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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權力視角下的大國數字貿易規則博弈

2023-05-30 08:31余南平欒心蔚
國際展望 2023年3期

余南平 欒心蔚

【關鍵詞】??數字貿易規則??數字權力??大國博弈??技術政治化

【作者簡介】??余南平,上海市決策咨詢基地/余南平工作室、華東師范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學院教授(上海??郵編:200062);欒心蔚,華東師范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學院碩士研究生(上海??郵編:200062)

【中圖分類號】?F74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568-(2023)03-0015-20

【DOI編號】?10.13851/j.cnki.gjzw.202303002

數字經濟的競爭是當今國際政治經濟博弈最重要的內容。數字貿易的迅猛發展加劇了各經濟體對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制定權的爭奪。由于對數字經濟的界定比較模糊,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還處于探索階段,但應重點關注以下三個趨勢。首先,數字貿易規范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并存,文本原則與關注點各有不同,趨同點與分歧點并存。?以WTO為基礎的多邊框架已明顯滯后,面臨著來自更具靈活性與通融性的區域及雙邊協定的新挑戰,數字貿易的非標準化特征突出。其次,數字貿易規則基本呈現三極格局,美、中、歐基于自身利益確定了不同的規則推動路徑,?以各自主導的協定框架塑造未來的數字貿易治理,使數字貿易規則呈現競爭性特點。再次,新的地緣經濟和地緣政治也塑造著數字貿易政策。?數字貿易通過數字經濟價值鏈嵌入國家間的博弈,進而推動國際權力結構與范式的轉變。

總體而言,數字貿易規則制定已經成為當今國際經貿政策和貿易談判的一個關鍵且緊迫的議題。舊規則對新興數字貿易模式已不適用,而圍繞新的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必將展開基于數字權力的政治博弈,使數字經濟領域的全方位競爭愈發激烈。

一、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的結構性權力分析

雖然傳統的貿易規則制定也存在主導性行為體,但是數字技術的發展使傳統國際體系內的結構性安排產生了新變化,進而衍生出新的結構性權力。這凸顯了對結構性權力學說進行修正的必要性,也有利于我們更好地認識數字技術對結構性權力的影響。

(一)數字技術推動國際貿易結構性權力變化

蘇珊·斯特蘭奇在20世紀80年代創造性地提出了“結構性權力”?概念。相較于傳統的權力概念,結構性權力在強調權力資源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塑造權力運作的環境和條件,從而更好地確保權力施行的動態結果。同時,數字貿易在形式和內容等方面都有別于傳統的實體貿易。一是數據在傳統商品和服務的交付中發揮作用的同時,其本身也具有內在價值;二是數字技術與數據融合貫穿于對生產、金融、安全三大結構的塑造中,增加了不同結構之間的相互依賴和轉化途徑,也加強了彼此的相互貫通和相互支持。因此,分析數字貿易規則中的結構性權力生成和作用機制,必須對斯特蘭奇的結構性權力框架進行新的修正(見圖1)。

圖?1??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的結構性權力分析框架

第一,數字貿易規則塑造貿易結構,即國際貿易的內容、流向和條件。貿易結構與生產、安全、金融、知識這四大結構形態的變化高度關聯。貿易內容涉及數字貿易的定義和范疇,也包括各國數字貿易中各類商品和服務的實際構成;貿易流向通常代表著進出口的占比,而對于數字貿易來說,貿易流向還包括數據的跨境流動,與生產、金融和安全結構都密切相關;貿易條件,一方面涉及一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要求,另一方面涉及數字服務稅,又與生產、知識結構掛鉤。以上幾方面內容是制定數字貿易規則的焦點問題,世界各國根據各自優勢,通過不同的數字貿易協定來維護自身利益。

第二,數字貿易的特殊性在于其附帶的數字技術,對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的主導權也附帶了對數字技術和基礎數據的把控或封鎖,從而影響和重塑“知識結構”。不同于以往的是,第四次工業革命中以數字技術為代表的“知識結構”權力,被深刻地“物化”到各類產品和服務中,并嵌入和影響生產、安全、金融結構。

第三,四大結構性權力和數字貿易制定權是雙向互動、相互強化的,即世界各國通過對生產、安全、金融和知識結構的自我塑造,在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形成了結構性權力,而通過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又可以進一步強化各國家行為體在各大結構中的結構性權力,從而形成一個數字結構性權力強化的閉合體系。

(二)數字技術推動知識結構變革

數字技術是知識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知識結構自身變革的最重要因素,而數字貿易規模擴大則加快了結構性改變。如果一國能夠保障自身的技術壟斷地位不受競爭威脅,那么就更容易維持并加強其在知識結構中的權力。因此,數字技術強國往往利用貿易進出口管制措施來充分運用技術/知識權力,從而強化自身的競爭優勢。需要指出的是,知識結構性權力的獲取往往不是通過強制手段,而是基于一種技術領先形成的系統性認同。對應到數字貿易領域,其體現為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的技術話語權?;跀底旨夹g和數字貿易發展的優勢,一國可以按照自身利益對標準、規則進行規范性設定,并將其延伸至其他各種結構中。例如,通過數字安全能力與數字技術軍事化應用來提升安全能力和水平,通過提升數字貿易能力及優化國際產業分工而提高生產地位,掌握數字支付權力從而強化金融優勢。因此,在數字貿易中,通過數字產業與數字技術掌握知識結構性領導權的國家,可以通過規則制定而充分運用數字權力。

(二)數字技術改造生產結構

生產結構涉及勞動組織形式和產品本身。直觀來看,數字技術以及數據本身作為數字貿易的內容,是數字貿易中的重要標的物,進而直接塑造生產結構。數字技術通過技術性基礎設施嵌入和數據服務對生產結構和流程進行全方位控制和改造,創造了更多物質財富與數字財富。由于作為生產資料的數據可批量快捷復制,而產品邊際成本幾乎為零,收益可持續遞增,因此數字大國具有自我強化甚至實現技術壟斷的可能,也擁有了馬太效應下的新生產性權力。此外,數字技術推動的數字貿易對生產結構的影響還可以通過全球價值鏈中國家角色的再分配和地位轉換進行傳導。?數字技術不僅創造了新的經濟增長點,而且直接擴展了前端和后端的服務范圍和產品復雜度,提高了產品和服務的附加值,并影響數字產業發展的對外依賴程度,從而決定了國家在全球數字價值鏈中的地位和角色。

(三)數字技術決定安全結構

數據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方面。數據的交互使用與跨境流動對于產業數據安全、公共數據安全、網絡安全、軍事安全都具有潛在威脅,斯特蘭奇也曾論及安全的提供是否受到以及如何受到技術革新的影響問題。?各行各業的海量數據是國家經濟和社會運行的底層信息,通過高水平算法的大數據分析完全可以動態掌握他國機密。同時,數字經濟發展中平臺經濟對用戶及周邊環境的數據采集和獲取也產生了大量敏感數據。一旦國家間發生沖突,這些數據如果通過網絡泄露出去或被AI算法利用,則將對國家安全產生嚴重威脅。由于數字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能力代差的存在,無論是數據生產和數據控制,還是數據監控與不透明的算法都會存在結構性不平等,而這種不平等帶來的數據能力差異又會擴大各國家行為體之間結構性權力的不對等。簡言之,在數字技術迅速發展和軍民技術融合的時代,安全結構性權力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擁有數據和算法優勢的國家手中。數字技術越領先,獲取和控制的數據量越大,國家對自身數據的保護力和控制力就越強。因此,數字與數據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國家安全,也決定著國家能夠在多大程度上運用這種數字權力。

(四)數字技術變革金融結構

相較于數字貿易本身,以數字技術為支撐的數字金融是金融結構變化的重要推手。目前,全球大型金融機構正在積極拓展區塊鏈應用場景,并在跨境支付、供應鏈金融、貿易金融、普惠金融等領域實現應用。在數字經濟與傳統金融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數字技術的優勢可以擴大融資渠道與融資規模,并對中小微企業發展產生積極影響。構建了發達的數字支付和結算體系的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通過整合數字技術業務并進行流程再造,使國家和企業獲得信貸和資本積累的能力明顯增強,也被賦予了更多金融結構性權力。與此同時,技術和法規標準的差異為不同支付系統和市場之間建造了隱形圍欄,通過知識結構割裂了國際金融結構。由此,國際支付服務的數字提供商在各自運營領域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權力壟斷,并對未來國際貿易中的數字結算體系產生深刻影響。

此外,數字經濟的發展勢必加快貨幣數字化進程。在國家信用的背書下,數字貨幣對國家捍衛數字主權和貨幣地位具有戰略意義。?目前世界主要國家都在努力搶占數字貨幣發展先機,積極設計本國數字貨幣方案,?保護本國的加密資產和保留更多的數字彈性,借此提高本國貨幣的國際地位。然而,如何解決數字金融帶來的網絡安全和隱私風險并建立一個標準數字金融體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數字貨幣技術先行國。由此可見,數字技術在變革金融結構的同時,也與生產、安全結構緊密結合,形成了輻射式的結構性權力,并使技術政治化得以強化。

二、基于結構性權力的數字貿易規則博弈的焦點

技術推動下的數字貿易引發了全球經濟形態的結構性變化,挑戰了現有貿易規則并創造了對新規則的需求,數字貿易規則越來越成為各國實現自身經濟和貿易目標的工具。因此,各國依托各自的數字技術優勢,圍繞數字貿易規則展開博弈。

(一)對數字貿易概念界定的差別與競爭

對數字貿易概念和范疇的界定直接關系到世界各國對數字貿易的評估與計算?;跀底纸洕l展階段的特點,美國是將數字問題納入國際貿易體系的關鍵發起者,并最早對數字貿易做出了官方界定。在數字貿易的發展中,美國多次調整數字貿易范疇,先后經歷了從窄到寬再到窄的變化(見表1),而這與美國的數字貿易優勢及其所面臨的競爭態勢高度關聯。

此外,還有一種主流觀點認為,數字貿易包括數字訂購/交付貿易、以平臺為媒介的服務貿易,即將跨境電子商務也納入數字貿易范疇。?這種認識符合廣大數字技術相對較弱國家的利益。然而,伴隨近年來中國數字經濟發展和核心技術的迭代升級,中國也正逐步將數字貿易的范圍收窄?!吨袊鴶底址召Q易發展報告2018》中剔除了貨物貿易的數字化;在《2020年中國數字貿易發展白皮書》中,數字貿易也僅指涉及數字服務的貿易。?對數字貿易范圍的界定也會推動數字強國進一步鞏固核心技術,繼續拉大全球數字鴻溝。

(二)數據本地化與跨境流動的紛爭

數據本地化規則可用于控制貿易流動和獲取外國數字產品。世界各國的數字產業發展現狀特別是國家在全球數字價值鏈的地位決定了其對數據跨境流動的開放程度和管控差異。

美國將跨境數據流動自由化作為其推動數字貿易議程的關鍵目標之一,反對對跨境數據流動進行任何限制。美歐雙方雖然曾簽訂了《安全港協議》和《隱私盾協議》,但都未能阻止美國公司對歐洲國家公民數據和隱私安全的侵犯。?而從協議規則的設定來看,作為“數據吸收國”的美國在跨境數據流動的控制中占據強勢地位。2018年,美國出臺了《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數據法案》(CLOUD法案)。該法案企圖通過單方面設置數據訪問和使用權限,突破全球數據本地化的政策限制。

歐洲始終重視保護個人數據和隱私。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只允許歐洲個人數據完全自由地流動到其標示為“適當”的國家,而且企業必須遵循特定協議將數據轉移到其他國家,這成為歐盟控制數據存儲和流動的一種軟性工具。歐盟的《數字服務法》(DSA)和《數字市場法》(DMA)進一步強化數據共享的監管權力,將數據監管矛頭直指美國科技巨頭。從原則角度看,歐盟始終強調任何數字貿易協定的談判都以不挑戰歐盟現有或未來的有關個人數據和隱私保護的法律為前提。

中國的跨境數據流監管是互聯網主權的代表性實踐。?具體而言,中國的法律和法規要求所有運營商在中國收集的重要數據在跨境前必須接受安全評估。?這既是出于經濟和技術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需要,更是發揮數據作用建設網絡強國的舉措。中國堅持以主權原則劃定本國境內數據流動的管轄邊界,這種訴求代表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三)軟件源代碼開放與數字知識產權保護

源代碼開放本身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軟件開發者可能面臨不公平競爭,某些代碼及算法還可能涉及商業機密和國家安全。因此,禁止強制披露軟件源代碼的貿易規則顯然符合數字產業發達國家的偏好,而分歧則主要存在于允許強制披露的特殊情形設定上。在WTO框架下的GATS總體認為強制披露源代碼屬于“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的情形。?而由美國及日本主導及推動的TPP/CPTPP關于數字貿易規則設定的原則明確禁止強制披露源代碼,僅規定了極少數例外情形。在美國參與的《美墨加協定》(USMCA)中,關于強制披露源代碼措施的限制更為嚴格。在《美日數字貿易協定》(UJDTA)、《歐盟與日本經濟伙伴關系協定》(EU-Japan?EPA)等RTA中均規定禁止要求轉讓或訪問源代碼,不得將公開源代碼作為本國市場的準入條件。擁有眾多創新型高科技公司的美國將強制公開源代碼視為數字貿易發展的障礙,反對公開源代碼實質代表的是強制性技術轉讓,并試圖將該模板移植到WTO多邊談判中,使之成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以維護自身的數字主導地位。由于發展中國家的數字技術自主創新能力不足,所以較少在WTO談判中提出關于源代碼的解決提案,其受關注程度有限。而中國出于維護國家安全的考慮,要求某些關鍵設備和產品披露源代碼的主張,也已經引起美、歐企業的擔心。在美國不斷推廣美式數字貿易模板的背景下,目前軟件源代碼已經顯現“閉源化”的傾向,而這將進一步強化美國數字巨頭的壟斷優勢并擴大美國數字貿易的絕對順差。

(四)電子傳輸關稅和數字服務稅收主導權

稅收政策直接影響數字貿易的利益分配和全球數字價值鏈的分工。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的統計,如果對電子傳輸免征關稅,那么發展中國家受到的損失最大,相對而言美國則是最大的受益者。?雖然中、美、歐三方都反對針對電子傳輸和傳輸內容征收關稅,但是各自的立場仍有差別。其中,美國的反對態度最為堅定,歐盟也傾向于堅持“明確禁止”的立場。?中國主張在WTO框架下“暫時性”免征電子傳輸關稅,但保留調整相關做法的權力。

數字稅收框架反映了數字化和全球化發展背景下國際稅基的分配格局。當前關于數字稅的博弈主要集中在美歐雙方,中美立場則有所接近,都沒有明確提及國內數字服務稅。歐盟認為數字經濟的價值創造和納稅地存在明顯脫節和不匹配的情況,對企業征稅需要考慮域內用戶對利潤創造的貢獻。2021年OECD/G20包容性框架下的136個轄區就“雙支柱”方案達成初步共識,然而由于各國跨國公司數字市場占有率的顯著差異,歐美對兩個支柱的選擇和實施進程持不同立場。?此外,2022年7月歐盟理事會通過了《數字市場法》,該法作為歐盟反壟斷的工具削弱了美國互聯網巨頭在歐洲境內的“壟斷性存在”,努力將美國巨頭攫取的歐洲紅利留在歐洲。

雖然中、美兩國在數字稅的征收上立場基本保持一致,但中國的數字企業發展更多依托巨大的國內數字消費市場。在美國科技巨頭中,谷歌、臉書等公司在中國國內沒有開展業務,而蘋果等公司則按照實體商業形式在中國納稅,不存在稅基侵蝕的問題。同時,考慮到中國數字貿易的優勢更多依賴于以自身制造業為基礎的電子商務,因而中國對于在未來是否開征電子傳輸關稅和數據服務稅的態度有所保留,這是基于自身市場結構特點的考慮。

三、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實踐與結構性權力運用

除了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與結構性權力之外,數字貿易合作框架的選擇也對維護國家的數字貿易利益至關重要,一國的選擇必然意味著其在該貿易框架中占據主導性的地位或擁有更多的結構性權力,并能夠憑借該框架進一步發展、壯大數字貿易,進而獲取更多的結構性權力,推動形成良性閉環。因此,不同的數字貿易框架間的競爭不僅體現在規則、條款、訴求的差異上,而且本質上體現在國家間數字權力的競爭與運用,并同時反映在全球、區域與雙邊數字貿易框架合作中。

(一)WTO——全球性數字貿易框架的停滯

在新興數字貿易領域,WTO現有文本表述和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明顯滯后于全球數字經濟的發展現實,也未能為全球數字貿易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制度和規則支持。而多哈回合談判的停滯也使全球服務貿易面臨的許多難題處于擱置狀態,相關的數字貿易協議談判更是進展緩慢,分歧較大。相比之下,雙邊/多邊區域性貿易協定具有更高的靈活性和更為廣闊的談判空間,成為規則制定的新的重要陣地,在填補全球數字貿易治理框架空白的同時,也為技術領先者提供了先行先試的機會。

(二)USMCA——美國實現數字權力的首要陣地

2018年《美墨加協定》確定了一套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和數字經濟規則,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深入和全面的電子商務區域貿易協定之一,也是最能代表美國對數字貿易核心訴求的區域貿易協定。USMCA取消了“自由貿易”的提法,并特別突出了美國在協定中的主導地位。?由于北美三國經濟實力懸殊,USMCA體現出明顯的中心—外圍權力分布格局。其中的“毒丸條款”嚴格限制締約國與協定外他國的締約權,而這一條款被廣泛解讀為旨在配合美國孤立中國的戰略目標。?在續約問題上,該協定要求在USMCA生效后的六年內要重新接受評估,這集中反映了美國的數字貿易大國地位及其對首要貿易陣地的掌控。

此外,USMCA還規定數字平臺不應對第三方發布的內容負責,數字平臺有權刪除第三方發布的信息,禁止征收對美國科技企業造成歧視的數字服務稅。這一規定顯然維護了美國企業的創新技術和數字領先地位,體現的是美國對核心商業利益的關切。然而,除了USMCA和UJDTA外,其他貿易協定都沒有規定數字平臺對第三方發布的內容免責,也沒有禁止數字服務稅。UJDTA更是進一步增加了數字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密鑰非強制性轉讓等條款。這體現了美國對其數字平臺強大優勢的運用和鞏固,并力圖將美國科技公司的強勢存在貫穿到對他國的數字貿易自由化談判中,進一步加強美式模板對制定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影響。

(三)RCEP——中國參與的包容性發展貿易框架

作為當今世界最大的自由貿易區,RCEP對中國的戰略意義尤為重要。面對美式、歐式數字貿易模板在全球范圍內的逐步推廣,中國在RCEP中堅持的立場得到眾多發展中國家的支持,以特有的包容性促進了數字貿易發展共識的達成。

目前,由于RCEP大部分成員國都處于電子商務發展初期,在數字貿易存在爭議的敏感議題上,如源代碼開放、非歧視待遇等,RCEP尚未設置明確的規則條款,在數據存儲上的態度也更為謹慎。而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RCEP允許成員國在遵循非歧視原則的基礎上對其他國家進行監管。相對于美式模板,RCEP在跨境數字貿易和數據流動方面的條款要寬松得多。?因此,RCEP在敏感議題上的軟性約定,使成員國在面對數字貿易和數據流動采取限制性措施時有較大的回旋余地。而這個共識的達成實際上是成員國對國家間數字鴻溝客觀現實的認識和提出的務實解決辦法,同時也有利于中國在該協定中發揮建設性作用。

(四)GDPR——歐盟數字貿易的談判起點

《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是歐洲強化數字主權的重要手段,它試圖確保歐洲能夠獲得更多的數據,并為公民和企業的數據提供更多保護。?同時,GDPR為歐盟提供了一個控制數據流動的強大工具,并通過“布魯塞爾效應”將歐洲標準投射到世界各地。?這充分體現在目前歐盟與日本、英國、韓國等國的雙邊FTA談判中,以促進第三國數據規則與歐盟的進一步趨同。

歐盟試圖將GDPR定位為全球數據保護標準。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以歐盟GDPR為代表的歐洲數據保護法律框架正在被其他國家視為數據保護立法的典范。?歐洲法院對Schrems?II的判決再次提高了歐洲數據保護類法律在世界上的影響。?隨著《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等的實施,歐盟對國際數據傳輸的限制將進一步加強。這種以個人隱私基本權利保護為基本原則的模式正深刻影響著歐盟數字貿易治理,已經成為歐洲實現戰略自主的重要工具,并有助于尋找一個獨立于中、美的平衡點。

然而,歐盟數字產業的短板正在制約其對數據和隱私的保護。目前,在歐盟參與的FTA談判中,強調個人數據保護而不是推動跨境數據傳輸便利化的傾向正在發生轉變。例如,在歐盟與日本的FTA中,要求雙方在協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內重新評估是否需要納入數據自由流動的條款。?而歐盟與新加坡的FTA也證實了互聯網信息自由流動的重要性。?另外,歐盟與英國的FTA則禁止數據本地化,要求各方確??缇硵祿鲃?,以促進數字貿易。?這些改變均表明,歐盟堅持隱私保護的數據監管條例已經受到數字市場競爭的嚴峻挑戰,但基于維護數字主權的考慮,數據保護仍將是歐盟在數字貿易談判中堅持的主要原則。

(五)DEPA——其他力量推動下的新機遇

新加坡、智利、新西蘭于2020年6月簽訂《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標志著數字貿易國際規則進入專項條約的新時代。?DEPA的規則有實質性創新,涉及人工智能、金融技術等新興領域和技術模版,并將傳統議題向前推進了一大步。DEPA禁止數據本地化,還承諾通過開放政府數據,包括改進“數字監管沙盒”進行數據使用的創新。此外,DEPA采用模塊化的協議模式,這意味著參與國可以自由選擇合適的模塊靈活加入,以契合自身實際利益,打破了傳統數字經濟大國的規則壟斷,為較小規模經濟體提供了一個平臺,并使其也積極參與到國際對話之中。

從實踐進展來看,DEPA的條款已經在2020年8月新加坡和澳大利亞的數字經濟協議(SADEA)中得到復制。?此外,韓國、加拿大也加入了DEPA談判進程。?2021年11月1日,中國商務部發布加入DEPA的正式申請,力圖在新發展格局下與各成員國加強數字經濟領域合作。目前,歐盟也在DEPA談判中尋求擴大其與亞太地區國家的數字伙伴關系。此外,英國和新加坡于2021年12月達成的數字經濟協議(UKSDEA)也是基于DEPA的主要原則。?因此,DEPA雖然作為非數字經濟強國和非技術強國發起的數字貿易協定,但領先的內容、靈活的規則和模塊化方式對處于不同數字經濟發展階段的國家都極具吸引力,成為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的新興力量。

總體而言,不同區域間的數字貿易規則框架既可以重新整合區域內經濟存量,也可以通過數字貿易規則構建擴大自身數字貿易空間。具體而言,美式模板推動了“數字自由貿易”,成為國際數字貿易規則的主導范式;歐式模板以GDPR為起點捍衛數字主權,成為數據保護的典范,但也開始逐漸松動;中國主張數字安全和跨境電子商務框架并行推進,努力對接更高水平的標準;其他力量也積極推動數字貿易前沿技術的創新,其模塊化框架的發展潛力巨大。上述全球數字貿易框架彼此間的分歧和競爭,不僅反映了區域內國家間的數字經濟差距,而且體現了數字經濟與政治既有的結合度,也實質性反映了國家對數字權力結構性作用的再認識、新發現。

四、數字貿易規則博弈下的全球經貿秩序

由于數字結構性權力被嵌入區域數字貿易框架,因此區域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不僅反映了技術性偏好,而且反映了國家對數字結構性權力角逐的戰略選擇。這直接促進了世界各國數字競爭戰略的強化和數字貿易聯盟化的發展趨勢,進而使國際經貿秩序和治理出現新變化,面臨新挑戰。

(一)國際經貿體系進一步碎片化,貿易制度競爭性增強

數字貿易規則領域的競爭反映了國家間基于不同的利益訴求而希望確立不同的規則談判框架,特別是圍繞跨境數據流動和監管、數字服務稅等,各方圍繞核心關切而形成多元化的模板。相對于WTO等全球性多邊框架,自由貿易協定的優勢之一是其可以對數字貿易規則框架進行根本性的重建,從而為參與者(國家和企業)提供新的競爭性工具來操縱這些規則,加劇全球數字經濟財富和結構性權力分配的不平衡。

在過去幾年中,美國和歐盟已經將貿易談判的重點從全球性網絡型框架轉向分布式網絡模式,即區域和雙邊協定。由于數字經濟的技術壁壘和產業“虹吸效應”的存在,即使在傳統貿易關系密切的國家之間也存在著根本性的利益和原則分歧。例如,在跨境數據流動治理上,美歐這一傳統盟友也難以進行協調。這種“存在爭議的多邊主義”不僅將進一步延緩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的進程,而且會導致既有國際貿易體制的進一步分裂。?因此,以CPTPP、RCEP為代表的巨型貿易協定的出現,凸顯了新環境下競爭性貿易規則制度創建的優勢,分布式貿易網絡的建立適應了數字經濟不對稱發展的要求。這種轉向突出了主導大國基于利益對制度再安排的嘗試,以及消除包括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結構性和制度性權力障礙的嘗試。?同時,自由貿易協定成員之間的競爭也推動國際貿易體制從國際貿易復合體系走向分裂。

(一)數字經濟競爭和地緣政治競爭推動地緣經濟秩序的重建

數字經濟本身的可變性、多樣性和動態性為國家數字權力的獲取帶來無限可能性,使經貿領域的數字貿易治理規則與地緣政治戰略高度關聯。而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與實施,已經成為美國地緣政治博弈的工具。

美國對華戰略博弈在信息技術與創新基金會(ITIF)的《美國全球數字經濟大戰略》中有清晰的表述,即建立起以美國為主導的西方技術聯盟,以抑制和排斥中國的數字能力發展,進而拓展美國的數字經濟和數字貿易空間。?事實上,早在2021年6月的美歐峰會上,雙方就決定成立跨大西洋貿易和技術理事會(TTC),以確立基于所謂共同民主價值觀的數字治理模式,并在數字化轉型背景下維持美國的全球領導力。盡管美歐雙方在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存在原則性分歧,但雙方依舊努力促進彼此間的數字產業合作,這意味著美、歐在技術和數字政策上的合作不僅是一個經濟選擇,而且是一個地緣政治選擇。?同樣,美印之間的信息技術合作也愈發緊密,拜登政府倡議以盟友為基礎,在“印太”地區建立所謂“民主國家”領導的科技生態系統。

目前,從西方主要國家的數字競爭戰略可以看到,數字產業的發展路徑和模式越來越受到地緣政治競爭的影響,將數字貿易視為對華遏制的前沿領域,加強對中國的圍堵和技術打壓,同時將全球數字生態系統推向“基于價值觀”的分裂狀態。地緣政治與經濟因素的疊加對貿易政策來說是一個新的變化。有研究認為,一旦國家安全概念被引入國際經濟貿易之中,基于規則的貿易體系就會出現危機。?還有分析認為,數字競爭戰略正推動國際貿易范式從新自由主義秩序轉向地緣經濟秩序。?因此,大國對數字貿易規則的構建和選擇,事實上更多是出于地緣政治目的和提高地緣經濟循環能力的雙重考慮,而并非數字貿易規則本身對于全球數字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在技術政治化的背景下,未來中美雙方更多的是以數字競爭戰略和數字產業生態來塑造和實施各自的地緣戰略影響力。

五、中國在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博弈中的選擇

在技術快速迭代的影響下,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明顯滯后于貿易實踐。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呈現區域化和雙邊化、實施路徑多樣化和規則差異化的特點。中國迫切需要利用自身的結構性權力,在確保數字發展自主性的同時,通過技術外溢在全球數字治理體系中發揮積極的主導作用,突破西方的聯盟式圍堵,形成具有中國特色且富有區域影響力的數字貿易規則模板。

(一)立足核心數字技術發展,形成獨特數字競爭優勢

美國在國際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具有強勢地位,這既離不開其龐大的數字經濟體量和市場占有率,又離不開技術力量撬動的結構性競爭優勢的形成。因而,中國要掌握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的話語權,就必須立足于核心數字技術的開發和應用,補齊算力產業鏈等方面的短板,利用特有的海量數據規模,建立個人消費(C端)與生產制造(B端)相結合的全球數字經濟價值鏈。在夯實國內數字產業根基,并重點發展與核心數字前沿技術密切相關的產業過程中,既要保證技術自主和安全,又要兼顧創新與開放,通過增強技術和生產競爭力來應對美國對數字貿易相關規則設置的高準入門檻和高水準要求。此外,中國還應借助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契機,利用好國內特有的信息流和數據流優勢,打造豐富、海量的數字技術應用場景,不斷擴大自身的數字貿易競爭優勢。

(二)擴大技術外溢效應,形成并推廣數字貿易規則的“中國模板”

中國宜從相關政策和法規入手,積極對接國際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密切關注國際數字貿易規則的前沿發展動態,通過數字貿易實踐率先構建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相關制度。同時,盡快補齊數據跨境流動監管的短板,通過“數據安全屋”等技術突破,平衡好數據保護和數字貿易自由化之間的矛盾。同時,將注重數據安全和技術治理的“中國模板”推廣到全球數字貿易治理中,增強中國在全球數字貿易規則領域的話語權。

(三)靈活選擇多邊合作框架,推動普惠性數字貿易發展

面對貿易聯盟化趨勢,中國必須擴大國際合作空間,與利益攸關方共同探討普惠性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并嘗試推動不同框架間的數字貿易合作。我們應該重視“高水平、低門檻”的DEPA為中國對接國際高水平數字貿易規則提供的難得機遇,而且其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領域的規則設置也與中國的數字技術發展方向和優勢相契合。與此同時,中國還需要利用好RCEP提供的與其他亞太國家推動合作的機會,發揮該框架的包容性和非排他性優勢,確保數字貿易治理的可預見性、動態性和靈活性,并循序漸進地引導區域數字貿易規則向精細化和專業化發展,進而促進各成員國數字貿易的高標準發展。

此外,“數字絲綢之路”(DSR)的發展可以進一步將中國的數字技術和標準融入發展中國家,逐步建立起數字技術生態系統。從路徑和效果來看,通過DSR加大中國數字技術的輸出,中國可以積極承擔消弭“數字鴻溝”的大國責任,提升弱勢經濟體參與全球數字貿易的能力,共享全球數字貿易發展成果。從戰略競爭的角度來看,美國既有的結構性權力目前也正逐漸被中國不斷增長的數字技術發展所削弱。例如,東南亞地區是美國實施“印太戰略”和與中國展開數字競爭的核心區域,但面對美國的游說和施壓,大部分東南亞國家依然明確表示選擇中國的數字技術,?這意味著美國利用數字權力實施地緣政治戰略的效果正在被中國數字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廣泛的國際合作所抵消。

結?束?語

數字貿易附帶的產業生態能力和技術主導性,促成了傳統貿易要素的功能改變,技術本身成為國際貿易規則和制度創建的新驅動力。世界各國的數字技術能力代際差距直接造成結構性權力的不對等,并體現在數字貿易規則制定和對多邊/雙邊貿易協定的選擇中。其結果又進一步強化了國家在知識/技術優勢中獲取的結構性權力,由此形成數字權力聚合與擴散的循環體系。對新型數字權力的掌控和追求影響著世界各國的數字貿易政策空間,主導著多邊、區域、雙邊協議中的數字貿易規則,引發了大國在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競爭與博弈。

數字貿易規則本身具有高度戰略競爭性并體現國家數字權力優勢的特征,在地緣政治的疊加影響下,技術政治化推動的數字貿易也呈現聯盟式分化和數字治理碎片化發展趨勢??梢钥隙ǖ氖?,正是由于數字技術和數字貿易的特點,以及各國家行為體在數字貿易不同領域利益的復雜交錯,未來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將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同時具有區域化、碎片化和靈活性特征。與此同時,隨著數字經濟產業和數字貿易的擴大,不同層次的數字權力競爭也將越來越激烈。

[責任編輯:石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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