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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循環”格局下我國平臺企業合規風險與挑戰

2023-06-20 09:48曹宇
中國商論 2023年11期
關鍵詞:數字經濟雙循環

摘 要:我國“雙循環”新發展格局在構建過程中產生了不同影響力,同時在數字經濟蓬勃發展背景下,涉及外貿業務平臺企業擺脫傳統業態短板的約束而呈現出逆勢發展的現象,并在發展中展現出虛擬性、合規責任多面性的新特征?!半p循環”格局一方面刺激平臺企業外貿與內銷的市場活力;另一方面對其提出了更為嚴苛的管控要求。以歐盟為代表的域外數字治理和我國平臺經濟治理均呈現監管強度不斷升級的趨勢,平臺企業適時調整合規策略以規避市場風險將成為其必要的戰略選擇。

關鍵詞:“雙循環”;數字經濟;平臺企業 ;合規風險;監管強度

本文索引:曹宇.<變量 2>[J].中國商論,2023(11):-012.

中圖分類號:F72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6-0298(2023)06(a)--03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作出了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戰略部署,我國企業內外貿業務開展受到廣泛影響。同時,數字經濟蓬勃發展下,市場與業態等方面都為企業帶來不小的轉型挑戰。其中,尤以數字平臺為代表的巨頭企業處于風口浪尖,受影響之深之廣,這些影響絕大部分來源于管控政策與法律規制嚴厲程度的轉變。目前,新冠疫情形勢依然嚴峻,數據經濟占據前所未有的優勢,其具有跨地域的特征,互聯網公司外貿業務的開展具有天然的優勢,國內國際雙循環的發展格局為這類公司帶來的不僅是發展機會,還有更為嚴厲的、多面性的監督管控措施。數字平臺是數字經濟發展滋生的產物,作為數字經濟市場發展至今的核心市場主體,其往往是信息、數據、資源等要素的集合體,甚至是商戶與用戶之間聯結的樞紐,這類數字平臺型企業因此成為市場監管的重點對象,使其面臨更為深刻和典型的合規風險與挑戰。

1 “雙循環”格局的要義

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必需依托和遵循的環境背景,而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需要明確“雙循環”的要義[1]。同時,在新冠疫情尚未徹底控制,全球經濟仍處于低迷狀態的情況下,平臺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將建立在對“雙循環”格局準確把握的基礎之上,否則平臺企業的發展將如無源之水,難以創造長遠的、可持續的未來。

首先,“雙循環”不是搞自我封閉,而是在內部構建“全能型”自給自足經濟體系的前提下,深度參與國際市場,融入全球供求鏈、產業鏈的國際循環中,是自身獨立性與國際開放性的新平衡。其次,“雙循環”是以“國內大循環”為主,必須以滿足國內需求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即在保障自身獨立性的前提下談開放。最后,“雙循環”必須兼顧效率與安全。我國在工業體系與規模上的優勢不僅在擴大內需、暢通國內大循環方面進行體現,還要在國際經濟市場中為我國企業的競爭提供基本動力。在內外兩個循環運作下,涉及外貿業務的企業在分享國內乃至全球經濟紅利的同時,也必須通過嚴守監管規范、規避市場風險的合規措施來預防性掃除發展障礙,兼顧發展的效率與安全。

2 “雙循環”格局下平臺企業發展新特征

我國的對外貿易經歷了從逐步開放的保護型貿易向以內循環為主、內外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的演化過程[2]。全球價值鏈已成為世界經濟大循環中的顯著特征[3],因此需要重視國內與國外兩個循環之間的互補和銜接。數字經濟時代,應運而生的平臺企業在新發展格局下呈現出區別于傳統企業的新發展形態與特點。

2.1 以數據為中心的發展

隨著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對實體經濟滲透程度的日漸加深,數字經濟已然是促進國民經濟良性發展、高效循環的核心引擎[4]。其中,數據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已經不亞于傳統生產要素,其依托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加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不斷完善,逐漸演化為獨立的生產要素,并深入國民經濟發展大循環之中。在新冠疫情期間,傳統產業普遍表現低迷,而數字經濟中的多種業態如網購、外賣、直播帶貨等憑借無接觸、精準推送、實時反饋等優勢不僅未受影響,甚至收益遠超之前。平臺企業的增長與發展關鍵是平臺數據價值的挖掘與釋放,同時市場數據要素的賦能與釋能都以聚合性平臺為基點,使得平臺經濟與市場數據要素緊密結合,進一步形成了平臺發展的數據導向屬性。簡言之,數據儼然成為平臺企業發展的主要市場要素,平臺經濟即數據經濟。

2.2 合規責任的多面性

涉及外貿業務的平臺企業面臨的合規要求是跨領域、多標準的,并非單一的、統籌的標準。首先,平臺企業合規要求涉及多個領域。作為平臺經濟核心要素的數據,同時是豐富多元的信息之載體,數據的流動必然產生信息的交換,平臺業務在開展過程中必然涉及不同信息內容所關聯的利益。例如,以分析用戶個人隱私信息為核心的精準廣告投放業務就存在用戶隱私權益、廣告投放規范、公平競爭秩序等方面利益的交織。其次,平臺企業的合規要求涉及多方標準。涉及跨境業務的企業不可避免地會面臨不同地區間規范標準差異的問題。傳統外貿業務經過長時間的實踐,已經形成普遍認可的、較為統一的規范要求,相關標準體系也趨于完善,因此以傳統外貿業務為主的企業面臨合規方面的風險較小。然而,在數字時代爆發的以數據要素流轉為核心的新型外貿業務方面,國際相關規則與標準存在大量空白。各地區以數字治理為主的規范體系尚處于初步構建階段,更遑論不同國家與地區之間規則體系的沖突與協調問題。因此,平臺企業在此類新型外貿業務開展過程中,勢必面臨不同地區標準之間的抵牾,意味著企業的合規措施不僅是滿足某一個地區的,還可能是多地區的要求,平臺企業的合規責任呈現出多面的特性。

3 平臺企業面臨合規挑戰

數字經濟時代下,平臺企業一反經濟頹態逆勢發展,一方面,得益于數據要素在流通中的虛擬特性,不依賴實體產業鏈與流通鏈;另一方面,“雙循環”格局的構建為平臺企業的發展暢通了制度渠道,同時通過擴大內需、刺激經濟發展的傾向性手段,為平臺企業的擴張提供了堅實基礎與強大動力。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平臺企業逆襲發展所依賴的兩方面要素均以良好的法治環境為保障,因此在經濟市場活力受到激活的同時,也伴生諸多摩擦,不僅為市場法治環境帶來挑戰,還對受直接影響的平臺企業主體提出了更為嚴苛的合規要求。平臺企業合規責任的多面性決定了其涉及外貿業務的開展勢必受到來自國內與國外相關規范的雙重約束。

3.1 以歐盟為代表的域外合規要求

作為數字經濟市場首要監管對象的平臺型企業,更應及時全面地了解監管風險,并積極采取合規措施予以應對。域外以歐盟數字治理相關規則為主要典型,歐盟為全球經濟與傳統產業強勢區域,但許多企業的數字化認知及高速網絡基礎設施不足,加上十分重視勞工權益及消費者隱私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拖累歐盟數字經濟發展進程,故為增加其在數字治理中的話語權,歐盟提出一系列數字經濟發展策略,并對全球數字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2018年,歐盟開始實施《通用數據條例》(GDPR) ,在責任承擔及懲罰措施的制定上十分嚴厲,對企業在數據控制、處理上規定了周密而細致的義務。其中,包括對“數據保護官”(DPO)的強制要求,即相關企業必須委任數據保護官以進行內部數據管理,意味著外貿業務涉及歐盟地區的平臺企業,在其內部結構組成上受到來自該條例的嚴格限制。DPO制度的建立將為企業加強數據合規管理規范化,推動我國融入國際數據保護新秩序帶來積極影響[5]。實際上,在GDPR實施以后,我國包括阿里、小米、華為等在內面向歐盟開展業務的企業都積極從各個方面促進自身合規實踐,如東航在2018年6月成為國內首家設立DPO的企業[6]。

2020年,考慮到過于嚴苛的GDPR對數字市場造成的不良影響,歐盟繼續通過《數字服務法(草案)》與《數字市場法(草案)》,但依然通過收緊對各大型數字平臺的監管力度來對國際超級平臺企業施加壓力,兩部法案均將矛頭指向占據數字市場支配地位的超級平臺企業。一方面,《數字服務法(草案)》對超級平臺的公共職能予以特別強調,對符合特殊條件的“超大型平臺”施加額外的義務,主要包括必須提供透明度報告、服務條款必須考量基本權利、有提供資訊給使用者的義務,必須設有投訴及補救機制等,還必須與主管機關及研究人員分享數據。另一方面,《數字服務法(草案)》則聚焦超級平臺作為經營者在數字經濟市場中的公平競爭問題,引入了“守門人”這個重要概念。其適用對象主要是這些被歐盟委員會定義為“守門人”的互聯網平臺企業,這些平臺能夠制定自己的行為規則,成為連接企業用戶和消費者的瓶頸關口。一旦被認定為“守門人”,就會負擔而外的責任與義務,具體包括允許第三方的交互、為用戶提供數據訪問權限、允許數據的轉移等[7]。

2022年2月,為進一步貫徹數據治理與發展的策略,歐盟再次公布《數據法案》(Data Act),就促進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數據共享、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數據共享問題做出了詳細規定。這意味著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全球化,平臺企業的市場監管問題正引起全世界范圍的廣泛關注,同時以數據流通為典型的新興領域的調控將走出長時間處于監管灰色地帶的陰影而逐漸趨于完善。

3.2 域內監管強度升級

我國不僅在以歐盟為代表的域外區域對互聯網平臺企業監管力度加強,國內對數字經濟市場同樣高度關注,還在平臺監管方面強度逐漸升級,監管模式呈現出嚴苛化的趨勢。

首先,在權利本位法治觀念的影響下,我國在數字經濟市場的調節中更注重消費者方面的權益保護。2021年,我國第一部法典《民法典》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進入法典化時代,同時確立了權利本位的法治觀念。雖然市場監管更多涉及競爭法及其相關法律調整領域,但這些規范都以《民法典》為基石,且重視與《消費者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特別立法的銜接,保護消費者福利乃至維護社會共同利益成為重要價值取向。因此,在數字經濟市場的調整中,競爭自由與消費者保護的衡量往往向后者傾斜。

其次,我國針對特別平臺進行了專門立法,即《電子商務法》。其中,首次對電商平臺的責任與義務進行了詳細規定。以不斷修改并完善的“通知-刪除”規則為例,平臺作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聯結的橋梁,其功能定位不斷接近“中立第三方”的角色,意味著平臺企業在合規風險控制過程中,不僅要重視自身作為經營者之一負擔的合規要求,還要注意到其“中立第三方”身份下的相關約束。

最后,以市場監管之根本法《反壟斷法》的最近修改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為例,我國市場監管相關規范的修改呈現出監管強度升級的趨勢:(1)增強平臺領域監管。擬新增平臺領域新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條款?!恫莅浮吩诘?2條第2款增加了“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設置障礙”的行為類型,如此條最終通過,則互聯網平臺就應更全面地審查自身經營行為可能存在的限制競爭影響,比如已經開始引發關注和討論的對自身產品以自我優待等行為,應在合規中予以更高重視。同時,擬規定組織、幫助達成壟斷協議構成違法,并需承擔與達成壟斷協議相同的法律責任。這意味著,電商平臺、外賣平臺等聚攏大量商家的平臺企業,需更加注意自身上下游的各商戶主體,在互動中保持更高的警惕,避免成為軸輻協議的協助者。另外,還擬擴大經營者集中審查的領域,平臺企業的投資并購活動需要更加謹慎,并切實配合集中審查工作。(2)增大處罰力度。擬大幅提高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處罰力度?!恫莅浮返?8條大幅提高了處罰力度,一方面,對經營者集中行為另行規定了將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罰款;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對壟斷協議的處罰梯度,新增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和直接責任人的個人責任。另外,還增加了刑事責任一般條款,新增對實施壟斷行為及拒絕配合調查的行為入罪的可能。

4 結語

“雙循環”發展格局的構建與展開,對于涉及外貿業務的平臺企業而言,既是機遇又是挑戰。一方面,新發展格局通過刺激國內市場需求增長來為平臺企業提供堅實基礎與后盾。同時,“雙循環”格局中以參與國際循環來反哺國內大循環的要義,為平臺企業涉外業務的擴張暢通了制度渠道。另一方面,新發展格局的構建以良好的法治環境為根本依托,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暢通也伴隨著域內域外規范體系在平臺企業的規制方面“短兵相接”,“夾”在中間的平臺企業面臨合規成本增加、合規難度升級等挑戰。此外,我國在市場規制相關措施的調整上,不斷增強對平臺的關注,監管力度不斷提高。因此,平臺企業更應具有危機防范意識,提高風險敏銳程度,增強自身合規能力,以應對數字平臺治理中的種種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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