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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位撤銷行為的司法規制

2023-05-30 11:28呂芳肖勝男
中共山西省委黨校學報 2023年1期
關鍵詞:高校

呂芳 肖勝男

〔摘要〕 傳統學位撤銷行為的司法規制,一般是依靠法院對學位撤銷行為是否合法的審查來實現的。通過梳理分析學位撤銷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發現《行政訴訟法》修改后,傳統的合法性審查模式在實踐中面臨困境,其優化受阻主要由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合法”的解讀不同、學位撤銷行為的性質不明、高校自治與行政相對人權益保護之間存在矛盾等三方面因素所致,具體應通過在實質合法觀立場下理解“合法性審查”、明確學位撤銷行為的行政撤銷性質、實現高校自治與行政相對人權益保護的動態平衡等路徑予以優化,將合理性審查納入合法性審查模式中,使得學位撤銷權的行使更加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

〔關鍵詞〕 高校;學位撤銷;司法規制;合法性審查;合理性審查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1203(2023)01-0115-04

行政權力如果未能得到有效的制約與監督,就容易恣意生長,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高校學位撤銷權作為一種行政權力也是如此,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教育權益,需要對學位撤銷權進行必要的規制。一般來說,學位撤銷權的規制方式主要有三種:立法規制、司法規制和自我規制,本文主要探討司法規制方面的問題。學位撤銷權的司法規制,主要是通過法院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對高校的學位撤銷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進行審查來實現的。在傳統合法性審查模式中,法院只需要審查學位撤銷行為是否合法,不需要審查其是否合理、正當。而新時期我國法治建設進一步發展,對行政權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還要合理、正當。由此,傳統的合法性審查模式在實際適用中面臨挑戰,有必要對傳統的司法規制模式進行更新和優化。

一、學位撤銷行為的司法規制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法院在審查高校學位撤銷行為是否合法時,具體從主體職權、事實認定、程序適用和法律適用四個方面來進行判斷。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后,在第70條增加了明顯不當的情形,明顯不當是合理性審查的具體內容,由此,合理性審查有了切實的法律依據〔1〕。那么,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學位撤銷行為的審查情況究竟如何,是繼續遵循傳統的審查路徑,只審查學位撤銷行為的合法性,還是已經將合理性也納入審查范圍?針對上述問題,需要結合學位撤銷案件的裁判文書來進行具體分析。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和“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中檢索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后的學位撤銷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得到7個案件,共11份裁判文書。但在“唐時達訴湘潭大學案”(以下簡稱“唐時達案”)中,法院僅對案件進行了程序性審查,未進行實體性審查,因此不將“唐時達案”作為本文的重點分析對象,僅對其余10份裁判文書進行重點分析(見表1)。

通過對上述裁判文書的梳理,可以歸納出法院對學位撤銷案件的實際審查情況:首先,在《行政訴訟法》修改后,已經有法院對學位撤銷行為是否屬于明顯不當的情形進行審查,法院已經不再局限于傳統的合法性審查模式,開始對部分案件進行合理性審查。其次,合理性審查的適用頻率較低,大部分法院仍然在適用傳統的合法性審查模式,只對學位撤銷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進行審查。僅在“趙龍案”的一審判決書中,可以看出法院對學位撤銷行為的合理性進行了審查。再次,學位撤銷案件的類型也會對審查模式的選擇產生一定影響。與因非學術性事由引發學位撤銷的案件相比,因學術性事由引發學位撤銷案件的案情通常更加復雜,適用合理性審查的概率也更高一些。綜上所述,傳統的合法性審查模式雖然在適用中受到了一定挑戰,但在少數案件中它也接納了合理性審查的部分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自我突破。因此,可以對傳統的司法規制模式進行優化,使其滿足權益保護的需求和行政法治發展的要求。

二、學位撤銷行為的傳統司法規制模式優化受阻緣由

結合行政訴訟法學基礎理論,對學位撤銷案件的裁判文書進行分析后,筆者發現學位撤銷行為的傳統司法規制模式優化受阻,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因素所致。

(一)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合法”的解讀不同

當法官對“合法”概念的解讀不同時,對合法性審查的概念和范圍的看法也會不同。對“合法”概念的解讀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形式合法觀;二是實質合法觀〔11〕。形式合法,只要求行政行為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明文確立的規則;實質合法,則不僅要求行政行為在形式上合法,還要求行政行為符合法律原則、先例、社會公德等淵源中蘊含的規則〔12〕。在形式合法觀的立場下,往往把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界定為對立互斥的關系,認為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的規定,法院只需審查學位撤銷行為的合法性,不需審查合理性。但在實質合法觀的立場下,通常把合理性審查當作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自由裁量領域中的引申和發展,認為合理性審查是對行為是否具有實質合法性的審查,法院應審查學位撤銷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學位撤銷行為的性質不明

學位撤銷行為的性質問題,影響甚至決定著能否對學位撤銷行為進行合理性審查。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學界的通說,合理性審查的適用對象需要具有自由裁量屬性。如果學位撤銷行為不具有任何自由裁量的因素,那么合理性審查在學位撤銷行政訴訟案件中就不具備適用的可能性。目前,學位撤銷行為究竟屬于何種行政行為,我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學界也沒能就此問題形成共識。學者們對于學位撤銷行為性質問題的討論,具體可以分為處罰論、撤銷論、撤回論等觀點。如果將學位撤銷行為界定為行政處罰行為,那么學位撤銷行為也同行政處罰一樣具有自由裁量的屬性,可以適用合理性審查。但如果將學位撤銷行為界定為程序性的行政注銷行為,那么學位撤銷行為就不具有自由裁量屬性,不能適用合理性審查。

(三)高校自治與行政相對人權益保護之間存在矛盾

高校自治是指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其核心在于高校應當自主決定自己的事務,不受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非法干涉〔13〕。高校自治的原則要求法院在審理學位撤銷案件時,尊重高校的學術評價自由,進行有限的審查,不能以司法的名義干涉高校自治,對學位撤銷行為進行過度審查。但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司法目的,卻又要求法院必須對學位撤銷行為進行全面而徹底的審查,對不合法的學位撤銷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從而及時有效地制止不合法行政行為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高校自治與行政相對人權益保護兩種價值取向之間存在矛盾,如果法院趨向于尊重高校自治,則會傾向縮小審查范圍,只審查學位撤銷行為的合法性;如果法院趨向于保護教育權益,則會傾向擴大審查范圍,審查學位撤銷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三、學位撤銷行為的傳統司法規制模式優化路徑

(一)在實質合法觀立場下理解“合法性審查”

當前,實質合法觀不僅在我國行政訴訟法學理論界成為主流觀點,也在我國行政訴訟立法中得到認可。對于“合法性審查”概念,應當擺脫法律條文主義的桎梏,從實質合法觀的立場出發來理解,在實質合法觀的指導下對傳統合法性審查模式進行優化,將合理性審查納入合法性審查模式中。由此,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僅包括形式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也包括實質合法性審查即合理性審查的內容,法院在審理學位撤銷案件時,也就不宜以第6條為由而不審查學位撤銷行為合理性方面的事項了。此外,與行政復議中的合理性審查不同,行政訴訟中合理性審查的適用范圍更為狹窄,一般以我國《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明顯不當和濫用職權兩項情形為主要內容〔14〕。

(二)明確學位撤銷行為的行政撤銷性質

學位撤銷行為既不是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行政撤回,而是對先前學位授予行為的撤銷。首先,學位撤銷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學位撤銷行為雖然會造成被撤銷學位者權益受損的結果,符合行政處罰的部分特征,但綜合來看并不能將學位撤銷歸入行政處罰中,因為行政處罰種類法定,但學位撤銷行為并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六類行政處罰行為的構成要件。其次,學位撤銷行為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雖然“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趙龍案”裁判文書的標題中含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以此為由將學位撤銷行為歸入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學位撤銷并不具有暫時性,不符合行政強制措施的構成條件。再次,學位撤銷行為不屬于行政撤回。行政撤回要求行政行為在作出之時沒有瑕疵,但由于后來客觀情勢的變化,使得該行為不宜持續下去,從而由行政機關撤回或取消該行為。而學位撤銷行為在授予學位之時便存在瑕疵,被授予者不符合學位授予的要求,并不是因為客觀情勢的變化才導致學位撤銷,因此學位撤銷行為不屬于行政撤回。最后,學位撤銷行為屬于行政撤銷。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在行政行為作出之時就存在錯誤,為了糾正這種錯誤,使法律關系恢復到原來的狀態,行政主體撤銷了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撤銷后行政行為自始無效〔15〕。學位撤銷行為完全符合行政撤銷的特征,被撤銷學位者在被授予學位之時就不具備學位授予的條件,學位撤銷行為是對先前錯誤的學位授予行為的糾正。

(三)實現高校自治與行政相對人權益保護的動態平衡

法院對教育糾紛的審查應當是有限的。即使是出于對公民權益保護的目的,法院也不能肆意干涉高校正常的自主教學管理活動和學術評價活動。當然,高校自治并不是絕對自治,學位撤銷權的合法合理行使,仍然需要司法的監督和制約。因此,對學位撤銷行為的傳統司法規制模式進行優化時,還需要注意處理高校自治與行政相對人權益保護雙重價值難以兼顧的問題,根據個案需要在實際審理中實現動態平衡。具體來說:一方面,要求法院充分尊重高校的自治權,對于高校自治范圍內的事項,如涉及學術水平評價、論文質量評價等學術性事項,由高校自主管理,自主作出決定,保持司法的謙抑性。另一方面,為了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及時且公正的審判,應當對案件中的非學術性爭議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對學術性爭議事項進行最低限度的審查,不宜以高校自治為理由而放棄審查。

〔參 考 文 獻〕

〔1〕余凌云.論行政訴訟上的合理性審查〔J〕.比較法研究,2022(01):145-161.

〔2〕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鄭行終字第42號行政判決書〔EB/OL〕.(2015-11-0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SSXpFOf4N9nd4N4h11+QKGj4ZOjQBUXGpxzvmsCbpoyWs4YRrBnkBZO3qNaLMqsJ4lFYsf9/vcJCvH2xwD85xKVzPsExKMrNc9nytXYAgylrbxNqaG3DPTSReTBhTRpx.

〔3〕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2017)粵7101行初938號行政判決書〔EB/OL〕.(2017-08-28).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iVOC3XJGAEGZHvM7f5ueh9xbPtKTffUxKrY0Z5oHZSORy4YAag0YepO3qNaLMqsJ4lFYsf9/vcJCvH2xwD85xKVzPsExKMrNc9nytXYAgymGQCo+jHOHlYlznEZ+Seg.

〔4〕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7)粵71行終2130號行政判決書〔EB/OL〕.(2017-12-25).https://www.cbi360.net/hhb/sg_1258519/fy/3167195.html.

〔5〕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064號行政判決書〔EB/OL〕.(2017-01-17).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py8FkeEzlwYMX7TtjpSBOwsVrfpi/TUBATm+JLYaF+0DK/qGiZPGj5O3qNaLMqsJ4lFYsf9/vcJCvH2xwD85xKVzPsExKMrNc9nytXYAgymGQCo+jHOHlVDQYGsG3bM4.

〔6〕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行終277號行政判決書〔EB/OL〕.(2017-06-06).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gL4HukrAw8JME8wKJKvYc0UcGpPjytoydnwXDXpv6US2xFOGDTXXJO3qNaLMqsJ4lFYsf9/vcJCvH2xwD85xKVzPsExKMrNc9nytXYAgymGQCo+jHOHlcpQsc1c+KAY.

〔7〕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2行初91號行政判決書〔EB/OL〕.(2018-03-28).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6eEeWjS21UYoRmgF4hydnRgeFHZrp5z2tFNNgQLDbLYXQ56o+kNxJO3qNaLMqsJ4lFYsf9/vcJCvH2xwD85xKVzPsExKMrNc9nytXYAgymGQCo+jHOHlaS4vq3?Dj7xe.

〔8〕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18)遼0103行初269號行政判決書〔EB/OL〕.(2019-06-12).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USauTDaXxWGPKwihTWfAvWuLIptLNZE0m7CNnd1hlNwP+RZj9X/lJO3qNaLMqsJ4lFYsf9/vcJCvH2xwD85xKVzPsExKMrNc9nytXYAgymGQCo+jHOHlVJrRVIvhg5g.

〔9〕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1行終1019號行政判決書〔EB/OL〕.(2019-11-26).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wC+7+HE7zaxIKv+SoC78blNX5OCZR4llgse4Xoq1evyXRTSioIfXS5O3qNaLMqsJ4lFYsf9/CvH2xwD85KVzEPPsExKMrNc9nytXYAgymGQCo+jHOHlbILMTIn+EPC.

〔10〕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20)魯0112行初385號行政判決書〔EB/OL〕.(2020-12-09).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BVeB52r+gWdfNbFbma4pCVwN6VqPCoFuZ7RQzVXeAOEM5KL3JO3qNaLMqsJ4lFYsf9/vcJCvH2xwD85xKVzPsExKMrNc9nytXYAgymGQCo+jHOHlQDICRtOL+gC.

〔11〕何海波.論行政行為“明顯不當”〔J〕.法學研究,2016(03):70-88.

〔12〕馮 雷.二元法治觀的價值困境及方法論應對〔J〕.北方法學,2020(05):131-141.

〔13〕徐 雷,沈思言,王 穎.學位撤銷糾紛的司法審查路徑研究——基于案例的類型化分析〔J〕.學位與研究生教育,2016(06):45-50.

〔14〕周佑勇.司法審查中的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標準〔J〕.環球法律評論,2021(03):23-38.

〔15〕湛中樂.論對學位撤銷權的法律規制——陳穎訴中山大學案的分析與思考〔J〕.中國教育法制評論,2011(00):217-241.

責任編輯 梁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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