預期值,選擇創業,概率為ρ,創業預期收益率為φ;反之如果利率高于預期值,選擇上班,概率為1-ρ,其效益期望函數為:

創業者實現利潤最大化,令(4)對mj求導,即:

在個人創業效益和市場利率I確定的條件下,令公式(5)對借貸稅率t進行求導,可得:

這表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提高借貸稅率會抑制潛在創業者的資金借貸,這樣會減少潛在創業者的創業行為,迫使其轉入打工或者上班。

3.貸者

數字金融作為一種正規、高效的投資渠道,讓資金富余者(kb)有了額外的收入,如果利息足夠高符合資金持有者的時間偏好,他們選擇貸出部分資金,在未來消費,δ為貼現率,現期消費效益為X,其總效益為:

貸者要實現利潤最大化,令(7)對mb求導,可得:

貸出資金量由資金富余者當期最大資金量和利率決定,利率越高,貸者越有可能借出全部資金。

4.政府稅收代扣代繳機構

同個市場內,最終的借貸資金量在三個群體等于同一個數額,即:

如果不考慮政府將數字金融交易稅用在其他地方所產生的效益,則征稅以后社會福利函數可表示為:

在政府部門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條件下,令公式(9)對t求導,可得:

將公式(3)、公式(5)、公式(8)代入公式(10),通過整理可以得到:

至此,我們得到了數字金融企業、借貸雙方、政府稅收代扣代繳機構等四部門的均衡解,即數字金融交易稅率t的表達式。

(三)模型分析

已知數字金融借貸面對的市場需求利率彈性為?;诖?,可將公式(11)轉化為:

由公式(12)可知,四方均衡時,數字金融借貸稅率t值與創業預期邊際收益率、政府管制邊際成本、創業的社會邊際效益對稅率的敏感程度和借貸的需求彈性、市場利率、貼現率相關。

當數字金融借貸市場滿足完全競爭市場時,市場利率、貼現率、預期創業收益率由市場決定,在此假定為常數,即δφ′(mi)、I/EI為常數,則數字金融交易稅的最優稅率t值可簡化為:

通過公式(13),可以得到數字金融交易稅最優稅率t值與單位資金創業社會邊際效益成反比,即當創業帶來的社會效益越高,稅率越低,政府也可以通過降低稅率鼓勵創業;數字金融交易稅最優稅率t值與銀行單位資金管制成本成正比,即管制成本越高,稅率越高,所以政府需要不斷創新,開發低成本的資金管制方式,利用數字技術,提高管制效率,創造出資產數字管制方式。數字金融交易稅最優稅率t值與存管銀行單位資金征稅邊際成本成正比,即征稅成本越高,稅率越高,所以征稅機構需要引進數字財稅系統,例如金稅工程,降低征稅成本,提高征稅效率。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當數字金融借貸市場接近完全競爭市場時,政府可以按照“誰損失,誰交稅”的原則來規制數字金融市場,貸方投資者放棄部分收益用以購買政府及銀行的監管服務,堵住經理人隨意挪用客戶資金的通道。雖然在上述計算中最終稅收歸宿落在借方身上,換個說法則是從貸方利潤中扣除。貸方轉讓部分收益請“政府”這個雇員來保護他們的資金,“政府”則將保護客戶資金的行為委托給“銀行”,規制企業行為。同時政府在委托銀行征稅的時,會從整個社會福利最大化出發,更多考慮數字金融的普惠性對整個經濟的正外部性,即小微企業創業帶來的社會效益,就會設定較低的數字金融交易稅稅率,降低稅收對融資利率的影響,降低稅收對融資創業的約束,對稅收進行補貼,最后所征收的數字金融交易稅稅率t等于單位資金創業帶來的邊際效益減去資金管制的邊際成本以及單位資金征稅的邊際成本三者的差的倒數。

三、結論與啟示

(一)降低初創企業門檻,簡化創業程序

當借貸市場處于完全競爭市場時,數字金融交易稅稅率與初創企業收益成反比,其稅率越低,征稅對創業帶來的影響越小,對福利損失的減少越小。平臺公司方面,其作用有信息發布、事前信息查詢、事后還款監督,與利率大小的決定無關。因此利率投資者和借款者由雙方的供給需求力量決定,平臺公司上有成千上萬的投資者與借款者,可以將之看成完全競爭市場,利率由市場決定,利率所決定的創業成本無法通過個體的力量去影響,即初創企業在資金成本方面的支出是無法通過個體努力能改變。而要提高初創企業的收益,政府部門方面可以降低其創業成本,創立線上辦證辦卡業務,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創業程序,通過成本的降低反向提高創業收益。

(二)建立數字稅收結算系統,降低稅收成本

征收數字金融交易稅的目的是為了約束經理人隨意挪用客戶資金,由政府委托銀行對客戶資金進行存管和征稅,其稅率水平與銀行存管資金成本和征稅成本成正比。因此,在數字結算和交易系統高速發展的今天,金融機構可以升級其數字結算系統、資金存管系統以適應寬稅基的金融交易稅征納工作,可以使后期單次邊際稅收成本可忽略不計,進而降低稅率。成本的降低可以使稅率進一步降低,征稅帶來的社會福利損失也將進一步減少,利率也將進一步下降,初創市場的積極性得到大幅提高。另一方面,第三方代扣代繳的征稅模式可以提高納稅人對征稅的遵從度。

(三)建立數字金融交易稅審查機構

本文所提議的征稅方式,銀行負責對資金的存管和征稅工作,還需要在此基礎上建立專門的審查機構,對銀行的資金存管服務和征稅服務進行定期的審查,以確保銀行工作的效率及公正性。同時積極開展數字金融交易數據分析、比對, 建立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有效關聯, 將數字金融企業納入省局預警評估系統, 定期發布預警信息, 對存管銀行提交的納稅信息進行對比分析,進一步提高企業數據造假,挪用客戶資金的成本,增加數據造假鏈的審查。給數字金融行業創造一個健康發展、良序競爭的環境,充分發揮出數字金融對經濟發展的推動力。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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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玉婷〕

收稿日期:2023 — 01 — 03

基金項目: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防范金融風險與穩定經濟增長關系研究”(項目編號:20CJY063)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肖帆(1990—),男,湖南邵陽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財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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