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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原理與基礎理論研究

2023-05-30 13:04彭澎張敬武
湖南行政學院學報 2023年1期
關鍵詞:設計原理基礎理論

彭澎 張敬武

摘要:法治鄉村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程,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是鄉村振興的法治保障。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研究來源于法治鄉村建設的總體戰略,立足于我國法治鄉村建設的實際情況,服務于法治鄉村建設的現實需要,最終目的是推動我國法治鄉村的建設進程。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的基礎理論研究在于明確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基本概念,探尋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的理論價值與實踐價值,梳理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的政策依據和現實依據,在科學性、統一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的設計原則之下,立基于法治評估理論、計量法學理論、信息化測評理論和全面依法治國理論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研究。

關鍵詞: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原理;基礎理論

中圖分類號:D9? ?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605(2023)01-0042-12

“郡縣治則天下安”,我國作為一個傳統農業大國,鄉村始終是國家治理的重點場域。長期以來,農業始終是我國的第一產業,農村始終是維持國家得以持續穩定發展的命脈,農民問題始終是社會治理亟需解決的第一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將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點。2018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首次明確提出“建設法治鄉村”,指出要將法治鄉村建設作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基礎性工作來做。201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從十七個方面對于基層治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推動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將法治鄉村建設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程,從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組織實施多個維度為法治鄉村的具體建設指明了方向。2021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在推進基層法治和德治建設之中對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建設的具體措施予以細化,同時要求推動基層治理創新,加強基層治理平臺建設,鼓勵基層治理改革創新,加強對基層治理工作成效的評估。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著重強調“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制度”。由此可見,在黨中央制定的一系列關于解決“三農”問題的制度構建和政策部署之中,法治鄉村建設始終是重點內容,將法治鄉村建設作為鄉村振興戰略得以實施的保障,同時鄉村作為最大的基層,法治鄉村建設也是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現代化的關鍵一環。

一、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概念

(一)法治鄉村的概念

“法治鄉村”一詞在政策領域的正式使用最早見于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這一文件指出在鄉村振興的整體戰略之中,治理有效是鄉村得以振興的基礎。如何達到治理有效的目的,關鍵在于治理過程中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首次明確提出要建設法治鄉村?!胺ㄖ梧l村”這一概念的內涵之一就在于將“法治”作為一種治理方式與“自治”“德治”的治理方式相結合,從而達到鄉村振興的目的。這一內涵在《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中表述得更為具體,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堅持自治為基、法治為本、德治為先,讓法治在鄉村治理中發揮作用。

“法治鄉村”的概念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中得以細化,為我國的法治鄉村建設提出了明確的任務要求,從基層執法程序、執法人員培訓、“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設及標準、法律宣傳活動等多個角度構建出法治鄉村的具體輪廓。

對于“法治鄉村”概念的理解一方面在于以“法治”的方式治理鄉村,與“自治”“德治”相結合從多個具體的角度構建法治鄉村,達到“鄉村全領域內實現法治”的狀態。另一方面在于將“法治鄉村”同“法治中國”相聯系,將“法治鄉村”置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體系之中來理解,將“法治鄉村”建設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鏈接。

(二)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概念

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的基礎理論研究來源于我國法治鄉村建設的總體戰略,立足于我國法治鄉村建設的現實情況,服務于我國的法治鄉村建設的現實需要,最終目的在于推動我國法治鄉村的建設進程。因此,進行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研究首先要對“何為法治鄉村建設指標”和“為什么要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兩個基礎問題做出正面回答。

法治鄉村建設指標是指為推動某一地區某一時段內法治鄉村建設的進程,以法治鄉村建設的精神及具體文件作為建設指標設計的標準和依據,以法治鄉村建設的具體措施為內容而形成的一套具有完整性、科學性、邏輯性、可操作性的建設指標體系。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目的在于通過指標體系的實施使得建設主體能夠對該地區法治鄉村建設的實際情況予以清晰把握,幫助建設者及時找出該地區法治鄉村建設所存在的問題,從而更好地達成法治鄉村建設的目標。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過程中始終秉持以國家關于法治鄉村建設的政策文件作為其設計的直接依據,同時以不同學術理論作為其構建的基礎。

二、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研究價值

“為什么要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是進行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所要正面回答的第二個問題,針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主要體現在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兩方面。

(一)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的理論價值

1.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能夠豐富法治鄉村建設的研究內容

法治鄉村建設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工程,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是鄉村振興的法治保證,因而始終受到學術界和理論界的重點關注。在過去的幾年時間里,我國學者對于法治鄉村建設的制度、背景、意義以及具體的建設措施都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并且形成了一系列學術研究成果,這些成果對于我國法治鄉村建設起到了極大地促進和指引作用,同時學界對于法治鄉村建設進程中所出現的問題也在積極尋找解決方案。而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正是契合了當前我國對于法治鄉村建設的研究需求,通過對法治鄉村的建設指標進行研究來為當前法治鄉村建設提供指引,挖掘法治鄉村建設進程中所出現的問題,作為評估和比較法治鄉村建設進程的依據,為當前理論界研究法治鄉村建設提供新的思路。

2.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能夠拓展法治評估的研究領域

法治評估作為近年來興起的理論熱點,受到學界的廣泛關注,并成為我國法治實踐學派的主要研究內容,一方面,我國目前的法治評估研究主要集中在法治政府建設方面,通過研究法治評估推動法治建設的理論研究尚未能夠較好普及,目前仍然集中在法治政府建設、司法文明建設等幾個領域,當前法治評估的理論研究需要不斷豐富其內涵,拓展其邊際。另一方面,我國的法治評估目前還主要集中在理論研究階段,具體的、行之有效的指標體系仍然屬于少數,專門針對法治鄉村建設的指標體系基本處于空白狀態。

3.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能夠打破國際評估的學術壟斷

法治鄉村建設指標體系的設計為世界評估領域注入了中國力量,在法治鄉村評估領域為其他國家提供了“中國方案”。隨著近年來我國法治評估領域理論研究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法治評估已經經歷了引進和吸收階段,目前正在致力于不斷發展和創新。但放眼國際來看,評估領域的話語權始終掌握在歐美國家手中,從法治領域較為早期的世界正義工程、國際清廉指數等,到學術領域眾所周知的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英國QS世界大學排名等等,評估領域的話語權始終存在著明顯失衡現象。但就國際范圍內的法治評估研究而言,專注于法治鄉村建設的評估研究仍然較少,專門為法治鄉村建設構建評估指標體系的樣板更是寥寥可數,國際范圍內的這一研究短缺也成為了我國法治評估研究打破國際評估領域學術壟斷的突破口。

(二)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的實踐價值

1.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能夠推動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具體實施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專題討論全面依法治國,明確指出我國所要推進的全面依法治國是全局性、整體性、長期性的依法治國,是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客觀實際和廣大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依法治國,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協調推進的依法治國。法治鄉村建設作為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得以實施的基礎,需要在實踐之中不斷創新建設方法,需要不斷引入新的治理技術來推動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需要及時、有效的對我國法治建設的現狀進行系統化的感知。

2.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應有之義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渠道。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并不只是在幾個領域進行改革,而是要推進包括法治鄉村建設在內的所有領域的改革。一方面,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運用評估技術來對改革和建設的成效進行摸底,確保具體的建設措施不偏離總體的建設方向。另一方面,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研究與實施不僅是一個評估摸底過程,更是一個全方位、全領域的教育工程,能夠推動基層人員在建設和評估過程中對建設指標具有更為全面清晰的把握,能夠推動廣大人民群眾對法治鄉村建設具有更為深刻的理解,從而推動國家整體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3.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能夠提升公眾認知,提高村民法治意識

立足于我國國情、立足于實際發展情況是我們黨執政的基礎,是政府行政的依據,同時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前提條件。我國的法治鄉村建設通過數年來的提倡與推進,究竟進展到何種地步?黨中央、國務院所印發的法治鄉村發展戰略是否在具體的鄉村領域內得以貫徹落實?當前我國法治鄉村建設的現狀如何?面臨的問題有哪些?以后的工作重點又在何處?這一系列問題的解決都需要通過法治鄉村指標體系的構建來對當前法治鄉村建設的實施進度進行摸底和匯總。

4.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能夠創新法治鄉村的建設方式

法治鄉村建設的任務要求不斷創新建設的方式方法。一方面,作為法治鄉村建設的主體與實際參與者,人民群眾最為了解法治鄉村推進的情況究竟如何,人民群眾最為清楚法治鄉村建設需要改進的地方在何處,人民群眾最知道法治鄉村的未來建設方向在何處。另一方面,法治鄉村指標體系的構建也是在鄉村范圍內進行法治宣傳的新方式,有利于提高人民法治素養,推動基層鄉村形成法治文化,提高基層法治文明水平,從而促使鄉村更加和諧、社會更加安定,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依據、設計原則和理論基礎

回答完“何為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與“為什么要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兩個基礎性問題之后,對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繼續深入探討就需要對“如何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進行回答,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依據是什么,設計原則有哪些,在何種理論基礎之上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

(一)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依據

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依據是開展指標設計研究的重點,其內涵著指標設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解決了為什么要通過設計建設指標體系來推動法治鄉村的建設與發展問題,同時也為指標的具體設置提供了思路,是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的政策和現實支撐。

1.政策依據

通過對2018年以來關于法治鄉村建設的重要文件進行梳理后不難發現,我國的法治鄉村建設已經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在全國范圍內鋪開,這些政策不僅回答了要不要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與實施的問題,同時為如何具體設置法治鄉村建設指標提供了思路和指導。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要建設法治鄉村,將法治鄉村建設作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基礎工作來做,強調推動鄉村振興要發揮法治的保障作用,從法治理念培養,市場規范運行等方面詮釋了法治的重要性。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明確提出建設法治鄉村的重大任務,細化了推進法治鄉村建設的具體措施,這些規定為法治鄉村的建設指標設計提供了思路。

201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從鄉村治理體制、黨員在治理之中的模范作用、村級工作事務等十七個方面對鄉村治理作出了任務要求,這十七個方面的要求推動了對基層治理較為全面的把握,是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的依據之一。

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的《關于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為法治鄉村建設明確了指導思想、進行了系統部署、提供了具體標準,從涉農領域立法、涉農行政執法、鄉村司法保障、鄉村法治宣傳等九個方面系統部署了法治鄉村建設的主要任務,這也是法治鄉村建設指標體系中如何進行指標設計的最直接來源,是法治鄉村建設具體指標設置的強有力的政策支撐。

2021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1號文件)中對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建設作出明確規定,為法治鄉村建設提供了樣板,同時也為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提供了思路。

2021年4月,農業農村部印發的《關于全面推進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意見》更是對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目標和具體措施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對農業農村法律規范體系構建、農業執法監管能力提升、農村普法實效等方面都進行了細化,為法治鄉村的建設指標設計中具體的二級、三級指標的設置提供了政策支撐。

2021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了國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的整體戰略,從法律層面為法治鄉村建設提供了支撐,為鄉村振興提供了法治保障。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明確了基層治理法治化的發展方向。明確了鄉村作為最大的基層,為法治鄉村建設,鄉村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指導。

2022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1號文件)側重于推動法治鄉村建設宣傳,推動更高水平的法治鄉村建設,對法治鄉村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

2.現實依據

為什么要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和實施工作,這是由當前我國法治鄉村建設的現狀決定的,不同主體均對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與實施具有現實需求,既證明了開展法治鄉村的建設指標設計與實施的“必要性”,也是開展法治鄉村的建設指標設計與實施的現實依據。

黨和國家需要對法治鄉村的建設情況具有清晰的把握。法治鄉村建設經過數年的推進,究竟達到何種程度,面臨何種問題,未來的方向又在何處,這些問題的解決成為了法治鄉村建設的發展方向。黨和國家頒布了關于法治鄉村建設的整體戰略,但是在具體實施之中的情況究竟如何,需要具體的指標體系的設計和實施來予以評估。

基層組織需要通過法治鄉村建設指標體系來對國家的法治鄉村建設戰略具有更明晰、更確切的認知,需要法治鄉村建設指標幫助其在具體工作中將原則性的整體建設戰略轉化為具體的建設措施,推動其在法治鄉村建設具體工作之中發光發熱。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鄉村治理,群策群力構建法治鄉村,需要法治鄉村建設指標體系作為其參與法治鄉村建設的“指南圖”,推動其在合適的位置為法治鄉村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廣大村民作為法治鄉村建設的主體和評判官,更需要法治鄉村建設指標體系來對實際建設情況進行總體評分,通過訴求反映渠道及時對法治鄉村建設的具體措施進行修正,推動法治鄉村建設在良好渠道上發展。

(二)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原則

法治鄉村建設其本身是具有抽象性的整體戰略,而指標體系則是一條條具體的指標所搭建的體系,因此如何使得具體的指標體系契合抽象性的整體戰略,如何發揮指標體系為法治鄉村建設服務的作用,應當以科學、審慎的態度對待法治鄉村指標體系的構建這一關鍵任務,把握法治鄉村指標設計應當遵循的基礎原則。

1.科學性原則

法治鄉村指標體系設計出來之后能否在實踐之中發揮作用,能否起到促進法治鄉村建設的效果,關鍵在于指標體系的設計是否科學,是否在設計過程中將指標體系的科學性原則作為首要原則。當前我國法治評估在實踐過程中的主要爭論點也在于“評估指標的設置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學性”[1]。

針對這一問題,首先要明確的是在世界范圍內任何一種評價體系的指標都不可能達到絕對科學的程度。一方面在于法治建設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具體化、條陳化的指標體系來評價原則化、戰略化的法治建設,本身指標體系的設置就不能達到絕對的科學性。另一方面,法治建設始終處于動態的變化過程之中,而評估指標體系本身則是以靜態形式呈現出來的,其本身所具有的滯后性也決定了法治評估指標不可能達到絕對的科學程度。但是,評估指標體系不可能達到絕對的科學程度并不意味著“科學性”對于指標體系的構建不再重要。相反,正是因為這一客觀現實,如何實現指標體系在設計過程中具有相當的科學性,成為了構建指標體系的第一目標。

對于法治鄉村指標體系的設計而言,確保指標體系的科學性,首先要對“法治鄉村”的內涵具有深刻的理解,只有從被評估對象的內涵出發來倒推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才能夠實現指標體系建構的價值。其次,法治鄉村指標體系的設計關鍵還是要回歸本源,從國家關于法治鄉村建設的政策文件之中尋找答案,只有緊緊抓住國家法治鄉村建設的主旨精神才能對指標體系設計的科學性具有良好的保障。

2.統一性原則

法治鄉村指標體系之所以能夠被稱為“體系”,其核心在于法治鄉村指標體系的構建必須遵循“統一性”的原則,“統一性”一般是指不同個體之間或同一個體不同部分之間基于正常邏輯而具有的協調、一致的系統關系[2]。對于法治鄉村指標體系的設計而言,一方面要求指標體系同國家的法治鄉村建設整體戰略之間具有統一性,另一方面要求指標體系內部之間具有統一性,共同形成一個完整的評價體系。

法治鄉村指標體系的構建所需遵循的“統一性”原則首先體現在指標體系的設計要與法治鄉村建設的總體戰略相統一。法治鄉村建設涉及鄉村制度建設、鄉村經濟發展、鄉村社會風俗、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鄉村矛盾糾紛化解等多個方面,是一個完整地、系統的建設工程。同時,法治鄉村建設作為鄉村治理的重要內容,其指標體系的構建要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趨勢相統一,要同國家“全面依法治國”的總體戰略相統一,具體至鄉村建設領域,要同國家推行的“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鄉村治理路徑相統一,挖掘國家整體層面法治鄉村建設的共性。

法治鄉村指標設計中“統一性”原則還體現在指標體系內部各個具體指標之間的統一。法治鄉村指標體系最終是以一個靜態指標的方式予以呈現,而面對內容龐大的法治鄉村建設這一系統工程,每一個指標的設置就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指標體系中具體指標的數量是有限的。面對全國范圍內不同地區、不同發展水平的鄉村法治建設,每一個指標的設置都應當具有相當的代表性,提取不同鄉村之間法治建設的“最大公約數”。另一方面,指標之間要形成完整的體系,就必須要人為的建構指標的級別,將法治建設的總體內容予以框架化,從不同角度、不同領域對法治建設予以解剖,形成所謂的“一級指標”,然后針對具體領域不斷細化和完善,不斷充實評價體系的內容,不斷形成評價體系的“二級指標”“三級指標”,最終使得所構建的指標共同形成一個具有邏輯性、統一性的評價指標體系。

3.特色性原則

法治鄉村指標體系設計要時刻秉承“特色性”的原則。我國當前法治評估主要集中于對“法治政府”的評估,包括由中國政法大學組織實施的“中國法治評估項目”,浙江大學組織實施的“法治余杭項目”等,在借鑒這些評估項目給法治鄉村指標體系的建設帶來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同時,也必須深刻認識到不能對我國當前法治評估的現有模式進行生搬硬套,否則就會出現“水土不服”現象。

目前我國關于法治鄉村指標設計的研究與實踐尚不充分,這既是發展的機遇,也充滿著挑戰。一方面,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現成的法治鄉村指標體系供以研究和探討,因此在構建法治鄉村指標體系中要時刻抓住“鄉村”這一關鍵,為法治鄉村的建設而服務。另一方面,后續對于法治鄉村評估的研究一定會逐漸涌現,對于鄉村評估體系的具體領域研究一定會更為廣泛,諸如“湖南法治鄉村評估指標體系”“浙江法治鄉村評估指標體系”等具有地區特色的指標設計會越來越多。

據此,法治鄉村指標體系的建立所需遵循的“特色性”原則,一方面,在面臨當前我國的各式各樣的評估模式時,要謹記鄉村不同于城市、鄉村不同于政府,鄉村是具有特殊性的社會場域,在構建指標體系時要凸顯出鄉村的“特色性”。另一方面,不同地區、不同發展水平之間的法治鄉村建設也具有其“特色性”,因此要具有前瞻思維,在當下構建全國性的法治鄉村指標體系時就應當遵循“特色性”,在指標構建之中適當留白,以供后續研究不斷完善和改進。

4.可操作性原則

法治鄉村指標設計的另一核心原則在于要注重指標體系的“可操作性”,對于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而言,能夠在實踐之中被應用是其發揮作用的前提,脫離了“可操作性”的指標體系無異于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對于指標體系的“可操作性”而言,要聯想到指標體系被實際應用的場景。一般而言,使用評估指標體系的主體主要有兩類,一種是具有公權力性質的機關,諸如政府部門,村集體組織等,另一種則是第三方主體對于評估指標體系的使用,在我國主要以大學研究團隊為主,其中也包含了第三方評估公司及個人。同時也應考慮到評估體系的受眾,對于鄉村而言,空巢化和老齡化嚴重,在少數民族地區可能還會涉及語言、文字等問題,因此指標體系在設立過程中需考慮其通俗性、易接受性等。

“可操作性”原則下另一重要的觀點在于其在后續應用過程中能否被不斷修正。法治鄉村建設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實踐之中不斷發展的,指標體系的建立并非一勞永逸的,而是要不斷隨著法治鄉村建設的發展而不斷革新。一方面,指標體系的設計不能超前,過于超前的指標體系設計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會與當前法治鄉村建設的現狀脫節,也就失去了進行法治評估的意義。另一方面,指標體系的設計要不斷更新、不能滯后,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指標體系不斷革新。

(三)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的理論基礎

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具有多方面的理論基礎,法治評估理論中對于法治“可比性”的深刻闡述與法治政府的評估實踐打破了一直以來法治鄉村建設研究重文本而輕數據的藩籬,轉而尋求以量化的方式推動法治鄉村建設。計量法學主張通過實證定量的方式來分析現有的法律現象,從而指導法治建設的精神與開展法治鄉村指標設計與實施的精神相契合。信息化測評理論注重數據的獲取與分析,提倡構建模型,預測未來的建設方向也為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與實施提供了指導。全面依法治國理論更是從全面性、創新性和科學性等多個方面為法治鄉村的建設指標設計與實施提供了理論支撐。

1.法治評估理論

隨著“量化法治”的浪潮在全球范圍內逐漸蔓延,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越來越深刻的認識到“‘法治不僅具有可比性,而且在法治建設進程中要充分發揮‘法治的可比性”[3],在此觀點的引領之下,我國學界逐漸興起對法治評估研究的熱潮,我國關于“法治”的量化是由吸收和借鑒“世界正義工程(WJP)”開始的。早在2006年左右,由朱景文、錢弘道等學者對于世界正義工程中“法治”指標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并深刻認識到了對于法治建設進行類型化、指標化的重要性。同時,世界銀行報告中的法治指數以及國際清廉指數對于我國早期法治評估的研究也產生了巨大影響。

“法治余杭”指數作為我國最早進行法治評估的大膽嘗試,自2008年起被余杭區政府納入正式政績考核之中,由余杭區政府組織實施,由余杭區市民廣泛參與的“法治余杭”指標體系為后續法治評估的發展提供了有益經驗?!胺ㄖ斡嗪肌钡膶嶋H落地也代表著法學研究方法逐步拓寬,將原本廣泛應用于經濟學領域的“量化”研究方法引入法治評估。正是在這一背景之下,我國對于法治評估的研究與實踐日益增加,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便是以馬懷德教授為核心的研究團隊自2013年到2020年連續發布的《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報告》,主要針對我國法治政府建設中的“依法履責”“組織領導建設”“行政制度體系建設”“執法體系建設”[4]等十個方面進行評估,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也激發了學界對于地方法治建設進行評估的熱潮。之后,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評估,主要有南京師范大學開展的“江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評估”、中國社會科學院開展的“四川省依法治省”的第三方評估,湖南師范大學正在不斷進行探索的“法治湖南”考評設計等,這些法治評估的探索也在側面印證了以設計和實施法治鄉村建設指標來推動法治鄉村建設進程的可行性。

2.計量法學理論

“計量法學是指通過收集大樣本數據,對具有數量變化關系的法律現象進行定量研究的交叉學科”[5]。法治鄉村建設指標在設計及實施過程中數量關系雖然沒有直接體現,但是其在研究過程中是可以通過技術提取出來的,例如在地區的經濟水平與當地法治鄉村建設水平之間的關系、地區的法治宣傳教育資金投入與該地區村民的法治意識水平之間的關系等均可以作為計量法學的研究內容。

計量法學主張從實證分析的角度來研究現有的法律現象,主張通過定量的方法來加深對現象的認識,形成對理論的檢驗,這一點與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宗旨不謀而合。計量法學理論作為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的理論依據之一首先在于其主張以定量的方法研究法治建設,以模型的構建和實施來分析法治建設的現狀,推動我國法學研究和實踐向精細化方向發展,也推動我國的法治鄉村建設向精細化發展。其次在于主張在大量獲取數據的基礎之上通過預測、分析的方式來推動法治的建設與發展,這也是法治鄉村建設指標在設計出來之后所肩負的使命,即推動建設主體對當前的法治鄉村建設現狀有較為全面、明確的認知,從而分析未來法治鄉村的建設方向。

“我國當前的實證研究,尤其是定量方法的實證研究,目前仍然處于推廣階段”[6]。伴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加深,法治對于實證主義研究的需要越來越迫切,對于定量研究越來越迫切。計量法學理論作為實證主義研究的一種,對以計量、定量的方式推動法治建設具有強大的理論支撐作用,是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的設計與實施的理論基礎之一。

3.信息化測評理論

“信息化測評是通過建構指標體系了解被測評對象的信息化程度,考察信息化存在的問題和預測信息化未來方向的重要方法”[7]。在20世紀80年代主要應用于經濟與社會研究領域,在我國的實踐應用之中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是對人均國民生產總值(GDP)數據的測評和分析?,F在廣泛應用于醫學研究、農業產業種植研究及教育分析領域,在實踐應用之中產生了良好效果。

我國的法治鄉村建設內涵著信息化的要求,在2018年印發的《關于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中就明確提出要開展“數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設,積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為我國的法治鄉村建設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撐。一方面,我國的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與實施需要借助信息化技術,需要通過信息化、智能化工具來獲取資料和對數據進行分析。另一方面,雖然信息化測評技術在我國廣大鄉村主要應用于農業種植、農業生產、農業經營管理之中,但是其信息化測評的理念與精神已經被廣大鄉村領域所接受,具備通過類似信息化測評的方式開展法治鄉村建設評估的良好生存土壤。信息化測評理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國的法治建設,例如近年來開展的“智慧司法”建設,以及法院內部實施的“結案率”“調解率”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信息化測評的趨勢,同時也印證了將信息化測評引入法治建設的合理性。

4.全面依法治國理論

2020年11月,黨的歷史上首次召開了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此次會議上被確立為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我國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理論研究也迎來了新的階段。習近平總書記尤其注重法治鄉村的建設,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明確指出:“加強法治鄉村建設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作”[8],法治鄉村建設作為基礎性、全局性的工作,需要社會各界予以更多的關注。習總書記以全面性、創新性、時代性和科學性對全面依法治國理論進行了系統性的論述,其中就內涵著關于通過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與實施來推動法治鄉村建設的重要理論支撐。開展法治鄉村建設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理論的重要內容之一,其全面性不僅體現在法治鄉村建設主體的全面性,更在于其環節的全面性。

同時,以指標設計和實施的方式推動我國法治鄉村建設工作的開展符合法治鄉村建設的創新性要求,既是法治鄉村建設的內容創新,也是法治鄉村建設的方式創新。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一定的建設方法和手段能否推動法治的建設,關鍵要看其在實踐之中是否發揮作用,通過構建指標體系和實施指標體系來推動法治建設的方法在實踐之中已經有過證明,諸如法治政府評估,法治文明指數評估等。法治鄉村建設的科學性則主要體現在來源于實踐經驗、經過現實檢驗的、切實可行的推動法治鄉村建設的方法和途徑。因此,全面依法治國理論是開展法治鄉村的建設指標設計與實施的重要理論支撐。

四、結語

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的基礎理論研究主要聚焦于三個問題的解決,即“何為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為何要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以及“如何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進而引申出對法治鄉村建設指標概念的梳理與討論,明確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具有豐富法治鄉村建設研究內容、拓寬法治評估研究領域和打破國際評估學術壟斷的理論價值,推動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具體實施、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要求的具體落實、提升廣大村民法治意識和創新法治鄉村建設方法的實踐價值。如何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首先在于梳理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的政策依據和現實依據,通過對政策依據和現實依據的梳理明確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在科學性、統一性、特色性與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則之下,在法治評估理論、計量法學理論、信息化測評理論與全面依法治國理論的基礎理論之上開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研究。當前,應當深刻認知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研究的時代背景,以嚴謹、科學的態度不斷豐富和發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設計理論研究,不斷豐富研究內容,推動法治鄉村建設指標在法治鄉村建設實踐之中落地,從而推動我國法治鄉村建設工作的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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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香,劉暢.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信息化測評指標體系的特征分析[J].情報科學,2016(1):171-176.

[8]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J].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8(5):4.

責任編輯:楊? 煉

收稿日期:2022-08-10

基金項目:2022年度湖南省社科成果評審重點課題“湖南法治鄉村建設標準設計與考核制度研究”(項目編號:XSP22ZDI023)

作者簡介:彭澎,男,湖南湘陰人,中共湖南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法學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法治與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權力運行與基層社會治理;張敬武,男,河南信陽人,中共湖南省委黨校法律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治與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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